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 八、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 份(請xx),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 |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 八、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份(請xx),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 | 第 8 款,印花稅法規定之納稅方式,除貼用印花稅票外,尚包括繳款書繳納等方式,爰酌修文字。 |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十一、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 |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十一、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 | 第 11 款,比照「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第 5 條第 7 款修正。 |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十四、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 勞)、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十四、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 第 14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 9 條第 12 款修正。 |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 |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 八、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並 | 1. 第 8 款,配合本會 108 年 11 月 8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956 號令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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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_%(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 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規定。 九、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_%(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年息為 5%)之遲延利息。 | 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 111 條規定,爰予刪除。 2. 原第 9 款移列為第 8 款,並參考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1 條第 1 款第 1 目修正。 |
第十五條 權利及責任 …… 八、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遭受損害者,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一)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二)除懲罰性違約金、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甲方欲訂上限者,請 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 □契約價金總額之__倍。 □契約價金總額之__%。 □固定金額___元。 (三)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 | 第十五條 權利及責任 …… 八、委託專案管理之契約,乙方因管理不善,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無需對「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甲方應負之賠償責任,亦不包含乙方所失利益(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賠償責任之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契約訂定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其訂有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乙方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或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第 8 款,配合 108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 63 條修正第 2 項規定:「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及參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8 款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14 條第 8 款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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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 條第 2 項之加 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 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 選;未勾選者,為第 1 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 x,未載明者為 10%)以上,且日數達 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 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 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 |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履約進度落後 10%以上) …… 九、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複委託分包廠商亦同。違反上述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 1. 第 1 款第 6 目,本會 108 年 11 月 8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956 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 111 條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認定,機關以廠商延誤履約期限,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情形,應於契約載明以利執行,爰增訂選項供機關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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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數計算之。 (2)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 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 日數計算之。 □其他: 。 …… 九、乙方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上述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 2 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 | 2. 第9 款,參考 108 年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中第 59 條修正第 2 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爰予修正。 | |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六)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 議。 (七)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三、依第 1 款第 6 目成立爭議處理小組者,約定 |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 1. 第 1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1 款增訂第 6 目,契約雙方得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原第 6 目移列為第 7目,內容未修正。 2. 第 3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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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爭議處理小組於爭議發生時成立,得為 常設性,或於爭議作成決議後解散。 (二)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 次日起 10 日內,各自提出 5 位以上(含本 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 次日起 10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 1 位作 為委員。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4.當事人之一方未能依(2)自名單內選出委員,且他方不願變更名單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三)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之選定: 1.二位委員經選定之次日起 10 日內,由雙 方或雙方選定之委員自前目 1.名單中共 推 1 人作為召集委員。 2.未能依 1.共推召集委員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四)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爭議事項,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請求小組協調及作成決議,並將繕本送達他方。該書面 通知應包括爭議標的、爭議事實及參考資 | 本」第 22 條第 3 款,增訂爭議處理小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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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建議解決方案。他方應於收受通知之 次日起 14 日內提出書面回應及建議解決方案,並將繕本送達他方。 (五)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1.召集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30 日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2.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xx意見,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必要人員 列席,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3.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 90 日內 作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六)爭議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之事由,參照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 條規定。委員因迴避或其他事由出缺者,依第 2目、第 3 目辦理。 (七)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 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面向召集委員及他方表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有契約之拘束力。惟涉及改變契約內容者,雙方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爭議,得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八)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 組未能依第 5 目或當事人協議之期限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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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 14 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協調不成立, 雙方得依第 1 款所定其他方式辦理。 (九)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十)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 方另行協議。 四、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地址: ;電話: 。 五、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六、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 七、乙方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 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乙方並應要求分包廠商與再分包之本國廠商之契約訂立前開約定。 | 三、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地址: ;電話: 。 四、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 五、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3. 原第 3 款至第 5 款移列為第 4 款至第 6 款,內容未修正。 4. 增訂第 7 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2 條第 7 款修正。 |
第十九條 其他 一、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性 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七、甲方、乙方、施工廠商及設計、監造單位之 權責分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招標當時工 | 第十九條 其他 一、廠商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 | 1. 第 1 款,配合 108 年 5 月 22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691 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修正文字。 2. 第 7 款,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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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會所訂「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 分工表」或「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由機關依案件性質檢附,並訂明各項目之完成期限、懲罰標準),或「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辦理。 八、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九、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 七、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 本」第 23 條第 8 款及「統包工程 採購契約範本」第 24 條第 6 款,增訂關於機關與各廠商間履約權責分工之內容。機關如欲採用本會訂定之權責分工表,請依分工表之說明及工程性質,訂定各期程完成期限、罰則,並於各單位權責下,標註應辦理期限,俾以確分權責。原第 7 款移列為第 9款,內容未修正。 3. 增訂第 8 款,比照「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第 6 款,載明關 於政治獻金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