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所有在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的證券賬戶。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中央號碼:AMY844)乃獲發牌進行
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證券賬戶的客戶協議
以下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所有在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的證券賬戶。奕豐金融(xx)xxxx(xxxx:XXX000)乃獲發牌進行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的受規管活動第一類(證券交易)、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九類(提供資產管理)之公司,其位於xxx
xxxxxxxx 00 x 0000 x。
1. 釋 義
1.1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賬戶」指客戶在奕豐金融持有的證券賬戶,該客戶根據本協議透過該賬戶進行交易;或如適用,指下文所定義的全權委託賬戶;
「適用法例」指適用於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的所有相關或適用的法規、法例、規則、規例、指令、通知及通函(不論屬於政府機構或主管當局或奕豐金融是其會員的自我監管機構);
「申請表格」指奕豐金融就客戶申請開立賬戶而根據其一般運作程序而提供予客戶的申請表格;
「營業日」指奕豐金融開門營業的日子;
「客戶投資專員」指由xx金融委任,提供第 8 條的投資顧問服務的證監會認可持牌代表;
「代碼」應具有在第 10.2 條中所賦予的含義;
「託管人」指由奕豐金融就客戶透過賬戶認購或購買任何證券而不時委任的託管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客戶」指在奕豐金融持有及運作賬戶的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並包括該客戶的所有權繼承人或法律代表(取適用者);
「交易日」指對於任何證券而言,就相關證券進行或實行交易的日子;
「全權委託賬戶」指客戶在奕豐金融持有的證券賬戶,該客戶委託授權奕豐金融透過該賬戶根據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代客戶作出投資決定及執行證券交易,而有關賬戶須根據附屬協議(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所載的條文操作;
「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指奕豐金融透過附屬協議(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所述的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而提供的資產管理服務;
「電子服務」應具有在第 10.1 條中所賦予的含義;
「收費附表」指包含根據 Xxxxxxxxxxxxx.xxx.xx 網站所列,奕豐金融向客戶不時收取的費用及收費的附表;
「基金」指可不時透過奕豐金融分銷或提供的任何單位信託、投資基金、互惠基金或香港有關監管機構為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及分銷而批准或認可的任何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顧問服務」指由xx金融向客戶提拱的投資顧問服務,該等服務乃經考慮客戶的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背景及第 8 條所載的其他情況後,就透過賬戶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提供投資建議及投資推薦;
「奕豐金融」指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
「損失」指任何及所有屬任何性質和無論任何原因所產生的虧損、損害、成本(包括集資成本)、費用及支出,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的法律費用;
「經理」指任何基金的經理及/或發行人;
「職員」指xx金融任何職員或僱員;
「指令」指任何由客戶給予或傳達予奕豐金融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以任何形式及任何方式發送),或者是奕豐金融或職員合理地認為是客戶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並包括任何撤銷、駁回或修改任何過往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的授權、要求、指示或指令;
「合約方」指奕豐金融及客戶;
「法人」包括任何個人、政府、法定團體、業務、商號、合夥商行、企業或非屬法人團體的團體;
「產品發行人」指任何證券的經理、發行人、供應商、次級市場交易商或莊家;
「證券」指由政府、法人團體、非屬法人團體的團體或國際機構發行的任何債權證、股票、股份、債券、票據、權利、認股權證、任何基金的單位、存款證,並包括有關任何證券的任何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任何認股權證、期權、可轉讓認購權、債權股額及可轉換權利);
「服務費」具有第 11.11 條規定之涵義;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交易」指就任何證券在賬戶進行的任何交易,並包括在或透過奕豐金融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奕豐金融可不時建立或准許的其他媒介申請、認購、轉換、轉讓及贖回任何證券的單位;
「單位」指某證券的一股股份或一個單位;
「銷售費」指每次認購基金時所支付的費用。該費用只適用於 FSM 基本賬戶。該費用乃支付予奕豐金融的銷售費。該費用在已收到的總認購款項中預先扣除,其餘款項淨額則會用作認購相關證券之單位;及
1.2. 任何法定條款的提述應包括可不時予以修改、修訂或重新制定的條款,讓該修改、修訂或重新制定應用於或能夠應用於任何交易。
2. 適 用 範 圍 及 申 請
2.1. 本協議所載條款及細則應用於奕豐金融向客戶提供有關在賬戶及/或全權委託賬戶內所有證券的一切交易設施及服務。
2.2. 奕豐金融保留權利在任何時間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增補、修訂或修改本協議任何條款及細則,而任何增補、修訂或修改(「修訂」)均由奕豐金融訂明的日期起生效,並對每位客戶具有約束力,前提是奕豐金融須預先書面通知客戶,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客戶可能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客戶寄發修訂。
2.3. 客戶確認,奕豐金融代表客戶進行的交易須受有關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法規、附例、規則、慣例、慣常做法、法則和詮釋及交易徵費所規限。
2.4. 客戶謹此給予奕豐金融絕對酌情權進行交易。奕豐金融可按奕豐金融合理相信是由客戶或代表客戶以電子形式給予的指示行事。xx金融將無責任核實給予該等指示的人士(等)之權限。xx金融將以執行代理的身分行事,概不就交易的價值、可取之處或是否適當而向客戶作出保證,惟以下情況除外:
(i) 客戶獲客戶投資專員透過下述第 8 條所列之顧問服務提供建議;
(ii) 交易涉及認購任何衍生金融產品;或
(iii) 交易乃透過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於全權委託賬戶執行。
3. 一 般 條 件 / 委 任 託 管 人
3.1. 客戶授權、同意及議同在奕豐金融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認為屬適合或必要時或在披露乃根據適用法例進行時,由xx金融及/或其任何職員或代理隨時及不時向任何法人披露有關客戶、交易或賬戶任何詳情的任何或所有資料。
3.2. 在未有事先獲得奕豐金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客戶不應將賬戶或客戶在當中的權利作出轉讓、押記或負有產權負擔,或者以信託或其他形式在任何賬戶為任何法人(xx金融除外)設立或准許設立任何權益。xx金融不應被要求承認任何客戶以外的法人具有任何賬戶的權益。
3.3. 在不損害第 3.4 條的原則下,但在遵照適用法例的規限下,奕豐金融可以在必要時及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以託管人的身分代表客戶持有客戶已認購或購買的所有證券。若是按客戶所指示處理,奕豐金融亦應有權將任何贖回款項或該客戶存入奕豐金融的其他款項,存放到一個代表該客戶以信託形式持有的共用戶口內。在作為客戶的託管人行事時,xx金融的唯一責任是作為有關證券及現金的被動受託人,並如同處理屬於奕豐金融的財產或資產般謹慎處理該等證券及現金。在不損害前述的原則下,除非客戶另有指示,否則奕豐金融概無責任或義務就任何證券及現金採取任何行動或通知客戶。
3.4. 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奕豐金融委任一名託管人,在任何期間代表客戶持有任何及/或全部已認購或購買的證券。只要xx金融在有關期間內真誠行事,且採取合理審慎的措施挑選及持續委任該託管人,奕豐金融對託管人履行奕豐金融就賬戶或託管人代表客戶所持有的任何證券而委派予託管人的任何職責及表現,毋須負上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3.5. 在無論是由奕豐金融或託管人向客戶提供託管服務時,客戶應向奕豐金融支付奕豐金融不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就此等服務向客戶徵收的費用及其他成本、收費及支出,前提是奕豐金融須預先書面通知客戶,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客戶可能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客戶寄發有關收費表;客戶亦謹此授權奕豐金融從賬戶中扣除所有相關費用、成本、收費及支出。
3.6. 客戶確認並同意在事實上,由客戶擁有而由託管人或奕豐金融持有的任何證券及現金可與該託管人或奕豐金融其他客戶所持有的證券及現金以綜合或共用基準持有(如法例並無禁止)。客戶明白以綜合或共用基準持有的證券及現金可能無法由獨立證明書、其他實質文件或對等的電子記錄作出明確識別,而客戶對於由奕豐金融或託管人持有的任何特定證券或現金並無任何權利,惟根據本協議的條文,即使在任何企業活動之下(如合併或分拆、資產重組等),客戶將有權獲奕豐金融或託管人交付相同類別、股份面額及面額的證券,而該等證券與
由奕豐金融或託管人為客戶而接受及持有的證券享有同等權益。奕豐金融須保留及維持相關客戶以綜合或共用基準持有的任何證券及現金中的權益的記錄。
3.7. 在本協議或其他情況下,xx金融可能聘用或委任任何法人(並非職員或與奕豐金融相關的人士)執行任何指令或行使客戶授予奕豐金融的任何權限。在作出該項聘用或委任時,xx金融毋須就因該法人的任何行為或遺漏而導致客戶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而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8. 客戶與奕豐金融的關係、賬戶的運作及所有指令的履行在任何時候必須符合適用法例。奕豐金融可採取或避免採取任何行動,而客戶亦應作出奕豐金融所規定的一切事情,以促致或確保符合適用法例。
3.9. 客戶謹此同意追認及確認由xx金融及/或託管人代表客戶就賬戶或代表客戶持有的證券而作出或致使作出或實行的所有交易及所有作為及事情,並同意該等交易、作為及/或事情亦受本協議所規管。
3.10. 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委任奕豐金融指派其任何董事或職員作為客戶就本協議每項及所有條款及細則的受權人,並授權該等奕豐金融董事或職員,就有關賬戶或本協議的任何交易或任何須實行及/或實現的事情,以客戶的名義及代表客戶簽署及簽立所有文件及作出所有作為。為避免產生疑問,在此條款下,奕豐金融並無責任須就作為客戶的受權人而採取任何行動或行使任何權力,而xx金融在任何時候均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行使其作為客戶的受權人的任何權力。
3.11. 客戶同意由奕豐金融或託管人保管的所有的款項(包括存放於在奕豐金融或託管人維持的現金賬戶或共用賬戶內的任何贖回款項或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客戶存放於奕豐金融或託管人的所有其他資產,均須受一項惠及奕豐金融的一般留置權所規限,以向奕豐金融解除客戶所有或任何債務及其他法律責任。若款項或證券是有待全數償還或賠償客戶欠負奕豐金融的任何債務或法律責任,客戶無權提取任何款項或提取或處置由奕豐金融持有的證券。
3.12. 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奕豐金融有權以欠負客戶的任何金額抵銷客戶所欠的債務,無論該等債務屬實際或或然性質或/及不論是有任何貨幣差額。xx金融有權就實行該項抵銷而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匯率進行貨幣兌換。
3.13. 客戶確認,作為一般規例,客戶多出的款項(除非發還予客戶)將與奕豐金融其他客戶多出的款項合併存放於一個共用信託賬戶,並確認由於有關信託戶口的集體基金的價值持續波動,試圖按個別基準分配各自應得的利息(若信託賬戶乃有息賬戶﹞在行政上而言乃不切實際或不可行,而在經濟上而言亦產生相反效果。客戶同意為奕豐金融免除及放棄在客戶分佔該信託賬戶中的資金所累計應享的任何及全部利息。當奕豐金融通過某家銀行存入客戶的資金時,奕豐金融就使用該銀行的服務而須對客戶承擔的責任,僅在於應合理謹慎地選擇有關銀行。奕豐金融毋須因銀行任何蓄意的行為、遺漏、失責、欺詐或疏忽,而對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14. 客戶從奕豐金融收到就賬戶而提供與任何指令或文件有關的任何賬戶結單、成交單據(如適用)、確認書或通知書(「結單」)時,客戶同意,如有關結單有任何錯誤或遺漏或有不同意之處,將在收到有關結單日期後七(7)天之內通知奕豐金融,否則,客戶將被視為已同意該結單的內容,並且再無任何權利就結單的準確性提出爭議。此條款並不妨礙奕豐金融單方面在任何該結單修改其所發現的不準確之處。
3.15. xx金融或託管人毋須按照看來是由客戶以外任何人士給予的任何指示(口述或其他指示)行事,但xxx金融或託管人獲授權就奕豐金融或託管人真誠地相信,或有理由相信是由客戶發出及已獲奕豐金融或託管人收訖的指示行事,且毋須提供書面確認。xx金融及託管人毋須就客戶因奕豐金融或託管人如此行事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收費及開支負責。
3.16. xx金融對客戶概無責任或職責就接獲的代表委任文件、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進行調查、參與或採取任何行動。
4. 現 金 賬 戶
4.1. 客戶會獲開立一個現金賬戶(「現金賬戶」),客戶根據本協議作出投資的款項可透過此現金賬戶進行交易。
4.2. 除非客戶另作指示,否則奕豐金融可酌情決定利用現金賬戶:
(a) 存入從客戶的投資所得之贖回款項及分派收入;
(b) 以現金賬戶內的可用款項支付相關服務費用、第 5.2 條所列的損失及奕豐金融不時收取的其他費用及收費;及
(c) 存入客戶的任何其他款項 。
4.3. 客戶確認,奕豐金融可將在現金賬戶內的款項存入有息銀行戶口。客戶同意為奕豐金融免除及放棄客戶所佔現金賬戶中的資金所累計應享的部份或全部利息。 儘管如此,xx金融可全權酌情決定將部份利息付予客戶,而相關利息將列於發給客戶的賬戶月結單內。
4.4. 奕豐金融保留權利訂明現金賬戶的存款及/或提款的最低限額。上述的最低限額(如適用)將會不時在奕豐金融的網站中更新。
4.5. 若客戶在現金賬戶中的結餘款項低於奕豐金融所定的最低額度,奕豐金融保留權利將現金賬戶中的結餘款項退還予客戶。
4.6. xx金融應遵照《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的條文及據此制定的相關規則處置及處理客戶的款項,而代表客戶不時收到的相關客戶款項將存入就客戶款項而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或經證監會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開立的獨立賬戶內。
5. 證 券 條 款
5.1. 客戶可向奕豐金融下達指令以指示奕豐金融執行任何交易。在收到有關指令後,奕豐金融應向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下達指令以執行交易。奕豐金融向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下達指令以執行交易後,該指令即不可撤銷。如屬認購單位的指令,奕豐金融應在以下情況向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下達指令以執行交易:
(a) 若以支票支付認購款項,交易會在收到指令及支票後執行。xx金融可隨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在任何情況下要求在下達指令前,先結算有關支票;或
(b) 若以網上繳費支付認購款項,交易會在收到指令及款項後執行。
5.2. 根據第 5.1 條,若奕豐金融在實際收到所需申請款項及費用前已執行認購交易,客戶應促致奕豐金融在奕豐金融不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指定的時間內已收到經結算的款項。若奕豐金融未能在有關指定時間內收到款項或確定客戶的銀行戶口存款不足,認購會隨即取消或轉售予經理或產品發行人,而奕豐金融毋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在此情況下,客戶應對奕豐金融因客戶未能支付款項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奕豐金融保留權利以在客戶的現金賬戶中的可用結餘抵銷上述損失。
5.3. 為了向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下達指令,奕豐金融可每天或不時將客戶向奕豐金融下達的指令與奕豐金融其他客戶的或奕豐金融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人士的指令合計及合併。
5.4. xx金融在相關截止時間(由xx金融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指定)前任何交易日收到的指令(及款項)應與在同一個交易日的其他指令
(及款項)合併以下達予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在指定截止時間後收到的指令(及款項)應被視為奕豐金融在下一個交易日收到的指令,並只會在下一個交易日下達予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
5.5. 當奕豐金融已向相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下達認購單位或轉換單位的合併指令時,經理或產品發行人將(依據信託契據及/或相關基金或證券的說明書,經理或產品發行人有權拒絕或駁回任何該等指令)向託管人或客戶(取適用者)發行相關單位,並以託管人或客戶(取適用者)的名義登記單位。所發行單位將按由xx金融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任何次序或形式配發或分配予客戶及奕豐金融其他相關客戶。
5.6. 當客戶下達轉換單位的指令時,奕豐金融只會在贖回正在轉換的現有相關單位確定及完成後,才會認購客戶所要求的單位。
5.7. 客戶確認任何收到奕豐金融的指令的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概無責任接受部分或全部指令。xx金融毋須就任何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的任何行為或拒絕任何指令而承擔責任或負責。奕豐金融或託管人毋須就確保相關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配發單位或就客戶因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拒絕接受或延遲接受有關指令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包括損失任何投資機會)而承擔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5.8. 客戶確認發行價及贖回(變現)價是由經理或產品發行人於任何交易日根據相關證券的組成文件或指定程序所決定。因此,奕豐金融向客戶所報的任何證券任何「單位」的任何價格或價值並非最終的價格或價值,並只供參考。客戶謹此同意在下達指令時不依靠奕豐金融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並確認與客戶的指令相關的適用發行或贖回價可能與指示價或報價不同。
5.9. 客戶確認他/她已知悉由經理或產品發行人決定有關索取及收取派息與獲得其他權利的安排。
5.10. 奕豐金融保留權利於其合理認為有理由時延遲或拒絕處理、檢查或核實交易及/或指令。
6. 風 險
6.1. 證券價格的波幅或會巨大。證券的價格可升亦可跌,甚至變得毫無價值。因買賣證券而招致的虧損或會多於所得的盈利。
6.2. 就投資證券而言,客戶確認,其在向奕豐金融下達認購有關證券的單位的任何指令前,已閱讀或將向奕豐金融或相關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索取最新版本的說明書或由相關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提供在交易當日已存在或客戶向奕豐金融發給指令當日已存在的任何資料。客戶確認並同意,對於由任何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所編製或發出的任何說明書或報告或任何其他資料中的任何錯誤、錯誤xx或遺漏,或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有意的行為、遺漏、失責、欺詐或疏忽,奕豐金融毋須向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
6.3. 除奕豐金融根據第 8 條提供的顧問服務及xx金融於全權委託賬戶提供的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外,對於向客戶作出應否投資任何證券或與任何基金表現有關的推薦建議或意見,xx金融毋須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及將毋須向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客戶確認就買賣或投資證券或投資機會而尋求獨立財務或專業意見的適切性及重要性。客戶確認,透過賬戶買賣或投資的任何該等證券乃僅由及純粹由客戶按照客戶本身的判斷及經過客戶對已作出的買賣或投資所附帶的風險作出本身的獨立評估及調查後而進行。
6.4. 客戶確認,他/她由奕豐金融在香港境外所收取或持有的資產須受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例及法規所規管,而有關法例及法規與香港法律及在香港制訂的規則有別。因此,該等資產未必可獲得與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資產所享有的相同保障。
6.5. 互 聯 網
(a) 客戶確認,由於不可預計的電訊網絡阻塞及其他理由,互聯網本質上是一項不可靠的通訊媒介,而該種不可靠性並非奕豐金融所能控制。 客戶確認,由於有關不可靠性,傳輸及接收指令及其他資料或會延遲,此可導致延遲執行指令及/或執行指令時的價格與發出指令當時的價格有別。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任何通訊涉及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該等風險應由客戶全權承擔。
(b) 奕豐金融毋須就因通訊設施的中斷或未能傳輸,或並非奕豐金融所能控制或預測的任何其他理由而導致延遲傳送、接收或執行指令負上責任。
6.6. 客戶確認和同意任何證券的回報(尤其是其投資以其申報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時)可能會在其有需要從投資的計值貨幣轉換為另一種 貨 幣 的情況下受匯率波動影響。
7. 定 期 投 資 計 劃
7.1. 若客戶於任何時候申請透過交易服務使用定期投資計劃(「定期投資計劃」)並獲奕豐金融接受,客戶須遵守本第 7 條之條款及細則。
7.2. 最低定期投資計劃投資額應與相關經理提供的相關產品說明書所載一致(「定期投資計劃最低賬戶限額」)。
7.3. 客戶確認和同意在任何時候均遵守定期投資計劃最低賬戶限額。
7.4. 支 付 供 款
(a) 每 月 供 款
(A) 直接付款授權(「直接付款授權」)
(i) 定期投資計劃供款可透過直接付款授權從客戶在香港有關銀行以客戶名義持有之銀行賬戶(「定期投資計劃銀行賬戶」)付入奕豐金融就上述供款指定之銀行賬戶。為客戶設立直接付款授權之安排需時至少四至六星期。
(ii) 奕豐金融將於每個定期投資計劃交易日之前四個營業日以直接付款授權從客戶之定期投資計劃銀行賬戶扣賬。
(iii) 若須進行外幣兌換,客戶之供款將按奕豐金融指定之銀行或人士提供之市場匯率兌換。
(iv) 客戶之供款將由奕豐金融按照客戶之指示投資於客戶不時指定之一種或多種證券。
(B) 現 金 賬 戶
(i) 定期投資計劃供款可透過客戶之現金賬戶支付。
(ii) 奕豐金融將於每個定期投資計劃交易日從客戶之現金賬戶扣賬。
(iii) 若須進行外幣兌換,客戶之供款將按奕豐金融指定之銀行或人士提供之市場匯率兌換。
(iv) 客戶之供款將由奕豐金融按照客戶之指示投資於客戶不時指定之一種或多種證券。
(b) 應 付 未 付 供 款
(A) 直 接 付 款 授 權
客戶須確保客戶在定期投資計劃銀行賬戶內維持足夠資金,支付以直接付款授權每月扣除之供款。應付未付之直接付款授權供款不能以任何其他付款方式替代,並且會導致無法根據客戶之指示作出有關投資。
(B) 現 金 賬 戶
客戶須確保客戶在現金賬戶內維持足夠資金,支付每月扣除之供款。應付未付之現金賬戶供款不能以任何其他付款方式替代,並且會導致無法根據客戶之指示作出有關投資。
7.5. 更改供款及投資選擇
(a) 供 款 額
(A) 直 接 付 款 授 權
x客戶擬更改符合定期投資計劃最低賬戶限額之定期投資計劃供款額,客戶須於更改生效當月五日之前至少七(7)個營業日以指定格式向奕豐金融發出書面通知。
(B) 現 金 賬 戶
x客戶擬更改符合定期投資計劃最低賬戶限額之定期投資計劃供款額,客戶須以指定格式向奕豐金融發出書面通知。除了每月十五日外,客戶可以隨時更改定期投資計劃的指示。於任一個別月份之十五日以後收到有關定期投資計劃指示之任何更改,於下一個供款日方會生效。
(b) 重 新 分 配 投 資
(A) 直 接 付 款 授 權
客戶可更改其於定期投資計劃下之全部或部分投資選擇,惟客戶須於更改生效當月五日之前至少七(7)個營業日以指定格式向奕豐金融發出書面通知。
(B) 現 金 賬 戶
客戶可更改其於定期投資計劃下之全部或部分投資選擇,惟客戶須以指定格式向奕豐金融發出書面通知。除了每月十五日外,客戶可以隨時更改定期投資計劃的指示。於任一個別月份之十五日以後收到有關定期投資計劃指示之任何更改,於下一個供款日方會生效。
7.6. 贖 回 投 資
(a) 客戶可贖回其於定期投資計劃下所作之任何或所有證券投資或終止使用定期投資計劃,惟客戶須以指定格式向奕豐金融發出書面通知。贖回日期是奕豐金融收到贖回通知當日起計所選證券之第一個交易日。
(b) 贖回款項將根據所選證券之結算期發放。客戶可贖回客戶透過定期投資計劃在一項證券之部分投資,惟:
(i) 客戶須以指定格式書面指示奕豐金融;及
(ii) 客戶在該證券之投資餘額須符合:
(A) 有關證券之最低投資額;及
(B) 定期投資計劃最低賬戶限額。
7.7. 定期投資計劃費用
客戶毋須就設立及維持透過定期投資計劃作出定期投資供款而向奕豐金融支付額外費用。但收費附表所列之服務費繼續適用於指令。
8. 投 資 顧 問 服 務
8.1. 若客戶在任何時候要求及申請由客戶投資專員提供的投資顧問服務(「顧問服務」),而奕豐金融接受向客戶提供該顧問服務,客戶將受此第 8 條的條款及細則約束。
8.2. 就顧問服務的提供,客戶必須向奕豐金融提前預留或預約。顧問服務將由客戶投資專員透過面對面會議、電話、電子郵件或奕豐金融與客戶可能協定的其它方式進行。
8.3. 提供顧問服務前,客戶投資專員將根據證監會可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進行「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以收集及評估客戶的個人背景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她的投資目標、財務背景、風險承受能力及對衍生產品的認識。「認識你的客戶」所得結果將記錄於訂明的表格內。
8.4. 提供顧問服務時,客戶投資專員須盡力確保任何向客戶作出的投資或產品推薦或建議均因應客戶的個人情況及風險承受能力而屬適合及適當。客戶投資專員須向客戶解釋其推薦相關投資或產品的理據基礎及相關風險。若所推薦的投資或產品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錯配,客戶投資專員須告知客戶有關錯配,並向客戶提供必要的警告。
8.5. 客戶投資專員須向客戶提供監管要求的產品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打印本或電子版本的產品銷售文件、產品資料概要及簡報。
8.6. xxx在訂明的表格內簽署並確認他/她同意並接受客戶投資專員所得的結果及推薦。該表格的副本將提供予客戶。
8.7. 就顧問服務的提供,客戶毋須向奕豐金融支付額外費用。惟xx金融可全權酌情不時徵收顧問服務的相關費用,前提是奕豐金融就有關的費用及收費向客戶作出事先書面通知,並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它奕豐金融可能決定的方式向客戶發出該事先書面通知。
9. 交 易 限 額 及 限 制
9.1. 奕豐金融可隨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向客戶訂立任何持倉或交易限額或任何買賣或交易限制。有關限制可包括交易最低限額、向奕豐金融傳送指令的指定時間或程序或其他限制。有關限制亦可由監管機構、法定機構或監管交易的其他機構制定。在向奕豐金融發出指令時,客戶不得超出或違反奕豐金融或任何有關機構所訂立的任何限額或限制。xx金融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及部分執行任何有關指令以確保所訂立有關限額或限制未有被違反或完全拒絕有關指令。
10. 電 子 服 務
10.1. 奕豐金融可不時及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為下達指令而向客戶提供電腦或電話服務或系統(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奕豐金融專用軟件而可取用的服務或資料)(「電子服務」)。
10.2. 客戶負有全權責任及應負責客戶的賬戶號碼及由xx金融或由xx金融正式承認的任何認證機構為確保客戶可進入電子服務及賬戶而向客戶發出的任何及所有密碼、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代碼(「代碼」)的保安及保管。
10.3. 客戶同意奕豐金融有權依據所輸入的正確代碼以確定向奕豐金融下達的任何指令是否由該客戶發出,並按照該項假設行事。客戶應承擔全部責任及負責透過使用電子服務向奕豐金融下達的任何指令,不論該指令是否由獲授權或未獲授權代表客戶發出該等指示或指令的第三方所發出。
10.4. 在使用電子服務時,客戶同意不作出任何會違反、侵犯、損害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奕豐金融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事情,並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保障及保護此等知識產權。由電子服務提供或產生的資料或報告中的所有知識產權(不論是版權或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均純粹歸屬於及將保留為奕豐金融的專有財產。
10.5. 奕豐金融毋須就因客戶使用電子服務而導致或產生的任何損失向客戶負責,包括但不限於:
(a) 遺失或未經授權使用代碼;
(b) 未經授權使用或進入電子服務;
(c) 不論何種原因導致的電子服務有任何延遲、故障、失靈、進入失效或不可使用。
10.6. 使用電子服務時,客戶不應:
(a) 在未獲奕豐金融明示書面同意下以任何形式翻錄、轉發、散播、出售、發佈、刊登、廣播、傳閱、利用(不論是就商業利益或其他目的)從或通過電子服務取得的資料及/或報告,並不得運用此等資料作任何不當或非法用途或在違反適用法例的情況下運用此等資料;
(b) 增補、更改、調整或修改、擅動部分或改動從或通過電子服務獲得的任何資料或服務;
(c) 准許任何設備或軟件以任何方式連接或傳達或與其他服務或系統連接使用,據此,從奕豐金融取得的任何資料及/或報告可經過或透過該等其他設備或軟件進入、使用、儲存或再發佈;及
(d) 未按本協議或奕豐金融可不時規定的其他指示使用電子服務可提供的設施。
10.7. 在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時,xx金融可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不時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修訂、修改、暫停或終止電子服務的運作;
(b) 暫停或終止客戶進入或使用電子服務;或
(c) 使代碼無效,並且毋須就以上任何行動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10.8. 就企業賬戶而言,客戶確認並同意任何透過使用代碼作單一登錄的電子服務所下達的指令應視為客戶對奕豐金融所作的有效及具約束力的指示,不論該指令是否與企業客戶董事會的決議有任何矛盾。
11. 費 用 及 付 款
11.1. 客戶應以奕豐金融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就執行任何交易或其他交易維持賬戶或就賬戶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設施而不時徵收及規定的費率及形式,從速向奕豐金融支付所有費用及/或其他收費,前提是奕豐金融須預先書面通知客戶有關費用及收費,以郵遞、傳真、電子郵件或客戶可能同意的其他形式向客戶寄發有關通知。
11.2. 客戶應在相關交易的到期日或在奕豐金融根據本協議所規定提出要求時,從速向奕豐金融支付任何未償還款項。
11.3. 奕豐金融有權就客戶欠負奕豐金融的任何款項或付款收取利息,有關利息乃以奕豐金融不時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徵收及釐定的費率計算及/或複合計算,以及從賬戶中扣除其所欠負的利息。
11.4. 除非奕豐金融與客戶另有協定,否則客戶支付予奕豐金融或奕豐金融支付予客戶的所有款項應以獲認購或贖回的單位所屬之基金或證券的相關貨幣(「基金貨幣」)結算。如奕豐金融所收取累計至賬戶的款項以基金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有關款項應在奕豐金融存款到賬戶前按奕豐金融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匯率兌換成基金貨幣。若奕豐金融與客戶協定付款以基金貨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有關付款應按奕豐金融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的匯率結算。客戶對因貨幣兌換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及負責。如奕豐金融因任何理由而不能以基金貨幣或以奕豐金融與客戶所協定的貨幣實行付款或還款,奕豐金融可以奕豐金融按付款或還款到期當時的適用匯率所選擇的任何其他貨幣等值實行付款或還款。
11.5. 客戶支付予奕豐金融的所有款項必須是不附帶任何限制並屬確定的資金,且不得扣除和預扣任何款項。若客戶乃按照法例扣除款項,客戶應向奕豐金融支付較高的金額,讓奕豐金融在作出有關扣款後所收到的款項淨額,將相等於奕豐金融在毋須作出有關扣款項時所收到的金額。
11.6. 客戶確認,就任何證券任何認購交易作出的所有付款應支付予「iFAST Nominees (HK) Ltd」或奕豐金融不時指定的法人。
11.7. 奕豐金融因賬戶或就客戶而以其他形式招致的任何稅項(惟附屬協議(稅務要求)內提及的稅項除外)、稅款、開銷、成本及/或其他支出,應由客戶承擔,並應向奕豐金融付還奕豐金融代表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xx金融的所有利息、費用、佣金及其他收費並不包括任何商品與服務稅及應由客戶承擔及個別向客戶收取的任何其他適用銷售稅。
11.8. 奕豐金融所收取的贖回款項將根據本協議或客戶的指示或其他指示按適用法例所規定,支付或存入客戶的現金賬戶。贖回所得款項是扣除就贖回所招致的任何費用、收費及支出後所得的淨額。
11.9. 客戶確認,就投資於證券而言,經理、基金及/或產品發行人應就或有關向或為客戶發行單位或有關任何證券單位的其他買賣向奕豐金融支付款項(以佣金、折扣、酬金或其他形式)。客戶同意奕豐金融可以就其獨有的利益保留此等款項,且並無責任就有關款項向客戶呈交賬目。
11.10. 奕豐金融可按其完全及絕對酌情權,就認購任何證券的單位所收到的認購款項總額收取的銷售費。銷售費累計予奕豐金融,並從所收到認購款項總額中扣除,餘下款項淨額則會用以認購有關證券的單位。銷售費是由奕豐金融所收取,而相關證券的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不會收取任何其他銷售費或首次銷售費。若奕豐金融並無收取任何銷售費,有關證券的經理或產品發行人將收取銷售費或首次銷售費。就收費附表所列,奕豐金融保留權利不時更改或提高銷售費。
11.11. 收費附表具體訂明客戶須支付予奕豐金融之費用及收費(「服務費」)。
11.12. 為免引起疑問,若現金賬戶內之結餘在任何時候不足以支付到期及應緻付的服務費時,客戶不可撤回地指明及授權奕豐金融在毋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a) 首先由xx金融全權酌情從客戶投資的任何基金贖回或轉出權益;
(b) 其次,結合或綜合以客戶名義在奕豐金融開設之所有或任何其他交易賬戶(「其他交易賬戶」),將任何一個或以上其他賬戶內之結餘款項進行抵銷或轉賬,以付清任何未付之費用。若上述結合、抵銷或轉賬需要進行貨幣兌換,須按奕豐金融於結合、抵銷或轉賬當日確定為相關之外匯市場之有效現匯匯率計算。客戶須於全數贖回交易賬戶持有之投資前支付費用;及
(c) 最後,以奕豐金融要求的任何其他方法付清任何未付之費用。
12. 受益人賬戶(不適用於全權委託賬戶)
12.1. 如賬戶是以超過一名法人的名義或以合夥的名義開立並維持:
(a) 「客戶」一詞是共同及各別指每名法人或合夥人,而每名法人或合夥人應共同或各別地向奕豐金融承擔責任;
(b) 奕豐金融有權隨時從賬戶中扣除開立或維持賬戶或組成客戶的任何法人所拖欠或欠負奕豐金融的任何款項。
任何組成客戶的法人不應被解職,或其責任不應因組成客戶的任何一名或多名其他法人隨時給予的任何撤銷、免除、時限、赦免、特權、豁免或同意而受到影響。
12.2. 就上文第 12.1 條所述各賬戶而言,應指派某名十八(18)歲以上的單一法人﹝「受任人」﹞就賬戶下達指令;該受任人以外任何法人不應下達指令。受任人的指令應被視為組成客戶的所有法人的指令,而奕豐金融傳達或寄送予受任人的通知亦應被視為已傳達或寄送予組成客戶的所有法人。如受任人已收到或被認為已收到任何該等通知或通訊時,組成客戶的所有法人應被視為已收到有關通知或通訊。除非受任人另有指示,否則於任何時間在適用法例的規限下,奕豐金融所收取的贖回款項或任何其他付款將支付到或存入客戶的現金賬戶內。為免生疑問,若受任人指示將贖回款項或現金賬戶提款以支票或獲奕豐金融認可的其他方式支付,該支票或其他付款方式將只會支付給主要賬戶持有人及/或賬戶受益人。
12.3. 生存者取得權的原則適用於以超過一名法人聯名或以合夥的名義開立的賬戶。因此,在組成客戶的法人或任何合夥人身故的情況下,賬戶應即時歸屬於尚存的法人或合夥人(視乎情況而定)。若尚存法人是法定未成年人士(即未滿十八(18)歲),xx金融應依據適用法例,按尚存法定未成年人士的合法監護人的指示行事;前提是該監護人同意就奕豐金融因按該監護人的指事行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及法律費用向奕豐金融作出彌償保證。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xx金融應將該尚存法定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視為合法監護人。
13. 更 改 資 料
13.1. 客戶同意並承諾,如客戶的資料或提供予奕豐金融有關賬戶或本協議的任何資料有任何更改,會即時通知奕豐金融,或在網上更新有關更改。除非奕豐金融獲客戶通知相關的資料有任何更改或客戶已在網上作出更新,否則奕豐金融有權在任何時間依賴客戶最近提交的申請表格中的記錄。奕豐金融概無責任核實客戶所提供或在網上更改的任何資料,而奕豐金融毋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法人因在填寫申請表格或在提交或在網上更新資料時造成的錯誤或遺漏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或負責。
14. 洗 黑 錢
14.1. 客戶謹此保證:
(a) 客戶是賬戶的相關主事人;
(b) 客戶以外任何人士概無或不會擁有賬戶任何權益;及
(c) 所有支付予奕豐金融的款項應不時來自於合法(並且不是非法)的來源。
14.2. 客戶同意提供所有必要的資料及文件以核實客戶的身分,並且作出必要的作為及事情以確保奕豐金融遵守所有適用的反洗黑錢及認識客戶的法例、規則及規例(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客戶同意,對於因客戶未有從速向奕豐金融提供奕豐金融所要求的資料及文件而造成處理任何申請或交易有任何延遲或失誤所產生的任何損失,奕豐金融毋須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並應免受任何傷害。
15. 遺 產 代 理 人 的 權 限
15.1. xx金融在收到任何關於客戶身故、無行為能力或無能力的書面通知前所作出的作為應對客戶及客戶的所有權繼承人有效及具約束力。
15.2. 倘若客戶身故,奕豐金融根據本協議行事應受到無條件保障,直至奕豐金融收到客戶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有關身故的實際通知為止。客戶的合法遺產代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將獲奕豐金融承認擁有唯一權限代表已故客戶根據本協議行事。
16. 一 般 彌 償 保 證
16.1. 在奕豐金融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之上及在毋損有關權利或補償的原則下(依據法例或其他條款),客戶應對由於以下原因導致奕豐金融蒙受或招致的損失作出彌償保證,並保證奕豐金融免受傷害:
(a) 客戶未能遵守本協議下的條款及細則;
(b) 奕豐金融遵照指令或依照本協議所准許的任何形式行事;
(c) 任何適用法例有任何更改;及/或
(d) 奕豐金融依據或參照本協議或任何賬戶或客戶的指示而作出或導致作出的任何作為或事情。客戶對奕豐金融負上賠償責任應尚存終止賬戶、本協議或電子服務。
17. 一般除外責任及法律責任的限度
17.1. 在任何可得的其他權利或補償之上及在毋損有關權利或補償的原則下(不論是否根據本協議或根據適用法例),且在奕豐金融一方並無作出欺詐行為時,xx金融及託管人及彼等各自的職員、受僱人、代理和僱員均毋須對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以下各項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a) 客戶依據不完整、不準確、訛誤、不真實或過時的資料及/或報告,不論有關資料及/或報告可否是為客戶所用而設,而該等資料及/或報告乃由任何經理或任何第三方編備、編纂或製作,並由奕豐金融真誠地收到及由xx金融轉發予客戶或透過電子服務提供;
(b) 任何損失或未經授權使用電子服務或透過任何設備或系統,包括由奕豐金融或代表奕豐金融所擁有及/或操作的任何設備或系統延誤傳送或錯誤中斷任何指令或合約;
(c) 不論任何理由導致電子服務出現延遲、故障、失靈或進入失效或不可使用;或
(d) 在執行客戶指令時,因任何並非奕豐金融所能控制的理由而造成的任何延遲、失靈或遺漏。客戶對奕豐金融負上賠償責任應尚存終止賬戶、本協議或電子服務。
17.2. 為免產生疑問及在毋損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奕豐金融在任何情況下毋須對客戶任何間接或相應造成的損失,或懲罰性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18. 終 止
18.1. 任何一方如要終止賬戶,需向對方發出七(7)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
18.2. 終止賬戶不應以任何形式損害或影響奕豐金融根據本協議或根據適用法例對客戶的任何權利。
18.3. 儘管上文第 18.1 條另有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奕豐金融有權即時及毋須通知客戶而終止或暫停賬戶:
(a) 客戶未能履行其根據本協議或任何賬戶或交易規定的責任;
(b) 產權負擔人接管,或接管人或財產接收人及管理人獲委派接管客戶任何財產或資產;
(c) 客戶與其債權人作出任何自願安排或服從一項行政命令;
(d) 客戶收到有關呈請或接到命令或通過決議案,以終止其業務、致令其破產、使其處於受司法監管或對客戶採取任何類似或相類的行動;
(e) 在適當時,客戶停止,或威脅停止業務;
(f) 客戶在本協議或申請表格或根據任何賬戶交付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申述、保證或xx並未有遵從履行或在任何方面乃不正確或不完整;
(g) 奕豐金融真誠地達致觀點認為應採取行動以保留其與任何賬戶有關或根據其與客戶的關係的權利或權益。
19. 終 止 協 議 的 後 果
19.1. 倘若各方其中一方依據上述第 18.1 條終止賬戶,客戶應即時向奕豐金融支付客戶根據本協議或與賬戶或任何根據有關賬戶進行的交易相關而欠負奕豐金融的所有款項。
19.2. 倘若奕豐金融依照上述第 18.3 條終止賬戶,以及在毋損奕豐金融根據本協議或根據適用法例的任何其他權利之原則下,奕豐金融可以(但並非必須)即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行動:
(a) 暫停(無限期地或以其他方式)或終止賬戶,或奕豐金融與客戶的關係及加速客戶欠負奕豐金融的任何及全部負債,致使有關負債成為即時到期或應付;
(b) 取消客戶任何未完成的指令;
(c) 將客戶任何性質的結存款項抵銷客戶欠負奕豐金融的任何款項(不論屬任何性質及因任何理由而產生,包括任何或有款項),或奕豐金融一般地對客戶行使奕豐金融的抵銷權;
(d) 行使其有關銷售客戶任何證券的權利或要求任何抵押,包括但不限於可能已向或為奕豐金融發出作為賬戶抵押的任何擔保和信用證。
(e) 要求客戶支付扣減上述(c)或(d)後的任何差額、持有未完全支付的客戶任何其他債務的任何多出款項,或以支票的方式向客戶支付任何多出款項,支票會寄至客戶最近所知的地址;及
(f) 行使本協議賦予奕豐金融的其他權限及權力。
20. 通 訊
20.1. 客戶確認及同意,奕豐金融給予客戶的任何通訊(包括但不限於發送通告、年報和中期年報、表現報表、或確認書或指令狀況(以適用於與相關證券有關者))可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遞等方式發送至奕豐金融所知的最新客戶地址。任何有關通訊在以下情況應被視為已獲客戶收訖:(a)如果是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報傳送,則被視為在寄發時的同一時間收訖;或(b)如果是以郵遞方式傳送,則被視為在郵寄後的兩天收訖。
20.2. 客戶給予xx金融的任何通訊,不論該等通訊是否與任何賬戶或其他賬戶有關的指示,均應當遵循奕豐金融的一般運作程序發給。
21. 詮 釋 及 規 管 法 例
21.1. 本協議、任何賬戶、以及客戶與奕豐金融之間的關係及因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受香港法例規管及應按其詮釋。客戶及奕豐金融願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22. 語 言
22.1. 若本條款及細則、賬戶申請表或奕豐金融根據或就本條款及細則或服務提供給客戶之任何其他文件或通知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在該等歧義之範圍內,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3. 身 分
23.1. 奕豐金融於 Xxxxxxxxxxxxx.xxx 所提供之投資產品的分銷中乃作為代理。
附屬協議
(FSM 基金靈賬戶)
1. 如適用,此協議乃附屬於並構成客戶協議的其中一部分。除本協議中另有指明之外,客戶協議中所定義的詞彙在此處所運用或引述時,應含有相同的意義。除非條款遭明確修改或替代,否則客戶協議仍然具全面的效用及效力。
FSM 基金靈賬戶
2. 客戶已經或將會接受奕豐金融提供的有關客戶投資的資產組合管理服務,而客戶同意支付奕豐金融相關之服務費用。就此,客戶將在 FSM
基金靈賬戶中綜合其投資並用作投資證券。
3. 客戶同意並承諾,如因任何原因終止奕豐金融與客戶之間就上文第 2 段所提及提供服務的協議,會即時書面通知奕豐金融。當奕豐金融收到上述通知,以及在毋損奕豐金融的權利之原則下,FSM 基金靈賬戶將自動被視為終止。
4. 為方便支付因 FSM 基金靈賬戶運作而產生與招致的相關服務費用,奕豐金融有權酌情以第 11.12 條所規定之方法收取相關費用。
5. 有關客戶協議第 11.12 條,客戶同意、贊成並授權奕豐金融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終止賬戶或從賬戶轉出客戶資產)代表客戶以其名義(奕豐金融全權酌情決定)在每季或事先未計劃的情況下贖回或轉出有關基金單位。贖回單位乃按資產淨值計算,而所得款項將用以支付相關服務費用。支付相關服務費用後餘下的贖回款項,將存於現金賬戶中。
6. 倘客戶提取資產後,客戶結餘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未繳的相關服務費用,奕豐金融有權保留足夠資產,以支付相關之服務費用。
7. 客戶確認及同意,奕豐金融可根據賬戶協議,自行酌情把 FSM 基金靈賬戶中任何並非用作投資的款項(包括現金),以及來自出售投資的所得款項存入客戶之現金賬戶中。
免責聲明
8. 客戶同意及知悉,xx金融並不會就客戶因奕豐金融根據此協議而進行 FSM 基金靈賬戶或現金賬戶運作而蒙受、招致或承擔的任何行動、索償、成本(包括全數賠償之法律成本)、損失、費用、開支及賠償,又或奕豐金融的行為、疏忽、xx或建議承擔任何責任(如有)。
附屬協議
(稅務要求)
1. 如適用,此協議乃附屬於並構成客戶協議的其中一部分。除本協議中另有指明之外,客戶協議中所定義的詞彙在此處所運用或引述時,應含有相同的意義。除非條款遭明確修改或替代,否則客戶協議仍然具全面的效用及效力。
2. 本協議載列關於預扣稅、報稅及其他稅務相關要求的條款,此等條款對奕豐金融的客戶適用及具約束力。
3. 就本協議而言,「奕豐金融」指奕豐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任何分行、控股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公司及聯屬機構(包括該等附屬公司或聯屬機構的分行或辦事處)。
4. 在本協議中,「合規要求」指根據下列各項對奕豐金融施加的義務:
a)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b)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c) 奕豐金融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5. 資 料 披 露
客戶同意並授權奕豐金融、其職員及任何其他因工作、能力或職權範圍而可接觸到奕豐金融內有關客戶個人及戶口資料的紀錄、登記冊或任何通訊或材料(「個人資料」)的人士,根據任何適用的合規要求,向以下機構披露任何該等個人資料:
a) 奕豐金融任何分行、控股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公司或聯屬機構,不論是位於何處及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及
b) 任何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包括但不限於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結算及交收機構。
客戶承諾及同意,就按照任何合規要求所須作出的披露,向客戶任何相聯者(包括客戶法律及衡平法上的擁有人和付款的收款人)索取此項同意及授權。
6. 就查詢予以合作
客戶將對xx金融為遵守任何合規要求而作出的任何查詢予以充分合作,包括盡速提供所有必需的相關資料、詳情及/或文件,以便奕豐金融遵從該等要求。
7. 情況變動通知
客戶將盡速以書面通知xx金融下述任何變動:
a) 客戶的資料、狀況、身分,包括任何有關公民身分、居所、稅務上的常駐國家、紀錄上的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的變更;及
b) (如適用)客戶的組織章程、股東、合夥人、董事或公司秘書,或客戶業務的性質。
8. 預 扣 付 款
奕豐金融應向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須受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約束,包括合規要求及相關結算及交收機構訂明的規則、任何預扣稅要求、外匯限制或管制。客戶同意及確認,奕豐金融可依據上文履行或安排履行下述事宜:代扣任何應付予客戶的款項、將任何該等款項存入雜項或其他戶口及
/或保留該等款項以待釐定上述預扣稅要求、外匯限制或管制的適用性,而毋須通知客戶或對客戶負上任何責任。對於因上述代扣、保留或存入款項而可能導致的任何推算稅前收益(gross up)或虧損情況,奕豐金融概不負責。
9. 賬 戶 終 止
客戶同意,假如客戶未能遵從本協議內任何要求,奕豐金融有權隨時凍結任何交易、轉移任何安排,或終止客戶所有或任何戶口或與奕豐金融訂立的協議或安排,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或通知。
10. 條款不一致
倘本文所列條款與客戶與奕豐金融訂立的客戶協議及/或安排內任何其他條款不一致時,凡涉及奕豐金融對合規要求的遵守,均須以本文所列條款為準。
11. 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附屬協議
(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
1. 如適用,此協議乃附屬於並構成客戶協議的其中一部分。除本協議中另有指明之外,客戶協議中所定義的詞彙在此處所運用或引述時,應含有相同的意義。除非此等條款遭明確修改或替代,否則客戶協議仍然具全面的效用及效力。
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
2. 客戶已經或將會接受奕豐金融的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客戶接受此服務,即代表同意並委託授權奕豐金融可代客戶執行證券交易,以管理客戶於網上或非網上申請表中所釐定的投資組合中的投資。該項委託授權包括奕豐金融代客戶購買、認購、轉換及出售於相關投資組合的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中所持有利益的股份及單位的權利,以及就相關證券每個企業行動而決定採取適當的行動或不採取行動的權利。就執行交易指示而言,奕豐金融可酌情於客戶現金賬戶中扣除有關金額。客戶授出的該項委託授權不適用於客戶因取消或終止其賬戶,或自賬戶提取款項至一個銀行戶口時進行的任何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轉出、贖回(其贖回款項不會存入客戶的現金賬戶)或出售。
3. xx金融須致力確保投資組合中執行的交易與各別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及目標相符,而任何就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所作出的投資決定均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例。就奕豐金融根據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向客戶作出的要約及/或推薦而言,奕豐金融須負責確保給予客戶的有關要約及/或推薦在任何情況下均屬合理。
4. xx金融確認,客戶開立全權委託賬戶乃經奕豐金融的高級管理層審核及批准。
5. 客戶同意及確認,由於奕豐金融操作全權委託賬戶,奕豐金融不可能就其代表客戶進行交易的證券提供產品資料或銷售文件。
6. 客戶確認,xx金融不會就其透過全權委託賬戶代表客戶執行的證券交易提供任何確認書或成交單據,而全權委託賬戶乃根據證監會規例獲豁免遵守有關條文規定。xx金融須就投資組合的現況向客戶提供月結單。
7. 奕豐金融向客戶提供的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由xx金融所通知的生效日期起計為期不多於十二(12)個月,而奕豐金融會於十二
(12)個月期限屆滿前十四(14)個營業日內透過電郵或郵遞方式向客戶發出續期通知。除非客戶於上述到期日前以書面方式明確撤銷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委託授權,否則上述委託授權將自動續期,而奕豐金融會於有關服務續期後七(7)個營業日內向客戶發出有關續期的確認書。
8. 客戶的相關全權委託賬戶一經關閉,本協議所述的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應即時終止。
9. 在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管理下的賬戶於所有交易及開戶表格內均指明為「全權委託賬戶」。
10. 客戶謹此確認提供本協議所述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所涉及的投資風險,並確認奕豐金融於其認為衍生金融產品及/或非認可產品適合並合乎相關投資組合的投資策略及目標時,可能會代表客戶就該等產品進行交易。
11. 客戶謹此同意,xx金融有權就為客戶的全權委託賬戶提供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而收取收費附表所載的費用。客戶並確認,奕豐金融有權就其代表客戶於客戶的全權委託賬戶中執行的證券交易向經理或產品發行人以回扣形式收取參照客戶持有資金任何部分的價值或單位數目而計算之任何管理、分銷或其他行政費用(不論為每年或以其他定期方式計算或應予支付)的任何部分的佣金,或收取按有關費用計算的佣金。客戶同意奕豐金融收取該等佣金。
12. 客戶確認,倘奕豐金融通過經理或產品發行人為客戶的全權委託賬戶執行交易,奕豐金融可與有關經理或產品發行人訂立非金錢佣金協議。奕豐金融只會在物品或服務對客戶有明顯利益的情況下訂立有關協議。xx金融將確保經紀佣金比率不高於一般提供全面服務的經紀所收 取的零售佣金比率,並同意所執行交易的質素將符合最佳執行標準。客戶同意奕豐金融收取上述非金錢佣金協議的利益。
13. 就上文第 12 段而言,該等物品及服務可包括: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衡量業績表現的分析;市場分析、數據及報價服務;與上述物品及服務有關的電腦硬件及軟件;結算及代管服務,以及與投資有關的刊物。該等物品及服務並不包括旅遊、住宿、娛樂、一般行政所需的物品或服務、一般辦公室設備或處所、會籍費用、僱員薪酬或直接金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