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未在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正式披露的信息。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司未在信息披露 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大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主要负责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且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
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知悉的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及经办人员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进行报备。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泄露,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要求其适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违反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据保密协议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x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 所在单位或部门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职务/岗位 | 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1 | 注 2 | 注 3 | 注 4 | 注 5 | 注 6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例如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4: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环节等。
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