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
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HXM-00-20220210-1023)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2022 年 02 月
目 录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7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122
项目概况
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02 月 25 日 1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00-20220210-1023
项目名称: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预算编号:1521-WP00186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3500000 元 (国库资金:0 元;自筹资金:3500000 元)最高限价(元): 包 1-3500000.00 元
采购需求:见采购需求文件
包名称: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数量:1
预算金额(元):3500000.00
简要规则描述: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实施内容包括清障、水系填埋、堆土清理
等。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 45 日历天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次采购需要网上响应,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 认证证书),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为已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登记入库的供应商;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6、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上海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备案)(有效期内);7、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其以上资格及有效的安全考核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10、不存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投标单位存在违反《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建委建管[2020]26号)附件 4“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操作办法”规定的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在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网站公示的(注:行政处罚以 2021 年 1 月 1 日(含)后为准,之前行政处罚不纳入否决)。查询路径:信用中国(上海浦东)-信息公示-双公示-行政处罚。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02-14 至 2022-02-21,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02-25 10:00:00(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
纸质响应文件: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x、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02-25 10:00:00(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的专栏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xxxxxxxxxxxxxx
x x:xxxxxxxxxxxxx 0000 x 00 x联系方式:021-582261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联系方式:191216522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电 话:19121652215
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实施内容包括清障、水系填埋、堆土清理等。
1. 工程名称: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
2. 采购预算:350 万元
3.工程地点:浦东新区航头镇
4.建设内容:工程内容包括清障、水系填埋、堆土清理等。
5.计划工期:45 日历天,具体以实际为准。
二、一般要求
1.质量: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本市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合格率 100%。
2.安全: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达到安全xx标准化合格工地。
3.工期:
45 日历天,具体以实际为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采 购 人:xxxxxxxxxxxxxx x x:xxxxxxxxxxxxx 0000 x 00 x联 系 人:周主任 电 话:58225367 | |
1.1.3 | 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xx区西藏南路 760 号安基大厦 19 楼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
1.1.4 | 项目名称 | 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 | |
1.2.1 | 资金来源 | 其他资金 | |
1.2.2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工程范围 | 关于工程范围的详细说明见工程量清单描述。 | |
1.3.2 | 工期 | 工期:4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03 月 11 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 准) | |
1.4.1(1) | 供应商应具备本项目服务的 条件 | 资质条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相关内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接受 | |
1.9.1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 |
1.10.1 | 磋商答疑会 | 答疑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将另行通知。在答疑会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只答复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有关的问题, 并有权对于任何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关的问题不作解答。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 xxxx://xxx.xxxx.xx.xxx.xx 上发布澄清公告,磋商响应方自行网上下载。 | |
1.10.3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 | 2022 年 02 月 25 日上午 10 时 00 分 | |
2.1.1(9) | 构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下载路径: 复制这段内容打开「百度网盘」APP 即可获取。 链接:xxxxx://xxx.xxxxx.xxx/x/0XXxX0XXX-xXxX0XxXxxXxx提取码:296s | |
3.1.3 |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 | 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 | |
3.2.1 | 最高限价 | 350 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 |
报 价 | x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 最终报价时价格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GBQ6 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三副) (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
3.5.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0 万元 | |
3.7.3 | 技术文件页数 | / |
3.7.4 | 盖章和签字要求 | x章页: “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 盖章和签字要求: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 |
3.7.5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版 1 份。 |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 | 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清单组价文件(*.GBQ6 文件) 和商务标、技术标 | |
3.7.6 |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和硬封面装订。 |
4.1.1 | 响应文件包装要求 | 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响应文件电子版单独包装。 |
4.1.2 | 响应文件封套标记 |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A2-04地块土地平整工程 响应文件在2022年0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 响应文件电子版封套上还应清楚地标明“电子版”字样。 |
4.2.1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本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0.3 项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即磋商地点) | xxxxxxx 000 xxxxx 00 x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5.1.1 | 供应商出席的人员及磋商时须提交的材料 | 1、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4)磋商响应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及报价函附录 A-1:磋商报价表(最终报价); (5)自带电脑和上网卡; (6)投标回执(盖公章); (7)法定代表人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盖公章; (8)磋商时另行携带首轮磋商响应截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内打印的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员情况表》(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 查询、打印,含条形码)原件或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内容形成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原件; 2、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 (5)磋商响应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电子文档及报价函附录 A-1:磋商报价表(最终报价); (6)自带电脑和上网卡; (7)投标回执(盖公章)。 (8)委托代理人的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盖公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人员查询结果页面(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 xxx.xxxx.xx.xx 查询、打印)原件。(委托代理人应为供应商执业注册人员、有职称人员或者持有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在沪安全 生产管理xx); |
(0)磋商时另行携带首轮磋商响应截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内打印的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员情况表》(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 查询、打印,含条形码)原件或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的数据内容形成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表》原件; | ||
6.1.1 | 磋商小组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7.1.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3 |
7.3.1 | 履约保证金 | ■不提供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
8 | 其他注意事项 | 否决条款详见评审办法 |
9 | 政策功能 |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提供根据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标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中小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中小型企业,本项目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3)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 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4)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5)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3、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4、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5、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6、支持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7、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强制采购在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以“★” 标注的品目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
1 | 注册登记于安全认证 | 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题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证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印章。 使用电子采购平台采购的xx不接受电子采购平台以外其他形式的 投标。 |
2 | 采购文件澄清/补充与修改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载 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
3 |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 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投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采用 PDF 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采购文件有关格式。 如因上次/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影响,由投标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招标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供应商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对该投标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磋商响应文件实施加密。在投标截止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磋商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 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导致磋商响应文 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
4 | 网上投标 | 登入招标系统:投标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 证书)登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投标系统。 填写网上磋商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投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安装网上投标系统和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投标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投标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填写内容加密后上传到投标系统。 正式投标:投标供应商填写好所有投标内容后,须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并下载投标回执。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需要对每个包件分别进行 投标。只有投标状态显示为“正式投标”才是有效投标。 |
5 | 投标截止 | 投标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磋商响应文件。投标截止与开标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 |
6 | 开标 | 参加开标会议,在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网上磋商响应文件网上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出席开标会议。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 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 |
7 | 磋商响应文件解密 |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加密。投标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磋商响应文件解密。 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将其磋商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 标。 |
8 | 开标记录的确认 | 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投标供应商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投标供应商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磋商响应 文件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 |
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实开标记录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 | ||
9 | 其他 | x项目按规定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平台电子投标系统(一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实施招标,招标供应商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 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本招标代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1.因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政财政局建设/维护和管理,故电子招标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路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本招标代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招标系统中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电子招标系统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5.投标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
10 | 电子投标软件平台帮助电话 | 000-00000000-00000-0 号分机 |
供应商须知正文
1.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中所叙述的项目的采购。
1.2 本次招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定最合适的中标人。
1.3 本项目招标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 2.定义
2.1 “招标方”系指第一部分所指的组织本次招标的组织单位。
2.2 “投标方”系指向招标方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制造商或供应商。
2.3 “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售后服务的义务、安装、技术协助、培训服务以及其他类似义务。
3.合格的供应商
除具备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3.1、本次采购需要网上响应,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 认证证书),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为已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4、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上海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备案)(有效期内);
3.5、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其以上资格及有效的安全考核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8、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3.9、不存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投标单位存在违反《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建委建管[2020]26 号)附件 4“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操作办法”规定的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在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网站公示的(注:行政处罚以 2021 年 1 月 1 日(含)后为准,之前行政处罚不纳入否决)。
4.投标费用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5.知识产权和保密
5.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5.2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7.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踏勘现场
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参加采购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
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答疑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参加答疑会。
10.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1.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人”,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 “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12.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阐明磋商的项目范围、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递交、磋商程
序、评标原则、中标条件和相关的合同条款的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 竞争性磋商公告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供应商须知
■ 合同一般条款
■ 评标方法
■ 技术规格及主要要求
■ 响应文件及表格
12.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用简体汉语编印。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3 电子版磋商文件与纸质磋商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1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
13.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
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13.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13.3 按本章第 13.1 项、第 13.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1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
14.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对已发出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4.2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14.3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响应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15. 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组成中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提供格式需要签字盖章的附件,则需打印下来签字盖章后扫描)
15.1 商务文件
(1)磋商承诺书、报价函、报价函附录 A:磋商报价表、报价函附录 A-1:磋商报价表(最终报价)、报价函附录 B;
(2)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4)《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或由收款银行盖章的《投标保证金提交单》(如有);
(5)拟分包计划表;
(6)中小企业声明函
(7)廉政承诺书
(8)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书面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综合单价分析)(1 份:可装订在商务标正本中,也可以另行成册);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磋商响应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供应商认为需要补
充的其他内容;
15.2 技术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3)供应商基本资料;
(4)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告:经审计的 2020 年度财务报告或开户银行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 6 个月之内出具的资信证明;近
6 个月内任一月份的电子报税付款通知或供应商所在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近 6 个月内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或社保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金)
(5)“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的网页截图。(日期时间为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后,并且加盖公章)
(6)不存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投标单位存在违反《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建委建管[2020]26 号)附件 4“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操作办法”规定的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在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网站公示的(注:行政处罚以 2021 年 1 月 1 日(含)后为准,之前行政处罚不纳入否决)。(加盖公章)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磋商响应文件技术标的其他材料和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5.3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
16.竞争性磋商报价
16.1 报价编制的一般要求
(1)本工程报价采用单价合同。报价包含本项目所涉及的仪器设备、人员成本、利润、税收、保险等全部费用。
(2)响应方应根据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的条件信息,结合响应方企业自身的特点,参照有关的收费标准,进行合理的磋商报价。
(3)以表格或其他直观的形式列出各部分明细,涉及经验估算或预测的需提供详实的案例以及合理的测算/计算过程,涉及计提项目、摊销项目均应列出计算式。
(4)响应方认为费用支出中不应当由中标人承担的费用以及代扣代缴的费用,应分别以表格或其他直观的形式列明并进行汇总,未列明的均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由响应方承担。
(5)有关服务工具以及其他消耗品等产生的费用,由响应方根据实际耗用量及自身管理经
验进行估算,本项应计入报价。
(6)本工程项目财政核定工程费用为 350 万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该预算金额。原则上如无重大变更竣工结算总造价也不得超过该预算金额。报价精确到“元”,计算错误由响应方承担,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响应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方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响应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表格填报,但相关内容不得缺省,否则招标方有权拒绝其投标。
18.响应有效期
18.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18.2 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9.响应文件提交
19.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1 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包装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1.2 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封套标记应清晰,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 响应文件的提交
19.2.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2 首次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即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9.2.4 如果首次响应文件未按供应商须知规定进行封套标记的,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责任。
19.2.5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提交至指定地点。
19.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9.3.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19.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
19.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和第 4 条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0.磋商
20.1 磋商准备
20.1.1 供应商代表出席磋商时需提交的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1。
20.1.2 磋商前,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和完整性等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20.1.3 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 拒绝接收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拒绝接收:
20.2.1 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0.2.2 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密封的。
20.3 磋商程序
20.3.1 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 CA 证书及有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卡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签名并解密磋商响应文件。
20.3.2 磋商活动遵循下列主要程序和规定:
a.由采购人或其委托人员检验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和原件(除密封于商务文件内外,还应单独再准备一份,无需密封)。
b.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在结束解密后,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资质认定,并对其进行资格检查。
c. 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
d.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与其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e.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f. 供应商需要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终报价时价格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三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g.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
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20.3.3 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20.3.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0.3.5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根据本磋商响应文件所附的磋商办法,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20.3.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0.3.7 对磋商响应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0.3.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磋商响应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响应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0.3.9 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20.4 报价
20.4.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 a 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
20.4.2 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0.4.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0.4.4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20.4.5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1.评审
21.1 磋商小组
21.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非招标项目评审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1.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1.3 评审
21.3.1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1.3.2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澄清、说明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澄清、说明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21.3.3 磋商小组负责人在磋商小组中产生,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意见表、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及磋商小组形成的书面评审报告上签字。
22.成交和公告
22.1 成交人确定
22.1.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2.1.2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响应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2.1.3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2.2. 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2.2.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3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2.2.4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2.2.5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22.3. 终止采购
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3.纪律和监督
23.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3.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23.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23.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24.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类型 | 评定标准 | 通过打 “√” | 未通过 打“X” |
资格条件 | 响应供应商应符合国家或者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的: (1)响应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考核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表。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记录的[以查询的报名开始之日止前三年内的记录为 准]。 (3)不存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投标单位存在违反《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建委建管[2020]26 号)附件 4“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操作办法”规定的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在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网站公示的(注:行政处罚以 2021 年 1 月 1 日(含)后为准,之前行政处罚不纳入否决)。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联合投标。 21 |
磋商报价 | 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磋商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报价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标 明的最高限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
类型 | 评定标准 | 通过打 “√” | 未通过 打“X” |
响应文件内容、签署等要求 | 符合磋商响应文件规定: (1)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磋商响应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响应文件经响应供应商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条所指响应文件下列内容按 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 ||
磋商报价 | 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磋商报价应是唯一的);磋商报价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标 明的最高限价、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 ||
违法行为 | 响应供应商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
其他 | 评标委员会认为没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二、评审办法
一、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30 分)+技术文件得分(70 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3 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终报价进入报价得分。
二、确定入围供应商全部入围。
三、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一)响应文件未经供应商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x项指响应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磋商承诺书;
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二)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磋商协议的(如有)
本项指共同磋商协议未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供应商信用信息不满足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的
1 、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将 于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当 日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各供应商在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存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投标单位存在违反《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浦建委建管[2020]26 号)附件 4“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操作办法”规定的失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且在信用中国(上海浦东)网站公示的(注:行政处罚以 2021 年 1 月 1 日(含)后为准,之前行政处罚不纳入否决)。
(四)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要求;
(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改变工程量的;
2、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规定的;
3、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
4、其他未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六)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七)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四、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1、当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低于本项目限价 80%或与市场价偏离较大,形成不正当竞争,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类别 | 分值 | 项目 | 权重 | 评分办法 | |
商务 | 30 | 价格 | 磋商报价得分 | 30 |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注:磋商基准价为满足磋商响应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 | |||||
施工方案 | 18 | 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9 分至 18 分); | |||
质量、安全、xx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 | |||||
管理体系 | 8 | 计划(4 分至 8 分); | |||
进度管理 | 8 |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4 分至 8 分); | |||
技 术 | |||||
技术 | 70 | 及 服 务 水 | 资源配备 情况 | 8 | 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4 分 至 8 分); |
平 | |||||
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 | |||||
应急管理 | 7 | 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3 分至 7 分); | |||
总包管理配合 | 6 | 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 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3 分至 6 分); | |||
项目管理 | 6 | 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 | |||
机构 | 员的资格与业绩)(3 分至 6 分); |
平面布置 | 6 |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3 分至 6 分)。 | |||
业绩 | 3 | 近三年( 2019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2 年 01 月 31 日止) 类似业绩情况(0 分至 3 分;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满分 3 分。 以提供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为准)。 | |||
合计 | 100 |
(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020 年修订版)
工程名称:发 包 人:承 包 人: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目 录
48.2 关于本工程安全生产和xx施工的其他要求和违约措施 80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等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 工程名称: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
1.2 工程地点:浦东新区航头镇
1.3 工程内容: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实施内容包括清障、水系填埋、堆土清理等。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21 年第 24 次镇长办公会、第 15 届 11 次党委会
1.5 资金来源:镇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
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本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施工、验收、保修等各阶段所有工作内容,具体详见施工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3.1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03 月 11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令为准))
3.2 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04 月 24 日
3.3 合同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5 日历天(实际工期日历天数以响应文件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本项目工期提前不
实行奖励。
3.4 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四、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达到国家及上海市相关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关于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要求。
4.2 工地管理要求:施工现场管理必须按照上海市区相关xx工地标准及发包人提出的质量管理要求、安全生产管理要求、xx施工管理要求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进行管理,避免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环境事故。
5.1 金额:[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其中:工程量清单部分计: ¥ 元;
措施费: ¥ 元(含安全xx等四项措施费:¥ 元);其 他 费 用 : ¥ 元 ( 其 中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指 定 和 暂 列 金 额 分 包 及 专 业 分 包 项 目 计 :
¥ 元,总承包服务费计:¥ 元);规费:¥ 元;税金:¥ 元 。
上述合同价款为依据中标价格而定的暂定工程价款,为工地现场人民币价,其中已包含安装材料和劳务费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所有税金、所有劳务人员的保险费及政府规费等相关费用。关于本合同价款的最终确定与调整,则依照专用条款第 23 条之规定执行。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由发包人组织进行竣工结算,最终以发包人审定后的价款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5.2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5.3 除下列情况可调整合同价款外,其他一律不得调整:
5.3.1 本工程材料品种的设计变化;
5.3.2 本工程范围的设计变化;
5.3.3 合同清单中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5.3.4 清单中的实物工程量;
5.3.5 不可抗力;
5.3.6 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3款的约定;
5.3.7 国家及上海市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可以对合同价款调整的其他情形。
5.4 合同价依据: 本合同价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国标 GB50500-2013)、本工程招标图纸及上海市相配套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补充协议书(如有);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等;
(6)投标书及其附件以及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向发包人作出的承诺及回复;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本工程相关图纸;
(10)工程量清单(含设备、材料暂定价清单);
(11)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组成文件。
6.2 双方签署的有关本工程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等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关于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保修责任。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x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贰执份。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亦称“甲方”。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派出的项目管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投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中提到工程师时,若从上下文或从职责划分不能明确为工程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师或其他工程师的,均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即“发包人代表”)。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亦称“乙方”。
1.6 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亦称“设计人”。
1.8 项目管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具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咨询单位,本合同亦称“代甲方”。
1.9 工程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督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亦称“监理人”。
1.10 投资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具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1.1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6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7 质量保证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保证其质量保修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8 质量保修期:指承包人对其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缺陷等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时间和质量保修期的期限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
1.19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2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
数。
1.2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
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2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专用条款双方约定的日期。
1.2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行为,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暴风、暴雨、暴雪、洪水、自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时。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 语言文字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x合同文件适用中国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
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项目管理单位委派的项目管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否则其擅自行使的职权无效。
5.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6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任何权利、义务与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5.7 不聘请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及投资监理单位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事由因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而被视为已获批准的,并不影响工程师因承包人存在过错而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 6.2 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有权建议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
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
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
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就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工程延期等要求。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拒绝承包人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
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xx;
(0)xxxx;
(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师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除有证据证明工程不合格外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试车内
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 7 天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拒绝。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 7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支付。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或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书面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书面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1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免费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免费完成质量保修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
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并承担相应费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4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 14 天内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5、质量保修
35.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5.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10)。
35.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1 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5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
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延期。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7.1 当合同双方的某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7.2 款确定的时限及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9.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承包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 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2.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2.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 施工中发现了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9.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任何工程部分经两次修理后仍未通过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其他合同约定的一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45.5 一方依据 45.2、45.3、45.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35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并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进行具体化、补充约定或修改,并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本专用条款中的各条、款、项、目是在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序号相同的条、款、项、目进行增删或修改后的替代条款。如本专用条款中部分条、款、项、目的序号在合同通用条款中并不存在或在专用条款予以特别增加的,则上述该等条款是双方根据需要而增加适用的新条款;如在本专用条款中未作增删或修改的部分通用条款,仍继续有效适用。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本专用条款为准。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1.36 同通用条款的 1.1-1.36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作如下调整: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2)本合同协议书(若与补充协议出现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
(4)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人须知”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在招投标阶段向甲方作出的承诺和回复;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国家及上海市现行相关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中标通知书;
(11)经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双方签署的有关工程的预算书、变更确认书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 2.1 款的约定顺序作出解释,以顺序在先者为准。如按上述 2.1 款的约定无法作出解释,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 本合同除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x合同文件适用:现行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上海市地方法规、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279 号令);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
(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 81 号令);
(8)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 0870 号);
(9)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01]003 号);
(10)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沪建建[2000]x 000 x);
(00)《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8 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xx施工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2]105 号);
(12)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号公告);
(13)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 号文);
(14)其他与工程建设、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标准等方面相关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建设部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规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13 版);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 版) (GB50204-2002)
(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6)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l8—2012);
(9)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10)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1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
(1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1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2 版)》(GB 50303-2002);
(19)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2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
(21)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
(22) xx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
(2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2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
(2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6) 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2018);
(27) 《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建标 [2002]212 号文)中列明的其他相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上海市颁发的有关规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如本工程涉及上述没有涵盖的标准、规范,按双方书面约定或国家、建设部、行业、地方颁布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执行;对于各类各级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间有不一致情况的,一律就高不就低,应选取适用较高的标准要求。
如本合同(含附件)约定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予以变更或废止的,应适用新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
各法律法规、标准或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自费配备,而无须发包人提供;如需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工程开工 7 日前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纸套(包括承包人编制竣工图所需 3 套,物业公司所需 3 套,其中至少 2 套为加盖审图章的图纸),承包人如需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完整,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缺少图纸的清单,由发包人在正式开工前负责补充齐全。承包人没有提出清单的,则视为该工程所需图纸和其他必须的材料发包人已经完整交付给了承包人或无需发包人再行提供。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禁止承包人将施工图及相关文件流向与本工程非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承包人应无限期无偿履行本工程所有图纸和文件的保密义务。
承包人若需参考国外施工图纸,需符合国内规范要求,所需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或相关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复制、提供、披露给第三方,或进行公开发表与引用。在本工程保修期开始计算前,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资料外,应将全部图纸、资料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4 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图纸并发
出相关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图纸和指示,并受其约束。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工程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监理,安全、环境和xx施工监理,具体权限及内容以发包人与之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为准,“工程监理工程师”行使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职权无效。
5.2 投资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师在合同中称“投资监理工程师”。投资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工程师:
投资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具体权限及内容以发包人与之签订的《投资监理合同》为准,投资监理工程师行使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职权无效。
5.3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在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或“甲方工程师”。 姓名:,职务:,职责为项目管理,全职、全过程代表发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协调,并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管理要求,对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经济签证及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进行联系和协调,但本项目所涉及的任何签证或文件,必须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5.4 项目管理单位委派的项目管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代甲方工程师”。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代甲方工程师:。
项目管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实施本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控制和协调。具体职责以发包人与之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为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前期阶段:组织审核施工图纸、代理发包人办理各项报建审批手续/各种配套项目的申请/办理各阶段图纸报审/各种许可证的办理、组织审核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
(2)项目建设阶段:组织设计交底、工地内外部协调、组织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控制、对质量瑕疵及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协助办理签证变更手续、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款的流转;
(3)工程竣工阶段: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搜集竣工结算资料交发包人审核;
(4)工程保修阶段:负责保修协调。
“代甲方工程师”行使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职权无效。
本合同中提到工程师时,若从上下文或职责划分不能明确为工程监理工程师或投资监理工程师或代甲方工程师的,均指甲方工程师(即“发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派驻工地的项目负责人, 在合同中称“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代表”。姓名:;职务:
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的职责是已获承包人的全权委托,负责本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全职、
全过程代表承包人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事宜,对与本工程的相关文件由其代表承包人进行签字确认。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所作的行为或签署的文件即视为由承包人作出的行为或签署的文件。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 5 天。承包人代表应在本工程开工当日到位。承包人代表不在本工地时应委托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批准的代表行使职责。
7.2 同通用条款第 7.2 款。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送交书面报告。如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供一份为完成本项目而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合格的足够数量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承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任者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合同附件名单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的违约金,发包人仍有权要求原人员重返岗位。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遇特殊情况者,承包人须推选符合规定的建造师人选担任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并提前 7 天以承包人公司的名义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的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更换。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的接替人员的资格、资历、业务水平和能力均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接替人员在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次日到岗到位。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或为其增加与本项目无关的工作内容。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重返岗位,承包人还应承担本合同暂定价款%的违约金。
7.5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派出不低于投标书中承诺的资格、资历、业务水平和能力的人员接替。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其他现场管理人员不听从调度指挥、行为不端、玩忽职守或发包人认为其不称职,经发包人书面警告未能在 24 小时内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现场相关人员,承包人应当无条件予以立即更换,涉及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该等人员的行为造成发包人任何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予以全额赔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开工前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开工前提供临水、临电管网线路的接口。承包人自行负责水、电表具等安装,自行支付水电费(如由发包人代付,则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承包人施工所需通讯线路、通讯设施、通讯费用、
自行将临水临电接口进行移位费、增加用电容量和延长管线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3)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基本需求。承包方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施工期间通道畅通,由此产生的维护费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自费将场地恢复至发包人的要求。
4)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供承包人参考。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线路管线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5) 由发包人办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及其他发包人应办理的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申请批准手续等;
(6) 开工前组织进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控制线、控制桩的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后由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此后如发生上述点、线、桩等被破坏,造成重新测量放样或其他相关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7)承包人拿到施工图纸后天内,由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由承包人起草并由相关各方签章后确认生效。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对施工现场布设进行合理调整或提出调整要求,负责办理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事宜;现场签证的审核办理;工程款项的审核与支付;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竣工审核结算等。
8.2 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事项及相关证照为:渣土外运、泥浆外运、材料检测/检验/试验、民防检测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3 删除且不执行通用条款 8.3 条款的约定。修改为:在承包人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如发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承包人催付后 3 月内仍不支付的,则发包人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该期工程拖欠款的利息。如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上报月工程量等依据资料,由此造成的工程款延期支付及相应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通用条款 9.1 款修改如下:
9.1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对施工现场及xx环境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了所有与工程相关的情况,并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一切事件。对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索赔、罚款等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发包人必须先行赔付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并可直接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抵销。
在专用条款第 9 条“承包人工作”中,以下所述的在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承担相关费用。
9.1.1 除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外,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接受发包人的另行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深化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深化设计,但经工程师及原设计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内容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由承包人所负责
的工程的深化设计,尽管该部分设计曾经过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这部分设计质量负全责,且有关设计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内。
(2)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安全xx施工以及环境管理体系,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方便;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检验/试验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承包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向工程师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并在每单位工程开工前 15 天向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相应进度、财务材料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承包人负责参加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按时向工程师提供开竣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以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等资料;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工作。
承包人负责定期向工程师提供份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即每年末、每季度末、每月 20 日上报下年度、下季度、下月进度计划与工作计划;每年末、每季度末上报当年、当季度、当月完成的工作量报表。同时,承包人还负责向工程师提供每周进度完成情况和下周计划。
(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或规定,自费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设施,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保护措施,负责工程实施期间的所有安全保卫工作。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一切事件。如发生任何工程质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还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除因发包人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救助、赔偿或补偿责任。对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索赔、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发包人必须先行赔付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并可直接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抵消。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防止工地上建筑工人和员工等的任何非法的、暴乱的或混乱的行为。因承包人或建筑商管理不善引发其聘用的建筑工人或员工阻塞场地入口、斗殴,泄愤纵火和投毒、食品中毒、在发包人办公地聚众闹事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等事件,从而导致人员伤亡、财物受损的,发包人将按附件 4《安全生产责任及违约金协议书》的规定处理。承包人还应承担任何个人或公司因该等非法的、暴乱的或混乱的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损失和费用,包括因法律争议产生的全部费用。如发生承包人聘用的建筑工人或员工聚集前往发包人办公地点并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秩序且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未能消除上述情形的,则每迟延 2 小时消除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 1 万元的违约金。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导致发包人受到政府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的,发包人由此支付的任何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按发包人书面提出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和代甲方等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施,前述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承包人须为发包人和代甲方等提供每间 20 ㎡的工地办
公室 间(其中一间为资料室兼值班室);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 间办公室( ㎡/间)及 1 间值班室;每间办公室由承包人作简单的装饰及安装电话机部,空调台,有线宽带接口个,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床铺及文件柜,承担电话及网络费用,并提供复印服务(数量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扬尘烟尘排放、渣土废弃物、污废水排放以及环境保护、xx施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交付有关证明。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和承担。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包括已完工但未交付发包人的分包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照管和维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已完工程成品照管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在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交付发包人。
(7)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负责做好周密的勘察,提出具体的、可行的、科学的方案措施,对工地现场影响范围的地下管线、道路、xx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采用必要的加固等措施,保护绿化地,在施工结束后进行必要的维修,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xx施工的要求;承包人进场前应清除施工场地内的杂草;职工临时办公室、宿舍及卫生设施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要求,保持xx清洁,临设必须达到上海市区xx工地的要求;按照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设置隔离护栏,严格做到封闭式施工,控制扬尘,确保项目施工场地清洁卫生;交工前应清理现场,除达到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做到场地经过彻底清扫,整洁卫生,门窗明净,无灰尘;考虑施工便利,应增加临时施工大门,在市政道路上开设路口,具体位置由发包人指定,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和承担;临时对工程范围内已废弃的地下管线(需经管线单位确认)以及其它障碍物负责进行拆除与处理;承担因自身原因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撤离现场前,必须按工程师指示恢复原有的市政设施及地形地貌;竣工验收时施工项目场地内“工完、料清、场地清”,如承包方不能恢复原貌,由工程师另行委托第三方实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和承担;承包人进场后因按要求建临时围墙并在竣工后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如现场已有临时围墙的,则围墙的维修及竣工后的拆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内。
(9)承包人搭建临设所用场地需经发包人认可,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无义务提供项目红线外的临设用地。
(10)负责专用条款 8.2 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事项及相关证照,并承担相关费用。
(11)承包人报价中已包含室外总体工程中的基坑围护、塔吊及升降机基础的凿除费用。
(12)承包人报价中已包含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围护桩扩径的凿除费用。
(13)承包人措施费报价中已包含场地内的施工道路、材料堆场、临时用房、硬地坪等的铺设、搭设及拆除、外运费用,技术方案需经过工程监理认可。
(14)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施工设计要求(包括施工设计图及其他变更要求)进行施工,
否则,导致施工完成后实际的工程总建筑面积小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以发包人最终认可的施工设计要求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总建筑面积的,承包人应按上述差额面积(发包人允许工程总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为 10m2)乘以万元/平方米得出的价款作为违约金向发包人支付。如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确定的施工设计图施工,从而导致该建筑物的房地产权证无法办理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整改直至符合办证要求,并应向发包人承担暂定合同价款 0.05 %的违约金。
(15)承包人必须遵守全部相关劳动法律(包括该等适用于工地上的建筑工人和员工等涉及报酬支付的法律),以及要求工地上的建筑工人和员工等遵守所有可适用的法律(包括该等涉及劳动安全的法律)。承包人还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本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任何安全、环境、财产、人身损害等事故。如发生任何工程质量、人员伤亡、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等财产人身损害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还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9.1.2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负责竣工档案资料(包括过程照片及全部分包工程)的收集、整理、归集,并于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2)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公众便利、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他人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占用以及使交通和邻近设施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3)承包人应遵守招标文件并签订所附的各类协议书。
(4)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同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至工程竣工交付且质量保修期满,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
(5)对属于本建设项目而非本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的施工内容,如发包人另行委托,承包人须接受,且本合同适用于该施工内容。
(6)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各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设计文件的设计要求和本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
(7)承包人对本工程负责施工总管、总协调、总进度控制;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场内标准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相关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
(8)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委托的投资监理单位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与工程相关的所有资料(如工程竣工结算审价资料等)的抽查和复核。
(9)承包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无关的债务,承包人应始终督促和指令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期足额支付工地上的建筑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报酬,并且承诺本合同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建筑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工资,不拖欠该等人员的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暂定合同总价 0.05 %的违约金。
9.1.3 承包人管理范围
(1)承包人负责督查和落实本工程各施工分包人严格按施工图所示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承包
人发现分包人施工图设计有疏忽缺陷或尺寸差异或资料不足,有责任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如上述意见经发包人核实确认后,及时报请监理和设计单位确定并按设计单位修正或补充的施工图执行。
(2)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审核分包人提交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分阶段计划和月进度计划,并制定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分阶段计划,报发包人并送监理备案。对于影响工程关键线路的有关项目,承包人应主动要求分包人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不同分包人有矛盾的交叉作业面作出协调,定期组织召开各分包人参加的协调会,及时分析、协调、xx和调整工程进度,并提供有关施工进度报告和存在问题,确保本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总进度的计划,负责安排各分包人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进场、退场时间及相应施工周期和合理的施工作业区域,落实相关的经济责任;承包人对本工程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等文件,并对包括分包工程在内的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性及可靠性承担全部责任。
(3)承包人负责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之要求,抓好各分包人的施工质量、原材料质量、半成品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图技术交底,落实分包人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各项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优化方案或改进意见;审查各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报表、请示、备忘录、通知单,检查分包人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根据合同和图纸要求,审查各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清单及质保书,并对工程使用的有关原材料、构件及设备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检验/试验;对分包人提交的装饰材料样品经审查后送监理工程师审核,上报发包人审定并及时封样和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便督促和检查各分包人严格按样品采购相应材料;检查工程施工质量,每月书面向发包人提供各分包人工程质量报告,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验收质量报告。
(4)承包人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人各类施工及竣工(包括竣工图)的工程技术资料,并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和其它各类工程档案文件资料,工程竣工后且资料达到发包人和浦东新区档案馆等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管理部门的要求后提交给发包人。
(5)承包人应做好与承包范围以外的专业配套、四大管线的施工等工程和其他承包人的协调、配合工作,并按发包人的指示为相关单位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尽可能的条件;依照发包人要求无偿配合其他承包人通过每次 ISO 审核,并配合发包人通过各类对发包人及项目的审查和考评。
(6)承包人必须与所有分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连带承担所有分包人的安全责任。承包人应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纳入每周工作例会中。
(7)发包人另行安排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建筑商实施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工程,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进行管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委托。
(8)承包人负责看护发包人提供的红线外临水、临电管道及设施,如有破坏及丢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9.1.4 与专业分包工程项目与配套施工单位的配合
(1)承包人向专业分包的独立施工单位提供其正常施工所需的一切合理所需设施,包括下列项
目:
A.提供办公室、宿舍、贮存仓、堆场等施工所需的设施,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或在工地上
或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场地给各分包、配套施工单位架设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B.提供施工场地和通路以共同使用;
C.提供脚手架、水平及垂直运输通道等给各分包、配套施工单位使用,以满足分包单位的施工需要;在搭设建筑施工脚手架前,承包人必须符合幕墙、电梯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规范要求,如需二次搭设脚手架而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自行协商;承包人如使用已安装完毕的电梯,须自行与电梯安装单位协商,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D.提供卫生设施;
E.提供施工所需的以保障施工安全的围网、围板等; F.全面负责工地现场的看管以防盗窃;
G.提供临时照明及施工用电的供应,提供试验所需负荷; F.提供临时用水;
I.对已完成的独立工程做好保护以防损坏,并做好防水防风雨措施;
J.提供独立工程施工时所需要的装置及机械,用以完成安装、卸货、水平及垂直的运输。
(2)承包人应与各分包单位和配套施工单位加强联系和协调,了解其关于上述设施的详细需要,在适当时候提供配合。
(3)承包人在浇筑混凝土前,应主动与各分包、配套施工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位置,给予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的各分包商、配套施工单位足够的时间去装置电缆、电线管及其他管道和预留配件等。
(4)承包人预留的管子槽、孔洞、榫眼等,在各分包和配套施工单位安装完成后,应以水泥砂浆、胶泥等适当的材料填实同线缆、管道、设备和框架等的缝隙空间。
(5)承包人应向各分包和配套施工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作为其自行定位的依据。
(6)承包人在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场地清理工作,并负责对分包和配套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统一清运,所涉费用已包括在措施费中。
9.2 因承包人原因或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9.3 承包人的其他职责
(1)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工程施工,同时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直至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
(2)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及上海市、区各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设计文件的设计要求和本合同的具体要求。
(3)承包人负责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布置施工现场,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工程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承担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因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
9.4 承包人因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给予赔
偿。
9.5 承包人因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0.1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之日起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申报资料与文件之日起天内确认。
10.2 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工程中单位工程分阶段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保证工程中的节点工期。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在任何时候,如果在工程师检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专用条款第 9.1.1(2)目中规定的经工程师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10.4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确实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书面提出修改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在此之前,承包人仍应按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发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除外)。
10.5 承包人违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返修费用,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则须赔偿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就前述损失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等其他各类款项中直接抵扣。
10.6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方案及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步骤;
(2)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技术措施、对容易碰到的施工质量事故防治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
(3)安全施工、xx施工以及降低环境污染和施工噪声的措施;
(4)拟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机械及设备;
(5)施工进度计划及协调保证措施(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安排及组织结构、劳动力安排计划、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和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等);
(6)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等);
(7)特殊气象条件下拟采取的施工措施;
(8)对分包人和其他相关工程的承包人的管理、协调和配合措施;
(9)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10)工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应急预案等。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拒绝承包人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以及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如工程师认为已具备复工条件则可向承包人发出复工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工程师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或未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复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3.1 除通用条款约定的之外,对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亦可相应顺延。
本工程按照节点进度进行考核,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整体工程竣工的误期时间从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之间的天数;相应工程节点的误期时间从规定完工日期起至相应工程节点的质量验收报告获发包人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违约责任如下:①本工程项目未达到主体工程节点进度要求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0.5‰ 支付日违约金;②本工程项目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
竣工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0.5‰ 支付日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金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使承包人免予承担或减轻其应按照约定完成工程的义务和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若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各节点进度累计延误工期超过 30 日,发包人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决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在承包人收到解除通知之时终止。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解除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无条件退出施工区域并拆除施工(生活)设施并将所做工程完好交付发包人,否则每延误一天退场并交付工程的,将按每天 0.5 ‰ 的暂定合同总价承担违约金。
13.2 承包人提交延期通知:
13.2.1 承包人在首次出现第 13.1 款情况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核准,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副本。
13.2.2 承包人在向工程师提交了任何延长工期的申请书之后天内,或者在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应详细向发包人书面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具体情况,以便发包人及时对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竣工理由和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研究。工程师在收到工期延期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
13.3 工作时间的限制
工程如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公休日施工,承包人须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为了抢救生命、财产或者为工程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如出现上述例外情况,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13.4 确保工程进度
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快进度以确保按时竣工,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5 工程考核节点分为±0.00、所有单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备案三项。四、质量与验收
15.1 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行业等约定的各类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如获其他奖项发包人不额外支付费用。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1)如本工程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格质量等级,除承包人负责自费整改直至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外,发包人还有权从承包人应收的工程款项中扣除暂定合同总价%作为承包人因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并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发包人也可以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承诺条件执行(但不能免除承包人因工程质量的返工责任),以上两者之间就高不就低。
(2)若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视情形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或扣除部分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需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其他费用。如剩余工程款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向承包人追偿。
(3)如承包人有违反专用条款第 15.4-15.11 条款约定的情形的,无论工程最终是否达到了合格
质量等级,承包人均应每次(项)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并在工程结算时相应核减。
15.2 如双方对本工程质量有异议而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检测鉴定结果未达到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测鉴定结果满足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则由提出检测鉴定方承担。
1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规定执行。
15.4 承包人应对所建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责任制,除项目经理外,还应确定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15.5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含分包单位)的执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5.6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品牌、型号提供设备和材料,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
文件或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向设计方、监理方和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建议,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
15.7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中用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检验/试验,且这类检测/检验/试验均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同时还应报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未经检测/检验/试验或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签字的,本款所述材料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5.8 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试验。
15.9 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承包人应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并随时应工程师的要求配合审查。
15.10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11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对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要求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发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删除且不执行通用条款第 16.3 款。
16.4 删除且不执行通用条款第 16.4 款。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检验,并且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时间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如验收合格的,由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重新验收。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发包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1 同通用条款第 19.1 条款。
19.2 同通用条款第 19.2 条款。
19.3 删除且不执行通用条款第 19.3 条款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试车的要求,承包人应在试车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应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至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所有试车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均由承包人承担。
19.6 承包人负责对单台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对系统设备进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作,并负责对系统设备进行系统联动有负荷试运转工作,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负责。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包人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及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20.2 删除且不执行通用条款第 20.2 款。
20.3 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1)全面负责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或规定,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0.4 有关安全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
用。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提前七天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且取得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实施。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且取得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实施。
21.3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工程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前述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由于承包人责任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污染、噪声需要处理时,承包人提出方案报工程师批准且取得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后实行,并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同时,承包人应执行合同附件 5
《环境保护告知及环境要求通则》、合同附件 6《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目标及要求》。
21.4 有关安全防护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2.1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报告。发包人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可雇用其他第三方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发包人在确定此项工作的费用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有权在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22.2 在工地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或财产损失时,发包人有权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要求承包人和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处理具体按双方签署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违约金协议书》(附件 4)执行。因上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
22.3 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承包人以及分包人履行保修义务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而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选择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或单方解除本施工总包合同,发包人无需就此单方解除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追究承包人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人员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发生在已纳入承包人总包范围但由承包人进行分包的工程范围内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解除该等工程的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前述要求后 7 日内完成分包合同解除手续并及时聘请新的分包商完成该等工程,由此造成给发包人和第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
本合同价款为依据中标价格而定的暂定工程价款。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竣工验收及备案通过后,由发包人组织进行竣工结算,最终以发包人审定后的价款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23.1 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合同暂定价款已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采用固
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23.3 删除且不执行通用条款第 23.3 条款。第 23.3 条款修改如下:
23.3.1 可以调整的仅是工程量,工程量按竣工图按实结算;费率及措施费(除模板、脚手架外)包干,不作调整。
23.3.2 综合单价除下述约定情形外不作调整:
(1)因发包人变更计划,造成承包人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工作量或已为本工程预备的合格材料、设备,经工程师核定后,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而影响的合同价款。
(3)因发包人改变招标时确定的品牌、规格、质量标准而发生的差价。
23.3.3 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价款内容:
(1)在施工过程中根据需要,发包人和管理公司可能对有关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考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在措施费用中体现;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
(3)本合同价款中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设计施工图纸交底完成后 7 天内,承包人编制完成完整的施工图预算,由投资监理公司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在竣工结算时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4)本工程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涉及的材料,承包人应该提前至少 30 天按批价程序要求上报资料,以投资监理公司、相关单位和发包人核准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5)现场签证单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以书面形式上报施工监理、代甲方、投资监理单位审核后,最后由发包人确认,发包人确认的现场签证单作为结算的依据;
(6)经施工监理、代甲方、发包人确认并签章的竣工图纸和设计修改单、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它有关经济技术资料是编制竣工结算书的依据;
(7)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2000”定额规定提出,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价格和综合费率取费均按原投标文件报价,报送投资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的第五条“合同价款”为暂定工程价款(作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基数)。工程实施完毕,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组织进行竣工结算审价,最终以通过结算审价后的价格为工程最终结算价格;
(9)对于施工材料、机械、设备调价的有关约定 (见招标文件中的有关约定)
依据沪建市管(2008)12 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规定,针对市场波动的风险承担作相应调整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当|Fst/Fso-1|>|As|时,Fsa=Fsb+[Fst- Fso×(1+As)]当|Fct/Fco-1|>|Ac|时,Fca=Fcb+[Fct- Fco×(1+Ac)]
式中:
Fsa、Fca 分别为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结算价格; Fsb、Fcb 分别为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Fst、Fct 分别为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 Fso、Fco 分别为在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市场信息价;
As、Ac 分别为约定幅度:当约定的材料、机械、人工价格波动大于“约定幅度”范围时,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的价格,但小于或者等于“约定幅度”范围时,不予调整。本项目“约定幅度”范围的区间值为±3%~±8%,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可采用大于等于±3%,钢筋价格的变化幅度可采用大于等于±5%,商品砼的变化幅度可采用大于等于±8%,其他材料及机械均不得调整,调整的差额计入税前补差。
23.4 修改为: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审核调整金额后,经发包人确认后在工程结算时支付。
24.1 预付款的支付:本合同签订起 30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价款 20%作为工程预付款(含措施费总额的 30%作为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24.2 工程预付款的抵扣:预付款在前四次进度款支付时与当期应付进度款同时相应抵扣,每次抵扣预付款总额的 1/4。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如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毕的,发包人有权就尚未抵扣完毕的预付款余额在应付给承包人的到期款项中予以抵扣或要求承包人即时予以返还。
25.1 承包人根据工程完成进度,按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14 个工作日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计量,计量结果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的结算,以发包人确认的审定金额为准,双方应予以认可。
25.4 临时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全局,如发生多次搬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如下:
26.1.1 工程款(进度款)(不含措施费)的支付:
(1)在施工正式开始之日起的每月 25 日,承包人根据实际施工的进度向发包人报告当月已完成工
程量的价款。前述进度报告每满三次,由发包人在审核通过进度报告之日起 60 日内结算一次(之后以此类推),但前述结算的进度款累积支付的比例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60%,预付款按约定抵扣;
(2)工程竣工后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工程交付发包人确认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档案验收通过并签收移交)后,由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在发包人对工程结算审定之日起的 90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至结算审定造价的 90%。
(3)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按照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工程价款的 10%提留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因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而发生的费用应予相应扣除,质量保证金返还条件如下:
①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上签发的日期之日起至保修期满 2 年且工程无质量问题的,在前述期满之日起 45 天内无息支付承包人上述质量保修金的 80%。如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因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而发生的费用应予相应扣除;
②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上签发的日期之日起至保修期满 5 年、部分工程内容因维修而发生
保修期重新计算后的新保修期(如有)也同时届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的,在前述期满之日起 45 天内无息支付承包人上述质量保修金的 20%。如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而发生的费用应予相应扣除,若质量保证金不足的,承包人须在接发包人书面通知后五天内补足索赔金额。
③双方就质量保修的服务方式、期限、责任等内容另行签署附件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6.1.2 措施费的支付:预付措施费总额的 30%作为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该项支付已包含在预付款中);其余措施费随工程进度款每季度支付。
承包人应确保用于施工的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包人如有特殊要求,指定有关单位购买时,所发生的费用可按实调整增减。发包人如推荐部分货源的,承包人在采购时必须接受。本次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价材料及设备,如实际施工时为承包人采购的,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其品牌、型号规格、厂家、价格报发包人,经过发包人认可后方能实施采购。甲供设备材料品种详见工程量清单描述。发包人可能会视工作进度和自身因素等情况,将对材料暂估价、暂定价工料机中的材料、设备等采取甲定乙供的方式,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27.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 材料设备单价不符:由发包人作相应调整;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由发包人作相应调整;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作相应调整;
(4) 到货地点不符:由发包人作相应调整;
(5) 供应数量不符:由发包人作相应调整;
(6) 到货时间不符:由发包人作相应调整。
27.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单价结算。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测/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甲供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直接费后扣回,承包人按照材料采购总价(到工地价)的 1%进入税后补差计取保管费、现场搬运费等一切其他费用。承包人在收取以上费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收取任何单位及个人的任何费用。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和确认。
(1)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品种和等级:承包人对其自行采购的材料与设备的质量负责,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并经发包人与现场工监理工程师确认;
(2)承包人应随时按发包人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并应按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3)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所涉及的必须的材料检测、检验和功能性试验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4)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和材料的相关检测/检验/试验报告,证明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该材料的检测/检验/试验报告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5)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或试验)根据建设部 141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沪建安质监(2006)第 164 号”文件精神,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但检测/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项费用已计入本工程投标价内并包干计取。
(6)承包人应将其与合格的材料供应商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工程师。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对于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示(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或永久设备从现场搬走;
(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
(3)尽管先前已进行了检验,但工程师认为在下述方面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均要拆除和重新施工:
A.材料、永久设备或工艺;
B.承包人所做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测/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合同规定检验项目的费用,若检验属下述情况,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
(1)合同中明确表明或规定的检测/检验/试验;
(2)在合同中有具体的说明(仅限于荷载试验或确定竣工和部分竣工的工程设计是否达到预定目的的那种试验),足以使承包人定价或在投标书中报价的检测/检验/试验;
(3)合同中未规定要求检验的项目,但工程师要求实施检测/检验/试验的;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工程师进行检测/检验/试验工作;
工程师要求的检测/检验/试验是在现场以外或在被检测/检验/试验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生产或准备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工程师进行检测/检验/试验工作。
检测/检验/试验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未能按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则该类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需重新检测/检验/试验的费用也应由承包人承担。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减少的费用在结算时按实予以调整。
28.7 承包人如不执行上述约定,每发生一次应承担本合同暂定价款 0.05 %的违约金。
28.8 标书以外的材料、设备核价程序:未经发包人核价的材料及设备,承包方不可自行采购。核价程序按发包人的公司内部流程执行。
28.9 承包人提供供应商时,应至少提前 30 天上报三家(含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且同时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质保书、进沪许可证(如必须)以及其它相关的技术资料;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还需提供相关检测/检验/试验单位的检测/检验/试验合格报告,并优先推荐质量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对于特殊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可视具体情况减少数量。如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商达不到以上标准,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提供的资料退回并请承包人重报;如第二次上报的供应商名单仍不达标,发包人有权指定供应商,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由承包人负责。
28.10 装饰材料的造型、色彩、材质、产地、规格:节能环保性能需得到发包人、设计人的认可。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供核价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在材料、设备进场前(需确保提前一个月的核价时间加之生产、运输等时间)提供供应商名单及其产品的相关资料上报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发包人及投资监理。发包人与投资监理在承包人按要求提供报价及样品后的一个月内对价格和品牌予以签证认可(核价),经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采购。
发生工程变更,除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9、30、31 条的规定执行外,双方补充如下:
(1)施工期间,凡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如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等)须经发包人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签证单、技术核定单以及涉及经济支出的内容,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投资监理、承包人等共同办理签证手续,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2)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工程签证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量、工程费用和其它费用的增减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应及时办理经济支出的签证手续,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增减帐处理的依据。
(3)无论哪一方提出变更,均由提出方办理书面手续由发包人签核后才能实施。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所产生的费用在结算时调整。
(4)如发生签证的情形,承包人须在发生签证事由的次月 5 号前将签证单书面递交发包人并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资料;如承包人逾期递交签证或资料或递交的资料不符要求的,则视为承包人已放弃向发包人索取签证相关费用的权利。
32.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与结算的手续并向发包人交付工程。承包人应按时使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之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的份数为份;提交的时间是:竣工验收完成后 7 天内(其中一份承包人应于竣工前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验收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
32.2 实际竣工日期为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发包人要求的修改已全部完成),并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2.3 本合同通用条款 32.5 款不适用并删除。
32.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2.5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以发包人单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负责做好已完工程的产品保护工作,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
32.6 工程档案资料:
(1)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应按上海市建委、市档案局、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编制,要求提供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和竣工图纸为 2 份。
(2)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通过档案管理部门的预验收。
(3)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档案验收前 15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区城建档案信息管理中心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报要求,先整理并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 2 套。
(4)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编制成册等后续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的 15 天内由承包人负责完成,并交付档案管理部门验收通过。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施工方案、招标文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不执行且删除通用条款 33.2 款。该款修改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且双方对最终结算金额无异议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查工作。发包人根据竣工结算审价完毕后的结算审价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承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经双方确认后,乙方不再提出任何追加工程结算价款的要求。
工程审价费按“沪建计联[2005]834 号”、“沪价费[2005]056 号”文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向审价单位各自承担相应的审价费用。
送审价核减率在 5%(含 5% )以内的,审价费由发包人承担支付。核减率在 5%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全部审价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后续款项中直接抵扣。
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交付工程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将竣工工程完好交付发包人
(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及相关人员和机械设备已全部撤出工地、临时工程已全部拆除、承包人已自费完成竣工清场等工作)。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继续承担保管责任。
33.3 不执行且删除通用条款 33.3 款。
33.4 不执行且删除通用条款 33.4 款。
33.5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应附有支持文件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按照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的任何追加金额;
(3)承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应支付的其他金额。上述其他金额应单独列出。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33.7 如承包人逾期提供完整、齐全的工程结算资料达 30 天以上或未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指定的结
算审价机构办理工程结算事宜的,则视作承包人放弃取得工程尾款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承包方可据此减免任何责任。
34.1 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5.5.2 项关于质量保修期的相关约定执行。
34.4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专用条款第 26 条款执行。 35.质量保修
35.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时间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限自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上载明的签发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日期止。
35.2 工程师在质量保修期期满之前,指示承包人重建、修补缺陷、差错损失或其它毛病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实施发包人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35.3 缺陷责任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4 条的规定执行外,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之规定,双方约定如下:
35.4 保修期内修补缺陷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5.5 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本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门窗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就是否构成渗漏及具体的渗漏索赔事宜,发包人拥有单方决定权,承包人应予以无条件承认);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5)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期限至少为 2 年;
(6)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质量保修期,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质量保修期在经工程师验收合格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上述相应保修期重新开始计时。
35.5.6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为工程结算审定价的 10%。
35.5.7 质量保修期内,由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其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而对发包人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但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组织维修。
35.8 承包人未能及时执行工程师修补缺陷的指示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完成这项工作,上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支付,或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5.9 在保修期满之前,如工程出现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原因。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属承包人的责任,则上述调查、鉴定、检测/检验/试验等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并由承包人自费修补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
36.1 在承包人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如发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承包人催付后三个月内仍不支付的,则发包人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该期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上报月工程量等依据资料,由此造成的工程款延期支付及相应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6.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 条相关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9.1 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的 0.05 %。整体工程竣工的误期时间从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起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之间的天数;相应工程节点的误期时间从规定完工日期起至相应工程节点的质量验收报告获发包人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
(4)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8 条相关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9 条相关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48 条相关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除本合同对承包人违反某项义务的违约责任另有约定外,如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任何情形时,承包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暂估总价款 0.05 %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该违约情形不再持续且承包人已就该违约行为造成的消极
影响采取了获得发包人认可的弥补措施及赔偿措施之日止。
(10)对于本合同项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的全部违约金、赔偿金、其他费用等款项,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进度款、及质量保证金等款项)直接予以抵扣。
(11)如遇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并不能减免承包人应继续完成工程的责任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其中上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发包人工程质量瑕疵损失、逾期完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行政罚款、发包人因第三人向其主张权利而承担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为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律师费用/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差旅费用/调查费用等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该等损失均由违约方在承担上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范围之外另行承担,以作为对发包人其它损失的赔偿。
(12)即使承包人依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了全部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还有权视承包人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在无需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前提下,随时行使要求承包人继续采取弥补措施和(或)相应缩减承包人承包范围和工程量和(或)令承包人限期退场和(或)不经通知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施的权利;对于发包人采取的上述措施,承包人应当予以接受。
(13)在工程实施期间或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如本合同及其附件针对某一项违约行为约定了两种不同的违约金数额的,双方同意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37.1 不执行并删除通用条款第 37.2(4)项。
37.2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依法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1 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暂定合同总价 0.05 %的违约金。
39.2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暂定合同总价 0.05 %的违约金。
39.3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或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
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应为之负完全责任。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过错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和第三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9.4 本合同项下纳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专业工程中的暂定金额以及指定金额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条款列明的专业工程,发包人针对前述专业工程有权单方决定该等工程是否交承包人直接施工或交分包单位施工,并保留另行发包的权利。如发包人决定将该等工程交承包人直接施工的,承包人就该等工程不再收取相关的总承包服务费;如发包人同意将该等工程交承包人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选择该等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经联合招标或由承包人招标后确定分包单位并交分包单位进行实施。无论前述专业工程是由承包人直接实施,还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或承包人招标后确定分包单位来实施的,承包人均须无条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包人的程序管理、价格控制及资格审查及发包人提出的其他要求,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本合同项下的暂估价专业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1)暂定金额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2)指定金额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39.5 招标文件中的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分包工程
(1)招标文件中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的分包工程合同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签订。
(2)如发包人同意将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的分包工程交承包人进行分包的,该分包工程纳入总承包服务范围,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提供对分包单位的总包管理、配合及协调服务,并承担施工总承包责任。承包人就该等分包工程有权向发包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自行发包专业工程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具体费用按照该等分包工程合同的合同总金额乘以总包方在投标时自报的总承包服务费率计算(但电梯、空调等工程在计算服务费时的基数中应扣除设备费用,以安装合同金额为计费基数)。总承包服务费率包干使用,承包人受托管理的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执行,具体也可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承包人应负责施工现场各分包工程之间的协调和管理。
39.6 如果分包人为承包人承担的施工、提供材料、设备和服务等责任,在时间上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承包人应在本工程保修期满后,将上述承包人享有的相关利益无条件转让给发包人,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40.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法律法规及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战争、疫病、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行为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影响而无法履行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将本合同顺延或终止。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承包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4 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的,承包人应每隔 1 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7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必要的管理及保卫人员,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一方原因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41.1 不执行且删除通用条款第 40.1 款
41.2 不执行且删除通用条款第 40.2 款
41.3 不执行且删除通用条款第 40.3 款
42.1 同通用条款第 42.1 款。
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担保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42.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本项目不适用此条款)
(1)履约保证金(含安全保证金):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额 10%的履约保证金(含安全保证金)。如遇承包人违约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视承包人违约情节或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没收其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含安全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含安全保证金)返还:如承包人没有违约情形且工程无质量问题且没有发生
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将在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且发包人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后的 15 天内无息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含安全保证金)。但如依照合同(含附件)约定可由发包人就相关款项在履约保证金(含安全保证金)中予以抵扣的,则由发包人在返还金额中相应扣除(如有)。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43.2 同通用条款第 43.2 款。
43.3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承包人提供的设计、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侵犯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发包人免予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否则,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
44.1 若由于通用条款第 44.1 款和第 44.2 款规定(其中,第 44.2 款中的“地下障碍物”是发包人未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情形发生致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或产生费用,则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1)按第 13 条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利。
(2)把由此产生的费用确认后追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提交发包人一份副本。 45.合同解除
45.1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9.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任何工程部分经两次修理后仍未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2 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无能力或不愿履行合同条款,违反合同约定,不能保证工期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等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减少承包人部分承包范围直至全部承包范围,或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5.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指令无条件退场,如不能及时退场,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均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解除通知之日起 14 日内负责将己方以及分包人(如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但因承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也可视情形而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使用承包人以及分包人(如有)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原则上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以及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但因承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也可视情形要求承包人以及分包人(如有)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就上述协议利益转让事宜的指示执行,并无条件负责办妥转让手续。
(3)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即与监理单位确定承包人已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以及分包人(如有)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送的关于前述价值估算金额的书面通知起 5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已作认可。
(5)自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并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自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以及分包人(如有)的文件和由承包人以及分包人(如有)或以承包人以及分包人(如有)的名义编制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文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文件。
(7)如在本工程保修期xx承包人违约而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同时,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以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范围为标准另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来完成保修工作,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实际维修费用及其 2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该等费用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向发包人予以支付。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如未约定则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46.2 不执行且删除通用条款 46.2 款。本合同持续有效。 47.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贰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本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8.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可能涉及与政府规定不一致情况,承包人应予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
48.2 关于本工程安全生产和xx施工的其他要求和违约措施
(1)承包人应遵循建设部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
(2)承包人应遵循《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规定》,做好xx施工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工作,并按规定承担费用;
(3)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和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环保、安
全xx施工组织方案,并保证获得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代甲方(管理公司)、监理的认可,其费用已包含在施工措施费内,不许以此要求增加费用;
(4)根据沪建建管(2002)第 105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xx施工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具体要求为:
A.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工地沿线单位与居民的出入通道畅通;
B.施工中无管线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施工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
C.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分隔,工地显目处必须设置施工铭牌(二图七牌)、管理人员必须佩卡上岗;
D.施工现场材料必须堆放整齐,生活设施清洁,xx环境美化、xx;
E.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控制噪音、扬尘,并必须落实防污染、防泥浆外溢的措施; F.施工现场必须开展以创建xx工地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
(5)现场安全、xx施工必须达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工地、区xx工地,施工中应无管线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一旦发生类似事故,承包人除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罚款外,发包人还将对承包单位追加处罚;
(6)现场安全、xx施工除必须达到上述各条要求外,还必须达到沪建交[2006]445 号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各项要求。
(7)凡承包人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本暂定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48.3 施工现场“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
(1)承包人应积极按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政府有关要求,做好对施工过程中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规范施工、运输等工作;
(2)承包人应规范经营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土石方挖、铲、推、运等分包工程,应由具有土石方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3)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工地整洁;工地出口应落实外出车辆的清洁措施(包括出口道路做硬地面、随时冲洗外出车辆);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场地清洁、无渣土垃圾”等;
(4)承包人应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做到持证运营,不偷倒、不乱倒渣土和建筑垃
圾;
(5)凡承包人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
中扣除本暂定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48.4 环境保护要求
(1)必须符合附件 5《环境保护告知与环境要求通则》的规定;
(2)必须符合附件 6《施工现场 环境管理目标及要求》的规定。
48.5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在以后的补充协议中体现。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廉政责任书》附件 2:《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附件 3:《xx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 4:《安全生产责任及违约金协议书》
附件 5:《环境保护告知与环境环境要求通则》附件 6:《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目标及要求》
附件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双方单位的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过程中甲方和乙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
施工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方和乙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工作人员,在道路建设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
总承包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与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
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生效
x责任书作为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终止
xxxx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完毕时止。第七条 份数
x廉政责任书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留上海市场办备案份,由方负责备案。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应将发包人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书面交给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1000-2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
后果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
x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4.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
5.在本工程中发包人代表为 ,在发生第 3、4 款情形时,发包人代表与项目管理公司的代甲方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均有权代表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施工违章扣款单》(附后)。承包人在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为有权代表承包人接受口头或书面的整改通知和《施工违章扣款单》,就施工违约违章事宜进行确认,落实整改措施以及接受送达文书等一切与施工安全相关的事宜。
6.本协议所述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随时从其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款项直接予以抵扣,并在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如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则依照该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6.该《施工违章扣款单》自送达承包人之时即视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已对扣款单中所述的违约事实及处罚措施予以了确认。如承包人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及时向签发单位书
面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签发单位经与承包人充分沟通后认为有误的,应予以撤销。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第二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避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公安部门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第三条 其他
1.本协议书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同时签署,并作为《建设工程施 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之同时生效。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2]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方案中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
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
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施工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要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 “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00-5000 元/次不等的违约金,及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则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5000~ 50000 元/次不等的违约金。
六、在本工程中发包人代表为 ,在发生第五款情形时,发包人代表与项目管理公司的代甲方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均有权代表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施工违章扣款单》(附后)。承包人在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为有权代表承包人接受口头或书面的整改通知和《施工违章扣款单》,
就施工违约违章事宜进行确认,落实整改措施以及接受送达文书等一切与xx施工相关的事宜。
七、本协议书所述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随时从其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等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并在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如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则依照该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八、该《施工违章扣款单》自送达承包人之时即视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已对扣款单中所述的违约事实及处罚措施予以了确认。如承包人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及时向签发单位书面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签发单位经与承包人充分沟通后认为有误的,应予以撤销。
九、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本协议书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签署,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之同时生效。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3] (以下简称乙方)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条
款:
第一条 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
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关文件应在施工开始前报发包人备案。
第二条 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
第四条 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编号 JGJ 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他文件中约定的与本工程施工安全相关规定执行,前述“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以及上海市相关部门的规定,本工程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包人的安全规章制度,防护措施要求、预案、方案、目标、标准或承诺等文件,发包人及/或工程管理公司及/或监理单位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或向承包人发出的关于施工安全的指示等所有与该工程施工安全相关的文件。如承包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承包人应依照本协议之约定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七条 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为明确要求,承包人应与各分包单位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 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条 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并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如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 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第十二条 发包人在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为 作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管理公司的代甲方工程
及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均有权代表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整改通知单》或《停工整顿通知》或
《施工违章扣款单》(附后)。承包人在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为有权代表承包人接受口头或书面的整改通知和《施工违章扣款单》,就施工违约违章事宜进行确认,落实整改措施以及接受送达文书等一切与施工安全相关的事宜。
第十三条 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或监理单位在该工程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以口头整改通知或《整改通知单》等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公司代表及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如发现可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停工整顿通知》,因停工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四条 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教育制止、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如承包人在收到口头整改通知、《整改通知单》或《停工整顿通知》后未能按通知要求的期限整改完毕,或前述通知指出的安全隐患经整改后仍未得到有效消除的,则发包人代表、项目管理公司的代甲方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施工违章扣款单》,(附后),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每次发生该等情形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凡工地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因事故造成发包人及第三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七条 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过错而发生人身、财产、卫生、环境或安全事故的,发包人代表、项目管理公司的代甲方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施工违章扣款单》,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每次发生该等情形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0-100000 元/次的违约金,但本协议就人身安全事故的违约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非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在单次事故中造成死亡 1 人或重伤 5 人以下或财产损失 x元以下的,承包人每次应按工程暂定合同总额 0.1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在单次事故中造成死亡 2 人以上(含 2 人)或重伤 5 人以上(含 5 人)或财产损失 万元以上
(含 万元)的,承包人每次应按工程暂定合同总额 0.2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施工总包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与此同时,承包人还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九条 x协议所述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随时从其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等款项直接予以抵扣,并在结算时予以相应核减。如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则依照该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x协议中所述的《施工违章扣款单》自送达承包人之时即视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已对通知单中所述的违约事实及处罚措施予以了确认。如承包人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及时向签发单位书面提出。如签发单位经与承包人充分沟通后认为有误的,应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x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的,协议双方可根据需要经过协商后进行补充、修改。如本
协议之约定与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的,则相关条款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协议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x协议由甲乙双方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同时签署,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之同时生效。
附:《施工安全违章扣款单》
施工违章扣款单
建设单位:编号:
工程名称 | 签发时间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人 | ||
受罚单位 | 接受人 | ||
违约金金额(元): ¥: | |||
原因 | |||
适用依据 | |||
审核意见 | |||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 | 签章: | ||
项目管理公司 (代甲方工程师) | 签章: |
签章:
建设单位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项目经理签收:年月日
环境保护是每个公司的活动、产品和服务都必须考虑的问题。我们认识到节约原材料、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球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因此在积极推进发包人技术和经济许可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行动的同时,为了加强与发包人相关方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实现污染预防以及环境绩效的持续改进,对提供产品(材料)的供应商、对新、扩、改建项目的工程承包人和设备调试与维修服务的合同方等相关方特作出以下要求:
一、所提供的产品及原材料、生产过程、服务,应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包装材料。
二、在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排放的超标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应制定方案、采取措施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每年需进行审查)。
三、在生产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工艺、生产与施工设备、先进的施工方法等,不得采用国家或地方已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生产与施工设备。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对施工现场的废物应在我方指导下进行收集、分类及处理。
(1) 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从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2) 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方车辆,应保证运输车辆状况良好,车辆排放的废气、噪声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的标准。
(3) 对于进入施工现场后所产生的废物,应在我方指导下进行收集、分类、处理。
(4)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供应商、承包方、服务方由承包人负责对其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作业。
四、为了督促相关方的环境保护行为,我方有权随时对需重点施加环境影响的主要相关方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理解发包人的环境方针;
(2)是否因环境保护问题受到相关方的投诉;
(3)是否因环境污染事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的处罚;
(4)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五、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方,发包人将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符或拒绝整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已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发包人将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施加影响。
为保持环境质量,凡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标准和要求。根据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对建设项目工地现场环境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水的排放
施工现场废水排放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道路冲洗水应经过充分沉淀,符合要求后排放,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二、水的控制
施工现场必须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排放进行控制,所有水体不应有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
质:
(1)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淀物。
(2)漂浮物、浮渣、油类等。
(3)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4)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的。
(5)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物的。三、扬尘控制
施工现场应根据《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治理措施,减少对xx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油毡等会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以及其他会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工地食堂油烟排放应按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执行,减少对xx环境的影响。
四、噪音控制
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我国 GB 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并预防施工、车辆进出中产生的噪声,按要求办理相关申报手续。施工现场应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改进施工工艺,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声。各种噪声超标的施工机械在夜间 22 时到次日早晨 6时内严禁使用。由于特殊原因在上列时间内需从事超标准施工的,必须事先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向周围居民公告。
五、固体废弃物处置
施工现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实行袋装化,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对泔脚的处置应交环卫部门统一回收处理,不得交个人回收处理。对建筑垃圾、渣土等固体废物,应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置。
六、危险化学品管理
施工现场对氧气瓶、乙炔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存放、使用、处置应按《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危险废弃物管理
施工现场对废油油桶、含油抹布棉纱、保温矿棉、沥青、油毡等危险废弃物的存放、处置须严格
执行《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分类标识摆放,并交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八、防雷措施
施工现场的塔吊等具有较高高度的设备设施,应作认真细致的防雷检测,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要责令整改,以确保工地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应随时将建构物结构钢筋骨架的主筋接地处理,以防施工期间遭受雷击。金属门窗应随时与框架主筋相连。应随时将金属管道及电缆外皮在建构物进口接地处理,并应将电气设备的铁架及外壳接地。建构物四周的起重机、脚手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九、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放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上海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安全警示标志要求
施工现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理通道,保持畅通。参加施工的特种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并将名单书面告知监理单位。施工人员的个人保护用品应配备齐全。施工现场搭建的脚手架、安全网和机具设备的安全状况在使用前须由监理单位进行检查。
十一、回填土管理
施工现场应禁止将含有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作为土方回填。十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易燃易爆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或泄露等事故,从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十三、节能减排
施工现场应注意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节水节电,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十四、管线保护
施工现场应做好对上水管、煤气管、污水和雨水管、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及光缆、供油管和供气管等管线的保护措施,避免发生重大管线被损事故。
十五、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防汛防台等必要的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即予以贯彻执行。同时还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积极配合采取应对措施,将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施工区域、生活区域还要落实做好危险品现场控制、防台防汛现场控制、消防应急现场控制,确保现场事故为零。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4] (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A2-04 地块土地平整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合同全部工程实施内容(包括分包工程内容)所有部位的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至少为如下年限: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门窗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就是否构成渗漏及具体的渗漏索赔事宜,发包人拥有单方决定权,承包人应予以无条件承认);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年;
5、本工程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期限至少为 2 年。
6、本合同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其他约定。
质量保修期的计算时间依照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三、质量保修责任
对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按照本保修书第五条之约定执行。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约定
1、承包人应明确施工工程质量维修负责人,并把此负责人的联络方式书面告知发包人,并保证每天 24 小时都能通过两种方式随时联系到。
承包人工程维修负责人姓名:
联络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2、当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时,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察看,并确定维修方案,并尽快完成维修。其中,对于紧急抢修项目,承包人保证在接到维修通知后 3 小时内组织人力物力到现场进行
抢修并提出具体的可行性方案;对于一般修理任务的通知,承包人保证在接到维修通知后 2 天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修理并提出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3、承包人在每次完成维修后,应经业主或物业单位对维修工程初步查验合格并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上书面确认后,再行交发包人审批。
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质量保修期,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质量保修期起算日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前述费用 20%的附加管理费,该等费用无需承包人审核而可由发包人在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5.1 当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紧急抢修通知后,不能保证在 3 小时内组织人力物力到现场进行抢修;
5.2 当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一般修理通知后,不能保证在 2 天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修理
的;
5.3 承包人对同一个问题经历两次以上(含两次)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时,或遭到业主或物业
公司拒绝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予以书面确认并有合理原因的(其合理与否由发包人单方予以判定);
5.4 因承包人提供的维修负责人信息发生变化,没有及时与发包人沟通而导致发包人在发生质量事故后的 12 小时内无法与承包人维修负责人取得联系的。
六、承包人保证本工程不发生以下渗漏水、脱落、裂缝等质量问题:
1、外墙、门窗、屋面、室内穿越楼板立管处、给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的渗漏水;
2、外墙饰面材料(面砖、装饰线条、其他装饰件等)发生脱落;
3、楼板结构发生贯穿裂缝。
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署《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时共同签署,并作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建设工程合同签署提示
一、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二、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
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人授权人等处应填写具体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免对工程签证、联系函等文件效力产生争议;
四、结算价以审价机构出具的最终审价报告或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质保金。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磋商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磋商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磋商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2)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险费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及其附件《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和《上海市建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沪建市管【2019】19 号 9%执行。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可以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供应商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