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赎回程序规则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的受托人,根据《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计划的加入/退出制定如下程序规则:
1 交易方式
x信托计划的交易方式分为现场交易和非现场交易。
1.1 现场交易
1.1.1 指委托人/受益人在受托人办公地址签署并提交信托文件的方式认购、申购、赎回信托单位和进行信托转换业务的行为。在此之前从未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如有意向投资本信托计划,必须通过现场交易的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信托转入业务。
1.2 非现场交易
1.2.1 指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通过传真、扫描件等方式申购、赎回信托单位和进行信托转换业务的行为。在此之前已经通过认购、申购、信托转入业务投资本信托计划并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受益人可以选择使用非现场交易或者现场交易的方式办理申购、信托转入、赎回、信托转出业务:
1.2.1.1 非现场交易的范围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以非现场交易形式进行的申购、信托转入、赎回或信托转出等业务。
1.2.1.2 采用非现场交易的委托人/受益人须已投资本信托计划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且为合格投资者,初次投资本信托
计划的投资者不适用非现场交易。
1.2.1.3 委托人/受益人选择非现场交易的,需事先现场与受托人签署
《非现场交易协议书》,《非现场交易协议书》生效后,委托人/受益人以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交易与现场交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4 委托人/受益人进行非现场交易时,应按照受托人要求将相关资料传真至受托人指定的传真设备或发送相关资料的扫描件至受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并按照受托人要求进行电话确认。
1.2.1.5 电话确认内容包括申请的业务类型、交易的申请金额、银行划款金额及日期等要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电话确认的,或确认的内容与传真或扫描件有任何不一致或不完整的,受托人有权不受理该笔非现场交易申请。
1.2.1.6 委托人非现场交易使用的邮箱或传真号码应与委托人/受益人首次投资本信托计划时预留的邮箱或传真号码一致。如不一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或者拒绝该委托人/受益人的非现场交易申请。
2 加入本信托计划的程序规则
2.1 加入条件
2.1.1 合格个人投资者首次加入本信托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300万元(含本数),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合格机构投资者首次加入本信托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万元(含本数),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1.2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受托人可调整投资者首次加入本信托计划的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
2.2 加入方式
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现金认购。投资者应当在推介期/加入开放日将认购资金从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账户,信托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0000 0000 0000 000
开户行: 招商银行北京万通中心支行
2.3 信托转换
2.3.1 信托转换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托文件约定的前提下,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在受托人管理的不同信托产品之间重新配置的行为。信托转换包括信托转入和信托转出两种情况。
2.3.2 信托转入
2.3.2.1 信托转入是指在认购日/加入开放日(Ta 日),委托人/受益人指令受托人将该委托人/受益人在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项下处于分配期但尚未支付至受益人账户的信托利益直接划付至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账户,用于其在最近一个加入开放日购买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行为。上述委托人/受益人通过信托转入业务对本信托计划所投入的资金称为信托转入资金。
2.3.2.2 委托人/受益人办理信托转入业务时,转出方的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本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认购/申购状态。
2.3.3 信托转出
2.3.3.1 信托转出是指在赎回开放日(Tb 日),委托人/受益人指令受托人将其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赎回的信托利益直接划付至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指定账户,用于投资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行为。上述委托人/受益人通过信托转出业务对其他信托计划所投入的资金称为信托转出资金。
2.3.3.2 受益人在赎回开放日申请信托转出业务导致其将全部结转其持有的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信托收益将一起转出;在受益人部分转出时,其账户内的信托
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信托收益为负,则结转后的信托单位需足以弥补其待结转的负损益,如不足或等于待结转的负损益,视同全额投资转换并结算待结转的负损益。
2.3.3.3 受益人办理信托转出业务时,转入方的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认购/申购状态,本信托计划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2.3.3.4 办理信托转出业务时,如受益人申请全额转出、且拟转入的信托计划对加入资金数额有规定,则该受益人信托转出后的剩余资金将划付至其信托利益账户。
2.4 首次加入的程序规则
2.4.1 需提交的材料
首次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于 Ta-2 日前,在受托人办公场所现场签署并提交下述材料:
(1)《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2)《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xx书》;
(3)《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业务申请表》;
(4)《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非现场交易协议书》(如有);
(5)资金划入信托账户的入账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备注中应注明:“xx 投资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6)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投资者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需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7)个人投资者签字或法人加盖单位公章的信托利益账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信托利益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2.4.2 投资者应于认购日/加入开放日当日 11:30 前将《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业务申请表》中约定的资金划入
信托账户并于当日实现资金到账;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日
/加入开放日当日 11:30 之后到账,视为该笔资金在 Ta+1 日到账。
2.4.3 投资成功的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视为成功加入信托计划:
(1)受托人根据客户鉴别情况和其他情形决定受理该投资者的业务申请;
(2)投资者所签署的信托文件原件在 Ta-2 日前送达受托人;
(3)《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业务申请表》
约定的资金于认购日/加入开放日上午 11:30 前划付至信托账户。
(4)投资者虽不具备上述全部条件,但在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自主决定该投资者是否投资成功。
未满足以上条件的视为未加入信托计划,对于未加入信托计划的情形,投资者在填写《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业务申请表》时应作出“是否自动转入下一个加入开放日的申购”的选择,如选择“否”,则已划付的资金将退还至划出账户。
2.5 追加投资的程序规则
2.5.1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在加入开放日以现场交易或非现场交易的方式追加投资本信托计划。
2.5.2 已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追加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含本数),并可按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5.3 如果采取现场交易方式,委托人/受益人应于加入开放日当日 11:30
前在受托人办公场所现场签署并提交下述材料:
(1)《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业务申请表》;
(2)资金划入信托账户的入账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备注中应注明:“xx 投资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5.4 如果采取非现场交易方式,委托人/受益人应当:
(1)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下载《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业务申请表》进行填写、签署;
(2)在加入开放日当日 11:30 前将已填写完整的《北京信托·现金
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业务申请表》和资金划入信托账户的入账证明文件(备注中应注明:“xx 投资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传真(传真号码: 5968 0770)或扫描件(电子邮箱地址:xxxx@xxxxxx.xxx)的方式发送给受托人;
(3)在加入开放日当日 11:30 前拨打受托人热线电话(热线电话号码:000-0000 0000)对上述业务申请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
2.5.5 无论采取现场交易方式还是非现场交易方式,委托人/受益人均应于加入开放日当日 11:30 前将资金划入信托账户并于当日到账。
2.5.6 追加投资成功的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视为成功追加信托资金:
(1)受托人根据客户鉴别情况和其他情形决定受理该委托人的业务申请;
(2)委托人/受益人所签署的信托文件原件(限进行现场交易的投资者)或者其传真件/扫描件(限进行非现场交易的投资者)在加入开放日上午 11:30 前送达受托人;
(3)非现场交易的委托人/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了电话确认;
(4)《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业务申请表》
约定的资金于加入开放日上午 11:30 前划付至信托账户。
(5)委托人虽不具备上述全部条件,但在不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自主决定该委托人是否购买成功。
未满足以上条件的视为追加投资不成功,对于追加投资不成功的情形,委托人/受益人在填写《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加入业务申请表》时应作出“是否自动转入下一个加入开放日的申购”的选择,如选择“否”,则已划付的资金将退还至划出账户。
3 本信托计划的赎回程序规则
委托人/受益人可以通过现场交易或非现场交易的方式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转出属于信托赎回的一种形式。
3.1 赎回程序规则
3.1.1 信托计划封闭期届满后,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在任一赎回开放日(Tb日)申请赎回全部或者部分信托单位,或者进行信托转出操作,但需在 Tb-2 日前进行预约。
3.1.2 委托人/受益人申请的赎回/信托转出份额最低为 5 万份(含本数),并可按 1 万份的整数倍增加,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 1 元。
3.1.3 个人投资者在赎回、信托转出后剩余信托单位份额低于 300 万份的,应将剩余的信托单位予以全部赎回或者信托转出;机构投资者在赎回/信托转出后剩余信托单位份额低于 100 万份的,应将剩余的信托单位予以全部赎回或者信托转出,否则受托人有权利拒绝该赎回申请或信托转出申请。
3.1.4 如采取现场交易的方式进行赎回/信托转出,受益人应于 Tb-2 日前在受托人办公场所现场签署并提交《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业务申请表》;
3.1.5 如采取非现场交易的方式进行赎回/信托转出,受益人应当:
(1)在受托人网站(xxx.xxxxxx.xxx)下载《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业务申请表》进行填写、签署;
(2)在 Tb-2 日前将已填写完整的《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赎回业务申请表》通过传真(传真号码: 5968 0770)或扫描件(电子邮箱地址:xxxx@xxxxxx.xxx)的方式发送给受托人;
(3)在 Tb-2 日前拨打受托人热线电话(热线电话号码:000-0000 0000)对上述业务申请的相关内容进行确认。
3.2 特别约定
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受托人有权决定暂停赎回、强制赎回,以及发生巨额赎回时采取一定的处理方式,具体约定请参见信托合同第八条。
4 非现场交易的特别规定
4.1 非现场交易方式包括传真交易或发送扫描件进行交易。委托人进行非现场交易时,应按照受托人要求将相关资料传真至受托人指定的传真设备或发送相关资料的扫描件至受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并应按照受托人要求进行电话确认。
4.2 委托人非现场交易使用的邮箱或传真号码应与委托人首次投资本信托计划时预留的邮箱或传真号码相一致。如不一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或者拒绝该委托人的非现场交易申请。
4.3 受托人指定的接收非现场交易申请的传真号码为:000-0000 0000;电子邮箱为:xxxx@xxxxxx.xxx;接收非现场交易电话确认的电话号码为: 000-0000 0000。受托人有权变更并公布新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
4.4 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委托人所发送的用于非现场交易的的传真件/扫描件与其原件有同等效力,受托人可以充分信赖该传真件/扫描件而受理非现场业务申请。如果该传真件/扫描件上一个或多个签名(或盖章)是伪造或未经授权的,只要受托人诚信行事并相信传真件/扫描件的表述和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或者经授权的,则委托人应当承认该非现场交易对自己的约束力,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且补偿受托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4.5 对传真件/扫描件模糊、字迹不清的,委托人应按受托人要求重新发送传真或扫描件,否则受托人有权不受理该笔申请。
4.6 视具体业务的不同,委托人传真件或扫描件应在 Ta-2 日前或者 Tb-2 日前
(时间以受托人传真机在传真件上的标注时间或受托人邮件系统接收扫描件的时间为准)发送至受托人,方被认作有效申请。委托人在通过传真件或扫描件递交相关业务表单后须及时与受托人进行电话确认,电话确认内容应包括申请的类型、交易的申请金额、银行划款金额及日期等要素。在上述时间内没有完成电话确认的,或确认的内容与传真的资料
有任何不一致或不完善的,受托人有权不受理该笔非现场交易申请。
4.7 委托人的非现场交易申请一经受托人电话确认即不可撤销。
5 其他
5.1 本《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赎回程序规则》是信托合同的附件,投资者根据本规则进行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或信托转换,信托合同未约定的,以本规则为准;信托合同与本规则约定不一致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5.2 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受托人网站公开披露 5 个交易日后,有权单方调整《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赎回程序规则》,并按调整后的《北京信托·现金聚利 1 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入、退出赎回规则》接受各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或信托转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