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金托管人在交收日(T+1 日)15:00 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 120%的证券。如果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 120%,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否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 T+3 日开始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 录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00x0000-0000x及30层办公地址:xxxxxxxxxxx00x0000-0000x及30层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4年3月18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00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00x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因以上方面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等,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执行以下职能进行监督: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专用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不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当基金托管人因上述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
(2)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或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财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财产应当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则基金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完整的清算数据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后及时进行支付。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的,如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延期支付时间内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支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形式代理基金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自身名义为所有托管的基金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由托管人为所托管的各个基金分别进行二级清算,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二级清算账户资金余额对账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运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基金托管人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其他投资品种的账户。
(六)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执行。
(七)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有权办理存管业务的机构的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15 年以上。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
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当给基金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足够的时间。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xx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七、运作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二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租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深圳分行开立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上述账户作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资金结算的指定账户。
在资金交收日,各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基金管理人同意由基金托管人在交收日(T+1 日)15:00 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额 120%的证券。如果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 120%,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否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 T+3 日开始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如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和违约金,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在基金承担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弥补后有剩余,余额转入基金资产。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透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计收的违约金,卖出或买入证券的费用、损失、基金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和其他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扣收或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传输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 15 年。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5、关于基金申购赎回清算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业务,应按照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的清算事宜。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申购赎回清算专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和划款外,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认购资金
1、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或委托注册登记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时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五章第(二)条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应按照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的认购事宜。
(三)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人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 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应按照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的申购事宜。
(四)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2 日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3 日上午 12:00 前划往注册登记人(TA)专用账户。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应按照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的赎回事宜。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单位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
的一个月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至日的 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若因特殊原因上述报告的制作和复核需提前完成时,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基金的净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权后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每年分配十二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对于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所得分红派现额,不进行再投资,在本基金符合分红条件时,分配给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公告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于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天内完成年度收益分配工作。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通过指定媒介公布。
2.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其中,基金定期报告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的净值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证券交易所因特殊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暂停基金估值的。
5、年报和半年报等文件中的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说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十三、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接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分别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五)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计列基金费用。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二)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正本和原始发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15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退任一方有义务移交全部相关文件,而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经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3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中海”等的字样。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漏。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基金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管理人不得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7)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260 个工作日。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按照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八、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其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应发现而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也应承担相应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
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 金份额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是,在发生基份额款项未能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分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金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九、争议的解决
(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存档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一、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为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任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法定代表任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