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理财产品是由广州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投资者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者可以依据理财信息登记系 统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本理财产品信息。请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 险提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2等销售文件,确保投资者完全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
红棉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1 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提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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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请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理财产品是由广州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投资者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者可以依据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本理财产品信息。请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提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2等销售文件,确保投资者完全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类型、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对于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获取、从代销机构获取等)和知悉的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计划、理财计划交易等信息,管理人对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 除外: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等依法要求披露的;3.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义务及行使理财产品合同项下权利需向 外部专业顾问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披露或允许外部专业顾问或理财投资合作机 构 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产品管理人进行披露的。
2《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的名称、内容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使用为准。
风险提示书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向您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的波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您应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谨慎投资。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如有,下同)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投资对象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等影响。如出现投资对象违约等最不利情况(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本金及收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产品收益较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因本产品违反届时的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三、信用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若出现上述情况,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如有)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四、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变化会造成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如有),投资者面临本金和收益(如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本理财产品不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或仅允许投资者在特定期间按照特定要求提前终止或赎回(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投资在需要资金时可能无法随时变现,影响资金使用或丧失其他投资机会。如理财产品发生流动性风险,广州银行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产品不成立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如果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广州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预先计划运作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时,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广州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七、提前终止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其他广州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形时,广州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收益。上述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提前终止后再投资的风险。
八、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
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九、管理人变更风险:根据适用法律、监管政策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设立后,广州银行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并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依照适用法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下称“理财子公司”)。广州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届时可能根据其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情况,将本理财产品项下管理人变更为其理财子公司,由其理财子公司承继广州银行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提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等)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十、兑付延期风险: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产品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而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及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或不能按时支付清算分配金额,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兑付延期、调整等风险,甚至由此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如有)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十一、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如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广州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产品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因投资管理各方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或对于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金收益(如有)水平和本金安全。在各种交易行为或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十三、信息传递风险:广州银行将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广州银行披露的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广州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广州银行,导致广州银行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税务风险:本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本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
(如有)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如有)水平。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和保证),产品期限为30 年,广州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实际运作情况等提前终止本产品。
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为R2(中低风险),适合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投资者投资。此内部风险评级仅是广州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收益。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过往
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如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本理财产品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投资对象信用状
况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等影响。
如出现投资对象违约等最不利情况(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本金及收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10 万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投资对象违约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0 万元本金面临损失的风险。
本《风险提示书》所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要素。
投资者确认栏
经广州银行评估,本人目前的风险承受能力为 型投资者(投资者在营业网点购买时需亲自填写,若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系统将自动提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特别提示: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或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申明: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提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内容,充分关注风险提示,确信已完全清楚销售文件内容。作出投资决定完全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风险。本人/本机构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并非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本人/本机构同意广州银行向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等机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信息/本机构基本信息及理财产品持有信息。
请投资者抄录确认此语句:“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投资者适用】 【机构投资者适用】
签名: 抄录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释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广州银行:指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元:指人民币元
3.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指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具备理财计划托管资格,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产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5.销售机构:指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代销机构。本理财产品可以通过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其负责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如有)、合同签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工作。
6.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7.投资者:指依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成功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8.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
定金额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主体。
9.募集期:指本理财产品自发售之日到正式成立之间的时间段。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10.成立日:指达到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本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若产品募集期缩短或延长,产品成立日以公告为准。
11.最短持有期:本理财产品设置1 天最短持有期限(1 为自然日),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满1 天后(含第1 天),方能发起赎回申请。
12.开放期:指本理财产品开放申购、赎回(须满足最短持有期条款)的期间。
13.产品期限:指本理财产品起始日到产品终止日之间的天数。
14.认购:指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间,投资者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5.申购: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6.赎回:指投资者将持有的本理财产品按份额卖出的行为。
17.净赎回: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18.巨额赎回:指本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产品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总份额。
20.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根据过往投资经验及对本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广州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
益(如有)承诺。
21.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期。
22.T 日:指某一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当日,具体以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23.摆动定价:是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遭遇大额认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2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二、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广州银行红棉理财日添鑫 | ||||
产品代码 | RTX801 | ||||
登记编码 | C1082723000099 注: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
发行机构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风险等级 | R2(中低风险)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
销售对象 | 本理财产品为公募发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 | ||||
适合投资者 | □保守型 | ☑稳健型 | ☑平衡型 | ☑成长型 | ☑进取型 |
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开放式非净值型产品 □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封闭式非净值型产品 | ||||
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产品 □权益类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私募发行 | ||||
募集起始日 | 2023 年 05 月 08 日 09:00 | 募集终止日 | 2023 年 05 月 16 日 18:00 | ||
产品成立日 | 2023 年 05 月 17 日 | 产品终止日 | 2053 年 05 月 17 日 | ||
产品期限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 30 年,广州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实际运作情况等提前终止本产品。 | ||||
最低认购额 | 机构理财首次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10 万元整,超过起点部分, 应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个人理财首次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1 万元整,超过起点部分, 应为 100 元的整数倍。 | ||||
产品币种 | 人民币 | ||||
业绩比较基准 | 业绩比较基准参考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和货币基 |
金指数,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扣除销售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确定本理财产品首个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 2.5%-3.5%。 本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基于本理财产品投资性质,依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过往投资经验等因素,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如近期利率水平、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等)进行综合测算得出。本业绩比较基准为管理人制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广州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广州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动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业绩比较基准启用前 1 个工作日公布。 | |
计划发售规模 | 首期计划发售规模 10 亿元、下限 0.1 亿元。广州银行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上下限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
销售地域 | 全国 |
销售渠道 | 广州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智能柜台等;代销机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
产品费用 | 本理财产品收取的费用包括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浮动管理费(如有)、手续费、其他费用等。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四点:费用收取方式。 |
产品单位净值 | 产品单位净值为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浮动管理费(若有)、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净值披露到小数点后6 位,6位后舍位。 |
分红 | 管理人将视本理财产品运作情况进行分红。 |
分红方式 | 现金分红 |
提前终止 |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广州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不得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五点:产品运作中(六)提前 |
终止 | |
税款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广州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广州银行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广州 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开放式产品信息 |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0000元; 份额披露到小数点后2位,2位后舍位。 |
单户持有上限 |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该产品总份额的50%。 非因广州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广州银行不得再接受该 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
投资封闭期 | 2023 年 05 月 17 日至 2023 年 05 月 31 日 投资封闭期内投资者不能发起购买和赎回交易。 |
最短持有期 | 1 个自然日。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投资者持 有本理财产品满 1 个自然日后(含第 1 天),方能发起赎回申请。 |
开放期 | 本理财产品投资封闭期后每个自然日为开放期。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开放期内,投资者可进行主动申购,申购申请成功后,申购资金立即冻结,申购交易统一集中在申购确认日确认并扣款。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投资者可获得申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所获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确认后,可在最短持有期结束日 (含)及后续每个开放期申请赎回。 广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交易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赎回金额一次性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
申购和赎回的受理和确认 | 申购/赎回申请分为正式受理及预受理,正式受理时间为工作日09:00-15:00。预受理为正式受理以外的时间,视同在下一个正式受理时间的申购/赎回申请。 |
申购份额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交易确认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份额披露到小数点后2位,2位后舍位。 |
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交易确认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 |
巨额赎回 | 1、本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为巨额赎回事件。 2、本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广州银行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该产品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以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投资者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投资者未选择撤销的,广州银行可以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本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广州银行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本理财产品的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理财产品 份额超过该理财产品总份额合同约定比例的,广州银行可以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
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 申购/赎回确认 (赎回申请须满足最短持有期条款) | 申购/赎回确认日 |
T 日 00:00-15:00(T 日为工作日) |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广州银行将在T 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 T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T+1) |
T 日 15:00-24:00(T | ||
日为工作日) |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为预受 | |
理,广州银行将在 T 日后的第 1 个工 作日对预受理交易转为正式受理,第 2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 | T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T+2) | |
T 日 00:00-24:00(T | ||
日为非工作日) |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
三、投资范围和比例
(一)投资范围
本系列产品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次级债券等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二)投资比例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100% |
其中:高流动性资产 | 不低于5% |
其中,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0%。
(三)杠杆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总资产不超过本理财计划净资产的140%。
(四)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资产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流通和转让受限导致流动
性风险;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导致流动性风险等。以上流动性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所有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因素。本产品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详见《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广州银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如遇非广州银行主观因素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广州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10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销售文件约定范围。
广州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根据约定在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品种、投资比例或杠杆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广州银行将至少于调整前2 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或电子渠道或相关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若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则视为其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四、费用收取方式
本理财产品收取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若有)、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
(一)托管费。收取的托管费率(年化)为0.008%。每日计算公式为:前一日理财产品总净值×托管费率÷365。
(二)固定管理费。收取的固定管理费率(年化)为0.20%。每日计算公式为:前一日理财产品总净值×固定管理费率÷365。
(三)销售手续费。收取的销售手续费率(年化)为0.00%。每日计算公式为:前一日理财产品总净值×销售手续费率÷365。
(四)浮动管理费: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赎回/到期/终止时,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70%时,则超过部分收益管理人计提50%作为浮动管理费(未超过2.70%时,管理人不计提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赎回/到期/终止时,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未达到0.01%时,则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启用管理费回拨机制,即管理人可以已计提的管理费为上限对投资者进行回拨,回拨后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不超过0.01%。
(五)手续费。本理财产品认购手续费、申购手续费可按客户购买金额区间设置,赎回手续费可按客户单笔赎回金额区间或持有天数设置。认购手续费、申购手续费统一和理财认购资金、申购资金在购买时候冻结资金,统一扣划到产品归集账号;赎回金额扣减赎回手续费后兑付给客户。本理财产品认购手续费、申购手续费、赎回手续费均为0.00%。
(六)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结算费用、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该费用从理财产品中支付。
五、产品运作
(一)认购/申购资金扣划及计息方式
广州银行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进行主动认购,认购申请成功后,认购资金立即冻结,认购交易统一集中在募集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确认并扣款。周期开放期内投资者可进行主动申购,申购申请成功后,申购资金立即冻结,申购交易统一集中在申购确认日确认并扣款。广州银行扣划认购/申购资金,不再另行通知投资者。
募集期/补仓期/周期开放期内,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募集期/补仓
期/投资冷静期(如有)/周期开放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申购本金。
(二)认购/申购撤单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在产品募集期/补仓期/投资冷静期(如有)/周期开放期内允许撤单。
(三)产品成立
本理财产品最终规模以广州银行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广州银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产品提前成立时广州银行将调整相关日期并予以披露。
如产品募集规模低于募集下限,广州银行可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并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广州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电子渠道、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等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投资者购买本金将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原定成立日至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四)本金和收益返还
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时的账户默认为投资本金(如有,下同)和收益(如有,下同)返还账户,本理财产品投资周期到期资金(如有)于投资周期到期日(或产品实际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划入认购/申购账户,如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投资周期到期日(或产品实际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五)产品收益测算及示例:情景分析
假设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2.50%-3.50%,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赎回/到期/终止时,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70%时,则超过部分收益管理人计提 50%作为浮动管理费(未超过2.70%时,管理人不计提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
赎回/到期/终止时,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未达到0.01%时,则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启用管理费回拨机制,即管理人可以已计提的管理费为上限对投资者进行回拨,回拨后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不超过0.01%。
情景一:
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赎回/到期/终止时,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70%时,管理人计提浮动管理费。
如投资者认购100 万元,认购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000,产品存续期间无分红,当投资者持有 7 天后申请赎回,赎回确认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 1.000701,此时,
((1.000701-1.000000)/1.000000)*365/7*100%=3.66%>3.50%,则管理人对超过3.50%部
分收取浮动管理费。
浮 动 管 理 费 =1,000,000*[ ( ( 1.000701-1.000000 ) /1.000000 )
*365/7*100%-3.50%]*50%*7/365=14.88 元
投资者实际收益=1,000,000*(1.000701-1.000000)-14.88=686.12 元
情景二:
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赎回/到期/终止时,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未超过2.70%时,管理人不计提浮动管理费。
如投资者申购100 万元,申购时当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201 元,产品存续期间无分红,当投资者持有7 天后申请赎回,赎回确认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701,此时,
((1.000701-1.000201)/1.000201)*365/7*100%=2.61%<3.50%,则管理人不计提浮动管理费。
投资者实际收益=1,000,000*(1.000701/-1.000201)=500.00 元
情景三:
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赎回/到期/终止时,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未超过0.01%时,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启用管理费回拨机制。
如投资者申购100 万元,申购时当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201 元,产品存续期间无分红,当投资者持有7 天后申请赎回,赎回确认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111,此时,
((1.000111-1.000201)/1.000201)*365/7*100%=-0.47%,未达到0.01%。如管理人选择启用管理费回拨机制,以已计提的管理费为限对投资者进行回拨,不超过0.01%。
最大回拨金额=1,000,000*(0.01%-(-0.47%))*7/365=92.05 元
投资者最高实际收益=1,000,000*(1.000111-1.000201)+92.05=2.05 元
上述情况与举例仅为向投资者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广州银行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广州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
(六)提前终止 1.提前终止情况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广州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不得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广州银行有权在产品到期前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且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如有)将以资产组合提前到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1)产品存续规模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产品的正常运作时;(3)因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等情况时;(4)广州银行有合理理
由认为将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提前终止收益分配
如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3个工作日,在广州银行官方网站
(http://www.gzcb.com.cn)、电子渠道、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等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广州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在资产可全部及时变现的情况下,广州银行将扣除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产品提前到期日前一日单位净值-费用和税费(如有)
如产品所投资的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广州银行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广州银行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10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六、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理财产品T日对T-1日持有资产进行估值,T日、T-1日为自然日。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资产。
(三)估值方法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银行存款等存款类资产、债券回购和拆借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2、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类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券按市价法估值。如本组合持有的债券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3、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估值,否则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4、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①本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①本产品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及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5、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6、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7、扣除项: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和税费。
8、产品存续期间,若关于产品估值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产品估值方法也随之调整,我行将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9、资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委托第三方估值。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2、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3、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理财产品估值,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管理。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6位以内(含第6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2、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返还不当得利。
七、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为广州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或电子渠道或相关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等,广州银行将在上述渠道发布产品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即视为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可拨打广州银行客服电话96699(广东)、 4008396699(全国),或至营业网点咨询。具体公告分类如下:
(一)产品不成立公告
产品不成立时,广州银行将在本理财产品原定成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广州银行将于原定成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原定成立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二)产品发行公告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广州银行将在5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发行公告。
(三)净值公告
(四)提前终止公告
广州银行将至少于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的前3 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五)到期公告
广州银行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5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六)分红公告
(七)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信息公告
如果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广州银行将向投资者披露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八)重大事项公告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广州银行认为可能对产品正常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或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广州银行可视情况在发生重大影响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投资者:广州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电子渠道、广州银行营业网点、电话、手机短信等。
(九)定期报告
广州银行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广州银行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十)临时性信息披露
及时披露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或除重大事项事件以外的其他信 息。如:理财产品收益分配事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对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理财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如本理财产品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如有)、摆动定价、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将在运用以上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十一)其他信息披露
投资者权益须知
一、个人投资者权益须知尊敬的投资者,您好:
为方便您在广州银行办理理财业务,以及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业务的办理流程
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在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投资者可通过广州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理财业务,具体办理的渠道及时间以广州银行发布的信息为准。
若本理财产品可于广州银行营业网点购买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人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并签署《广州银行理财业务合同条款》、《风险提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销售文件以及业务申请表。
2、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智能柜台等渠道购买
若本理财产品可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智能柜台等渠道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若本理财产品可于直销银行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4、其他渠道购买
若本理财产品可于广州银行的其他渠道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二)风险评估流程
1、投资者购买广州银行理财产品,需亲自填写《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接受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签名确认。
2、首次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需首先至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评估。
3、若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主动要求广州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投资者风险评级
分值区间 | 投资者风险承受 类型 | 适合购买产品的风险等级 |
96 分以上 | C5 进取型 | R1 低风险 、R2 中低风险、R3 中风险、R4 中高风险、R5 高风险 |
81-95 分 | C4 成长型 | R1 低风险 、R2 中低风险、 R3 中风险、R4 中高风险 |
66-80 分 | C3 平衡型 | R1 低风险 、R2 中低风险、R3 中风险 |
41-65 分 | C2 稳健型 | R1 低风险 、R2 中低风险 |
0-40 分 | C1 保守型 | R1 低风险 |
广州银行理财投资者风险评估划分五个级别,分别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适合购买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1、低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2、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3、中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中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4、中高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中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
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5、高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四)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将通过广州银行或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第七条“信息披露”中约定为准。
(五)投诉受理
若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1、投资者可在理财产品销售网点,向销售人员进行现场投诉;
客服中心电话: 96699(广东) 4008396699(全国)
广州银行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不超过3 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机构投资者权益须知
(一)不同渠道的购买流程
1、营业网点购买。若本理财产品可于广州银行营业网点购买的:
需在广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签署《财富管理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如有)、
《广州银行理财业务协议书(对公客户)》、《风险提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销售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购买理财产品的转账支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在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签署完资料后,直接在营业网点办理即可。
2、网上银行购买。若本理财产品可于网上银行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3、其他渠道购买。若本理财产品可于广州银行的其他渠道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二)风险评估流程
1、投资者购买广州银行理财产品,需填写《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接受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签名确认。
2、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需首先在营业网点接受风险评估。
3、若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主动要求广州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投资者风险评级
分值范围 | 投资者类型 | 适合的产品类型 |
-9-15分 | 保守型 | 低风险理财产品 |
广州银行理财投资者风险评估划分五个级别,分别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适合购买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16-35分 | 稳健型 | 低、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
36-60分 | 平衡型 | 低、中低、中风险理财产品 |
61-80分 | 成长型 | 低、中低、中、中高风险理财产品 |
81-100分 | 进取型 | 低、中低、中、中高及高风险理财产品 |
1、低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2、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3、中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中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4、中高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中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5、高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四)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将通过广州银行或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第七条“信息披露”中约定为准。
(五)投诉受理
若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1、投资者可在理财产品销售网点,向销售人员进行现场投诉;
2、投资者可致电广州银行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投诉;
客服中心电话: 96699(广东) 4008396699(全国)
广州银行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经甲方(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与乙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行”或“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投资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通过乙方指定的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购买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
二、风险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本金或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每款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销售文件。
三、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共同构成完整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销售文件”)。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若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甲方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甲方确认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
时到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承诺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借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产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三) 甲方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书》,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其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产品募集期或周期开放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理财指定 账户足额划转的,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 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由乙方负责实施。甲方同意,如乙方成立理财子公司的,乙方将根据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转由乙方理财子公司负责实施。
(六)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七)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 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 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网站等渠道或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 披露渠道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乙方信息披露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八)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托管机构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或理财产品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承诺承担乙方履行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九) 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有权决定理财产品所投基础资产投资的管理、合 同/文件条款变更、赎回、处置与披露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处理基础资产抵质押、担保/增信等事宜、有权决定基础资产及其底层资产投放的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有权决定基础资产投资的相关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降低或免除、利息的降低或免除、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提前还款或立即还款(含全部及部分)或展期及展 期条件、有权决定投后监管的执行等。当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或发生本理财产品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乙方有权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十)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参加会议,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并有权代表甲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
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十一) 甲方同意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等内容)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十二) 出现市场情况变化等情况时,乙方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计划的决定,并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途径与方式进行披露。甲方应注意及时就所认购/申购产品的信息进行查询。乙方将本着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
(十三)乙方及/或销售机构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理财产品指定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理财产品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及/或销售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 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四)如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对甲方采取强制措施或因第三方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质权)导致甲方本次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项下权益、理财资金或理财产品兑付回款账户被冻结、扣划,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全额终止理财交易,并停止
向甲方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甲方的理财本金以及收益中扣除。
五、免责条款
(一)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本金、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的出现,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且合理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等,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或投资品无法正常交易等。
(三)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 争议处理
(一)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七、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所购买
产品对应的理财业务专用凭证、认缴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乙方登记系统确认份额后生效。甲方在代理销售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点 击同意确认该协议并购买后生效。
(二) 甲方认购理财产品失败、乙方或甲方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 除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特别提示:如甲方对乙方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广州银行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咨询与反映。
甲方: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