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ETC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ETC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备-信用保险)【2020】(主) 027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具备ETC业务开展资质或者合法受让ETC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法人组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就其合法持有的应收账款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同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承保的应收账款,是指成功办理ETC业务的用户(以下简称“ETC用户”或“用户”)在高速公路上通行后,投保人按照与用户签订的ETC使用协议、服务协议等合同(以下简称为“交易合同”或“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可向ETC用户收取的通行费、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款项。
本保险合同所述的ETC业务:系指通过为用户办理高速公路非现金支付的专用缴费卡,并在高速公路上实现车辆不停车通行消费后形成通行费、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款项的业务。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用户在使用ETC进行高速公路通行后,未按照其与投保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且拖欠任何一期到期账款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的,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应收账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等待期”自交易合同上记载的每笔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的次日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任一情况导致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与用户签订的交易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
(三)被保险人变更交易合同,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用户、担保人或保证人就偿还交易合同项下的欠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七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罚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惩罚性赔款;
(二)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交易合同中列明的金额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认,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具体时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以一年为限。
保险费
第十二条 x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交清当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前,应先采取处置措施实现为就该交易合同下被保险人债权而设定的任何担保权利(如有),并全程允许保险人参与。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放弃上述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赔偿保险金的数额。
保险合同的权利转让及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转让其应收账款债权至第三方的,应当事先以书面或其他约定的方式通知保险人,并提供该第三方的完整身份信息、资料及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文件或凭证。保险人审核后同意继续承保的,则应当及时变更原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向债权受让人签发保险凭证,增加其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应收账款债权经转让,且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的,则保险人自转让生效之日起不再对原被保险人的转出部分的债权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被保险人不得就此部分债权的损失向保险人提出任何索赔请求;应收账款债权的受让方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权就其受让债权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损失,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受让人享有的保险合同权益都以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约定并由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或凭证记载的内容为准,应收账款受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并应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因风险发生实质变化书面通知拒绝继续承保的,则保险合同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保险人对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其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如其应收账款转让行为涉及违法、违规或被依法撤销的,则保险人对转让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保险合同正本或保险凭据;
(二)索赔申请书;
(三)交易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如有);
(四)有关的担保文件(如有);
(五)被保险人的催款往来函件等;
(六)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
(七)保险人要求的合理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其他与证明保险事故原因及损失程度有关的文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