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贷款质押担保合同
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苏州银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印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xx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您因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消费或经营时,与第三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 96067向苏州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出质人: _证件类型:_ _证件号码:_ _联系地址:_ _
质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联系地址:_ 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愿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第一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在此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质权人保证,以质押财产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质权人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 担保范围
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公证费、税金、质物保管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所支付的其它相关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其效力持续到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欠全部本金、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为止,且不受出质人或债务人的任何变更影响。
本合同不因质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对主合同所有或部分条款的变更而受影响。质权人和债务人同意主合同项下任何债权到期后展期或延期还款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条 质押物
(一)本合同确定的质押物依据本合同项下第十八条第一款执行,具体质押物价值按照确认净值确定。
上述“确认净值”是指通过质权人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或双方共同协商经质权人最终确认的质押物价值。
(二)如果质押物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物,出质人应在质押物清单中注明。如因出
质人未予注明导致质权人在实现质权过程中遭受损失,出质人应予以赔偿,赔偿责任不限于其质押担保责任。
(三)出质人在质押期间不得挂失“权利凭证”,如上述权利凭证提货或兑现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满前提货或兑现,所得货物或价款由质权人保管或提前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付全部债务。
(四)出质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持其权利的有效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五条 质押率
(一)本合同项下,综合质押率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款执行。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的,应以本合同签订日苏州银行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二)在质权人向债务人发放借款后,质权人有权随时核查质押物的净值或委托具有相关资格和专业水平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有关质押物的净值。出质人应对质权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必要协助,并承担所有核查、评估等费用。如因自然损耗、事故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主合同项下债权余额与质押物的确认净值或市场价之比高于本合同规定的质押率,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补充设置新的质押,并变更本合同所附质押物清单,以使:①主合同项下债权余额与质押物的确认净值之比;②主合同项下债权余额与质押物的市场价值之比这两个比值均不高于规定的质押率。
第六条 质押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由质权人占管。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质权人移交质押物。
(二)质权人必须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质押物,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押物的安全、完整。如质押物需要维修,质权人应及时进行,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三)非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物作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转移、转让、许可、抵押、再质押、以实物形式入股等。
如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对质押物采取上述处置行为的,出质人应在质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质押物的保险
(一)应质权人要求对质押物办理相应保险的,出质人应就质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种应符合质权人的要求,投保金额不得低于相关质押物的确认净值。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出质人中断
保险,质权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质权人和出质人按约定比例
(见附件一: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承担。出质人对质权人因保险中断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二)应质权人要求必须办理保险的质物,出质人必须在主合同项下债务人首次提款前办妥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押物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出质人应在投保(或续保)后 7 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予质权人。
(三)质权人有权接受保险赔偿金,并成为该赔偿金的合法支配人。如上述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欠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则质权人就不足部分享有继续向出质人追索的权利。
第八条 质押物的登记
(一)本合同项下质押物依法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或应质权人要求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担保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及相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相关事宜,按登记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当全部质押债务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后,质权人应及时将质权证明文件交付出质人,并向出质人出具债务还清证明,以注销质押登记(如有)。
第九条 出质人声明和保证
(一)出质人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如需授权的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其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
(二)出质人保证按质权人要求向质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
(三)出质人合法拥有对质押物设置质押的权利,且与任何第三人均不存在任何既存或可能导致争议的情形。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和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四)动产质押人保证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质押物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支付凭证或质押物出卖人的收款证明或质押物买卖的交付时间证明。质押人已将质押物设立以质押物的价款为主债权的动产抵押的,保证在签订本质押合同前如实书面告知本合同质押权人。本合同质押权设立后,质押人将质押物设立以质押物的价款为主债权的动产抵押的,质押人保证于该动产抵押设立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质押权人。
(五)质押人保证质押物在设立本质权之前未设立抵押权等权利负担。
(六)出质人已全面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及本合同,应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出质人已经充分知
悉、理解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出质人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对其涉及有关出质人的义务予以完全确认。
第十条 保证条款
(一)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或效力劣后于其他第三方的担保权利的,且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认可的方式进行补救的,质权人可要求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 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
2. 出质人在第九条项下所作xx与保证不真实;
3. 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二)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三)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十条第(一)款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或效力劣后于其他第三方的担保权利。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一)下列情形之一均构成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需要办理保险的质押物,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办妥保险的,或因任何原因导致相关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处置质押物;
3.出质人向质权人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置过质押、抵押等情形;
4.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和/或第八条和/或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其在上述条款项下的任何义务;
5.出质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处分质押物;
6.出质人隐瞒质押物的瑕疵;
7.出质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二)出质人在上述违约情形发生后 20 日内未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进行补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立即支付总额达主合同债权本金金额 10%的违约金
(三)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导致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无法全额收回所有主合同项下本金及相关利息和费用而产生的损失)均由出质人如数赔偿。
(四)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违约金和赔偿金均构成出质人对质权人的一项独立的且见索即付的债务。
第十二条 质押物的处置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全部或部分质押物: 1.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情形;
2.债务人未根据主合同支付应还的本金和利息及相关费用或出现主合同项下其他违约情形的;
3.债务人死亡、民事权利终止时,未有为质权人接受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继承人;
4.出质人被解散或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出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死亡、下落不明或涉及重大诉讼。
(二)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转让、兑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物。
(三)如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款项以及质权人为处置质押物而支付的费用、税金等,质权人有权另行继续追索出质人;如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超过上述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之和,则质权人应将超出部分退还出质人。
(四)如果第三人因任何原因对质押物提出的任何主张和/或对质押物的处置提出任何异议,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出质人承担;第三人的上述主张和/或异议不影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处置质押物。
第十三条 税赋和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物有关的一切税赋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律师费、公证费、登记费、印花税以及质押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
养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第十四条 扣收与税收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根据本合同足额支付,出质人不得提出任何抵销、反索偿等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
(二)国家税收部门现在及将来在本合同项下征收的任何税赋(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等)均由出质人承担。如上述税赋由国家任何税收部门向质权人或其上级机构征收或追缴,则出质人应立即向质权人偿付与所缴或所担数额相同的款项。
(三)出质人违反本条上述规定产生的相关税赋均构成出质人对质权人的一项独立且见索即付的债务。
第十五条 义务履行和权利放弃
(一)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出质人对于债务人的还款责任、返还借款本金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如主合同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出质人对于债务人返还本金、赔偿损失的全部责任承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质人承诺监督债务人使用借款,如果债务人改变借款用途,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二)质权人对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相关权利、权益的放弃,亦不影响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质权人对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享有其他方式的担保的,质权人均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方式及清偿顺序,出质人在此表示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质权人放弃其他担保(包括不限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变更其他担保的内容或顺位,出质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其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十六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出质人、质权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上述变更或解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主合同 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
第十八条 质押物的内容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确认净值总计金额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2 项,质押物清单
详见附件二。
(二)质押率
本合同项下,综合质押率(即指主合同项下债权金额与本合同质押物双方确认净值的比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2 项。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程序的,如涉及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含人民币十万元),各方均同意由管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十条 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4 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苏州银行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第二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见本合同附件三: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二十二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附件二:质押物清单
附件三: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一)本合同在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于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及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三)质权在质押物清单所列质押财产及/或权利凭证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
(四)法律规定必须或质权人要求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权自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份数及持有方
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5 项。
附件一 关于贷款细节的约定
第 1 项 | 主合同 | 本合同为质权人与 (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金额为(币种) (大写) ,合同编号为 的 (简 称“主合同”)的担保合同。 |
第 2 项 | 质押物 | 质押物确认净值总计人民币 万元;综合质押率 %。 |
第 3 项 | 质押物的保险 | 质押物 □需要 □不需要 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质权人和出质人按 : (比例)共同承担。 |
第 4 项 | 约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 5 项 | 合同正本份数及持有方 | 本合同一式 份,出质人、质权人及 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二 质押物清单
动产质押 单位:元 | |||
质物种类 | 质物名称 | 权属编号 | 确认净值 |
权利质押 单位:元 | |||
权利种类 | 权利名称 | 权属编号 | 确认净值 |
附件三 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人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接收各类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本 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地址 | |||
其他联系方式 |
本人确认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其他联系方式)均可作为本人接收一切诉讼/仲裁/公证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裁判文书、调解书、执行法律文书、拍卖摇号通知、评估报告、核实函)(以下简称“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产生纠纷后的各个诉讼、仲裁及执行阶段。本人同时不可撤销地确认苏州银行均可采用前述联系方式中的包含电子方式在内的任一方式向本人发出所有催收函、对账单以及有关本合同的其他通知等全部文书(以下简称“通知文书”)。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手机号码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人接收送达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电子地址的具体信息以本人在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上述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本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苏州银行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通知文书等,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本人若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及时书面通知苏州银行;否则,苏州银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文书或通知,仍以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为送达地址,本人对此均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如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本人(本单位)签收。
因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本人拒签或无人签收的,或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苏州银行,导致苏州银行发出的文书、通知或司法
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诉讼文书未被本人实际接收的,该文书或通知寄出
/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人声明:苏州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并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本单位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本人(自然人):
本 人(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人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接收各类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本 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地址 | |||
其他联系方式 |
本人确认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其他联系方式)均可作为本人接收一切诉讼/仲裁/公证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裁判文书、调解书、执行法律文书、拍卖摇号通知、评估报告、核实函)(以下简称“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产生纠纷后的各个诉讼、仲裁及执行阶段。本人同时不可撤销地确认苏州银行均可采用前述联系方式中的包含电子方式在内的任一方式向本人发出所有催收函、对账单以及有关本合同的其他通知等全部文书(以下简称“通知文书”)。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手机号码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人接收送达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电子地址的具体信息以本人在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上述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本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苏州银行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通知文书等,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本人若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及时书面通知苏州银行;否则,苏州银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文书或通知,仍以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为送达地址,本人对此均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如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本人(本单位)签收。
因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本人拒签或无人签收的,或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苏州银行,导致苏州银行发出的文书、通知或司法
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诉讼文书未被本人实际接收的,该文书或通知寄出
/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人声明:苏州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并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本单位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本人(自然人):
本 人(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人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接收各类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本 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地址 | |||
其他联系方式 |
本人确认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其他联系方式)均可作为本人接收一切诉讼/仲裁/公证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裁判文书、调解书、执行法律文书、拍卖摇号通知、评估报告、核实函)(以下简称“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产生纠纷后的各个诉讼、仲裁及执行阶段。本人同时不可撤销地确认苏州银行均可采用前述联系方式中的包含电子方式在内的任一方式向本人发出所有催收函、对账单以及有关本合同的其他通知等全部文书(以下简称“通知文书”)。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手机号码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人接收送达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电子地址的具体信息以本人在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上述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本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苏州银行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通知文书等,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本人若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及时书面通知苏州银行;否则,苏州银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文书或通知,仍以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为送达地址,本人对此均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如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本人(本单位)签收。
因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本人拒签或无人签收的,或送达
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苏州银行,导致苏州银行发出的文书、通知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诉讼文书未被本人实际接收的,该文书或通知寄出
/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人声明:苏州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并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本单位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本人(自然人):
本 人(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人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接收各类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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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地址 | |||
其他联系方式 |
本人确认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其他联系方式)均可作为本人接收一切诉讼/仲裁/公证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裁判文书、调解书、执行法律文书、拍卖摇号通知、评估报告、核实函)(以下简称“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产生纠纷后的各个诉讼、仲裁及执行阶段。本人同时不可撤销地确认苏州银行均可采用前述联系方式中的包含电子方式在内的任一方式向本人发出所有催收函、对账单以及有关本合同的其他通知等全部文书(以下简称“通知文书”)。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手机号码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人接收送达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电子地址的具体信息以本人在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上述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本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苏州银行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通知文书等,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本人若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及时书面通知苏州银行;否则,苏州银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文书或通知,仍以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为送达地址,本人对此均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如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本人(本单位)签收。
因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本人拒签或无人签收的,或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苏州银行,导致苏州银行发出的文书、通知或司法
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诉讼文书未被本人实际接收的,该文书或通知寄出
/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人声明:苏州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并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本单位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本人(自然人):
本 人(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人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接收各类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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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本人确认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其他联系方式)均可作为本人接收一切诉讼/仲裁/公证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裁判文书、调解书、执行法律文书、拍卖摇号通知、评估报告、核实函)(以下简称“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产生纠纷后的各个诉讼、仲裁及执行阶段。本人同时不可撤销地确认苏州银行均可采用前述联系方式中的包含电子方式在内的任一方式向本人发出所有催收函、对账单以及有关本合同的其他通知等全部文书(以下简称“通知文书”)。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手机号码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人接收送达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电子地址的具体信息以本人在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上述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本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苏州银行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通知文书等,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本人若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及时书面通知苏州银行;否则,苏州银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文书或通知,仍以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为送达地址,本人对此均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如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本人(本单位)签收。
因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本人拒签或无人签收的,或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苏州银行,导致苏州银行发出的文书、通知或司法
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诉讼文书未被本人实际接收的,该文书或通知寄出
/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