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ZSMY2024-08-27
即开票专用库房改造建设
合同备案号:2024HTBA0247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ZSMY2024-08-27
项目编号:2024zfcg01377
发包人: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承包人:甘肃中世茂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xxxx(甘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甘肃中世茂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即开票专用库房改造建
设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即开票专用库房改造建设 。
2.工程地点: 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指定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
5.工程内容: 隔墙、地面、吊顶等拆除,改造 内墙、吊顶、地面、门窗、
电气水暖等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4 年 08 月 28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11 月 0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7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玖拾万壹仟元整 (¥ 901000.00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兰州市安宁区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七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五 份,承包人执二 份。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履行合同
过程中双方委托人(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
签证、设计变更、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详见监理合同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详见设计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 ; | |
电子信箱: | / | ; | |
通信地址: | / | 。 | |
1.1.3 工程和设备 |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由发包人提供且符合通用
条款规定的施工场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根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总平面图中标明的临时用地,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确定的临时用地等。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略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略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略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略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 条款;投标书及其 附件;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进场前 15 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无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无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所有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
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施工前 14 日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5 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电子版 1 套、纸质版 4 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或建设单位办公
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现场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另行约定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
现场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建设费用和手续费用(包括
完善进出场地条件所需费用及对工期、人工影响费用)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项目规划红线以内为场内 交通,红线以外为场外交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外交通道路及设施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布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
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
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GB50500-2013 。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xxx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xxxxxxxxxx 0 x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行使发包人职权,但不得与监
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职能交叉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施工场地于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完成
移交,满足工程开工条件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要求,接点至施工 现场段管道、 管线、计量设备(经双方确认的水表、电表)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月底向发包人缴纳水电费(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纸及竣
工图电子文档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共 4 套;电子版 1 套、纸质版 3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和电子文档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每月 25 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
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
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622427196907135074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甘 262222302539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甘 262222302539(0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甘建安 B(2023)0000000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 00-00 x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按照响应文件人员配备组建项目经理部,
并代表承包人执行本工程工作中所需一切权力;2、对项目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全面负责;3、贯彻 实施本工程各项目标,负责组织各种资源完成本项目施工
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xx施工状况予以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4、对项目的整个实施进行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5、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人身份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及签署有关合同等其他管理职权,对承包
人负责;6、其他必要的管理权限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
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 提交劳动合同并补交社会保险,逾期拒绝提交的,处以 1 万元罚款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 岗尽职的,发 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 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 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 报项目经理,否 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 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对于不称职的项目 经理,承包人不 予更换,处以 2 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双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 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工程
开工前 15 日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 1 x 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金及给双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发包人批准认
可后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 要管理人员, 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 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 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本项目施工现场关 键岗位人员(指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出勤天数不得 少于 22 天,并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考核管理,其中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 安全员到x率在 50%-70%之间的,按缺勤天数每人 1000 元/天进行处罚;到x率 50%以下的,按缺勤天数每人 2000 元/天进行处罚。项目班子其他成员到x率在 50%-70%之间的,按缺勤天数每人 500 元/天进行处罚。到x率 50%以下的,按缺勤天数每人 700 元/天进行处罚;工程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连续 7 天不到位或累计 1 个月不到位的情况,按缺勤天数每人 3000 元/天进行处罚,上述情况每出现一次,承包人需要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承包人拒绝支付,发包人有权从工程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同时根据到岗率情况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不良行为上报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 承包人移交施 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监督、合
同管理、节能 管理、xx施工、扬尘治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等信息管理及施
工过程中建设相关方面的关系 协调,其中,投资控制主要包括:(1)对承包人
每月的进度报表进行审核;(2)对设计变更及 经济签证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并对符合要求项目的工程量进行审查;(3)协助审查工程决 (结算) ;(4)
对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安全监督应做到:一审查、二检查、三报 告、
四旁站及其他监理合同的约定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遵守该项目《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遵守该项目《监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详见监理合同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 | ;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 。 | ||
4.4 商定或确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本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及进度方面的违约、索赔和争议 ;
(2) 遵守《通用条款》 ;
(3) 遵守《通用条款》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遵守《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要求达到国家及甘肃省
相关规定标准,承包人应按xx施工、安全防护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保护
由承包人负责,由于保护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治安保卫由承包人负责,所涉及费用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包括在合同内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开工前 15 日内提供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达到甘肃省xx施工规定要求,乙方承包范
围内工作必须做到工完场清,保持现场的干净、整洁,加工场地和楼层材料、机
械、配件等严格按甲方要求堆放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
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最 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开工前 7 日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 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日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日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14 日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 工进度;2、政策 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3、不可抗力致延误工期需在发现后 7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因以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竣工一
天,承包人支 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 28 天以上的,
每天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五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 56 天以上的,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
款的 4%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台风、持续三天以上暴雨天气、暴雪、寒潮等极端恶劣天气 ;
(2) 执行通用条款 ;
(3) 执行通用条款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供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工程需要由承包人自行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根据工程需要由承包人自行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工程需要由承包人自行配置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因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承包人按 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及签证文件施工,所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其工程量按照原图纸及变更后的图纸进行工程量增减计算,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列入工程结算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遵守《通用条款》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不采用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遵守《通用条款》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规定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律不调整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项目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 %
的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招标控制
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等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除通用条款要求外,工程资料需与工程进
度同步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本项目合同签订后, 甲方向
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0%的预付款;2.主体工程完成,进行装饰装修环节进度性验收,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价款 4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审定后,
付至审计定案金额的 97%;4.剩余合同价款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
任期满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后xxx款(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
使用后算起,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
支付证书签发 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遵守《通用条款》和《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规定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
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
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本项目全部水暖电的试水、试压、试电工作,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
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遵守《通用合同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
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
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合同价款的3%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缺陷责任期满后 3 个月内付清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 小时内 。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
决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
决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实际进场人员与本项目投标文件配备人
员不一样,视为承包人违约。未经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
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岗位专职人员,如确有情况
需要更换的,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调换满足工程需求(合同文件)相应资质人员,
所有上述人员的更换须经发包人书面许可;
2、工程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的;
3、承包人未按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的;
4、承包人使用的材料、设备不合格的;
5、承包人选用的材料供应商在国内市场有不良记录的;
6、安全xx措施达不到标准的;
7、安全xx措施项未按规范落实的;
8、承包人未及时履行工程保修责任的;
9、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
10、承包人工程资料未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的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工程质量的评审以国家或行业
的质量检验评审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该项违约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
到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未按合同及其相关文件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按本合同 7.5
关于工期延误的规定执行;
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资料进行抽查,承包人工程资料未与工程进度同步
收集的,处以 5000 元/次的罚款;
4、本项目的材料供应商在国内市场不允许有不良记录。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更换。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承
担上述违约给双方的一切损失;
5、安全xx措施必须按标准完成,不得使用不合格、残缺、消防标准不达标
的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在安全xx措施费中扣除相应费用,并勒令承包人整改;
6、安全xx措施必须规范落实到位,否则扣除相应安全xx施工费;
7、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8、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
9、承包人及其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
工资,发包人有权随时从承包人工程款、履约金、质保金中直接支付工资给农民
工,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及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
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
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应费
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
通用条款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执行通用条款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因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21.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投标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
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 变更与调整
2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2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 分包与配合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无
(2) 无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无
(2) 无
2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
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 结算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21.4.6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 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 3%以上的情况。
21.4.7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 其他
注册地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发包人:(公章)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中心
承包人:(公章)甘肃中世茂盈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岩路 10-10 号
邮政编码:730070
邮政编码: 743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13993212232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行
账 号:
账 号:61012600500011870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 :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 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 形式 | 层 数 | 生产 能力 | 设备安装 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附件 2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 注 |
附件 3 :
发包人(全称): 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 甘肃中世茂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即开票专用库房改造建设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自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除正常使用磨损及人为破坏使用不当外,其 余工程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交付发包人一年后 7 天内,发 包方将剩余的保修金及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因发包人使用不当及管理不善造成的返工及维修,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 址: | 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 管理中心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 甘肃中世茂盈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 |
万新南路 1 号 | 岩路 10-10 号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委托代理人(签字): |
|
电 话: |
| 电 话: | 13993212232 |
传 真: |
| 传 真: | /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洮支行 |
账 号: |
| 账 号: | 61012600500011870 |
邮政编码: | 730070 | 邮政编码: | 743000 |
附件 4 :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 数 | 费用(元) | 质 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 号 | 机械或设备名 称 | 规格型号 | 数 量 | 产 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 注 |
附件 6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 :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 :
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发包人名称):
鉴于 甘肃中世茂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为 即开票专用库房改造建设 (工程名称)的中标人,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
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发包人名称):
根据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 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即开票专用库房改造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 于 年月 日签订了 即开票专用库房改造建设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
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 号 |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 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 号 |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 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 号 | 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