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以下简称航运及商品)市场行为,防范和化解清算风险,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规则所指航运及商品,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上海清算所认定的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达成交易的航运运费指数衍生品及大宗商品价格指数衍生品。上海清算所为航运及商品交易提供中央对手清算服务。
航运及大宗商品金融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以下简称本清算业务),是指符合上海清算所规定的航运及商品交易在经清算会员确认后,由上海清算所承继清算会员资金清算结算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第三条 x规则适用于航运及商品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人、经纪公司、清算会员及上海清算所等。
第四条 航运及商品市场参与者应遵守本规则、业务指南及相关协议等。
第二章 产品与协议
第五条 航运运费指数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以运费指数方发布的航运运费指数为标的的远期协议、掉期协议、期权及其他。
大宗商品价格指数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以铁矿石、煤炭等大
宗商品价格指数为标的的远期协议、掉期协议、期权及其他。第六条 远期协议、掉期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种类、协议名称、产品简称、协议规模、协议价格、最低价格波幅、协议数量、协议期限、成交数据接收时间、最后交易日、最终结算日、最终结算价格等。
第七条 协议期限包括月度协议、季度协议和年度协议。协议存续期内,每月进行结算。
第八条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产品类别及协议规格,并向市场公告后实施。
第三章 投资人
第九条 投资人,指上海清算所认可的可参与航运及商品交易的交易主体。投资人包括客户及普通清算会员。
第十条 投资人应通过经纪公司达成航运及商品交易。投资人在参与航运及商品交易前,应选定经纪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及风险提示书,并指定授权交易员。
第十一条 客户应通过代理清算会员办理航运及商品交易的资金清算结算。客户在参与航运及商品交易前,应选择代理清算会员,签订清算协议及风险提示书。
第十二条 客户在参与本清算业务前,应在代理清算会员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向其足额交纳保证金和其他相关款项。
第十三条 投资人在参与本清算业务前,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投资人编码。投资人编码是识别投资人身份的唯一标识。
第十四条 投资人在参与本清算业务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海清算所有关规定,以及与相关机构签订的协议。
第四章 经纪公司
第十五条 经纪公司,指经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帮助投资人达成航运及商品交易并向上海清算所实时发送交易成交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作为经纪公司的机构,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上海清算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认定其具备经纪业务资格的,将与其签署协议,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告经纪公司名单。
第十八条 经纪公司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将成交数据实时发送上海清算所。经纪公司应保证所提交成交数据为投资人真实委托。经纪公司提交的成交数据与真实委托不符的,由经纪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经纪公司应遵守与上海清算所签署的协议以及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并接受上海清算所的定期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经纪公司要求终止经纪业务资格的,应提前三十天向上海清算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经纪公司应妥善保管经纪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其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清算会员
第二十二条 清算会员,包括综合清算会员、普通清算会员和代理清算会员。综合清算会员可参与本清算业务的自营业务清算和代理业务清算;普通清算会员可参与本清算业务的自营业务清算;代理清算会员可参与本清算业务的代理业务清算。
综合清算会员相关规定将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分层清算制度,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进行资金清算结算,代理清算会员与其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结算。代理清算会员承担其客户的资金清算结算责任。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上海清算所相关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及其他上海清算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可申请成为清算会员。
第二十五条 清算会员参与本清算业务前,应与上海清算所签订中央对手清算协议,并完成相关内部系统开发、与上海清算所联网及客户终端安装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清算会员应以其自身名义在上海清算所开立航运及商品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其交纳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并通过该账户进行保证金、费用及相关款项的结算。
第二十七条 清算会员应指派两名以上清算员,代表其办理航运及商品交易的资金清算结算。清算员应参加上海清算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清算会员对其清算员参与本清算业务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普通清算会员应与上海清算所完成其自营头寸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代理清算会员应与上海清算所进行资金结算,并完成与其客户的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客户发生违约的,代理清算会员应向上海清算所履行完毕其义务,并依据其与客户签订的清算协议的约定向客户进行追索。
第三十一条 清算会员应妥善保管清算业务相关资料和信息,代理清算会员应为其客户保守商业秘密,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代理清算会员可向客户收取清算费及结算费。
第六章 清算和结算
第三十三条 经纪公司应在工作日规定时间内实时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成交数据。
第三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对接收到的成交数据进行成交要素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上海清算所将通过成交要素检查的客户成交数据实时发送至代理清算会员,由其进行承接确认。
第三十六条 成交数据的接收时间及确认结果,以上海清算所系统为准。因特殊情况造成上海清算所与经纪公司或清算会员数据发送中断的,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上海清算所对普通清算会员成交数据以及通过代理清算会员承接确认的客户成交数据进行风控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通过风控检查的航运及商品交易,上海清算所承继清算会员清算结算的权利义务,此后该笔交易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第三十九条 每日规定时间内,上海清算所进行日终清算处理,确定当日结算价格、调整当日最低保证金要求、计算当日盈亏及清算会员应收应付资金,生成并发送资金结算清单。清算会员应严格按照资金结算清单履行结算义务。若有异议,按照资金结算清单与上海清算所完成结算后,就异议内容告知上海清算所,双方核实后调整解决。
第四十条 上海清算所通过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进行结算处理。清算会员应收资金的,直接贷记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清算会员应付资金的,直接借记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代理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可用资金不足的,上海清算所从其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扣收;普通清算会员资金结算账户可用资金不足的,由普通清算会员在规定时点前划入。
第四十一条 代理清算会员在收到资金结算清单后与其客户进行资金清算结算。客户应收资金的,直接贷记客户保证金账户;客户应付资金的,直接借记客户保证金账户;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不足的,按照与客户签订的清算协议中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成
交数据接收时间及清算结算时间。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防范和化解中央对手清算风险,上海清算所实行头寸限额、保证金、日间容忍度、实时监控、清算基金、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按照客户和清算会员分别设定头寸限额,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头寸限额包括单产品头寸限额及头寸总限额。
第四十五条 单产品头寸限额是指上海清算所为某一客户或清算会员某一产品核定的头寸上限。
第四十六条 头寸总限额是指某一客户或清算会员参与本清算业务的头寸上限。
第四十七条 保证金是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现金担保品,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规违约对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损失。保证金包括最低保证金和特殊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最低保证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违规违约情况下,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理所产生的一定置信度下的潜在损失。最低保证金要求由上海清算所规定。
第四十九条 特殊保证金用于弥补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况下清算会员违规违约给上海清算所造成的潜在额外损失。
第五十条 日间容忍度是指由上海清算所批准的、代理清算会员由于其客户交易所产生的追加保证金的日间最大额度。
第五十一条 上海清算所实时监控清算会员持仓头寸的浮动损益,清算会员持仓头寸的浮动损失超出规定范围,上海清算所采取追加特殊保证金等措施。
第五十二条 清算基金是清算会员参与本清算业务时向上海清算所交纳的现金,用于弥补本清算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损失中保证金覆盖不足的部分。
第五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是指上海清算所根据本清算业务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清算会员重大违约损失以及与上海清算所金融市场清算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损失。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代理清算会员未在上海清算所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应付资金或特殊保证金等,且上海清算所从其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主动扣收失败的,构成代理清算会员对上海清算所违约。普通清算会员未在上海清算所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应付资金或特殊保证金等的,构成普通清算会员对上海清算所违约。
第五十五条 清算会员违约的,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暂停违约清算会员业务资格;
(二)冻结违约清算会员与本清算业务相关的资金或资产;
(三)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协议启动银行授信,完成对未违约清算会员的清算结算义务;
(四)向违约清算会员追索违约资金,并按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一逐日计收违约金;
(五)对违约代理清算会员名下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或强制结算处理;
(六)对违约普通清算会员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或强制结算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上海清算所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约清算会员实施强制出售头寸以弥补违约损失。上海清算所委托指定的经纪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进行平仓。
第五十七条 上海清算所实行强制结算制度。强制结算是指上海清算所为防范风险,在强行平仓无法执行时,将持有该协议的对手方持有的头寸按一定规则强行进行交割并完成资金划付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因清算会员违约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违约清算会员承担。
第五十九条 客户违约的,代理清算会员应继续履行对上海清算所的结算义务。
第六十条 客户违约的,代理清算会员可要求客户自行减仓,也可按照与客户的清算协议的约定自行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并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报告,或委托上海清算所协助对该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无法平仓的头寸,代理清算会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强制结算申请。该申请通过上海清算所审核后,上海清算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强制结算。
第六十二条 因客户违约产生的损失,代理清算会员可依据其与客户签订的清算协议向客户进行追索,并及时向上海清算所报送其对客户的违约处理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为本清算业务提供有偿服务,收费规则另行公布。
第六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调整。
第六十五条 x规则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x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