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T 日:是指乙方确认的甲方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2、T+n 日:是指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xx基金传真委托协议书-机构客户专用
甲 方:
乙 方: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委托方式向乙方提交产品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产品:是指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发行设立的公募基金产品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2、传真委托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投资人(甲方)提供的,通过传真方式办理产品业务的服务。
3、投资人(甲方):指依照乙方所代销产品的产品合同和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通过传真方式办理产品业务的投资者。
4、产品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代销的产品的份额、份额变动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
5、交易账户:是指甲方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买卖乙方所代销的产品份额及变动情况的账户。
6、认购:是指产品设立募集期内,甲方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7、申购:是指产品合同生效后,甲方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的行为。
8、赎回:是指开放式产品成立之后的存续期内,持有产品份额的投资人要求产品管理人购回产品份额的行为。
9、转换:指甲方申请通过乙方交易平台购买并持有的某一产品份额转换为乙方销售的其他产品的产品份额的行为。
10、产品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11、T 日:是指乙方确认的甲方提交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12、T+n 日:是指T 日后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13、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开放日:是指乙方为甲方办理交易业务的工作日。
第二条 服务内容
协议所述传真委托服务的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及资料变更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设置分红方式、相关信息查询及其他业务。
第三条 风险提示
1、甲方在申请使用乙方交易系统时,已完全了解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2)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产品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3)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混合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等不同类型。其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产品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产品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根据产品的类型及各产品投资比例,不同风险偏好类型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4)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产品合同》等产品相关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产品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5)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投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基金定投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6)产品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根据“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产品的运营状况与产品净值或收益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7)投资者可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投资产品前,应该充分了解以下情况:(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人判断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六)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定》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3、投资人只有完成乙方账户开立流程并关联支付银行账户后,才完成传真委托开户的全部流程,即开立了传真委托的产品账户及交易账户。在关联支付银行账户前,投资人尚不能进行传真委托。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投资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若甲方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甲方承诺自身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乙方无需按照普通投资者标准执行适当性管理。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充分、完全、准确地理解其含义。
3、甲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接受乙方所代销产品的《产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业务规则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授权乙方向产品管理人递交账户类及交易类申请,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甲方自愿通过传真方式办理产品业务,
并承诺传真委托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4、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代销的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乙方要求所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账户填写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资金结算账户等)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包括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6、甲方有且仅有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甲方自身的名义并为甲方自身之利益从事传真委托的权利;甲方不得以其自身名义通过传真委托代理任何其他第三方从事交易或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甲方亦不得允许任何其他第三方以甲方的名义通过乙方从事传真委托。如甲方为之,均视为甲方自身之行为,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7、甲方进行传真委托必须使用乙方指定号码的传真电话,除此之外的传真视为无效传真件或无效申请。
8、甲方办理认/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相应资料,应有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预留印鉴,经乙方核对与预留印签表面一致的,即视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对该签章及预留印鉴是否真实、或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9、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产品开放日 9:00—15:00(认购期内为 9:00—17:00)将申请资料传真至乙方,以乙方接收到的传真时间为准。
10、甲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乙方受理业务的网点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乙方未能收到甲方传真申请的情况,xx对此不承担责任。
11、甲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原件向乙方受理业务的网点邮寄,时间以发出的邮戳为准。乙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甲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传真件视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具有同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
12、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甲方承诺所提交的传真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或利用开立的交易账户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甲方已知悉并确认,乙方收到甲方传真的认/申购申请以资金是否到账(乙方销售监管账户)为准来确定该申请是否有效。乙方收到甲方赎回申请时,应在验证甲方交易账户是否有足够产品份额后方受理其申请,如份额不足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乙方仅根据甲方指定的经办人所发的传真处理甲方的交易申请。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收到的甲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致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对甲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3、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4、乙方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结算资金划转,均由乙方监督银行民生银行全程监督,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赎回、分红、退款交易等资金由乙方监督银行原路划拨至甲方的资金结算账户。
如甲方变更资金结算账户信息,需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变更材料,乙方以变更后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为准。因甲方变更资金结算账户信息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损失,及对第三方的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特别提示
1、传真委托协议的签署提示: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传真委托业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即代表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甲方授权乙方向产品管理人递交账户类及交易类申请,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完全接受其法律约束力。
2、划款提示:
甲方办理认购、申购业务,必须按时将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
(1)公募产品专用销售结算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银行账号:692307023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383
(2)私募产品专用销售结算资金账户账户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608004552
大额支付号:305290002012 3、业务确认提示:
甲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为产品账户开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产品账户和交易账户开户于 T+1 日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确认成功与否。甲方 T+2 日可以委托乙方查询确认结果。
甲方的交易申请与开户为同一天或次日提交的,交易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产品账户开户是否成功。当产品账户开户失败时,交易申请也将失败。
4、乙方指定的邮寄地址、传真及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
xx:000000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热线:000-000-0000
5、委托提示:
甲方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的委托,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6、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15:00。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超出上述截止时间,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申请时间以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时间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对以下情形以及以下情形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地震、火灾、台风、洪水、瘟疫等自然灾害;
2、战争、暴动、罢工等人为事件;
3、第三方服务中断、迟延或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停电、资金结算机构或电信服务商因网络、通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断、堵塞、停止、迟延或错误提供服务等;
4、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其他政府行为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5、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甲方的申请信息或乙方收到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6、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甲乙双方确认,双方通过互联网电子信息形式完成协议签署时,甲方于乙方服务平台输入其持有的投资者信息、勾选本协议并完成注册开户即视为完成协议签署;若双方选择以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签署纸质版本协议时即视为完成协议签署;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2、乙方保留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的权利。
3、乙方修改、删除或增加本协议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将该事项登载于乙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及修改文本表示认可。
4、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产品合同》、产品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5、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或产品账户。
(2)甲方终止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4)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
(5)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