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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3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本次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打造公司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推动公司发展战略。经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拟签订《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公司在兴化市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拟投资项目将从饲料加工—生猪养殖—生猪屠宰—食品加工—市场销售实现一条龙农业产业化经营,具体分为:饲料加工项目、商品猪养殖场项目、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厂项目。计划总投资 20 亿元人民币,项目分期进行。由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通过自筹等方式解决。
2、审议批准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项目的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尚须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下次股东大会具体召开时间将由公司以后另行通知。
3、协议签署情况
截止公告日,公司还尚未与兴化市人民政府签订《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协议书》,公司将在本次公告后,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做好项目跟踪工作,尽快落实本次协议签订事宜。并将在本次协议签订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x次协议对方为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政府,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兴化市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名称: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
2、项目规划:项目从饲料加工—生猪养殖—生猪屠宰—食品加工—市场销售一条龙农业产业化经营,具体项目规划如下:
(1)饲料加工项目:建设饲料加工车间,购置饲料加工设备等,形成年产各种动物饲料 36 万吨的生产规模,工业用地面积 40 亩。
(2)商品猪养殖场项目:计划 8 个以上生态型生猪养殖场,租赁农业用地
面积约 5000 亩,年出栏生猪 80 万头左右。
(3)生猪屠宰及食品工厂项目:计划建设生猪屠宰生产线、食品加工生产线、冷库等,形成年屠宰生猪 50 万头、年产食品 3 万吨的生产规模,工业用地
面积 100 亩。
3、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 20 亿元人民币。
4、实施主体:由乙方在甲方区域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担项目建设(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公司”)。
5、项目用地及选址:饲料厂、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厂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厂意向选址为江苏省兴化经济开发区内的工业区块;饲料厂选址就近航道,并办理航运码头手续;生猪养殖场项目用地为农业用地,选址为兴化市境内相应区块,采取租用形式提供项目用地,分期建设。
6、用地价格: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具体以国土部门当期挂牌为准。租用农业
用地按市场价格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7、建设周期:在项目所需土地完成并具备开工条件及其他相关政策落实的前提下,项目实施公司预计在四年内完成建设。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项目实施公司 4 年建设期间,对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给予优惠。项目投产后,如有政策规定的,甲方应对乙方的项目实施公司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给予优惠。
(2)项目实施公司享受兴化市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甲方积极协助项目实施公司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相关优惠政策。项目实施公司免交项目开工建设、纳税等履约保证金,应为本项目提供排污指标。
(3)农业用地租赁期限满足乙方要求,缓交生猪养殖农业项目设施农业地复垦费,批复设施农用地期限与租赁期限一致,同意设施农用地多层建筑,乙方承诺经营期满后,按国家相关要求恢复农业用地。
(4)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3 个月内,在约定区块提供满足乙方生猪养殖场选址要求,并在选址确定后积极协助签订相关租赁协议或承包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6 个月或乙方同意的期限内,依法将本协议饲料加工项目用地出让给乙方项目实施公司,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2 年或双方同意的期限内,依法将本协议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项目工业用地出让给乙方项目实施公司,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甲方应在生猪养殖项目的开工前对项目租赁用地协助完成乙方所有养殖场区外的通水、通电、通路工作。甲方应在工业用地项目开工前对项目出让用地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及土地平整的“三通一平”工作,使其满足开工建设条件;在工业用地项目竣工投产前完成“八通一平”条件,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排水、排污口、宽带及土地平整。
(6)甲方积极为合作项目办理开工建设及运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农用地一次性审批)提供保障。甲方有义务协调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依法促成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注册成立项目实施公司。甲方有义务协调当地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区、xx、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安监等
部门,依法促成各项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用途,依法促成合作项目及时取得或通过环评、能评、消防等许可或手续。
2、乙方项目实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实施公司在兴化地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总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2)严格按甲方及相关部门土地利用、城建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范要求实施投资建设。
(3)项目实施公司在兴化市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缴税。
(4)乙方生猪屠宰项目建成后 2 个月内,甲方负责落实项目实施公司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5)乙方在本协议下所承担的投资义务,由乙方暨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担,签署项目相关合同,乙方保证完全、适当地履行出资义务。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协议约定如期依法出让项目宗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项目投资在甲方开发范围以外的区域,如乙方项目实施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或项目实施公司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满足项目实施公司相关用地,但乙方愿意继续履行的,则乙方有权相应顺延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并有权变更本协议,相应调整或缩小项目投资规模,如乙方项目实施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项目实施公司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3)项目实施公司受让意向宗地后,甲方如不能按协议约定协助合作项目提供开工或投产条件的,乙方有权相应顺延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如乙方项目实施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项目实施公司有权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项目搁置或延误的,乙方项目实施公司有权相应顺延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时间,有权相应调整或缩小项目投资规模,并向甲方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2、乙方、项目实施公司违约责任
乙方项目实施公司不能按本协议履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达到一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不能履行、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方可免责,同时双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损失。
(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全部履行的,双方就可以履行部分继续履行。
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苏州仲裁委员会管辖。
1、如上级部门明文改变现有政策、法律的,甲方有权调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乙方有权调整项目投资规模或取消相应的项目投资。
2、甲、乙双方承诺严格做好项目合作的保密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因合作内容外泄对双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3、本协议作为本项目实施的基本精神,未尽事宜或具体实施办法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解决,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民事法律。
5、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且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可行性分析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农业部于 2016 年 4 月印发了《全国生猪生产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明确提出了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基本思想,各区域发展重点把种植、养殖和屠宰加工三个环节给合一起通盘谋划,主要任务统筹考虑种业、饲料兽药、屠宰加工到产业化经营各环节。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
2、项目满足食品安全需要并促进当地产业一体化发展
项目的建设能够提升饲料生产、生猪繁育、屠宰集约化、食品加工现代化水平,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拉动当地农业、畜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同时,本项目可以从源头和完整产业链上改善肉类食品的安全质量水平,这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生猪生产稳定的长效机制。
3 、项目建设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x项目的实施区域在江苏省兴化市,本项目将从饲料加工—生猪养殖—生猪屠宰—食品加工—市场销售实现一条龙农业产业化经营,符合公司跨区域发展,不断完善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优化产业布局,拓展发展空间,提升企业规模化生产能力,扩大销售市场区域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二)市场前景分析
1、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我国是世界公认的生猪养殖大国,猪肉产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我国生猪养殖行业长期以来以散养为主,规模化养殖水平低,具有小农生产的特点,受资金、人员素质及养殖规模等条件限制,国内生猪养殖技术、管理水平与美国等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肉类食品质量要求的提高,散养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行业发展要求,规模化养殖成为畜禽养殖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拥有实力的畜禽养殖企业往往通过纵向延伸进入饲料行业、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产业链一体化经营模式有利于分散风险,凸显产业集群效应,有效降低综合成本,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并将成为行业发展重要趋势。
2、从肉类消费需求看,肉类消费仍将保持增长趋势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一大猪肉消费国家。近三十年来,我国猪肉消费量由 1998
年的 3,869 万吨上升到 2015 年的 5,567 万吨,猪肉消费持续增长。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居民消费升级,餐饮业的快速发展,未来国内猪肉消费将持续增长,猪肉消费市场空间广阔。
(三)对公司的影响
x项目集生猪养殖、饲料生产、屠宰加工、肉食品深加工等全产业链模式,
不但符合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大方向,同时也是公司实现自身发展战略、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项目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本项目投资总额较大,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分期逐步投入,项目资金将通过自有、自筹等多种方式解决,不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重大压力。因项目建设需要一定时间,预计本项目在本年度内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有重大影响。
五、存在的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1、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商品猪市场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导致生猪养殖行业的毛利率呈现周期性波动。猪肉产业链上不同环节在市场周期不同时段盈利水平均不相同,一体化模式能一定程度调节项目的市场风险。
2、疫情风险
疫情作为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是影响畜牧业的主要风险。生猪疫病的发生带来的风险包括两类,一是疫病的发生将导致生猪的死亡,直接导致生猪产量的降低;二是疫病的大规模发生与流行,易影响消费者心理,导致市场需求萎缩,产品价格下降,对生猪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二)项目投资风险
1、公司本次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仍然需要与当地国有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取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开始推进,但届时能否完成土地“招拍挂”程序以及公司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生猪养殖场项目用地计划租用农业用地,届时能否取得农业用地的租用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公司本次投资项目将按照协议约定及项目实际需要逐步投入资金,公司预计项目顺利实施将为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积极影响,但因项目将逐步投产,因此项目达产和产生效益尚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公司预计本次投资项目对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如果市场需求变动、产业政策变动、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环保及食品安
全监管要求升级、养殖技术变革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意外因素都可能对投资项目的按期实施及正常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项目具体投产后效益及达产进度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生产许可证书审批风险。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从事规模化粮食收购活动,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兴办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实行年检制度。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定点屠宰证》实行年检制度。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公司本次计划投资项目具体为:饲料加工项目、商品猪养殖场项目、生猪屠宰及食品加工厂项目,这些项目建设完成后,均需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方能允许正常生产经营,而这些生产许可证能否顺利取得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5、环保审批风险,随着相关环保政策的收紧,国家及各省市地方政府对生猪养殖的限养、禁养及环评流程愈加规范,审批将更加严格。公司项目所在区域受资源环境条件限制,可能存在部分项目环保审批被否的或有风险。
6、虽然公司前期已经与兴化市政府就本次投资事项进行了多次磋商谈判,且目前双方已经就本次拟签订协议主要内容达成了共识,但是由于本次《兴化华统生猪全产业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协议书》双方尚未正式签订,因此对于协议内容变更以及协议签订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在本次公告后,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做好项目跟踪工作,尽快落实本次协议签订事宜。并将在本次协议签订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