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04531922023120809961)
三星财险附加团体旅行行李延误保险(互联网专属 202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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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类主险(互联网专属)条款(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只有在投保了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才能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时,随行托运行李(见释义)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抵达目的地后,未在预定时间到达该托运行李所跟随公共交通工具原定的机场或站点,当实际延误时间达到保险xxx的延误时间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延误时间 = 随行托运行李实际到达原定机场或站点时间 - 被保险人实际到达原定机场或站点时间
具体延误时间应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xxxx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由个人原因直接导致xxxx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托运手续、登乘时间太晚或者未按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致使承运人临时取下行李、自助办理托运行李时行李票未按正确方式粘贴在行李箱上等;
(二)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四)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xxxx;
(七)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
(八)随行托运行李的延误时间未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小时数或天数;
(九)在投保人投保时或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和恶劣天气、旅行目的地、出发地或途径地突发传染病、军事演习;
(十)其他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累计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托运行李跟随航班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抵达机场或者站点的计划抵达时间和实际抵达时间证明、行李延误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五)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六)托运行李的凭证原件;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中间价为准。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报案申请理赔,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由于相同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从其他保险公司获取保险赔偿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应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其已获取赔偿的金额进行扣除。
释义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托运行李:指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但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二)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以商业客运为目的,并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民航班机、火车(含高铁)或轮船(不含邮轮)。
本附加险合同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