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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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公共交通航空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公共交通航空意外伤害保险(201308)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 凡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选择本公司承担下列民航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因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因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
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残疾状况;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整容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探险活动、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1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8、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x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飞机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通过民航飞机安全检查后进入候机大厅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x:
1、 投保人证明文件或保险单及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文件或保险单及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或法定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释 义
团体 :
民航飞机 :
意外伤害 :
同一身体结构或 :身体功能
探险活动 :
特技 :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 :
毒品 :
现金价值 :
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指从事合法商业营运的民用航空客机。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第二级分类。如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2.2 视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等。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 及其组成部分。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是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分的处方药品。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经过期间÷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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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养老[2015]医疗保险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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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附加盛世航空意外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附加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附加盛世航空意外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 凡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
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 50 元以后按 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探险活动、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4. 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15.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16.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17. 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二、发生前款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 保险期间
x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飞机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通过民航飞机安全检查后进入候机大厅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x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受益人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病历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一、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3、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以转帐方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四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x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五条 释 义意外伤害
毒品
醉酒
探险活动
特技
感染艾滋病病
: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方药品。
: 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或患艾滋病 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 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经过期间÷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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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1、对主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修改为:
被保险人实际乘坐保险xxx的航班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在保险xxx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航班延误超过保单载明的延误时间标准到达原定目的地(起飞后未发生返航或备降)。航班延误时间为航班实际到达时间与计划到达时间的差。
2、对主条款第四、五条修改为: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航班延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 保险单约定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或被宣告清算; (三) 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四)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 航班取消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3、对主条款第十五条修改为:
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处理需要以下资料:
1、保险人自行通过第三方机构取得民航方面证明或被保险人向航空公司取得的证明,两者如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2、被保险人提供以被保险人为开户人的银行帐号;
3、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4、删除释义“延误时长:指保险单约定的,因航班延误造成的航班或承运人提供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与预计到达时间之间的时间差”。增加释义“航班延误时间:为航班实际到达时间与计划到达时间的差”。
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凭本人有效机票(以下简称“机票”)乘坐航班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乘坐保险xxx的航班(以下简称“预定航班”)的被保险人由于发生航班延误,达到或超过延误时长才到达机票载明的目的地(以下简称“目的地”)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何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未乘坐预定航班;
(二)预定航班被取消,且承运人未安排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未乘坐承运人安排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乘坐的预定航班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五)承运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未按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劫机、恐怖活动;
(三)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自机票载明的预定航班起飞时间开始,至该航班或承运人安排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之时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十五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本合同自投保人交清保险费时生效。第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预定航班的登机牌;
(三)承运人或有关机构关于航班延误的证明;
(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五)以被保险人为开户人(持卡人)的银行账(卡)号。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及其相关事宜按照如下约定办理: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对预定航班机票退票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投保人双方均不得解除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本合同。
释义
航班:指依法开业的航空公司合法有偿载客的,以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民航飞机。在本保险项下,通过包机载客的飞机不在航班范围之内。
延误时长:指保险单约定的,因航班延误造成的航班或承运人提供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与预计到达时间之
间的时间差。
预计到达时间:指航班时刻表显示的预计航班到达目的地的时间。
航班延误保险附加航班取消、备降和返航保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乘坐的保险xxx的航班发生航班取消、航班起飞后备降或返航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特别约定
1、对主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修改为:
被保险人实际乘坐保险xxx的航班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在保险xxx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航班延误超过保单载明的延误时间标准到达原定目的地(起飞后未发生返航或备降)。航班延误时间为航班实际到达时间与计划到达时间的差。
2、对主条款第四、五条修改为: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航班延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 保险单约定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或被宣告清算; (三) 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四)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 航班取消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3、对主条款第十五条修改为:
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处理需要以下资料:
1、保险人自行通过第三方机构取得民航方面证明或被保险人向航空公司取得的证明,两者如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2、被保险人提供以被保险人为开户人的银行帐号;
3、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4、删除释义“延误时长:指保险单约定的,因航班延误造成的航班或承运人提供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与预计到达时间之间的时间差”。增加释义“航班延误时间:为航班实际到达时间与计划到达时间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