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普通个案) (以机构和地区为本)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 ( 普通个案 ) 旨在透过一群经验丰富及 受过专业训练的员工,与社区内不同服务单位的合作,为在社区生活的长者、残疾人士及有社会需要的个人及家庭提供各种服务和全面的照顾及支援。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 (服务队 )应按个别服务使用者的需要提供适切的服务,以实践「老有所属」和「持续照顾」的理念。
目的及目标
2. 服务队为长者、残疾人士及有社会需要的个人及家庭提供一系列弹性的服务,务求让他们:
(a) 留在社区中生活;
(b) 达致及保持最佳的活动功能及独立生活能力;
(c) 掌握所需技能以适应健康状况的转变;以及
(d) 避免过早及在不适当情况下入住医院及接受院舍照 顾服务。
服务对象
3.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 ( 普通个案 ) 指身体机能没有或轻度受损的个案,或身体机能被评为中度或严重受损的个案,但只需要个人照顾、一般家居及/或家务服务等。服务队会根据与社会福利署 (社署 )共同议定的服务范围为普通个案提供服务,而我们亦鼓励各服务队能弹性提供跨范围的服务予服务使用者。
4. 服务队应为下列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a) 长者: 指年满 65 岁或以上的人士。年龄介乎 60 至
64 岁的人士,如证实有需要,亦可使用此服务;
(b) 残疾人士:指各类残疾人士,包括弱智人士、肢体伤残人士或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须证明其精神状况稳定及没有攻击性/暴力行为;以及
(c) 有社会需要的个人及家庭:指患有长期病或健康欠佳的人士,或因遗弃、突发性疾病、住院、监禁及死亡等事故而遭遇困难的家庭。
5. 除为需要紧急援助的人士提供实时服务外,服务队应优先考虑为下列人士提供服务:
(a) 个人及家庭支援系统薄弱的低收入人士,例如低收入在职家庭[ 收入水平不高于综合社会保障标准援助金的 1.5 倍]及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受助人士,尤其是需要放下照顾者责任才能重投就业市场的人士;
(b) 综合家居照顾服务(普通个案)轮候申请人;以及
(c) 已离开为体弱长者提供家居照顾服务 2的服务使用 者。
6. 对于接受院舍照顾的服务使用者,该院舍应负起向该等人士提供照顾服务的主要责任。服务队只应在特殊情况下,向该等人士提供回家度假期间的护送服务及其他援助服务。
服务范围
7. 服务营办者须为合资格服务使用者提供、履行或安排
(但不仅限于)下列各项服务:
(a) 个人照顾服务
(b) 简单护理服务
2 为体弱长者提供的家居照顾服务指改善家居及小区照顾服务或综合家居照顾 服务 ( 体弱个案 )。
(c) 一般运动
(d) 一般家居或家务服务
(e) 护送
(f) 照顾幼儿
(g) 日间到户看顾服务
(h) 家居环境安全评估及改善建议
(i) 购物及送递服务
(j) 洗衣
(k) 膳食服务
(l) 其他服务,例如照顾者支援服务等
8. 服务营办者可根据有关人士的需要提供一项或同时提供 多项服务,并在有需要情况下提供信息、指引及情绪支援。
9. 服务营办者应视乎需要提供服务,并根据定期检讨结果停止为不再需要有关服务的服务使用者提供服务。
10. 服务营办者亦应灵活提供、安排或购买所需的其他服务 (创新服务及/或增值服务),以提升服务使用者在家居环境中的生活质素。
11. 照顾认知障碍症患者时,服务营办者应聘有曾接受特别训練 的员工与患有认知障碍症的服务使用者沟通及处 理 其因认知 障碍症引起的情绪及行 为问题,例如脾气暴躁、不切实际的恐惧、不停投诉、焦躁、四处闲荡、攻击行为等。
提供服务规定
12. 服务营办者须在与服务使用者预先安排及协议下,于 周日、公众假期及机构非正常办公时间提供服务。
13. 服务营办者须履行管理职务,包括与其他服务提供商 (例如其他福利服务或医疗及健康人员 )联络; 统筹义工探访及为服务使用者举办社交活动;保存服务使用者、服务要求及个案检讨的记录等。膳食的餐单宜定期交由注册营养师提供意见。
II 服务表现标准
14.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以机构 和 地区 为本的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15. 普通个案指服务队的现有普通个案, 及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以后新收纳的普通个案。
提供服务量单位的数目为:
服务 | 服务代号 | 量值 | 最低服务量单位 |
个人照顾服务 | PC | 3 | PC x 3 |
简单护理服务 | NC | 5 | NC x 5 |
一般运动 | PE | 3 | PE x 3 |
一般家居或家务服务 | GH | 3 | GH x 3 |
护送 | E | 5 | E x 5 |
照顾幼儿 | C | 3 | C x 3 |
日间到户看顾服务 | R | 3 | R x 3 |
家居环境安全评估及 改善建议 | H | 3 | H x 3 |
购物及送递服务 | PD | 3 | PD x 3 |
洗衣 | L | 1 | L x 1 |
膳食服务 | M | 1 | M x 1 |
其他服务 | OD | 1 | OD x 1 |
一年内服务队提供的服务量单位的总数目 | 合计 |
16. 服务量指标如下: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服务量议定水平的计算方程式 |
1 | 一年内在一个 地区内提供的 服务量单位总 数 | 24 000 个服务量单位 x 于地区内原有的前家务助理队的数目 + 200 个服务量单位 x 于 2003 年透过重整工作所获分配的普通个案数目 + 2 000 个服务量单位 x 透过原址扩充工作所获分配的组数 |
2 | 在以上服务量 标准 1 之中, 一年内在地区 x提供的个人 照顾、简单护 理服务和一般 运动占总服务 量单位的百分 率 | 服务量标准 1 议定水平的 20% |
服务成效
17. 服务成效指标如下:
服务成效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服务使用者 3满意综合家居照顾服务 ( 普通个案 ) 的百分率 | 80% |
基本服务规定
18.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a) 为服务使用者提供膳食服务时, 须于上午 11 时至 下午 1 时提供午餐;以及下午 4 时 30 分至 6 时 30 分提供晚餐。
(b) 每半年最少检讨一次个人的服务需要,以确定他们有持续服务的需要及符合资格接受服务。
(c) 以机构和地区为本的服务队的职员中必须要有注册社工。
3 接受 3 个月或以上综合家居照顾服务( 普通个案)的服务使用者。
质素
1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管理資料
20. 服务营办者须于每个季度向社署提交下列每月管理資料:
(a) 已呈报的受伤职员数目; 以及
(b) 职员的流动率。
IV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21.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V 资助基准
22.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23. 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员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营运有关项目的「其他费用」 (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 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
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24.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
《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 的指引(如适用), 以及个别服务相关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子(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项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 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25. 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后, 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26.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7.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的规定,提 交经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授权的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I 其他資料
28.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原址扩充的综合家居照顾服务(普通个案)服务规格说明》、《重整长者社区支援服务计划服务规格说明》中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相关章节, 以及其申请文件中所载列的规定/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