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 日:指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协议
甲方:投资人
乙方: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账户开立、账户信息修改、密码修改、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下达其他交易指令、撤销当日交易申请、设置基金分红方式、当日交易申请查询、历史交易确认查询、基金账户余额查询等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网上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移动端交易平台,下同)从事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账户开立、账户信息修改、密码修改、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下达其他交易指令、撤销当日交易申请、设置基金分红方式、当日交易申请查询、历史交易确认查询、基金账户余额查询等。
2、投资人:指依照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规定,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人。目前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交易账户:指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或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9、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在开放期内,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下称“转出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下称“转入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10、定期定额投资:指投资人签署定期定额申购协议,指定基金品种、扣款日期、扣款周期(按月/按周/按双周等)、选择协议开始月份和固定扣款金额,由本公司根据投资人的授权,按协议约定的扣款日期(非交易日顺延),在投资人指定的结算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11、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12、T 日:指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13、T+n 日:指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1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5、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16、业务规则:是指《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其修改或补充。
投资人办理网上交易的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对上述术语另有其他定义的,以相关基金合同的定义为准。
第二条 服务内容
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撤销网上提交的交易申请、设置基金分红方式、账户基本信息修改、网上登陆密码修改、并提供交易记录及对账单查询等。
第三条 风险提示
1、投资人自愿申请使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料被篡改、交易申请失败、账户资料泄露引起的资产损失等。
2、本公司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投资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本公司在此xx提示投资人进行网上交易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
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或停顿或数据错误。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并误导投资人。
(5)投资人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因为自身计算机、手机被攻击、被安装有病毒或木马程序而被泄露或仿冒,并进而可能造成投资人身份被他人盗用而带来资产损失。
(6)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手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人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7)投资人本身的计算机、手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对投资人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8)因投资人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基金业监管规定,投资人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认、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业务需要按规定提交个人信息,其中包含大量个人敏感信息。本公司将通过隐私政策告知投资人阅读本公司收集、存储、处理、与第三方分享甲方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及保存期限等,部分信息需要投资人通过电子留痕方式确认同意。如投资人不同意向乙方提供信息,则投资人无法享受本公司提供的相应产品以及服务。因此投资人须留意相关提示并仔细阅读,以保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投资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投资人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示对上述损失不向本公司追索或要求补偿。
3、投资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本公司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4、投资人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投资人自愿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投资人亲临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
5、投资人保证用于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6、投资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公司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登陆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填写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资金结算账户等)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投资人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投资人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本公司有权拒绝向投资人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投资人承担。
7、投资人承诺其拥有适用法律下适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使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服务。投资人理解 “中国税收居民”及“非居民”的含义,投资人使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将视为声明其税收身份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投资人除在中国缴纳税款外,不具有其他任何国家(地区)的税收缴纳义务。若投资人无法准确理解“中国税收居民”、“非
居民”含义的,请勿继续之后的交易等流程;若投资人具有其他国家
(地区)税收身份的,请联系本公司完成税收居民身份申报后再继续之后的交易等流程。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
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日的离境。“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
本公司有权根据投资人的开户资料,对上述声明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如本公司认为投资人的声明存在不合理信息时,有权要求投资人重新提供有效声明文件或者对此作出解释,否则,本公司有权暂停为投资人办理全部或部分业务。
同时,若投资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化,请投资人务必于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本公司。
8、投资人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投资人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投资人提供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9、投资人承诺独立使用本协议规定的网上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其个人账户;投资人不得利用网上交易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10、如投资人拟通过第三方支付通道划付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等基金款项,投资人承诺授权本公司根据投资人指令,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从投资人借记卡账户扣划相应款项至本公司指定收款账户。
11、投资人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
因投资人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其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保密义务。投资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和密码,不应将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不应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并应定期更换投资人的密码。投资人确认,凡是使用投资人密码登陆后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人亲自办理或经其合法授权的有效交易申请。投资人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投资人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系,投资人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4、投资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攻击本公司网络或破坏本公司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5、投资人对其各项交易申请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遭受的损失。
16、投资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7、投资人同意遵守《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其后续的修订或补充。
18、投资人同意接受本公司提供的短信服务,以接收各类由本公司发送的信息。如投资人拟暂停该功能,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办理暂停业务。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本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措施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3、对投资人的网上交易,本公司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人交易行为的证明。本公司对投资人的账户资料、交易申请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投资人许可,本公司不得透露投资人在本公司登记的任何资料。但本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所需或为内部审计所用而提供投资人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本公司除在本协议或其他公告文件中明确作出承诺并愿承担 相应责任外,未以其他任何方式向投资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本公司的其他任何行为亦不得视为默示性的承诺或保证。
第六条 交易提示
投资人网上提交的交易申请,以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交易受理时间为: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规定的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如投资人在 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视为 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募集期截止日 15:00 之后提交的申请作废。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T 日交易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均为T 日15:00, T 日交易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 T+1 日的申请,认购/申购申请时间以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认购/ 申购申请受理时间以客户交易申请时间和客户实际资金到账时间中 较晚时间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合法、合理的需要暂时中止提供基金 网上交易服务,但需在公司网站或移动端交易平台上公告告知投资人。
本公司可能为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投资人电话联系。投
资人应指定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本公司有权不受理该笔交易。
本公司有权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并将该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投资人特此同意本公司对电话语音进行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并同意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手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法规、政策重大变化,或本公司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及时通过约定的交易手段下达申请交易。
5、因投资人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本公司未能按时或及时收到投资人申请信息,或者本公司收到的投资人申请信息不完整。
6、因投资人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
7、因银行或其他结算机构划款延误。
8、因银行或其他结算机构暂时中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而导致投资人无法使用网上交易服务等。
9、投资人与本公司通过本公司合作结算机构进行收付款过程中非本公司原因引起的数据错误。
10、对投资人所有的网上交易申请,本公司仅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以确认包含本申请规定的内容的网上交易申请为投资人本人提出,本公司可以充分信赖该等交易申请而受理。因投资人账户信息或密码泄露导致任何损失,则投资人应当承认该等网上交易申请对自己的约束力,承受由此造成的损失且补偿本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
11、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本公司免责事项。
一旦发现以上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提示信息。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修改或增补 本协议内容的权利,并及时将协议修订版本公司网页更新公布。如本 协议修订后,投资人继续使用网上交易服务的,即默认其已阅读、了 解并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内容。如投资人不同意修订后的协议内容,则投资人无法享受本公司提供的相应产品以及服务。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将作相应的调整。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投资人在网上开户申请时,勾选本协议并点击“确认”(或“继续”)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投资人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投资人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或注销基金账户。
(4)本公司不再作为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或投资人所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提示
建议投资人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的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及签订本协议。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与本公司签订本协议。投资人于网上开户过程中勾选本协议并点击“确认”
(或“继续”)按钮即被视为其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同意签署。
投资人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投资人在登录网上交易时使用登录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