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生力”)全资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智造公司”)竞得位于台山市大江镇福安西路 2 号之四号地【江门市 JCR2020-187(台山 37)】75246.11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同意汽轮智造公司与台山市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建设公司”)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
证券代码:603335 证券简称:迪生力 公告编号:2021-036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生力”)全资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智造公司”)竞得位于xxxxxxxxxx 0 xxxx地【江门市 JCR2020-187(台山 37)】75246.11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同意汽轮智造公司与台山市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日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东日建设公司应当向汽轮智造公司提供与工程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正本,并且向汽轮智造公司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但经汽轮智造公司多次催告后,东日建设公司仍未向汽
轮智造公司开具或提供任何银行保函,已构成了根本违约。汽轮智造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就与东日建设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汽轮智造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收到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
件通知书》((2021)粤 0781 民初 2055 号)。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经汽轮智造公司与东日建设公司双方谈判和解,拟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的议案》,同意汽轮智造公司与东日建设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协议》。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
二、协议主要内容
汽轮智造公司与东日建设公司经过友好协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台山迪生力汽轮智造有限公司乙方:台山市东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 2021 年 7 月 5 日终止。
2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 甲方已支付工程总款 35% 预付款合计人民币
29,050,000 元给乙方,乙方未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3、乙方在工程项目施工前期费用支出合计人民币 76,913.63 元。
4、乙方工程施工前期费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含在建)和流动资产(建筑材料等)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须完好无损移交予甲方。
5、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扣减乙方前期支出,乙方应向甲方退回工程款人民币
28,973,086.37 元给甲方,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天内将上述工程款退回甲方指定账户。
6、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开具合计人民币 76,913.63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7、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提前合同终止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违约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及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不会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本次汽轮智造公司与东日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协议》,将影响汽轮智造公司汽车配件生产基地用地建设进度,公司将尽快启动建设工程招标,尽快恢复汽轮智造公司基建工程施工,争取不影响投产时间。
特此公告。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