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3 日府授秘採字第 1080108078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4 日府授秘採字第 1090033055 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變更,合理編列新增項目單價,並提升議價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契約因原訂項目增減數量及新增項目,其單價編列及議價,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契約項目:指契約詳細價目表列有之項目。
(二)新增項目:指因契約變更增訂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無之項目。 (三)細項:指契約單價分析表之項目。
四、契約單價給付原則:
(一)依實作數量結算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按完成履約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依契約單價給付。但採購契約變更涉及原契約個別項目數量增加或減少者,該契約單價給付原則得以契約變更程序,辦理調整契約單價如下:
1、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其逾百分之三十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二)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者:
1、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三以上時,其逾百分之三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三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
其逾百分之三十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3、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三)部分依實作數量結算,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者,分別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或減少之比率,機關依採購個案需求認定確有必要調整者,得另訂之。
五、採購契約變更涉及新增項目者,其單價編列原則如下:
(一)新增項目中如包含契約項目或細項,該單價除有第六點情形外,以援用契約項目及細項單價為原則。
(二)前款以外情形,新增項目或其細項應考量市場行情編列,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於網站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營建物價等具公信力刊物之市價、相關同業公會、非原供應或施工之行業廠商訪、詢價等方式辦理。
六、因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涉及契約項目數量增減或新增項目援用契約項目及細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依前二點規定辦理顯失公平者,得由廠商舉證,並經機關確認後就該項目另行議價:
(一)依契約該等項目之工法或製程不可行。
(二)契約項目因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
七、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契約項目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及另行議價。
八、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由機關視其項目之多寡及需要,參考下列方式辦理:
(一)新增項目僅一項者,以該新增項目之單價直接議價。
(二)新增項目有二項以上者,以全部新增項目及其數量之總額合計議定總價,再按比例調整各項目單價。
九、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前,工程主辦單位應將新增項目中
援用契約單價部分所占金額與新增細項單價部分所占金額之比例計算後,供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參考。
十、新增項目議價達成協議後,應依協議之金額調整各新增項目及細項之單價;援用契約單價之部分,議價後不予調整。
十一、工程主辦單位簽辦契約變更議價時,應先填寫工程契約變更議價說明書(如附表)並確定下列數額:
(一)加帳金額:其計算方式為新增項目及原有項目加帳部分合計之累計金額,但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者,該金額不得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二)變更部分累計金額:其計算方式為「加帳金額」及「減帳金額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以決定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監辦規定。
十二、工程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為採購契約變更,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定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辦理。
十三、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時,應先請原規劃、設計廠商或承辦人員說明,查明原因及釐清責任歸屬併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算書依規定陳報,並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工程設計嚴重錯誤或施工疏忽情節重大,致辦理變更設計者,應予追究責任。
十四、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程序,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時,機關得與廠商協調,瞭解無法達成協議之原因,並加以檢討後,再進行下一次議價。
前項檢討,其內容應包括市場行情之再確認、該採購案決標時之競標情形、政府機關決標資料等事項,經重新檢討結果有不合理或必要時,得調整預算或重新核定底價。
議價以不超過三次且合計不逾三個月(自第一次議價日起算至達成協議之期間)為原則。但機關依前項規定檢討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五、機關依前點規定辦理結果,如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得依政府採購
法第六章爭議處理方式辦理。
前項情形,如機關有成立採購審查小組者,得先由該小組協助審查。
十六、本注意事項於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得準用之。
附表
工程契約變更議價說明書
一、工程名稱:二、契約編號:
三、法令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款四、前次累積變更次數:共 次
五、原契約金額:新台幣 元
六、前次變更後契約金額:新台幣 元七、原契約工期: 日曆天/工作天
八、前次變更後契約工期: 日曆天/工作天
九、本次變更項目及緣由(或工程變更預算書):
原契約項目/新 增 契 約 項 目 | 變 更 項 目 | 單位 | 契約數量 | 變更後數量 | 增加數量 | 減少數量 | 變 更 緣 由 |
十、變更部分累計金額:(歷次變更直接工程費加減帳金額均須列出)
歷次變更次數 | 加帳金額 | 減帳金額絕對值 | 合計金額 |
第一次變更設計 | |||
第二次變更設計 | |||
…… | |||
變更部分累計金額 | |||
原契約直接工程費 | |||
變更部分累計金額+原契約直接工程費 |
十一、本次變更總增/減金額:新臺幣 元;經費來源: 。
十二、追加/減工期說明:
十三、不計工期說明:十四、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