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人保养老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关联交易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4〕5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等规定,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养老”)续签《业务合作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人保养老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框架合作协议》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于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人保养老续签了《业务合作协议》,有效期自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该协议为统一交易协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本公司为人保养老提供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营销服务,商业养老金业务客户推介服务,并向人保养老收取相应业务合作费。按照内外部合规要求,人保 养老依据市场情况、业务情况,双方协商确定的费用政策支付业
务合作费。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xxxxxxxxxx 00 x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 亿元
注册资本变化情况:人保养老成立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
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 亿元,注册资本至今无变化
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人保养老是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及履行期限
本公司与人保养老续签《业务合作协议》,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协议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叁年,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二)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公司为人保养老提供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营销服务,商业养老金业务客户推介服务时,遵循市场化、平等互利等原则制定,经过公平协商进行定价,无任何不合理定价等违背市场定价规则现象,符合市场公允原则。为确保业务合作费符合协议规定,公司将定期跟踪业务合作费用收入情况,监测实际发生数据是否偏离预测数据。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本公司为人保养老提供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营销服务,商业养老金业务客户推介服务,并依法收取相应业务合作费,人保养老向本公司支付业务合作费 预估每年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
该交易事项不适用关联交易比例要求。
五、股东大会(如有)、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2023 年 12 月 28 日,本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五次会议,以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
除 3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外,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交易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内部审批程序依法合规,该协议是在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协议的条款符合市场原则和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收费标准的要求,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合规性原则,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均)投赞成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