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北京民生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汇聚社会及民间力量,促进我国文化艺术的繁荣与发展,同时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管理,制定本制度。
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加入与退出第一条 加入的基本条件
1.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3.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具备为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第二条 x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的加入申请。
第三条 志愿者可根据本基金会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布的服务
需求信息,下载或向本基金会索取申请表格,填报并寄送本基金会,或者通过电子信箱递交加入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者经本基金会批准确认并填写相关表格后即为本基金会注册志愿者。
第五条 在履行志愿服务之前,本基金会与志愿者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
第六条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3.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7.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第八条 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
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3.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
4.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5.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活动;促进中外民间交往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译、文秘、档案、法律服务、财务服务、项目活动、礼仪接待、导游服务、后勤保障及基金会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1.基金会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2.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1.基金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2.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1)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单位或社
区,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2)向中国志愿者协会、北京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推荐,参与有关奖项的评比;
(3)本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4)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文化艺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5)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取消其注册资格及追偿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x制度未尽之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