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类: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中,第 1 项至第 5 项; B 类: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中,第 1、2、3、5 项。
三方协议
甲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授权代表: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自动填入】_证券营业部/分公司
乙方(证券经纪人):_【自动填入】_ 身份证号码: 【自动填入】
丙方(自然人):_【预约填入】_ 身份证号码: 【预约填入】
丙方(机构): 【预约填入】_ 营业执照号: 【预约填入】
法定代表人: 【预约填入】 授权代表人: 【预约填入】
鉴于: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业务服务的合法经营机构,现授权甲方_【自动填入】_证券营业部/分公司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具体负责对乙方的业务监督;乙方是与甲方签署《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理甲方开展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的证券经纪人,丙方是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并指定甲方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客户。
为了明确乙方开展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的责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管理制度,甲方与乙方于【自动填入】年【自动填入】月【自动填入】日签订了《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就甲方向乙方授权范围、委托代理期限及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约定,现告知丙方,请丙方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和风险提示,并签字确认:
乙方作为证券经纪人与甲方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并非甲方及证券营业部/分公司内部员工。
一、甲方授权乙方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一般授权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其中,甲方对乙方授权范围采取【自动填入】类:
A 类: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中,第 1 项至第 5 项; B 类: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中,第 1、2、3、5 项。
(二)特别授权
因业务需要,如需新增甲方一般授权以外其他业务权限,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特别授权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签署特别授权委托书,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丙xxx授权内容。
二、委托代理期限: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期限共壹年,从【自动填入】年
【自动填入】月【自动填入】日至【自动填入】年【自动填入】月【自动填入】
日止,期满甲方未重新授权或甲方提前解除授权(重新授权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的代理权限终止,乙方不得再以甲方或证券营业部/分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 证券经纪业务,丙方也不能接受或委托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否则,一切责任 和所有损失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届时,甲方将重新指定新的服务人员向丙方提供证券经纪业务服务。
特别提示:对于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代理权限及执业行为或甲乙双方
委托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继续以甲方或证券营业部/分公司名义从事的任何行为,是无效的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应当提高警惕,自觉抵制。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甲方及证券营业部/分公司反映,以免自身权益受损。
三、乙方在开展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中,严禁以下禁止性行为:
(一)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收受他人赠送的股
票;
(二)代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以甲方或证券营业部/分公司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四)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五)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七)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
(八)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客户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宣传或使用预期收益率宣传代销产品;
(九)未经公司组织与授权,私自代销金融产品;
(十)向客户提供非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咨询服务产品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未经甲方授权,私自向客户
传递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十一)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十二)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十三)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四)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十五)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违规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十六)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十七)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请丙方注意:本风险提示为列举式,不能揭示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所有风
险,请丙方及时了解证券行业新的规定和行业动态,有效防范风险。四、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为丙方提供专业服务。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根据甲方业务授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为丙方提供基础服务,不得有任何禁止性行为,不得超出甲方业务授权开展业务,并接受甲方及证券营业部/分公司的监督管理。甲乙双方委托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不得以甲方或证券营业部/分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在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乙方就相关业务向丙方的介绍、指引、解释说明等
与甲方业务规则或与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不一致的,以甲方的业务规则或
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三)丙方已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并签署开户协议,了解开户文本相关内容,了解证券市场风险,知晓乙方代理业务的范围、权限、期限及禁止性行为规定,在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服务及乙方提供的基础服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和业务规则,不向甲方工作人员及乙方提出全权委托要求,也不将账户密码和银行密码告知乙方,相关证券买卖应由丙方自主决策并自行操作,如有违反,相应责任和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五、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均应遵守上述约定,若有违反将承担相应责任。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以电子协议的形式进行签署。当丙方按照甲方自有服务平台(包括客户端等)相应提示,对本协议的内容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签约”后,则视为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同意并签署本协议,丙方开户成功后本协议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