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SDGP371325000202302000054B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费县农业农村局-2023 年费县高标准农田建 设和改造提升监理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SDGP371325000202302000054B_001
计划编号: 37132500050100120230008
采 购 人: 费县农业农村局
供 应 商: 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
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旭东泰昇工程管理咨询(山东)有限
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采购人(全称): 费县农业农村局
供应商(全称): 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费县农业农村局-2023 年费县高标准农田 建设和改造提升监理服务项目 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费县农业农村局-2023 年费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监 理服务项目。
2.服务地点: 临沂市费县。
3.服务内容和范围:1、服务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做好“三控、两管、 一协调”: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管理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合同;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2、服务范围: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工程等。
二、服务期限
项目实施全过程。三、服务标准
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 理办法》、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叁拾xxx(¥350,000.00 元);(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工 程施工结算金额的 1.7%乘以考评得分为准)
五、项目经理
供应商项目经理: 。六、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350,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七、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款的 30%,剩余款项在项 目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其他支付方式:
八、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九、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合同条款;
(4)服务标准和要求;
(5)图纸(如果有);
(6)服务费用报价表;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承诺
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一、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费县农业农村局 签订。十三、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
采购人: (公章) | 供应商: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住所: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标准条款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本合同是指县区农业农村局或项目建设单位。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履行监理义务的监理单位。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6、“中标商”是指中标后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建设单位鉴定了工程建设合同或货物供应合同的工程承建单位或供货商。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对中标商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委托人实施的监督。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1、 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负责地工作,运用合理的技能协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遵守职业道德。
3、 按时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每旬简报、监理月报、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
4、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 24 小时常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进行建设监理。隐蔽工程必须全部旁站监理,做好详细测量和记录(包括项目区施工前和施工后影像),并按照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5、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机构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对工
程建设质量负责到底。
第四条 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协调与项目建设单位、中标商等的外部关系。
2、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包括与中标商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副本)、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经上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工程建设标准等文件,以及其它能更好协助监理人完成监理任务的技术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准确完整。
3、尽可能为监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生活、工作便利条件。
第五条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 参与工程建设招标,协助委托人择优选择工程中标商。
2、 具有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有建议权,对工程质量有严格把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提出整改。对项目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有检验权。
4、在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有审核和签认权,对结算工程款的复核有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县级财政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
1、监督监理人员的配备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的工作,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通报工程情况。
4、监理人员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项目建设全过程期间监理人应常驻施工现场,如需离开工地须向委托人和建设单位报备,如遇重要施工节点或关键环节,须由项目总监协调人员进行监理。
第七条 监理报酬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八条 其它
1、由于工作需要,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出差,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监理人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3、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及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评定标准。
3、《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
4、委托人与中标商签订的合同、协议。
5、其他相关的规范和文件。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 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工程等。
2、监理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做好“三控、两管、一协调”:控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管理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合同;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3、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包括:
(1)审查工程中标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审查施工人员安排和施工设备是否符合标书要求,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2)审查与控制中标商采用的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是否符合标书要求。必要时申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测。检测费用由中标商承担。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监督中标商限期解决。
(3)监督中标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合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指令中标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指令中标商停工整改。及时填制单项工程、隐蔽工程记录单,包含工程数量、质量等,监理方、施工方、项目建设单位三方签字认可,一式四份,三方各留存一份,交县农业农村部门一份。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4)对于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设计缺陷,有权建议县相关单位改进和完善设计方案。
(5)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报账申请文件。
(6)监督中标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
(7)定期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当年十二月底和次年市级验收前,对上述内容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当年监理工作报告和整个工程建设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8)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工程监理报告,移交监理档案。负责向省市验收组汇报监理工作。
(9)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向县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报告工程运行和保修情况。
(10)在工程建设周期中,全过程掌握项目数量、质量、进度等各项数据,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完成各项报表报告、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等数据填报工作,组织收集并审核各施工单位施工资料、资金拨付材料等有关材料。
第三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xxx
第四条 付款方式: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工程监理费=实施监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财政资金结算投资额×1.7%×A%。其中:A 为县农业农村局和建设单位共同对监理工作的考评打分,考评满分为 100 分,其中县农业农村局占 60 分,项目建设单位占 40 分。若
考评打分在 60 分以下则终止合同并追究监理单位违约责任。
可先按委托人与中标商签订的工程合同金额,计算监理费,作为拨付监理费的依据。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报酬。
签订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款的 30%,省或市年度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监理费的 100%。
省或市年度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将酌情扣减监理费。工程监理费的支付方式:由监理人提出报帐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核签,到
县级财政局报账。第五条其它
1、中标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保证监理人员到位。每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 4 名以上。
2、为保证监理工作到位,在此基础上监理人可聘请当地项目乡镇、项目受益村、项目法人单位作为协管人员协助监理。
3、监理人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4、如因监理人员无故离开现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其他失误的,酌情扣减工程监理费。
5、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
难以解决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费县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