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缩短保险(2020 版)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后,因下列事故导致无法继续旅行而必须提早结束旅行回到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对于其无法被退还的所有旅行费用,和为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住宿费用的单日赔付限额以保险单约定为准,若无约定,则以人民币 1000 元/日为限。
(一) 被保险人、其直系亲属(释义 1)或同行旅伴死亡、遭受严重伤病(释义 2)或被劫持;
(二) 旅行出发后,旅行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释义 3)、严重自然灾害或传染病(释义 4);
(三) 旅行社或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破产、清算或债务不履行;
(四) 被保险人骨折导致合格医生诊断该被保险人无法继续原定行程;
(五) 旅行出发后因恐怖活动导致被保险人必须更改预定行程,但该恐怖活动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正在旅行的国家的政府因该恐怖活动的发生发布了不宜旅行警告或外国旅客立刻离开当地的建议;或
2、中国政府建议中国公民或居民立刻从该事件发生地撤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于下列损失,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释义 5)及其并发症;
(二) 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时;
(三) 投保时,或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
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
(四) 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恐怖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五) 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应当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六)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七) 被保险人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八) 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旅行;
(九) 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十) 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在投保时已存在的意外伤害、疾病或其并发症。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基本文件: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4、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5、其他相关损失费用单据。
(二) 依据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事故, 索赔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以死亡为申请原因者:死亡原因证明或验尸报告;
2、以严重伤病为申请原因者: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史资料;
3、遭受死亡或严重伤病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三) 依据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事故申请理赔者:
1、因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的雇员罢工为申请原因者:
(1)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出具的罢工证明;
(2)其它经本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因其它事故为申请原因者:
(1)中国或旅行预定前往地点的政府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并注明日期;
(2)新闻媒体对于事故的报导证明;
(3)其它经本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 依据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三款所列事故索赔者,索赔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旅游合同;
2、旅行社或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破产、清算或债务不履行的相关新闻媒体的报导,或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3、旅行社开具的发票;
4、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七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八条 释义
1.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xxx和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
2. 严重伤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且不适宜被保险人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3. 恶劣天气:恶劣天气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移动迅速、剧烈、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主要有大雨大雪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大雨或大雪天气指在过去的 24 小时内雨量或雪量等于或超过 50 毫米;大风天气指风速等于或超过 18 米/秒或 34 节(1 节=1 海里/小时=0.52 米/秒)。
4.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5.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投保前十二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向医生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
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十二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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