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營造綜合保險037E(CAR)僱主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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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產物營造綜合保險037E(CAR)僱主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
97.06.20 兆產(97)備字第 0632 號函備查
97.10.24 兆產(97)備字第 1052 號函備查
保險單號碼: 字第 條款號碼: 字第 | |||||
被保險人: | |||||
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 時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時止 | |||||
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自 | (新台幣元)每一事故 | 保 | (新台幣元) |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台幣元) | 負 | 險 | |||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新台幣元) | 額 | 費 |
承保範圍:
一、茲約定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施工處所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以下稱承保工程)之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條款載明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工程承攬人或其轉包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二、被保險人因第一條承保之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不保事項:
三、(一)本公司對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之惡意行為。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本身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條款另有約定或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通知義務:
四、本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係以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準,凡保險金額低於本營造綜合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四條規定之總工程費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本公司並加繳僱主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
理賠事項:
五、被保險人對於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除必須之急救費用外,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六、遇有本條款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發生時,倘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低於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本公司僅按承保工程之保險金額與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比例負賠償之責。
本條款適用於營造綜合保險,其約定與基本條款牴觸時以本條款為準,未記載事項仍依基本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