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GSGF51320)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渝农商理财益进封闭式 2023 年第 51320 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23GSGF51320)
重要提示:
一、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产品是由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自主设计、投资与运作的理财产品;
三、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xx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和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四、本理财产品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产品名称 | 渝农商理财益进封闭式 2023 年第 51320 期 |
产品编号 | 23GSGF51320 |
理财信息系统登 记编码 | Z7002723000229。投资者可依据本产品理财信息系统登记编码在 “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上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风险评级 | 二级(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 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 | 不特定社会公众 |
适合投资者类型 | 本产品适合稳健型、xx型、积极型、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 本“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与表述为产品管理人内部设置的标准,仅供参考。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代理销售机构对“适合投资者类型”的划分标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 异。 |
销售范围 | 全国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公募、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五、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一、产品概述
产品期限 | 378 天 |
产品规模 | 产品规模上限为 13000 万元,产品规模下限为 500 万元(产品管理 人有权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调整产品规模)。 |
募集期 (认购期) | 202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 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
产品成立日 | 2023 年 6 月 28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若产品募集期缩短或延长,产品成立日以公告为准。 若在认购期届满之日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宣布本产品不能成立,认购资金将在认购期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投资者账户,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 具体到账时间以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 |
产品到期日 | 2024 年 7 月 10 日(若遇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
资金到账日 | 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具体到账时间以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的约定为 准。 |
认购 | 认购是指投资者在产品募集期申请购买该理财产品。 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当日实时冻结,并于产品成立日进行扣划。认购交易将于产品成立日进行确认,并按照产品初始单位净值折算认购份额。 如新增认购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 50%,产品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超出部分的认购申请。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 下之前,产品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3.76%,本产品拟投资资产包含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资管产品及公募基金等,业绩比较基准参考发行前1个月的中债平均收益率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资产的平均收益率,结合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沪深300指数等历史数据,测算资产收益进行确定。(以上均为年化收益率)。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动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 进行信息披露。 |
初始单位净值 | 1.0000 元/份 |
理财产品费用 | 理财产品费用包含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浮动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各费用率均为年化数值。 1、销售服务费率为0.30%; 2、固定管理费率为0.05%; |
3、托管费率为0.007%; 4、本产品收取浮动管理费,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3.76%),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3.76%),则超过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5、其他费用。 详细内容见以下“产品费用”条款。 | |
认购费率 | 0% |
认购起点金额 | 认购起点金额为 1 元,高于认购起点金额部分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对起点金额、递增金额进行重新设定,但不得低于销售文件之约定,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的,以该代理销售机构最 终披露为准。 |
产品管理人 |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代理销售)机构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销售)机构负责产品销售渠道维护、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供产品申购赎回(如有)等服务,并协助开展合同签署、信息披露、客户咨询等销售服务。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负责指令处理、资金清算、证券结 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等职责。 |
投资合作机构 | 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投资合作机构主要负责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受托投资或者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产品目前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以后续信息披 露为准。 |
提前终止权 | 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在产品运作期间内,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视产品运行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以 下“产品提前终止”条款。 |
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定工作日 |
税款 |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理财产品承担,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产品管理人以理财资金予以缴纳。除 |
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 行申报及缴纳,理财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 |
其他规定 | 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理财产品直接或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间接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及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同业借款,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打新、定增、配股、融资融券等投融资形式,不含新三板),其他符合监管规定可参与的权益类资产等。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如下:
投资品种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80%-100% |
权益类资产 | 0%-20% |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披露。高风险资产类型超出以上投资比例范围的,将先取得投资者同意。非因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特别提示:
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本产品投资的资产面临各类市场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不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及理财收益的实现。
三、理财产品认购
1、认购费率为0%。
2、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初始单位净值。认购份额保留至0.01份,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3、认购资金冻结日至产品成立日前一日,产品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代理销售机构是否计付利息以代理销售机构为准。产品成立当天资金不计活期利息。如产品不成立,产品认购期结束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4、认购情况举例:
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50,000.00元认购本产品,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认购份额=50,000.00/(1+0%)/1.0000=50,000.00份。
四、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到期或发生其他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
品。如本产品提前终止,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并于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资金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具体到账时间以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五、理财产品收益计算
1、理财产品总净值= 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和固定管理费等)-理财产品累计终止和分红总金额。
2、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总存续份额。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四位以下舍位)。
1、本产品收取销售服务费0.30%、固定管理费0.05%和托管费0.007%,各费用率均为年化数值。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自产品成立日起按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每日计提。
2、本产品收取浮动管理费,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3.76%),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3.76%),则超过部分1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9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3、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具体按照实际发生列支。
4、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对费用的调整将依约定进行公告。若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可通过赎回退出本产品。投资者未在变更生效前提出赎回申请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后条款,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内容进行操作。
(以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4.85%,期限 368 天,浮动管理费收取 80%为例)
情景1:以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为例,购买时单位净值为1.0000,折算份额为100,000.00
份。产品到期时,若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依然为 100,000.00 份(即存续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税费后, 单位净值为 1.0510 , 此时,
(1.0510/1.0000-1)×365/368=5.06%>4.85%,即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产品管理人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收取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为:
100,000.00×[1.0510-1.0000×(1+4.85%×368/365)]×80%=168.11 元
扣除浮动管理费后,投资者最终收益为:
100,000.00×(1.0510-1.0000)-168.11=4,931.89 元,产品到期时,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相当于达到年化收益率水平为:4,931.89/100,000.00×365/368=4.89%。
情景2:以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为例,购买时单位净值为1.0000,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产品到期时,若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依然为 100,000.00 份(即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税费后,单位净值为 1.0476,此时,(1.0476/1.0000-1)×365/368=4.72%<4.85%,即折算的年化收益率未达到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最终收益为:
100,000.00×(1.0476-1.0000)=4,760.00 元。
情景3:以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为例,购买时单位净值为1.0000,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产品到期时,若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依然为 100,000.00 份(即存续期中未发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扣除销售服务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税费后,单位净值为 0.9975,则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最终收益为:
100,000.00×(0.9975-1.0000)=-250.00 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收益以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支付为准。)
(四)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六、理财产品估值
本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本理财产品估值日为每周五(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及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估值。其中,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政策规定的债券类资产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对在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格。
(3)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银行存款(含证券交易保证金)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c)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d)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a)(b)(c)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6、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计算其价值。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产品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七、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xx.xxxxx.xxx)、代理销售机构相关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的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该等披露视为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投资者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并及
时主动查询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披露的本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销售(代理销售)机构,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间
1、发行公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布本产品发行公告。
2、到期公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产品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本产品到期公
告。
3、净值公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周五(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后的2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单位净值等。
4、定期报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季度末产品的季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公布产品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产品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逢半年末,半年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合并。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5、重大事项公告:在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6、临时性信息披露:若发生理财产品不成立、变更募集期、提前终止、规模调整等经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判断可能对投资者产生影响的事项时,或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必须披露的,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八、其他事项
(一)投资者可通过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在产品存续期内查询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等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有义务及时核对所收到的任何款项,以及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是否准确。如投资者有疑义,应在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相关信息资料后的 30 日内提出;如投资者在前述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投资者无疑义。但除非存在明显的计算错误,本产品的款项以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记载为准。
(三)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四)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10TKW7P】;渝农商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代码:【Z0028H250000001】。
(五)如需咨询或投诉请通过投资者权益须知上载明的渠道反馈。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