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範圍之約定與變更)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範圍係指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商品為限。前項範圍,於符合相關法令情形下, 得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第二條 (受任人提供服務之方式)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 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一、以電腦系統、PDA...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 ,期貨顧問事業: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乙方人員 並已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範圍之約定與變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範圍係指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商品為限。 前項範圍,於符合相關法令情形下,得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 第二條 (受任人提供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電腦系統、PDA 手機、簡訊、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第三條 (委任人應負擔之報酬及費用) 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所簽訂之客戶產品訂購明細等相關文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之顧問報酬詳參客戶產品訂購明細,甲方應按簽署之訂購明細內容支付乙方報酬及各項費用。 第四條 (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 乙方及其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期貨顧問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產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三、不得另與甲方為期貨交易收益共用、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五條 (委任人之注意事項)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二、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三、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第六條 (契約生效及產品存續期間) 本契約經雙方簽署日起成立並生效。 各產品之存續期間依客戶產品訂購明細。甲方於存續期間期滿以前通知續購及繳費者則再續一期,其後亦同。 第七條(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予以修正;如為合意修正,應由雙方以書面為之。 第八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甲方及乙方之通訊地址、電話、傳真號碼,詳如本契約所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之通訊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他方當事人。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郵寄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三、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第九條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 | 第十條 (契約之終止)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一、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二、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本契約於有前項第二款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之次日起,本契約終止。 本契約終止時,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一、因當事人雙方合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日,按未滿當期顧問報酬計算期間之日數比例,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酬。 二、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成 本後剩餘之費用。 四、本契約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者,乙方向甲方提供期貨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得自應退還之顧問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五、本契約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且甲方業以信用卡支付顧問報酬者,甲方僅得以信用卡辦理退費,除乙方向甲方提供期貨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外,乙方不得另行要求扣除信用卡刷卡手續費。信用卡退費金額,應退回甲方付款之信用卡帳戶並於信用卡帳單中做負項處理。 第十一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期貨交易法、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各該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第十三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凡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電話:00-00000000),乙方應於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隻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當事人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風險須知】 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份,期貨交易人仍須自行負擔。 二、甲方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在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三、甲方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號時,除本風險須知外,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之風險預告書。 【聲明事項】 一、甲方已確實了解前述期貨交易之風險,並對其從事該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二、甲方特此聲明,乙方人員已向甲方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本契約之內容及受理申訴專線電話。 〈甲方簽名或蓋章〉 | |
本契約包括 1 . 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2. 客戶產品訂購明細 3.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立契約書人 甲方: (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統編): 期 貨 帳 號 :聯 絡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通 訊 地 址 : 簡 訊 接收方式 :□行動電話 □E-mail: | 乙 方: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統一編號:70792820 經理人姓名:卓正剛 許可證號:107 年金管期分字第 003 號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00)0000-0000 付款方式:銀行電匯、自動提款機轉帳、臨櫃、傳真刷卡戶 名: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匯款銀行:國泰世華銀行(013)忠孝分行 活儲帳號:0000-0000-0000 【匯款明細請浮貼背面】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07 年 11 版
群益期貨台中分公司 顧問業務產品訂購/刷卡單 |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分公司匯款銀行:國泰世華銀行(013)忠孝分行活儲帳號:0000-0000-0000
xxxxxxxxxxxx 000 xxxxx xx:(00)0000-0000 分機 601 或 616 傳真:(00)0000-0000許可證號:107 年金管期分字第 003 號
基 本 資 料
姓名 | 帳號 | 身份證字號 | |||
電話 | 營業員 | 期顧契約簽屬方式:□書面 □線上 |
產 品 訂 購 單 | |||||
一、策 略 簡 訊 | |||||
名稱: | □NTD 元/月 □NTD 元/季 □NTD 元/年 | 購買期間 年 月 日~_ 年 月 日 | |||
二、顧問課程及諮詢 | |||||
名稱: | 費用: 次合計 元 | 上課時間:_ 年_ 月 _日 | |||
三、LINE 會員(包含晨訊服務) | |||||
□NTD 100 元/年 | 購買期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四、其他:_ | |||||
□NTD 元 / 月 □NTD 元 / 月 | 購買期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簡訊策略注意事項: (1)辦理退費須扣除(衍生相關費用)後,按使用比例 (最低計算基準:月)退回未使用月份費用。(2)策略簡訊剩一個月含以內到期,無退費價值。 (3)退費平均時間 (無爭議狀態下) :提出申請後一個月。(4)策略開通後,即扣除開通設定費 3,000 元。 顧問課程注意事項: 課程開始即無退費價值(無法退費)。其他退費注意事項: (1)分期付費者,需額外扣除 5%費用(分期設定費),始計算退費金額。(2)刷卡付費者,需額外扣除 3%刷卡手續費(由銀行收取)(3)已使用月份費用以原價計算 | |||||
信用卡付費 | 姓名(正楷) | 連絡電話 | |||
身份證字號 | 發卡銀行 | ||||
信用卡號 | 信用卡別 | □VISA □MASTER □JCB □聯合信用卡 | |||
持卡人簽名 | 有效期限 | ||||
付款方式 | □一次付清 | 分期付款: □ 3 期 □ 6 期 (分期僅限國泰世華信用卡,金額 1 萬元以上) | |||
消費總金額 | 拾(萬) 萬 千 百 拾 元整 | ||||
※持卡人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 *商店代號: *授權碼: |
★過去績效並不保證未來之獲利,本投資資訊僅供參考,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本訂購單視為顧問契約之延伸(詳閱顧問委任契約第三條)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暨期貨交易輔助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一、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暨期貨交易輔助人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下列事項;另因交易與結算之需要, 台端相關個人資料由本公司提供予台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 ,本公司受期交所之委託,代期交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規定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項次 | 告知事項 | 告知內容 |
1 | 蒐集之目的 | 1.經營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 2.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包含本公司期貨經紀業務、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等相關金融業務、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以及前述公司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徵信;行銷;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會計與相關服務;法律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4.期交所為期貨市場交易、結算、監理及稽核等特定目的蒐集。 |
2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姓名、出生年月日、年齡、身分證字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職業、聯絡方式、任職公司地址及電話、聯絡電話(含手機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戶籍地址、電子信箱等及其他得識別個人之資料,往來金融機構帳號、期貨交易帳號、委任代為交易之代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開戶資料、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 所需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及後續與本公司暨期貨交易輔助人往來之個人資料及結算交割紀錄。 |
3 | 利用之期間 | x公司暨期貨交易輔助人將依照相關法令規定及在特定目的範圍內,於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處 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4 | 利用之地區 | x公司暨期貨交易輔助人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暨期貨交易輔助人、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 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
5 | 利用之對象 | 1. 本公司暨期貨交易輔助人,以及與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 、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期貨商或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機關、司法檢調機關、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3. 其他依法得向期交所取得 台端個人資料之機構。 |
6 | 利用之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 |
7 |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 台端就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及期交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得於營業時間內向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及期交所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前開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期交所之 台端開戶資 料、買賣委託記錄、成交紀錄、結算交割紀錄及 台端國內外期貨市場違約紀錄,得於期交所營業時間內向期交所查詢、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其他交易資料原則上仍需向本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申請。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且原則上需向本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申請。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暨期貨交易輔助人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期交所為市場監理等執行職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
8 |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 權益之影響 |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期貨交易輔助人及期交所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暨期貨交易輔助人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 與申請。 |
二、如尚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客服專線 412-8878(手機請加 02)洽詢,謝謝。
本人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事項,並同意上述本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