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合約書人
與
檢驗試劑及耗材年度買賣合約書(稿)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下列內容共同訂定買賣合約,以茲共同信守:
壹、標的物及單價:詳標的物明細表【附件一】貳、標的物價格調整:
一、 本合約所定之單價,除健保給付調整該標的物價格外,餘不得以任何理由漲價。
二、 標的物健保給付價調整時,原則上本約新供應價依原健保給付價與原供應價之等價差或比調整。若雙方無法逹成協議,則另議訂新供應價,且該新供應價追溯自健保局公告新健保給付價生效日起算。
參、合約期限: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甲方於合約期限屆滿
前,因業務轉換需要,得延長合約期限,乙方不得異議。
肆、交貨:
一、地點: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二、期限:乙方接獲甲方訂單次日起三個工作天內,送交甲方指定地點點收,並隨貨附上訂單編號、發票、折讓單等。
伍、付款方式:
一、乙方依照甲方訂單完成交貨驗收,並經甲方確認開立發票無誤後辦理請款,甲方於入帳後次次月月底結算支付貨款;如乙方對甲方負有賠償或給付逾期罰金之義務時,甲方得優先扣抵貨款。
二、甲方發票相關資料如下:
(一)抬頭: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
(二)統編:94607424
(三)地址: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三、甲方以匯款方式支付,若遇假日或銀行無營業則順延,匯款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銀行資料如下:
(一)戶名:
(二)銀行:
(三)帳號:陸、驗收:
一、檢驗試劑及耗材於首次交貨時,乙方須附最新的化驗報告。
二、交寄甲方之檢驗試劑及耗材外包裝上應有乙方之封印或封條,以確保運送途中免遭第三者損壞或失竊,若交寄之品外包裝未有乙方之封印或封條,甲方得拒收並退還乙方,退貨之相關費用(如運費)由乙方支付,乙方不得異議。
三、凡檢驗試劑及耗材均須以原裝密封容器包裝為限,如瓶裝、罐裝、錫箔或塑膠袋等。
四、乙方所交檢驗試劑及耗材在包裝上,均應附有衛生署准許製造或輸入字號、製造日期與批號。出貨單需註明製造批號、有效期限及訂單編號。
五、提供之檢驗試劑及耗材有效期限須距八個月以上,不足期限者,須來函保證該批物品無條件退換貨。
六、乙方所交檢驗試劑及耗材,經甲方驗收不合格者,應自甲方通知日起三個工作天內取回並更調換合格品,甲方不負保管責任。
七、乙方若未依約交貨時,甲方得拒絕驗收。若發現品質不良、膺品或使用後引起負面反應,乙方除無條件調換合格品外,其一切損失與後果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八、合約檢驗試劑及耗材,如經權責機關禁止使用、限制或停止進口,造成甲方損失及使用患者之權益時,甲方得隨時終止該檢驗試劑及耗材合約,並於貨款中扣除損失費,乙方不得異議。
柒、退換貨:
一、乙方所交檢驗試劑及耗材滯銷時,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得無條件照原價購回。
二、若檢驗試劑及耗材屆效期前六個月,甲方尚有庫存,經甲方通知後,乙方須無條件立即以合格新產品更換,若經甲方通知且乙方未取回致檢驗試劑及耗材失效時,損失之費用於乙方貨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異議。
三、如衛生機關公佈禁止使用之檢驗試劑及耗材,甲方尚有庫存,乙方須無條件照原價購回,並於貨款中扣除賠償甲方因禁用換貨而造成損失費用須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
四、退換貨時,乙方需開立退貨折讓單及換貨之發票予甲方。捌、罰則:
一、逾期交貨者,每逾一日扣該筆訂單總金額之百分之二,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提有證明經甲方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二、如合約期間乙方逾期交貨、停產致甲方缺(斷)貨時,乙方須負緊急調借之責任。若需委由甲方自行調貨或購置其他廠牌,其購置差額及相關費用須由乙方負擔,並於貨款中扣除,乙方不得異議。
三、乙方所交檢驗試劑及耗材有規格、廠牌、單位、數量、有效期限等有不合格者,自通知換貨日起三個工作天內仍未交清者以逾期交貨論,如第二次再驗仍不合格時,甲方得不經催告解除本合約,如因此使甲方發生其他損害,乙方須負一切賠償責任。訂約後若乙方變更包裝、廠牌、產地,乙方須以書面通知甲方,並附上衛福部藥品許可證影本。
四、合約期間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理由停止供貨,否則甲方得以違約或不經通告終止合約處理,若產品中途停產致無法供貨者,乙方須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處置。
五、合約期間內乙方無法明確告知缺貨期間者,甲方得終止合約,並於乙方貨款中賠償甲方換貨費相關費用,乙方不得異議。
六、如發現乙方有違規不實,或以冒牌或劣質或來歷不明之檢驗試劑及耗材交貨等情事時,甲方除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並致函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玖、附則:
一、乙方如因公司併購,內部改組、代理權或經銷權轉移、或中途停業,不能承擔原合約義務時,甲方得終止合約,如甲方因此而承受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合約期間,甲方如有新增採購之品項,乙方同意納入本合約內容辦理。
三、雙方不得洩漏有關本合約所涉及相關業務機密(例如病人個資等),否則須賠償因此發生之損失。
四、因應醫療及政策變更而於本合約未盡之事宜,甲方得保留更改權利並經雙方協議修(增)訂之。
五、合約印花稅由乙方負擔,雙方合意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六、本合約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合約書正本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副本參份由甲方收執。如有誤繕,或其他問題,以正本為準。
壹拾、附 件:
附件一、標的物明細表,共 頁。
附件二、行政院衛福部衛署許可證,共 頁。附件三、執業(營業登記證),共 頁。
立 約 人:
甲 方: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院 長:xxx
地 址:花蓮市民權路四十四號
乙 | 方: | |
負 | 責 | 人: |
地 | 址: | |
聯 | 絡 電 | 話: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