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擔保物提供人切結與所有得主張法定抵押權之承攬人間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務已全部清償,並無任何法定抵押權存在,提供抵押之土地於提供設定抵押權之時,確屬自用地, 並未與他人訂立三七五減租條例租約,亦無任何租賃關係存在。擔保物提供人承諾提供抵押之土地,在乙方未拋棄抵押權以前,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絕不擅自蓋建房屋或其他建築物 ,並不變更土地現狀,倘有違約,則無論乙方要求拆除所蓋建於抵押土地之房屋、建築物,或要求保存登記完成後,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予本行,或要求損害賠償,擔保物提供人均 願遵照履行。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