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港工業專業區(II)
臺中港工業專業區(II)
約 5.7 公頃土地租賃契約樣稿
臺中港工業專業區(II)約 5.7 公頃土地租賃契約樣稿
【○○公司取得投資興建設施所有權】
一、○○(以下簡稱乙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為業務需要,經雙方協議同意,由乙方投資興建封閉式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經營煤炭儲轉業務,雙方特訂定本契約,以資信守。乙方同意無條件拋棄對於由乙方施作,所有權歸屬乙方之投資興建設施(下稱「投資興建設施」)所在基地為地上權登記之請求權。
第一節 租賃經營標的及範圍
土地標示 | 面積 | ||
市(縣) 區(鄉鎮) | 段 | 地號 | |
臺中市龍井區 | 福麗 | 896 | 57,000m2 (以實測面積為準) |
二、甲方提供下列標的供乙方租用(平面圖如附件 1):土地:含土地標示、土地面積等
x契約以下併稱為「租賃物」。第二節 投資興建標的及範圍
三、投資興建設施(平面圖、清冊如附件 3)。第三節 契約期間
四、本契約有效期限自民國(以下同)○年○月○日(以下稱為起租日)起至
○年○月○日(以下稱為屆滿日)投資興建設施項目約定使用期限屆滿為止,共計 15 年,惟甲方得於起租日起第 10 年要求檢討契約,雙方協議之租金條件不得低於原條件,若雙方無法達成合意致協議不成,甲方於本契約租期屆滿後得拒絕乙方依第三十九條約定申請優先繼續租用。
第四節 設施所有權歸屬及預估投資金額
五、投資興建設施之所有權歸屬乙方,投資興建設施預估投資金額為新臺幣○○元(實際金額以完工後之決算數為準),由乙方負擔。
乙方於本標的範圍內興建建築物時,應以乙方之名義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於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成時,協同甲方辦理建築物預告登記。甲方辦理預告登記之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本契約投資興建設施項目,每公頃最低投資金額須達新臺幣 2,000 萬元,由乙方籌款及出資辦理。實際投資金額(以完工後甲方審核同意之決 算數為準)不得低於前述最低投資金額,若低於前述最低投資金額, 依比例扣減契約年限。
六、租賃物點交作業:
(一)租賃物以現況乙次全部點交,由乙方視業務需要,自行出資(籌款)整地。
(二)乙方如依法毋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應自起租日起 1 個月內,
向甲方申請並會同完成租賃物點交作業。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應於事前以書面詳述具體理由報經甲方同意後展延之,惟展延以 1 次為限,且不得超過 1 個月。
(三)乙方如依法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應於起租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得同意自乙方接獲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日起 30 日內會同乙方點交租賃物(乙方應於接獲主
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日起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
惟自起租日起10 個月內乙方仍未通過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時,甲方得自起租日起第 11 個月之首日起逕會同乙方點交租賃物;另若事後經主管機關認定乙方毋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仍應依前項點交期程辦理。
(四)本契約租賃物刻正辦理填築作業,若起租日後尚未完成,甲方得於填築完成後,再以書面通知乙方辦理點交作業;倘前開期程若已逾第二、三項規定之點交作業期程,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得辦理租賃物點交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向甲方申請並會同辦理點交作業。
(五)乙方如未於第二、三、四項期限前向甲方申請並會同完成租賃物點交作業,甲方得要求乙方於原期限到期日翌日(遇例假日得順延之)會同點交租賃物,乙方應自該日起計繳土地租金,惟如
乙方拒絕於該日會同甲方辦理租賃物點交作業,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收回租賃物,並無條件沒入工程履約保證金。
第五節 工程興建及完工驗收或勘驗規定
七、乙方應於第六條規定之租賃物點交日起 2 年完成興建工程及勘驗,並開始營運。
如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乙方不能依限完成興建工程及勘驗,並開始營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甲方,經甲方同意後予以展期。
前項展期可各申請 2 次,每次展期不得超過 6 個月。
乙方如逾期(含甲方核准之展延期限)未開始營運,甲方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逕行終止本契約並收回租賃物,且無條件沒入工程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二)自逾期之日起視同乙方開始營運日,乙方應依第十四條約定繳交相關租金及費用予甲方。
八、本契約投資興建設施之工程由乙方委託政府或他國政府立案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執業之專業技師依本國或國際通用相關技術規範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含環境影響評估),發包施工。並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監造。該監造成果及竣工各項圖說、試驗報告文件上等各項文件依法應簽證者予以簽證,但法令有明
定監造人者,應從其規定。
施工前乙方須依合約規定,函送工作物配置圖,設計圖、結構計算書、地質鑽探報告書、施工計畫書、施工說明書等相關資料予甲方,經甲方審核通過,並向甲方申請發給港工作業同意書。其中需交通部航港局核准者,乙方需再經該局核發港工作業許可證;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或需申辦建照執照者,乙方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辦。
建築物之興建,由乙方負責以乙方為起造人向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在未取得港工作業同意書、建造執照前乙方不得進行施工。乙方進行地質鑽探xx,xxxxxxxxx,xx鑽探完畢應即恢復原狀。
乙方如有法定空地分割、地籍分割、鑑界等相關作業之需求,應由乙方自行辦理並負擔費用,甲方應配合向土地經管機關申請用印事宜,必要時得由甲方提供既有資料配合辦理分割作業。
前項鑑界作業如屬「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六條申報放樣勘驗所需者,其鑑界範圍面積有大於乙方承租範圍面積情形時,超出承租範圍面積之費用,由甲方負擔,另乙方應提供地政事務所核發鑑界複丈成果圖影本及領界當時界址照片供甲方存用。
九、乙方於施工前,應以書面向甲方申報開工。乙方於施工時應依設計圖說施工,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投資興建設施如於施工中有變更工程設計情事者,乙方應於變更前檢附相關資料送甲方備查。
十、本契約施工作業期間,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興建設施之監造作業及抽(查)驗由乙方辦理,並應做成紀錄備查。
(二)工程施工安全、結構安全、相關設備暨附屬設施之安全及品質
、勞工安全由乙方負責,並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各項事務。
(三)乙方負責周遭環境之維護,並依環保法規做好污染防治措施。
(四)不得有妨礙港區各項作業及交通等情事。
(五)有關防災、動火、環保、交通、工程、職業安全衛生、建築管理緊急應變等應注意事項,除須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有關主管機關審核結論辦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如需先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許可者,應先取得許可後方得辦理。
本契約施工作業期間內,若有意外事故發生,概由乙方負責處理。十一、乙方於簽約後至投資興建設施完工取得相關合法證照期間,一切應
向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申辦之事項、手續及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辦理;在完工取得合法證照前,如因法令有所更動而須配合時,乙方均應配合辦理,至通過相關單位之查驗及取得相關合法證照為止。
十二、乙方在各項工程施工期間及營運時,應遵照環保法令辦理環保工作,如有違反情事遭致環保等相關主管機關處罰(分)時,概由乙方負責,罰鍰亦由乙方繳納。另因環保及其他原因招致抗議或阻撓致無法施工或營運,乙方應立即與xx、抗爭民眾協調,必要時,應主動停止作業。至於停止作業或協調期間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施工期間若有發生汙染違規,遭主管機關處分或民眾抗爭等情事,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十三、承租區域內xx環境之景觀規劃維護,應由乙方參考甲方全港綠化作業負責配合辦理。
十四、乙方於興建設施完工正式營運前,得經甲方同意試運轉乙航次。試運轉期間,依臺中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由甲方收取費用,並依第十六條給付管理費。。
十五、營運勘驗
(一)乙方應於工程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 1 個月內列具財產清冊,並附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及驗收證明文件,經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核章之工程圖說正本、竣工第二原圖及其電腦磁片或光碟片等有關證明文件暨電子檔案送交甲方備查。
(二)營運勘驗:
投資興建之商港設施有影響商港作業安全及秩序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於該設施正式營運前提送營運勘驗作業計畫書,並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營運勘驗,如有缺失,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應經甲方複勘通過後,始得營運。
第六節 租金及管理費之計算、調整及繳納方式十六、租金與管理費:
(一)乙方應給付甲方下列租金及管理費:
1、土地租金:自第六條規定之租賃物點交日起,乙方應依所承租之土地面積,按區段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1,400 元)
及費率(5%)給付,每年租金新臺幣 3,990,000 元整(每年租金按租賃物點交之實測面積調整)。
2、管理費:自第七條規定之開始營運日起計收,採下列方式計收:
(1)每年新臺幣○元整(依乙方承諾之管理費為準)給付,並依甲方優惠第 1 年採全年管理費之 6 折計收,第 2 年採
8 折計收,自第 3 年起按全額計收。
(2)計繳期間未滿一年者,管理費按計繳期間佔全年總日數之比例計算。
3、其他:依「臺中港港埠業務費之項目及費率標準表」及經
政府頒訂新增費率類目與乙方之業務有關者,乙方應按規定向甲方繳納。
(二)租金與管理費之調整:
1、土地租金:契約存續期間區段值、費率或計費方式有調整時,自核定之日起隨之調整。
2、管理費:不予調整。十七、租金與管理費之收取:
(一)土地租金:以 3 個月為 1 期,由甲方於每年 1、4、7、10 等月
份 10 日前寄發計費憑單,乙方應於每年 2、5、8、11 月 5 日前給付。
(二)管理費:以 3 個月為 1 期,由甲方於每年 1、4、7、10 等月份 10 日前寄發計費憑單,乙方應於每年 2、5、8、11 月 5 日前給付。
(三)港埠業務費:乙方應依甲方所寄發之計費憑單所訂繳納期限前給付。
十八、乙方應依甲方所開計費憑單於規定期限內向指定處所給付,逾期不付以違約論。乙方地址變更時,應即通知甲方更正,如不通知致甲方依租約所載地址寄發計費憑單被退回者視同計費憑單已寄達。乙
方逾期給付時應依下列各款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一)未滿 1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
(二)1 個月以上未滿 2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三)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三。
(四)3 個月以上,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四。
乙方於每年 1、4、7、10 月份 15 日前仍未接到計費憑單者,應即通知甲方補單給付,逾期未通知而致遲延給付者,比照前項標準計收懲罰性違約金。乙方於接到計費憑單後如有異議應於 7 天內向甲方提出更正,逾期視為同意甲方之計算。
乙方所繳金額不足清償依本契約已發生各項應繳之租金、管理費、港埠業務費、懲罰性違約金或因欠款而發生之相關費用時,應先抵充懲罰性違約金及違約金,次充相關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第七節 投資興建及租賃經營標的之使用、管理與維護
十九、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在承租範圍內進行契約約定以外之作業,並不得儲放違禁品或危險物品。
二十、乙方對租賃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遇有第三人毀損時,應進行災害應變且通知甲方,並進行修復或賠償甲方之損害。
二十一、有關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治安、保全及其他之規定:
(一)乙方應遵守「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及「臺中港廠商環境管理注意事項」之規定,惟生煤應
堆儲於封閉式建築物內。
(二)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治安、保全、安全、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消防及管理等有關法令及港區規定,各項設施(包含既有設施以及投資興建設施)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生損害他人或甲方權益時,由乙方負所有損害賠償責任且應儘速與受害人協調解決,並將結果副知甲方。如受害人逕向甲方請求賠償,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於甲方指定期限前,出面處理完竣。如乙方未於甲方指定期限前處理完竣,甲方得先行賠償受害人之損失,乙方不得對於甲方賠償金額或賠償方式為任何爭執,並應償還甲方先行賠償被害人之金額及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害。
(三)乙方應負責承租區內環境之清潔及秩序,不得任意堆積垃圾或其他廢棄物及清洗時廢污水不得任意排放港域內,並遵守有關環保法令規定,如違反規定甲方得依有關規定逕行舉發或移請主管機關處分。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罰鍰等處分,由乙方自行負責。
(四)乙方使用承租區域之土地,應依環保法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有污染行為,而致其土地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污染土壤之疑,其損害、清運、土地復原等相關不利後續使用事
宜等費用或損失,均應由乙方負責。
(五)消防設施由乙方依消防法規設置維護,乙方並且為實際支配管理權人。
(六)乙方遇有職業災害等事故致人員傷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外,應依相關規定將經過情形向甲方及勞動檢查機構申報。
(七)乙方如發生汚染港區或職業安全衛生事故時,應即主動通報甲方(事後提送事故報告),甲方得依法向主管機關舉發,並限期乙方改善或停止作業。
(八)基於維護國家資源及港區作業安全,乙方應自行訂定各項防災、防颱、防震措施及災害應變、演訓作業規定確實辦理,並接受甲方督導。如有發生重大事故,應主動通報甲方,並於事後提送事故報告。。
(九)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區內任何處所設置廣告、招貼或類似之設計。
(十)乙方未遵守法令規定,致發生主管機關處罰、意外損害、民眾xx、抗爭事件等,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十一)乙方如需設置地磅,僅得作為煤炭進(出)本租賃物過磅之用,不得對外營業。
二十二、甲方如發現乙方在承租區之作業有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該情事已無法改善、或經甲方限期要求乙方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或雖經改善但仍不符法令或本契約規定者,乙方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每次新臺幣 50,000 元。乙方一年內違反法令或契約累計達
3 次,甲方得終止契約。
二十三、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之變更限制:
(一)乙方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一項送交甲方財產清冊之各項投資興建設施,如有變更、汰換或增減設施時,應重新繕造財產清冊送交甲方。
(二)乙方應現況使用租賃物,不得自行變更。如因作業需要須予改善、變更或增減設施,應事先獲得甲方同意後始可辦理,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乙方違反前項約定,經甲方通知限期回復租賃物原狀而未回復時,甲方得逕行回復租賃物原狀,因此所生相關費用完全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四)乙方於契約到期時,或租約到期前停止租用時,應將租賃物回復原狀,但經甲方認有保留必要者,乙方應無條件將經改善、變更或增減設施之租賃物交還甲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五)乙方就租賃物改善、變更或增添之設施,除另有約定外所有權無償歸屬甲方。
二十四、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之維修養護:
(一)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包含已逾使用年限、隱蔽或具自耗性部分)之保養、維護(含油漆)及修繕均由乙方負責,乙方須作定期檢查及保養檢修,並應做成紀錄及接受甲方檢查
。
(二)租賃物有應修繕之情事,甲方得通知乙方於一定期間內完成修繕,乙方未於甲方所定期間內完成修繕時,甲方得不經通知,逕代為修繕,並由乙方負擔所有修繕費用。
(三)租賃物主要構造發生損壞時,乙方應即時通知甲方,經甲方認定該損壞非可歸責於乙方後,由甲方負責修繕。甲方應於修繕完成後通知乙方,乙方於接獲通知後,如未於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甲方仍有未修復事項時,視為乙方同意甲方已完成該次修繕作業。
(四)租賃物發生前項主要構造損壞情形,乙方不得要求減免修繕前及修繕期間之租金與管理費,且如乙方延誤或怠於通知甲方,而造成租賃物損壞擴大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賠償損失
。
第八節 稅捐、水電、保險
二十五、在契約期間內,本契約之各項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等均未含營業稅,營業稅由乙方負擔。除另有約定外,所有稅捐(租賃物之房屋稅及地價稅除外)、規費及其他費用等均由乙方負擔。
二十六、乙方所需水電,應自行洽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申請裝設專用計費水、電表;或經甲方同意由合格廠商會同甲方裝設分水、電表,在契約期間內所有承租區內之一切水、電費,概由乙方負擔。乙方保證於需加裝比流器,或接用電器(接線)等設備時,應先經甲方同意並確實會同甲方裝設,倘需設置配電場所,應設置於乙方承租區域內。乙方若違反前述約定裝設,乙方除應依甲方追繳通知補繳未計繳之水、電費用外,並應按所應補繳之金額加計 1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前項洽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申請裝設專用計費水、電表,應以乙方為用戶名,一切申裝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申請用電線路補助費、配電場所之設置與移除費用等)概由乙方負擔。
二十八、投資興建設施之保險:
(一)乙方應就投資興建設施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至少依地方政府消費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相關規定投保,但地方政府就場所訂有加重投保金額規定者,從
其規定。),保費由乙方負擔。如有出險理賠之情事發生,應優先適用乙方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餘不足之部分方適用甲方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二)乙方如舉辦用火或易燃粉塵活動時,應投保塵爆險。
(三)乙方應提供本條第一、二項保險單正本(無法提供時得以副本代之)予甲方,以供查閱。
第九節 不可抗力情事
二十八、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遭受不可抗力情事之處理:
(ㄧ)租賃物因不可抗力情事造成損壞,乙方應於損壞發生後 24小時內通知甲方,經雙方會勘,如認定乙方未有不當使用,且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者,由甲方負責修復,損壞期間如乙方無法作業,管理費得依其受影響狀況雙方協議減免之,但乙方不得要求其他補償。
(二)投資興建設施因不可抗力情事造成損壞,乙方應於損壞發生後 24 小時內通知甲方,並由乙方負責修復,修復期間,管理費之減免,由雙方協議之。
(三)前揭不可抗力情事包含下列事由:水災、地震、火山爆發、颱風、瘟疫、因第三人引發火災、政府作為、戰爭、國家間侵略或敵對行為、暴動、叛亂、示威、社會動亂、全國性罷
工。
(四)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或遲延履行本契約義務時
,應於該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後合理期限內以書面說明具體事由通知他方,該受影響之一方不負遲延或違約責任。
第十節 轉讓、轉租、設定負擔之限制
二十九、本契約一切權利與義務限於乙方行使、負擔。在契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物、投資興建設施分租、轉租、或將本契約之權利轉讓第三人或增列共同使用人。
乙方與前項第三人間之約定與責任,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投資興建設設施之所有權移轉第三人(包含遭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情形)或為任何涉及所有權之處分行為。
三十、乙方不得就本契約所生之各項權利及租賃物設定質權等擔保物權。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就投資興建設施有要求設定或讓與地上權之行為,亦不得就投資興建設施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第十一節 履約保證及金額
三十一、乙方應提供甲方至租期屆滿時之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及銀行擔保等方式辦理,採支票辦理者,該支票應為即期並以甲方為受款人;以銀行定期存款單為擔保方
式辦理者,應設定甲方為質權人,銀行應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甲方於租約終止且雙方無任何爭議及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乙方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延長至租期屆滿後九十日。
第一項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方式如次:
(一)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乙次繳納工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元整(約相當於十二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於繳納營運履約保證金後無息退還。
(二)乙方應於完工後乙次繳納營運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元整(約相當於六個月之租金費用總額)。
三十二、乙方如不履行或違反本契約所訂各條款或拖欠租金費用致甲方遭受任何損失時,其應繳納之各項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或損害賠償等費用,甲方得於履約保證金內扣抵,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依前項規定扣抵履約保證金後,應通知乙方於 14 日內補足其差額,如不補足,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節 契約終止之條件及處理
三十三、本契約工程乙方未能依第七條規定期限完成興建工程及勘驗並開始營運,或未能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限完成勘驗時,甲方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並同時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於前項情形,所有乙方已建之各項設施,甲方得選擇由乙方無條件自費拆除或由甲方接收、接辦或移轉由第三人繼續辦理。對於甲方之選擇,乙方均應配合且不得要求任何報酬、補償或賠償,並應依附件 4 規定辦理資產移轉。
三十四、契約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如未經甲方同意而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其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前應給付之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修復或損害賠償等乙方依約應負擔之費用,仍應全額照付,甲方並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以充對甲方之賠償,且對賸餘契約年限,不得向甲方要求補償及返還已付之投資額。
三十五、契約屆滿或因可歸責乙方情事致甲方終止契約時,如甲、乙雙方未另訂租賃契約或另有協議時,甲方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乙方應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拆除投資興建設施以回復租賃物原狀並將其返還甲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前述拆除之相關費用由乙方全部負擔,乙方不得藉故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二)經甲方認有保留必要者,乙方應將投資興建設施所有權無償移轉予甲方並完成登記程序(相關移轉登記程序悉依附件 4 規定辦理)且將租賃物返還甲方。前述移轉登記等相關稅捐、規費及費用均由乙方全部負擔,乙方不得藉故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
前項租賃物返還時如有損壞,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負責修復,否則由甲方代為修復,費用由乙方負擔,如確實無法修復,乙方應按契約屆滿或終止時租賃物之帳面價值賠償甲方。
三十六、乙方如未於契約屆滿或終止翌日將全部土地、租賃物保持完整可用返還甲方,除仍應依第十六條按日計算應給付甲方租金及管理費外,每逾 1 日應另給付甲方按每日租金及管理費標準 2 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甲方依法舉辦公共事業需要者。
(二)甲方因從事港灣建設或另有規劃用途等情形必須收回者。
(三)乙方積欠應繳租金、管理費及懲罰性違約金,經以履約保證金抵償後,達 2 個月以上,經甲方限期催告仍不繳清者。
(四)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違反法令或本契約之約定,或不履行應盡之責任與義務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屆
滿仍未改善,或乙方改善後仍不符合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五)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者。
三十八、在契約期間內,如因第三十七條第(一)、(二)或(五)款不可歸責於乙方情事致甲方提前終止契約,甲方應於 6 月前通知乙方,並以投資興建設施完工後之實際投資金額(即完工後之決算數),依據賸餘租期與原契約期間之比例,無息攤還乙方工程款,攤還期間及每期攤還之金額由雙方另行協議。
如因第二十二條、三十二條第二項、三十四條、三十七條第(三)
、(四)、(五)款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甲方終止契約者,甲方得依據本契約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約定辦理。
第十三節 契約期間屆滿之續約
三十九、乙方如於第四條規定租期屆滿後有續租意願,應於租期屆滿 6 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優先繼續租用,續約之租金條件除雙方另有合意外,雙方應按續約前條件續租之,續租年限以 10 年為限。
本條第二項租期屆滿 6 個月前,乙方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繼續租用,經甲方受理後就以下事項評估審酌並核復乙方,如同意續租,由雙方協議另訂租賃契約。如乙方未申請繼續租用,視為不同意續租,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時終止。
(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
(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
(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
(四)是否符合有關港區安全、環保、消防、職業安全衛生規定。
(五)是否與港區未來整體規劃及營運發展目標相符。
(六)相關經營實績之評估。第十四節 爭議處理
四十、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乙雙方就本契約內容所生爭議應以訴訟方式處理,並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節 其他約定事項
四十一、自起租日起,甲方依租賃土地應繳給交通部航港局之土地租金,如當年公告地價較起租日當年公告地價上漲者,增加部分由乙方全部自行負擔,直至契約屆滿或終止日止。
前項金額之計費憑單,甲方於每年 7 月 10 日前寄發,乙方並於該
月 25 日前給付。
四十二、甲方為業務或港區安全需要,得隨時派員瞭解乙方使用狀況或請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乙方應予配合。但甲方所派人員應隨身攜帶
相關證明文件,如乙方要求提示時,應予提供。
四十三、甲方所需之營運資料,乙方應依照甲方規定之期限詳實提供,並對其資料之正確性負相關法律責任,必要時甲方並得查閱乙方在承租區內各項營運行為有關之資料及請乙方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認,乙方不得拒絕。
四十四、本契約存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依商港法或相關法令規章辦理,如有修正應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依修正規定辦理。
四十五、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其建置由乙方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負責辦理,其費用納入建物興建成本。
四十六、本契約為訂約雙方之全部約定。本契約取代簽約前雙方之任何口頭或書面xx、承諾、協議或來往文件之效力。本契約之修正或變更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同意後始生效力。
四十七、本契約經雙方簽署並作成公證書後自○年○月○日生效。但契約公證費用可約定由雙方共同分擔,惟乙方負擔之費用不得低於總費用二分之一。
雙方同意前項公證書應載明如乙方未依本契約給付土地租金、管理費、懲罰性違約金,應逕受強制執行。
四十八、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約定外,契約
條款優於招商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四十九、契約正本 2 份,副本 25 份,雙方各執正本 1 份,副本甲方 20 份、乙方 5 份。
附件 1:承租土地平面位置圖附件 2:各項租金費用計算表
附件 3:乙方取得所有權之投資興建設施項目 附件 4:租賃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之資產移轉
工業專業區(II)
工業專業區(II)
租賃標的
附件 1:承租土地平面位置圖
附件 2:各項租金費用計算表
○○公司承租臺中港工業專業區(II)約 5.7 公頃土地各項租金費用計算表
項次 | 名稱 | 說明 | 計算 | 金額 (元/年) |
一 | 土 地 租 金 | 區段值×年費率×承租面積 | 1,400 元/m2×5%×57,000m2 (面積以實測為準) | 3,990,000 元/年 |
二 | 管 理 費 | ○ 萬元/年 | ||
三 | 懲 罰 性違 約 x | 按每日租金費用總額兩倍計 | (土地租金+管理費)÷12÷30×2 (暫按管理費底價估算) | 99,944 元/日 |
四 | 履 約 保 證 金 | 工程履約保證金: 按 12 個月租金費用總額計算 | 土地租金+管理費 【無條件進位至仟元】 (暫按管理費底價估算) | 17,990 仟元 |
營運履約保證金: 按 6 個月租金費用總額計算 | (土地租金+管理費)÷12×6 【無條件進位至仟元】 (暫按管理費底價估算) | 8,995 仟元 | ||
五 | 租 期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 15 年。 |
附件 3:乙方取得所有權之投資興建設施項目
附件 4:租賃期限屆滿且未續租或契約終止時之資產移轉
1、本契約之租賃期限屆滿且乙方未依本契約第三十九條申請續租或本契約提前終止(此二狀況以下併稱「本契約終止」)時,雙方同意依本章之規定辦理資產之移轉。
2、移轉標的
2.1 依本章規定於本契約終止時移轉之標的,為甲方認有保留必者。本契約終止日起1個月內,甲方將擇日會同乙方辦理現勘,確認乙方應保留並移轉予甲方之資產項目。
2.2 資產若係乙方以融資性租賃、動產擔保交易、租借或其他類似方式取得者,除甲方同意者外,乙方應於第2.1點現勘次日起3個月內取得所有權後移轉予甲方。
3、移轉程序
3.1 編製資產目錄
乙方應自第2.1點現勘次日起3個月內,將須移轉予甲方之資產製作資產目錄,並隨時將該資產逐項詳細登載,註明取得該項資產之名稱、種類、取得時間、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使用現況、設計圖說、操作手冊及本契約終止日前3年維修狀況。
3.2 移轉前之資產總檢查
乙方應於第2.1點現勘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應移轉甲方之資產總檢查,勘驗其可供使用情形,做成資產移轉勘驗文件,並送交甲方備查。如需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資產總檢查者,其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3.3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乙雙方在完成本章規定之移轉程序以前,均應繼續履行其依本契約所應盡之義務。
3.4 甲乙雙方辦理移轉應依法令開立單據。
4、移轉條件
4.1 移轉標的之鑑價,應由雙方共同指定公正專業鑑價機構(以下簡稱
「鑑價機構」)進行資產鑑價,並做成資產鑑價報告,鑑價所需費
用由雙方平均負擔之。甲乙雙方應於第2.1點現勘次日起3個月內,另以書面協議指定本條規定之鑑價機構。必要時,得經雙方協議而更換指定之鑑價機構。
4.2 乙方所移轉之資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無償移轉之範圍。乙方應無條件移轉上述資產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予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之第三人,且乙方不得因無償而拒絕資產之移轉。
5、移轉時及移轉後之權利義務
5.1 乙方依本章規定移轉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均應擔保該資產於移轉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且具有正常良好之使用狀況(正常損耗除外)。乙方並應將其對該資產之製造商或承包商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5.2 乙方擔保投資興建之機電設備於移轉予甲方時,應處於正常保養之良好狀況(正常損耗除外),其維修狀況亦均符合製造者及政府規定之安全標準,並可正常使用。
5.3 機電設備之保固
5.3.1 乙方移轉予甲方之機電設備,如該設備尚在保固期間者,乙方應將該保固權利移轉予甲方,並將保固相關文件交付予甲方。
5.3.2 於本契約終止前1年內,如乙方就甲方認有保留必者之主要機電設備進行重大維修或整修者,乙方應使該廠商提供6個月以上之保固期。就上述主要機電設備之主要構件換新部分,乙方應使供應商就該換新部分提供1年以上之保固期。
5.3.3 就無保固之設備,乙方應於辦理資產移轉前3個月內與甲方會同勘驗,並製成書面紀錄;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得共同協議並指定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或公證機構會同辦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5.4 乙方於營運資產移轉予甲方或甲方所指定之第三人前,應塗銷或排除該資產所存在之全部負擔。但經甲方同意保留者,不在此限。
5.5 乙方於契約租賃期限屆滿未獲繼續經營之許可時,其因此所發生有關人員之退休、資遣應由乙方負責,依當時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5.6 依本章規定完成計價並確定金額之資產價金均未含營業稅,資產移轉所生之營業稅,由甲方負擔。
立契約人:
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統 一 編 號:56505024
分公司代表人:xxx
分 公 司 地 址: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 10 段 2 號
乙 方:
統 一 編 號:法 定 代 表 人: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