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E3213010313106622005001
项目编号:E32130103131066220050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内容:沭阳县马厂镇标准化厂房配电工程发 包 人:江苏沭阳城开集团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3 年 5 月 4 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简称甲方):江苏沭阳城开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简称乙方):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沭阳县马厂镇标准化厂
房配电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沭阳县马厂镇标准化厂房配电工程。
2.工程地点:马厂镇新 326 省道北侧、重庆路西侧。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沭发基【2022】137 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沭阳县马厂镇标准化厂房配电工程,建设规模约 98.09 亩;x 项目为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计量表箱、高低压电缆敷设、母线,电力变压器及电力设备调试等内容;配套电缆沟,电力排管等。
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5 月 4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6 月 3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2859985.51 元。
人民币( 大写) : 贰佰捌拾xxx仟玖佰捌拾xx伍角壹分( 小写):¥2859985.51 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贰万伍仟叁佰叁拾柒元伍角壹分小写:(¥ 25337.51)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补充条款
1.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責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五)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收取,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收取。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2.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
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
3.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二)合同文本中应包括以下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金,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三)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贵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 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
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 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四)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对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中关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约定的行为。
4.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
(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
(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
(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
(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
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项目建设方(发包人)与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存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关系的,应将上述(四)项管理要求纳入供应、运输服务合同。
5.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 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原则上 1000 万元以下工程不低于 3%)。承包人需设立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招标文件规定配备到位,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参加报名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本人,要常驻工地,要服从发包人设立的工程项目管理部的管理,并纳入管理部的日常考核,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①项目负责人(总监)或项目总工及项目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擅自离开工地, 处以 10000
元/天违约金;②项目负责人(总监)和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每月在工地不足 24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每不足一天处以违约金额 10000 元/天;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同意自行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处以合同价的 10%违约金额,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10%;更换项目总工,处以合同价 5%的违约金,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的 5%;④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收取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⑤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⑥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每一情形,将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并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⑦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收取安全生产费;⑨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投拆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合同价的 5%违约金,同时收取 5%的履约保证金;⑩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5%的违约金。违反上述规定的违约金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相应收取,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清退出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GF-2017-0201)示范文本内容,请各投标人自行查询。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 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xx
名 称: 上海建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xx
名 称: 宿迁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行业乙级;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沭阳县建设大厦 9 楼。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 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合同履行中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详细 的施工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 所需要的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负责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手续。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能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照当地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2 发包人代表
姓 名:xxx;身份证号:/;
职 务: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00000000000;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江苏沭阳城开集团有限公司(xxxxxxxxxxx 00 x)。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 程变更的确认权;签证权;决定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等等。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发改、行政质 检监督等部门要求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竣工图、大本资料、施工日记 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叁 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文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 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另行约定。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和总进 度计划;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已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提前一个月提供材料供应计划(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期限、质量标准以及必要的样品和图纸);特殊材料及设备应提前三个月提供材料供应计划。如延误或不提供,发包人可延迟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⑶提供和维修昼夜照明、围栏设施,负责现场施工安全保卫工作。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无偿提供不少于 8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会议室及设施。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 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及生活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因承包人责任所引起的处罚)。
⑹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
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双方另行约定。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⑻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应满足城管、卫生、防 疫及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收取违约金。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 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②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严密质量管理体系;③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管理和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
④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理工 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⑤负责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仓储保管工作;⑥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确认手续;⑦红线外至施工点所需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xx ;
身份证号:37098219890605497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鲁 000000000000000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承包方职权。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月在岗率不低于 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担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1%的违约金,因未足额及时签署劳动合同及缴纳 社会保险导致的一切纠纷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导致发包人额外增加负担的,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如有事外 出(超过 8 小时)须提前 24 小时书面提出申请,在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如有违反,其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减少 8 小时,发包人在结算时按每人•次直接收取工程费¥10000.00 元作为违约金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因身 体健康及其他原因,如有更换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无论发包人是否同意承包人更换人员,只要更换人员的事实发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30 万元每人·次的违约金。
3.2.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人.次。
3.2.6 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负责人被发包人驱逐,承包人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项目负责人被发包人驱逐达 3 次,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发包人合同暂定总价 2%的违约金。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承包人每一人次支付发包人人民币 10000 元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 前 15 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 为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无法胜任工作的,承包人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同时,承
包人应在 3 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项目负责人,否 则每拖延 1 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如有事外出(超过 8 小时)须提前 24 小时书面提出申请,在发包人同意后方可。
3.3.5 承包人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无论发包人是否同意 承包人更换人员,只要更换人员的事实发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每人·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批准要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其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减少 8 小时,发包人在结算时按每人•次直接收取工程费¥10000.00 元作为违约金。
3.3.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 提前 4 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人·次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发包人同意外,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承包人不 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每次。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地基基础工程、砼结构工程等。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 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外。
承包人分包合同不解除承包人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负责分包商管理,承担进度、质量责任。承包人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 合同的履行。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承包人违约。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20 天内(并且不迟于分包工程开 工前 30 天)提交承包人分包工程(包括三方施工合同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发包人分包商进场后,承包人负责对其现场安全和xx施工进行管理;分 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发包人负责督促分包商将易破坏部分进行包裹保护。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不另行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开工前发包 人向承包人移交建设场地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实行。
3.7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100 万元以内(含)部分从中标单位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以网上银行、电子汇兑形式缴纳至指定账户;超出 1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担保、保证保险形式,要求同投标保证金。以保函、担保、保险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须将原件递交至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5%。
履约保证金必须从中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转出。
(1)户名: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专户开户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帐号:3181271012012888888888
(2)户名: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专户开户行:建行迎宾支行
帐号:32001777240059777888
(3)户名: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专户开户行:江苏银行沭阳支行
帐号:15210188000008888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承担全过程监理任务。包括工程进度、质量、造价 控制,安全xx生产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组织协调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监理合同的约定,需要取得 发包人另行书面批准,监理人才能行使的职权。
(1)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及工程 量变更)及现场签证单;2、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3、承包人付款的审核及确认(含索赔);4、开工/停工(在紧急状态下的情况除外)/复工/竣工指令。5、分包单位的确定; 6、材料设备价格及品牌的认定。
(2)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监理总监无权解除本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无。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xxx;
职 务:总监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0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xxxxxxxxx 000 x 000X x;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1)发包人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在本合 同签署后 14 天内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收到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后 7 天内将合同中监理对承包人的管理工作等条款的意见或看法以书面形式提供发包人,逾期将视为认可。(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合格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总承包范围及结算范围内 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以及《地产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其中装饰工程按中级标准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合格 标准,当各个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选定的较高标准为准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6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五十一条执行,并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到位引起的相关安全事宜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不符合xx施工要求、造成行政主管部门处
罚或停工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目要求创建市级xx工地。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工程款一起支付。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含网络进度表、 横道图、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需求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xx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中标后十天内做 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 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按照现实情况给予承包人每天3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接到监理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接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接点规定) 后五天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提前 3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承包人需在现场放 出各建筑物的边线,并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为保证放线准确,发包人限定施工单位放出的建筑物角点误差≤2cm,并委派专业测量单位复核。如放线准确,
复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放线误差超出发包人要求,复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人全部损失。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校正放线点位,并对校正后点位加强保护。复核后出现放线错误,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 当不迟于发包人通知的开工日期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双方协商。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约定的工期节点完成相关分段工程,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为本工程合同预算总价的万分之五(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并在当期进度款中收取,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总工期未拖延,该扣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返还;如总工期拖延,该扣款不退,且按合同相关条款另扣总工期延误款);并且发包人有权将未完成项目重新发包,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收取。(在当期进度款中发放)。
(2)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 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
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时,除合同中工期节点相关扣款不再归还外,且每延期 1 天,承包人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此款在工 程款支付时收取)。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1)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 人签订合同、发包人支付相应款项,承包人进行统一管理。相应的总包配合费已经包括配合管理费中不再单独计取,定额规定的甲供材采保费、配合费等不计取。
(2)甲供材料结算原则:根据甲供材料的领用量与结算材料用量进行比较, 甲供材料结算工程量=主体材料用量+变更签证的材料用量;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超领进行扣款,少领费用不作补偿,甲供材料单价按暂定价进入合同价,竣工结算时按发包人采购合同单价调整。如承包人甲供材料的领用量超过结算用量 5%,则超过结算用量 5%部分的材料扣款单价按发包人采购合同单价另加 10%管理费。承包人甲供材料的领用量超过结算用量 10%,则超过结算用量 10%部分的材料扣款单价按发包人采购合同单价另加 20%管理费。
(3)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范围内采购本合同约定的甲指乙供材料,价格 自报,结算时不予调整。
如果发现承包人未按照甲指乙供材料确认表中确认的单位和品牌等履行,发 现一次,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按照 10000 元/次进行处罚,且承包人仍需按照甲指乙供材料确认表指定的单位、品牌等履约。
在工程开工后,由于设计变更增加的或特殊的施工措施或对发包人有重大影 响的部分,不受上述范围的限制,发包人可以另行处理。
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更改本工程所有材料的供应方式,自主确定独立分包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并不得为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相关检测标准。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合同条款。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合同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无。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
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认定 ;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 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执行。㈠当任一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超出中标工程量的 15% 时,该清单项目的结算价=中标工程量×1.15×中标单价+(实际工程量-中标工程量×1.15)×调整后的综合单价;①当中标单价大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②当中标单价小于或等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单价。㈡当任一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少于中标工程量的 85%时,该清单项目的结算价=中标工程量×0.85×中标单价-(中标工程量×0.85-实际工程量)×调整后的综合单价;①当中标单价小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②当中标单价大于或等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 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单价。㈢如果招标预算单价经业主财政等部门认定明显不符合常规价格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由业主财政等部门共同确认。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2 个工作日。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个工作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暂估价材料或设备、工程在开工前 28 天由承包人报监理及发包人审定价格。未及时上报导致的工期延误或费用虚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10%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10%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10%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和市场风险;投标人应 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进入报价,风险费用计入报价,合同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合同、定额及相关文件约定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 10%的预付款保函后,发包人支付
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工程量的 50%,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 30%;工程完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送电后,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 40%;工程完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安排结算审计,审计结算后,扣除质保金(国家相关规定预留)后按审计结算价xxx款;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再支付质保金(质保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注:工程款支付须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付款节点,经双方审核同意后支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6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发包人牵头组织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发包人。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发包人之日起。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办妥竣工结算后 7 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符合发包方付款要求的规定。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收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单 7 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本合同 12.4 中约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由住建局相关部门认定。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本 合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12.4 中约定。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2.4约定;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2.4约定。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附件。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 天内。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本条不予适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本条不予 适用。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本条不予适用。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本条不予 适用。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本条不予适用。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本条不予适用。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1.1 临时围挡
1、城区项目:主要路段工地围挡高度(高于场地以上部分,下同)低于 2.5m收取违约金 3-5 万元,不闭合的收取违约金 1-2 万元;一般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低于 2m 收取违约金 2-4 万元,不闭合的收取违约金 1-2 万元。
2、镇区项目:主要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低于 2.2m 收取违约金 3-4 万元,不闭合的收取违约金 1-2 万元;一般路段工地围挡高度低于 2m 收取违约金 2-3 万元,不闭合的收取违约金 1-2 万元。
3、村庄项目:主要进出口一面工地围挡高度低于 2.1m 收取违约金 2-3 万元,不闭合的收取违约金 1-2 万元;其他面高度低于 1.8m 收取违约金 1-2 万元,不闭合的收取违约金 1-2 万元。
4、场内临时道路两侧未做硬质围挡,收取违约金 3-5 万元。
5、未对围挡进行日常维护、围挡破损严重,收取违约金 1-3 万元。
16.2.1.2、道路及加工场地硬化
1.现场主要临时道路硬化处理未灰黑化收取违约金 8-10 万元;其他临时道
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收取违约金 3-5 万元。
2.场内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及模板存放区未进行硬化处理,收取违约金 3-5万元;场地虽作硬化处理但面积未能满足正常施工需求的,发现材料堆放在硬化场地外,每处收取违约金 0.5 万元。
3.裸露场地、土堆未进行覆盖,每处收取违约金 0.3 万元。
4.临时道路未进行日常洒水湿润,收取违约金 0.2 万元。
5.道路两侧未安装喷淋系统收取违约金 1-2 万元。
16.2.1.3、扬尘防控及环境保护
1.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措施,每处收取违约金 0.3 万元。
2.未对易扬尘部位定期保洁,洒水、湿润,每处收取违约金 0.2 万元。
3.未设置成套定型化自动冲洗或简易冲洗设施,收取违约金 1-2 万元。
4.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上路,每发现一车次收取违约金 0.2 万元;
5.未分类设置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垃圾池收取违约金 0.3 万元; 垃圾池上部无覆盖密闭措施收取违约金 0.2 万元;
6.生活、办公区未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取违约金 0.2 万元;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混杂,收取违约金 0.2 万元;
7.凌空拋掷建筑垃圾,每次收取违约金 1 万元。
8.露天焚烧建筑垃圾,收取违约金 1 万元。
9.土石方开挖,回填无扬尘防治措施,收取违约金 1 万元。
10.脚手架外侧未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质量差,收取违约金 5-10万元。
11.密目式安全网未定期清理、破损严重,收取违约金 2 万元。
16.2.1.4、安全防控
1.脚手架违规堆载建筑材料,每处收取违约金 1-2 万元。
2.脚手架(剪刀撑、连墙件、扫地杆等)搭设不规范,每处收取违约金 0.5
万元;脚手架立杆基础硬化未达规范要求,每处收取违约金 0.2 万元。
3.临时用电未达到规范要求,私拉乱接存在安全隐患,每处收取违约金 1-2万元。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次收取违约金 0.2 万元。
5.基坑、临边防护不到位,每处收取违约金 1 万元。
6.钢筋加工区无防护棚,收取违约金 10-15 万元;虽有防护棚但面积未能满
足正常生产需求造成钢筋工露天操作的,每人次收取违约金 0.5 万元。 16.2.1.5、工程质量
1.混凝土成品保护不到位、观感质量差、蜂窝麻面严重,每处收取违约金
0.5 万元。
2.模板工程使用废旧模板,收取违约金 3-5 万元。
3.砌筑工程观感质量差,灰缝不饱满,每处收取违约金 0.5 万元。
4.钢筋绑扎不到位、漏扎跳扎严重,钢筋间距未按图纸施工,每处收取违约金 0.5 万元。
5.使用不合格材料,每批次收取违约金不低于 20 万元。
6.未按图纸施工,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不低于 10 万元。
16.2.1.6、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施工现场应收集整理存档以下材料,每缺一项收取违约金 0.5 万元。 1.施工图纸
2.图审合格证
3.施工许可证(统规代建项目)
4.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村民代表委托建设资料
5.施工合同协议书
6、施工平面布置图
7.组织架构
8.工期计划安排(或者横道图)
9.图纸技术交底相关资料
10.放线验线资料
11.施工资料规范齐全(施工日志、安全台账、施工报验资料、塔吊检测等)
12.施工材料质保资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13.针对市、县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整改单、整改文件、整改结果、相关影像资料)
14.其他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上级领导检查现场影像资料)
16.2.1.7、其它
现场人员管理
1.项目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次收取违约金 1 万元/天。
2.施工单位五大员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次收取违约金 0.2 万元/天。联合检查
项目因施工或现场管理被省、市农房办及专家组通报批评,每次每项收取违约金 2-3 万元;被县级领导书面或口头提出批评,每次收取违约金 1-2 万元;被
县农房办通报批评,每次每项收取违约金 1 万元。智慧工地
承包人应根据沭住建字[2019]36 号文规定,建立建筑工程智慧监管平台,满足项目使用及招标人要求,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b、因重大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以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发包人 给予工期延期,不承担延期导致的各种费用。c、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d、其他符合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4)因承包人原因由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如果在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经出现工期延误(包括各工程节点的延误),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5)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均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7)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完工部分的结算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发包人选择 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予以结算,承包人承诺并认可其结算结果。另外对于发包人另行选择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业务、资料等的交接工作,因此造成的工程总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均不免除合同期间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违约,发包人选择继续履行的,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合 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投标人自行确定(如行业有规定,从其规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在施工 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 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发包人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经济损失, 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整理, 并保护好现场, 承包人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不得有异议。
18.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造成依法应 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 抚恤费和法律责任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18.9.发包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 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江苏沭阳城开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沭阳县马厂镇标准化厂房配电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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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承包人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总经理 | 工程师 | 无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名 称 | 姓 名 | 职 务 | 执业或注册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 王凯 | 项目经理 | 鲁 2372021202236628 | 19509973207 |
技术负责人 | 孙洐虎 | 技术负责人 | 鲁 220900233300308 | 13732692616 |
安全管理 | 王玉健 | 安全员 | 鲁 220900233300315 | 15250727678 |
安全管理 | 颜斌 | 安全员 | 鲁 220900233300318 | 15161283826 |
其他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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