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洛浦县中等职业学校监控设备维修合同
编号: 11N45819246220247401
采购单位(甲方): 洛浦县中等职业学校
服务单位(乙方): 洛浦县蓝天综合商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洛浦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洛浦县蓝天综合商店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洛浦县蓝天综合商店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洛浦县蓝天综合商 店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计数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监控设备维修 | - | - | 品牌:,服务方式:现场+远程服务,服务周期:次,设备类型:监控设备 | 1 | 项 | 9800.00 | 9800.00 |
合同总价(元) | 98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玖仟捌佰元整 |
二、付款方式
账期支付
三、服务条款
1. 1.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校园内的监控设备进行维修。
2. 2.乙方负责维修过程中所需的网线、交换器、解码器等材料的采购与更换。
3. 3.乙方应确保维修后的监控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二、维修材料及费用
1. 1.乙方自行购买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的网线、交换器、解码器等材料。
2. 2.更换材料费用及维修费共计人民币9800元。三、维修保质期
1. 1.乙方提供的维修服务保质期为3个月,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2.在保质期内,如监控设备出现维修范围内的故障,乙方应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四、验收与支付
1. 1.乙方完成维修后,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 2.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3. 3.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五、乙方义务
1.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2. 2.乙方应保证维修质量,确保监控设备维修后能够稳定运行。
3. 3.乙方应提供维修所更换材料的合格证明。六、甲方义务
1. 1.甲方应提供乙方进行维修所需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访问、电源等。
2. 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维修费用。七、违约责任
1. 1.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维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维修费用的10%。
2. 2.如乙方维修的监控设备在保质期内出现同一故障,乙方未能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维修费用。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1.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洛浦县蓝天综合商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洛浦县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
账号: 账号: 0000000000000000000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