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號:PO110120270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暨
網通設備租賃採購及維護契約書
採購案號:PO110120270
網通設備租賃採購及維護契約書
立約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及(廠商名稱)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鑒於甲方因執行異地備援專案,需租賃使用「防火牆設備」,爰向乙方進行採購,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訂定條款如后: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 乙方應給付如附件所載功能、效益及規格之標的(以下簡稱履約標的)。但雙方另有協議,或乙方給付之履約標的之功能、規格、或效益較優者,從乙方之給付。
二、 乙方依約交付履約標的時,應檢附說明書、保證書及其他合理應具備之文件。
三、 本契約本文與附件或乙方提供文件之規定有不符者,除附件或乙方提供文件規定之功能或效益較優者外,從本契約本文之規定。
四、 因譯文有誤所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五、 履約標的中有關保固期限經過後之維護服務部分,甲方得於保固期限服務屆至 3 個月前或進入維護服務階段後之每年以 1 個月前之通知乙方,選擇通知乙方是否進行維護服務。未為通知時,推
定暫不委由乙方提供維護服務。
六、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之服務品質及配合度皆能依約執行,符合本中心之需求。本中心得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增購,其後續擴充期間為三年,金額為新台幣 1,500,000 元整。
第二條 價金給付
一、甲方應給付乙方合約總價共計新台幣(下同) 元整(含稅及其
他一切費用或負擔,下同) ,於甲方驗收通過、雙方完成訓練且收受以甲方為抬頭之費用請款發票後,依甲方請款程序一次支付乙方。
二、履約標的經甲方驗收合格並完成訓練後,甲方除保留前項合約總價
之百分之五或以履約保證金轉為為保固保證金外,應給付價金並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三、本專案租賃期間乙方應負完全保固之責,所需費用已包含於第一項費用之列。
四、乙方請領第一項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送貨簽收單、發票、保固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該情形消滅為止:
(一) 因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遲延給付者;
(二) 履約標的有瑕疵,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 乙方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四)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或
(五) 乙方其他違約情形。
六、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者,甲方除得留置租賃物外,並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第三條 履約標的之交付與租賃期限
一、 乙方應於 111 年 X 月 X 日(含)前,將履約標的送至甲方指定之場所,會同甲方使用單位及財產管理部門點驗,並於 30 日內完成
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 租賃期間自驗收完成次日起三年。
三、 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外,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第一項交付履約期限。廠商應於前揭事故發生或消失後,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並於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第四條 履約與驗收
一、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義務,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
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二、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所辦理之查驗、測試、檢驗、初驗及驗收所必須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
三、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四、甲方就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五、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測試等行為者,除另有規定外,所需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交付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準備收受事宜。交付當日,甲方應會同乙方,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初驗之項目及數量。完成初驗後,甲方應進行複驗。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乙方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甲方負擔。
七、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按甲方之指示,免費定相當期限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自甲方拒絕之日起,按逾期日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懲罰性違約金;逾期未改正、拒絕改正、瑕疵不能改正者,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五計算逾期違約金。但第七條第三項另有較高之懲罰者,從其約定。
八、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3 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 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條 履約標的之擔保及第三人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履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三、乙方應保證履約標的,應符合附件所載功能與規格,並無減少或滅
失價值或不適於約定使用之瑕疵。
第六條 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簽約後七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為總價款之百分之五。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於甲方完成最後本標案驗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轉為乙方保固保證金,甲方將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之三十日內發還乙方。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
1.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
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5.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8.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 未依甲方通知改善違約情事者。
12.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3.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起訴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應發還之。
14. 招標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三、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前項第二款至第十四款之規定。
第七條 保固服務
一、 履約標的之保固由乙方負責,以保持履約標的所有之功能、效益或規格。
二、 保固期間自甲方完成驗收且履約標的驗收合格之日起,為期 3 年。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無償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於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三、 乙方提供之保固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每年例行提供 4 次定期年
度保養,並應依保養紀錄表之工作內容提供必要檢查、清潔、潤滑、調整或更換零配件等預防保養服務,以維持標的物之正常運作功能。乙方進行保養或維護服務時,應於紀錄表上詳實記錄保養或維護過程,並經甲方使用人員簽章證明,以作請款憑證之用。甲方發現履約標的故障通知乙方進行檢修時,應提供專人即時電話服務,並於遠端進行線上即時問題診斷;問題仍未解決者,乙方應於接獲通知後 8 工作小時內到達維護地點維修,未於本項時間內到場處理者,甲方每次扣罰採購金額之千分之三為懲罰性違約金,並得連續按遲延每 2 小時數扣罰至乙方專業維護人員到場
處理止。到場後於 24 工作小時內未能修復時,亦同。緊急
聯絡人: ;緊急聯絡電話: 。
四、 更換零配件應由乙方提出原廠零配件或更新型之零配件更換之。更換時,乙方應於甲方到場後 3 個工作日內,恢復維護標的正常運作。
五、 乙方應選派對履約標的有優良技術、經驗豐富、品行端正之技術人員履約;甲方有認為乙方所派人員不稱職者,乙方應即更換。乙方依約派員進行維護工作前,應事前聯繫甲方;履約過程中,甲方人員得隨時會同檢查並為記錄。乙方履約過程中所生廢棄物,由乙方負責清除。
六、 乙方應填具保養記錄表兩份,送交甲方承辦人員簽證後,乙份交甲方留存備查。乙方應於現場提供維護紀錄檔案並記錄設備履歷。
七、 乙方技術人員及器材機具進出甲方大樓時,應依進出門廳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登記、管理。乙方工作人員履約時,應依安全規定注意自身、第三人及物品之安全;有因工作不當造成任何損害,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
八、 乙方逾期而未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乙方未依約定履約者,按逾期日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五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九、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或乙方事前未善盡告知或指導之義務所生之毀損或滅失,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十、 甲方於必要之情形,得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乙方變更本契約之之
維護服務內容。乙方自收受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對於原定時程與費用合理影響之書面評估報告,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費用因而增加者,乙方應以市場最優惠之價格計算之;費用因而減少者,減少之費用應自原定價款中扣除之。
十一、為利乙方執行維護服務,甲方應提供下列協力義務:
(一) 甲方應在維護標的故障時,立即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進行檢修。
(二) 甲方應於乙方人員執行維護服務時,指派有權簽認維護報告之
代表在場,並予乙方人員充分配合。
(三)維護服務地點如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以利乙方執行維護服務工作。
第八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2. 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2.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契約經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通 知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名:xxx
聯絡電話:(00)00000000 EXT5274
地址:xxxxxxxxxxxx000x000xE棟乙方聯絡人
姓名:
聯絡電話:地址:
二、任何一方依本條之地址向他方為通知或請求而無法送達時,除明知或可得知他方地址已為變更外,自通知發出之翌日起算第五日,視為生送達之效力。
第十條 契約修改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
第十一條 一部無效
x合約中倘有一項或多項條款被認為無效或不能履行者,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解釋本合約時,應視為從未包含無效或不能履行之條款。
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
x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效力完整
x契約及其各附件構成當事人間完整且唯一之協議。先前所有之聲明、討論及書面文件均被本合約取代。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十四條 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正本貳份,副本參份;由甲方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代表人:xxx
職稱:執行長
地址:xxxxxxxxx000x000xxxxx: 05600361
乙方 : (廠商名稱)
代表人:職稱: 地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