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文化創意產學園區
廠商進駐合約書
進駐廠商:
合約期間:108 年 4 月 1 日至 109 年 3 月 31 日止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文化創意產學園區廠商進駐合約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以下簡稱甲方)為加強產學合作,推廣文創藝術產業,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甲方使用之土地及建物範圍內,接受 (以下簡稱乙方)申請進駐甲方文化創意產學園區,爰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合約內容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約文件及效力
合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 本合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進駐企業工坊審查輔導考核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辦法。
(三)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進駐企業工坊收費實施要點。
合約自甲乙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並以甲方簽署日為簽約日。合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 履約標的
營運輔導計畫內容:詳見所附 乙方營運計畫書。第三條 進駐費用及繳款方式
(一) 進駐費用:每月每坪為新臺幣 200 元(不足 1 坪者以 1 坪計)。
(二) 水電費:
1. 110V 電費與水費:每月新臺幣 1,000 元。
2. 220V 水電費:依照總務處依各廠商實際使用度數製作每月用電抄表紀錄單,交由文創處通知各廠商與進駐費用一同繳交。
(三)繳費方式:自進駐日起算每期以三個月計,當期期初十日前繳交一期三個月費用。
(四)繳款方式:現金繳付或匯款兩者擇一。
1.現金:請至甲方文創處繳交。
2.匯款:請匯款後將收據影本以傳真、電子郵件或親繳方式提供本校文創處。匯款資料如下:銀行名稱:第一商業銀行;銀行代碼:007;所屬分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育成中心 404 專戶。
第四條 進駐履約保證金
乙方須繳交新臺幣 10,000 元之進駐履約保證金;於第五條合約期滿不續約時,扣除未付清之應付款項後,無息退還。本合約簽訂之後,乙方需負責設施維護之責。
第五條 履約期限
(一) 本合約進駐輔導期間為 108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3 月 31 日止(最長期間為一年,期滿後得視情況優先續約)。
(二) 輔導期間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前終止甲方使用權,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乙方無條件回復原狀(騰空)返還使用物,如屆時未搬,乙方承租範圍內之物品視同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置,絕無異議。
第六條 進駐期間
(一)本合約簽訂後,乙方應自接獲甲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進駐,逾期經催告仍未進駐者視為棄權並沒收進駐保證金。
(二) 乙方自進駐後,每週需保證進駐使用空間四日以上(含四日),違反者甲方得隨時解除合約。
第七條 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義務:
(一)依據乙方營運計畫書,提供培育、諮詢、技術輔導及協助乙方申請補助款,並與乙方共同商定提高營運績效之輔導工作項目及時程。
(二)甲方為執行輔導項目,得推薦甲方既有之服務業務予乙方,由乙方按甲方所訂管理規定使用之。
(三)凡未列於本合約內之甲方服務項目,乙方有額外需求者,按甲方所訂收費標準付費。
乙方權利義務:
(一)合約期間內應參加甲方所辦理之輔導研討會議。
(二)乙方於進駐前所申請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營運祕密、技術或成品企劃創意等機密資料,應自行妥善保管。
(三)乙方於合約期間內依合約需刊登列有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文化創意產學園區字樣之廣告時,應將文稿交甲方審核以書面確認後始得刊登。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一)乙方應自行負擔電話通話費及申請費,由乙方自行向中華電信申請並核付相關費用,並將申請妥之文件影本送甲方備查,終止進駐後應辦理退租。
(二)乙方應負擔近駐單位之內部水電線路、開關及燈具費用。乙方及實習工廠所在之建物之電力需求與一般教室用電需求相同,依申請進駐面積估算大約為三間一般教室的電力。
(三)甲方負責申請設置外部水電及水錶與電錶,乙方自行負擔 220V 之電費,並按錶計費,與進駐服務費一同繳交。
(x)xxxxxxx,x方應無償提供教學必要之設備及設備操作訓練,以保障使用者安全及維護設備品質。
(五)甲方同意乙方依其人力及時間之狀況,得自行訂立規範工作室使用辦法,包括使用之對象、時間、範圍、安全守則、罰則等,為副本應告知甲方。
(六)合作方式及回饋機制依第九條回饋機制辦理。
(七)非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與義務移轉或讓與第三人。
(八)本合約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變更之原因,導致無法履約之情事者,雙方得合意提前終止本合約。
(九)本合約各條款係基於雙方之權利義務共同約定,於合約期間內,對合約已規定之事項或未規定之事項,有變更增減之必要時,應經雙方另以依
書面協議,該協議書亦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十) 本合約期滿如非因甲方喪失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或甲乙任一方於期間屆滿前放棄續約,乙方得優先續約。惟雙方權利義務如需另行以書面協商者,未能達成協議時,視同乙方放棄優先續約權。
(十一) 乙方進駐期間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營運場所專任負責人,代表乙方常駐營運場所,管理其員工、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派駐之從業人員以三人為原則,並應於進駐前將員工資料名冊送甲方備查,變更時亦同。
(十二)乙方派駐之所有從業人員之勞健保費用、管理、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均由乙方負責。
(十三)乙方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章規定,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上之指示,如有不聽指導、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撤換之,乙方應立即照辦,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十四)乙方應恪遵勞安、環保、稅捐等法令規定,若有違失,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十五)進行建教合作與實習教學時,xxx協同教師,維護學生實習安全。若屬器具造成違失者,應由乙方負責賠償,與甲方無涉。
(十六) 乙方業務應以建教、研發及推廣為主,若因項目不同而有違失者,概由乙方負責。
(十七) 乙方就進駐之使用空間及人員應自行投保火險、人身意外險等保險。
第九條 回饋機制
(一)乙方進駐企業工坊應提供甲方本校之基本回饋如下:
1. 提供教學與實習空間,並配合學校教學協助及輔導學生實習。
2. 配合學校開放參觀導覽。
3. 提供甲方每年行政服務回饋金新臺幣 1 萬 2,000 元整,如中途解約者按進駐月數之比例計繳。(如聘用甲方學生時,可以工讀時數折抵,時薪依學務處標準計算)
(二)進駐企業工坊支付甲方回饋金之標準如下:
1.經由甲方育成中心或教師協助,獲得專案計畫或政府補助金額者,應提撥補助金之 10%~15%回饋本校。
2.經由甲方育成中心或教師協助完成新產品開發者,應提供每年總營業額之 2%~10%回饋甲方。
3.經由甲方育成中心或師生協助完成輔導開發技術移轉並取得商業產出者,應提供 10 年內專利技術移轉或授權金之 10%~20%回饋。
4.前項回饋比例得經甲方文創會議決議調整之。
(三)額外回饋項目如下,得作為續約參考:
1.實質回饋:包括現金、股票、設備與產品、學生工讀金或獎學金、及對本校各項學術支援。
2.服務回饋:包括提供教學服務、學生實習、畢業生專職工作、園區美化、社區服務、參與活動辦理、及引進校外資源貢獻園區等。
3.其他事項。
(四)以上回饋,企業工坊應於每年進駐之第 11 個月前回饋本校。回饋可以工讀時數折抵,但限臺藝大學生,時薪依學務處標準。
第十條 保密責任
(一)甲乙雙方對他方機密事項應負保密責任。
(二)本合約之執行報告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對外發表,乙方對外發表時應標明「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輔助辦理」字樣。
第十一條 合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合約之一部或全部,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時,應即停止進行作業且不得申請退費或要求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其因耽誤、延遲而造成甲方之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不得異議。
1. 違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進駐企業工坊審查輔導考核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辦法之規定。
2. 未遵守甲方管理規定使用公共設施,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
3. 未遵守甲方履約管理之規定遲滯繳納進駐服務費或水電費達二期以上,經甲方通知補繳,未依限繳交者。
4. 於同一年度內同時進駐兩家以上育成中心,經查明屬實者。
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約者。
7. 有破產、解散、停業、歇業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8. 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二)乙方如因前項所列情事之一經甲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使用甲方之設備全部無條件歸還甲方,且搬離甲方營運場所並負責清理營運場所至恢復原狀止,逾期不處理者,乙方所遺留於營運場所之一切物品,甲方得以廢棄物處理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絕無異議。
(三)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有上述情形者,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部分請求甲方延長履約期限、退還合約價金或任何賠償或補償。
(四)乙方若營運順利,企業規模成長迅速,得向甲方申請同意提前終止合約,並依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進駐企業工坊審查輔導考核委員會設置及實施辦法遷離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二條 x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經雙方同意,得以附件補充外,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合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甲方召集協調會解決。
2.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3.提起民事訴訟。
4.依合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提付仲裁除外)處理。
(二) 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本合約有關之通知,雙方均應以本合約所載他方之地址作為寄達處所,地址如有變更應事先通知他方。如有拒收、怠收、地址遷移致無法送達之者,均以郵局雙掛號付郵之次日視為送達之日。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法定代理人: xxx
地 址: xxxxxxxxxxx 00 x
x x: xxxx: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