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T-2023-02236803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合同
合同名称: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T-2023-02236803
甲方: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乙方: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 合同金额(元):140000.00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服务。
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
二、合同标的
服务内容:甲方: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乙方: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推动党委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退出普通信访领域后有效善后衔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委办〔2015〕31号)要求,为来访 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以及做好后续衔接跟踪处理工作,甲方在长安镇综治中心开展访前法律工作室试点工作。为此,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向乙方购买访前法律工作室律师团队法律服务。 现甲乙双方就访前法律工作室的律师团队法律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服务地点:长安镇综治中心 2、服务时间:工作时间与镇政府机关的工作时间一致,即非节假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30分,特殊情况下中午、下午下班后如还有来访群众没有接访审查甄别完毕的,需要适当加班。 3、人员要求:每天安排至少一位执业律师,乙方所派驻的律师应当政治素质过硬、法律功底扎实、熟悉信访法律法规政策、具备优秀的群众工作能力。 4、服务对象:来访群众。 5、工作内容: (1)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进行涉法涉诉事项审查甄别,向群众详细解答相关法律问题,依法疏导分流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提出专业的法律指导意见,并做好相应的分类登记指引工作; (2)根据甲方的实际工作需要,对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渠道提出的事项进行涉法涉诉事项审查甄别,并在3日内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群众提出的事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范围、法定解决途径及法律依据等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3)陪同镇领 导接待来访群众,现场随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具体日期安排由甲方提前通知; (4)依法对已涉法涉诉、复核终结等群众之诉求,进行疏导、分流,为来访群众排忧解难; (5)对于甲方对外发文、信息公开、出具的信访答复等进行法律把关及风险评估,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 3日内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6)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协助甲方调解化解信访案件,为甲方处理复杂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建
议; (7)指导符合条件的来访群众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8)积极宣传与信访相关以及与信息公开相关之法律法规,为来访群众提供普法服务,以减少发生纷争。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及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以利于乙方律师开展合同约定之工作。 2、尊重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若涉及与信访或者信息公开事项之重大活动(重大决策)的法律问题,应主动向乙方指派的律师咨询,听取乙方指派律师的建议。 3、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5、甲方指定xxx为本法律服务项目之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指派xxx、xxx等乙方之全部执业律师组
成“访前法律工作室专项工作组”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遵守以下服务要求: (1)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清正xx,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 (2)要服务热情、xx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不得用不xx的语言和行为对待来访群众;□ (3)接待来访群众时一律亮牌,公示律师姓 名、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群众监督;□ (4)值班律师应遵守工作时间安排,不得迟到、早退、缺岗; (5)对接触到的信访事项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来访人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6)严禁唆使、组织来访人越级上访和支持、参与来访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
动;□ (7)不得收受来访人的任何费用、馈赠和其它酬谢,在接访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擅离职守;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律师对工作中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5、乙方对访前法律工作室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配合与甲方共同研究建立完善法律工作室的有关制度以及“诉访分离”工作相关指引; 6、乙方应当为访前法律工作室专项工作组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以满足工作组的工作需求。 第四条 协议的期限与续签 1、乙方为甲方提供访前法律工作室法律服务之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
致,可以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后续签。 第五条 法律服务费 乙方法律服务费为每年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小写:¥ 140000元 ),甲方分两期支付,每期柒万元。支付时间为:第一期为2023年6月和第二期为2023年12月。乙方应当在付款期前一个月开具发票给甲方,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支行。 账号为:2010027109000417529。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因自然灾害而无法履行; 2、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协议客观上不能履行; 3、因政府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4、乙方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被责令停业整顿; 5、乙方自行决定解散。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乙方: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品目名称 | 需求描述 | 采 购数量 | 计 量单位 | 单价 | 其它服务内容 | 金额(元) |
C23019900 其他法律服务 | 按照合同执行 | 1 | 项 | 140,000 | 人员要求 : 1 服务开始时间 : 2023年1月 | ¥140,000 |
合计 | ¥140,000 大写(人民币): 壹拾肆万元整 |
合同总额包括技术服务费、技术人员的工勤费用(包括工资、福利、交通、住宿、通讯费用等)、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
三、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其他支付方式第一次支付时间为6月份,支付金额7万元;第二次支付时间为11月,支付金额为7万元。
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服务地点:长安镇综治中心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
4.要求乙方提供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统一收集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
3.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二)乙方的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服务工作。
2.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服务小组。
3.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服务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4.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5.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第三方。
七、验收
乙方在提交齐全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组织验收,服务验收合格的,甲方向乙方签发《验收报告》;不合格的,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和投诉;若由于甲方原因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过程文件及自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自动验收通过。验收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九、保密
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 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
十一、其它
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3 份,由甲乙双方盖章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甲方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85533913-258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履约开始日期:2023-01-05合同履约截止日期:2023-01-05
乙方(盖章):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支行
银行账号:2010027109000417529
乙方联系人: 郑业企
联系电话:00000000000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