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柘城县淮海西路建设工程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柘财采购【2021】044 号
采 购 人:柘城县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百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柘城县淮海西路建设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柘财采购【2021】044 号
2、采购项目名称:柘城县淮海西路建设工程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预算金额:2318275.79 元,最高限价:2318275.79 元。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预算金额(元) | 最高限价(元) |
1 | 01 | 柘城县淮海西路建设工程项目 | 2318275.79 | 2318275.79 |
6、采购需求
6.1、建设地点:柘城县淮海西路;
6.2、招标范围及内容:包含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
6.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6.4、计划工期:60 日历天;
6.5、验收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投标文件承诺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验收工作;
6.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7、合同履行期限:60 日历天;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3.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6.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7.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8.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的“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招标活动。须提供网页查询打印页并加盖单位公章。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3.10.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磋商。三、获取采购文件
3.1 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使用企业数字证书(key)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柘城县)点击公告中的我要报名或者登录后选择项目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
3.2 采购文件获取方式:企业可直接在该公告下方相关附件下载也可以免费注册登陆交易平台下载,各投标单位如确定要参与项目投标,因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和投标过程中需要用到 CA 数字证书的加密、解密、电子签章等功能,请在制作投标文件前办理 CA 数字证书,以免影响自身投标。
3.3 采购文件下载开始时间:默认为公告发布时间,结束时间默认为开标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
4.1.时间:2021 年 8 月 4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4.2.地点: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使用 CA 锁登录后将已固化且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通过网上递交的方式在投标专区自行递交,并确保递交成功(为保证文件正常递交,请各供应商错峰上传,详细操作可参阅交易平台办事服务-操作指南-投标阶段)。
4.3.逾期递交(未完成投标签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五、响应文件开启
5.1.时间:2021 年 8 月 4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5.2.地点: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二 开标室。
5.3.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评标,供应商不需要再到现场(需要现场演示或样品展示的除外),对供应商签到、响应文件线上解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应保持系统登录状态等有关内容进行规定。具体流程详见交易中心系统 2020 年 3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全过程不见面交易的公告》。
5.4.响应文件解密开始时间:2021 年 8 月 4 日 09 时 00 分
解密截止时间:2021 年 8 月 4 日 11 时 00 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x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及《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七、其他补充事宜:无。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柘城县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地址:柘城县工业大道中段
联系人:杜先生
联系方式:137814267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百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电厂路xxxxxxxx(xx)00 xx X x 00 x联系人:田女士
联系方式:15039598821
3.监督部门:柘城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 话:0370-7295108
地 址:柘城县未来大道中段
发布人:河南百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1 年 7 月 16 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1.1 | 采购项目名称 | 柘城县淮海西路建设工程项目 |
2.1 | 采购人 | 名 称:柘城县市政公用设施养护中心地 址:柘城县工业大道中段 联系人:杜先生 电 话:13781426788 |
2.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河南百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电厂路北段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 号楼 C 座 21 层 联系人:田女士 电 话:0371-63940338 15136413730 |
2.3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1)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3.1 | 采购内容和范围 | 包含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施工、竣工验收及保修 |
3.2 | 项目地点 | 柘城县淮海西路 |
3.3 | 标包划分 | 一个标包 |
3.4 | 工期 | 60 日历天 |
3.5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
3.6 | 质保期 | 1 年 |
3.7 | 磋商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4.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已落实 |
4.2 |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 | 2318275.79 元 |
5.1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19 年度 或 2020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3.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履行合同所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6.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7.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8.供应商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招标活动。须提供网页查询打印页并加盖单位公章。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打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3.10.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磋商。 | ||
5.2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接受 |
5.3(3)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其他情形 | ||
10.1 | 现场勘察 | 供应商自行勘察 |
11 | 采购进口产品或服务 |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或服务参加磋商 □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的进口产品或服务为 。 |
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响应文件无效条款;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予)接受”、 “不得”、“不允许偏离”、“否决”、“无效”等文字规定的 条款;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
12.2 | 偏差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偏差,其他条款允许偏差。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
二、磋商文件 | ||
13.3 |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 他内容。 |
15 |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 改发出的形式 | 在同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站发出。 |
三、响应文件 | ||
17.6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18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18.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2019年度或2020年度(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 证明) |
18.5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的时间要求 | 2018年1月1日以来 |
19.1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19.5(5) |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其他情形 | / |
20.3(A) (2) | 响应文件份数及其 他要求 | 网上上传 GEF 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按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 电子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在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20.3(A) (3) | 响应文件是否需分 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
20.3(B) | 响应文件所附证书 证件要求 | / |
20.3(B) | 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GEF 投标文件中要求签字盖章均可使用电子签章)。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在封面加盖投标人公章及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委托具有造价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需盖造价单位资质章及其单位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并签 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余表格均无需再签字盖章。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21.1(B) | 响应文件加密要求 | / |
22.1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 2021 年 8 月 4 日 09 时 00 分 |
22.2 | 响应文件送达地点 |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及方式:在电子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使用 CA 锁登录后将已固化且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网上递交 的方式在投标专区自行网上递交,并确保网上递交成功。 |
五、评审 | ||
25.4 | 磋商小组的组成 | 磋商小组成员人数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2 人。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从相关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 |
六、合同授予 | ||
30.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转账或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 % |
八、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7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 投标(采购) | 是 |
38.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缴纳,收费标准为 根据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预算金额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所规定的标准计取。 2、缴纳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交纳。 | ||
38.2 | 付款方式 | 第一次付款:签订合同并进场后,支付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10%;第二次付款:工程量完成50%以上后,支付进度款合同价款的20%。第三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第四次付款: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根据审计报告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7%; 第五次付款:质保期满一年(12 个月),支付剩余全部金额(含 3%为质保金),无息。 |
38.3 | 特别提示 | 磋商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 知前附表没有的以最后内容为准。 |
供应商须知正文条款序号后带(B)的条款适用于电子招标投标(采 购) | ||
38.4 | 特别说明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是,具体要求: 1、投标文件网上递交:在电子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使用 CA锁登录后将已固化且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网上递交的方式在投标专区自行网上递交,并确保网上递交成功(为保证文件正常网上递交,请投标人错峰上传,详细操作可参阅交易平台办事服务-操作指南-投标阶段)。 2、GEF 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具体参考参阅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投标文件生成器的操作说明。 3、投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应实时保持交易系统处于登录状态,确保能及时收到评审专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 4、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可通过评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投标人可使用自带的笔记本电脑通过交易平台中的澄清答疑在专家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投标人应实时保持交易系统处于登录状态。 5、评审专家对投标人澄清的要求均有时间限制,并且在供应商澄 清页面有倒计时提示,投标人应在评审专家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操作。澄清、说明需要上传交易系统的文件,必须是 PDF 格式并且加盖有投标人电子签章。如果文件是用 word 编辑的,投标人可点击文件左上角文件选择“输出为 PDF”,将 word 文件转变为 PDF格式后加盖电子签章上传。 6、因网络安全的需要,登录后长时间不操作将自动退出登录状态,建议投标人 5 分钟刷新一下。 7、由于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对供应商澄清的要求均有时间限制,并且在投标人澄清页面有倒计时提示,投标人应在评审专家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操作。推荐各投标人自行携带电脑,并实时保持交易系统处于登录状态,如由于投标人未看到澄清文件而带来的风险,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不需要再到现场(需要现场演示或样品展示的除外),对投标人签到、投标文件线上解密、投标人在开评标过程中应保持系统登录状态等有关内容进行规定。具体流程详见交易中心系统 2020 年 3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全过程不见面交易的公告》。投标人将相应涉及评审的所有客观资料上传至市场主体诚信库对应位置(涉密的除外),由评标评审专家予以认定,没有上传的视同没有提供相应评审资料,不再要求投标人现场提交原件。 9、投标人应根据《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指南 2019-12-31版本》,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将本单位相关资料上传至市场主体库相应位置,为确保材料上传成功并方便评标评审专家查找核对,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完成资料上传并在投标文件中列明资料上传位置。 10、市场主体诚信库中市场主体信息以评标评审专家核对时为准,核对后主体库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11、关于启用新版招标人工具箱和投标人工具箱(2020-06-23 版) 的通知,具体内容请详见交易中心 2020 年 06 月 23 日首页-通知公告。 |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磋商小组确定。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3.采购内容及范围
3.1 采购内容和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标包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 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 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质保期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 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资金来源及预算金额
4.1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供应商资格要求
5.1 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5.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的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6.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7. 保密
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语言文字
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9.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现场勘察
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勘察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勘察项目现场。
10.2 供应商勘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0.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勘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4 采购人在勘察现场中介绍的现场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采购进口产品和服务
11.1 除供应商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或服务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11.2 本章第 11.1 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或服务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或服务参与竞争性磋商。
12. 响应和偏差
12.1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12.3 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13.磋商文件的组成
13.1 磋商文件包括: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草案)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13.2 根据本章第 14.3 款、第 15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3.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磋商文件的质疑
14.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
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
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14.2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4.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14.4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要求。 15.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本章第 22.1 款。
16.响应文件的组成
16.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首次报价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施工方案;
(8)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证明材料;
(9)其他资料。
16.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6.3 供应商人在磋商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4 无论成交与否,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7.报价
17.1 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税金。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响应函
及报价一览表中进行报价。
17.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17.3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及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23.1 款的有关要求。
17.4 报价不得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文件无效。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见本章第 4.2 款。
17.5 编制预算的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
(2)《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
(3)《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O2-31-2016)
(4)国家、省有关造价规定
(5)施工设计图纸
(6)图纸答疑
(7)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8)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
(9)总价措施费中,安全xx施工费按规定计取,其他措施费不计职。
(10)税金按照 9%计取。
17.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7.7 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资格审查资料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18.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投标时)。
18.2 “财务状况报告”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复印件。如供应商提供财务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18.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8.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8.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8.6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xxxx://xxx.xxxx.xxx.xx/)供应商信息查询网页截图,包括企业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股东认缴出资额)、主要人员信息网页截图(以上两项也可以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相关内容截图)。
18.7 供应商未参与本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18.8 满足特定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8.9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18.10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本章第 18.1 项至第 18.9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19.保证金
x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0.响应文件的编制
20.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0.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0.3(B)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 (B)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响应文件的递交
22.1(B)供应商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下载磋商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完成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22.2(B)供应商通过下载磋商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22.3(B)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2(B)供应商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20.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23.3 补充、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4.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时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
(xxx.xxxx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25.竞争性磋商小组
25.1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5.2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25.3 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4 竞争性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3)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4)编写评审报告;
(5)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5.5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xx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5.6 保密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6.评审、磋商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第三章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7.成交无效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在此情况下,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合同授予下一顺位中标、成交候选人,或者重新组织采购。
28. 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8.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 28.2 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成交通知和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0.履约保证金
30.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合同金额的 5%。成交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0.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30.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1.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采购资金的支付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33.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35.回避要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磋商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36.疑问和质疑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7.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采购)
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8 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小组按资格审查标准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则资格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资格审查标准
序 号 | 审查因素 | 资格审查标准 | 资格审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要求其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供应商是事业单位,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 | |
2 | 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 2019 年度或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成立年限不足 的按实际提供。 | |
3 | 履约能力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响应文件中须对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 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 | |
4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2020年7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 纳社会保障资金。 | |
5 | 无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 | 响应文件中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
6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 6.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响应文件中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xxxx://xxx.xxxx.xxx.xx/)投标人信息查询网页截图,包括企业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股东认缴出资额)、主要人员信息网页截图(以上两项也可以是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报告相关内容截图)。 |
6.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 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响应文件中附供应商未参与本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
6.3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 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承诺函)。 | |||
7 | 信用记录 | 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 n)的“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xxx.xxxx.xxx.xx)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 交响应文件时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时将查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内容要完整清 晰。 | |
8 | 企业资质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 | 提供企业有效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 |
9 | 项目经理资格 |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的项目经理。 | 提供有效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无在建承诺书。 |
注:资格审查以响应文件中所附复印件为准,无需提供原件。
磋商小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符合性审查标准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1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时)一致 |
2 | 响应函、首次报价一览表及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
3 | 报价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
4 | 响应内容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
5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
6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
7 | 质保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 |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4.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
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如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4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4.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5.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5.2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3 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4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5.5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6 供应商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5.7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详见评分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表
5.8 关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46 号)文件规定: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3%;
2、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1%-2%的价格扣除,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1%。
3、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关于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7、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完整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在价格评审时不予考虑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 214 号第三条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
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磋商结束磋商小组应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评分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表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报价部分: 30 分 (2)商务部分: 20 分 (3)技术部分: 50 分 | |
报价 评分标准 (30分) | 报价得分 (30 分) | 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扶持规定的,按本章 5.8.1 规定的比例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磋商报价评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商务评分标准 (20分) | 业绩 (0-4 分) | 供应商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提 供施工合同),每提供一份业绩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没有的不得分。 (要求投标文件中附合同复印件) |
履职尽责承诺 (0-5 分) | 具有全面、详实、可行、合法有效的书面保证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的承诺和落实不到位的处理承诺,其中包括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的在岗、更换等履职尽责承诺,全面、详实、可行、合法有效的,得 5 分; 不全面或者不详实、缺乏针对性的,得 2 分; | |
质保期服务计划(0-6 分) | 质保期服务计划、服务内容全面、详尽、合理、完全满足项目要求的,得 6分; 质保期服务计划、服务内容不全面或者不详尽的,得 3 分; 质保期服务计划、服务内容不合理或者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得 1 分。 | |
优惠服务承诺 (0-5 分) | 1、优惠服务承诺切实对采购人有利,符合项目特点,可行性强得 3 分;不符 合项目特点或可行性较差的得 2 分;无承诺得 0 分。 2、每有一项实质性优惠服务承诺加 1 分,最多得 2 分。 | |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 (50 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0-6 分) | 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及绿色施工)总体安排合理,运用先进、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技术措施详细、全面、合理、可行,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6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不详细、不全面或者有个别方面不符合项目需求的,得 3 分;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不合理或者不可行或者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1 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0-6 分) |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组织机构形式合理,质量保证措施详细、全面、合理、可行,完全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6 分; 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者质量保证措施不详细、不全面、针对性不强、有质量管理漏洞的,得 3 分; 质量保证措施不合理或者不可行的,得 1 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0-6 分) | 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根据工程特点、xx环境和施工工艺,正确识别现场重大危险源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管理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详细、全面、合理、可行、完全满足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的,得 6 分;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者安全防护管理措施不详细、不全面、针对性不强、安全防护管理措施有漏洞的,得 3 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不合理或者不可行、不能满足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的, 得 1 分。 | |
xx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0-6 分) | xx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有具体的安全xx措施费用投入使用计划的,得 6 分; xx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不全面或者不详细、缺乏针对性、有个别方面不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3 分; xx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不合理、不可行或者没有安全xx措施费用投入使 用计划的,得 1 分。 | |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 (0-6 分) |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合理、先进、针对性强,且完全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174)的规定的,得 6 分。 防治措施不全面、不详细或者缺乏针对性的,得 3 分; 防治措施不合理、不可行或者不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174)的,得 1 分。 | |
工期保证措施 (0-5 分) | 工期承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工期保证措施全面、详细、合理、可行且有针对性,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诺,得 5 分; 工期保证措施不全面或者不详细、缺乏针对性的,得 3 分; 工期保证措施不合理、不可行、没有违约责任承诺或者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 1 分。 | |
施工进度计划 | 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准确、满足项目工期要求的,的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表或网络图 (0-3 分) | 3 分; 进度计划逻辑关系不清晰或者关键线路不清晰、不准确的,得 2 分; 进度计划不合理或者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1 分。 | |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0-4 分) | 拟配置的机械设备、劳动力、主要物资及投入计划满足工期、质量、施工工艺需求的,得 4 分; 资源配置及投入计划不能完全满足工期、质量、施工工艺要求的,得 2 分; | |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 (0-4 分) | 项目实施中采用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并切实起到了节约资源、减少排放、提高功效、保护环境、绿色施工的,每有一项得 1 分,最 多得 4 分。 | |
风险管理措施 (0-4 分) |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考虑周密、针对性强,风险控制要点定位准确的,得 4 分。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齐全、考虑不周密、针对性不强,或者风险控制要点定 位不准确的,得 2 分。 | |
备注:上述评审条款中所涉及的证明材料以响应文件中所附复印件为准。 |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
(2)响应函及最后报价;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发包人办公室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通用条款参照(GF—2017—0201)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补充通知、答疑;响应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图会审纪要;双 方往来函件、洽商、会议纪要(如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监理发布的奖罚通知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的现场办公 场所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域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相关的占地审批手续、占地 费用及场地复原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和承担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1。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的项目,按 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单位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补充协议、会议纪要;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合同协议书;
(4)成交通知书, 在采购过程中及合同谈判过程中形成的澄清、补遗、纪要等文件;
(5)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响应函及最后报价;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格说明书;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以上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以上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包括变更、协 议、纪要、备忘录等),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10 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蓝图四套、电子版施工图纸一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采购范围内全部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 计划网络图;人员、机械、材料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提供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 7 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6.5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施工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用地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以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承包
人负责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日常管理、维护、维修及拆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费用。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1.11.1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11.1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 通用条款 1.11.4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 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确认后应予以修正,可相应
调整合同价格,最终调整与否以相关财审部门审定为准: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处理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事宜:负责施工 现场协调工作;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确认;对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xx施工进行监督和督促;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进行质量监督和认可;对工程变更、工程量、工程造价审核确认;参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签字确认;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和确认;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最终结清证书;涉及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义务、现场变更签证、延期开工、工期顺延、工程变更、材料和设备的认质认价、工程计量、工程计价和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等事宜,必须按发包人规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计量程序、方法及规则执行,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行政公章或发包人项目行政公章后方有效。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天内移交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提供接点, 并且满足施工需要,接点到施工现场的管线、线路、水表、电表、相关设备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并承担费用,水费、电费按自来水公司和电力部门实际收取的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承担;通讯问题承包人自行解决;场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已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完整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 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经监理和质检部门核验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达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及发包人资料交付要求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五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少于 22 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 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1000 元/人/
次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3000 元/天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3 万元
/天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正式开工 7 天前 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及联系方式,并提交以上人员的岗位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 人限期改正,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天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须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单 月超过 5 天者,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 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2000 元/ 人/次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按采购文件执行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按采购文件执行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免费向 监理人提供工作需要的现场办公用房。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
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时,必须有发包人的书面授权。
(1)确定替代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
(2)确定工程变更的内容和价格;
(3)确定工程变更的工期调整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施工及停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 7 天编制施工现场治安 管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并报备给监理人及发包人。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保证达到市级安全xx工地标准。
(2)承包人须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功能分区和 区内机械设备、材料、安全施工设施,做好施工现场标识、标牌;派专人维持场内外卫生环境;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整齐,并做统一标识;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做好食堂、卫生间卫生及生活垃圾的清理工作;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需要,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现场平面布置的要求,如需承包人调整(含拆除、迁建、恢复)的,承包人应积极服从。
(3)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承包人应及时外运至政府部门允许的堆弃地点,相关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4)任何时候严禁高空抛物。否则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应做好施工期间的降排水措施,阴雨天施工,承包人应及时修建临时抽排水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淤泥、 建筑垃圾等各种影响环境的因素;
(6)承包人应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地方政府关于环境治理(包括但不限于扬尘、防霾治理、 工程车辆挂遮尘布、清洗车身等)的相关规定;
(7)以上与安全、xx、环境保护相关的措施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内,由于承包人施 工原因造成的安全、xx、环境污染事件,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执行豫建设标[2016]47 号文规定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7.1.1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天 x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 内。工程进度计划的修改,不构成对合同工期的变更,不得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2.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工期延误;3.不可抗力。此延 误工期须在发生后七天内办理签证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超过一天承包人支付违 约金 5000 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 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7.6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以当地气象部门公布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记录为准 ;
(2) / ;
(3) / 。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双方协商确定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由承包人负 责保管并承担费用 。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照发 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执行 。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范、标准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范、标准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规范、标准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相关规范、标准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 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日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 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综合考虑后 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除钢筋、钢材、砼、预拌砂浆、水泥、电线电缆、钢管、 人工费外,其余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以投标当期商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为准
;调整期以施工当期商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为准;以基准价格和调整期价格 作为涨跌依据,可调整价差的材料价格涨跌超过 5%(5%以内不予调整),超过 5%部分由发包人根据实际工程量调整。
(2)调价计算公式:
①应调增材料价款=[调整期价格-基准价格*(1+5%)]*(1+9%)*依图纸和现场计得的相应阶 段材料用量;依图纸和现场计得的相应阶段材料用量应由承包人依图纸和现场计量,经发包人核实,书面签证确认的相应期间的实际进场并最终用于工程的材料总量,即承包人自行承
担其超量采购材料的费用和风险;
②应调减材料价款=[基准价格*(1-5%)-调整期价格]*(1+9%)*依图纸和现场计得的相应阶 段材料用量;依图纸和现场计得的相应阶段材料用量应由承包人依图纸和现场计量,经发包人核实,书面签证确认的相应期间的实际进场并最终用于工程的材料总量,即承包人自行承担其超量采购材料的费用和风险;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市场价格变化;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影响;
(3)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8小时以内的;
(4)为保证工程质量或工期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因此而增加的费用;
(5)工程正式交付发包人前的维护和成品、半成品保护费用;
(6)因接受质量、安全、治安、卫生、环保、市政、城管等方面的管理而增加的各种费用;
(7)除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不做任何调整。
(8)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见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款的 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投标人人员、设备进场后 7 天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支付第一次工程进度款时开始按比例扣回,在第 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全部扣回完毕。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支付预付款 3 天前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发包人认可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担保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河南省现行 相关预算定额和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文件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2.3.2(或者按形象进度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2.3.3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第一次付款:签订合同并进场后,支付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 10%;第二次付款:工程量完成 50%以上后,支付进度款合同价款的 20%。第三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
第四次付款: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根据审计报告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7%;
第五次付款:质保期满一年(12 个月),支付剩余全部金额(含 3%为质保金),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14 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 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3.2.2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14.1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后 56 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 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要求的方式和程序执行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五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28 天 内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如缺陷责任期届满,但仍有缺陷责任期满前已知的因质量问题未修复或未修复完成的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再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顺延期间不计入期限。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56 天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4 天内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竣工结算价款的3%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投标人承诺的保修期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按其
承诺执行)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发包方要求执行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16.1.1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相应顺延 工期,发包人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事先协商一致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再承担其 他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再承担 其他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56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对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 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应限期整改,并按转包或违 法分包工程造价的 10%承担违约金;
(2)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限期整改, 更换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按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200%承担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限期整改直至工程质量符 合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或者发包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等违约责任以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投资、信誉等损失;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 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承担合同暂定总额 20%的违约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 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 1 万元/天 ,工期延误超过 15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 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安排修复,承包人应承担修复发生的实际费用并另加 15%管理费;
(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6.2.3。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政府政策及法规变动,xx市政路网调整,自然灾害等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8.1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否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8.7 。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组、水池和临时消防设施及防尘喷洗装置等设施(费用自理)。
施工区域内产生的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水等)承包人外弃到政府指定位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另附,所附图纸仅供参考,磋商报价依据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采购编号:
供应商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1)响应函
(2)首次报价一览表;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施工方案;
(8)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证明材料;
(9)其他资料。
致 (采购人):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 项目名称) 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 )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如下:
一、我方已详细研究磋商文件及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如果有时),我们完全理解并接受本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我方同意放弃对磋商文件提出不明或误解的权力。
二、我方愿意遵守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自愿参加磋商,并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全部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四、我方愿意如实向磋商小组提供与本此磋商有关的任何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五、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六、如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我方承诺:
(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3)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七、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5.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八、我方若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二、首次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
总报价 | 大写:小写: |
投标内容 | |
工期 | |
质量标准 | |
质保期 | |
磋商有效期 | |
其他声明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身份证明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 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5)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邮 箱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如有)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如有)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资质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中、高级职称人员数量 | ||||
成立日期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各类注册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其他人员数量 | |||||
经营范围 | ||||||
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注: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第 18.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资料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第 18.2-18.10 项,格式自拟。
1、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柘城县淮海西路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
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