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账户条款和条件
(适用于经营机构/非个人)
标准条款
补充条款-中国
V2.8 (202202)
1 前言
1.1 因在本行开立任何账户或使用本行的任何服务,贵司同意 接受本标准条款、适用的任何补充条款以及本行可能告知 贵司适用于本行之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本标准条 款连同适用的补充条款替代之前可能适用于贵司账户和 x行服务的所有标准条款和条件。
1.2 若适用于本行特定产品和服务之条款、本行之补充条款和 x行之标准条款之间存在任何差异,应首先以适用于特定 产品或服务的条款为准,之后为补充条款,最后为标准条 款。
2 定义
2.1 在本标准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a) 账户指贵司在本行所开立的每一个账户。
(b) 协议指本标准条款、相关补充条款和贵司与本行约定的适用于贵司账户、或贵司通过账户可获得的或 与贵司账户 相关联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其他特定条款和条件。
(c) 营业日指本行及(在涉及另一司法管辖区(国家、州、区域或地区)或另一币种的情况下)位于该司法管辖区主要金融中心的银行对外开展一般银行业务的任何日子(周六或周日除外)。
(d) 权利负担是指任何抵押(无论是固定的还是浮动的)、质押、留置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担保权益或具有类似效力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
(e) 补充条款指适用于贵司开立账户所在特定司法管辖 区的条款和条件,其对本标准条款作出修订或补 充。
(f) 电子服务包括本行所提供的通过贵司账户使用的任何电子服务。
(g) 本行成员指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母公司、代表处、代理人、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包括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任何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h) 标准条款指本公司账户–标准条款。
2.2 本标准条款中应适用以下规定。
(a) 凡提及“人士”,亦指该人士的执行人、个人代表 及被授权接管其合法权利的任何人。“人士”包括个人、合伙关系、法人组织、非法人社团、政府、 国
家、国家机构和信托。
(b)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c) “法规”包括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组织、机构、部门、税务机构或其他机构或组织的任何规定、 条例、官方指令、要求、执业准则或指引(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d) 凡提及法律或法规,则指对其的任何修订和相关立法。
(e) 任何协议均包括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或替换。
(f) “本行”和“本行的”指贵司开立和持有账户所在的或向贵司提供服务的本行成员。
(g) “贵司”或“贵司的”指账户持有人或本行同意为其提供服务的人士。
3 开立和管理贵司账户
3.1 要求。对于贵司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或本行向贵司提供 的任何服务,本行有权对贵司账户的开立所需的金额、贷 方余额、本行支付利息之金额和本行可接受的货币种类、
本行的收费、手续费、一般利率和本行可能告知贵司的任 何其他要求设置限制条件。若因本行的业务需要或若贵司 变更贵司的业务构成,本行可决定变更贵司的账户号码。 但本行将在采取该等行动之前告知贵司。
3.2 信息。贵司须向本行提供本行为开立和保持贵司账户而合 理 需要的所有文件、信息和授权。这包括为了使本行符合 “了 解你的客户”、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要求 以及本 行需要或同意遵守的任何其他法律法规。若贵司提 供予本行 的任何文件、信息或授权发生任何变更,贵司须 及时书面 告知本行并向本行提供任何该等变更的支持性 文件和证明。
3.3 授权签字人。贵司须向本行提供有关操作贵司账户的授权 书,并将贵司授权书的任何变更及时书面告知本行。若贵 司账户 由xx的授权签字人(即贵司准许其操作账户的人 员)操作,贵司须向本行提供该等人士的姓名和签字样本 并在发生任何 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本行。若本行因本行政 策或本行需要或 同意遵守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不能接受 任何授权签字人的,本行将告知贵司。
3.4 变更授权签字人。本行将依照本行善意认为来自本行记录 在案的贵司授权签字人的任何指令行事。此规定将予以适 用直至本行收到贵司有关变更贵司授权签字人的书面通 知且本行有合理时间(收到贵司通知后至少七个营业日) 变更本行的记录,在此之后,本行将依照新的授权签字人 的指令行事。
3.5 权利负担。未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贵司不应在贵司的账户上创建或产生任何权利负担。如果本行同意贵司在账户设定权利负担,我们有权在我们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对贵司的账户适用附加条款和条件。
3.6 “托管”账户。若贵司以“托管”或“作为代理人”名义 或以其他类似身份,或作为持有单独的客户账户的资本市 场服务许可持有人(或同等身份)开立账户,则以下规定 将适用。
(a) 本行不认可任何人士(除贵司作为账户持有人以外)在贵司账户中拥有任何利益。
(b) 本行仅接受来自贵司或贵司授权签字人的有关向贵司账户付款和从贵司账户提款的请求以及与贵司账户有关的其他指令。
(c) 贵司应负责为贵司受益人之利益对本账户进行管理,本行对此不负任何监督职责。
3.7 合伙账户。若贵司以合伙关系开立账户,则贵司有责任将 有 关合伙关系构成的任何变更及时书面告知本行,例如由 于任 何合伙人死亡、破产、退休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导致 的变更。除非本行收到任一余下合伙人、或任何死亡合伙 人的遗嘱执 行人或合法个人代表或受托人、或任何破产或 资不抵债合伙 人的破产托管人、清算人或类似身份管理人 员的另行书面通 知,否则本行可视余下合伙人或新合伙人
(或两者都)拥有操作贵司账户的完全授权,如同合伙关系未发生任何变更。
4 向贵司账户付款以及从贵司账户提款
4.1 向贵司账户付款。 贵司可以本行所接受之货币并按本行所接受或同意之任何方式向贵司账户付款。对于以某些方 式进行的付款,本行可能按照本行告知贵司的费率向贵司 收取费用。本行只接受在营业日以外币向贵司账户进行的 付款。向贵司账户付款的到款日期将取决于目前市场惯例 或本行依本行一般银行业务惯例所做出的决定。
4.2 收款。 若向贵司账户的付款采用任何需进行清算和结算之方式(如支票)、或通过国内或国际转账之方式作出, 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前,本行无义务将款项记入贵司账户的 贷方。若本行在收到款项之前将款项记入贵司账户的贷方,则此应以本行收到款项为前提条件,若本行未收到款 项,则将从贵司账户中扣除该笔款项。
4.3 固定或定期存款。 对于贵司存入的未设定为自动转存的 “固定”或“定期”存款,贵司需在到期日(例如,若贵 司存入三个月固定存款,则到期日为贵司存入存款后满三 个月之日)当日或之前告知本行对钱款如何进行操作。若
x行未收到贵司指令,本行可将贵司的存款连同其产生的 任何利息续存,期限与原固定或定期存款相同,利率按当 时适用于贵司存款的利率(或本行可能决定的任何其他利 率)。对于设定自动转存的固定或定期存款,本行将在存 款到期时将存款连同其产生的任何利息进行转存。除非贵 司至少在到期日前两个营业日另行告知本行,否则转存期 限与原固定或定期存款相同,利率按当时适用于贵司存款 的利率(或本行可能决定的任何其他利率)。
4.4 提款
贵司同意接受以下规定。
(a) 贵司须在贵司账户中保持足以支付所有付款和提 款的资金,并确保该等资金现成可用。若因账户中 没有充足资金而导致无法从贵司账户中付款,则本 行可向贵司收取未成功付款的费用。若贵司账户中 没有充足资金,但本行决定允许从贵司账户中付款 或从贵司账户中透支,则贵司须立即支付所有透支 款项以及按本行届时有效的利率计收的任何利息 和其他收费。
(b) 贵司可按本行接受或同意的任何方式从贵司账户中提款。若贵司要求,本行可(但无义务)允许贵司以不同于贵司账户中所持有之货币的货币提款。 若本行采取该等行动,则贵司提款时的本行汇率将予以适用。若贵司希望提取某一特定货币的大量现金,此将取决于本行持有该等货币的可用现金情况。贵司可能须提前就此通知本行。
(c) 本行可允许贵司提前终止或提取固定或定期存款, 但贵司须支付补充条款中约定的或本行所决定的收费和费用。
(d) 若发生下列情况,本行将不允许贵司从贵司账户中 提 款,并有权不执行与贵司账户有关的任何交易或事项:
(i) 本行无法以令本行满意的方式确认贵司的身份或贵司授权签字人的身份;
(ii) 本行合理认为要求或指令不真实、不清楚或不完整;
(iii) 本行认为签字不同于贵司向本行提供之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或指令未按照贵司向本行提供之授权书进行签署;
(iv) 贵司账户中的资金因任何原因被指定用途
(预留),导致没有足够资金满足贵司的要求或指令;
(v) 贵司的账户被注销或停用;或
(vi) 本行须遵守有关以下内容的任何监管、法律、法院或法定要求、请求或命令。
- 若本行被告知不得进行付款或提款。
- 若本行须向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付款。
- 若本行须冻结贵司账户。
- 若本行被阻止办理贵司的要求或指令。
4.5 转账。本行可接受有关贵司账户与贵司或任何其他人士在本行或任何与本行已有必要安排的其他金融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之间进行转账的指令。本行将尽力在收到贵司要求的当日或尽早于下一营业日或于补充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贵司有关转账的指令。贵司有责任确保向本行提供正确信息(包括贵司拟向其转账之人士的详情), 以便能够成功完成转账。本行无义务对贵司指令中提供予本行的任何信息进行查验。本行可对转账(如转账金额或贵司使用转账服务的频率)设置限制条件。
4.6 付款地点。本行只会通过贵司账户 所在地的本行成员 或该等成员之与贵司账户所在地处于同一司法管辖区的任何 分支机构支付贵司在贵司账户中持有的款项。本行将不会 通过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中的任何本行成员或其分支机 构进行付款。
5 利息、费用和收费
5.1 利息支付。本行将按可产生利息的一个或多个贵司账户中 每日已结清可用的贷方资金余额支付利息。利率为届时适 用于账户的利率或贵司与本行约定的利率。本行将不就贵 司已被注销或停用的账户或本行列为休眠的账户中任何 无人提取之余额支付利息。若本行认为在一段时间内贵司 未在账户中进行任何交易或账户未发生任何活动,则本行 可将账户列为休眠账户。若贵司注销本行已同意为其支付 利息的账户,则本行将支付截至贵司注销账户之日(不含 该日)的利息。
5.2 收费、费用、成本等。贵司须按届时适用之费率或贵司与本行约定之费率支付与贵司账户和本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收费(包括外汇手续费或收费)、成本、支出和手续费。在电子付款的情况下,若不明确应由xx支付费用, 则将由贵司支付本行费用,并由收款方支付代理行费用。
6 对账单
6.1 对账单。依照本行的一般银行业务惯例,本行将通过邮寄 或通过本行电子服务或以本行与贵司约定之任何其他方 式向贵司发送对账单。xxx在通常收到对账单之日后的 七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贵司须书面通知本行。若本行 未收到贵司任何通知,则本行视为贵司已收到对账单。若 贵司告知本行或本行获悉对账单中存在任何错误或遗漏 的记录、信息或金额,本行将及时纠正并告知贵x。
7 本行的责任
7.1 谨慎和技能。在向贵司提供与贵司账户有关之任何服务 时,本行将依照银行业的标准和惯例和本协议以合理的谨 慎和技 能行事。本行将依照银行业的标准和惯例决定交易 确认的 日期。
7.2 代理行等。 在向贵司提供服务时,本行可选用任何通讯、结算、清算或支付系统、中转行或通汇行、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或组织。本行将依照本行所选择之任何结算、清算或支付系统、中转行或通汇行的任何规则或规定以及适用的任何国际法律、规则和规定行事。贵司确认,本行和本行的通汇行还必须依照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制裁的立法或规则(例如,针对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采取的政治措施)行事。
7.3 选用其他组织。 在适用法律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所可将本行银行业务的任何部分交由或分包给任何司法管 辖区的任何人进行。本行在向贵司提供服务时还可能涉及 并使用任何本行成员的服务。
8 贵司的责任
8.1 监控贵司账户。
贵司有责任进行下列事项。
(a) 监控贵司账户的余额,并及时将贵司账户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付款或提款或与贵司账户有关的任何可疑事项书面通知本行。
(b) 核查所有对账单(包括电子对账单和交易记录), 并及时将任何未经授权的或错误的记录(收入或支出)或其他不准确之处书面告知本行。贵司须在收到对账单后的 14 日内告知本行,或在电子对账单的情况下,则在对账单出具之日后的 14 日内告知本行。若贵司未告知本行,则贵司已接受贵司的对
账单、电子账单或交易记录是准确的、最终的和决 定性的。
(c) 将本行用来与贵司联络的贵司邮寄地址、电话号 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的任何变更或本行记 录在案 的贵司任何信息(包括贵司印鉴、授权签字 人和授权 书)的相关变更及时书面通知本行。贵司 还须向本 行提供本行要求的支持该等变更的任何 文件。在收 到该等信息后,本行需至少七个营业日 对本行记录进 行变更,此后将适用更新后的变更信 息。
(d) 进行合理注意和预防并采取充分的内部控制程序和安全安排,以防止与贵司账户或服务有关的欺诈、假冒或其他未经授权的支票使用、付款指令、 提款申请等。
(e) 若贵司获悉任何实际的或涉嫌的欺诈、假冒或其他 未经授权的使用贵司账户或贵司认为可疑的与贵司账户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立即告知本行。
(f) 若贵司使用支票,贵司须立即:
(i) 书面告知xx(xxx在提出申请后两周内未收到支票簿);
(ii) 告知本行并停付任何遗失或被盗的支票;和
(iii) 当贵司账户被注销时,返还或销毁任何未使用支票,以防止任何欺诈、假冒和未经授权使用贵司账户。
8.2 指令。 在贵司要求本行支付、提取或转账资金时,贵司应负责确保贵司提供予本行完整、清楚和准确的信息(包 括在本行的标准申请表中要求的所有信息),以便本行处 理贵司的请求。
9 贵司账户的停用和注销
9.1 贵司或本行注销贵司账户。贵司或本行均可随时注销贵司 账户,若补充条款中有规定,则注销账户的一方应在注销 账户前通知另一方。当贵司账户被注销时,贵司必须立即 支付贵司应向本行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贵司就账户应支 付的透支金额(如有)、利息、成本、支出、手续费和任 何其他收费。若贵司账户有结余,本行将( 在扣除贵司应 向本行支付之任何款项后)通过邮寄有关余额的银行本票 或银行汇票至本行记录在案之贵司地址或以本行决定的 其他方式向贵司支付余额。本行不会就已注销账户中任何 无人提取之余额支付利息。在贵司和本行履行双方的全部 责任之前,本协议应继续适用。
9.2 本行停用或注销贵司账户。若发生下列情况,本行可随时 立即停用、冻结或注销任何账户,而无需通知贵司,亦无 需提供任何理由:
(a) 本行须遵守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认定持有或允许贵司继续使用贵司账户属非法行为;
(b) 本行确定或有理由怀疑账户被用于任何欺诈或非法活动或交易或与之有关,包括赌博、洗钱、资助 恐怖主义活动或偷税漏税;
(c) 本行了解到贵司的组织或管理团队内部或贵司的 董事、股东、授权签字人或贵司的合伙人之间存在 持续的或潜在的争议或存在有关欺诈或不当行为的任何主张;
(d) 本行收到贵司的授权签字人或贵司的任何董事或 合伙人(无论该等董事或合伙人是否为贵司账户的 授权签字人)发出的与贵司指令相矛盾的指令;或
(e) 贵司未能遵守本协议的任何规定。
在相关法律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行会尽快将本行停用 或注销贵司账户的情况通知贵司。
9.3 结束本行服务。当贵司账户被注销或停用时,本行将自动结束与账户有关的所有服务。
10 贵司应向本行支付之款项
10.1 贵司应向本行支付的收费、费用、利息和税费等。若贵司应向本行支付任何钱款、费用、利息、手续费、成本、税费、收费或其他款项(无论是立即或之后到期),本行有权随时在未通知贵司的情况下从贵司账户中扣除该等应付款项,即使这可能导致贵司账户透支。为进行该项行为, 本行亦可将贵司在本行开立的所有或任何账户整合或合
并,无论贵司账户系仅以贵司名义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若本行需兑换货币,则本行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本行货币汇率予以实施。
10.2 错误增加的资金。若因错误向贵司账户存入资金,则本行 可在获悉该等错误后立即从贵司账户中扣除该等资金。本 行会将该等错误及所扣除之金额告知贵司。若贵司已使用 或提取了该等资金,则贵司须在本行将该等错误告知贵司 后立即予以返还。
10.3 本行的权利。 本行在本条款项下之权利与本行在任何适用法律项下可能拥有的任何担保权益(如抵押或质押)、 抵消权或其他权利可同时适用。
11 赔偿本行损失
11.1 补偿。 对于本行因以下事项可能或必须支付的所有损失、损害、支出、成本(包括本行向本行律师支付或应付的法 律费用以及因索赔或诉讼所产生的损失、损害、支出和成 本),贵司同意对本行进行补偿或予以支付(或两者):
(a) 贵司与xx的受益人之间就贵司账户的开立、管理或持有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
(b) 本行依照本行善意认为是真实的贵司授权签字人的指令行事;和
(c) 贵司未能遵守本协议的任何规定。
11.2 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项。本行不对贵司或任何其他人 士 因下列事项可能遭受或面临的任何损失、损害、支出、 成本、索赔或诉讼(无论为直接、间接或后果性,也无论 是否系 在合同项下产生)承担责任。
(a) 因下列事项而导致的本行延迟或未能向贵司履行本行责任:
(i) 本行遵守本协议或任何法律法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指令、外汇控制、货币限制或制裁立法、或反洗钱或反资助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法规;
(ii) 付款或通讯系统故障、断电、电脑故障、机械故障或任何软件程序出现故障、问题或错误、或任何政府限制、干预、紧急程序或任何相关市场暂停交易、民事裁定、恐怖主义行为或威胁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或超出本行控制范围的其他情况;或
(iii) 本行为向贵司履行本行责任而使用任何通 讯、结算、清算或支付系统、中转行或通汇 行、代理人或本行可能选择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其作为或不作为。
(b) 贵司未能遵守本协议条款或以任何方式涉及欺诈、假冒或其他未经授权使用贵司账户。
12 外汇风险、货币风险等
12.1 国际支付。国际支付应依照本行和任何中转行或通汇行必 须遵守的相关结算、清算或支付系统的规则和规定、以及 付款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若贵司要求本行 向另一司法管辖区转账,除非经贵司要求或本行在该等司 法管辖区的法律、条例和法规项下有义务,否则本行通常 不会将款项兑换为该司法管辖区的货币。
12.2 税务和货币风险。 对于外币账户,贵司同意:
(a) 贵司将承担任何税费且贵司接受有关下列事项的 风 险:货币价值损失、或因货币兑换限制导致任何 时候 或到期应付(若适用)时无资金可供提取、该 等货 币资金的可用性或发行该等货币的司法管辖区转移、或任何政府行为;和
(b) 如果外国货币为某一货币联盟的任何州或国家的货币,若发生与该货币联盟有关的任何事件,从而限制该等外国货币的可用性、兑换、信用或转账、或使本行向贵司履行与贵司账户中该等外币的存款或余额有关的义务成为不可能或不可操作,则本行无须向贵司支付贵司账户中的资金,无论是以该等外币或任何其他货币支付。
另外,若本行合理确定本行无法有效使用存入本行之外币资金,则本行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行动。
(i) 在本行合理确定的期限内暂停、停止或减少本行对于资金的利息支付。
(ii) 按本行届时适用的利率就存款向贵司收取利息或其他收费。
(iii) 若为固定存款,则变更固定存款期限。若发生任何上述情况,本行将尽快告知贵x。
12.3 外汇风险。贵司同意,若发生下列情况,本行可按届时适 用的本行汇率将资金转换为贵司账户货币,且贵司将承担 因外币汇率变更而产生的任何资金价值损失:
(a) | 贵司以不同于贵司账户货币的货币进行存款、取款或转账; | |
(b) | 未成功转账或付款后以不同于贵司账户货币的货币向贵司账户进行退款;或 | |
(c) | 与贵司账户的费用、收费或任何交易有关,本行需 要转换货币。 | |
13 | 制裁 |
13.1 遵守制裁要求。 根据星展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所在地、我行中间行/代理行司法管辖区所适用的针对特定国家地区、实体或个人的制裁法案或法律法规,我行或我行中间行/代理行将无法处理或从事可能涉及违反此类制裁、法规或我行相关内部政策的交易。因此,在不损害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我行可能采取:
(a) 拒绝或延迟执行贵司的业务指令或交易;
(b) 立即暂停、冻结或关闭贵司的帐户; 或
(c) 根据我行合理确定的汇率向贵司支付其他货币。对于贵司或任何其他人因我行行使本条款中的任何权利而可能遭受或面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成本,索赔或诉讼,我行概不负责。
14 贵司的信息
14.1 客户信息。 本行将对有关xx、贵司账户以及账户中所进行之交易的信息保密。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贵司 准予本行和本行成员将有关xx、贵司账户、贵司交易以
及贵司所属之集团公司的任何成员的任何信息提供予下 列人士。
(a) 本行成员(包括任何继承人)。
(b) 本行顾问、数据运送人、服务提供商和代理人以及 向其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士,以便符合任何内部要求、或管理风险或在建立关系或达成协议前对客户进行 调查、或向贵司和贵司所属之集团公司的任何成员 提供银行服务和其他服务或产品。
(c) 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士(包括任何监管或政 府 组织或半政府机构(例如政府或国有公司或企 业)、机构、部门或监管( 包括自律组织)、财 政、税 务或其他当局或组织),在本行为遵守本 行被要求 遵守或本行善意认为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或任何命令、指令或要求所必要的范围内。
(d) 接收或可能接收本行在本协议 项下之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的任何人或向其转让或可能向其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部分)的任何人。
(e) 本行善意认为是贵司的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股东、合伙人(若为合伙关系)、账户签字人或法律顾问、或(若为信托账户)账户受益人的任何人士。
(f) 本行善意认为向其提供信息是合理的任何人。
14.2 发布信息的法定权利。 本行行使在本条款项下之权利的同时可行使(且不影响)本行在本行与贵司之间的任何协 议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项下可能拥有的任何发布信息的 其他权利。
14.3 持续准许。 贵司通过同意本第 14 条所给予之准许将在本协议终止及贵司账户注销后仍然适用。
15 通信
15.1 来自本行的通信。依照本行的一般银行业务惯例或与贵司 所达成的约定,本行可通过以下方式向贵司发送任何对账 单、存款确认或有关任何交易的确认、信件、通知或其他 通信:
(a) 专人递送或邮寄至本行记录在案的贵司邮寄地址;
(b) 传真至本行记录在案的贵司传真号;
(c) 发送电子邮件至本行记录在案的贵司的电子邮件地址;或
(d) 使用本行的电子服务或任何其他的电子媒介。
若有必要,本行亦可通过新闻发布、广播、电视、互联网 或本行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体发出任何通知和通信。
15.2 本行发送给xx的任何通信将自下述时间起适用:
(a) 若通过专人递送 – 于送交时;
(b) 若通过邮寄发送 – 投递后三个营业日;
(c) 若通过传真发送 – 本行传送报告显示成功发送之时;
(d) 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 本行发送至贵司电子邮件地址之时;
(e) 若通过电子服务发送 – 于被发送时;和
(f) 若通过新闻、广播、电视或互联网作出 – 于作出时。
15.3 来自贵司的通信。贵司发送给本行的任何通知、指令、信 件或其他通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由本行收讫。本行 可接受通过电话或柜面服务、传真、本行的电子服务或本 行可能与贵司约定的任何其他方式作出的指令。贵司必须 向本行提供本行进行该项行为而可能需要的任何申请表、 授权书或其他文件。
15.4 丢失或延迟的通信。若任何通信在其被递交或发送后被延 迟、截获、丢失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未被送达至另一方,贵 司或本 行均不承担责任。若其他任何人在任何通信被递送 或发送后 获悉通信的内容,本条规定同样适用。
16 本标准条款的变更
16.1 变更。本行可随时对本标准条款 或补充条款作出变更。本行将通过向贵司发送经修改之条款、将经修改之条款发布 于本行网页并告知贵司、或将经修改之条款公布于媒体的 方式将该等变更合理通知贵司。所有变更将自通知或公告 中所列之日起适用。
16.2 不接受本条款。若贵司不接受经修改之标准条款 或经修改 之补充条款,贵司有权选择在该等条款生效前注销贵司账 户。xxx在经修改之条款生效之日后未注销贵司账户, 本行将 视贵司已同意该等变更。
17 总则
17.1 xx。xx同意将履行贵司在本协议 项下之责任,且贵司通过电子方式或传真提供给本行的所有通信或文件的复 印件均为原件的真实复印件,且原件为真实和完整的。贵 司确认xx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为有效、有约束力并可依 照其条款予以执行。
17.2 录音。本行可对本行与xx的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授权 签字人的任何电话通话进行录音,该等录音归本行所有, 且为通话的确证,但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7.3 扫描记录。贵司同意与贵司账户有关的任何表格、支票、 付款方式或其他电子文件、指令或通信的扫描记录、电子 数据或影像可作为任何法庭诉讼的证据以证明其内容。
17.4 连带责任。若一个账户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或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组织或商号共同持有,则账户持有人 应在本协议项下承担连带责任。
17.5 保留文件。本行将保留原始文件(例如: 支票、债券、汇票)并储存与该 1 电子数据或影像,期限为法律和银行业标准和惯例规定本行必须遵守的期限。在此期限之后,本 行可将之销毁。
17.6 税费和其他收费。贵司须支付贵司在本协议 项下应向本行支付之所有款项且不得扣除与付款有关的任何应付税费 或其他收费。
17.7 执行条件。若本标准条款 或相关补充条款的任何规定无法执行或不再有效,不应影响标准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任何其 他规定。
17.8 未能行使本行权利。若本行决定不行使本行在本协议项下 的任何权利,并不代表本行将来不执行该等权利,同时亦 不代表该等权利不复存在。
17.9 x与。未经书面通知本行并事先获得本行书面准许, 贵司 不可让与或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贵司同 意,本行可让与本行在本协议项下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或任 何权利,并可转让本行在本协议项下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或 任何权利 和义务。
17.10 管辖法律。本标准条款 和相关补充条款受贵司账户 开立和持有所在地之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17.11 其他语言。若本标准条款 或任何补充条款被译为除英文以外的语言,且两种语言版本之间存在差异或不一致, 则应适用英文文本(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总则
1.1 本国别条款规制贵司在本行所开立之账户以及本行在中国提供之服务,标准条款亦同时适用。
1.2 中文文本将适用。标准条款和本补充条款以中英文编制。若两种语言文本有任何差异,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1.3 若与国别条款存在差异。若标准条款和本补充条款存在任何差异,应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2 定义
标准条款中的定义亦适用于本条款。同时,以下所列之定 义应适用于本条款。
银行收费表指本行所设定之费用和收费的一览表。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为本补充条款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3 提款
3.1 退还支票。若支票填写不准确、未经授权而被擅自修改、 过期、填迟日期或为空头支票,本行可将支票退还,并按 银行收费表向贵司收取费用。
3.2 转账服务。本行可对贵司所进行之任何转账的详细信息进 行查验。若转账指令不符合本行要求、或若本行无法向贵 司或贵司联系人确认转账详情,本行可对贵司指令不予处 理。
3.3 利益冲突。若本行对账户或账户中款项有利益或主张,则本行可不依照与账户有关的任何付款或提款指令或要求行事。
3.4 被拒绝的命令。若向本行提出的任何付款、提款或其他命 令因任何原因被拒绝,则本行将尽快告知贵司,并可在等 待贵司指令时保留该等命令。本行不对因任何被拒绝的命 令所产生的任何损害或损失承担责任,但该等损害或损失 系因本行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除外。
3.5 变更命令。本行可不处理有关变更、不支付、取消或退款 的任何要求。若本行如此行事,则本行可设定条件,且贵 司须支付本行设定的费用。
3.6 提款限制。取决于适用的中国法律,本行可通过以下方式 向贵司支付任何账户提款:
(a) 以人民币或任何其他货币现金向贵司支付,汇率按本行确定的买入汇率计;
(b) 向贵司签发银行本票;
(c) 以从本行海外代理行提取款项的货币向贵司签发即期汇票;
(d) 按符合贵司书面指令的存款货币向任何其他银行的账户转账;或
(e) 本行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
4 利息和价格
4.1 活期账户利率。因当时适用法律、有关监管机关的任何要求或金融市场的变化,本行有权单方面调整活期账户利
率。本行只需在调整后书面通知贵司该调整即对贵司具有约束力。
4.2 利息计算。本行可使用不同方式计算不同外币存款的利息。已结金额应自本行收到该等款项之日起产生利息。本 行将按本行确定的时间安排向相关账户支付任何应付利
息。
4.3 信息可靠性。本行所引述之信息均非确定信息,包括利率、 汇率、股价和产品信息。适用于特定交易的实际费率或价格仅可在交易达成时确定。
4.4 支付收费和费用。贵司须按标准条款、本补充条款以及本 行现行银行收费表支付与贵司账户和本行服务有关的收费或费用。贵司可通过本行的中国营业网点或本行网页 xxx.xxx.xxx/xx 获得本行现行银行收费表的副本。贵司须全额支付所有款项且不得扣除现行和将来的任何税费、
关税或任何其他收费。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贵司应支付本行现在或将来根据法律在标准条款、本补充 条款下应支付的或就标准条款、本补充条款下的任何款项 而被征收的所有税费。本行有权从贵司开立于本行的账户 中扣除上述税费。
5 贵司的责任
5.1 空白银行凭证。在使用任何新的空白银行凭证之前,贵司 需对凭证进行检查,若发现任何问题,需告知本行。
5.2 挂失。若支票遗失或被盗,贵司须及时向相关法院申请启 动公示催告程序。对于下列事项,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a) 在收到贵司通知或相关停止支付手续完成之前进行的任何付款;或
(b) 停止付款有效期结束后进行的任何付款。
5.3 进一步保证。若经本行要求,贵司须签署和交付任何文件 并采取本行(或本行代理人)可能要求贵司采取的任何行 动,以便本行能够提供本行服务或执行本补充条款。若贵 司未能如此行事,本行可停止或暂缓提供服务或设定其他 条件,且贵司可能须支付额外费用。
5.4 遵守法律。贵司须遵守所有适用法律。若适用法律与本补 充条款或适用于本行向贵司提供之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有任何差异,应以适用法律为准。若任何适用法律 要求本行或本行认为有必要,本行将对贵司持有的任何政 府批文或任何其他文件进行查验。贵司须向本行出示该等 文件供 x行查验。
无论是在本地司法管辖区或海外处理客户信息,根据适用 的数据保护法律,客户信息将受到本行成员及其员工以及 第三方均需遵守的严格的保密及安全规范的保护。
5.5 阻止贵司签发空头支票。贵司不可签发空头支票。若贵司 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所载之签名或印章与本行记录在案 之签字或印章样本不符的支票(但贵司并非诈骗钱款或财 产),则贵司可能面临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处罚。若贵司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本行有权停止为贵司办理支票或全部 支付结算业务。
5.6 遵守法规要求。贵司在本行办理结算账户业务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贵司充分了解并知晓不得出 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承诺依适用法律法规开立和使用贵司账户。
贵司明确知晓并了解以下账户变更相关安排:
(a) 贵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住址 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b) 如本行发现贵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发 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贵司到本行办理变更手续。贵司自本行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变 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有权采取适当 的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c) 贵司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且自证照有效期到期后 90 个自然日内或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限 x
(以较短的为准)仍未更新相关证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有权采取中止办理业务措施。
(d) 贵司同意,为保障账户安全,本行有权每月向贵司发 送对账单与贵司对账,贵司至少每 3 个月向本行 确认一次。若贵司账户在 3 个月内未实现与本行 的有效对账,本行有权采取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措施,直至完成有效对账后方可恢复正常账户使 用。
(e) 如贵司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或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如有其他需要撤销账户的情形,贵司应及时向本行提交申请。
上述“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 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 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 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6 停用和注销账户
6.1 停用或注销账户。因标准条款所列之任何原因或因下列任
何原因,本行可书面通知贵司(在特殊情况下可不予通知) 并立即停用或注销账户、或停止支票或其他结算服务(或所有各项)。若发生下列情况,本行将采取前述行动:
(a) 贵司未能在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到期之前对该等文件予以更新;或
(b) 贵司不再拥有参与民事活动的合法权利。
在停用或注销账户或停止服务后,本行不再有责任执行任 何指令,兑付支票、银行本票、汇票或其他流通票据(支 票、汇票或本票),无论其日期是早于或晚于账户被停用 或被注销或服务被停止之日,且无论贵司在账户中是否有 足够资金进行付款。
6.2 返还文件。当本行注销账户后,贵司须向本行返还所有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账户开立登记证。贵司还须向本
行提供有关贵司无法返还之凭证的正式说明。本行不对因 该 等材料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且贵司须就本行 因此 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向本行进行赔偿(确保本行不受损害)。
6.3 休眠账户。若一定时间内(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贵司未 在账户中进行任何交易,则本行可将账户作为休眠账户。 本行可依照适用的中国法律使用休眠账户中的钱款。
7 收集、处理及披露信息
在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本行可依照标准条款以及本条款 使用、处理或披露贵司提供给本行的或与贵司有关的信息
(“客户信息”)。贵司确认本行已向贵司说明本行可能 使用、处理和披露该等信息,以便本行向贵司提供服务或 用于其他目的。贵司同意承担本行使用、处理或披露该等 信息的全部风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不论客户信息是由本行基于贵司与本行间的关系获得或者从其他来源获得, 贵司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
(i) 本行有权依据其自主决定向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 查证和收集客户信息;
(ii) 本行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法和在合适的期间内将客户信息保留和储存在本行客户资料库中;
(iii) 为以下任一或全部目的, 本行有权使用并向其认为必需或适当的人士(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星展集团成员、星展集团的分包商、代理、服务供应商或星展集团的关联人(包括 其雇员、董事及职员)、任何向本行提供调查、管 理、会计、法律、数据处理、后勤或其他服务的服 务提供者、任何向贵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第三方 资产管理人、以及对星展集团任何成员有管辖权的
任何国家、地区的有权机关或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及代理行(比如 CHAPS、BACS、SWIFT 系统中的往来及代理
行)、信用评级机构或征信机构、清算或结算系 统、以及与本行的业务转让、处置、合并或收购有关的任何一方, 披露、移交及/或交换客户信息:
(a) 向贵司提供任何银行服务及审批、管理、执行或实现贵司要求或授权的任何交易;
(b) 履行合规责任;
(c) 进行金融犯罪风险防范和管理活动;
(d) 向贵司收取任何欠款;
(e) 进行信贷调查及获取或提供资信信息;
(f) 行使或维护本行或星展集团成员的权利;
(g) 出于或满足本行或星展集团的内部营运要求
(包括信用及风险管理、系统或产品研发及计划、保险、审计及管理用途);
(h) 维持本行或星展集团成员与贵司的整体关系
(包括向贵司促销或推广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及进行市场调查);
(i) 将客户信息与本行拥有的贵司的其他资料进行比较;
(j) 获取或使用管理、电信、电脑、支付、数据存储、处理、外包及或其他服务;
(k) 本行业务转让、处置、合并或收购;
(l) 法律法规不时允许的其他合理目的。
若贵司向本行提供的任何信息与任何其他人士或组织有 关,贵司确认该等信息来源于信息主体的授权,贵司已获得该等人士或组织有关向本行提供该等信息以及本行使用
和披露该等信息的许可,系合法提供相关信息给本行为 上述目的而使用或披露。贵司确认,xx已向该等人士说明了本行使用、处理或披露该等信息的风险,且该等信息主体同意接受因该等披露和使用其信息所产生的风险和后
果。
为符合监管要求,xx司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贵司 应同意本行可不时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传或披露贵司的公司基本资料;若贵司在本行有任何信贷业务的,贵司应进一步同意本行可不时向上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传或披露贵司的信贷信息(这里的信贷信息,不仅包括信贷交易信息,也包括企业信贷客户的基本资料信息)。
本行制定有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储存、处理、对外披露 有关的《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 策》(“《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并在本行官方网
xxx.xxx.xxx.xx 上进行公布和更新。贵司确认xx及相关信息拥有人已阅读并同意接受上述《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
策》,本行可按照本条以及《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收集、储存、使用、处理、披露、转移、保护客户及相关方的个人信息。
8 一般规定
8.1 查验信息。本行将基于向本行所提供之文件中所载之表面 信息接受贵司指令、交易信息和文件。本行无责任查验贵 司指令、交易信息和文件的来源、有效性或准确性。
8.2 反向操作。若贵司以不符合法律或本行规则或惯例的方式 操作贵司账户或使用本行服务,则本行可对相关交易进行 反向操作。
8.3 查询及投诉渠道。本行已开通“星展企业一线通”(DBS Business Care), 为企业客户提供日常业务、交易查询及投诉的一站式服务。服务热线电话:000 000 0000,电子邮件: XxxxxxxxXxxxXx@xxx.xxx, 邮寄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01 号华润大厦 29 楼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企业一线通”收。
8.4 管辖法律。本补充条款 受中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应交由本行所在地的中国法院处理。
9 有关人民币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的附加条款和条件
9.1 人民币协议存款。贵司可在本行进行协议存款。本行可决 定贵司被允许进行之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金额。贵司需签署 x行向贵司提供的协议并同意本行的条款和条件。
9.2 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贵司与本行将于贵司进行存款之前 或于存款当时约定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若存款到期日
(应付款日)并非营业日,则到期日将为存款期限的最后 一 日或顺延至下一营业日。本行将按照实际存款期限计算 利息。
9.3 定期存款利息。利率为存款期限首日确定的单利。本行的 利息将计至到期日(不含该日)。
9.4 通知存款利息。本行将按本行设定的通知存款利率按日累 计通知存款的利息。若在存款期内本行对通知存款利率作 出调整,则本行将依照调整的利率分段计息。
10 遵守税务要求
10.1 信息披露。贵司授权本行、本行员工以及有权接触银行记
录、登记簿或任何通讯往来文件或材料的任何其他人士在 为法律所要求的情形下披露本行所持有的关于贵司和贵司账户的所有信息(客户信息)。这些法律包括向本行施加 任何报告或税款扣缴义务的法律,例如美国海外账户纳税 法案 (United States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及其后续修订或替换)。这些信息可能被传递至:
(a) 本行位于任何地区的任何分支机构、代表处、关联公司、附属机构或本行的任何其他机构;
(b) 任何政府、准政府、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货 币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代理机构或人士,无 论其是否位于中国;及
(c) 本行有义务向其披露信息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或本 行为本行之利益善意考虑认为应向其披露信息的任 何方。
10.2 告知本行情势变化。贵司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本行下列 信息的任何变更:
(a) 贵司的详细信息、状况、状态(包括登记地的任何变更)、居住地、纳税地、预留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地址;及
(b) 贵司的章程、股东、合伙人、董事、公司秘书或贵司的业务性质。
10.3 配合查询。贵司必须充分配合本行的任何询问,使得本行能够遵守任何法律,如美国外国账户纳税法案(United States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及其后续修订或替换)及任何政府的任何其他报告或税款扣缴义务要 求。贵司必须及时为本行提供本行所需的所有相关信 息、细节或文件以使本行遵守该等法律。
10.4 扣缴权利。任何可能由本行向贵司支付的款项应遵守所 有适用法律,包括任何税款扣缴和外汇管制要求。本行 有权为遵守该等法律扣缴任何款项,或者保留款项直到 x行决定是否需要根据税款扣缴及外汇管制要求进行扣 缴。本行无须就贵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而承担任何 责任。
10.5 关闭账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有权在任何时候 经书面通知贵司关闭贵司的任何账户,而无须给予任何 理由。
10.6 条款不一致。如本条和银行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其他条款有任何不一致,则应以产品和服务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