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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条款及细则
1 适用范围
1.01 本条款及细则(「条款及细则」)适用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定义见下文)的所有用户。客户如使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即表示其同意受此等条款及细则约束。
1.02 在下文第 1.03 条的规限下及于适用的情况下,以下各项(统称「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均适用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定义见下文)的使用:
(a) 个人/联名(储蓄/往来/定期)户口申请表;
(b) 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申请表;
(c) 在适用范围内,户口章则的以下部分:
(i) 第 I 部分 – 一般章则;
(ii) 第 II 部分 – 电话理财服务;
(iii) 第 IV 部分 – 汇款服务;及
(iv) 附录 1;
(d) 《恒生银行人民币服务资料 – 跨境理财通个人客户》;
(e) 《致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收集个人资料👉明」);及
(f) 本行可能不时向客户提供的适用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其他条款及细则。
1.03 本条款及细则与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如有歧义,就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而言,概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1.04 本条款及细则的英文与中文版本的xxx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 定义及诠释
2.01 本条款及细则内的词语及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户口章则所载列的含义。
2.02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述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适用规定」指由任何机关(无论是在香港或境外)颁布,本行、合作银行或客户预期不时就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而言应予遵守之任何法律、规则、法规、政策、诠释、指示、指引、公告、规定及其他监管文件(无论是否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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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或「该等机关」包括对本行任何部分及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具有管辖权之任何本地或外国司法、行政、公共或监管机构、任何政府、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法院、中央银行或执法机构、金融服务供应商之自律或行业机构或协会,或任何上述机关之代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本行」指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地址为xxxxxx 00 x)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在文义允许之情况下,包括本行委任作为其代名人或代理人以代表其履行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任何人士。
「合作银行」指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或获本行按其独有及绝对酌情权接纳,并符合适用规定的任何位于内地的银行。
「跨境理财通」指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和澳门金融管理局联合颁布的跨境理财通机制(包括南向通和北向通)。
「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指本行根据跨境理财通提供的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根据该服务,客户作为符合本行及适用规定列明的资格条件的香港个人居民,可通过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向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汇划人民币资金。
RESTRICTED
「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指客户将在合作银行以其个人名义开立的仅用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投资账户。
「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指以客户个人名义在本行开立并持有的人民币银行账户,用于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相关的资金汇划。
「客户」指已申请并获本行准许使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本行客户。在文义允许之情况下,包括客户的个人代表及合法继任人。
「合资格产品」指客户根据适用规定及合作银行不时订明的其他规定获准通过其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下投资的任何理财产品。
「内地」就本条款及细则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私隐政策」指收集个人资料👉明。
「人民币」指内地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2.0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
(a) 单数词的含义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单一性别的词语也包含所有性别;
(b) 对本条款及细则及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的提述应解释为对其不时经修订、更改或补充版本的提述;及
(c) 对「理财通」的提述应解释为对「跨境理财通」的提述。
2.04 除另行指明外,对条文的提述指对本条款及细则内条文的提述。
2.05 条文标题在解释本条款及细则时不应理会。
3 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范围
3.01 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容许客户在适用规定的规限下,在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与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之间汇划资金。
3.02 为免生疑问,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仅可通过将该账户与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配对而专门用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不得用于在本行开立及持有的银行账户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功能。
3.03 本行可按不时订明之条款及细则提供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本行有权不时进行以下各项(或其中任何一项)而无须事先发出通知:
(a) 推出新的服务或更改、暂停或撤销任何现有服务;
(b) 订明或更改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之范围,包括:
(i) 规定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项下可进行之转账、交易及买卖类别;及
(ii) 设置或更改使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之限额;及
(c) 设置或更改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之营业日、服务时间及每日截止时间。
4 登记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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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仅提供予符合本行及适用规定不时订明之资格条件的客户。
4.02 客户须按照本行不时订明之程序及其他要求登记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包括以下各项:
(a) 在本行开立及持有专门用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
(b) 在一家合作银行开立及持有一个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指定该账户为其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并将该账户与其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配对,进行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下的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之间的往来资金汇划;
(c) 遵循本行可能不时规定的程序及提供本行可能不时要求的信息及文件,包括本行为遵守适用规定而可能指明的信息及文件;及
RESTRICTED
(d) 确认其接受本条款及细则及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
4.03 | 客户确认及同意: | |
(a) 客户符合本行及适用规定订明的资格条件; | ||
(b) 其目前遵守且将持续遵守适用规定; | ||
(c) 其仅可指定一个账户作为其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与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配对进行往来资金汇划,除非 | ||
获得本行同意,该指定账户与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配对后不可更改; | ||
(d) 其指定的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为真实,属其个人所有;及 | ||
(e) 若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被暂停、终止或以可能影响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方式被更改,其将立即以书面形 | ||
式通知本行。 | ||
4.04 | 即使客户已根据第 4 条完成登记程序,本行仍保留权利,在本行合理地认为适宜的情况下拒绝客户登记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 | |
5 | 指示 | |
5.01 | 客户的指示及本行处理有关指示受适用规定及本行不时订明的其他规定约束。 | |
5.02 | 本行有权指明客户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下给予本行指示的方式。本行仅会按照客户以本行可接受的方式给予的指示行事。 | |
5.03 | 客户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操作其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 | |
5.04 | 本行仅会在收到本行可能指明的所有必要指示、资金及文件后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按照客户指示行事。除非获得本行事 | |
先同意,客户不可撤回向本行发出的任何指示。 | ||
5.05 | 本行拥有独有及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由或代表客户发出的任何指示(部分或全部)、暂停处理有关指示或订明接纳指示的 | |
任何条件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 | ||
5.06 | 本行无须就因客户指示而对客户招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
6 资金转账及汇划
6.01 进出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的所有款项均须遵守本条款及细则、适用规定以及本行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
6.02 客户的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仅可通过将该账户与客户的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配对专门用于客户的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
6.03 根据适用规定,客户仅可为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目的,通过配对其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与其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在闭环机制下执行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下的人民币跨境资金汇划。
6.04 本行保留权利决定透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或适用规定准许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转账及汇划。存入
6.05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则客户仅可以下列方式将资金存入其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
(a) 在遵守适用规定及本行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其可从其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跨境汇出人民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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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可从其在本行开立并以客户个人名义持有的其他银行账户中以人民币转账;及
(c) 本行不接受存入客户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的任何其他存款。
转出
6.06 除非本行另有规定,否则客户只能通过以下方式将资金从其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转出:
(a) 其可仅为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之目的将人民币资金汇至其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但须遵守适用规定下的任何总额度及投资者个人额度以及本行可能不时规定的其他要求;
(b) 其可将人民币资金转入其在本行开立并以客户个人名义持有的其他银行账户;及
RESTRICTED
(c) 本行不接受客户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转出的任何其他款项。
6.07 客户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进行跨境汇划。
6.08 本行一般会按照客户的指示,根据转账种类和指示方式,在营业时间内将资金从客户的账户中转出。客户可向本行索取有关该等转账详情的信息。
7 客户资料
7.01 本第 7 条补充但不限制本行根据私隐政策使用、处理及披露客户资料的权利。
7.02 客户同意本行不时向其传达的私隐政策适用于客户就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提供(无论向本行或合作银行提供)的所有资料(例如其跨境汇划的历史或纪录)。
7.03 客户同意本行可就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按下列方式披露其资料:
(a) 根据私隐政策披露;
(b) 向本行的集团公司披露;
(c) 为遵守适用规定(例如符合适用规定订明的任何总额度或投资者个人额度),向任何机关披露;及
(d) 向合作银行披露。
7.04 客户同意本行可于本行合理地认为属合适的期间内保留其资料,以遵守适用规定。
8 客户确认及承诺
客户确认及承诺:
(a) 其使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时将遵守本条款及细则、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和适用规定(可不时未经事先通知客户而更改);
(b) 其知晓,尽管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已有任何规定,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仅可通过将该账户与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配对而专门用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不得用于在本行开立及持有的银行账户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功能;
(c) 其不得以任何非法或违反任何适用规定的方式或以任何侵害本行权利或任何第三者权利的方式使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
(d) 其知晓并已评估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有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附录所载风险),并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e) 其知晓,其不得为了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签立或增设、或准许或容许产生或存续在其从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收到的 存放于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的资金(包括任何应计的活期孳息)、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下购买的合资格产品产生的任 何投资收益(「相关资金」)或该等合资格产品(或其任何部分)之上或其对构成影响的任何产权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按揭、质押、租赁、信托、委托保管、留置权、担保权益、押记或其他类似安排);
(f) 其知晓,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而人民币的兑换受限于适用规定。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实际安排取决于有关时间当时的适用规定;
(g) 其知晓,其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在本行开立及持有,并与其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配对用作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下的跨境资金汇划,而其在内地合作银行开立并持有的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则用作投资内地的合资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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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其知晓,本条款及细则及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是本行与其就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下的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所达成的协议。其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的操作须遵守合作银行所规定适用该账户的条款及细则。其知晓使用其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的相关条款和风险;
(i) 其知晓,合作银行于内地注册成立,并非《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所定义的香港认可机构,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合作银行不得在香港开展任何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在合作银行持有的任何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其知晓内地理财产品市场交易的相关规则与流程,并会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先考虑其自身状况;
(j) 其知晓,自其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跨境汇划人民币至其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须遵守适用规定所施加的任何总额度及投资者个人额度以及本行不时订明的其他规定;
(k) 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下的所有转账及汇划均须遵守适用规定及本行不时订明的其他规定。若客户违反任何适用规定(例如将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内资金错误转账至违反适用规定的账户),客户承诺采取本行可能要求的有关措施(包括将资金存入其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纠正此类违反行为,以符合适用规定;
RESTRICTED
(l) 其知晓,若本行合理认为客户违反或可能违反任何适用规定,本行将立即向有关机关提交报告,并采取有关机关要求的进一步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客户使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
(m) 其全权负责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开支及税项,并同意按要求就本行可能因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开支及税项向本行作出弥偿。客户进一步同意,本行概不负责建议或处理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有关的任何税务问题,亦不会就税务问题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
(n) 客户提供的所有有关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信息为,并应持续为真实、准确、正确及完整;
(o) 其将向本行提供本行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以核实客户的身份及提供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
(p) 本行可以与合作银行联系,并依靠合作银行提供的信息,核实客户的身份和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及提供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本行有权假设有关信息为,并持续为真实、准确、正确及完整。
9 费用及开支
9.01 本行有权不时规定应就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支付的费用及收费,但须按照适用规定发出通知。若客户在生效日期后继续在本行持有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有关费用及收费对客户具有约束力。通知可以展示、广告或本行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发出。本行可应要求提供其目前规定的费用及收费表。
9.02 本行因提供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包括强制执行本行在本条款及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下的任何权利及(如适用)以本行为受益人创设的任何担保)而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开支金额(法律或其他开支)概由客户承担。
10 通讯
10.01 本行有权不时就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订明发出通知的形式(不论为书面或任何其他形式)和通讯模式。
10.02 以专人送递、邮寄、传真、电传、互联网、电邮或手机短信方式发出之通讯视作于下列时间已送达客户:若以专人送递,于专人送递之时或将有关通讯送达本行最后登记的地址之时;若以邮递方式寄送,于寄出 48 小时后(如地址在香港境内)或 7 天后(如地址在香港境外);或若以传真、电传、互联网、电邮或手机短信方式发出,则于按照在本行最后登记的传真或电传号码、电邮地址或流动电话号码发出或传送之日。就送交予客户或交付予其授权代表的通讯而言,送递风险概由客户承担。
10.03 除非本行另行规定其他通知方式或通讯模式,否则客户向本行发出的一切通讯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至持有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的分行办事处。有关通讯于本行实际收到通讯之日视作已送达本行。
11 本条款及细则的修订
11.01 除本条款及细则另有规定外,
(a) 本行可随时及不时修订本条款及细则及/或引入额外条款及细则;及
(b) 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修订及/或增补、本条款及细则下订明的任何项目以及任何其他信息,须待本行根据适用规定发出通知后生效,如客户在生效日期后继续于本行持有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有关通知事项将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11.02 通知可以展示、广告或本行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发出。
12 责任限制及弥偿
12.01 在适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本行无须就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使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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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在任何情况下,本行无须就使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润或利息损失、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责任。
12.03 在适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客户须就本行、合作银行及/或其各自的代理、职员及/或雇员由于以下各项(或其中任何一项)而可能提起或被提起或与以下各项(或其中任何一项)有关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及申索,以及由于以下各项(或其中任何一项)而可能招致或蒙受或与以下各项(或其中任何一项)有关的所有损失、损害及合理费用及开支对本行、合作银行及/或其各自的代理、职员及/或雇员作出弥偿及赔偿:
(a) 客户使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
(b) 本行保留或强制执行其权利或行使本行在本条款及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下的权力;及
RESTRICTED
(c) 客户违反本条款及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文,
除非有关诉讼、法律程序、申索、损失、损害或款项证实完全由于本行疏忽或故意违责所直接造成。
12.04 本第 12 条的应用不应损害适用于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任何条款及细则的一般性。
13 暂停及终止
13.01 在适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本行可随时向客户发出最少 30 日事先书面通知暂停或终止客户对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的使用。
13.02 在不损害第 13.01 条的一般性原则下,若出现下列情况,本行可随时在未经通知客户的情况下立即暂停或终止客户对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的使用:
(a) 客户的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被暂停或终止;
(b) 本行合理地认为客户违反或可能违反本条款及细则、其他相关条款及细则或任何适用规定;
(c) 由于适用规定变更,本行提供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成为或将成为不合法或不切实可行;
(d) 客户将本行或其集团公司置于在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或任何机关的协议或指引外行事的位置;或
(e) 本行合理认为,若本行不暂停或终止客户对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的使用,可能会使本行或其集团公司受到任何机关的起诉或谴责。
13.03 在遵守下文第 13.04 条订明的程序的情况下,客户可给予本行最少 30 日的事先书面通知随时终止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本行也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指定任何较短的通知期。
13.04 为终止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客户必须采取本行合理要求的行动,包括向本行提供文件证明 (按本行信纳的方式):
(a) 在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下购买的所有合资格产品均已被处置、出售或终止;及
(b) 跨境理财通内地投资账户内已无相关资金。
13.05 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将于本行厘定的日期起终止。客户应确保在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终止日期前不少于 30 日,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内并无余下任何资金。
13.06 本行无须就因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的暂停或终止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3.07 暂停或终止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及/或跨境理财北向通汇款专户后,客户仍须就其于暂停或终止前应履行的义务及责任负责。本条款及细则中属持续性质的条款,于有关暂停或终止后将仍然有效,包括本行的免责👉明、责任的限制以及客户以本行 为受益人作出的弥偿保证。
14 可分割性
若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于任何时候因任何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的任何方面而成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有关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概不影响任何其他条款及细则的有效性。
15 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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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的任何行动、延迟或遗漏均不应影响其于本条款及细则下的权利、权力及补偿,亦不应影响任何该等权利、权力及补偿的进一步行使或其他行使。本行于本条款及细则下的权利及补偿属累积性质,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该等权利及补偿。
16 无第三者权利
除客户、本行及合作银行以外的任何人士概无权利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任何的条文,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文的利益。
17 转让
17.01 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应转让任何由本条款及细则产生的权益或权利。
RESTRICTED
17.02 在适用规定的规限下,本行可随时转让任何由本条款及细则产生的权益或权利而无须取得客户同意。
18 管辖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照香港法律解释。本行及客户愿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19 投诉
RESTRI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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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客户不满意跨境理财北向通服务,客户可通过本行网站(xxx.xxxxxxxx.xxx) 「联络我们」一栏列明的可行渠道联系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