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项业务申请约定条款
一、总则
1. 本各项业务申请约定条款(以下简称本约定条款)适用于网上银行服务(含手机银行)、自动化讯息通知服务、微信公众号服务、传真交易指示服务、电子商业汇票服务、贸易服务及银企对账服务等各项业务服务,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申请使用该等服务的客户(以下简称立约人)必须仔细阅读本约定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2. 服务范围
x行可不时订定或修改有关本行提供服务的范围、细节和/或本约定条款的内容,本行有关修订将于本行营业场所或网站公 告或发送通知或以本行决定的其它方式揭露予立约人,并于变更生效前给予立约人一定期间决定是否同意该等订定或修改,倘立约人不同意,应于变更生效前向本行办理终止各该服务,倘立约人未于变更生效前办理终止或于变更生效后仍继续使 用本行各该服务,则视同立约人已同意该订定或修改事项。
3. 若因本行系统设备故障、维修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本行服务未能依指示内容办理时,倘本行已尽合理商业努力予以协助处理,即不负任何责任。
4. 收费
客户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服务,须按各项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本行提供本约定条款之各项业务服务得酌收手续费、服务费或其它相关费用,前述费用之费率及调整等相关规定,将以营业场所公告或网页公示等方式向立约人揭露,立约人并特此授权本行得径自立约人之账户扣缴。
5. 服务暂停或终止
(1) 除各项业务个别特有之终止约定条款,应以该等约定优先适用者外,立约人得于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本行终止本约定书所载各项业务服务之往来。
(2) 本行可随时决定终止或暂停各服务,但须事先通知立约人或于本行网页上公告。
(3) 各服务的终止或暂停,不影响立约人与本行在该服务终止或暂停之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 其它
(1) 本行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约定条款下的权利,并不构成放弃此等权利。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权利,亦不妨碍其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或行使其它权利。本行享有的救济,并不排除其它任何救济,以及现在或将来根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其它救济措施。
(2) 本约定条款内之任何条款若按适用的法律被认定为违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会影响本约定条款内其它条款之效力,其它条款仍具有完全的有效性和效力。
7. 准据法及管辖法院
x约定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立约人与本行如因本约定条款或本约定条款所提供的服务涉讼时,同意由本行住所地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有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之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8. 禁汇风险责任归属
立约人藉由本行网络银行及各项业务之操作工具办理汇出汇款时,若发生汇出国外款项遭本行之存同银行以受款人被列为恐怖组织或其所属国被列为禁汇国家等事由,将款项与以扣押者,立约人无条件同意承担一切损失,概与本行无涉。
二、网上银行服务条款
1. 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条款中定义如下:
(1) 「网上银行服务」:指立约人经由互联网等资源和技术进行融合,取得本行所提供之金融服务。包括通过 PC、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终端访问的网上银行系统,例如,手机银行 。
(2) 「核身密码」:指立约人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立约人身份的字符信息。网上银行核身密码含使用者代号及网银密码。
(3) 「管理使用者」:指被各项业务申请暨约定书之网上银行服务约定授权代表立约人管理网上银行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新增网上银行查询使用者, 变更使用者姓名/ E-MAIL,及核身密码重置等。
(4)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约定书简称电
子凭证)。客户证书发放机构为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放的证书(简称 CFCA 证书)。
(5) 「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或其他本行指定方式,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指令以进行查询、转账(批量)、汇款、存款存入及解约、结/售/换汇、信用状之申请及修改、银企对账、存款\放款帐户查询、汇兑查询、进出口业务查询、 或其他交易及其他银行业务查询等服务。
2. 立约人权利与义务
(1) 立约人办理网上银行申请(须已在银行开户)、重新申请、变更、终止等手续,应备妥应备之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文件等)交付予本行核对或留存,并应填具网上银行服务约定书。立约人应保证所填具的约定书和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立约人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立约人承担。
(2) 立约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本行网上银行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透过本行官方网站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之资讯,不应通过邮件或其它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立约人自行承担。立约人登录网上银行所须的安全控件应从本行网上银行网站下载或其他本行指定方式。
(3) 立约人对本行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在中国大陆地区可拨打电话“000-000-0000” 或“000-000-0000”、在国外地区拨打“x00-00-00000000”、于本行网上银行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我们”留言或直接到本行营业网点咨询。
(4) 立约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须遵守本约定条款之网上银行服务条款,如其使用的功能涉及立约人其它业务规定或规则时应同时遵守。
(5) 立约人的初始网上银行核身密码,未于申请日起 30 日内完成核身密码注册变更手续,本行将主动作废;立约人于注册时,应于本行指定网站输入初始网上银行核身密码,经确认无误后,立约人须自行重新设定网上银行核身密码,以作为立约人日后办理网上银行服务之身份确认依据。本行可能会通过网上银行服务通知贵公司完成密码重设程序,贵公司同意遵守该等不时有效的密码重设程序。
(6) 立约人遗忘核身密码时,如欲继续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立约人应备妥应备之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文件等)
办理重新申请网上银行、或由管理使用者重置或使用本行提供之在线重置服务。
(7) 立约人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核身密码,并同意对保管核身密码负全责,自负风险。无论立约人实际上是否将核身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须对该核身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服务负责。如立约人已将核身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立约人保证不因本行接收并执行了该他人的服务指令而对本行提起任何索赔要求。
(8) 立约人核身密码遗失、被盗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终止手续生效前, 立约人仍须对终止前立约人核身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服务而引起的后果及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害负全责。
(9) 立约人领取客户证书后,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10) 立约人对发出的任何服务指令承担责任。
(11) 立约人提交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立约人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立约人使用本行网上银行服务,应按照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本行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13) 立约人不得在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业务无关或破坏性信息,否则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立约人承担,本行保留追偿的权利。
(14) 立约人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包括但不限于户名变更等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并按本行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及完成设定,办妥上述手续前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立约人承担。
(15) 立约人如需终止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本行自收到立约人通知之日起终止其核身密码;立约人在核身密码终止前发出的指令仍为有效指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立约人核身密码终止使用后,本协议即行终止,但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立约人承担终止前因服务指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6) 立约人在使用本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本行不定期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立约人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本行营业网点渠道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本行相应规定,但本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7) 立约人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核身密码被盗或泄漏;立约人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网上银行渠道。例如:终端设备是否有疑似遭破解之情形,避免安装来
源不明之应用程序,若有疑似遭破解之情形,请勿使用本服务,以免相关帐户、公司或个人资料外泄。
(18) 立约人注册手机银行之移动设备有变更者,须于新移动设备重新注册,且立约人得选择是否注销原注册之移动设备。若因立约人移动设备有变更所致之损失,由立约人自行承担。
(19) 立约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使用者通过网上银行服务在线新增网上银行查询使用者, 变更使用者姓名/ E-MAIL, 及重置核身密码等;立约人对管理使用者发出的任何服务指令承担责任。
(20) 立约人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之转出账户均需事先以书面申请暨约定,变更或终止时亦同;立约人应备妥应备之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文件等)交付予本行核对或留存,并应填具网上银行服务约定书。
3. 本行权利与义务
(1) 本行应及时受理立约人网上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立约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2) 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网上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它立约人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立约人不同意接受本行的调整内容,立约人有权向本行申请终止相关网上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网上银行服务之前立约人使用本行的网上银行服务,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立约人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本行调整内容的,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3) 本行有义务准确地执行立约人的服务指令。本行执行立约人发送的服务讯息以在网上银行系统中成功递交指令的时间为准。
(4) 本行对所有使用立约人客户编号、密码、客户证书或其他本行指定方式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立约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5) 本行因立约人之行为乃出于欺诈或其它非法目的,或未能正确依据网上银行服务的说明行事,及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可归因于本行的情况下没有正确执行立约人指令,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本行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立约人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i. 本行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ii. 立约人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iii. 立约人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iv. 立约人未能按照本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v. 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属本行过失的情况。
(7)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立约人损失,本行将予免责。
(8) 本行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9) 本行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立约人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立约人的资料和交易记录。本行对立约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它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本行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网上银行服务收费标准,从立约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网上银行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11) 立约人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本行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本行声誉等情况的,本行有权单方终止对立约人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立约人责任的权利。
(12) 如立约人因本行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它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 本行有权从立约人账户中扣划立约人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立约人的网上银行服务。
4. 保密义务
除其它法律规定外,立约人及本行应确保所交换之网上讯息或一方因使用或执行网上银行服务而取得他方之数据,不泄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于与网上银行服务无关或非法之目的,且于经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时,应使第三人负本条之保密义务。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义务者,视为本人义务之违反。
5.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1) 本协议自立约人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2) 立约人申请终止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服务,并为本行受理完成的,本协议相关条款效力即为终止。
(3) 依照本协议,本行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6. 协议的解释
x协议由本行负责解释,在解释时将充分考虑网上银行服务的性质及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
7.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及相关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行业惯例。
(2) 本协议是对立约人与本行的其它既有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如本协议与其它既有约定有冲突,就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而言,应以本协议为准。
(3) 如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立约人及本行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它部分效力不受影响。
8.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立约人或本行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自动化讯息通知服务条款
1. 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条款中定义如下:
(1) 「本服务」:指本行根据本章则条款提供的自动化讯息通知。
(2) 「自动化讯息通知」:本行以网上邮件及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给注册本服务立约人的讯息通知。
(3) 「账户」:立约人在本行开立的各种类型的账户。
(4) 「加密档案解密密码」:本行提供给立约人的密码,用来打开载有自动化讯息通知的网上邮件。
(5) 「终端设备」:指用来接收本行发送的自动化讯息通知的用户端电脑、手机或其它网上设备。
(6) 「软体」:指立约人终端设备上安装的各种软体,用来接收、打开、浏览、打印或下载自动化讯息通知的网上邮件。
2. 约定事项
(1) 立约人同意自动化讯息通知之实际通知类别及实际通知类别之方式,以本行视资讯系统运作情况与当时有效之实际服务内容为准。
(2) 立约人依本项业务所为之事项,同意遵守本行相关业务规范,立约人并同意嗣后若欲就上述事项增加服务内容时,非经立约人另行以本行提供或同意之格式提出书面申请,本行得不予受理。本项业务之各项服务之申请,自本行收受立约人出具之书面约定书并完成设定之次一银行营业日起生效。
(3) 立约人欲取消本项业务之各项服务时,应依下列方式办理,未依下述方式办理所致立约人之任何损害,立约人同意自行负责:
A.书面取消:由立约人填载相关约定书进行取消,于本行收受取消通知并完成设定之次一银行营业日起生效。
B.电话取消:立约人申办本项业务之取消作业,亦得透过本行客服专线:000-000-0000 或 000-000-0000 进行取消,于本行收受取消通知并完成设定之次一银行营业日起生效。
(4) 若本项业务相关约定书记载之各项资料有所变更,立约人须先行取消变更前之资料后重新申请,未依前述方式办理所致立约人之任何损害,立约人同意自行负责。
(5) 若因可归责于立约人之事由未收到相关讯息通知,而造成任何损失,立约人愿自负其责。
(6) 若通知方式所载资料与本行电脑所载之资料不符,除立约人得另为举证外,依本行电脑所载资料为准。
(7) 立约人同意如其持续六个月(含)以上未使用本项业务服务时,本行得自动暂停提供本项业务服务。
(8) 申请 E-MAIL 加密通知服务之立约人,如未在申请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密码变更启用本项业务服务者,本行得自动暂停提供本项业务服务。
(9) 本行会通过固定服务号码(短信号码):886911510694 发送短信通知给到申请短信通知服务之立约人。
四、微信公众号服务条款
1. 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条款中定义如下:
(1) 「微信公众号服务」:指本行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为申请并绑定本服务的立约人,向指定使用者提供入账及/或扣帐信息通知的移动金融服务。
(2) 「微信公众平台」:指本行为提供微信公众号服务所需,登录注册及接入之第三方社群媒体平台。
(3) 「官方微信账号」:指本行就微信公众号服务在微信公众平台维持的微信服务号。 官方微信账号名称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微服务”、微信号为”ctbc_wechatbank”。
(4) 「绑定」:注册本服务的立约人以本行要求及/或认可的方式通过身分验证,将其指定使用者的个人微信账号与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进行绑定的行为。
(5) 「设备」:指用来接收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的用户端电脑、手机或其它网上设备。
2. 约定事项
(1) 申请方式:首次使用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前,立约人指定使用者须先关注本行官方微信账号,并依本行要求自助绑定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立约人于申请本服务时,即同意授权本行透过微信公众平台提供立约人指定使用者相关银行帐户之入账及/或扣帐信息。立约人指定使用者如更换个人微信账号,需要重新绑定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立约人应自行管理指定使用者之名单,立约人如需删除/新增指定使用者,应填写各项业务申请暨约定书,待本行完成作业始生效力。于本行依立约人申请完成删除/新增/变更作业前, 立约人同意本行仍依原指定使用者及绑定之个人微信账号提供服务。
(2) 费用说明: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目前为免年费服务项目。惟立约人指定使用者在使用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过程中,如通过通讯网络连接,所产生的通讯费用应自行承担,不属于银行资费。
(3) 账号管理:立约人指定使用者必须妥善管理个人微信号及相关的用户名、登录密码等信息,不可泄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立约人自行承担。本行不承担对因立约人指定使用者之个人微信账号、用户名、登录密码保管失误等导致的任何非本行原因的泄漏、他人冒名等情况的审查义务及责任。
(4) 免责条款:对于本行可控制范围以外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社群媒体平台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造成的网络、系统、电力中断等或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设备故障等因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所造成的微信公众号服务失败(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接收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等),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应自行下载更新微信应用软件,并确保设备之信息安全性。
(5) 服务变更: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终止、暂停、变更或增加一部或全部的微信公众号服务的内容与范围或开始收费,本行可通过公告等各类形式通知立约人终止、暂停、变更或增加的服务内容或开始收费。立约人如不同意应向本行申请终止服务,否则视同同意前述终止、暂停、变更或增加或开始收费,且授权本行得依前述变更服务内容,向立约人指定使用者提供微信公众号服务。
(6) 服务终止:立约人及/或立约人指定使用者自助关闭或取消关注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则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自动随之终止。立约人及/或立约人指定使用者若存在恶意操作或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等情况的,本行有权单方面终止对立约人提供的服务。
(7) 其他事项:
i. 立约人自主决定使用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本行未就微信公众号服务的选择向立约人给于任何建议、意见、推荐或保证,也未向立约人施加任何其他影响。
ii. 立约人知悉并同意,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系通过第三方社群媒体平台提供服务,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内容受限于本行与第三方社群媒体平台间所签订之协议及后续签定版本 (包括但不限于《腾讯服务协议》、《腾讯隐私政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及后续其他协议) ,本行对于因受限前述协议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形或第三方社群媒体平台应负责的事由,不负任何责任。
iii. 立约人及/或立约人指定使用者知悉其在自主决定注册个人微信账号时,已同意第三方社群媒体平台相关《微信服务协议》及《腾讯隐私政策》等协议。立约人确认本行不就第三方社群媒体平台在获得、储存、处理和处置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的信息过程中可能给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ix. 立约人及/或立约人指定使用者应正确识别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之官方微信账号名称及微信号,避免被误导诈骗。
五、传真交易指示服务条款
1. 立约人同意于本行受理并完成设定传真交易指示服务之次一营业日起,立约人得以盖妥该交易留存签署式样之申请书、提款凭证、定存单等文件,以传真方式指示本行执行相关交易(以下统称为「传真交易指示」)。惟该传真文件正本仍须依于传真之当日寄送予本行指定单位。
2. 传真交易指示适用范围包含如下:各项转账、定存、汇款、进口开/修证、出口信用证通知/进口单据到达通知书签回等业务。惟若交易文件需正本证明文件方可执行者,其证明文件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3. 立约人对本行进行之传真交易指示,应凭留存签署式样并填妥本行各项交易文件应记载事项或交易文件上之特别指示,其内容应正确清楚,倘因指示模糊或错误而发生误入账户、无法入户、或其它任何错误,概由立约人自行负责。
4. 立约人同意每次传真完成后,应立即以电话与本行确认是否收到该传真指示。立约人并授权本行为确认传真指示中所涉之全部或部分交易资料时作进一步照会或查证,本行如对该传真交易指示有疑问时,得不予执行该笔传真交易指示并立即通知立约人,若电话照会人员无法联络,本行有权决定拒绝后续之传真交易指示或执行有关之传真交易而无须为一切引致之损失或责任负责。
5. 立约人同意并了解应于本行营业时间办理传真交易指示,如其委托内容为转账、汇款及外汇相关业务时,应于本行规定截止时间内传真该传真交易指示。若逾截止时间致交易不可操作时,本行得拒绝受理或视为次营业日交易。传真交易指示涉及之汇率部分应依本行于执行传真交易当日所挂牌或约定之汇率办理。立约人同意本行于办理传真交易指示事项时,如该事项有收取手续费之规定者,本行得直接自各该相关交易账户内扣除应付之手续费。
6. 经由传真指示之交易指示文件及其它相关表格传真复印件,立约人同意承诺其与正本有相同效力。立约人应确保账户内已有足够款项以执行传真指示,如因款项不足以至无法执行该传真指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立约人自行负责。
7. 立约人同意传真指示一经发出,如有需更正或取消之情事,应于本行尚未进行交易前且于本行规定之服务时间内办理更正或取消,并应取得本行回复确认更正或取消指示的请求后始生效;一旦本行完成交易,立约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认本行依传真指示所完成之交易。
8. 倘有人冒用立约人姓名或留存签署样式之交易指示,而导致立约人受有损害,除本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行无须负责。立约人明白本行受理传真方式先行执行交易是为方便立约人而提供之服务,并愿遵守有关法令及本行各项规章;本行有权暂停、终止传真指示交易服务,一经本行通知立约人,即立即生效,本行亦不须对此等终止服务负担任何责任。
六、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条款
1. 本行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的接入行,利用 ECDS 及本行内部系统为立约人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立约人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本行申请通过本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 588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2 号)、《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29号)之规范及后续任何修订或者补充,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发布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2. 立约人同意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3. 定义
(1)本条款对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2)内部系统是指本行网银系统以及本行为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系统。
(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立约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业务规定,通过本行内部系统和 ECDS 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4. 立约人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2)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3)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5.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 ECDS,并以 ECDS 中记录为准。立约人可按电子商业汇票制度和本行相关业务规定,通过本行内部系统查询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
6. 立约人应在本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同意遵守本约定条款,与本行签订《各项业务申请暨约定书》(以下称《约定书》),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申请开办本《约定书》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立约人应在《约定书》中指定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并将该账户作
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本行审查立约人在《约定书》中填写的内容,若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本行按
《约定书》的内容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于完成设定之次一银行营业日起生效;若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本行有权拒绝受理。
7. 本行为立约人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立约人需变更《约定书》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约定书》。本行收到立约人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审核同意的,在内部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并自内部系统中信息更改完毕后按变更后的内容为其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若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本行有权拒绝受理。
8. 立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立约人的电子签名。立约人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数字证书,应向本行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本行与立约人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数字证书作为立约人的电子签名。立约人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立约人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立约人承担责任。
9.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收票、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本行内部系统接入 ECDS 办理。立约人向本行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立约人之使用者和操作权限。该操作权限须在本行内部系统中设置,立约人可向本行书面提出申请。
10. 立约人使用者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本行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本行视同立约人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立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1. 立约人通过本行内部系统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两人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本行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立约人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立约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凡使用立约人电子签名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立约人所为,立约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2. 本行对立约人操作时间的认定以本行收到立约人的操作指令为准。立约人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 ECDS 开放时间的,本行应于下一个 ECDS 开放时间转发立约人信息。
13. 本行负责及时将立约人操作指令转发到 ECDS,并将从 ECDS 接收到的相关信息及时转发立约人。
14.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和收款人如都属于本行机构或客户的,通过本行系统支付资金;如有一方不属于本行机构或客户的,由发起提示付款的一方选择资金清算方式。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15. 立约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本行有权进行如下处理:
(1)立约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立约人同意付款,本行有权扣划立约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立约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立约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立约人拒绝付款,本行有权在下一日
(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立约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3)立约人知悉本行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营业结束(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ECDS 系统将自动显示为拒付状态。
16. 立约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请求。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超逾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应办理逾期提示付
款,并叙明逾期提示付款之理由。立约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发起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立约人可待票据到期日后再次提示付款。
17. 立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易尚未结清前,不得撤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约账户。立约人申请撤销的,本行有权拒绝受理。
18. 立约人可通过本行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立约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本行仅负责转发 ECDS 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 ECDS 的记录相符。
19.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立约人同意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当事人查询立约人的支付信用信息。
20. 立约人应按本行规定就使用本《约定书》项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向本行交纳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式,本行将于执行前以本行营业场所公告或网页公示等方式向立约人揭露。立约人在本行执行后继续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视同接受本行收费公告的内容。
21. 立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项下办理银行承兑、贴现、质押等业务时,需符合相关业务办理条件,并与本行另行签署相关文件。
22. 立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1)立约人有权依本约定条款或《约定书》之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约定书》和本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条款;
(2)立约人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立约人承担;
(3)立约人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4)立约人应对《约定书》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本行书面同意,立约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约定书》目的之外使用;
(5)本行对立约人通过内部系统发出的指令没有审核的义务。本行因执行指令遭受损失的,立约人应予赔偿。
23.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1)本行应执行立约人按本行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
(2)本行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3)如本行发现立约人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本行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止立约人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本行有权终止向立约人提供该项服务;
(4)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或非本行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立约人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本行均不承担责任,但本行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立约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非本行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本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6)本行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但应提前在相关营业场所或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本行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义务。
24. 本行应对立约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本行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立约人同意或授权本行进行披露的。
25. 立约人同意本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立约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立约人的基本信息、票据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本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或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有关;②为本行向立约人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中国征信中心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26. 立约人违反本约定条款或《约定书》约定的,本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1)暂停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2)解除约定;
(3)要求损害赔偿;
(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27. 本约定条款及《约定书》项下争议应向本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无论立约人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本行,本约定条款及《约定书》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8. 立约人提交的《约定书》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约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9. 本《约定书》自立约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由立约人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0. 本行与立约人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约定条款,但须提前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解除,若立约人在本《约定书》签约账户项下存在尚未了结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协议自立约人了结该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解除,但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本行不再为立约人办理新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31. 本行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对于暂停、中止或终止时立约人尚未了结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双方继续按本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条款履行至该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了结。
32.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
七、贸易服务
1. 立约人透过网络银行设备申请开发/修改信用证﹐应视同与书面签署之申请书有相同之法律效力。惟本行虽然接受申请﹐并不代表本行承诺开立/修改信用证﹐本行就任何开发/修改信用证﹐均得另行要求其它文件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金)﹐以及采取本行认为必要或适当之其它行为。立约人办理有关信用证之指示时所输入之各项交易资料,均愿自行核 对确认﹐本行得充分信任上述交易指示之正确性及真实性,倘有输入交易资料错误或重复放行交易致生之损失,由立约人自行负责,本行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其交易指示一经发出,除经本行明示同意撤销者外,立约人不得以单方意思表示撤销,立约人须继续对所发出之指示负责。
2. 立约人同意本行于处理有关信用证之指示及其他事项时,本行得依其独立之裁量使用任何往来银行、代理行或其他代理人(往来机构),本行得以任何明语、密码或暗号传送信用证之相关讯息,对于代理人(往来机构)之错误、过失或违约,本行无需负责。
3. 透过网络银行设备而开发/修改之信用证,应受立约人与本行间签定所适用之授信契约之规范。除本约定书、相关信用证及相关之任一约定书中另有规定,任何开发/修改之信用证应受国际商会所颁布并已正式生效之最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及其发布之任何修正解释或澄清等之规范。
4. 网银开立/修改信用证之系统服务时间为每日上午 00:00 起至下午 19:00 止,作业截止时间为每营业日下午 15:30,超逾作业截止时间之申请将改延至次一营业日办理。
八、银企对账服务
1. 银企对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通过本行电子渠道向立约人提供在本行开立的各类结算账户、定期存款(单)、理财产品、和信贷业务的对账服务。电子对账的服务内容,以立约人实际使用银企对账服务时所提供的内容为准。
2. 立约人申请使用此项服务视为同意接受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立约人指定的银企对账操作人员所进行的一切对账行为均视为立约人授权的行为和真实意愿表示。
3. 立约人如已开通该功能,应通过电子渠道对注册账户进行对账,本行原则上不再提供邮寄对账服务。立约人如有需要,可向本行提出纸质对账单申请。
4. 立约人应适时登录电子渠道,与本行核对账户信息,如对相关信息存有疑义,应及时向本行进行反馈。如无疑义,应及时确认对账结果并提交至本行。
5. 本行有权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暂停提供本服务。本行负责维护银企对账服务功能。因设备、网络、电力等故障发生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立约人暂时无法使用该功能的,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行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服务功能的使用。故障未恢复前,客户可要求本行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服务。
6. 立约人未及时对账,或登录后未及时向本行反馈账户疑义信息的,本行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 如客户不履行对账义务,在客户完成对账工作前,本行有权拒绝客户新的业务申请。另对半年内未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将停止任何电子渠道发起交易等管控措施,直到完成有效对账后再予恢复。
各项业务申请暨约定书
立约人确认xxx行提出本约定书各项申请前,已完成审阅贵行交付之各项业务申请约定条款(约定条款之内容如有更新将于贵行网页随时公告),x为立约人需要,特向贵行申请及约定下列勾选事项授权贵行办理,并愿遵守有关规定及前开约定条款︰
一、 网上银行服务约定
网上银行 - 使用者申请(非首次申请网银客户,增加新使用者时,请同时考虑是否变更交易授权权限约定) | ||||
使用者代码 | 使用者信息 | 业务别 | 用户功能角色 (请择一选择) | *银行填写栏 经办/主管载具序号 |
A1 | 姓名: 手机号码(含国码):邮箱地址: | 现金管理电票业务贸易服务银企对账 | 查询经办主管 | |
A2 | 姓名: 手机号码(含国码):邮箱地址: | 现金管理电票业务贸易服务 银企对账 | 查询经办主管 | |
A3 | 姓名: 手机号码(含国码):邮箱地址: | 现金管理电票业务贸易服务银企对账 | 查询经办主管 | |
A4 | 姓名: 手机号码(含国码):邮箱地址: | 现金管理电票业务贸易服务银企对账 | 查询经办主管 | |
A5 | 姓名: 手机号码(含国码):邮箱地址: | 现金管理电票业务贸易服务 银企对账 | 查询经办主管 | |
A6 | 姓名: 手机号码(含国码):邮箱地址: | 现金管理电票业务贸易服务银企对账 | 查询经办主管 |
※此处电票业务系指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电票业务别,请一并填写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约定。
※银企对账业务使用者权限,限定为一层经办编辑及一层主管授权。
网上银行 – 管理使用者申请 (未填写表示授权银行维护) | ||
(1)授权银行维护用户及用户功能 (请填写 “交易授权权限约定” ) | ||
(2)自行维护用户及用户功能 (3)自行维护用户、用户功能与交易授权权限 | 使用者信息 姓名: 手机号码(含国码):邮箱地址: | *银行填写栏 申请(3)之载具序号(USB KEY): |
网上银行 – 使用者变更申请(网银使用者变更或删除时,请同时考虑是否变更交易授权权限约定) | |||||
使用者代号 | 姓名 | 项目 | 变更内容 | 使用者信息 | |
登入密码 | 重新申请 | ||||
电子凭证(CA) | 重新申请 | ||||
暂禁 取消暂禁注销 | |||||
电子凭证载具 | 重新申请 | *(银行填写)载具序号 | |||
解锁+凭证重申 | 请持 U 盾至柜面进行解锁 载具序号: | ||||
使用者状态 | 删除暂禁 解禁 | ||||
其它 | Email 变更 姓名变更其他 | 变更后内容: | |||
用户功能角色 | 新增删除 | 现金管理 | |||
电票业务贸易服务银企对账 | |||||
手机银行 | 新增渠道 注销设备 | 手机号码(含国码): |
(*立约人知悉 USB KEY 及 CA 电子凭证注销自贵行设定完成后始生注销效力)
网上银行 –授权主管群组 (请填写授权者代码,如A1,A2…,同一授权主管仅能填写一次) | |||||
群组代码 | 授权主管代码 1 | 授权主管代码 2 | 授权主管代码 3 | 授权主管代码 4 | 授权主管代码 5 |
G1 (群组 1) | |||||
G2 (群组 2) | |||||
G3 (群组 3) |
立约人同意『删除』所有已约定之「授权主管群组」,并重新约定如下:(已申请之授权者,可填写使用者代号或姓名)立约人同意『新增』「授权主管群组」如下:
网上银行 –交易授权权限约定 | ||||||||||
*所有已约定之转出账号包含:本行转出账号、关系户或他行授权账号。 *金额上/下限未填写,则表示不设限;币别未填写,则预设为 CNY。 *如欲指定处理交易之经办人员,请填写上述经办人员代码,如 A1、A2…。 | 依授权顺序授权 | |||||||||
指定 经办人员 | 限定 交易功能 | 授权账号 | 币别 | 金额下限(≧) | 金额上限 (≦) | 授 权 主 管 群 组 代 码 | ||||
1 | 2 | 3 | 4 | 5 | ||||||
不指定 | 不限定 | 所有已约定之转出账号 | CNY USD | |||||||
CNY USD |
立约人同意『删除』所有已约定之「交易授权权限约定」,并重新约定如下:立约人同意『新增』「交易授权权限约定」如下:
*本项交易授权约定不涉及电票业务,电票业务之授权请参阅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约定說明。
立约人同意并知悉贵行为保障客户交易之安全,转账/汇款之交易指示得依贵行定订之大额标准进行照会机制
立约人授权以下列账号作为 往来网络银行业务所生之手续费、应付款项、电子化各项交易及设备费用之扣款账号,得由贵行径行提领转帐缴付,无须向立约人征提取款凭条。至于账户之帐款余额,概以贵行帐载余额或计算机主文档之结存余额为准,绝无异议。
网上银行 – 交易转出账号约定 (转出账号不得为保证金账户、保理专户等监管账户) | |||||
新增 | 删除 | x 行 转 出 帐 号 | 新增 | 删除 | x 行 转 出 帐 号 |
立约人兹约定透过网上银行向非同名银行帐户转账之每日最高限额、每日交易笔数上限以及每年交易最高限额如下,同时了解网上银行交易如超过约定之任何一项,将无法继续进行交易,而须透过柜面办理。立约人同意及了解有业务需求时,得出具约定书或业务联系单,调整转账限额和笔数。
网络银行 – 交易限额及笔数约定 (新增申请时必填) | ||||
新增 | 变更 | |||
每日交易笔数 | 上限 笔 | |||
每日交易限额 | 人民币 元 | |||
每年交易限额 | 人民币 | 元 | (每年交易限额填写时可参照每日限额其倍数作为金额填写) |
网银批量付款 - 立约人申请网上银行批量付款,并采取
逐笔借记
总量借记 方式扣帐(*预设逐笔借记)
网上银行 – 密码函及交易设备收件地址 | 交易设备客户亲领签收栏 |
邮寄地址: 收件人: 联络电话: |
二、 自动化讯息通知服务约定:对账单通知及交易类通知(包含入/扣账、汇入/出、定存、进出口、电票及贷款类等服务)。
自动化讯息通知- E-MAIL 服务申请- | |||||||||
新增 | 删除 | 重置 密码 | E-MAIL ADDRESS | 加密(V) | 新增 | 删除 | 重置密 码 | 通知:E-MAIL ADDRESS | 加密(V) |
注:E-MAIL 加密,需有 WinZip 解密程序。E-MAIL ADDRESS 应使用立约人公司所属信箱,若立约人提供网络免费信箱者,请立约人自行考虑与承担日后收件者离职的风险。 |
申请在线自动化讯息通知订阅项目功能,其授权主管依「网络银行-交易授权权限约定」定之。如有仅查询功能角色之用户、
或依指定经办人员/限定交易功能/授权账号者约定交易授权权限者,请另约定本项功能授权主管如下:
删除使用者代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银行- 在线自动化讯息通知订阅项目功能申请暨授权约定-
指定授权主管(使用者代号)/ 群组
使用者代号
*指定授权主管:经为立约人授权指定使用者为指定授权主管,系指得依贵行网络银行用户订阅在线自动化讯息通知执行核准此交易之核决主管。
*使用者有共享 Email 者,若其中一用户变更订阅项目时,其余用户亦同步调整其相关自动化通知讯息项目。
*一旦申请则所有申办交易通知讯息者均视为开通订阅在线自动化讯息通知授权权限。
自动化讯息通知-短信服务申请 | |||||
新增 | 删除 | 手机号码 | 新增 | 删除 | 手机号码 |
注:短信内容以立约人所属之账户异动(入、扣帐)帐务信息为主,若因立约人个人因素或系统联机问题,致无法发送短信或短信内容有误时,立约人不得因此对本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本简讯服务系本行无偿提供,本行保留随时修改、变更、对本通知功能所有事宜做出最终解释及裁量权,以及取消本通知服务之权利。 |
三、 微信公众号服务约定
微信公众号服务 - 使用者申请 | |||
使用者代号 (限网银用户使用,使用者代号需与网银一致) | 使用者姓名 | 新增 | 删除 |
注:微信公众号服务以立约人所属之账户异动(入、扣帐)信息为主,若因立约人个人因素或第三方社群媒体平台或系统联机等本行无法控制因 素,致无法发送信息或信息内容有误时,本行不负责任。本行微信公众号服务系本行无偿提供,本行保留随时修改、变更、对本通知功能所有事宜做出最终解释及裁量权,以及取消本微信公众号服务之权利。 |
四、 传真交易指示服务约定 申请
4.1 单笔授权扣款限额
变更申请
传真交易 – 单笔授权扣款限额 |
传真交易服务单笔授权扣款限额为等值美金 元,立约人同意单笔传真指示逾此金额时贵行不予执行。立约人同意如未填写前项限额即表示单笔授权扣款金额无限制。 |
4.2 立约人申请传真交易时,得以辨识码作为约定之识别密码。
传真交易 – 机制约定 |
约定辨识码为 (数字) |
4.3 立约人授权贵行得向以下人员采逐笔照会交易,若无法照会,贵行有权决定拒绝或继续执行该笔传真交易指示:
传真交易照会人员约定 | |||||
新增 | 删除 | 姓名 | 职称 | 电话号码 | 行动电话 |
(约定之电话照会联络人员建议与开户申请书所留照会人员一致)
4.4 如立约人未另于下表限定特定之扣款账号,立约人同意得使用所有开立于贵行之账户进行传真交易之扣款作业
传真交易扣款账号约定 (未填写视为得自立约人之所有账号扣款) | |||||
新增 | 删除 | 扣款账号 | 新增 | 删除 | 扣款账号 |
传真回复号码约定 (未填写视为不需回复) | |||||
新增 | 删除 | 传真回复号码 | 新增 | 删除 | 传真回复号码 |
4.5 立约人得指定下表所列传真回复号码作为接受贵行发送传真到达讯息(简称「回复讯息」)之用,立约人同意贵行在依照传真回复号码发送回复讯息时,该回复讯息即视为已传达予立约人。
终止传真交易
立约人x向贵行申请终止传真交易服务,并同意自贵行受理本申请书并完成设定后之次一营业日起生终止效力。贵行于终止生效前已依立约人指示所为之传真交易,立约人同意仍受其拘束。
五、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约定 申请 变更申请
5.1 立约人同意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使用者权限,限定为一层经办编辑及一层主管授权。
5.2 立约人授权以下列账号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服务之往来账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约账户 | |||
新增 | 删除 | 开户行 | 签约账号 |
□ 取消电子商业汇票服务约定
立约人兹向贵行申请取消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并同意自贵行受理本约定书并完成设定后之次一营业日起生终止效力。贵行于终止生效前已依立约人指示所为之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立约人同意仍受其拘束。
各项业务申请约定条款确认声明: 立约人已知悉贵行并将各项业务申请约定条款置于贵行网页,并声明该约定条款经立约人审阅并已完全了解该约定条款之内容,且同意与贵行各项业务往来时,将遵循贵行网页公告之各项相关约定。立约人明了贵行保有申请核准与否之权利,且本约定书将不予退还。 |
单位(立约人公章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名): |
客户编号(本行 6 位 CIF No): 以上申请内容若有任何疑问,贵行人员可洽下述联络人。 |
联络人:电话:
邮箱地址:
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银行内部使用 | |||
网银交易限额及笔数约定之核定意见 | 客户经理 | ||
主管 | 验印 | □见证 □照会 | 客户经理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