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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 | 自治区发改委机关汽车队房屋维修改造施工 |
建设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 |
施工单位 | 新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计划竣工日期 | 总工期 10 日历天 |
合同价(元) | 50968.6 元 |
项目经理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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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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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3
七、承诺 3
八、词语含义 4
九、签订时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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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签订地点 4
十一、补充协议 4
十二、合同生效 4
十三、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6
1.一般约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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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词语定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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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合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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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6
1.1.3 工程和设备 7
1.2 法律 7
删除[Administrato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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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标准和规范 7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8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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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 字符
1.6 联络 9
1.7 交通运输 9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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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场内交通 9
1.8 知识产权 10
2.发包人 10
2.1 发包人代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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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11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1
3.承包人 11
4.监理人 15
5.工程质量 16
5.1 质量要求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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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隐蔽工程检查 16
6.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16
7.工期和进度 17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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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材料与设备 20
8.2 样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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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Administrator]: 3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0
9.试验与检验 21
9.2 现场工艺试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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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变更 21
10.2 变更估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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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暂估价 22
11.价格调整 22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23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28
13.4 竣工退场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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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竣工结算 30
14.2 竣工结算审核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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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31
15.2 质量保证金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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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31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31
16.违约 32
16.1 发包人违约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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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承包人违约 33
17.不可抗力 35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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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保险 35
删除[Administrator]: 4
18.2 其他保险 35
18.3 通知义务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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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毫米
19.争议解决 35
19.1 争议评审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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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35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36
20.仲裁或诉讼 36
21.补充条款 36
删除[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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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Administrator]: 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服务
中心
承包人(全称): 新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
就 自治区发改委机关汽车队房屋维修改造施工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
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自治区发改委机关汽车队房屋维修改造施工 。
2.工程地点: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单位自筹 。
5.工程内容: 单身宿舍维修改造(具体详见图纸和清单)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如有)。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及招标答疑所有内
容。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5 月 25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6 月 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
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50968.6 元;
人民币(大写) xxx玖佰陆拾捌元陆角;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
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
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
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
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
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2024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伍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
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100099519768C
地 址: 地 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
xx 000 xxxxxxx x 00 x X0000 x
邮政编码: 830000 邮政编码: 830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 子信 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乌鲁木齐市鲤鱼
山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65001618900052501797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 书;(3)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补充);
(4)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 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5)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6)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 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书,双方有
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
图纸与技术 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
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构成合
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
系而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2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 | ; | ||
通信地址: | \ | 。 | ||
1.1.3 工程和设备 |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1.3.3 临时占地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建质[2008]91号。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编号:GB/T50375-2016)、《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检验标准》等国家、行业现行
的最新颁布实施的工程施工规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标准、
安全标准、环保标准、消防标准。
1.3.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投标函附录;4、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 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 10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伍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
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 14 天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叁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和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三天内审
定完毕 。
1.5.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无。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提前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
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业主派驻现场代表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项目经理 |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总监或总监代表 | 。 |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
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
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8.4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
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2)发包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
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工程进度与工程量
的确认及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一切可能导致工程价款及工期发生 变动的事项,均须发包人盖章确认后生效;4、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
度、质量、投资 。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无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无 。
2.3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1、包括但不限于全套完整准
确的竣工图、结算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会议备忘录、与业主洽商好的材料价格、产品资料检测报告等;2、
竣工内业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六套(要
求计算机出图),其中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
套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六套(要求计算机出
图),其中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除绿化种植外的资料 10 月
30 日前完成,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直至资
料移交完成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和电子版 。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
广电、给水、电力、燃气、路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 成施工任务。(2)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xx环境关
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xx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
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身份证号: 659001198904012445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新 265991443933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新 265991443933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新建安B(2021)0000000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 / |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作为承包人施工现场负责
人,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进度、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本合同
的全面履行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4 小时。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
人(项目经理)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 按 2000 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 70%(到位率由监
理工程师与发包方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
2%的违约金。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擅自变更,则承 包人承担中标价2%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 3 天内。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
通用条款 。
3.3.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承包人承担中标价 2%的
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
管理班子人员在施工现场时间必须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如未
经工程师书面同意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每缺一天罚 款2000元,其他每缺一天罚款300元,并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4 分包
执行通用条款。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
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
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
工期进度、安全xx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实施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按监理合同实施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无 。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未经发包人及发包方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经济签证、
设计变更,监理单方对其确认的属无效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
用条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
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
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
身及第三人和xx环境的安全,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要求标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安全防护或
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施工导致承包人、发包人、第三人人身、财产等
的一切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编制 。
6.1.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①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
工现场xx施工管理。②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护栏
(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做到xx施工,安全
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
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周围
住户的关系。③承包人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强制
性条文》及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方的有关管理要求,
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
目所在地xx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
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
6.1.4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包含在合同
价款中,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同时即视为已支付安全xx施工费。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
后三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发
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
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七日内对承包
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签收后 5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收到中标通知书 7 日
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七天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4)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5)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1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除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五的工期违约金外,还必须
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
款的 2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
担 。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2间
办公用房,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无 。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图)以及业务联系
单涉及到合同规定结算需要调整的,承包人必须在该项目内容实施 前经发包人同意签证盖章,并在该项目完成 7 天内,将调整原因,
调整价款金额(附价款调整结算书、单价分析表)一式二份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 5 天人进行审核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 7 天
内审核确认,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视为该
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发包人未按时间签证的,视为变更工
程报告已被确认。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本合同 12.1 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4 暂估价
甲乙双方通过询价方式协商确定价格 。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暂列金不足由发包人承担,暂列金剩余
归发包人所有,结算时给予扣除。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内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不予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乌鲁木齐地区招标期间建设工程综
合价格信息为基准价格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按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规范》约定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予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A、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通用条款 11.2 执行;
B、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调整)约定执行。
C、单价的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增减,在本款下述约定的幅度内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 1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的综合单价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确定方法为: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时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材料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C、措施项目费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或者经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参考上述C 款的规定,依据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2)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金额和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费金额计算,漏项部分按实结算。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
3、其他价格方式: 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5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进场 3 日内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 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 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4 年》、《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20 年》、《全统装饰装修工程量消耗定额 2020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20年》、《新疆绿色建筑工程量消耗定额 2018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建安补充消耗量定额》以及乌鲁木齐单位工程估价表、《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20 年;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每月 15 日前经监理单
位、造价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确定,该报告必须一式四份。发包人 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
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
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
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 50%预付 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 100%。
承包人需要在发包人付款前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供发票等原因造成发包人延迟付款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每月 8 日前承包人将
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完成审查并报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专用条款 12.4.1 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
金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6 小时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5 日
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延期一天承包人 向发包人万分之五的日违约金,逾期超过 7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移交后 15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无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 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90 天内提交完整的审核报告,以审计机关
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日期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计机关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和解、调解、
争议评审 。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捌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
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 。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无。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满后 28 日内,扣除发包人
代为维修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
15.3 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验收合格后 1 年 。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接到保修通知后 24 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不向
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顺延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
施工工期无故延迟达五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 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 30%的月应付工程进度款,待工期
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2、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督促承包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精心
组织施工,本工程设置了履约保证金,承办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履约保证金相同的支付担保。发包人有
权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 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工程质量要求,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合同价的 5%违约金,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5、 本合同中的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发包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发包人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评估费、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
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
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2 其他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通知义务
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20.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1.工程结算以发包方审批为准。
2.《安全管理协议书》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已经双方共同认可,作为本合同的必备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承包人根据自治区及兵团相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无息全款返还承包人。如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因此造成上访事件,承包人认可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各类款项中支付承包人所欠民工工资,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1% 。
附件 2:
安全协议书
甲方(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中心
乙方(全称): 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缔约宗旨:
(一)工程施工期间及与施工行为相关联的所有安全责任及所有安全行为所衍生的各项行政责任、与第三方民事责任(含民事赔偿责任)及与所属员工的用工单位劳动责任归属乙方。
(二)项目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安全管理责任,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针对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追责权归属兵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担前述安全责任并不构成对设计、勘测、施工、监
理等责任主体(即合同相对人)免除或减轻其安全、经济、法律责任的效力。
(三)为确保《自治区发改委机关汽车队房屋维修改造施工》
(主合同名称)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治安灾害事故,本协议双方以杜绝工程领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治安灾害施工为目的,现专项达成安全协议进一步明确乙方基于安全施工的承诺及甲方监督乙方进行安全管理的具体举措。
(四)本协议并不构成降低乙方安全责任等法律责任的效力,
基于上述,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名称: 自治区发改委机关汽车队房屋维修改造施工
施工地点: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 乙方承诺具备与履行《自治区发改委机关汽车队房屋维
修改造施工》主合同的全部法定资质及安全施工资质,并具备履行
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组织管理、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等实力。 乙方承诺确保与工程安全施工相关联的各项施工资料及施工记
录客观,全面、准确,不存在虚报、隐瞒情形。
第二条 甲方、乙方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令、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 乙方承诺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奖罚管理规定和文件。
第四条 甲方实施安全监督举措
1、乙方承诺应甲方要求制定安全规程及施工安全措施,并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监理人)审核、批准并完整备案。
2、甲方应协调参建各方,对乙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乙方(承包人)承诺严格服从甲方(发包人)基于安全监督所采取的各类整改安排及处理决定,并承诺决不基于甲方安全管理监督行为包括整改处理决定,并承诺决不基于甲方安全管理行为包括
整改处理决定事项,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民事主张(包括违约抗辩等诉讼权利)。
3、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书面记录或资
料。
4、乙方承诺严格组织所有参与工程的员工全面学习并掌握国家
行政法规明确的各项安全知识及甲方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规程的抽考。
5、在乙方施工中发生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安全检测、吊运、防护等系统或设备故障,甲方应及时调查、必要时可发出暂时停工通知,并应立即上报。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7、甲方指派专人(或部门)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工作。
8、乙方有权拒绝发包方现场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出的施工指令。甲方介入乙方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并不减轻、降低承包方安全责任、安全标准。
9、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厂内火灾事故;
(4)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6)其他危及或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事项。第六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独立承担安全责任、行政责任、质量责任、与第三方的民事责任及与所属员工的用人单位劳动法律责任。
乙方必须遵守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施工期间,乙方应设专职安监人员(少于 30 人者设兼职)负责施工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
证书。
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乙方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方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为自有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告给甲方备案。
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机构颁发的“安全许可证及标志”。未取得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电气设备。
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等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安全规定,因使用工器具等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乙方提供的企业证照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乙方的各项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
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乱接。
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乙方施工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安全标示、标志。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供电和设备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等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和停止有关作业,设立警戒并撤离人员待恢复安全使用状态和正常使用状态后方可继续开展作业并积极配合检查。
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脑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
会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按规定配合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安全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乙方指派 作为安全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 。
第七条 甲方乙方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方乙方双方应以
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 4 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八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甲方预留工程款的 5%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并将此款项存
入专户统一管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安全事
故,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安全保证金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重大事故时为全部安全保证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设备事故时为安全保证金的 50%
乙方的各类安全违约金,按约定从安全保证金中相应支付给甲
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
奖罚规定中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
违约金。
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
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
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
担。
乙方有关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乙方应承担 50 元/人.
次的违约责任,并由乙方组织参加学习至合格为止;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 500 元/人.次的违约责任,并立即纠正违约状态,组
织持证人员上岗。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由乙方承担赔偿额 5%的违约金。
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 100 元至 500 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若由此导致甲方损失
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 200 元至 1000 元/天承担违约责任。危及安全生产的甲方有
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并立即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资质
管理部门通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责任方应承担 3000 元至 10000 元/次的违约责
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应在进场前,向发包方的安监部门-安全监察局报以下资料
备案:乙方工程施工资质、施工项目部人员统计花名册及安全管理
人员资料证、特殊岗位工作资格证。
乙方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而被勒令停工整改的,由此造成工程返工或工期延误的,乙方按 500-2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由此而引
发的安全事故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二条甲方乙方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作为《自
治区发改委机关汽车队房屋维修改造施工》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
备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质保期届满时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份。
第十六条 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
第十七条 以下为本协议附件:
承包工程要求的乙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乙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
名单;
乙方特征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乙方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成绩表;
乙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乙方大型独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甲、乙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甲方(章): | 乙方(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签订时间: 年 | 月 | 日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新疆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自治区发改委机关汽车队房屋维
修改造施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
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
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保修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其中绿化工程的保修期为 2 年。由承包人之外的原因,
引起的工程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起计
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
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执行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100099519768C
地 址: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 430 号上海大厦第一栋 21 层B2102 号
邮政编码: | 830000 | 邮政编码: | 830000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付沂恒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电 子信 箱: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行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65001618900052501797
设置格式[Administrator]: 行距: 固定值 29.5 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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