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登记编号:2015010XXXX
合同登记编号:2015010XXXX
项目名称 ■品牌价值评价
委托方(甲方)
评价方(乙方)上海新世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5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北 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29187-2012《品牌评价品牌价值评价要求》、GB/T29188-2012《品牌评价多周期超额收益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项目,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遵守履行。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充分知悉并了解本合同全部定义、条款之内容。
项目名称:
甲方向乙方申请以下品牌进行品牌价值评价服务;
甲方进行价值评价的品牌名称样式(黑白版或彩色版)
-
注;工商局注册商标号及图案
品牌价值评价的目的
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品牌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甲方的品牌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解释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为甲方的品牌资产将要获得的品牌融资额度提供参考依据;
品牌价值评价报告可以用于品牌发展战略分析;
以品牌资产对外投资;
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清算;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其它单位,收购资产,与其它单位置换资产;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需要实施品牌价值评价的事项;
品牌价值评价范围和评价基准日
品牌价值评价的服务范围;
评价基准日:
品牌价值评价服务期限:
评价依据方法;
品牌价值评价项目服务人员
品牌价值评价服务实施组长负责制:
组长:
组员:
品牌价值评价服务费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通知和BMC的收费标准,双方议定品牌价值评价服务费为 人民币。甲方自签订合同后 日内支付 为项目启动费,甲方在确认 评价报告书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的品牌价值评价服务费,乙方收款后须向甲方提供税务规定的有效发票。
支付方式:□转账 □支票 □现金。
评价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委托方(甲方)承担。
因甲方原因造成 价值评价业务中止或解除本约定书时,评价机构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价服务费。
品牌价值评价报告使用者
品牌价值评价服务对象;
本评价报告仅供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价报告使用者,按照本品牌价值评价目的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评价人员和评价机构对委托方和其他评价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品牌价值评价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提交评价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品牌价值评价申请书、经济行为文件、权属证明以及其他的评价资料(详见附件);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品牌价值评价申报资料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委托的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正式的《品牌价值评价报告书》一式 份。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评价工作时,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 利:
有权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提出品牌价值评价范围的要求(包括产品/服务/品牌所属实体);
有权对乙方在品牌价值评价服务过程或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申诉或投诉。
2)义 务:
初次申请前确保委托评价的品牌所属实体单位在符合国家财税制度下有效运行不少于 3 年,委托评价的所属品牌稳定的情况下持续使用。
遵守工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商管理和地方工商督x等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和协助,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甲方应当为评价人员执行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甲方应当根据评价业务需要,负责评价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认证规定,按时交纳和承担各项费用,逾期交费按合同总额每日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同时提交的资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恰当使用评价报告是甲方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评价报告仅供甲方和本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及其他评价使用者应恰当使用评价报告,评价人员和评价机构对甲方和其他评价报告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价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评价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价报告中载明的评价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签字人员及评价机构无关。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价结论,对评价对象在评价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有权按品牌价值准则的要求实施相关的评价程序,取得相关的评价资料。
有权在甲方品牌所属权出现异常情况时,适时地安排非例行的评价和评估;其时间及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乙方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义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评价机构的规定。
按照评价流程和评价所依据的标准及本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地为甲方提供评价服务。
严格保密承诺,不得将甲方在经营、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以任何方式泄密给第三方。但下列情况除外:
a)甲方已公开的信息;
b)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c)应法律要求时。
负责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甲方已获品牌价值评价的信息。
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价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乙方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合同生效
x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完成签署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的正式信息均应以书面形式文件表达(允许使用传真件、电子邮件)。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始得终止。
合同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依法定程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合同,如签订合同后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由于终止合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不可抗力应是法律上认可的)。
合同更改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合同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应签署《合同更改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新条款生效后,本合同中与其相抵触的条款失效。
通知和送达
各方同意以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对上述地址有修改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仍以载明地址为准。甲、乙方确认:甲、乙方任何书面文件或通知送达下述联系人(含确认的电子邮件)的视为有效送达,该联系人及邮件的回复视为甲、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方如变更上述联系人,须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附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如因任何一方未对本协议确定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指定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进行及时通知,导致双方有关文件无法有效送达的,变更方不得对因此导致的任何不利或损失向相对方主张权利。
其它事宜
甲方须按《品牌价值评价申请书》的要求提交资料,乙方对申请书审核通过后方可安排评价任务。审核中涉及合同有关内容变更时,以双方文字确认为准。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是否需要专项增值税票:□否 □是
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否 □是,
纳税人识别号: , 并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委托方(甲方):
通讯地址: 邮编:
企业网址: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单位公章:
日期: 2015 年 月 日
评价方(乙方):上海新世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000x00xXx xx: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 E-mail: xxxx@xxxxxxxx.xxx
联 系 人: xxx 电话: (8610)00000000 手机;00000000000
财务电话:(8621)00000000 传真:(021)58304013 邮箱; 0000000000@xx.xxx
开户名称:上海新世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建行上海浦电路支行 帐号: 3100 1527 4000 5002 6489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单位公章:
日期: 2015年 月 日
附件;
品牌价值评价需提供资料清单
品牌价值评价业务约定书;(用于二方指定评价任务时使用)
品牌价值评价申请书;(用于三方品牌价值评价)
向上级单位或股东会报告品牌价值评价行为的申请和批准文件;
委托方与品牌占有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方与品牌占有方协议;
品牌所属实体公司章程、协议;
与品牌价值评价行为相关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品牌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与品牌相关的商标、专利、著作权复印件及其法律保护状况登记表;
评价基准日前三至五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购入专利、商标的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
专利、商标、申报材料、缴纳年费发票复印件;
专利、专有技术项目开发成本费用方面的资料、使用实施资料、历史收益情况;
研发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
研发产品的市场状况、竞争对手、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报告;
与品牌价值评价行为相关的文件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被评价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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