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名稱:OOOO(暫名;以下簡稱本節目)立約人:甲方: 預算費用:新臺幣 6,000,000 元整(含稅)製作規格:HD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台語棚內生活資訊訪談節目(暫名)」委製契約
契約類型:「台語棚內生活資訊訪談節目(暫名)」委製契約
節目名稱:OOOO(暫名;以下簡稱本節目)立約人:甲方:
乙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長度及集數:實長 48 至 50 分鐘(破口三次),共 26 集
預算費用:新臺幣 6,000,000 元整(含稅)製作規格:HD
完成期限:112.09.30(暫定) 播出日期:由乙方安排播出時間
節目著作權人:本節目著作權屬乙方獎勵金:
1. 乙方提供甲方本節目銷售獎勵金,自首播日起算共計六年。
2. 前述獎勵金以本節目銷售淨額 8%計算,乙方同意每年四月計算獎勵金後回饋甲方。
「台語棚內生活資訊訪談節目(暫名)」委製契約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甲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乙
方)茲就委託執行
「111 年台語棚內生活資訊訪談節目(暫名)」,訂立本契約,雙方協議條款如下:
一、 節目名稱:OOOO(暫名;以下簡稱本節目)二、 節目型態:台語棚內生活資訊訪談節目
三、 節目長度及集數:每集時長 48 至 50 分鐘(破口三次),共 26 集。四、 播出日期:由乙方另行安排。
五、 製作規格:HD,依公視《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 7.0》。 (一) 拍攝規格及交檔規格:
1. 拍攝規格:棚內拍攝器材由乙方提供;如有外景拍攝,甲方須按乙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帶規範 7.0》相關規定辦理。
2. HD 交檔規格:HDCAM 檔帶,視訊輸出格式必須為 16:9、1920×1080/60i,TC格式須設定為 dropframetimecode 廣播級格式(59.94i),不接受其他任何視訊格式。其他相關規範須參照《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帶規範 7.0》辦理。
(二) 甲方依本契約第十條交付每集節目檔案予乙方之同時,應提出下列附件:
1、HD 分軌檔案:除片頭及片尾外,必須為無字幕、無側標、無節目 Logo 之乾淨畫面;第一音軌(CH-1)為節目主音左聲道(L),第二音軌(CH-2)為節目主音右聲道(R),上述節目主音之定義為節目之現場收音、旁白、訪問等,其中旁白、訪問等聲音請分軌放置。第三音軌(CH-3)為音樂、音效混音之左聲道
(L),第四音軌(CH-4)為音樂、音效混音之右聲道(R)。
2、HD 完成檔案:畫面已上人名、側標、節目 Logo…等節目字幕,但未上旁白字幕;以立體聲(STEREO)製作,第一音軌(Ch-1)為左聲道(L),第二音軌(Ch- 2)為右聲道(R),相同於第一音軌(Ch-1)、第二音軌(Ch-2)立體聲錄製於第三音軌(Ch-3)、第四音軌(Ch-4)。第五音軌至第八音軌,靜音。
※以上同集節目所交相關檔案之畫面及 timecode 從開始至結束均須一致無異。
3、HD 播出檔案:有破口;畫面已上人名、節目 Logo…等節目字幕及旁白字幕。
影 像 格 式 : XDCAMHD4 : 2 : 2MPEG-2LongGOP50Mbit/s , MXF ,
dropframetimecode。
聲音格式:AES3、0Xxxxxxx,第一音軌(CH-1)為左聲道(L),第二音軌(CH- 2)為右聲道(R),相同於第一音軌(CH-1)、第二音軌(CH-2)立體聲錄製於第三音軌(CH-3)、第四音軌(CH-4);第五、六、七、八音軌(CH-5、6、 7、8)保持靜音無聲。
4、單集 HD 宣傳片檔案:30 秒或 60 秒之播出檔、完成檔及分軌檔;其畫面與音軌規格依公視《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 7.0》之規定。
5、音樂使用報表、使用他人著作報表(於乙方提供之網站登錄)。
6、正確完整之對(旁)白字幕檔案(txt 純文字檔)。
7、100 至 150 字之單集內容簡介、演藝及工作人員名單(於乙方提供之網站登錄)。
8、 劇照:每集五張 600 萬畫素以上的 JPEG 低壓縮檔案 SHQ 規格數位電子檔(附文字說明檔)。
(三) 甲方於本節目上檔前三週,應配合乙方頻道播出繳交
1、 綜合版預告:HD 播出檔案,共 2 支,每支 1 分鐘。
2、 主視檔案
(1) 主視尺寸:①直式:長 53*高 75 公分、②橫式:A4 大小(依直式改橫式)。
(2) 主視元素:節目標準字、Slogan、播出訊息、製作人或主持人等工作團隊或來賓(依排序)。
(3) 主視圖檔格式:psd 或 ai,圖層需可移動。
※xxx《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HD)節目製作及交片規範》調整,經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以上 HD 檔案交付規格隨之變更。
六、 製作審核:
(一) 甲方應依乙方核定之企劃案執行本案。非經乙方同意事前書面,甲方不得為任何變更。
(二) 甲方應先依乙方之意見修改 6 集主題規劃大綱及 1 集完整腳本,並經乙方驗收通過後,開始本節目之製作。經乙方驗收通過之其餘各集腳本如有變更,甲方亦應於乙方再次驗收通過後,始得製作。
(三) 參與本節目拍攝製作之製作團隊(製作人、企劃書撰稿人、企編、台語指導、主持人、導演等),應經乙方審核通過,且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任何變更。甲方如未經乙方書面同意,逕由第三人代為執行本節目核定之前述職務者,乙方得依
x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四) 甲方應按乙方之「節目製作規範」接受乙方之督導指揮,如乙方認為有補拍、重拍、更換畫面或為其他處理之必要,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依雙方規定期限內修改完成,並再送驗收。如甲方未於期限內修改完成或修改後仍未通過驗收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辦理。前揭修改所增加之費用,除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應由xx負擔外,均應由甲方自行負擔,不得向乙方主張任何補貼。本節目經補拍、重拍、更換畫面或為其他處理後,其製作品質(包括畫質、音效、服裝、布景、道具、剪接或其他類同者)仍有客觀明顯之瑕疵者,乙方得不予通過該節目並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得另就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終止契約請求甲方賠償所受損失。
七、 交檔地點及方式:
(一) 本契約所稱日(天)係指日曆天,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二) 交檔地點:80661 xxxxxxxxx 00 x-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臺語台-南部中心
(三) 交付日期以確實將相關履約內容送達交付地點,並經乙方簽收之日期為準。八、 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
(一) 本契約節目所使用各類著作(包括但不限於歌詞、歌曲、錄音、視聽、劇本、畫面、布景、道具或其他著作)及僱用之工作暨演藝人員,甲方應於製作節目時,取得原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及相關文件,並於繳交各集 HD 播出檔案及其他檔案之同時,提供乙方存查。甲方並應同時取得各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授權乙方,就其著作物隨同本節目於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編輯改作、重製、發行視聽產品或再授權及其他現在已知或未來衍生之權利;若該著作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已委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代為管理,則由甲方向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或經由其授權之使用收費團體另行處理使用報酬事宜。甲方保證如因本條權利發生糾紛,致乙方或其代表人遭受民刑事追訴或其他請求時,甲方應負全部責任。倘其內容因本條情形致使乙方受有損害者,乙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二) 甲方製作本節目,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任何權益之情事。如有違反,應由甲方負法律上相關民刑事責任;如致乙方受有損害者,應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所受一切損害。
(三) 甲方同意因製作本節目而完成之任何著作(包括但不限於節目檔案與宣傳檔案、節目標準字、主視、劇照、結案報告),均應以乙方為著作人,並由xxxx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乙方為表示對甲方之尊重,應於本節目片頭或片尾明列甲方與本節目參與人員所擔任之職稱及姓名。
(四) 本條權利之歸屬不因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而有所改變,但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甲方已返還全部契約價款(以上簡稱製作服務費)且履行全部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 甲乙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如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相關賠償責任,而與非可歸責之一方無涉。
(六) 甲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乙方對於甲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
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七) 甲方若製作多媒體之軟體,為乙方以製作費支付其軟體開發費用,而後甲方所交付之軟體和程式碼,則由甲、乙方共同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各共同著作人無庸得他方之同意,即得各自獨立利用著作或再授權他人利用。
九、 履約保證金:
(一) 甲方應於簽約日起三十日內繳妥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120,000 元整(含稅)予乙方,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且經乙方通知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乙方得逕行取消甲方入選資格並解除本契約。
(二) 上述履約保證金,於甲方依約完成本節目並經乙方驗收通過且無待解決事項,無息發還予甲方。
(三)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 履約保證金應由甲方以現金、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擇一方式繳納。
(五)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乙方行政部財務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戶名: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帳號:01510288882。
(六) 保證金之發還:以匯款方式發還甲方。十、 製作費及付款方式:
(一) 本節目應由乙方支付甲方執行費新臺幣 萬元整(下同;含稅)。
(二) 製作資源:
1、 攝影棚使用:
(1) 甲方應使用乙方提供之南部中心攝影棚(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 HD 攝影棚),乙方提供攝影棚坪數約 200 坪,甲方得視實際需求使用之。乙方製作部提供導播 PD、助理導播 AD、現場指導 FD、攝影師、成音師、燈光師共計 6人,預估使用 17.5 個班次。
(2) 攝影棚錄影時間:每 9 小時為 1 班(含用餐時間 1 小時,但不含拆搭景時間),未滿 9 小時仍以 1 班計算。以上午班自 9 時整至 18 時整,下午班自 13 時整至 22 時整為原則。如有超時需求,應於該班原收班時間 2 小時前填具「公視基金會製作部製作組延棚申請單」申請延棚,但基於《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延棚以該班總工時不超過 13 小時(含用餐時間 1 小時)為限。超時延棚每 4 個小時以內(含四小時)以半個棚次計算。
(3) 乙方攝影棚作業午餐時間為 11 時 30 分至 13 時 30 分間、晚餐時間為 17 時 30 分至 19 時 30 分間,午、晚餐各為 1 小時。當日用餐時間不計入工時部份,以一次為限。若甲方因故延誤正常用餐,得彈性縮短其用餐時間,惟用餐時間不得低於 30 分鐘,且甲方應提供乙方入棚工作人員餐飲。上述縮短之用餐時間計為延長工時(以「分」為計算單位),甲方並應支付乙方所有工作人員該延長工時所生之加班費用(以「分」為計算單位)。
(4) 攝影棚使用若超出乙方提供範圍,如時間無法配合或有異動,甲方須與乙方另行協商。
2、 甲方於乙方攝影棚內所搭設之新製布景、陳設或道具等費用均由甲方自行負擔,節目錄製結束後,甲方須一個月內負責清運完畢。拆搭景費用應由得標廠商負擔。
(三) 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時程繳交節目檔案或相關文件、附件及各期應給付金額如下:
期別 | 時x | xx應交付文件或資料 | 乙方應付金額 |
第一期 | 112.03.01 以前 | 1、 經乙方核定之場景美術設計圖。 2、 經乙方核定之本節目 6 集主題規劃大綱、 1 集完整腳本。 3、 經乙方同意之本節目製作人及企劃書撰稿人的同意書正本、主要主持人與台語指導的意向書,前述相關人員,若有未成年人須繳交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署意向書正本,如有外籍人士須繳交工作許可證明影本。 | 20%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含營業稅;下同) |
第二期 | 112.05.01 以前 | 交付本節目第 1-2 集節目 HD 樣帶審片檔案(調整後進入樣帶審查會議);綜合版預告 HD 審片 檔 2 支(含音樂、音效)。 | 10%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元整 |
第三期 | 112.05.15 以前 | 交付依公視排播需求之 2 支綜合版預告 HD 播出檔、第 1-2 集 HD 節目預告播出檔、本節目第 1-2 集 HD 播出檔案(以上需均已修改完成,含 音樂、音效)。 | 10%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元整 |
第四期 | 112.06.15 以前 | 交付本節目第 3-7 集 HD 播出檔案、3-7 集 HD 節目預告播出檔、完成檔及分軌檔(以上需均已修改完成,含音樂、音效)。 | 10%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元整 |
第五期 | 112.07.01 以前 | 交付本節目第 8-12 集 HD 播出檔案、8-12 集 HD節目預告播出檔、、完成檔及分軌檔(以上需均已修改完成,含音樂、音效)。 本節目第 1-12 集契約第五條其餘附件及第八條之相關文件。 | 10%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元整 |
第六期 | 112.07.15 以前 | 交付本節目第 13-17 集 HD 播出檔案、13-17 集 HD 節目預告播出檔、完成檔及分軌檔(以上需 均已修改完成,含音樂、音效)。 | 10%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元整 |
第七期 | 111.08.01 以前 | 交付本節目第 18-22 集 HD 播出檔案、18-22 集 HD 節目預告播出檔、完成檔及分軌檔(以上需均已修改完成,含音樂、音效)。並交付本節目第 13-22 集契約第五條其餘附件及第八條之相 關文件。 | 10%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元整 |
第八期 | 112.8.15 以前 | 交付本節目第 23-26 集 HD 播出檔案、23-26 集 HD 節目預告播出檔、完成檔及分軌檔(含音樂、音效)。並交付本節目第 23-26 集契約第五條其 餘附件及第八條之相關文件及結案報告(含全 | 19.5%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元整 |
案執行概要、台語指導總結意見、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介紹、經驗分享、節目效益、議價程序議定之其他內容相關履約證明資料),經乙方審 查通過後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 |||
第九期 | 乙方完成總驗收作業 | 0.5%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元整 | |
備註: 一、 甲方於交付以上各期內容時,需連同該期之「交付素材證明單」一併交予乙方,且該證明單應加蓋甲方印章。 二、 甲方依本表應提供之檔案、資料或文件應經乙方驗收核可或審查通過(作成驗收記錄或審查記錄),方生依約交付之效力,並據以進行後續作業。甲方各期交付內容經乙方驗收核可或審查通過後,按乙方應給付金額開立發票向乙方請款;乙方應於接獲甲方發票之次月底付款。 三、 本表所列金額均為新臺幣,並已含營業稅(即含稅價)。 四、 乙方辦理審核驗收或審查及付款程序時,如發現甲方有內容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乙方應通知甲方澄清或補正。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完成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 五、 本表所指期日均含當日。 六、 每期執行服務費依比例計算至「元」為止,角以下捨去;各期差額由最後一期補足。 七、 樣帶審片檔案,由乙方召開審片會議(出席者為乙方相關部門人員、並視情形邀請外審 或乙方其他製作專業人員參與;甲方得派員參加),審查品質是否達到播出標準,並提出審查意見供甲方修正;樣帶修正通過後,甲方始得據以完成播出檔案、完成檔案後交付乙方驗收。其餘各期交付內容及結案報告,由乙方審查品質是否達到乙方製作要求或播出標準、結案報告內容是否完整,並提出審查意見供甲方修正;修正通過後,由乙方辦理驗收。 八、 履約期限展延:甲方於履約期間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合理情事,應敘明理由,書面徵得乙方同意後,始得申請展延;乙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九、 為避免播出期間因特殊或緊急狀況致影響本節目之播出效果,甲方同意無條件配合乙方需求於播出期間(以一次為限)協助處理相關特殊或緊急狀況,但甲方於乙方辦理總驗收作業後,不在此限。 |
十一、 履約管理:
(一)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乙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做時,甲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其他意外事故,而可歸責於甲方者,由甲方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 任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該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三) 甲乙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他方營業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負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
(四) 甲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甲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乙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五) 甲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乙方得提出具體理由要求甲方更換,甲方不得拒絕。
十二、 違約處理及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 甲方未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時程交付各期內容,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當期執行費之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予乙方;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以內補正,且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請求任何補償。逾期未補正者,乙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甲方應於接獲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以內返還已領取或溢領之全部執行費,並繳清逾期違約金。
(二) 乙方審查、驗收不合格或甲方違反本契約,經乙方限期催告仍未如期改正者,乙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沒收甲方依本契約第九條繳交之履約保證金;甲方並應將受領自乙方之各期執行費全數返還予乙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 甲方違反本契約第八條之規定,致乙方無法依該條規定利用或行使權利者,乙方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致乙方涉訟者,甲方應無條件輔助乙方於訴訟繫屬中,主動參加訴訟。如最終經和解或法院判決,乙方對第三人應負擔賠償或其他義務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訴訟費、律師費對第三人之賠償或義務)。
(四) 逾期違約日,不足一天以一天計;逾期違約金之總數,最高上限為契約總價 20%為限,乙方得於應給付甲方之執行費內逕行扣抵。如有不足,得另向甲方追繳之。
(五) 本契約任一方應遵守誠信經營政策,以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契約,任一方如涉及不誠信行為,他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但雙方已發生之權利或義務不受契約解除或終止之影響,且雙方仍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十三、 節目銷售獎勵金:
(一)乙方提供甲方本節目銷售獎勵金,自首播日起算共計六年。
(二)前述獎勵金以本節目銷售淨額 8%計算,乙方同意每年四月計算獎勵金後回饋甲方。十四、 保險:
(一) 甲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二) 甲方為履行本契約所雇用之工作人員,均需投保不低於勞工保險給付之保險。
(三) 甲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應由甲方自行負擔。
(四) 甲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十五、 其他規定:
(一) 甲方為獨立承攬人,於本節目製作過程中所為之行為或與第三人所訂之契約,均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除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且該第三人同意受本契約拘束外,甲方製作本節目時,不得將節目製作轉包或委請他人代為執行,甲方並應負責取得執行本契約目的之一切必要授權或同意,包括且不限於相關著作權益、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隱私等之同意與授權。
(二) 甲方應確實遵守乙方訂定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防止及避免職業傷害之發生,如甲方人員或本節目有關之其他人員因本節目而發生任何傷亡,應由甲方負擔賠償及法律責任。
(三) 甲方應承諾保障工作人員之權益,包括勞動條件、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遵守義務、違反責任及應注意事項等,創造勞動友善之製作環境。
(四) 工作或演藝人員中有外國人者,甲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證,提供影本俾乙方存查,並代為扣繳所得稅;甲方如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工作或演藝人員,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前述法令規定,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 本契約相關之法律行為及聲明書、證明書、同意書、使用授權書等之簽署,如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本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
(六) 甲方及其僱用參與本節目製作之相關人員,為履行本契約之需要,僅得使用「公視委託(甲方)所製作之『台語棚內生活資訊訪談節目(暫名)』節目製作徵案(職務;如:製作人、導演、企編等)」之名稱,其對外為任何行為(含發表言論、印製名片、信件署名或司法訴訟等),除係為履行本契約所為,並應事先經乙方書面同意外;其餘均不得以任何與乙方有關之名義為任何行為;如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義務時,乙方得限期催告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請求甲方賠償一切損失。
(七) 乙方得以本節目報名參加國內外影展(國內參展包括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映演活動),如有獲獎時,其獎座歸乙方所有,乙方得複製一份送甲方保存,個人獎金及獎座則歸得獎人,團體獎金由甲乙雙方共同享有。如乙方未主動報名參賽,甲方需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始得以本節目報名參加國內外影展(如有獲獎,個人獎金及團體獎金歸甲方所有;映演活動相關之支出與收入,由甲方負擔及收受)。
(八) 甲方同意本節目重要演員(至少 2 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無償配合乙方主辦之本節目宣傳活動或通告至少一場,以拓展節目效益;如涉及非本節目之宣傳活動或商業行為,依個案由雙方協定權利義務後另行議定。
(九) 甲方運用乙方執行費執行本契約,如涉及支付個人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辦理扣繳。
(十)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參照經乙方審定之原企劃案為補充解釋。本契約內容之修訂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十一) 雙方如依有送達之必要均應以雙方於本契約用印處所載明之地址為指定送達地址,凡經合法送達指定送達地址,不問是否簽收,均視為既已送達。
十六、 附則:
(一) 本契約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二)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立契約書人
甲方: 代表人:
統一編號:地址:
乙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代表人:
統一編號:01012145
地址:xxxxxxxxxxx 00 x 00 x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