本府為興辦「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 VS6 通風豎井至 G07 站路線段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 2098-1、2099-1 及 2109-1 地號等 3 筆土地之地上權,合計面積 0.129662 公頃,
徵 收 地 上 權 計 畫 書
x府為興辦「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 VS6 通風豎井至 G07 站路線段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 2098-1、2099-1 及 2109-1 地號等 3 筆土地之地上權,合計面積 0.129662 公頃,
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1 條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
計 17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地上權原因
(一)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全長約 27.8 公里,其中地下段約 12.5 公里,高架段約 15.3
xx,xxx 00 xxx(xx 00 x、xx 00 x)x 0 xxx,xxx XX0 通風豎井至 G07 站路線段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之部分空間範圍(以下簡稱本案工程)。
(二)考量本計畫施工時程,採分階段辦理用地取得作業,並已於 107 年 3
月 26 日、107 年 5 月 18 日及 107 年 7 月 30 日召開「xxxxxxxxxxxxxxxxx(xx)建設計畫-桃園區都市計畫路段
【介壽路路段(xxxxxxxxx)、xxxxx(xxxxxxx)、昆明路至桃園火車站地下穿越段、桃園火車站前圓環】工程」共計 3 場次之公聽會,前開公聽會範圍內之 G06 站、G07 站及 VS6 通風豎井至 G07 站路線段等 3 處用地原則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另本案工程係預計 109 年上半年進場施工,為自 VS6 通風豎井發進往 G07 車站之必經路線,且因本案工程使用住宅區土地下方空
間,待徵收完成後將儘速辦理禁限建公告,以免土地所有權人進行
開發,導致地下室或基礎結構與未來捷運隧道產生衝突,故與 G06站分案先行陳報徵收地上權計畫書,其餘 1 處(G07 站)刻配合施工期程另案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二、徵收地上權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桃園市桃園區大樹林段 2098-1、2099-1 及 2109-1 地號等
3 筆土地之地上權,合計面積 0.129662 公頃,大樹林段 2098-1、2099-1
地號等 2 筆土地之空間範圍自地面以下 14 公尺至 36 公尺之間,同
段 2109-1 地號土地為自地面以下 9 公尺至 31 公尺之間,詳如徵收地上權清冊與徵收地上權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地上權之用地範圍已準用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前開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如下:
1.適當性部分:「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綠線(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已於 100 年 8 月 26 日奉行政
院院臺交字第 1000044575 號函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已於 105 年
4 月 20 日奉行政院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函核定,故有其適當性。
2.必要性部分:為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聯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本府積極辦理本計畫,以期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取得本案用地之地上權興建捷運相關設施有其必要性。
(三)徵收土地為都市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57 條第
1 項、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
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依大眾捷運法第 12 條規定,本計畫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陳報行政院核定在案,如後附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院臺交字第
1050020574 號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函之影本;本府為本計畫之建設及營運主管機關,亦經本府 108 年 1 月 15 日府捷開字第 1070327265 號函同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2.本府捷運工程局 108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
-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編列新臺幣(以下同)5,218,878 千元,本案工程需用土地之經費已編列於前述經費中之(一)用地取得相關費用、沿線穿越設定補償」項下,計 1,244,809 千元,足敷支應,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之地上權合理關連理由
1.桃園市近年來工商發展迅速,人口顯著成長,國家級重大計畫如機場聯外捷運、航空城……等賡續建設中,為構築桃園都會區綠色便捷路網,打造便捷交通,以紓解八德、桃園、蘆竹等地區交通壅塞問題,並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帶動國內產經再發展,經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核定「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
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本計畫全長約 27.8 公里,從 G01 站由南向北經八德區介壽路,再經桃園火車站,續沿桃園區中正路到達三民路,xxxxxxxx X00 x(xxx),xx X00 x後路線xxxxxxxxx X00 x(xxx)。
2.VS6 通風豎井至G07 站路線段工程將分別使用道路內及道路外之土地,依「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
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9 條及「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工
程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要點」第 2 點規定,道路內私有土地以註記方式取得,道路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3.本案工程需徵收地上權之 3 筆土地均為道路外土地,現況為空地,規劃使用其地下空間供捷運路線段使用。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之地上權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係以潛盾工法使用住宅區地下空間設置捷運路線段,考量工程興建需要、未來營運及維修安全等需求而規劃,已採減體減量設計之最精簡方式設置,已達徵收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係綜合考量路線、工程可行性、用地徵收地上權範圍最小化及減少對交通衝擊等因素所規劃之路線段,且結構體之配置與設計均已考量減體減量後之最精簡設計,配合路線及車站位置,就車站xx選擇合理用地使用,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需用之桃園區大樹林段 2098-1、2099-1 及 2109-1 地號等 3筆土地係使用住宅區之地下空間供捷運路線段使用,並依施工方式及土地徵收條例、大眾捷運法等相關規定以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其他各種取得方式及可行性分析說明如下:
(1)協議取得所有權:因本案工程需用土地屬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且僅使用地面下方部分空間範圍,故不宜協議取得所有權。 (2)租用:本案工程係作捷運永久性設施,不宜以短期租用方式取得
使用空間範圍。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工程取得之土地部分空間範圍均需作為捷運相關設施使用,且本府亦無餘裕之公有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方式尚無從辦理。
綜上,本計畫無法以上述方式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爰依法報請徵收地上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都會區人口享受捷運帶來之便利,其不僅止於交通之便捷,更代表城市的發展,提供民眾高效率之生活型態與產業環境,期藉由捷運帶動xx區域各項產業發展,將桃園市打造成為一個具發展潛力及宜居宜行的國際型都會城市,達到都市再生與經濟永續之目標。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計畫目標年全線 21 個車站全日運量達 25 萬餘人/日之聚集效應,對當地人口數有正面助益。本案工程預定徵收地上權土地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共計 2 人,均為法人,其中 1 位已協議設定地上權,1 位因訴訟在案無法達成協議,為本次申請徵收範圍。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以潛盾工法施作,施工期間將產生些微震動及噪音,其監測數值均將符合法令規範,故影響甚微。興建完成後,將提升居民就業、就學、觀光及醫療等交通需求之便利性,對周圍社會生活改善具正面助益。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計畫用地範圍內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及本府社會局列冊管理之弱勢族群。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工程於施工期間將採環保綠能工法與技術,加強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衝擊,降低對居民生活之影響。本案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第 3 條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亦非屬法令規定需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範圍。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完成後,可提高沿線土地及房屋價值,帶動都市發展促進經濟活動及提升生活品質,進而增加地方稅收,對稅收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空地,未使用xxxxx,xxxxxx,xx糧食安全並無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空地,無產業經營活動或就業人口,藉由本計畫之興建將可提高交通便捷性,促進地方產業經濟發展;對於提升xx地區人口就業機會有正面幫助。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x府捷運工程局 108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編
列 5,218,878 千元,本案工程需用土地之經費已編列於前述經費中之
(一)用地取得相關費用、沿線穿越設定補償」項下,計 1,244,809 千元,足敷支應,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空地,無農業、林業及漁牧業行為,故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並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空地,配合施工方式將採潛盾工法施作,於地下設置捷運路線段,不致影響其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後可促進xx地區土地再造並帶動整體都市更新發展,更有助提升桃園市容更新改造。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用地經本府文化局 108 年 7 月 16 日桃市文資第 1080013073 號函告,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之所在地,亦無位經文化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惟施工中若發現文化遺址,將依文化資產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工程興建完成後可提升交通便利性,提供居民綠色運具選擇,並帶來人潮及商機,對於促進交通安全及提升生活品質均有正面影響,可大幅提升市民居住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空地,並無稀有物種生態,且範圍內相關動植物生態並無需特別加以保護與迴避之物種,對生態環境並無顯著影響。且本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9 月 9 日環署綜
字第 1030072275 號函同意備查,本計畫於 105 年 4 月 20 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在案,並經行政院環保署及交通部同意訂於 107 年 9 月 20 日申報開工,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1 條之規定。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縮短旅運時間、增加交通便利性、安全性及服務效率,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社會整體成本均蒙其利。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行政院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中「穩健發展以公共運輸為主軸的城際運輸,規劃以線性幹道,軌道為主」之交通發展政策,提供優質公共運輸服務,創造優質永續生活環境。
2.永續指標
(1)捷運屬綠色運輸工具,對節能減碳具實質貢獻。並可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增加公共運輸乘客人次,減輕環境負擔,符合行政院永續發展指標之政策。
(2)本計畫完工後可消除平交道屏障,改善市區車輛之阻滯情形,減少汽機車廢氣及二氧化碳之排放,降低對自然生態的破壞。
(3)縫合都市空間並促進均衡發展,再造桃園市區繁榮風貌,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
3.國土計畫
行政院 105 年 4 月 20 日核定之「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
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全長 27.8 公里,途經桃園市八德區、桃園區及蘆竹區等行政區,且串聯臺鐵及高鐵,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城鄉發展空間之發展策略。
(五)其他因素評估
x計畫為公益性交通建設,經濟效益包括旅行時間之節省、私人運具乘客轉搭捷運行車成本節省效益、CO2 減量、空氣污染減少、噪音減輕及肇事成本減少等。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空地,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無。
八、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分為xxxxxxxxxxxxx街廓及桃園區建國路xxxxxxxxxxxx,xxxx:
(x)桃園區建國路延平路之西北側街廓
範圍東側及西側為住宅區,現況做空地使用;南側及北側為道路用地,現況做道路使用。
(二)桃園區建國路昆明路東北側街廓
範圍東側及北側為住宅區,現況做空地使用;西側及南側為道路用地,現況做道路使用。
九、徵收地上權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
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本案工程用地經本府文化局 108 年 7 月 16 日桃市文資第 1080013073 號函告,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
紀錄
(一)本案工程用地已於 107 年 3 月 26 日、107 年 5 月 18 日及 107 年 7
月 30 日召開 3 場公聽會,並將舉辦第 1 場、第 1 場(補辦)及第 2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桃園區公所、桃園區豐林里、福安里、福林里、大豐里、建國里、文化里、武陵里及南門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蘋果日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3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拍照或錄影存檔,且本案勘選徵收地上權之用地範圍已準用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6 月 22 日及 107
年 9 月 20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桃園區公所、桃園區豐林里、福安里、福林里、大豐里、建國里、文化里、武陵里及南門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7 年 7 月 30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3 月 26 日第 1 場公
聽會及 107 年 5 月 18 日補辦第 1 場公聽會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
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本府 107 年 9 月 20 日
府捷開字第 10702344582 號函送之會議紀錄。
十一、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或以
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案工程用地本府以 108 年 6 月 19 日府捷開字第 1080153138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並檢附協議設定地上權會議資料、協議市價不動產估價過程、協議設定地上權同意書、協議設定地上權契約書、協議設定地上權土地補償費清冊、xx意見書及委託書等資料,於 108 年 6 月 28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工程需用土地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規定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於用地取得協議會中提出之xx意見本府均專函回復。詳如後附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三)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為 2 位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皆為法人),1 位已協議設定地上權,1 位為本次徵收範圍,該所有權人○○○函告其持有之土地因訴訟在案,故協議不成,且經評估無其他方式取得,需以徵收方式取得。
(四)本案土地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五)協議價格
1.本案工程需用土地協議價格係依據內政部 101 年 3 月 15 日台內地
字第 10101307672 號函示意旨,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本案土地係專案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取得土地市價資訊,經綜合評估,將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價格,依據「大眾捷運
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10 條之補償率計算協議價格後,確實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
2.本案不動產估價師受託本府辦理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市價評估,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查價,估價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則依技術規則規定製作,另依上開技術規則第 97 條,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估價,以比較法估價為原則,無買賣實例者,得比較其與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強度差異,及土地價值減損情形,並斟酌毗鄰土地平均價格為基礎推算。
3.本府召開本案工程需用土地協議設定地上權會議,均已於會議進行簡報說明上開協議市價查價依據,並請不動產估價師針對各項意見或疑義提出說明,現場並提供相關估價資料予土地所有權人參考。
十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地上權清冊。
十三、被徵收地上權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空間範圍計畫圖。
十四、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地上權
無。
十五、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需用土地現況為空地,並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需安置之情形。
十六、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計畫可與臺鐵、機場捷運線銜接轉乘,串連航空城與桃園市中心,有效提振區域發展,紓解交通壅塞問題。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地上權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計本案工程將於 109 年 7 月開工,預定 114 年 12 月完工。
十七、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6,979 萬 6,976 元。
(二)地上權補償金額:6,979 萬 6,976 元。
(三)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0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補償率如下表:
地號 | 面積(㎡) | 深度穿越級距 | 補償率 |
2098-1 | 356.76 | 16m-未滿 20m | 30% |
2098-1 | 583.97 | 13m-未滿 16m | 40% |
2099-1 | 7.59 | 13m-未滿 16m | 40% |
2109-1 | 348.30 | 0m-未滿 13m | 50% |
註: 2098-1 地號範圍內涉及兩種穿越級距, 將依工程範圍 面積計算補償率。 |
(四)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無。
(五)遷移費金額:0 元。
(六)其他補償費:0 元。
十八、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5,218,878 千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府捷運工程局 108 年度「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專案計畫-繼續計畫-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項下編列新臺幣(以下同)5,218,878 千元,本案工程需用土地之經費已編列於前述經費中之(一)用地取得相關費用、沿線穿越設定補償」項下,計 1,244,809 千元,足敷支應。
(三)已提送桃園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市價(桃園市政府 108 年 8 月 30 日桃地價字第 1080043354 號函)
需用土地人: 桃園市政府代表人:市長xx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9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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