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美盛環球基金系列
香港說明文件
美盛環球基金系列
於愛爾蘭註冊成立的可變資本有限責任投資公司,註冊編號:278601,並成立為傘子型基金,子基金之間獨立負債
2021 年 8 月 30 日
香港投資者的重要須知
x香港說明文件應與日期為 2021 年 3 月 9 日的美盛環球基金系列(Legg Mason Global Funds Plc)(「本公司」)的基金章程(經日期為 2021 年 8 月 9 日的補充基金章程補充)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各基金(「證監會認可基金」) 的補充文件以及證監會認可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
(「產品資料概要」)組成一部分及一併閱讀(統稱「香港發售文件」)。投資者應參閱香港發售文件,了解有關本公司及證監會認可基金的全面詳情。本香港說明文件旨在載列有關本公司及證監會認可基金的資料,以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推銷及分銷證監會認可基金的股份(「股份」)。
除本香港說明文件另行界定或重新界定或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香港說明文件所用詞彙應具有本公司的基金章程及補充文件(「基金章程」)「定義」一節所賦予的涵義。
基金章程所引述或提及的網址均未經證監會審核,可能載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資料。
重要提示 – 如閣下對香港發售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經紀、中介人、銀行經理、法律顧問、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的意見。
本公司董事(其姓名列於基金章程第 vii 頁)對本文件所載的資料承擔責任。盡董事所知及所信(董事已採取所有合理審慎措施確保如此),香港發售文件所載資料與事實相符,並無遺漏任何可能會影響該等資料涵義的內容。
本文件的派發或有關證監會認可基金的股份的發售或發行在任何情況下並不構成香港發售文件所載資料於有關日期之後任何時間屬正確的xx。香港發售文件可能不時更新。準投資者應確保在作出投資決定之前,務必審閱最新版本的香港發售文件。閣下在提出認購股份的申請前,應細閱整份香港發售文件。
無論基金章程有任何論述,香港發售文件的英文及中文版應載有相同的資料,在香港並應視作享有同等的地位。
股份必須按照現有香港發售文件、本公司最新的經審核年度賬目及本公司最近的半年度報告所載的資料而提呈發售,上述文件可向香港代表索取,地址為:
香港代表
美盛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xx
xxxxx 00 x
xxxxxxxx 00 x 0000-00 室
任何交易商、銷售商或其他人士所提供或作出的任何其他資料或xx應不予理會,並因此不可予以依賴。本文件的派發或股份的發售、發行或出售在任何情況下並不構成本文件所載資料於本文件日期之後任何時間屬正確的xx。本文件內的xxx按照愛爾蘭目前生效的法律及慣例而作出,並且受有關法律及慣例各項更改所規限。
1. 有關本公司、證監會認可基金及香港代表的資料
x公司及證監會認可基金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證監會認可。香港發售文件已獲證監會批准。證監會認可並非對本公司或證監會認可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某證監會認可基金的商業利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意指該證監會認可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證監會認可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投資者。
1.1 可供發售予香港投資者的證監會認可基金及股份類別
警告:就基金章程載明的基金而言,只有本公司及下列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證監會認可,因此可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
1. 美盛布xx環球固定收益基金
2. 美盛xx美國進取型增長基金
3. 美盛xx美國增值基金
4. 美盛xx美國大型資本增長基金
5. 美盛xx價值基金
6. 美盛xx靈活入息基金
7. 富蘭克林 MV 亞太(日本除外)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8. 富蘭克林 MV 歐洲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9. 富蘭克林 MV 環球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10. 美盛銳思美國小型資本機會基金
11. 美盛銳思美國小型資本基金
12. 美盛西方資產亞洲入息基金
13. 美盛西方資產亞洲機會基金
14.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15.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總回報債券基金
16.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核心增值債券基金
17.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高收益基金
18. 美盛西方資產短期藍籌債券基金
19.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高收益基金
20.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通脹管理基金
21.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多元化策略基金
22. 美盛西方資產短期高入息債券基金
23.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核心債券基金
24.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核心增值債券基金
25. 美盛西方資產美國高收益基金
26.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政府流動性基金
27. 美盛布xx環球機會固定收益基金
28. 美盛xx可利亞太(日本除外)實質收益基金
29. 美盛布xx環球增值入息基金
有關證監會認可基金、其發售予香港公眾人士的股份類別、派息政策及計值貨幣的資料,請參閱下文
「附錄一—證監會認可基金及其在香港發售的股份類別」一節。投資者亦應參閱基金章程「派息」一節及附表九關於每個股份類別的進一步詳情及每一股份類別任何附加特性的資料。投資者可向香港代表(定義見下文)或證監會認可基金在香港的任何交易商確認現時可供認購的股份類別的具體細節。敬請注意,基金章程是全球發售文件,因此附錄二載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資料。基金章程的
「定義」一節和「管理及行政」一節也包含「美盛愛爾蘭註冊地基金」的引用,當中除了「附錄一—證監會認可基金及其在香港發售的股份類別」一節中列出的基金除外,未經證監會認可。
概不會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附錄二所載的未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香港發售文件的刊發(僅就發售附錄一所載的基金而言)獲證監會認可。
中介機構應注意此項限制。
1.2 香港代表
依據日期為 2015 年 5 月 13 日的香港代表協議(經不時修訂),美盛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代
表」)獲本公司委任擔任其就證監會認可基金的香港代表,其註冊辦事處位於xxxxxxx 00 xx
xxxxxxx 00 x 0000-00 室。
香港代表獲授權於香港代表基金經理(定義見下文)處理涉及相關證監會認可基金的股東的一切事項,以及接收香港投資者的股份認購、贖回、轉換及轉讓要求。
1.3 基金經理及投資管理受委人
依據管理協議(在 Legg Mason Investments (Ireland) Limited 合併至 Franklin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à r.l.後,經由法律操作轉讓至 Franklin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à r.l.),本公司已委任 Franklin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à r.l.(「經理」)管理本公司。經本公司、中央銀行及證監會批准,基金經理已就若干基金委任若干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詳情載於基金章程的相關補充文件「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各節。就某證監會認可基金獲委任的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如有任何變更,應向股東發出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基金經理將會負責本公司的投資管理事務,並會全時間向其投資代理轉授有關職務。若本公司認為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其可即時撤回給予基金經理的授權。
2. 投資目標及策略
除各證監會認可基金的補充文件所載的各證監會認可基金資料外,香港投資者應留意本節所載的其他補充資料。
2.1 金融衍生工具
投資者應注意,若干證監會認可基金可使用若干類別的金融衍生工具作對沖用途及有效組合管理及/或投資目的。投資於該等證監會認可基金可能因為使用該等工具而須承受重大風險。在不利的情況下,證監會認可基金如為進行對沖及有效組合管理而使用衍生工具時未能發揮效用,可能蒙受巨額損失。
證監會認可基金的金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載列如下,並使用《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及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指南》(可能經不時更新)規定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計算方法。
下列證監會認可基金現不擬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任何用途(不包括證監會認可基金的任何對沖股份類別,其可能會僅為對沖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且不被視為衍生產品基金:
1.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政府流動性基金
下列證監會認可基金並非衍生產品基金(即各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最高可達其資產淨值的
50%):
1. 美盛xx美國進取型增長基金
2. 美盛xx美國增值基金
3. 美盛xx美國大型資本增長基金
4. 美盛xx價值基金
5. 美盛xx靈活入息基金
6. 富蘭克林 MV 亞太(日本除外)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7. 富蘭克林 MV 歐洲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8. 富蘭克林 MV 環球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9. 美盛銳思美國小型資本機會基金
10. 美盛銳思美國小型資本基金
11. 美盛西方資產亞洲機會基金
12.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13. 美盛西方資產短期高入息債券基金
14.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高收益基金
15.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高收益基金
16. 美盛西方資產美國高收益基金
17. 美盛西方資產短期藍籌債券基金
18. 美盛布xx環球機會固定收益基金
19. 美盛布xx環球固定收益基金
20. 美盛xx可利亞太(日本除外)實質收益基金
21. 美盛布xx環球增值入息基金
下列各證監會認可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可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50%,但最高為 100%:
1.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核心增值債券基金
2.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核心債券基金
3.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多元化策略基金
4.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通脹管理基金
5.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總回報債券基金
6.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核心增值債券基金
7. 美盛西方資產亞洲入息基金
2.1.1 風險管理程序
依據管理協議(在 Legg Mason Investments (Ireland) Limited 合併至 Franklin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à r.l.後,經由法律操作轉讓至 Franklin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à r.l.),Franklin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à r.l.為本公司的經理。如有關補充文件所披露,已就各基金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資經理及/或副投資經理。就該等可能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而言,經理已授權若干投資經理及/或副投資經理負責監察及衡量該等各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涉及的風險,以及有關風險佔該等各基金整體風險承擔的比重。該等各投資經理及/或副投資經理稱為「風險經理」。
各風險經理將採取一切必需步驟︰(i) 確保相關基金乃根據適用的金融衍生工具使用限制予以管理、(ii)確保設立監控以監察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固有風險、(iii) 檢視該等監控水平及有效性、(iv) 編製風險監控活動的報表及報告、(v) 評估監控結果、(vi) 就特殊及關注事項與檢測部門溝通交流,以及 (vii) 處理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時違反分散風險的情況及相關糾正行動。
各風險經理將就其負責管理的基金向經理提供定期的副投資管理報告,包括在回顧期間的風險監察報告。任何重大的違規事項將會由經理匯報本公司的董事會,然後由董事會決定應採取的最適當行動。
投資者應參閱基金章程,尤其是「風險管理程序及報告」,以取得進一步詳情。
2.2 各基金可投資的工具的其他資料
2.2.1 投資限制
各基金的各項投資將會限於經 UCITS 規例及基金章程「投資限制」一節所載的其他適用限制所准許的投資。有關各基金可購買的投資類別的更多資料載於基金章程「各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的其他資料」一節。
2.2.2 證券借出協議
x證券借出交易將在交易時導致基金的借出額度佔其資產淨值(包括借貸抵押品的價值)的 20%以上,則基金均不得進行有關交易。任何基金向本公司的證券借出代理支付的費用最多佔基金的證券借出收益的 25%,剩下的證券借出收益將撥歸基金所有。
2.3 更改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
x證監會認可基金日後建議大幅更改其投資目標及策略(包括就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作投資用途而擴大其用途或範圍),必須獲得證監會事先批准(如適用)及向股東發出至少一個月事先通知。
如相關規例在本公司經營期間有修改,投資限制會考慮任何該等修改而作出更改,並會透過在有關基金下一期的年度或半度報告通知股東該等更改,惟股東仍會獲提供有關對投資限制所作任何重大更改的事先通知。
3. 與證監會認可組合的投資策略有關的其他資料
除各證監會認可基金的補充文件所載各證監會認可基金的具體投資目標及策略外,下文載列進一步資料以作清晰說明:
3.1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政府流動性基金
一般事項
x基金是一隻短期公債貨幣市場基金,透過就所有投資採用攤銷成本估值法,尋求達到固定的資產淨值。
購買本基金股份與存放資金於銀行或存款公司不同。基金經理概無責任以發售價值贖回股份。本基金並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
投資目標及政策
所有於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必須由副投資經理釐定為高質量。於釐定本基金持有的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量時,應用審慎的內部信貸質量評估程序,有關詳情於本基金的補充文件中進一步概述。
儘管基金章程有所披露,本基金補充文件「投資目標及政策」一節中的以下段落應改為如下(見下劃線的字詞),以澄清每股固定資產淨值僅適用於派息股份類別:
「本基金是符合中央銀行規例規定的短期公共債務固定資產淨值(「CNAV」)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 尋求就其派息股份類別維持固定的每股的資產淨值,而每股固定資產淨值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分數。本基金累積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將會波動。本基金的資產將根據攤銷成本法及按市值計價或按模型計價方法進行估值。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統稱「西方資產」)須監察固定資產淨值(按攤銷成本方法計算) 與根據按市值計價或按模型計價方法計算的資產淨值之間的差額, 並每日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發佈。假若在交易日的有關差額超過 0.50%,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將使用按市值計價或按模型計價的估值而非使用按攤銷成本估值方法的固定資產淨值計算。」
派息股份類別及累積股份類別
x基金旨在將其派息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維持在固定的 1.00 美元。本基金的累積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將會波動。
反向購回協議
基於該等工具的名義價值計算,本基金對反向回購協議的最大持倉(以場外交易為基準)為其資產淨值的 100%。本基金對此等工具的持倉預期將介乎其資產淨值的 0%至 30%。
投資限制
在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政府流動性基金獲認可在香港銷售的整段期間內,該基金將遵守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經不時修訂)第 8.2 章(包括投資及借貸限制)。
「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
「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就本基金的補充文件而言,應指貨幣市場基金。
3.2 美盛xx靈活入息基金
挑選證券
在挑選證券時,投資經理使用綜合基本因素及宏觀經濟的方法,以識別股息及未來收益前景吸引的資產,並基於最大的機會及風險調整回報的判斷,在不同的高收益資產類別之間採用靈活交替策略。在評估投資組合投資時,投資經理將考慮公司的股息收益率水平,以期投資組合的股息收益率等於道瓊斯美國精選股息指數(「指標」)的股息收益率加 0.75%。無法保證將實現此目標。儘管本基金專注於擬提供高水平收益的投資,但本基金投資組合包含的每隻個別證券的股息收益率不必超過本基金的
目標股息收益率,即指標的收益率加 0.75%。在選擇證券時,投資經理不受指標的限制。投資經理預期部分擬提供高水平收益的投資(如股本證券)可能產生資本增值,促進達成本基金的第二目標。
投資於非美國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
因此,本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 50%投資於非美國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包括新興市場國家(如巴西及印度)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
投資於中型及小型公司
x基金可能對市值少於 50 億美元的中型及小型公司、房地產投資信託、業主有限合夥企業及事業發展公司有重大投資(最多為其資產淨值的 100%)。
3.3 美盛西方資產亞洲機會基金
投資於亞洲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務證券,以及亞洲利率及貨幣的衍生工具
x基金透過主要投資於(i) 由亞洲國家的政府、其代理機關、職能部門或政治分部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ii) 由亞洲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務證券,諸如由工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商業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發行的可自由轉讓承兌票據、債權證、債券(包括零息債券)、商業票據、存款證及銀行承兌匯票;(iii) 屬可自由轉讓證券的證券化貸款參與權;(iv) 屬可轉讓證券的結構性票據及信貸掛鈎票據(可能以固定收益證券為基礎);(v) 結構屬債務證券的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vi) 由具有高評級的亞洲或全球信貸機構安排的亞洲利率衍生工具及亞洲債券;及(vii) 亞洲貨幣及該等貨幣的衍生工具,來達致其投資目標。就本基金而言,亞洲公司指其註冊辦事處設在亞洲國家或在亞洲從事大部分經濟活動的公司。
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單一主權國家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x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的 10%以上(但不超過 15%)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單一主權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機關)(如印尼1)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條件是相關主權國家在本基金的參考指數 Markit iBoxx 亞洲本地債券指數(Markit iBoxx Asian Local Bond Index)(「該指數」)中所佔權重反映出其構成本基金投資範疇的重大部分,且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統稱為「西方資產」)確定該主權國家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在價格上具有吸引力。本基金並非指數追蹤基金,惟可能在作出投資決策時考慮該指數的成份權重。惟本基金將僅購買標準普爾評級為至少 B-或另一間全國認可統計評級組織(「NRSRO」)評級為至少同等級別或(如未獲評級者)西方資產認為具有至少相若質素的債務證券。
3.4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投資於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x基金將其資產淨值最少 70%投資於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並以任何貨幣計值的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例如位於巴西及俄羅斯的發行人),包括:(i) 由工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商業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發行的可自由轉讓承兌票據、債權證、定息及浮息債券(包括零息債券)、可換股及不可換股票據、商業票據、存款證及銀行承兌匯票;(ii) 按揭抵押證券(包括債務抵押證券);(iii) 屬可自由轉讓證券的證券化貸款參與權;(iv) 屬可轉讓證券的結構性票據及信貸掛鈎票據(可能以固定收益證券為基礎);及(v) 資產抵押證券。
投資於其他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但並非新興市場企業債券的證券種類
x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 30%投資於下列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種類(以下證券可以任何貨幣計值),但有關證券種類並非新興市場企業債券:(i) 由任何國家的政府、其代理機關或職能部門及政治分部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包括通脹掛鈎證券);(ii) 由位於新興市場國家以外國家且其證券
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發行人所發行的公司債務證券,包括由工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商業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發行的可自由轉讓承兌票據、債權證、定息及浮息債券(包括零息債券)、可換股及不可換股票據、商業票據、存款證及銀行承兌匯票;(iii) 按揭抵押證券(包括債務抵押證券);
(iv) 屬可自由轉讓證券的證券化貸款參與權;(v) 屬可轉讓證券的結構性票據及信貸掛鈎票據(可能以固定收益證券為基礎);(vi) 資產抵押證券;(vii) 優先股;及(viii) 屬 UCITS 規例第 68(1)(e)條所界定的其他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
3.5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總回報債券基金
投資於新興市場企業債券
x基金將其資產淨值最少 80%投資於(i)由位於新興市場國家的發行人所發行,並且在基金章程附表三所列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債務證券(以下簡稱為「新興市場債務證券」)及(ii) UCITS 條例第 68(1)(e)條所指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而此等投資的目的是為投資於本文所述的工具類型,或以其他方式追求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儘管有前述規定,惟本基金對相關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將限於其資產淨值的 10%。本基金可投資於以下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種類:已發展及新興市場國家的政府、其代理機關或職能部門及政治分部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包括通脹掛鈎證券);由位於已發展及新興市場國家而其證券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發行人所發行的公司債務證券,包括由工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商業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發行的可自由轉讓承兌票據、債權證、債券(包括零息債券)、可換股及不可換股票據、商業票據、存款證及銀行承兌匯票;按揭抵押證券
(包括債務抵押證券);屬可自由轉讓證券的證券化貸款參與權;屬可轉讓證券的結構性票據及信貸掛鈎票據(可能以固定收益證券為基礎);資產抵押證券;優先股及屬 UCITS 規例第 68(1)(e)條所界定的其他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惟本基金將其資產淨值最少三分之二投資於不可換股債務證券。
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單一主權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
x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的 10%以上(但不超過 35%)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單一主權發行人(包括其政府、公共或地方機關)(如委內瑞拉2)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條件是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統稱為「西方資產」)經考慮該等證券相關風險及西方資產對該主權發行人的展望後,確定該主權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在價格上具有吸引力。
3.6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核心增值債券基金
投資於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證券
x基金將其資產淨值至少 70%投資於在基金章程附表三所列已發展及新興市場國家的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並以歐元計值的債務證券。本基金可投資於以下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種類:已發展及新興市場國家的政府、其代理機關、職能部門及政治分部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包括通脹掛鈎證券);超國家組織的債務證券,諸如可自由轉讓承兌票據、債券及債權證;由位於或其證券在已發展及新興市場國家的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發行人所發行的公司債務證券,包括由工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商業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發行的可自由轉讓承兌票據、債權證、商業票據、存款證及銀行承兌匯票;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信貸掛鈎票據;優先股;以及屬 UCITS 規例第 68(1)(e)條所界定的其他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本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 25%投資於可換股債務證券。
3.7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高收益基金
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高收益債務證券
x基金將其資產淨值最少三分之二(及最多 100%)投資於在基金章程附表三所列的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及其發行人位於全球任何地區的歐元計值高收益債務證券。該等高收益債務證券被評級為低於投
資級別(即獲標準普爾評級為 BB+或以下或獲另一間 NRSRO 評定為同等評級)或為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統稱為「西方資產」)視為具有同等質素的未獲評級證券。西方資產在作出投資決定時,不會只倚賴具評級證券的評級,同時亦會評估其他影響發行人的經濟及商業因素。
3.8 美盛布xx環球機會固定收益基金
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
x基金可購買於購買當時具有投資級別以下(即獲標準普爾、惠譽信評或穆迪授予評級)或(如未獲評級)被投資經理視為具有相若質素的證券(包括高收益債務證券),惟該等購買不會導致本基金以超過 35%的資產淨值持有投資級別以下或(如未獲評級)被投資經理視為具有相若信貸質素的投資項目。若該證券未獲標準普爾、惠譽信評及xx評級,則該證券將被視為未獲評級。
投資於以相關證券本幣計值的證券
x基金可投資於以本幣或外幣計值的證券。
3.9 美盛xx可利亞太(日本除外)實質收益基金
投資目標
x基金的主要投資目標為提供就通脹調整後的收益。
xx士丹利綜合亞太(日本除外)指數
基於 2021 年 1 月 31 日可得的最新資料,該指數目前包括四個已發展國家及九個新興市場國家,故本基金可能會對新興市場證券作重大投資。
投資於澳洲或新西蘭的股本證券及股本相關證券、澳洲信託及房地產投資信託
x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的合共最高 50%投資於(i)在位於澳洲或新西蘭的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或
(ii)在位於澳洲及新西蘭以外的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但由在澳洲或新西蘭進行其主要活動的公司所發行的股本證券及股本相關證券(包括優先股、澳洲信託及合訂證券、房地產投資信託及股本證券之低行使價權證)。
投資限制
x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的合共最高 50%投資於澳洲信託。
本基金不會涉足或投資於任何(i)證券借貸、出售及購回及/或反向購回交易;(ii)有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如資產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商業票據;(iii)具有或有撇減或彌補虧損特點的工具。
3.10 美盛布xx環球增值入息基金
無擔保或不保本
x基金為無擔保或不保本產品。
投資策略
x基金將其資產淨值至少 70%投資於債務證券,並在符合本香港說明文件第 3.10 節及第 2.1 節「金融衍生工具」所列限制的情況下,投資於配置債務證券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擬將其資產淨值至少 85%投資於以美元計值的投資。然而,當機會出現時,則可能會不時將其資產淨值至少 80%投資於以美元計值的投資。
投資經理尋求實現投資目標的方法為採取收益優化策略並使用衍生工具保本及減輕信貸、貨幣及期限風險,收益優化策略涉及把本基金的資產配置到投資經理認為在整個商業週期中最具吸引力的行業(當中會考慮相關行業的收益率及風險因素)。投資經理的投資方法結合由上而下的宏觀經濟狀況分析及由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從而確定投資經理認為在商業週期中最具吸引力的估值。投資經理採用以價值為本的環球投資方法,按國家、貨幣、行業、信用質素及證券選擇來尋求實現基金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目前預期不會訂立任何反向回購協議。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
x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最高 50%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即xx大通政府債券指數-新興市場環球多元化指數或xx大通新興市場債券優先指數(中國除外)內的任何國家。
投資於債務證券
就本基金於債務證券的投資而言,本基金投資於在世界各地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債務證券及可轉換證券。本基金可投資於由國家的政府、其代理機關、職能部門及政治分部(以及該等分部的代理機關及職能部門)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本息分割證券及通脹掛鈎證券;超國家組織的債務證券,諸如可自由轉讓承兌票據、債券及債權證;由工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商業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發行的企業債務證券,諸如可自由轉讓承兌票據、債權證、定息及浮息債券、零息債券、不可轉換票據、商業票據、存款證及銀行承兌匯票;結構性票據;證券化參與貸款(包括抵押貸款債務);結構屬債務證券的按揭抵押證券。預期本基金對可轉換證券的投資將不會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20%,而本基金對證券化參與貸款(包括貸款抵押證券)及按揭抵押證券的投資合共將不會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25%。
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證券
投資經理採用主動管理策略投資於投資級別債券及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債券。本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最高 100%投資於在購買時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或(如未獲評級)投資經理認為質量相類似的債務證券。就本基金而言,「未獲評級債券」指債券本身或其發行人均沒有信貸評級。
投資於衍生工具
除了如上所述使用衍生工具減輕信貸、貨幣及期限風險外,本基金還可將衍生工具用作投資用途或用於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本基金投資於配置以下任何或全部的衍生工具:符合中央銀行資格要求的債務證券、利率、貨幣及指數(包括固定收益及商品指數)。這些包括但不限於期權、期貨及期貨期權、遠期外匯合約及認股權證。本基金還可能利用掉期,包括但不限於利率及通脹掉期。投資經理亦擬採用主動貨幣策略,使用可能與本基金所持主要相關證券無關聯的衍生工具。為免生疑問,本基金對商品指數的投資不會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5%。
本基金預期在基金層面上不會定向性地持有淨短倉。
3.11 各基金的一般投資者的特性
除基金的投資目標、政策及其他主要特點外,基金章程的補充文件載列各基金的一般投資者的特性。有關一般投資者特性的資料乃根據愛爾蘭規定提供予閣下。閣下在投資基金之前,應考慮閣下本身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風險承受水平、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閣下若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經紀、中介人、銀行經理、法律顧問、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
4. 投資於具有彌補虧損特點的工具
可能投資於彌補虧損產品(「LAP」)的基金列表、LAP 債務工具的類型以及相關基金資產淨值對LAP的最高預期風險承擔如下。請注意,LAP 可能會在觸發事件發生時出現或有撇減或經或有轉換為普通股。
證監會認可基金 | LAP 債務工具的類型 | 相關基金資產淨值對 LAP 的最高預期風險承擔 | |
1 | 美盛西方資產亞洲機會基金 | 額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及高級 | 最多 30% 投資於 |
非優先債務工具、或有可轉換證 | LAP。 | ||
2 |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券及具有或有撇減或彌補虧損特 | |
點的自救性債券。 | |||
3 |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總回報債券基金 | ||
4 |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核心增值債券基金 | ||
5 |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高收益基金 | ||
6 |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高收益基金 | ||
7 |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通脹管理基金 | ||
8 |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多元化策略基金 | ||
9 | 美盛西方資產短期藍籌債券基金 | ||
10 | 美盛西方資產短期高入息債券基金 | ||
11 |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核心債券基金 | ||
12 |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核心增值債券基金 | ||
13 | 美盛西方資產美國高收益基金 | ||
14 | 美盛布xx環球機會固定收益基金 | 具有或有撇減或彌補虧損特點的 | |
或有可換股、高級或次級債務或 | |||
15 | 美盛布xx環球增值入息基金 | 高級非優先債務。 | |
16 | 美盛銳思美國小型資本機會基金 | 具有或有撇減或彌補虧損特點的 可轉換債務證券。 | 最 多 5% 投 資 於 LAP |
17 | 美盛銳思美國小型資本基金 | ||
(通常沒有,但可有少於 5%的可轉換債務) |
5. 額外風險披露及澄清
在投資本公司及任何證監會認可基金前,投資者應檢視基金章程相關補充文件中所載的「主要風險」一節及基金章程中「風險因素」一節進一步描述的風險因素。此外,請參閱以下與相關證監會認可基金有關的「風險因素摘要表」分節(基金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未列出的風險說明將於附錄三進一步闡釋)。
就本公司董事所深知及確信,香港發售文件載有可能適用於本公司及相關證監會認可基金的所有風險的解釋。潛在投資者在投資本公司及其任何證監會認可基金之前,應考慮所涉及的風險,以確定對任何個別證監會認可基金的投資是否適合他們。
證監會認可基金的投資組合可能因香港發售文件載有的任何風險因素而使其價值下降,因此投資者可能會蒙受損失。概不保證償還本金。
5.1 風險因素摘要表
投資風險 | 有關固定資產淨值的風險 | 有關反向購回交易的風險 | 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 | 債務證券風險 | 政府證券風險 | 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的風險 已獲評級及未獲評級證券的風險 | 無抵押歐洲銀行債務工具風險 | 利率風險 | 美國市場風險 | 貨幣市場信貸風險 | 信貸風險 | 波動性及流通性風險 | 集中風險 | 貨幣風險 | 有關累積股份類別的風險 | 評級低於投資評級/未獲評級證券的相關風險 | 保管及結算風險 | 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的風險 | 衍生工具風險 | 通過衍生工具實施主動持倉的風險 | 衍生工具風險(供衍生產品基金) | 歐洲地區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投資於精選派息股份類別的風險 | 與投資於具有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務證券相關的風險 | 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主權證券的風險 | 通脹掛鈎證券風險 | 股票市場風險 | 小型公司風險 | 亞洲市場風險 | 與互聯互通相關的風險 | 中國市場的風險 | 投資風格風險 | 單一國家風險 | 業主有限合夥企業的風險 | 事業發展公司的風險 | 房地產投資信託的風險 | 可換股證券 | 降級風險 | 對沖風險 | 澳洲信託的風險 | 人民幣貨幣及匯兌風險 | 中國稅務風險 | 亞洲市場集中風險 | 與澳洲及新西蘭股市的交易所規定相關的風險 | 高收益證券風險 | 業主有限合夥企業及權利金信託的風險 | 其他投資公司的證券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 | 貸款參與權及轉讓權的風險 | 信貸評級風險 | 特定投資策略風險 | ||
1.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政府流動性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核心增值債券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美盛西方資產短期高入息債券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多元化策略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總回報債券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高收益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核心增值債券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美盛布xx環球固定收益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美盛xx美國大型資本增長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10. 美盛xx美國進取型增長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富蘭克林 MV 歐洲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富蘭克林 MV 亞太(日本除外)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風險 | 有關固定資產淨值的風險 | 有關反向購回交易的風險 | 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 | 債務證券風險 | 政府證券風險 | 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的風險 已獲評級及未獲評級證券的風險 | 無抵押歐洲銀行債務工具風險 | 利率風險 | 美國市場風險 | 貨幣市場信貸風險 | 信貸風險 | 波動性及流通性風險 | 集中風險 | 貨幣風險 | 有關累積股份類別的風險 | 評級低於投資評級/未獲評級證券的相關風險 | 保管及結算風險 | 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的風險 | 衍生工具風險 | 通過衍生工具實施主動持倉的風險 | 衍生工具風險(供衍生產品基金) | 歐洲地區風險 | 新興市場風險 | 投資於精選派息股份類別的風險 | 與投資於具有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務證券相關的風險 | 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主權證券的風險 | 通脹掛鈎證券風險 | 股票市場風險 | 小型公司風險 | 亞洲市場風險 | 與互聯互通相關的風險 | 中國市場的風險 | 投資風格風險 | 單一國家風險 | 業主有限合夥企業的風險 | 事業發展公司的風險 | 房地產投資信託的風險 | 可換股證券 | 降級風險 | 對沖風險 | 澳洲信託的風險 | 人民幣貨幣及匯兌風險 | 中國稅務風險 | 亞洲市場集中風險 | 與澳洲及新西蘭股市的交易所規定相關的風險 | 高收益證券風險 | 業主有限合夥企業及權利金信託的風險 | 其他投資公司的證券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 | 貸款參與權及轉讓權的風險 | 信貸評級風險 | 特定投資策略風險 | ||
13. 美盛銳思美國小型資本機會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14. 美盛xx價值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15.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核心債券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美盛西方資產美國高收益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通脹管理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美盛西方資產亞洲機會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美盛xx美國增值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20. 美盛銳思美國小型資本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21. 美盛西方資產短期藍籌債券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富蘭克林 MV 環球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美盛xx靈活入息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高收益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美盛布xx環球機會固定收益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美盛xx可利亞太(日本除外)實質收益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美盛布xx環球增值入息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對基金章程風險因素一節的澄清
公平價值定價風險
儘管基金章程有所披露,「公平價值定價風險」分節中的以下段落應改為如下(見下劃線的字詞),以澄清於已可取得市場報價的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應按照於交易日估值時間的最新可供中間價估值:
「公平價值定價風險:計算基金每股資產淨值的方法詳載於基金章程「釐定資產淨值」一節。在通常 情況下,於已可取得市場報價的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應按照於交易日估值時間的最新可供中間價估值。然而,行政管理人可使用一套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系統化公平估值模式以為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股票證券及/或固定收益證券估值,以就於外國交易所收市與有關交易日估值時間之間產生的過期定價作出調整。如證券以公平價值定價估值,基金對該證券作出的估值似乎與該證券最新可供中間價有所不同。」
保管風險
儘管基金章程有所披露,「新興市場的風險」分節中的以下段落應改為如下(見下劃線的字詞),以加強對保管安排的風險描述:
「保管風險:由於本公司會投資於保管及/或結算系統並未全面發展的市場,本公司在該等市場買賣及託付予副保管人的資產可能會承受在存管人不負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之風險。存管人在若干新興市場國家設有副保管網絡。本公司已同意,其不會投資於在新興市場國家發行的證券或位於新興市場國家的公司,直至存管人信納該等國家備有副保管安排為止。然而,概無保證存管人與任何副保管人之間作出的任何安排或訂立的任何協議將獲任何新興市場國家法院所接納或存管人或本公司就任何該副保管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法院取得的任何判定將獲任何新興市場國家的法院強制執行。在極端情況下,如法例予以追溯應用以及發生欺詐或所有權被不當登記的情況,基金甚至可能無法收回其全部資產。 與有組織的證券市場相比,某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及持有相關投資所承擔的成本一般會較高。」
6. 股份交易
有關本公司股份的交易安排詳情,投資者請參閱基金章程「本公司的行政」一節下「認購程序」、「贖回程序」、「轉讓股份」及「交換股份」各節。
6.1 認購程序
現有股東及準股東可於任何交易日交易時限前發出購買各基金股份的指示。各基金或交易商於交易日交易時限前收到的指示如獲接納,將按於該交易日計算的認購價處理。各基金或交易商於交易日交易時限後收到的指示如獲接納,將按於接續下一個交易日計算的認購價處理。各基金股份可透過直接向行政管理人認購股份或通過交易商認購。若干交易商可設定早於交易時限的接收指令時限。
不應向任何並非持牌或未登記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 部項下第一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香港交易商或其他中介人支付任何款項。
資料保護:準投資者應注意,通過簽署適用表格,準投資者承認並接受本公司及/或行政管理人為遵守 FATCA,可能須要向美國國家稅務局披露有關美國可報告人士及(在若干情況下)其控制美國人士和不參與的海外金融機構(定義見 FATCA)的個人資料。就此,本公司及/或行政管理人將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所訂的保障資料原則及規定(經不時修訂)及不時可能實施、規限香港的使用個人資料的所有其他適用規例及規則,惟僅以其適用於本公司及/或行政管理人就香港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之收集、持有、轉移或使用為限。
有關進一步詳情,投資者請參閱基金章程「本公司的行政」一節下「認購程序」及「資料保護通知」各節。
6.2 贖回程序
股東可於每個交易日交易時限前向行政管理人或交易商發出贖回各基金股份的指示。行政管理人或交易商(視適用情況)於交易日交易時限前收到的贖回指示,將按行政管理人於該交易日隨後釐定的適用每股資產淨值處理。行政管理人或交易商(視適用情況)於交易日交易時限後收到的贖回指示,將按行政管理人於接續下一個交易日釐定的適用每股資產淨值處理。若干交易商可設定早於交易時限的接收指令時限。本公司將需要按適用稅率在贖回款項扣減稅款,除非其已收到股東以既定形式給予的聲明,確定股東並非必須扣減稅款的愛爾蘭居民。
股東可贖回彼等全部或部分持股量,惟如有關要求會將持股量減少至低於上文所描述的最低首次投資額,則該項要求可被當為贖回全部持股量,除非本公司或行政管理人另有決定則作別論。行政管理人於交易日交易時限前收到的贖回指示如獲納,將按於該交易日計算的贖回價處理。
本公司在股東批准普通決議案的情況下,可將本公司的資產轉讓予股東以償付贖回股份應付的贖回款項,惟如任何股份贖回要求佔本公司或基金的股本 5%或以下或股東同意提出該贖回要求,則資產毋須普通決議案批准而轉讓,條件為該項分派並不損害其餘股東的權益。該等資產的分配須取得存管人的批准。應提出贖回要求的股東之要求,該等資產可由本公司出售,而出售所得款項應轉交股東。儘管有上述規定,如屬香港股東,本公司只可在香港股東的同意下,方可將本公司的資產轉讓予該香港股東,以償付贖回股份應付的贖回款項。
有關進一步詳情,投資者請參閱基金章程「本公司的行政」一節下「贖回程序」章節。
6.2.1 強制贖回
僅在基金章程「本公司的行政」一節下「強制贖回股份及沒收股息」一段所載的情況下,本公司方可強制贖回股東的部分或全部持股量。
6.3 轉讓股份
所有股份轉讓應以通常或普遍的書面形式進行,而每份轉讓表格應列明轉讓人及承讓人的全名及地址。股份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或轉讓人的代表簽署。轉讓人應被視作仍然為股份的持有人,直至承讓人的姓名已就此加入股東名冊內為止。如轉讓人或承讓人因該項轉讓而持有少於上文所描述的最低首次投資額或以其他方式違反上文所描述持有股份的限制,則董事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
有關進一步詳情,投資者請參閱基金章程「本公司的行政」一節下「轉讓股份」章節。
6.4 交換股份
將某一基金的股份交換為另一基金的股份之指示,以及將同一基金相同字母稱銜的股份類別之累積股份交換為派息股份或相反將派息股份交換為累積股份之指示,如行政管理人或交易商於交易日交易時限前收到有關指示,將根據以下公式於該交易日處理:
AxBxC |
NS = |
E |
據此: | ||
NS | = | 將於新基金發行的股份數目; |
A | = | 將予轉換的股份數目; |
B | = | 將予轉換股份的贖回價; |
C | = | 由董事釐定的貨幣兌換因素(如有);及 |
E | = | 新基金股份於有關交易日的發行價。 |
若干交易商可設定早於交易時限的接收指令時限。行政管理人或獲授權交易商於交易時限後收到的交換股份指示,應根據上述公式於接續下一個交易日處理。如 NS 並非整數股份數目,董事保留權利在新基金發行碎股或將因此而多出的股數退回予有意轉換股份的股東。董事並無意就將某一基金的股份交換為另一基金的股份或將同一基金相同字母稱銜的股份類別之累積股份交換為派息股份或相反將派息股份交換為累積股份而收取轉換費。然而,若干交易商可能收取轉換費 — 請諮詢閣下的交易商是否收取轉換費。香港投資者可透過分銷商或副分銷或直接向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發出交換股份的指示。投資者應注意,分銷商或副分銷商可要求投資者於交易日下午 5 時正(香港時間)前提交指示,以便其可於上述截止時間前將有關指示轉交行政管理人。投資者應與分銷商或副分銷商確定彼等提交指示的最後限期。收到指示後,有關分銷商或副分銷商將盡力(但並不對任何申請人負上責任)於上述截止時間前將有關指示轉交行政管理人。
有關進一步詳情,投資者請參閱基金章程「本公司的行政」一節下「交轉股份」章節。
7. 釐定資產淨值及終止資產淨值計算
7.1 釐定資產淨值
有關進一步詳情,投資者請參閱基金章程「本公司的行政」一節下「釐定資產淨值」章節。
7.2 終止資產淨值計算
正如基金章程「暫時終止股份估值、銷售及贖回」章節所述,本公司可於若干情況下終止釐定任何或全部基金或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及發行、贖回及交換有關基金或股份類別的股份。
倘有任何暫停事宜,本公司應即時在香港代表的網站 www.leggmason.com.hk3公佈,並於暫停期間每月最少一次公佈,並在同一營業日內立即通知中央銀行。如暫停事宜很可能會持續多於十四日,則本公
3 本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司將通知很可能會受影響的人士。在實際可行情況下,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盡快結束任何暫停事宜。本公司可選擇將暫停事宜後之首個營業日當作為替代交易日。
對基金章程釐定資產淨值一節的澄清
儘管基金章程有所披露,以下段落應改為如下(見下劃線的字詞):
「儘管有上文所述,行政管理人可在徵詢存管人的意見後使用由經存管人批准的獨立第三方所提供之系統化公平估值模式(每年須予以檢討至少一次)為股本證券及/或固定收益證券進行估值,以就於外國交易所收市與有關交易日估值時間之間產生的過期定價作出調整。
現金及其他流動資產將按彼等的面值及計至交易日營業時間結束時累計的利息(如有)估值。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應按集體投資計劃的股份或單位之最新可得贖回價進行估值。認購及贖回價格應按基 金的資產淨值除以流通股份數目計算;該等價格應公平反映基金的資產價值,惟可對有關的每股資產淨值作出攤薄調整。」
8. 費用及開支
投資本基金將須繳交基金章程「 費用及開支」一節所載的費用及開支,當中包括參照本基金有關補充文件「股份概要」一節下各基金相關資料所載的具體資料。
儘管基金章程有所披露,因有關基金任何宣傳或推廣活動而產生的開支不得以本基金的資產支付。
每名並非 Franklin Templeton 旗下公司僱員的董事均有權就其服務以酬金形式收取費用,費率不時由董事釐定,惟支付予每名董事的年度費用不得超過 200,000 歐元。除非獲股東事先批准,否則前述限額不得上調。此外,本公司每名董事均有權報銷任何實付開支。
為免生疑問,應付各投資經理的投資管理費為整體管理費的一部分,並從當中支付。
8.1 貨幣管理費
就以相關基金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的所有未對沖股份類別而言,貨幣管理人有權就認購及轉換有關股份類別及作出分派時所進行的貨幣兌換收費(目前按貨幣兌換價值的 0.03%收費)。倘貨幣管理人獲委任向已對沖股份類別提供對沖管理服務,則貨幣管理人有權就有關服務收費(目前按每年對沖交易價值的 0.04%收費)。該等費用及就對沖任何已對沖股份類別應付的任何其他費用將僅由有關的已對沖股份類別承擔。
8.2 提高收費的通知
如實施從基金的財產撥付或由投資者支付的新收費或者提高此類收費(在本香港說明文件所披露的准許最高水平內提高則除外),可能須獲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並須向香港投資者作出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8.3 非金錢佣金及現金回扣
投資者應參閱基金章程中「一般情況」一節下「利益衝突及最佳執行」一段,以了解更多詳情。
本公司已制訂政策確保就所有交易採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利益衝突,且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各基金及其股東得到公平對待。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董事、分銷商、股東服務代理、存管人、行政管理人及香港代表可不時擔任與由本公司以外各方所設立,且投資目標與本公司及任何基金的投資目標相類似的其他基金有關的投資經理、投資顧問、董事、存管人、行政管理人、公司秘書、
證券貸出代理、交易商、分銷商、股東服務代理或香港代表,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該等基金。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及其客戶可持有任何基金的股份。基金經理、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亦可於同一日為一個或以上的投資組合(包括基金)買賣證券,從而為其管理的一個或以上其他投資組合執行相同或類似證券的相反交易或做相反方向的持倉。因此,彼等任何一方或會在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及某一基金有潛在利益衝突。在該情況下各方將要時刻顧及其對本公司及該基金的義務,並將確保該等衝突獲得公平解決,以及對基金的損害降至最低。此外,前述任何一方可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份,就某一基金的資產與本公司進行交易,但該等交易須猶如按在公平基礎上所協商的正常商業條款進行一樣,且該等交易須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若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或他們的任何關連人士因某一基金投資於另一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而收到佣金(包括投資於任何相關計劃所涉及的回扣佣金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此佣金必須繳存該基金。除銳思投資(「銳思」)外,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及/或他們的任何關連人士均不得就各基金訂立非金錢佣金安排。銳思可從經紀收取如研究材料或服務等的貨品及服務,但將就作為該等安排一部分所招致的任何研究費用向相關基金作出付還。非金錢佣金安排的設置並非進行或安排任何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9. 流動性風險管理
基金經理已制定有關基金的流動性管理架構,使其能夠辨識、監察及管理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並確保相關基金投資的流動性狀況將便利履行該基金應付贖回要求的責任。該架構考慮到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交易頻率及公平估值政策。此等措施尋求確保對於投資者公平對待。由基金經理任命管理各基金資產的相關投資經理及/或副投資經理,以及基金經理均有責任監察各基金的資產及負債流動性狀況,及辨識及管理各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可用作管理各基金流動性風險的流動性管理工具包括就每個基金執行及維持適當風險狀況,持續監察基金持有的投資的流動性狀況,以確保該流動性狀況適合於應付相關基金的贖回要求,及執行定期壓力測試以管理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本公司亦獲授權把任何交易日的贖回要求限制在任何基金的已發行股份 10%以內(如基金章程內「贖回程序」一節所載)。
10. 報告及賬目
10.1 報告
董事每年應安排為本公司備存簿冊及紀錄並且安排為本公司擬備年度報告及經審核賬目。此等報告及賬目將在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並於週年大會舉行前至少二十一日送交股東。此外,本公司應在相關期間結束後兩個月內為本公司擬備並向股東提供半年度報告,該報告應包括本公司未經審核半年度賬目。
年度賬目應截至每年 2 月最後一日。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應截至每年 8 月最後一日。包含財務報表的經審核年度報告及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將在香港代表的註冊辦事處供查閱,而印刷本將應要求免費送交股東。股東亦將於前段提及的相關時限內,就該等報告的刊發及取得方式獲得通知。
本公司的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只會以英文刊發。
投資者可於營業日前往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索取有關各基金的額外資料。
10.2 網站
除在釐定某基金的資產淨值已暫停之情況外,在下述各情況下,各基金的各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均可於每個交易日在行政管理人的註冊辦事處查閱,並應在不遲於緊隨接續的各交易日後之第二個營業日公佈。此外,每個交易日的每股資產淨值將在以下網站︰www.leggmason.com.hk3 公佈。該等公佈的資料僅作為參考資料用途, 並非按該資產淨值認購、贖回或轉換股份的一項邀請。本公司可接受以基金的基礎貨幣以外的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但不限於英鎊、歐元或美元進行的基金認購。
下列刊物可於網站 www.leggmason.com.hk3 查閱:
• 本公司最新的香港發售文件;
• 本公司最近期的經審核賬目及半年度報告;及
• 各基金最新可得認購價和贖回價及資產淨值。
10.3 股息組合資料
x公司董事可酌情自(i)可分派收益淨額(包括淨投資收入及淨變現資本收益)及(ii)資本(包括任何淨未變現資本收益)中派息。准許從資本中分派旨在維持更為貫徹一致的派息率。股東應注意,在資本中派息相當於退還或撤回投資者的原有投資資本或該原有投資的資本收益。有關分派將導致該等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即時相應減少。 因此,在贖回此股份類別時,股東可能無法收回全部投資金額的風險會增加。儘管該等基金允許自資本中分派,但該等基金可能不會這樣做。有關該股份類別是否已分派資本以及有關資本的金額,將在基金的年報及半年報內作出披露。
該項政策的變動須待證監會事先批准後方可生效,且須至少提前一個月向投資者發出通知。
有關精選派息股份類別於過去 12 個月內的股息支付的組合成分(即在(i)可分派收益淨額及(ii)資本中扣除的有關款項),投資者可向香港代表索取及在本公司網站 www.leggmason.com.hk3 上查閱。
10.4 可供查閱的文件
只要本公司及各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與本公司及證監會認可基金有關的下列文件副本可在一般營業時間內在香港代表的辦事處供免費查閱或索取:
a. 本公司的法團註冊證書和章程;
b. 本公司最近期的財務報告;
c. 上文所述與香港相關的重大合約;
d. UCTIS 規例及中央銀行規則;在過往五年內各董事所擔任的過往及現有董事職務及合夥人職務名單;及
e. 本公司的最新風險管理程序。
章程(經不時修改)及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如適用)的副本,可在本公司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本公司愛爾蘭基金章程的副本在都柏林行政管理人的辦事處可供免費索取。主要投資者信息文件
(KIID)將不提供予香港投資者。
11. 稅務
投資者應向其專業顧問查詢,根據其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其認購、持有、贖回、轉讓或出售股份所引致之後果,包括稅務及任何外匯管制的規定。由於投資者擁有公民權、居住、原籍或成立公司所在的國家的法律與慣例以及其個人情況之不同,其須承擔之後果(包括投資者可獲寬免的稅項及稅值)將有差異。以下有關稅務之說明,乃根據基金經理所收到有關香港於本文件編製日期實施的法律與慣例的意見,故此不應被詮釋為稅務意見。投資者應明白稅收水平及稅基可以改變,且任何課稅寬免的價值將取決於納稅人的個別情況。
11.1 本公司的稅務
根據香港現行法律及慣例,在本公司及該等基金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獲證監會認可的整段期間內,各基金均豁免就所收取股息、就得自任何來源的利息及就出售證券所實現的溢利繳納香港利得稅或其他預扣稅。
11.2 股東的稅務
居於香港的股東一般將不須就其購入、持有、贖回或處置股份或就得自該等股份的收入而繳納香港稅項。若股份交易構成在香港進行交易、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則可能須就所收取收益繳納香港利得稅。股東亦將不須就其股份繳納香港印花稅或遺產稅。
11.3 AEOI
《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條例」)於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此乃香港執行 AEOI 的立法架構。AEOI 規定香港的金融機構識別金融賬戶,並收集與非香港稅務居民通過位於香港的金融機構持有賬戶有關的資料,以及向香港稅務局提交該等資料(如金融賬戶就須予呈報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而言屬須予呈報賬戶),而香港稅務局將與相關須予呈報司法管轄區交換該等資料。一般而言,稅務資料將僅與香港已與之簽訂主管當局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交換;然而,金融機構可進一步收集與須予呈報司法管轄區以外司法管轄區的居民有關的資料。
藉透過香港的金融機構投資於本公司及/或持續投資於本公司,投資者確認,彼等或須向香港金融機構提供額外資料,以令相關金融機構遵守 AEOI。可能向稅務局呈報投資者的資料(及非自然人股東的控權人士(定義見條例)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司法管轄區、地址、稅務居住地、賬戶詳情、納稅人識別號、賬戶餘額/價值以及收入或出售或贖回所得,並隨後與須予呈報司法管轄區的政府部門交換。
每名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應就AEOI 對其透過香港金融機構對本公司的現有或計劃投資造成的行政管理及重大影響諮詢其自身的專業顧問。
11.4 美國預扣稅的風險
x公司(或各基金)將須遵守(或被視為遵守)旨在通知美國財政部有關美國擁有的海外投資賬戶的廣泛及新訂報告及預扣規定(稱為「FATCA」)。未能遵守(或被視為遵守)該等規定將導致本公司
(或各基金)須就在 2014 年 7 月 1 日開始的若干美國來源收入及收益繳交美國預扣稅。另外,根據美國與愛爾蘭之間的政府間協議,倘本公司(或各基金)識別並向愛爾蘭政府直接報告美國納稅人的資料,本公司(或各基金)可能被視為遵守,並因此毋須繳交預扣稅。股東可能會被要求向本公司提供額外資料,使本公司(或各基金)能夠履行該等責任。未能提供所需資料可能使股東須對由此產生的美國預扣稅負責(詳情見基金章程「稅務-美國聯邦稅務考慮因素」一節的「股東的稅務」),進行美國稅務資料申報及/或強制贖回、轉讓或其他終止股東於其股份中的權益。此新的報告及預繳制度的機制及範圍的詳細指引仍繼續發展。有關本公司(或各基金)未來經營的任何有關指引的時間或影響並無保證。見基金章程「稅務-愛爾蘭稅務考慮因素」一節的「根據愛爾蘭跨政府協議應用 FATCA」以及「稅務-美國聯邦稅務考慮因素」一節的「本公司的稅務」及「股東的稅務」。
再者,雖然本公司將嘗試履行任何因 FATCA 而對其施加的責任,以避免上述的美國預扣稅,惟有關本公司履行該等責任的能力並無保證。倘本公司(或任何基金)因 FATCA 規定而須繳付該等美國預扣稅,股東持有股份的價值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稅務」一節。
12. 終止
在以下情況下,本公司可贖回某一基金或本公司的所有股份:
(i) 若在該基金或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大多數股份持有人批准贖回股份;或
(ii) 若董事作出如此決定,但在本公司或該基金在香港獲認可的整段期間內,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須已發給本公司或該基金(按適用情況而定)的股份持有人。
若贖回股份會導致股東人數跌至低於七人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最低人數,或若贖回股份會導致本公司已發行的股本跌至低於依據適用法律規定本公司可能須要維持的最低數額,則本公司可延遲贖回足夠的最低股份數目,以確保符合適用法律的規定。贖回該等股份將被延遲,直至本公司結束為止,或直至本公司促致發行足夠股份以確保可執行贖回為止。本公司應有權根據其認為公平及合理並經存管人批准的方式選擇延遲贖回的股份。
若存管人退任,而本公司無法委任替代者接任本公司存管人一職,本公司可能被結束。
任何在終止後無法分派予投資者的無人申索的收益或款項,將從某基金終止當日起持於本公司的賬戶內。本公司的賬戶內此類無人申索的收益或款項將在本公司的簿冊及紀錄內指定為屬於相關終止基金,以確保將此類無人申索的收益或款項與本公司其他資產明確分開。根據愛爾蘭有關法律,無人申索的收益或款項將不會重新分配或分配,且將會無限期持於本公司的賬戶內,除非有權獲得無人申索的終止收益的相關部分的投資者可向本公司或行政管理人提出申索,以獲得其應有的款項,並會在提供本公司及/或行政管理人要求的所有必要資料及/或文件後獲得付款。
進一步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一般情況」章節的「終止」一節。
13. 查詢及投訴
投資者欲查詢或投訴本公司,可用以下方法聯絡香港代表:
(1) 致函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15 號置地廣場約克大廈 12 樓 1202-03 室;或
(2) 致電香港代表投資者熱線:x000 0000 0000。
香港代表將盡量在 10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電話回覆有關投資者。
附錄一 – 證監會認可投資組合及在香港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
就各證監會認可基金而言,下列為可向香港投資者提呈發售的股份類別。下文未有提及的股份類別並未向香港投資者提供。
基金名稱 | 股份類別 | |
1. | 美盛布xx環球固定收益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M)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美元派息(S)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2. | 美盛xx美國進取型增長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A)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新加坡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累積(已對沖) A 類英鎊累積(已對沖) A 類加元累積(已對沖) A(G)類美元累積+ GA 類歐元累積++ |
3. | 美盛xx美國增值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加元累積(已對沖) |
基金名稱 | 股份類別 | |
A 類英鎊累積(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累積(已對沖) GA 類美元累積++ GA 類歐元累積++ | ||
4. | 美盛xx美國大型資本增長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A)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加元累積(已對沖) A 類英鎊累積(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累積(已對沖) A(G)類美元累積+ |
5. | 美盛xx價值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A)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加元累積(已對沖) A 類英鎊累積(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累積(已對沖) |
6. | 美盛xx靈活入息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加坡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基金名稱 | 股份類別 | |
F 類美元累積4 | ||
7. | 富蘭克林 MV 亞太(日本除外)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美元派息(A)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加坡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GA 類美元累積++ |
8. | 富蘭克林 MV 歐洲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累積(已對沖)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歐元累積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G)類美元累積+ GA 類美元累積++ GA 類歐元累積++ |
9. | 富蘭克林 MV 環球股票增長及收益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
4 此股份類別於本文件刊發之日並未向香港公眾人士提呈發售。
基金名稱 | 股份類別 | |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美元派息(A)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加坡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GA 類美元累積++ GA 類歐元累積++ | ||
10. | 美盛銳思美國小型資本機會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A) A 類歐元累積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加元累積(已對沖) A 類英鎊累積(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累積(已對沖) |
11. | 美盛銳思美國小型資本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A)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加元累積(已對沖) A 類英鎊累積(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累積(已對沖) A(G)類美元累積+ |
12. | 美盛西方資產亞洲入息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
基金名稱 | 股份類別 | |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
13. | 美盛西方資產亞洲機會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D) A 類美元派息(M)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14. |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M)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基金名稱 | 股份類別 | |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
15. | 美盛西方資產新興市場總回報債券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D)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G)類美元累積+ A(G)類美元派息(D)+ |
16. |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核心增值債券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已對沖)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歐元累積 A 類歐元派息(D)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17. | 美盛西方資產歐元高收益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已對沖)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歐元累積 A 類歐元派息(D)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 |
基金名稱 | 股份類別 | |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
18. | 美盛西方資產短期藍籌債券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19. |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高收益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M)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G)類美元累積+ |
20. |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通脹管理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
基金名稱 | 股份類別 | |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
21. | 美盛西方資產環球多元化策略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M)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22. | 美盛西方資產短期高入息債券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M)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基金名稱 | 股份類別 | |
23. |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核心債券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GA 類美元累積++ |
24. |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核心增值債券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25. | 美盛西方資產美國高收益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D)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累積(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新西蘭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基金名稱 | 股份類別 | |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加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 ||
26. | 美盛西方資產美元政府流動性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 A 類美元派息(D)# A(G)類美元派息(D)+ # |
27. | 美盛布xx環球機會固定收益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派息(M) A 類歐元累積(已對沖) |
28. | 美盛馬丁可利亞太(日本除外)實質收益基金 |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 (已對沖) D 類美元精選派息(M) D 類港元精選派息(M) D 類新加坡元精選派息(M) (已對沖) D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D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D 類美元累積 |
29. | 美盛布xx環球增值入息基金 | A 類美元累積 A 類美元精選派息(M) A 類歐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澳元精選派息(M)(已對沖) A 類港元累積 A 類港元精選派息(M) A 類英鎊精選派息(M)(已對沖) |
+ 此等原狀股份類別只供關聯基金的單位持有人認購。原狀股份類別將截止供股份類別的現有股東及新投資者其後再認購,惟股份可透過(1) 股息再投資;及(2) 交換名稱的字母相同的原狀股份類別的股份而繼續被收購則除外。
++ 此等原狀股份類別只供關聯基金的單位持有人認購。原狀股份類別將截止供股份類別的現有股東及新投資者其後再認購,惟股份可透過(1) 股息再投資;及(2) 交換名稱的字母相同的原狀股份類別的股份而繼續被收購則除外。儘管存在前文所述情況,在董事的絕對酌情決定下,GA 類美元累積股份可供股份類別的現有股東進行後續認購。
# 此派息股份類別於首次發售期間的每股首次發售價為 1.00 美元,並旨在將每股資產淨值維持在固定的 1.00 美元。此基金派息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予以計算,並列示至兩(2)個小數位,並對其每股資
產淨值 0.50%及以上的變動敏感。在每次宣派股息時︰(1) 全部或部分淨投資收入(如有)將被宣派為股息;及(2) 扣除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後的已變現資本收益的全部或部分,可能(但不一定要)被宣派為股息。
@ 此累積股份類別於首次發售期的每股股份初步發售價為 100.00 美元,但並非旨在維持每股為一個固定的資產淨值。不會宣派任何股息,而累積類別應佔的任何淨投資收入將會在各自的每股資產淨值中每日累計。累計的淨投資收入並非從基金的主投資組合中分隔。累計的淨投資收入無須維持現金形式,可能受限於基金投資經理的決定而作進一步再投資,即可用於購買更多合資格貨幣市場工具。累計的淨投資收入並不產生利息。
最低認購金額
於本文件的日期,每位股東在各基金的股份之最低首次投資額如下。除非另行註明,否則下表所示的最低投資額適用於提呈發售相關股份類別的各基金。
股份類別 | 最低首次投資額* |
美元股份類別最低投資額 | |
每個以美元計值的 A 類股份類別 | 1,000 美元 |
每個以美元計值的 F 類股份類別 | 1,000,000 美元 |
每個以美元計值的 D 類股份類別 | 750,000 美元 |
歐元股份類別最低投資額 | |
每個以歐元計值的 A 類股份類別 | 1,000 歐元 |
英鎊股份類別最低投資額 | |
每個以英鎊計值的 A 類股份類別 | 1,000 英鎊 |
每個以英鎊計值的 D 類股份類別 | 750,000 英鎊 |
日圓股份類別最低投資額 | |
每個以日圓計值的 A 類股份類別 | 100,000 日圓 |
澳元股份類別最低投資額 | |
每個以澳元計值的 A 類股份類別 | 1,000 澳元 |
股份類別 | 最低首次投資額* |
每個以澳元計值的 D 類股份類別 | 750,000 澳元 |
加元股份類別最低投資額 | |
每個以加元計值的 A 類股份類別 | 1,000 加元 |
港元股份類別最低投資額 | |
每個以港元計值的 A 類股份類別 | 8,000 港元 |
每個以港元計值的 D 類股份類別 | 5,500,000 港元 |
新加坡元股份類別最低投資額 | |
每個以新加坡元計值的 A 類股份類別 | 1,500 新加坡元 |
每個以新加坡元計值的 D 類股份類別 | 1,250,000 新加坡元 |
新西蘭元股份類別最低投資額 | |
每個以新西蘭元計值的 A 類股份類別 | 1,000 新西蘭元 |
* 就各類別而言,最低款額可以另一認可貨幣的等值支付。
董事已授權分銷商按彼等的酌情權接受:(i) 以該股份類別的計值貨幣以外的貨幣認購任何股份類別的股份及 (ii) 金額少於各基金有關股份類別的最低首次投資額的認購。
如以有關股份類別的計值貨幣以外的貨幣作出的認購獲得接納,則有關投資者可能會被要求承擔將認購貨幣兌換為股份類別的貨幣或基金基礎貨幣所產生的任何相關費用,以及在支付贖回款項前將股份類別的貨幣或基金基礎貨幣兌換為認購貨幣所產生的任何相關費用。董事保留權利在日後更改首次投資額的最低限額。原狀股份類別並不設任何最低投資額。
本公司可發行調整至最接近千分之一股股份的零碎股份。零碎股份概不附任何投票權。
股份類別的其他合資格要求
股份類別 | 合資格對象 |
A 類 | A 類股份可售予所有投資者。分銷商可支付佣金/回佣予交易商或與分銷商就該等股份訂有協議之其他投資者。 |
D 類 | D 類股份可售予分銷商就該等股份委任的交易商之客戶的所有投資者。分銷商可支付佣金予交易商或與分銷商就該等股份訂有協議之其他投資者。 |
F 類 | F 類股份可售予專業投資者及就該等股份與分銷商指派之交易商訂有全權委託投資協議之投資者。分銷商可支付佣金/回佣予交易商或與分銷商就該等股份訂有協議之其他投資者。 |
貨幣交易
各基金擬根據中央銀行不時頒佈的 UCITS 規例及詮釋,就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與基礎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為各已對沖股份類別進行對沖。有關對沖管理可由基金經理、相關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或貨幣管理人進行,並將包括運用遠期貨幣匯兌交易。各基金現時有意就各基金的已對沖股份類別(如適用)委任貨幣管理人。
附錄二
未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
1.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Credit Opportunities Fund | 2. Legg Mason Batterymarch International Large Cap Fund |
3.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Defensive High Yield Fund | 4.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Dynamic US Equity Fund |
5.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Enhanced Absolute Return Fund | 6. Legg Mason ClearBridge Emerging Markets Infrastructure Fund |
7.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Fixed Income Absolute Return Fund | 8. Legg Mason ClearBridge Global Equity Fund |
9.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High Yield Fund | 10. Legg Mason ClearBridge Global Growth Fund |
11. Legg Mason ClearBridge Growth Fund | |
12.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Sovereign Credit Fund | 13. Legg Mason ClearBridge Global SRI Equity Fund |
14.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EM Local Currency Debt Fund | 15. Legg Mason ClearBridge Infrastructure Value Fund |
16.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Global Core Plus Bond Fund | 17. Legg Mason ClearBridge US Equity Sustainability Leaders Fund |
18.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Global Credit Absolute Return Fund | 19. Legg Mason Emerging Markets Select Equity Fund |
20.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Global Credit Fund | 21. Legg Mason Japan Equity Fund |
22.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Global Total Return Investment Grade Bond Fund | 23. Legg Mason Xxxxxx Currie Asia Long-Term Unconstrained Fund |
24.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Macro Opportunities Bond Fund | 25. Legg Mason Xxxxxx Currie Asia Pacific Fund |
26.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Infrastructure Debt Fund | 27. Lexx Xxxxx Xxxxxx Xxxxxx Xuropean Absolute Alpha Fund |
28.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Multi-Asset Credit Fund | 29. Legg Mason Xxxxxx Xxxxxx Xuropean Select Absolute Alpha Fund |
30.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Short-Dated High Yield Fund | 31. Lexx Xxxxx Xxxxxx Xxxxxx Xlobal Dividend Opportunities Fund |
32.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Structured Opportunities Fund | 33. Legg Mason Xxxxxx Currie Global Emerging Markets Fund |
34.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UK£ Core Plus Bond Fund | 35. Legg Mason Xxxxxx Currie Global Long-Term Unconstrained Fund |
36.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UK Investment Grade Credit Fund | 37. Legg Mason Xxxxxx Currie Global Resources Fund |
38.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UK£ Long Duration Fund | 39. Legg Mason Xxxxxx Currie Greater China Fund |
40.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US Adjustable Rate Fund | 41. Legg Mason Xxxxxx Currie Japan Absolute Alpha Fund |
42.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US Corporate Bond Fund | 43. Legg Mason Xxxxxx Currie North American Fund |
44.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U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Fund | 45. Legg Mason QS Emerging Markets Equity Fund |
46.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US Short-Term Government Fund | 47. Legg Mason US Equity Fund |
48.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 US High Yield Fund | 49. Legg Mason ClearBridge Global Infrastructure Income Fund |
50.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US Dollar Liquidity Fund | 51. Legg Mason ClearBridge Global Equity Income Fund |
52. Western Asset UCITS SMASh Series Core Plus Completion Fund | 53.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 EM Macro Bond Fund |
54. Legg Mason Xxxxxx Xxxxxx Xuropean Unconstrained Fund | 55. Legg Mason Multi-Asset Infrastructure Income Fund |
附錄三
風險披露摘要
投資風險:投資於本基金的價值及從中所得收益可升可跌,而投資者可能無法全數取回原先的投資金額,並可能蒙受重大投資損失。過往表現並非未來回報的指標,亦未必可予重複。概不保證償還本金。
有關固定資產淨值的風險:本基金在個別期間內可能面對沉重贖回壓力,以致本基金可能須於不恰當的時機或按蝕本價或低價變賣資產,尤其是正值跌市或市場流通性低迷之時,繼而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有損本基金就派息股份類別維持每股資產淨值固定於 1.00 美元的能力。概不保證本基金將可維
持固定的資產淨值,亦不保證派息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將會保持固定於 1.00 美元。若然某一貨幣市場基金未能維持固定資產淨值,其他貨幣市場基金(包括本基金)可能因整體市場的贖回壓力加劇而承受風險,繼而可能有損派息股份類別維持每股資產淨值固定於 1.00 美元的能力。
有關反向購回交易的風險:倘反向購回協議的賣方未能根據協議條款履行購回證券的承諾,本基金可能因出售證券而變現的款項少於購回價而蒙受虧損。倘賣方無力償債,破產法院可能判定證券不屬於本基金,並下令出售證券以清償賣方債務。在本公司代本基金尋求執行法定權利期間,可能同時延誤變賣內在證券及產生虧損,包括可能導致收益少於正常水平且期內無法取得收益,以及在執行權利時產生開支。
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購買本基金的股份,與把資金存放於銀行或接受存款的公司不同。投資於本基金的價值對比起存款而言會有波動。本基金並無責任以發售價值贖回股份。本基金並不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
債務證券風險:投資於債務證券須承擔信貸風險、市場風險、流通性風險、利率風險、估值風險及價格波動等風險,這可能使本基金蒙受重大虧損。債務證券的價格因應對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的看法而波動,其升跌亦傾向與市場利率的變動相反。在一般情況下,若無採取對沖措施,基金的平均加權存續期越長,對利率的敏感度便越高。投資級別的證券可能涉及評級遭下調至投資級別以下的風險。評級低於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指評級機構認為有關發行人支付利息及償還本金的能力存有顯著的投機性質,且可能涉及受不利市況影響的重大風險。
政府證券風險:政府發行的債務證券對宏觀政策及相關利率趨勢變化、政治和經濟不穩、社會動盪及潛在違約敏感。在不利情況下,主權發行人可能無法或不願意在到期時償還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本基金參與重組該等債務。當主權債務發行人違約時,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虧損。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政府證券風險」風險因素。
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本基金投資於抵押及/或證券化產品,該等產品的流通性可能極差,而且價格容易大幅波動。與其他債務證券相比,該等工具可能面臨更大的信貸、流動性及利率風險。該等工具經常面臨延期及提前還款風險,以及相關資產付款責任不獲履行的風險,這可能會對證券的回報產生不利影響。
已獲評級及未獲評級的證券的風險: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的質素未必低於已獲評級的證券,然而,該等證券可能無法吸引很多買家,因此可能具有較低流通性及較高風險。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已獲評級及未獲評級的證券的風險」風險因素。
無抵押歐洲銀行債務工具風險:投資於受銀行復原與處理指令(指令 2015/59/EU,「BRRD」)影響的歐盟境內金融機構發行的資本或優先無抵押債務受制於 BRRD 處理機制。一旦進行處理,該等投資的償還及/或流動性或會受到不利影響,而本基金或會因此而蒙受重大虧損。
利率風險: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利率風險」風險因素。
美國市場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美國,意味著相較於投資更廣泛地區的其他基金而言,本基金對美國當地經濟、市場、政治或監管事件更加敏感且更易受到該等事件影響。
貨幣市場信貸風險:倘發行人被認為支付利息的能力下降,則該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評級可能會被降低,而這意味著其價值將會降低且本基金可能須將其出售。這可能會對本基金造成損失。本基金亦須承受因對手方在支付規定款項或履行合約條款時可能出現違約的虧損風險。
信貸風險:本基金投資於債務證券令本基金承受信貸風險,即指證券發行人將未能在到期時支付本金及利息,或證券價值將因為投資者相信發行人支付能力降低而下跌的風險。評級僅為發出評級的機構的意見。該等評級乃相對而言及主觀意見,並非絕對的質素標準。信貸評級機構可能更改彼等對某些由本基金持有的債務證券的評級,而降低評級可能對價格造成不利影響,因而導致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虧損。
波動性及流通性風險:與較發達市場相比,若干市場(如新興市場)的債務證券可能面臨較高的波動性及較低的流通性。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可能會出現波動。該等證券的買入及賣出價差可能會很大,而本基金可能會產生巨額的交易成本。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流通性風險」風險因素。
信貸評級風險: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受限制約束,不會時刻保證證券及/或發行人的信譽。
集中風險:本基金可能選擇投資於較少證券、國家或地區,而與投資於較多證券、國家或地區的基金比較,此集中投資策略涉及的風險較高。相比投資組合較為多元化的基金而言,此舉可能導致本基金更趨波動,並會增加本基金的虧損風險。
貨幣風險:本基金的相關投資可能以本基金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此外,某一股份類別可能以本基金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受到該等貨幣與基礎貨幣之間匯率波動和匯率管制變化的不利影響。
有關累積股份類別的風險:累積股份類別於首次發售期的每股首次發售價為 100 美元,但不會以維持每股固定資產淨值為目標。累積股份類別不設派息,當中應佔的任何淨投資收益將會對應每股資產淨值每日累計,亦不計息且非獨立於本基金的主要投資組合,並可再作投資以購買更多合資格資產。實際上,派息類別與累積類別之間的差異主要在於累積類別的投資者僅在贖回後獲得累計淨投資收益,而派息類別的投資者則在本基金定期分派後獲得淨投資收益。兩名持有相同派息類別及累積類別股份價值的投資者就同一時期收到的淨投資收益應為相同。然而,兩類股份的投資者各有不同風險,其中,累積股份類別投資者的風險仍然涉及其於本基金的投資本金及任何累計淨投資收益的價值,而派息股份類別投資者的風險僅涉及其於本基金的投資本金價值。因此,累積股份類別投資者承受額外風險,即一旦本基金蒙受重大虧損,此類投資者在贖回股份時可能無法收取全數累計淨投資收益,甚至完全損失有關收益。
評級低於投資評級/未獲評級證券的相關風險:評級低於投資評級的債務證券,指評級機構認為有關發行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的能力存有顯著的投機性質,且可能涉及影響發行人的不利市況的重大風險。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的質素未必低於已獲評級的證券,然而,該等證券可能無法吸引很多買家,因此可能具有較低流通性及較高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低於投資級別」及/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該等證券涉及的價格波動、市場風險、流通性風險及損失收益和本金的風險(包括該等證券發行人違約或破產的可能性)高於「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一旦出現任何該等風險,本基金將蒙受重大虧損。
保管及結算風險:本基金可能會投資於保管及/或結算系統並未全面發展的市場。有關投資或會就資產保管及進行投資時承受額外風險,因而導致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虧損。
按揭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的風險:本基金投資於按揭抵押證券(包括債務抵押證券)及資產抵押證券,但此類工具的流通性可能極低,且價格波幅明顯較大。相比其他債務證券,此類工具的信貸、
流通性及利率風險較大,且往往牽涉延期及預付風險,同時面對發行人無法就內在資產履行付款責任的風險,因而可能有損相關證券回報。
衍生工具風險:本基金可能使用若干種類的金融衍生工具。該等工具可能涉及較高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對手方/信貸、波動性、流通性、槓桿、估值及場外交易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的槓桿部分/組成部分可能會導致的虧損遠遠高於本基金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金額。本基金可能因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而蒙受重大的虧損。無法保證金融衍生工具的表現將對本基金產生正面影響。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衍生工具風險」風險因素。
通過衍生工具實施主動持倉的風險通過衍生工具實施主動持倉的風險:如本基金通過使用衍生工具
(包括活躍貨幣倉位)的主動持倉可能與本基金持有的基礎證券持倉不相關,即使本基金持有的基礎證券持倉的價值並無損失,本基金亦可能遭受重大或全部損失。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衍生工具風險」風險因素。
衍生工具風險(供衍生產品基金):本基金可能使用若干種類的金融衍生工具。該等工具可能涉及較高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對手方、波動性、流通性、槓桿及估值風險,而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的虧損。無法保證金融衍生工具的表現將對本基金產生正面影響。
• 對手方風險: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涉及因對手方在支付規定款項或履行合約條款時可能出現違約的虧損風險。
• 波動性及槓桿風險:若干金融衍生工具創建槓桿持倉,具有較大的價格波幅。因此,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會將本基金蒙受的投資損失放大或以其他方式增加。
• 流通性風險:本基金的衍生工具持倉不一定隨時存在流通的次級市場,故本基金可能無法在需要時終止或出售衍生工具持倉。
• 估值風險: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涉及定價錯誤或估值不當風險,以及衍生工具價值的變動可能不會與相關資產完全互相關聯的風險。
歐洲地區風險:本基金大幅度投資於以歐元計值的證券及/或歐洲地區,因此,本基金較其他分散投資於多個地區或貨幣的基金承擔更多風險。此外,鑑於若干歐洲國家目前的財政狀況及主權風險問題,與投資於以歐元計值的證券或由歐洲政府或歐洲地區內的非政府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及/或歐洲地區相關的波動性、流通性、價格及外匯風險均有所增加。倘存在任何不利信貸事件(例如某歐洲國家的主權信貸評級被下調)或當任何國家棄用歐元及/或退出歐盟時,本基金的表現可能會顯著惡化。
新興市場風險:本基金可大幅度投資於新興市場,當中涉及投資於較發達市場一般不會涉及的更高風險及特殊考慮因素,包括流通性風險、貨幣風險/管制、政治及經濟不確定因素、法律及稅務風險、結算風險、託管風險,以及大幅波動的可能性。有別於已發展國家,新興市場發行人未必受同一套會計、審計及財務報告標準規限,而對比成熟市場,新興市場的保管安排可能有欠可靠,繼而可能產生較高風險。該等因素可能會對本基金所持證券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並令本基金蒙受重大虧損。
投資於精選派息股份類別的風險:精選派息股份類別可能從資本中派息。從資本中派息實際上相當於退還或撤回投資者的原有投資的資本或該原有投資的資本收益。有關分派將導致該等股份類別的每股資產淨值即時相應減少。在贖回時,這亦增加了閣下未必能收回全部投資金額的風險。精選派息(已對沖)股份類別的參考貨幣及本基金的基礎貨幣的利率差別可能對精選派息(已對沖)股份類別的派息及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導致從資本中支付的派息增加,使資本被侵蝕的程度較其他股份類別為高。
與投資於具有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務證券相關的風險:與傳統債務工具相比,具有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務工具承受較大的風險,因為當發生預設觸發事件時(例如,當發行人接近或處於不可運作的情況下,或當發行人的資本比率降至規定水平時),有關工具通常會面對撇賬或轉換為普通股的風險,且發行
人可能無法控制有關情況。有關觸發事件性質繁複,且難以預料,可能會令有關工具大幅或全數減值。
在發生觸發事件的情況下,整個資產類別的價格可能會受到波及並出現波動。具有彌補虧損特點的債務證券也可能承受流通性、估值及行業集中風險。
本基金或會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務證券,通常稱作 CoCos,該等證券相當複雜且風險較高。發生觸發事件時,CoCos 可能會轉換為發行人股份(價格可能出現折讓)或永久性減值至零。CoCos 的票息付款由發行人酌情釐定並可因任何理由於任何時間範圍內隨時取消。
本基金亦可投資於高級非優先債務。儘管該等工具的受償通常優先於次級債務,但在發生觸發事件時或會面臨減值並且不再屬於發行人的債權人排列內。這可能導致投資者損失全部本金。
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主權證券的風險:投資於由政府發行或擔保的債券,可能導致本基金承受主權發行人償還到期本金及/或利息的能力因政治、經濟或其他因素而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風險。主權債務證券持有人可能被要求參與有關債務證券的重組,而倘出現違約,其對主權發行人可能只有有限的法律追索權。
- 本基金可將其資產投資於由信貸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主權發行人所發行或擔保的證券。該等證券可能具有較高的違約風險,並可能承受較高的利率、信貸及流通性風險。就主權發行人持續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能力而言,該等證券被評級機構視為具有顯著投機性質。經濟下滑或主權發行人破產等不利條件均可能對主權發行人支付本金及/或利息的能力造成重大影響。倘若出現該等不利條件,本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 由於本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的 10%以上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獲評級的單一主權國家(如委內瑞拉或印尼)所發行的證券,故在市場下跌或與上述提及與相關主權發行人有關的其他不利情況發生時,本基金可能比較為分散的投資組合(即分散投資於不同資產、市場界別及/或地區的投資組合)遭受較為重大的損失。
通脹掛鈎證券的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通脹掛鈎證券,該等證券的價值一般因應利率變動而波動。如實際利率上升(即如利率因通脹以外的理由上升),本基金投資組合的通脹掛鈎證券的價值將下跌。此外,由於通脹掛鈎證券的本金額會於通縮期間將下調,本基金將會因其在此等證券的投資而受到通縮風險的規限。與若干其他證券市場比較,該等證券市場的發展亦可能會較不成熟或流通性較低及較為波動。
股票市場風險:投資於股票市場可能承受一般市場風險,其價值可能因多項因素而波動,例如投資氣氛、政治和經濟狀況及發行人的特定因素轉變。其中一個或多個此等範疇的不利發展或所意識到的不利發展會導致本基金所擁有股票證券的價值大幅下跌,從而使本基金蒙受重大虧損。
小型公司風險:小型公司的證券與大型公司比較,一般涉及流動性較低及波動性較高的風險;而較小型公司一般較易受疲弱經濟或市場狀況的不利影響。該等因素可能會對本基金所擁有證券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從而使本基金蒙受重大虧損。
亞洲市場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亞洲,意味著相較於投資更廣泛地區的其他基金而言,本基金對亞洲當地經濟、市場、政治或監管事件更加敏感且更易受到該等事件影響。
中國市場的風險︰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須承擔中國的特定風險,包括中國政治、社會或經濟政策的重大變動所帶來的風險,這可能對該等投資的資本增長及表現產生不利影響。中國資本市場及股份制公司的法律法規架構的發展成熟度不及已發展國家。此外,與投資中國證券相關的特殊風險包括中國 A股及 B 股市場的流通性較低、適用於中國發行人的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中國稅項(包括中國當局徵收且可能不時變動(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或會具有追溯效力)的預扣稅及其他稅項),以及是否享有稅務優惠和中國當局對外匯的管制以及匯率的走勢,或會影響本基金所投資的中國公司的營運及財務業績。
與互聯互通相關的風險:互聯互通的相關規則與法規或會被修訂,而有關修訂可能具追溯效應。與互聯互通相關的風險包括額度限制(或會限制本基金透過互聯互通及時投資於中國 A 股的能力)、清算及結算風險、暫停透過互聯互通進行交易、中港證券市場的交易日差異,以及透過互聯互通投資於中國 A 股不屬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涵蓋範圍。如透過該機制的交易暫停,本基金透過該機制投資於中國 A 股或進入中國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的影響。在該情況下,本基金達致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可能受到負面影響。鑑於互聯互通受非屬於本基金並僅按先到先得原則使用的每日額度所限制,本基金可能不能透過互聯互通作出預期的投資。
投資風格風險:本基金可能持有據投資經理認為被市場低估的證券的重大長期倉盤。本基金所投資的公司或許在一段長時間內仍然不被市場看好。只要投資經理繼續認為市場對該證券錯誤估值,本基金便會繼續持有或在某些情況下增持該等弱勢倉盤。因此,本基金面對投資經理就本基金投資的公司進行基本因素分析時可能出現錯誤估計的風險。本基金的表現不一定與特定市場指數隨著時間的走勢密切掛鈎,可能會有一段長時間跑輸大市。
單一國家風險:本基金的投資集中於單一國家(即美國),因此所涉及的風險高於其他分散投資於多個國家的基金。
業主有限合夥企業的風險:投資於業主有限合夥企業得到的保障可能較投資於公司少。業主有限合夥企業持有的投資可能具有相對較低的流通性,因而限制業主有限合夥企業因應經濟或其他狀況變動而迅速調整其投資組合的能力。
- 規管業主有限合夥企業之美國聯邦法規的變動可能不利於投資該等業主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者
(如本基金),這可能導致業主有限合夥企業的價值顯著下跌。
- 專注於能源行業的業主有限合夥企業可能涉及商品價格風險、供求風險及其他與商品價格相關的風險。
- 投資於業主有限合夥企業將使本基金須編製及提交若干報稅表,而編製及提交有關報稅表及支付相關稅項所產生的成本可能對本基金投資業主有限合夥企業的回報產生不利影響。
- 雖然本基金現時未有投資於美國註冊的業主有限合夥企業,惟當其將來於美國註冊的業主有限合夥企業中擁有基金單位,則本基金(作為一間非美國公司)將被視為進行美國貿易或業務,因此,本基金可能須就其應佔業主有限合夥企業的盈利及收益(經調整)繳納美國分支利得稅及美國聯邦所得稅,以及須就處置其業主有限合夥企業基金單位所得的收益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
- 業主有限合夥企業一般從營運現金流向單位持有人作出分派,有關分派可能為向業主有限合夥企業的單位持有人(包括本基金)退還資本,因此可能對業主有限合夥企業未來資本增長的潛力造成影響。
- 投資於業主有限合夥企業的流通性可能較低,且比投資於較大型公司更具波動性。該等因素可能使本基金持有的投資蒙受重大虧損,從而影響本基金的價值。
事業發展公司的風險:事業發展公司通常投資於中型及小型公司,且可能有狹窄的行業焦點或集中的投資組合,這可能較容易受到影響該等行業組合的疲弱經濟狀況的不利影響。投資於事業發展公司可能具有相對較低流通性,這將限制變現的能力或於變現時須蒙受虧損。事業發展公司須承受管理風險,包括事業發展公司管理層有否能力達致其投資目標,及事業發展公司的管理層可根據事業發展公司的表現收取報酬,導致事業發展公司作出較具投機性投資的風險。事業發展公司可能運用槓桿作用,從而導致波動性增加。該等因素可能使本基金持有的事業發展公司的投資蒙受重大虧損,從而影響本基金的價值。
房地產投資信託的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房地產投資信託,這涉及與直接投資於房地產類似的風險。房地產投資信託的價值可能受相關物業價值及借款人或租戶違約的影響。房地產投資信託依賴專門的管理技巧,且若干房地產投資信託可能僅有限度地分散投資。房地產投資信託一般依賴其賺取現金流
量向投資者派息的能力,並可能須要自行清盤。相關房地產投資信託不一定需要經證監會認可,而本基金的股息/派息政策並不代表相關房地產投資信託的股息/派息政策。
可換股證券:投資於可換股證券須承擔與債務證券風險類似的風險及為轉換成股票而嵌入認購條款的風險。有關證券的價格可能受相關股本證券價值的影響。
降級風險:債務證券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日後可能下降。一旦降級,本基金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經理可能無法出售降級的債務證券。
對沖風險:任何對沖交易雖可減低本基金原先可能承受的貨幣風險,而同時卻會涉及若干其他風險,包括對手方違約風險及本基金錯判貨幣匯率走勢的風險。本基金可能決定不對沖相關證券的貨幣風險,或上述對沖交易可能無法奏效,而在這兩種情況下,本基金均可能蒙受重大虧損。
澳洲信託的風險: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澳洲信託的風險」風險因素。
人民幣貨幣及兌換風險:人民幣目前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並非以人民幣為基礎貨幣的投資者須承受外匯風險,概不保證人民幣兌換投資者的基礎貨幣(如港元)將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可能會對投資者於本基金的投資價值造成不利影響。雖然離岸人民幣(CNH)及在岸人民幣 (CNY)屬同一貨幣,但兩者的匯率各異。離岸人民幣與在岸人民幣之間的任何差異可能會對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在特殊情況下,以人民幣贖回付款及/或股息付款可能會因適用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而遭受延誤。
中國稅務風險:與透過互聯互通或本基金的中國投資連接產品變現所得之資本增益相關的現行中國稅務法律、規例及慣例(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均涉及風險及不確定性。本基金的任何有所增加的稅務責任,都可能會對本基金價值造成不利影響。就外國投資者從中國在岸債務證券的交易所得之資本增益的相關中國所得稅而言,概無明確的監管規則。基於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當地稅務機關目前的口頭詮釋,出售上市政府及企業債券所得的資本增益或會被視為並非源於中國的收入,因此並不受 10%的中國預扣所得稅規限。基於專業及獨立的稅務意見,本基金不會就因轉移其中國 A 股投資所產生的已變現或未變現資本增益作出稅項撥備。
亞洲市場集中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亞洲,因而對亞洲當地的經濟、市場、政治或監管事件較為敏感,且與投資於較廣泛地區的其他基金比較將受到這些事件的較大影響。本基金可能選擇投資於較少證券、國家或地區,而與投資於較多證券、國家或地區的基金比較,此集中情況涉及較高風險。此舉可能導致本基金更趨波動,並會增加本基金的虧損風險。本基金的價值可能較易受到影響澳洲、新西蘭及中國市場的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通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所影響。
與澳洲及新西蘭股市的交易所規定相關的風險:澳洲及新西蘭證券交易所一般有權暫停或限制任何在相關交易所買賣的證券之買賣。政府或監管機構亦或會實施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上述各項均可能對本基金造成負面影響。
高收益證券風險: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高收益證券風險」風險因素。
業主有限合夥企業及權利金信託的風險: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業主有限合夥企業及權利金信託的風險」風險因素。
其他投資公司的證券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其他投資公司的證券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風險因素。
貸款參與權及轉讓權的風險: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貸款參與權及轉讓權的風險」風險因素。特定投資策略風險:採取特定投資策略的基金未必在任何情況和市況下都能達致預期的業績。
美盛
環球基金系列
於愛爾蘭註冊成立的
可變資本有限責任投資公司,註冊編號:278601,
並成立為傘子型基金,子基金之間獨立負債
2021 年 3 月 9 日
本公司董事(其姓名列於第 vii 頁)對本文件所載的資料承擔責任。盡董事所知及所信(董事已採取所有合理審慎措施確保如此),本文件所載資料與事實相符,並無遺漏任何可能會影響該等資料涵義的內容。
補充基金章程載有本基金章程涵蓋的基金列表,個別基金詳情載於相關補充文件。
本本文件載有本公司及各基金的重要資料,閣下在作出投資前應細閱本文件。如閣下對本基金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經紀、中介人、銀行經理、法律顧問、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的意見。
本基金章程所用若干詞語的定義載於本文件「定義」一節。中央銀行的認可
x公司已獲中央銀行認可為 UCITS 規例所定涵義的 UCITS。對本公司的認可並不構成中央銀行對本公司的認許或保證,而中央銀行亦不對本基金章程的內容負責。中央銀行對本公司的認可並不構成中央銀行對本公司的業績表現作出保證,而中央銀行毋須對本公司的業績表現或違約負責。
投資風險
概不能保證各基金將達致其投資目標。謹請注意,股份價值可跌可升。投資基金涉及風險,包括可能損失所投資的款項。基金的資本回報及收益乃按照其各項投資的資本增值及收益減所招致的支出而得來。因此,預期各基金的回報可能會因應該等資本增值或收益的改變而波動。在各基金的投資不應構成投資組合的主要部分,且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鑑於可能須就認購 A 類股份類別(原狀股份類別除外)及 D 類股份類別支付最高達認購費用 5%的佣金,以及就認購 E 類股份類別支付最高達認購費用 2.5%的佣金,且可能須就贖回 B 類股份類別、C 類股份類別及 T 類股份類別支付或有遞延銷售費,以及攤薄調整可能應用於所有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的全部股份類別,對該等股份的投資應視為中長期投資。亦應注意,某些基金提供的精選派息(e)及精選派息(u)股份類別可能會就資本而非收益收取若干費用及開支,且該等股份類別的投資者於贖回所持股份時可能無法收回全部投資金額的風險較高。亦應注意,若干基金提供的精選派息股份類別可能自資本中派息,以致侵蝕資本的風險及透過放棄該等股份類別的股東之投資的未來資本增長潛力以作出分派的風險增加。該等股份類別的未來回報價值亦可能會因而減少。這可能循環不止,直至所有資本耗盡。投資者應留意第本文件中「風險因素」一節所載的特殊風險因素。
銷售限制
一般情況:在若干司法管轄區派發本基金章程及發售或購買股份可能受到限制。任何人士於任何該等司法管轄區獲得本基金章程或隨附的申請表,均不可視本基金章程或該申請表為構成向其提出認購股份的邀請,且無論如何其亦不應使用該申請表,除非在有關司法管轄區內,該邀請可向其合法提出及該申請表毋須符合任何註冊或其他法律規定即可合法進行或使用。因此,本基金章程並不構成任何人士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提呈發售或進行招攬屬不合法的司法管轄區提呈發售或進行招攬,或向不合資格提呈發售或進行招攬的人士提呈發售或進行招攬,或向其提呈發售或進行招攬即屬違法的人士提呈發售或進行招攬。擁有本基金章程的任何人士及有意根據本基金章程申請認購股份的任何人士應負責自行了解並遵從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準投資者應自行了解提出申請的法律規定及彼等各自的國籍地、居住地、註冊地或居籍地所屬國家的任何適用外匯管制規例及稅項。下列段落為股份於特定司法管轄區的發售及銷售限制;惟所列之司法管轄區名單並不詳盡,股份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發售及銷售亦可能遭到禁止或限制。
美國:
股份並未根據《1933 年美國證券法》(「1933 年法」)登記,而本公司亦未根據《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1940 年法」)登記。股份不可直接或間接在美國、其屬土或管有地提呈發售、出售、轉讓或交付,或直接或間接向美國人士提呈發售、出售、轉讓或交付。股份僅可向非美國人士提呈發售及出售。
致阿根廷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提呈發售的基金股份並未提交予 COMISIÓN NACIONAL DE VALORES(「CNV」)批准。因此,股份不得向阿根廷公眾人士提呈發售或出售。基金章程(及當中所載任何資料)不得就於阿根廷的任何公開發售或銷售股份使用或向公眾人士提供。
致澳洲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並非 2001 年公司法(公司法)下的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披露聲明,除下文所載者外,並不構成任何澳洲證券的收購推薦建議、申請邀請、申請或購買要約、安排發行或銷售要約,或發行或銷售要約。基金並無授權或採取任何行動編製或向澳洲證券及投資委員會 (AUSTRALIAN SECURITIES & INVESTMENTS COMMISSION) 提交符合澳洲法律的基金章程或產品資料披露聲明。因此,本基金章程不得於澳洲刊發或分發,而基金股份則不得於澳洲由任何人士根據本基金章程提呈發售、發行、出售或分派,除非透過或根據公司法 6D.2 部或 7.9 部因投資者為「批發客戶」(定義見公司法第 761G 條及適用條例)或其他原因而毋需向投資者披露的要約或邀請。本基金章程並不構成或涉及於澳洲向「零售客戶」(定義見公司法第 761G 條及適用條例)作出的股份收購推薦建議、發行或銷售要約或邀請、安排發行或銷售要約或邀請,或發行或銷售。
致巴哈馬居民通知:
股份不得於巴哈馬提呈發售或出售,除非有關情況並不構成向公眾人士提呈發售。在未經巴哈馬中央銀行(「銀行」)事先書面批准下,股份不得就外匯管制用途向銀行視為居民的人士提呈發售或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
致百慕達居民通知:
股份僅可於符合監管百慕達證券銷售的百慕達 2003 年投資業務法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OF 2003 OF BERMUDA) 下於百慕達提呈發售或出售。此外,非百慕達人士(包括公司)不得於百慕達進行或從事任何貿易或業務,除非該等人士根據適用百慕達法例獲批准進行。
致巴西居民通知:
於本基金章程提呈發售的股份不得於巴西向公眾人士提呈發售或出售。因此, 此股份發售並未提交予 COMISSAO DE VALORES MOBILIÁRIOS (「CVM」)批准。與有關發售相關的文件以及本文件和該等文件所載的資料不得作為向公眾進行公開發售而向公眾人士提供,亦不得就向巴西公眾人士作出任何認購或銷售要約而使用。
致汶萊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乃關乎一個並不受汶萊達魯薩蘭國金融管理局(AUTORITI MONETARY BRUNEI DARUSSALAM,「管理局」)任何形式的國內規管之外國集體投資計劃。管理局並不負責審閱或核實任何關乎此集體投資計劃的基金章程或其他文件。管理局並未批准本基金章程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亦未採取任何步驟以核實本基金章程所載資料且並不對之負責。
本基金章程所涉的股份可能受到轉售限制。準買方應自行就股份進行盡職調查。如閣下並不理解本基金章程的內容,應諮詢持牌財務顧問的意見。
致智利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中提呈發售的證券屬外國證券,因此投資者的權利與責任受發行人來源國愛爾蘭的法律框架規限,故投資者須自行了解彼等可行使自身權利的方式及途徑。同樣,鑑於證券屬外國證券,智利金融市場委員會(COMISIÓN PARA EL MERCADO FINANCIERO OF CHILE,簡稱「CMF」)的監督將僅專注於 CMF 第 352 號一般準則(NORMA DE CARÁCTER GENERAL 352,簡稱「第 352 號準則」)所載資訊責任的充分履行,故將主要由愛爾蘭中央銀行(即外國監管機構)行使對證券及其發行人的監督。將就證券提供的公開資料將僅限於愛爾蘭中央銀行規定的資料。所涉的會計原則及審計準則有別於適用於智利發行人的原則及規則。根據第 18.045 號法律第 196 條,外國發行人、證券中介人、外國證券存管處以及參與涉及外國證券或證券存管證(受前述法律第 XXIV 部下所載規則以及根據 CMF 制定的規例所規限)的登記、配售、寄存、買賣及任何其他協議之任何其他人士如違反該等規例,將依據 1980 年第 3,538 號法令及第 18.045 號法律而被追究法律責任。投資者將可於 CMF 網站獲得更多資料。
致哥斯達黎加居民通知:
此為於哥斯達黎加根據證券公開發售規例(「REGLAMENTO SOBRE OFERTA PÚBLICA DE VALORES」)第 6 條依照證券總監理署(「SUGEVAL」)豁免登記作出的個別及非公開發售。此資料為機密,且由於此並非於哥斯達黎加進行的證券公開發售,因此不得向第三方複製或分發。提呈發售產品的對象並非哥斯達黎加公眾人士或市場,並無亦不會根據 SUGEVAL 登記,且不得於第二市場買賣。
致香港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未經香港公司註冊處登記。本基金為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集體
投資計劃。然而,僅某些基金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認可,而就此已另行編製香港發售文件。因此,未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股份於香港僅可向屬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作出的任何規則)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的人士或於其他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下提呈發售或出售。
此外,本基金章程僅可向屬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作出的任何規則)下的「專業投資者」或香港法例批准的人士分發、傳閱或刊發。
致印度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並未向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進行登記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地於印度或向印度居民分發;參與股份並非正在於印度或者向或為任何印度居民提呈發售,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地於印度或者向或為任何印度居民出售。
致印尼居民通知:
股份發售並未根據印尼資本市場法律及其實施規例進行登記,且不擬成為印尼資本市場法律及規例下的股份公開發售。本基金章程於印尼並不構成出售證券的要約或購買證券的招攬。
致以色列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未經以色列證券管理局批准,僅可以不構成以色列證券法 5728-1968(「證券法」)第 15 條及第 15A 條,或聯合投資信託法 5754-1994(「聯合投資信託法」)第 25 條(如適用)的「公開發售」方式向以色列居民分發。
本基金章程不得複製或就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亦不得提供予除已獲發送副本的人士外的任何其他人士。購買股份的任何受要約人均為其本身利益和賬戶而購買該等股份,而並非以向其他方分配或提呈發售該等股份為目的或意圖(除了該受要約人為如附錄所界定的銀行公司、投資組合經理,或特拉維夫證券交易所的成員等資深投資者,而該受要約人是為亦屬資深投資者的另一方購買股份)。本基金章程中的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投資營銷及投資組合管理法 (5755-1995) 中投資諮詢規例所界定的投資意見或投資營銷。
投資者應在作出投資前尋求當地持有牌照及合資格的投資顧問的投資諮詢。作為收到本基金章程副本的先決條件,基金可能要求收件人提供其為一名為本身賬戶或(如適用)為其他資深投資者購買股份的資深投資者的確認書。
本基金章程不構成出售要約或招攬購買本公司所提供股份以外任何證券的要約,就來自作出有關要約或招攬屬違法的任何國家或其他司法權區的任何人士,或於任何國家或其他司法權區並無資格作出有關要約或招攬的人士,或向該等人士作出有關要約或招攬屬違法者,本基金章程亦不構成出售要約或購買要約的招攬。
致日本居民通知:
股份並無亦不會根據日本金融工具及交易法(1948 年第 25 號法律,經修訂)第 1 段第 4 條登記,因此概無股份或當中任何權益可於日本直接或間接提呈發售或出售,或於日本直接或間接向任何日本人士或為任何日本人士的利益或向他人再提呈發售或轉售,或向任何日本人士(符合有關日本政府及監管機關頒佈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指引及於有關時間生效的情況除外)提呈發售或出售。就此,「日本人士」指於日本居住的任何人士,包括根據日本法律組織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實體。
致馬來西亞居民通知:
未曾亦不會就於馬來西亞或向馬來西亞人士提供股份、提呈股份以供認購或購買,或者發出股份的任何認購或購買邀請或出售而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從馬來西亞法律,因為發行人並不擬於馬來西亞提供股份或者以股份作為任何認購或購買要約或邀請的標的。不應於馬來西亞分發、安排分發或傳閱本基金章程以及與股份相關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材料。除非有關人士採取必要的行動以遵從馬來西亞法律,否則任何人士都不應於馬來西亞提供股份或作出股份的任何邀請或要約或買賣邀請。
致墨西哥居民通知:
於本基金章程提呈發售的股份並未亦不會於由墨西哥國家銀行委員會設置的國家證券登記處登記,因此不得向墨西哥公眾人士提呈發售或出售。基金及任何交易商可於墨西哥向機構及認可投資者根據墨西哥證券市場法第 8 條以私募方式提呈發售及出售股份。
致新西蘭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並非 2013 年金融市場行為法 (FMCA) 的產品披露聲明,亦不包含有關發售文件中一般載有的所有資料。本次股份發售並不構成 FMCA「受管制發售」,因此,並無關於此發售的產品披露聲明或登記記錄可供查閱。股份僅可根據 FMCA 及 2014 年金融市場行為規例在新西蘭提呈發售。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中國」)並不構成股份公開發售(不論是以出售或認購方式)。股份並非正在直接或間接地於中國向中國的法人或自然人或者為中國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利益提呈發售或出售。
再者,在並未事先取得所有必要的中國政府批准(不論是在法定或其他方面)的情況下,中國的法人或自然人概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購買任何股份或當中的任何實益權益。發行人及其代表均要求管有本基金章程的人士遵守此等限制。藉本基金章程提呈發售的權益並未亦不會根據任何中國法律進行登記。此外,本基金章程以及任何以提述方式載於或納入本基金章程的關於基金權益的材料或資料(並未亦不會提交予中國的任何有關政府當局,且並未亦不會經中國的任何有關政府當局批准、核實或登記)都不得提供予中國公眾人士或者就於中國認購或出售基金權益的任何要約而予以使用。
致菲律賓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所述的股份並未根據證券規例守則(SRC)向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PSEC)進行登記。股份的任何提呈發售或出售均受制於 SRC 下的登記規定,但如該提呈發售或出售符合獲豁免交易的資格則除外。
致新加坡居民通知:
本公司若干基金(「受限制基金」)已就根據新加坡法律第 289 章證券及期貨法(「證券及期貨法」)第 305 條於新加坡進行受限制發售而記入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 存置的受限制計劃名單。受限制基金的名單可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金管局可能指示的有關其他網站取得。
此外,若干基金(可能包括受限制基金)已在新加坡獲認可向零售公眾人士提呈發售(「認可基金」)。有關認可基金的基金名單,請參閱金管局登記的有關認可基金的新加坡基金章程(「新加坡零售基金章程」)。新加坡零售基金章程可向有關指定分銷商索取。
本基金章程僅與受限制基金股份的受限制要約或邀請有關。除亦為認可基金的受限制基金外,受限制基金未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 286 條獲金管局授權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 287 條獲金管局認可,且受限制基金的股份不得向零售公眾人士提呈發售。
本基金章程及就受限制基金的受限制要約或銷售向閣下發出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並非證券及期貨法所界定的章程。因此,於證券及期貨法下有關章程內容的法定責任並不適用。閣下應仔細考慮投資是否適合閣下。
本基金章程並未於金管局登記為章程。因此,本基金章程及有關受限制要約或銷售或邀請認購或購買受限制基金股份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資料,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新加坡人士傳閱或分發,而受限制基金股份亦不得提呈發售或出售或作為根據本基金章程的認購或購買邀請的標的事項,惟;
(I) 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 304 條向機構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
(II) 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 305(1)條向有關人士(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第 305(5)條),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 305(2)條及按照證券及期貨法第 305 條及(如適用)2018 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類別)規例第 3 條列明的條件向任何人士;或
(III) 根據及按照證券及期貨法任何其他適用條文的條件以其他方式除外。除非向閣下另行發出書面通知,否則根據本基金章程向閣下作出的認可基金的任何受限制要約乃根據及依照證券及期貨法第304 條或第305 條作出。
倘以下有關人士根據期貨及證券法第 305 條認購或購買股份:
(A) 公司(並非認可投資者(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其唯一業務為持有投資,而其全部股本由一名或多名獨立人士(各自為認可投資者)擁有;或
(B) 信託(受託人並非認可投資者),其唯一目的為持有投資,而信託各受益人為屬認可投資者的獨立人士,
該公司的證券(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法第 2(1)條)或受益人於該信託的權利及權益(不論如何描述)不得於該公司或該信託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 305 條作出的要約收購股份後六個月內轉讓,惟以下情況除外:
(1) 向機構投資者或向有關人士或向來自證券及期貨法第 275(1A)條或第 305A(3)(I)(B)條所指要約的任何人士;
(2) 倘並無亦不會就轉讓獲給予代價;
(3) 轉讓依法執行;
(4) 如證券及期貨法第 305A(5)條所列明;或
(5) 如新加坡 2005 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要約)(集體投資計劃)條例第 36 A 條所列明。
股份為資本市場產品(指定資本市場產品(定義見 2018 年證券及期貨(資本市場產品)條例)及特定投資產品(定義見金管局通知 SFA 04-N12:有關銷售投資產品的通知及金管局通知 FAA-N16:有關投資產品建議的通知)除外)。
有關新加坡居民的重要資料
1. 受限制基金由愛爾蘭中央銀行根據 2011 年歐洲共同體(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經修訂)及愛爾蘭中央銀行根據該規例不時採納的任何其他規則監管。愛爾蘭中央銀行的聯絡詳情如下:
地址: CENTRAL BANK OF IRELAND, NEW WAPPING STREET, NORTH WALL QUAY, DUBLIN 1, IRELAND
電話號碼: x000 0 000 0000
傳真號碼: x000 0 000 0000
2. FRANKLIN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À R.L 於盧森堡註冊成立並受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監管。盧森堡金融業監管委員會的聯絡詳情如下︰
地址︰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283, ROUTE D’ARLON L- 1150 LUXEMBOURG
電話號碼︰ (+352) 26 25 1 – 1
傳真號碼︰ (+352) 26 25 1 - 2601
3.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SA/NV, DUBLIN BRANCH 為基金(包括受限制基金)的存管人,受歐洲央行、比利時國家銀行、比利時金融服務和市場管理局及愛爾蘭中央銀行監管。愛爾蘭中央銀行的聯絡詳情如上所述。歐洲央行、比利時國家銀行及比利時金融服務和市場管理局的聯絡詳情如下:
歐洲央行
地址:SONNEMANNSTRAßE 20, 60314 FRANKFURT AM MAIN, GERMANY
電話號碼:x00 00 0000 0 (總機)
比利時國家銀行
地址: BOULEVARD DE BERLAIMONT 14, 1000 BRUSSELS
電話號碼:x00 0 000 00 00
比利時金融服務和市場管理局
地址:RUE DU CONGRÈS/CONGRESSTRAAT 12-14, 1000 BRUSSELS
電話號碼:x00 0 000 00 00
傳真號碼︰x00 0 000 00 00
4. 有關受限制基金的過往表現及賬目的資料(如有)可xxx資產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索取。
務請注意﹐根據本基金章程﹐基金(受限制基金除外)並不提供予新加坡投資者,而對本基金章程有關基金的提述並非亦不應詮釋為根據本基金章程於新加坡提呈發售有關基金股份。
致南非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並非旨在亦不構成任何人士向公眾人士要約、邀請或招攬投資或收購基金股份。本基金章程就 2008 年公司法而
言並非要約。因此,本基金章程並非亦不旨在構成根據公司法編製及登記的基金章程。本公司為 2002 年集體投資計劃管制
法第 65 條下擬進行的外國集體投資計劃,而就該法案而言並未經批准。
致台灣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的內容未經任何台灣監管機關審閱。本基金章程所提及的基金中,僅有部分基金經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會」)批准根據另行編製的台灣發售文件向台灣零售投資者提呈發售或銷售。
除下列情況外,其他未於台灣登記的基金(「未登記基金」),均不得於台灣境內向任何人士出售、發行或提呈發售:
1) 於私募的基礎上,向特定「合資格機構」及其他於台灣境外基金管理規則下,符合私募條款所定的特定條件的實體或個人進行;或
2) 透過台灣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僅向「合資格境外投資者」進行
(獲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相關法規批准)。若干美盛實體獲授權以指定分銷商的身份分銷基金;該等美盛實體可能未於台灣取得牌照或直接於台灣登記。然而,美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已獲金管會批准,就 OBU/OSU 服務項目,擔任該等美盛實體的指定本地行政服務代理。
3) 透過美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根據金管會的批准),向「合資格專業機構」(根據台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符合資格)進行,惟有關未登記基金亦須符合台灣規則及法規不時頒佈的特定條件。
因此,本基金章程的對象僅限上述類別的人士,不應分發予台灣任何公眾人士,亦不構成對台灣公眾人士購買基金任何股份的推薦建議、要約或邀請。非經相關法規許可,不得轉售或轉讓未登記基金的股份。
致泰國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並未經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該委員會概不對其內容負責。不會於泰國向公眾人士作出購買權益的要約,且本基金章程僅擬供收受人閱讀而不得一般地向公眾人士移交、發出或展示。
致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包括杜拜國際金融中心)居民通知:
本基金章程的副本已提交阿聯酋證券及商品管理局(「管理局」)。管理局不對本基金章程中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對參與該投資基金的任何人未能履行其職責而承擔任何責任。本基金章程中已列出名稱的有關各方,應根據各自的角色和職責承擔此類責任。
本基金章程涉及不受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的任何形式的監管或批准的基金,該等基金並非銷售予 DFSA 定義的「零售客戶」(根據適用法律透過中介機構進行公開銷售除外))。 DFSA 不負責審閲或核證本基金章程或與此等基金有關其他文件。因此,DFSA 並未批准本基金章程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也沒有採取任何步驟來核證本基金章程中所載的資料,對此概不負責。本基金章程所涉及的股份可能缺乏流動性及/或受其轉售限制。準買方應自行對股份進行盡職調查。如閣下不理解本文件的內容,則應諮詢獲認可的財務顧問。
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股份不是任何銀行的存款或債務,也不是任何銀行的保證或認可,亦並非獲任何其他機構或監管機構保險或保證。 貨幣市場基金所持股份的價值可能會波動。
本基金章程所載內容概不擬構成投資、法律、稅務、會計或其他專業意見。本基金章程僅供閣下參考,所載內容概不擬認許或推介特定的行動方針。閣下應諮詢適當的專業人士,以獲取基於閣下狀況所提供的具體意見。
致烏拉圭居民通知:
基金股份的發售構成私募,因此股份將不會在烏拉圭中央銀行登記。所分派股份對應並非受日期為 1996 年 9 月 27 日的烏拉圭法律 16,674(經修訂)所監管的投資基金。
致委內瑞拉居民通知:
根據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的法律規定,本基金章程所述的證券在未經委內瑞拉國家證券委員會事先批准下不得進行公開發售。本基金章程不得在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境內公開分發。
市場推廣規則
股份必須按照現有基金章程、本公司最新的經審核年度賬目及本公司最近的半年度報告所載的資料而提呈發售。
任何交易商、銷售商或其他人士所提供或作出的任何其他資料或xx應不予理會,並因此不可予以依賴。本基金章程的派發或股份的發售、發行或出售在任何情況下並不構成本基金章程所載資料於本基金章程日期之後任何時間屬正確的xx。本基金章程內的xxxxx愛爾蘭目前生效的法律及慣例而作出,並且受有關法律及慣例各項更改所規限。
本基金章程可翻譯為其他語言,惟需為英文內容的直接翻譯。倘翻譯的任何文字或語句的涵義有任何歧義或疑義,概以英文內容為準,且其條款的所有爭議受愛爾蘭法律監管,並按其詮釋。國家補充文件,即特別用以於個別司法權區提呈發售一個或多個基金股份的文件或於基金提呈發售的若干司法權區提供。各有關國家補充文件應構成本基金章程一部分並應與其一併閱讀。
閣下在提出認購股份的申請前,應細閱整份本基金章程。
美盛環球基金系列
經理及發起人 | 總分銷商及總股東服務代理美盛投資者服務有限公司 100 International Drive Baltimore, Maryland 21202, USA 其他分銷商及股東服務代理 Franklin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À R.L. 8A, rue Albert Borschette, L-1246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美盛投資(歐洲)有限公司 201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3AB, United Kingdom 美盛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xxxxxxx 00 x xxxx 12 樓 1202-03 室 美盛資產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1 Xxxxxx Street, #23-02 Singapore 049145 美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台北市 110 信義路 5 段 7 號 xx 000 xx 00 x之一 | 核數師 |
Franklin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à r.l 8A, rue Albert Borschette, L-1246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特許會計師及註冊核數師 | |
One Spencer Dock | ||
經理董事會 Craig Blair | North Wall Quay Dublin 1, Ireland | |
Bérengère Blaszczyk Xxxx Xxxxx | x律顧問 | |
Xxxx Xxxxxxx Xxxxxxx Xxxxxxx Xxxn Xxxxxxxxxx | Xxxxxx Xxx XXX Ten Earlsfort Terrace Dublin 2, Ireland | |
本公司董事會 | ||
Xxxxxx Xxxxxxx | ||
Xxonxxxxx Xxxxx | ||
Xxxxxx Keane | ||
Xxxxxx LaRocque | ||
William Jackson | ||
Jaspal Sagger | ||
Xxxx Trust | ||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 ||
Riverside Two | ||
Sir Xxxx Xxxxxxxx’x Xxxy | ||
Grand Canal Dock | ||
Dublin 2, Ireland | ||
存管人 | ||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SA/NV, Dublin Branch | ||
Riverside Two | ||
Sir Xxxx Xxxxxxxx’x Xxxy | ||
Dublin 2, X00 XX00 | ||
Ireland | ||
行政管理人 | ||
BNY Mellon Fund Services (Ireland) Designated Activity Company One Dockland Central | ||
Guild Street | ||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entre | ||
Dublin 1, Ireland |
目錄 | ||
定義 | 13 | |
引言 | 25 | |
各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的其他資料 | 26 | |
受監管市場 | 31 | |
遵照投資目標及政策 | 31 | |
使用暫時性防禦措施 | 32 | |
派息 | 32 | |
投資限制 | 33 | |
投資技巧和工具及金融衍生工具 | 34 | |
風險因素 | 46 | |
費用及開支 | 62 | |
本公司的行政 | 64 | |
釐定資產淨值 | 64 | |
認購價 | 66 | |
最低認購金額及初步發售價 | 66 | |
認購程序 | 66 | |
交易單據及證明書 | 69 | |
贖回程序 | 69 | |
或有遞延銷售費 | 70 | |
強制贖回股份及沒收股息 | 73 | |
轉讓股份 | 73 | |
交換股份 | 73 | |
傘型現金賬戶 | 75 | |
公佈股份價格 | 75 | |
結算程序 | 75 | |
暫時終止股份估值、銷售及贖回 | 75 | |
管理及行政 | 76 | |
董事會 | 76 | |
經理 | 77 | |
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 | 78 | |
行政管理人 | 80 | |
存管人 | 80 | |
股東服務代理 | 81 | |
分銷商 | 81 | |
稅務 | 82 | |
愛爾蘭稅務考慮因素 | 82 | |
根據愛爾蘭跨政府協議應用 FATCA | 87 | |
自動交換資料 | 87 | |
美國聯邦稅務考慮因素 | 88 | |
中國稅務考慮因素 | 90 | |
其他稅務考慮因素 | 92 | |
一般情況 | 93 | |
利益衝突及最佳執行 | 93 |
股本 94
各基金及獨立負債 95
經理的薪酬政策 96
最低可行規模 96
終止 96
會議 97
報告 97
投訴 97
其他事項 97
重大合約 98
提供及查閱文件 98
附表一 – 付款代理及代表代理 99
附表二 – 投資限制 101
附表三 – 受監管市場 109
附表四 – 證券評級 113
附表五 – 所提供的股份類別 117
附表六 – 「美國人士」的定義 120
附表七 – 「美國可報告人士」及「美國納稅人」的定義 122
附表八 – 由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SA/NV 或紐約梅隆銀行委任的副受委人 123
附表九 – 最低認購金額 127
附表十 – 已進行瑞典公開發售登記的各基金之可持續性資料 137
隨附文件:申請表格及聲明表格
定義
在本基金章程內,下列詞語及語句應具有下文所示的涵義:
「1933 年法」指《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
「1940 年法」指《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經修訂);
「累積股份類別」指名稱中包含「累積」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行政管理人」指 BNY Mellon Fund Services (Ireland) Designated Activity Company;
「行政管理協議」指本公司、Legg Mason Investments (Ireland) Limited 與 BNY Mellon Fund Services (Ireland) Designated Activity Company 於 2019 年 3 月 22 日訂立而藉法律的施行(依據 Legg Mason Investments (Ireland) Limited 被併入經理)轉移予經理的協議,以及其任何後續修訂或更替;
「關聯基金」指由董事不時決定並由投資經理的關聯人士所管理的若干不屬本公司範圍之內的子基金;
「組織章程」指本公司的組織章程;
「澳元」指澳元,澳洲法定貨幣;
「澳洲發行人」指位於澳洲或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洲或在澳洲經營大部分業務的發行人;
「基礎貨幣」指有關補充文件內指明的基金基礎貨幣;
「基礎基金章程」指有關本公司的本基金章程(經不時修訂);
「基準法規」指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於 2016 年 6 月 8 日的法規(歐盟)2016/1011,內容有關用作金融工具和金融合約基準的指數,或用於量度投資基金表現的指數和修訂指令 2008/48/EC 和 2014/17/EU 以及法規(歐盟)第 596/2014 號;
「xxxx萊 60/40 主權信貸指數(在岸人民幣除外)」為xx巴克萊新興市場本地貨幣政府自訂指數(在岸人民幣除外)及xx巴克萊全球國債自訂指數(在岸人民幣除外)的無對沖定制混合指數。xx巴克萊新興市場本地貨幣政府自訂指數(在岸人民幣除外)與xx巴克萊全球國債自訂指數(在岸人民幣除外)的權重分別為 60%及 40%,而每個國家的最高權重為 10%。非投資級別國家被排除於指數以外;
「xx巴克萊新興市場本地貨幣政府自訂指數(在岸人民幣除外)」為計量本地貨幣新興市場債務表現的指數。本指數的資格基於規則,並使用世界銀行收入組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分類及如市場規模和可投資性等其他考慮因素每年進行檢討。每個國家的最高權重為 16.6667%。在岸人民幣投資不獲准許;
「xxxx萊全球高收益債券指數」為全球高收益債務市場的多貨幣旗艦計量標準。指數聯合美國高收益債券指數、泛歐高收益債券指數及新興市場硬貨幣高收益債券指數;
「xxxxxx球國債自訂指數」為追蹤固定利率、投資級別國家(包括發達及新興市場)本地貨幣政府債務的指數。指數代表xxxx萊全球綜合債券指數的國債部分,並排除任何新興市場國家。本指數的三大組成部分為美國國債指數、泛歐國債指數及亞太區國債指數。每個國家的最高權重為 25%;
「巴西雷亞爾」指巴西法定貨幣巴西雷亞爾;
「商業週期」指經濟體在長時間內所經歷的不斷重複及持續波動的經濟活動水平,包括擴張及收縮。商業週期及其各個階段可能並無規律,頻率、幅度及持續時間各不相同;
「營業日」指有關補充文件列載的任何營業日;
「BW LM 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BW LM」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BW 優先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BW 優先」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加元」指加元,加拿大法定貨幣;
「中央銀行」指愛爾蘭中央銀行或負責認可及監督本公司的任何繼任監管機關;
「中央銀行法」指不時可予修訂、補充或更替的《2013 年中央銀行(監督及執行)法》;
「中央銀行規例」指不時可予修訂的《2013 年中央銀行(監督及執行)法》(第 48(1)章)2019 年(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規例;
「中央銀行規則」指由中央銀行根據 UCITS 規例與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規定有關的中央銀行規例及/或中央銀行法而不時發出的 UCITS 規例、中央銀行規例及任何規定、指引及條件,可不時予以修訂、補充或更替;
「類別」或「股份類別」指供發售或在本基金章程說明的本公司任何股份類別。各股份類別以字母類型命名,並可通過特定特色如貨幣、對沖、派息、營銷目標、表現費或任何其他特定特色進行區分,如本基礎基金章程附表五中進一步說明;
「A (PF)類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A (PF)類」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A (PF)類股份」指任何 A (PF)類股份類別的股份;
「A 類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A 類」(而非「A (PF)類」)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A 類股份」指任何A 類股份類別的股份;
「B 類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B 類」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B 類股份」指任何 B 類股份類別的股份;
「C 類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C 類」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C 類股份」指任何 C 類股份類別的股份;
「T 類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T 類」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T 類股份」指任何 T 類股份類別的股份;
「瑞士法郎」指瑞士法定貨幣瑞士法郎;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離岸人民幣」指離岸人民幣;
「在岸人民幣」指在岸人民幣;
「國稅法」指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經修訂);
「抵押品管理人」指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SA/NV;
「公司法」指經修訂的 2014 年公司法,所有與 2014 年公司法及其當時生效的每一項法定修訂及重訂法則作為一份文件閱讀或一併解釋或閱讀的所有成文法則;
「本公司」指美盛環球基金系列,一間根據公司法及 UCITS 規例在愛爾蘭註冊成立的可變資本投資公司;
「章程」指本公司之章程,包含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信貸機構」指法規(歐盟)第 575/2013 號第 4(1)條第(1)點所界定的機構,其業務為接受公眾人士存款或其他可支付資金及為其本身授予信貸;
「貨幣管理人」指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捷克克朗」指捷克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捷克克朗;
「資料保護法例」指《1988–2018 年愛爾蘭資料保護法》、歐盟資料保護指令 95/46/EC 、歐盟電子私隱指令 2002/58/EC(經修訂),以及該等法律的任何相關轉移、後續或更替(包括其生效時的電子私隱指令的後續指令);
「交易商」指一個或多個基金的股份的認可交易商或副分銷商;
「交易日」指董事不時決定的該個營業日或多個營業日,惟除非另有決定及事先通知股東,否則各營業日應為一個交易日,並且進一步規定每月最少有兩個交易日;
「交易時限」就各基金而言,指於有關交易日在有關補充文件載列的時間;
「存管人」指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SA/NV, Dublin Branch;
「存管協議」指日期為 2019 年 3 月 22 日由本公司、經理及 BNY Mellon Trust Company (Ireland) Limited 訂立而藉法律的施行(依據 BNY Mellon Trust Company (Ireland) Limited 被併入存管人)轉移予存管人的協議,以及其任何後續修訂或更替,據此,存管人作為本公司的存管人;
「已發展國家」指並非新興市場國家的任何國家;
「指令」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日期為 2009 年 7 月 13 日第 2009/65/EC 號協調有關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UCITS)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定的指令;
「董事」指本公司不時的董事及由彼等正式組成的委員會;
「派息股份類別」指名稱中包含「派息」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分銷商」指 FT 盧森堡、 LMIS、美盛投資歐洲、LMAMHK、美盛資產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及美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分銷協議」指委任分銷商作為本公司或任何基金分銷商的協議;
「精選派息(e)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精選(e)」一詞的任何派息股份類別;
「精選派息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精選」(而非「精選(e)」或「精選(u)」)一詞的任何派息股份類別;
「精選派息(u)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精選(u)」一詞的任何派息股份類別;
「丹麥克朗」指丹麥法定貨幣丹麥克朗;
「歐洲經濟區」指歐洲經濟區;
「新興亞太國家」指任何位於亞太區的非經合組織成員國國家,於本基金章程日期包括的國家或地區有孟加拉、中國、香港、印度、印尼、哈薩克xx、寮國、澳門、馬來西亞、巴基斯坦、菲律賓、新加坡、斯里蘭卡、泰國及越南;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其發行人於新興市場國家註冊或在新興市場國家經營大部分業務的企業債務證券;
「新興歐洲國家」指任何位於歐洲的非經合組織成員國,於本基金章程日期包括的國家有保加利亞、克羅地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俄羅斯及烏克蘭;
「新興市場國家」指︰
就任何名稱包含「西方資產」一詞的基金而言:
(i) J.P.xx新興市場債券指數(環球)(J.P. Morgan Emerging Market Bond Index Global)(「EMBI 環球指數」)、J.P.xx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廣泛)(J.P. Morgan Corporate Emerging Market Bond Index Broad)(「CEMBI 廣泛指數」)所包含的任何國家或地區;或
(ii) 世界銀行在其國家收入年度分類中分類為中收入或低收入的任何國家或地區;
就 ClearBridge RARE Infrastructure International Pty Limited 擔任投資經理的基金而言:任何歐洲聯盟以外及並非經合組織成員國的國家。如歐洲聯盟內的國家及經合組織成員國並不包括在MSCI 新興市場指數內,該等國家亦可被視為新興市場國家。
就任何其他基金而言:在購買證券時,世界銀行認為人均收入介乎於低至中上級別範圍的任何國家;
「股票基金」指任何於有關補充文件定義為「股票基金」的基金;
「股票收益基金」指任何於有關補充文件定義為「股票收益基金」的基金;
「ESMA」指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或可不時委任的替代或繼任機構;
「ESMA 基準登記冊」指 ESMA 基準管理人登記冊及第三國家基準登記冊;
「歐盟」指歐洲聯盟;
「歐元」或「€」指貨幣歐元;
「FATCA」或「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指國稅法的第 1471 至 1474 條,任何現有或未來法規或其正式註譯,及按國稅法第 1471(b)條訂定的任何協議,或根據任何就實施國稅法的該等條文訂立的跨政府協議所採用的任何財政或規管法例、規則或慣例;
「FHLMC」指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財務賬戶」指愛爾蘭跨政府協議提述的「財務賬戶」;
「固定收益基金」指任何於有關補充文件定義為「固定收益基金」的基金;
「FNMA」指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指 Franklin Resources, Inc.及其環球附屬公司和聯屬公司;
「FT 盧森堡」 指 Franklin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À R.L.;
「基金」指本公司在獲中央銀行事先批准的情況下不時設立的任何基金,包括各基金(如適當);
「各基金」指有補充文件及列載於補充基金章程的各基金,及「基金」指上述任何一項基金;
「GBP」或「英鎊」指英鎊,英國法定貨幣;
「GNMA」指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原狀股份類別」指 A (G)類美元派息(D)、A (G)類美元派息(A)、A (G)類美元累積、B (G)類美元派息(D)、B (G)類美元派息(A)、B (G)類美元累積、L (G)類美元派息(D)、L (G)類美元派息(A)、L (G)類美元累積、GA 類美元累積、GA 類歐元累積、GA 類歐元派息(A)、GE 類美元累積、GE 類美元派息(A)、GE 類歐元累積、GF 類美元累積、GF 類歐元累積及 GP 類美元累積;
「已對沖股份類別」指名稱中包含「(已對沖)」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包括指數對沖股份類別及投資組合對沖股份類別;
「港元」指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匈牙利福林」指匈牙利法定貨幣匈牙利福林﹔
「指數對沖股份類別」指名稱中包含「(指數對沖)」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首次發售期」指由董事決定基金股份或基金某特定股份類別首次提呈認購的期間(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或董事可能決定的其他一個或多個日期(已通知中央銀行);
「投資級別」就作為抵押品的參考而言,指該抵押品具有標準普爾 BBB-評級或較高評級,或穆迪 Baa3 評級或較高評級,或另一家 NRSRO 的相等或較高評級︰
「投資經理」指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不時獲委任為投資經理並載於有關補充文件的有關方,惟各投資經理可根據中央銀行規則的規定委任副投資經理及/或副投資顧問,以管理任何基金資產的任何部分;
「投資管理協議」指據此委任投資經理為本公司或任何基金的投資經理的協議;
「投資者款項規例」指適用於基金服務供應商的《2013 年中央銀行(監督及執行)法》(第 48(1)章)2015 年投資者款項規例;
「投資者款項」指自本基金投資者收受之認購款項、應付予本基金投資者的贖回款項,以及應付予股東的股息款項;
「愛爾蘭跨政府協議」指愛爾蘭與美國於 2012 年 12 月簽訂的跨政府協議,以促進 FATCA 的實施;
「愛爾蘭居民」除非董事另行確定,否則指通常居於愛爾蘭或居於愛爾蘭的任何人士(定義見基金章程「稅務」一節);
「美國國家稅務局」指美國國家稅務局;
「摩根新興市場債券環球指數」為追蹤新興市場外部貨幣債務(貸款、歐洲債券及美元本地市場工具)總回報的基礎廣泛非管理指數;
「日圓」指日圓,日本的法定貨幣;
「xx」指南韓法定貨幣xx;
「美盛」指 Legg Mason, Inc.及其聯屬公司。Legg Mason, Inc.於 2020 年 7 月 31 日為 Franklin Resources, Inc.(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旗下的公司)所收購;
「美盛愛爾蘭註冊地基金」指本公司、Legg Mason Global Solutions PLC、Legg Mason Qualified Investor Funds (II) PLC、 Western Asset Liquidity Funds PLC 及 WA Fixed Income Funds PLC;
「LM 股份類別」指名稱中包含「LM」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LMAMHK」指美盛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美盛投資歐洲」指美盛投資(歐洲)有限公司;
「美盛投資台灣」指美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LMIS」指美盛投資者服務有限公司;
「經理」指 Franklin Templeton International Services S.à r.l.;
「管理協議」指本公司與 Legg Mason Investments (Ireland) Limited 訂立而藉法律的施行(依據 Legg Mason Investments (Ireland) Limited 被併入經理)轉移予經理的協議,以及其任何後續修訂或更替;
「總分銷協議」指 Legg Mason Investments (Ireland) Limited、本公司與 LMIS 於 2019 年 3 月 22 日訂立而藉法律的施行(依據 Legg Mason Investments (Ireland) Limited 被併入經理)轉移予經理的協議,以及其任何後續修訂或更替;
「總分銷商」指 LMIS;
「總股東服務代理」指 LMIS;
「總股東服務協議」指 Legg Mason Investments (Ireland) Limited、本公司與 LMIS 於 2019 年 3 月 22 日訂立而藉法律的施行
(依據 Legg Mason Investments (Ireland) Limited 被併入經理)轉移予經理的協議,以及其任何後續修訂或更替;
「MIFID II」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 2014 年 5 月 15 日關於金融工具市場之指令 2014/65/EU(經不時修訂);
「業主有限合夥企業」指業主有限合夥企業;
「貨幣市場基金法規」指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於 2017 年 6 月 14 日的法規(歐盟)2017/1131(經修訂),內容有關貨幣市場基金;
「貨幣市場基金」指於有關補充文件指定為「貨幣市場基金」及根據貨幣市場基金法規獲認可為貨幣市場基金的任何基金;
「貨幣市場工具」指屬於基礎基金章程附表二第 A.1 條所列類別之一的貨幣市場工具;
「穆迪」指評級機構穆迪投資服務公司;
「MSCI AC 所有國家亞太區(日本除外)指數」為旨在計量亞洲(日本除外)股票市場表現的自由浮動經調整市值加權指數。該指數每季檢討及每半年重新xx;
「MSCI 新興市場指數」為旨在計量新興市場股票市場表現的自由浮動經調整市值指數。該指數每季檢討及每半年重新xx;
「MSCI 金龍指數」捕捉大型及中型中國證券及於香港和台灣上市的非境內中國證券的股票市場表現;
「多元資產基金」指於有關補充文件中界定為「多元資產基金」的任何基金;
「墨西哥披索」指墨西哥法定貨幣墨西哥披索;
「NASDAQ」指由美國的全國證券業協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監管的市場(納斯達克市場);
「資產淨值」指按本文件所載計算的本公司或基金(如適當)的資產淨值;
「每股資產淨值」指就任何股份而言,就某基金或股份類別所發行股份應佔資產淨值除以就該基金或股份類別已發行的股份數目所得之價值;
「挪威克朗」指挪威法定貨幣挪威克朗;
「非美國人士」指下列任何人士:(a)並非美國居民的自然人;(b)根據非美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組成且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非美國司法管轄區的合夥、公司或其他實體(不包括主要為被動式投資而組成的實體);(c)無論其收益來源為何地均毋須繳納美國所得稅的產業或信託;(d)主要為被動式投資而組成的實體(如匯集投資、投資公司或其他類似實體),惟持有該實體參與單位的人士不符合非美國人士資格,或在其他方面作為合資格人士合共佔該實體實益權益少於 10%,且該實體成立的主要目的並非為促進不符合非美國人士資格者投資於匯集投資進行(就該匯集投資而言,其經營者因其參與人士身份為非美國人士而獲豁免遵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法規的若干規定);及(e)於美國境外成立且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美國境外的實體為其僱員、高級職員或主事人設立的退休金計劃;
「NRSRO」指全國認可統計評級組織 (Nationally Recognis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sation);
「新西蘭元」指新西蘭法定貨幣新西蘭元;
「原貸款人」指本身或透過有關實體直接或間接簽署建立債務人或潛在債務人的責任或潛在責任,並把風險證券化的原始協議的實體;
「發起人」指(a)本身或透過有關實體直接或間接參與建立債務人或潛在債務人的責任或潛在責任,並把風險證券化的原始協議;或(b)由其本身購買第三方風險,並其後將其證券化的實體;
「經合組織」指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
「PF 類股份」指任何 PF 股份類別的股份;
「PF 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PF)」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有關股份類別需向投資經理繳付表現費;
「波蘭茲羅提」指波蘭法定貨幣波蘭茲羅提;
「投資組合對沖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投資組合對沖)」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優先類股份」指任何優先股份類別的股份;
「優先(PF)類股份」指任何優先(PF)股份類別的股份;
「優先(PF)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優先(PF)」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優先股份類別」指名稱包含「優先」(而非「優先(PF)」)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專業投資者」指擁有經驗、知識和專業知識能夠自行作出投資決定並適當評估其遭受的風險的投資者。專業投資者包括(其中包括)需要獲得授權或監管以於金融市場營運的實體、大型企業和其他主要活動為投資金融工具的機構投資者;
「基金章程」指基礎基金章程、補充文件及任何補充基金章程(經不時修訂);
「受監管市場」指載於附表三的證券交易所或受監管市場;
「REIT」指房地產投資信託;
「購回協議」指任何協議,據此基金轉讓證券或任何有關所有權或證券的權利予交易對手,惟受在指定或將予指定的未來日期按指定價格回購的承諾所規限;
「稅務局局長」指愛爾蘭稅務局局長辦事處(Office of the Revenue Commissioners of Ireland);
「反向購回協議」指任何協議,據此基金從交易對手收到證券或任何有關所有權或證券的權利,惟受在指定或將予指定的未來日期按指定價格售回的承諾所規限;
「俄羅斯發行人」指位於俄羅斯或其註冊辦事處位於俄羅斯或在俄羅斯經營大部分業務的發行人;
「美國證交會」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證券融資交易法規」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關於證券融資交易透明度的法規(歐盟)2015/2365 以及重新使用和修改法規(歐盟)第 648/2012 號;
「證券融資交易」或「SFT」指任何下列交易:購回交易、證券借出和證券貸入、買後售回交易或售後買回交易;
「證券化」指交易或計劃,據此與風險或一組風險有關的信貸風險分為不同層級,且全部擁有以下特徵:(a)於交易或計劃中的付款取決於風險或一組風險的表現而定;(b)層級的從屬關係確定於交易或計劃持續期間的虧損分配;(c)交易或計劃並不建立擁有法規(歐盟)第 575/2013 號第 147(8)條所有特徵的風險;
「證券化倉盤」指證券化的風險;
「證券化法規」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於 2017 年 12 月 12 日的法規(歐盟)2017/2402,該法規制定證券化的總體框架及為簡單、透明及標準化證券化建立具體框架,並修訂指令 2009/65/EC、2009/138/EC 及 2011/61/EU 及法規(歐盟)第 1060/2009 號及(歐盟)第 648/2012 號(可不時修訂、補充或取替);
「瑞典克朗」指瑞典法定貨幣瑞典克朗;
「新加坡元」指新加坡共和國法定貨幣新加坡元;
「股份」指本公司任何股份;
「股東」指股份持有人;
「股東服務代理」指美盛投資歐洲;LMIS;LMAMHK;美盛資產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及美盛投資台灣;
「股東服務協議」指委任股東服務代理作為本公司或任何基金的股東服務代理的協議;
「標準普爾」指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公司;
「保薦人」指信貸機構,不論位於歐盟與否(定義見法規(歐盟)第 575/2013 號第 4(1)條第(1)點),或除發起人外的投資公司(定義見指令 2014/65/EU 第 4(1)條第(1)點),而其:(a)建立及管理資產抵押商業票據計劃或其他從第三方實體購入風險的證券化活動,或(b)建立資產抵押商業票據計劃或其他從第三方實體購入風險的證券化活動,並根據指令 2009/65/EC、指令 2011/61/EU 或指令 2014/65/EU 把有關證券化活動涉及的日常主動投資組合管理指派予獲授權的實體,負責進行有關活動;
「本息分割證券」指分開交易的經註冊本息證券,更多詳情載於「各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的其他資料」一節中的「本息分割證券」分節;
「副投資經理」就各基金而言,指有關補充文件所示的任何一名或多名副投資經理,以及有關的投資經理於未來就前述各基金可能委任管理基金的任何副投資經理,惟須在股東要求下向股東提供有關投資經理委任的任何副投資經理的披露資料,以及將有關詳情載於定期向股東發佈的報告內;並進一步規定,各副投資經理可委任副投資經理/顧問,管理其根據中央銀行規則的要求獲委任為副投資經理的任何基金資產的任何部分,或就此提供意見;
「副投資管理協議」指副投資管理協議,據此副投資經理獲委任為基金的副投資經理;
「認購人股份」指以無面值認購的本公司最初股本;
「補充基金章程」指本公司就基金不時刊發的任何補充基金章程;
「補充文件」指本基礎基金章程的補充基金章程,當中載有中央銀行不時批准的有關各個別基金的具體資料;
「資產總值」指某基金的資產淨值加該基金的負債;
「UCITS」指根據 UCITS 規例成立的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UCITS 規例」指《歐洲共同體 2011 年(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規例》(經修訂)及中央銀行據此不時採納的任何規則(該等規則稱為「中央銀行規則」);
「傘型現金賬戶」指本公司名下的任何單一傘型現金賬戶;
「未對沖股份類別」指名稱中不帶有「(已對沖)」一詞的任何股份類別;
「英國」指英格蘭、北愛爾蘭、蘇格蘭及威爾斯;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其領土、屬地及在其司法管轄權下的所有其他地方;
「美國公司」指位於或其註冊辦事處位於美國或大部分業務在美國經營的公司;
「美國發行人」指位於或其註冊辦事處位於美國或大部分業務在美國經營的發行人;
「美元」指美國法定貨幣美元;
「美國人士」具本文附表六所載的涵義;
「美國可報告賬戶」指美國可報告人士所持有的財務賬戶;
「美國可報告人士」具本文附表七所載的涵義;
「美國納稅人」具本文附表七所載的涵義;
「估值時間」就各基金而言,指在有關補充基金文件載列的時間。
「加權平均年期」指貨幣市場基金全部相關資產的平均法定到期時間,以反映各資產的相對持有量。加權平均年期用以量度信貸風險,因為延遲償還本金的時間越長,信貸風險越高。這亦會用於限制相關貨幣市場基金的流動性風險;
「加權平均到期期限」指貨幣市場基金全部相關資產的平均法定到期時間,或(如較短)利率下次重設至貨幣市場利率,從而反映各資產的相對持有量前的平均時間。加權平均到期期限乃用以量度貨幣市場基金對貨幣市場利率變動的敏感度;
「世界銀行」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南非蘭特」指南非法定貨幣南非蘭特。
引言
x公司乃根據愛爾蘭法律組成的開放式可變資本投資公司,並於 1998 年 1 月 13 日根據公司法及 UCITS 規例註冊成立為公
眾有限公司,註冊編號為:278601。其目標(載於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條款第 2 條)為投資於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及向公眾籌資的其他流動性金融資產,並按風險分散原則營運。
本公司以傘子型基金形式組成,基金之間獨立負債。組織章程規定各獨立基金代表既定資產及負債組合之權益,並可不時在獲得中央銀行事先批准的情況下成立。在獲得中央銀行事先批准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不時額外設立基金,有關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會載於補充基金章程或獨立基金章程,連同有關首次發售期及董事可能視為適當或中央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每份補充基金章程均構成本基金章程的一部分,且應與本基金章程一併閱讀。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本公司已獲得中央銀行批准本公司其他五個基金,分別為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 US High Yield Fund、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 EM Macro Bond Fund、Legg Mason Xxxxxx Xxxxxx Xuropean Unconstrained Fund、Legg Mason Multi-Asset Infrastructure Income Fund及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US Dollar Liquidity Fund,該等基金根據個別的基金章程發售。
正如本基金章程或相關補充基金章程所詳述,各個基金可能會發行個別股份類別。獨立資產組合不應就某股份類別而維持。在設立任何額外股份類別之前必須預先向中央銀行作出明確通知。有關各基金所提供股份類別的更多資料,請參閱附表五,而有關各股份類別派息政策的更多資料,請參閱「派息」一節。每個基金可發行以基金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指定的股份類別(詳情請參閱「貨幣交易」一節)。附表九載列有關不同股份類別的最低首次投資額的資料。
準投資者應就何種股份類別會最為適合彼等的投資需要,諮詢彼等的法律、稅務及財務顧問的意見。
有關本公司結構、詳盡的投資目標、費用及開支、投資者限制、投資風險及稅務的其他資料載於本基金章程其他部分。請參閱目錄各頁了解有關更多資料。
各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的其他資料
就各基金而言,以下資料載述本基金可投資的證券,須受本基金在有關補充文件列載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說明所載的限制所規限。
資產抵押證券
若干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抵押證券,即以諸如汽車分期貸款合約、房屋資產淨值信用貸款、學生貸款、小型企業貸款、無擔保個人貸款、多種不同類型房地產及私人財產租約、循環信貸應收賬款(信用卡)協議及與消費者及企業有關的其他貸款、租賃或應收款項等資產作出直接或間接參與或予以抵押及應付款項的證券。該等資產透過使用信託或特別用途公司而被證券化。一組通常由若干不同各方債務產品所代表的資產使資產抵押證券成為有抵押。若干資產抵押證券可能內含衍生工具,例如期權等。
澳洲信託
澳洲信託於澳洲註冊及/或根據澳洲法律組成。澳洲信託包括物業信託、基建信託及公用事業信託。物業信託持有房地產資產組合。物業信託的投資者承受該信託持有的房地產價值變動之風險,而信託透過分派向投資者轉移其收取的租金收入。基建信託為各種基建項目籌資,並建設、擁有、營運及維持各種基建項目,例如公路、橋樑及鐵路。基建信託定期向投資者支付分派。公用事業信託為各種公用事業項目籌資,並興建、擁有、營運及維持各種公用事業項目,例如,供水系統及電訊項目。公用事業信託可向經營業務的經營實體收取利息、專利費或租金,以及股息和資本回報。澳洲信託可構成合訂證券的組成部分。
事業發展公司
事業發展公司(「事業發展公司」)指受 1940 年法規管並在美國證券交易所公開買賣的一種美國註冊封閉式投資公司。事業發展公司通常投資於及貸款予可能無法在公開股權市場籌集資金且一般在保健、化工及製造、科技及服務行業經營業務的中小型私人公司。事業發展公司必須將其資產總值至少 70%投資於若干類型的資產,通常為美國私營企業的證券,且必須在管理方面大力協助該等證券的發行人。事業發展公司往往提供高於其他類型證券的收益優勢,在某種程度上,這可能是透過借貸或發行優先股運用槓桿的結果。與對其他投資公司的投資類似,基金投資於事業發展公司將間接承擔其所投資的事業發展公司按其所佔比例收取的任何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可換股證券
可換股證券為可於某特定時間內按特定價格或公式轉換或交換由同一發行人或不同發行人一定金額的普通股之債券、債權證、票據、優先股或其他證券。可換股證券持有人有權收取就債務所付或累積的利息或就優先股所付的股息,直至可換股證券到期或被被贖回、轉換或交換為止。在轉換前,可換股證券通常可提供一連串收益,帶來較由同一發行人或類似發行人的普通股為高的收益率,惟較不可換股債務的收益率低。可換股證券一般次於不可換股證券,但在公司資本架構中則排行先於普通股或股份。可換股證券的價值為下兩項的函數:(1) 其收益率,與具類似到期期限及質素而並無轉換特權的其他證券之收益率比較及 (2) 如轉換為相關普通股,則其按市值計算的價值。可換股證券通常由較小市值公司發行,其股價會較為波動。可換股證券價格一般反映出相關普通股價格的變動,而不可換股債務則不會如此反映。可換股證券可被發行人選擇按在可換股證券的監管文據內所設定的價格贖回。若干可換股證券(亦稱或有可換股證券)只會於發生特定事件(例如某期間公司股價超出指定水平)後方會轉換為股票。
公司債務證券
公司債務證券為由企業及其他商業組織(包括商業信託)發行的債券、票據或債權證,以就彼等的信貸需要提供資金。公司債務證券包括商業票據,計有由企業發行的可自由轉讓、短期(通常為 1 至 270 日)無抵押承兌票據,以就彼等的現行運作提供資金。
公司債務證券可支付固定或可變利率或諸如若干商品價格的其他因素而定的利率之利息。此等證券可轉換為優先股或普通股,或當為含有普通股的單位之部分而購買。在為基金挑選公司債務證券時,各副投資經理會審查及監控各發行人及各項發行的信用可靠性。副投資經理亦會分析利率走勢及彼等相信會影響個別發行人的特定發展。有關多種NRSRO 評級的更多資料,請參閱本基金章程附表四。
債務證券
債務證券包括但不限於由企業或政府或政府代理機關或其機構、中央銀行或商業銀行發行或擔保的定息或浮息債務證券、債券、票據(包括結構性票據及可自由轉讓承兌票據)、債權證、商業票據、歐洲債券及可換股證券。定息債務證券乃附帶不會因一般市況而波動的固定息率之證券。浮息債務證券乃附帶最初連繫於外在指數的可變息率,例如美國國庫券息率之證券。
預託證券
預託證券包括現有或將有的有保薦及無保薦預託證券,計有美國預託證券(「ADR」)、環球預託證券(「GDR」)、國際預託證券(「IDR」)及其他預託證券。預託證券通常由財務機構(「存管機構」)發行,並為已存管於存管機構的某一證券或一組證券(「相關證券」)證明擁有權權益。ADR 的存管機構通常為美國財務機構,而相關證券由非美國發行人發行。ADR 在美國的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公開買賣,並透過「有保薦」或「無保薦」安排發行。在有保薦ADR 安排中,非美國發行人承擔支付若干或所有存管機構交易費用的責任,而在無保薦安排中,非美國發行人毋須承擔支付存管機構交易費用的責任,有關費用由 ADR 持有人支付。此外,可在美國取得有關無保薦 ADR 的資料較有關有保薦 ADR 的少,而無保薦ADR 有關某公司的財務資料未必如有保薦ADR 的有關資料可信。就GDR 及IDR 而言,存管機構可以是非美國或美國財務機構,而相關證券由非美國發行人發行。GDR 及 IDR 容許歐洲、亞洲、美國及拉丁美洲的公司在世界各地多個市場發售股份,遂容許該等公司在此等市場,而非只在彼等所屬國家市場籌集資金。GDR 及 IDR 的好處是股份毋須透過發行公司所屬的交易所購入,而以此方式購入股份可能較為困難和昂貴,反之,GDR 及 IDR 可在所有主要股票交易所購買。此外,股價及所有股息會兌換為股東所屬國家的貨幣。至於其他預託證券,存管機構可以是非美國或美國實體,而相關證券可由非美國或美國發行人發行。就本基金的投資政策而言,投資於預託證券會被視為投資於相關證券。因此,代表擁有普通股的預託證券將被當為普通股。本基金所購買的預託證券未必以相關證券所兌換的相同貨幣計值,就此情況而言,本基金可能會承受相關貨幣波動風險。
存續期
存續期已發展為「到期期限」的另一個更明確概念。傳統上而言,債務產品的到期期限已用作為證券價格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之代表(即證券的「利率風險」或「價格波動」)。然而,到期期限只量度直至債務產品作出其最後付款為止的時間,並無考慮證券在到期期限前的付款模式。相反,存續期將債券的收益率、息票付款、最後到期期限、贖回及售回特徵及預付風險計入為一種量度方法。存續期為債券價格隨市場利率某特定變動而升跌的幅度。存續期管理為某些副投資經理所用的其中一項基礎工具。
存續期為按照現有價值基準計算債務產品預期年期的基準。存續期為現有時間與預定支付利息及本金時間之間相隔的時間長短,或如屬可贖回債券,則指預期將收到本金付款的時間,並以在各個未來時間將收到的現金之現有價值加權計算。如債務產品在支付本金之前已支付利息,存續期通常會較到期期限為短。一般而言,若其他所有原則均相同,固定收益證券的既定息率或息票率越低,證券的存續期越長;反之,固定收益證券的既定息率或息票率越高,證券的存續期越短。
持有期貨長倉或認購期權將加長本基金組合的存續期。持有期貨短倉或認沽期權將縮短本基金組合的存續期。
某資產或某類資產的掉期協議可影響組合的存續期,視乎掉期的特性而定。例如,如掉期協議規定本基金以浮動回報率交換固定回報率,本基金的存續期便將修改,以反映基金獲准購買的類似證券的存續期特性。
在若干情況下,即使是標準的存續期計算方法,亦不會恰當地反映出證券的利率風險。例如,浮息及可變息率證券很多時候的最後到期期限有十年或以上,然而,其利率風險乃與息票重設的次數相關。另外一個有關到期期限未能恰當地反映出利率風險的例子是按揭轉手證券。該等證券的既定最後到期期限一般為 30 年,但現行預付率對釐定證券的利率風險更為關鍵。最後,債務產品的存續期可因應利率變動及其他市場因素而隨時間改變。
新興市場債務證券
若干基金可投資於由位於新興市場國家的發行人發行的債務證券,包括承兌票據、債券、匯票、債權證、可換股證券、認股權證、銀行債務產品、短期票據、貸款及承兌票據,惟該等證券均為在本基金章程附表三所界定的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可轉讓證券。上述各基金可投資的其他債券可分為三大類型:
• 因債務重組計劃而發行的債券:此等美元計值債券一般有超過 10 年的原有到期期限,當中包括有巴西新貨幣債券及墨西哥 Aztec 債券。債券發行人均為公眾實體。
• 歐洲債券:此等債券一般有少於 10 年的原有到期期限,並可由公眾及私人實體發行。
• 根據新興市場國家法律發行的本地及國際債券:儘管此等工具以美元計值,惟均受所屬發行國家的法律規管。股本證券
股本證券包括普通股及優先股。
股本相關證券
股本相關證券可包括:可購買同一發行人或不同發行人的股票之認股權證、未繳股款或已繳部分股款的股份、附有容許持有人在某特定時間內按指定價格將證券轉換或交換為某特定數量普通股的權利的公司固定收益證券、其價值與參與發行人以外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股本證券的表現掛鈎的票據或憑證、依據發行人的收益、銷售額或溢利的參與證(即固定收益證券,其利息會因發生若干事件如油價上漲而上升),以及連同公司固定收益證券以一單位提呈發售的普通股。
歐洲債券
歐洲債券是在歐元市場出售的企業及主權實體所發行的固定收益證券。歐洲美元債券及美國本土美元工具
歐洲美元債券是以美元計值的歐洲債券,其為由非美國企業或其他實體在美國以外地方發行的美元計值債務產品。美國本土美元工具為由非美國企業或其他實體在美國發行的美元計值債務產品。
高收益證券
高收益證券為中度或較低評級證券及類似質素的未獲評級證券,有時稱為「垃圾債券」。一般而言,中度或較低評級證券及類似質素的未獲評級證券所提供的流動收益較獲較高評級的證券所提供者為高,但亦 (i) 很可能會有若干質素及保護的特徵,而在評級機構作出判斷時,大量不明朗因素或對不利狀況的重大風險承擔會蓋過該等特徵及 (ii) 就發行人根據債務產品的條款支付利息及償付本金的能力而言,主要屬於投機性。若干此等證券的市值對個別公司發展及經濟狀況的改變的敏感度亦偏向高於較高質素的債券。此外,中度或較低評級證券及類似質素的未獲評級證券之信貸風險水平一般較高。因此等發行人違約而導致損失的風險顯著地較大,原因為中度或較低評級證券及類似質素的未獲評級證券一般均無抵押,而且通常會繼優先債務獲償付之後方獲償付。鑑於此等風險,副投資經理在評估每項不論已獲評級或未獲評級的證券之信用可靠性時,會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如適用)發行人的財政資源、其對經濟狀況及趨勢的敏感度、該項證券所融資的借貸的經營往績及公眾的支持、發行人的管理能力及規管事宜等。此外,較低評級類別證券的市值比較高質素證券的市值波動,而買賣中度或較低評級證券及未獲評級證券的市場之限制較買賣獲較高評級證券的市場為多。被限制市場的出現,會對基金為了對其組合進行估值及計算其資產淨值而要取得準確的市場報價造成困難。另外,買賣市場缺乏流動性會限制基金可購買的證券,亦會對基金能否按公平價值出售證券以達成贖回要求或對經濟或金融市場轉變作出反應,帶來限制影響。
較低評級債務產品亦存在基於預期付款的風險。如發行人要求贖回債務產品,基金可能需以收益率較低的證券代替該證券,導致投資者的回報減少。此外,由於債券本金價值的升跌與利率的變動相反,如利率上升,基金所持有證券價值的跌幅會按比例較包含較高評級債券的組合之跌幅大。如基金發生未能預期的淨贖回,其會被強制出售其較高評級的債券,導致基金所持有證券的整體信用質素下降,並增加基金面對較低評級證券所承受的風險。
指數證券、信貸掛鈎票據及結構性票據
指數證券、信貸掛鈎票據及結構性票據是參照證券價格、利率、指數、貨幣或其他金融數據而釐定價格的證券。該等證券通常為於到期時價值及/或票面息率參考特定工具或數據而釐定的債務證券或存款。該等證券的表現隨著指數、證券或貨幣的表現而波動(視乎工具而直接或反向波動)。有時候,兩者成反向關係(即指數上升,票面息率則下跌)。反向浮息證為反向關係的例子。基金所購買的反向浮息證必須為可轉讓證券及在購買時獲給予投資級別。信貸掛鈎票據及結構性票據為場外債務工具。各基金只會投資屬於在受監管市場買賣的可轉讓證券的信貸掛鈎票據或結構性票據。
通脹掛鈎證券
通脹掛鈎證券是就對通脹作出保障而設的可轉讓證券。通脹掛鈎證券的本金或利息成分會根據發行國家通脹的一般變動而定期調整。美國國庫通脹掛鈎證券(「美國 TIPS」)乃由美國財政部就對通脹作出保障而發行的可自由轉讓通脹指數化債務證券。美國財政部目前採用並非按季調整的城市消費者消費物價指數衡量其通脹。由非美國政府發行的通脹指數化債券一般予以調整以反映由該政府計算的類似通脹指數。「真實回報」相等於總回報減去估計通脹成本,通常以官方通脹率的變動衡量。
貸款參與權
若干基金可投資於由某企業或其他類型實體與一間或多間財務機構(「貸款人」)通過私人協商而安排的定息及浮息貸款。預期該等投資為參與貸款或轉讓貸款(可能有證券化或沒有證券化)形式(「參與證」)。參與證須為流動性,如非證券化,則須至少每 397 日進行利息調整。該等參與證附帶相關借款人的拖欠風險,且在若干情況下,若參與證只規定基金與貸款人而非借款人有合約關係,則帶來貸款人的信用風險。就購買參與證而言,各基金無權強制借款人遵從有關貸款的貸款協議條款,亦無對借款人進行撇銷的權利。因此,各基金未必可從已購買的參與證涉及的貸款之任何抵押品中直接獲益。各基金將只會透過認可受監管的交易商購買該等參與證。
業主有限合夥企業
業主有限合夥企業指通常從任何礦產或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存儲、採集、開採、生產、加工、提煉、運輸(包括天然氣、石油或其產品的管道輸送)或營銷中獲得收入及收益的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業主有限合夥企業一般有兩種類型的業主,即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通常透過業主有限合夥企業最多 2%的股權控制業主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及管理,且在不少情況下,控制普通及次級單位的所有權。有限合夥人透過普通單位的所有權擁有合夥企業的餘下股權,且在合夥企業的經營及管理中承擔有限責任。與公司普通股的擁有人不同,普通單位的擁有人擁有有限投票權,無法每年選舉董事。各基金將透過購買向業主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發行的在受監管市場公開買賣的單位投資於業主有限合夥企業。向業主有限合夥企業收取的任何分派將反映在相關基金的資產淨值中。
貨幣市場工具
各基金可持有貨幣市場工具作為附屬流動資產。按揭抵押證券
若干基金可購買按揭抵押證券。按揭抵押證券為住宅業主的按揭貸款提供資本,其包括在多項由諸如儲蓄及貸款機構、按揭銀行、商業銀行及其他機構提供的按揭貸款中擁有權益的證券。多個政府、政府有關及私人組織,例如交易商,將多項按揭貸款組成起來向投資者(例如各基金)銷售。按揭抵押證券的市值會因為利率及按揭貸款的變更而波動。
多項按揭貸款的利息一般按月支付,當中包括利息和本金的付款。事實上,此等付款乃個別借款人就彼等的住宅按揭貸款,減去支付予該等證券發行人或擔保人的任何費用後之每月「轉手」付款。因為出售相關住宅物業、轉按或止贖而償付本金,在扣除所招致的費用或支出後需額外付款。若干按揭證券(例如由 GNMA 發行的證券)稱為「經修改轉手」,原因為彼等的持有人有權收取在扣除若干費用後就該項按揭欠負的一切利息及本金付款,不論按揭人是否已實際作出付款。若干按揭抵押證券可能內含衍生工具,例如期權。
按揭抵押證券包括抵押按揭債務產品,其為相關抵押品就不同系列或類別債務產品直接付款結構而成的相關組別按揭或按揭轉手證書所抵押的債券類型。該等投資可包括但不限於一種或多種以下抵押按揭債務產品類別:
靈活利率債券(ARMS):此等抵押按揭債務產品類別的利率可根據規管其發行的文件而在日後一個或多個日期上升或下跌。
浮息債券(浮息證):此等抵押按揭債務產品類別的利率可與利率指數成正向或反向關係(但未必是按比例的關係,亦可有一定程度的槓桿作用)。利率通常設有上限,以限制發行人需要超額抵押按揭相關證券系列的抵押按揭債務產品的水平,以確保具備足夠現金流量以應付該系列所有抵押按揭債務產品類別所需。
計劃攤銷債券或目標攤銷債券:此等抵押按揭債務產品類別根據計劃表收取本金付款,惟相關按揭相關證券涉及的預付款項須分佈在較長一段時期(「保障期」)內。本金只可在特定時間減少特定金額,以更能對支付計劃攤銷債券或目標攤銷債券的款項作出預測。如相關按揭相關證券涉及的預付款項相較保障期所定的還款率更高或更低,則因此產生的過多或不足的現金流量會由該系列的其他抵押按揭債務產品類別所吸納,直至各其他類別的本金額獲悉數支付為止,因而導致較難就該等其他類別作出預計。計劃攤銷債券或目標攤銷債券的本金遞減表可根據利率指數而釐定。如指數上升或下跌,則相關按揭相關證券付款分別多出或減少的部分將用於攤銷計劃攤銷債券或目標攤銷債券。本息分割證券乃透過將債券分拆為其本金及利息組成部分並個別出售而構成(通常稱為 IO 及 PO)。本息分割證券對市場利率變動的反應較其他固定收益證券更為波動。若干本息分割證券價值的升跌與利率的走勢相同,從而進一步增加其波動性。以下為本息分割證券的例子。
純本金債券:本分割抵押按揭債務產品類別有權從相關按揭相關證券收取所有本金付款。純本金債券以大幅折讓出售。純本金債券回報上升,則按面值收取的預付款項將更快。如預付款項速度較預期慢,則純本金債券回報下跌。
純利息債券:本抵押按揭債務產品類別有權只收取一組相關按揭相關證券所支付的利息。純利息債券只有名義本金額,無權收取本金付款。純利息債券以大幅溢價出售,故此純利息債券回報因預付款項速度下降而上升,原因為累積利息的名義金額在一段較長時間維持較大金額。
房地產按揭投資管道(「REMIC」)是一種特別用途實體,以信託形式持有固定組合的商業或住宅按揭,並以本身名義發行多個類別的權益,其收入會轉手予權益持有人,故此就美國聯邦所得稅而言被視為合夥企業。Re-REMIC 是一種透過將按揭抵押證券注入一個新的特別用途實體而成立的實體,成立後分多個批次發行證券。基金可以透過將資產注入實體而換取證券,從而以證券化法規准許的方式參與創立 Re-REMIC。
就結構性按揭抵押證券而言,在結構性按揭抵押證券到期時應付的利率或(在某些情況下)本金可以因應一項或多項利率、金融指數或其他財務指標(「參考價」)而出現正向或反向的變動。結構性按揭抵押證券可運用槓桿,惟就結構性證券應付利率或本金的任何變動程度以參考價變動的倍數為限。因此,若參考價出現不利的市場變動,結構性按揭抵押證券的價值可能下跌。結構性按揭抵押證券或可能獲政府資助實體擔保。基金購買的結構性按揭抵押證券可包括純利息(IO)和純本金(PO) 債券(如上所述)、與基金成本指數掛鈎的浮息證券(「COFI 浮息證」)、其他「滯後利率」浮息證券、具利率上限的浮息證券(「具上限浮息證」)、槓桿浮息證券(「超級浮息證」)、槓桿反向浮息證券(「反向浮息證」)、槓桿或超級純利息及純本金證券、反向純利息證券、雙重指數浮息證及勒束式浮息證。該等證券亦可能包括按揭供款管理權證券,其賦予持有人取得按揭供款管理公司所產生的一部分收入的權利。
非公開買賣證券
非公開買賣證券乃並非在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的可轉讓證券,包括私人配售證券。基金可將其淨資產不多於 10%投資於該等證券。基金投資於該等流通性不足的證券會有一定風險,如本基金有意按本基金認為可代表其價值的價格出售任何該等證券,惟在當時並無任何適當買家,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會有不利影響。
實物支付債券
實物支付債券是以同類額外債券的形式支付利息的債券。優先股
優先股可按特定息率派發股息,一般而言,在變賣資產時,優先股會較普通股優先,但較債務證券後獲派股息。與債務證券的利息支付不同,優先股的股息一般由發行人的董事會酌情派發。優先股的市價受利率變動的影響,與債務證券的價格比較,其對發行人的信用可靠性之改變更為敏感。
房地產投資信託
房地產投資信託是集中投資工具,主要投資於收益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貸款或權益,且通常於受監管的市場上市、交易或買賣。房地產投資信託一般分為權益型房地產投資信託、抵押型房地產投資信託或權益和抵押結合型房地產投資信託。權益型房地產投資信託直接將資產投資於不動產,主要從收取租金中獲得收入。權益型房地產投資信託亦可透過出售已經升值的房地產來實現資本收益。抵押型房地產投資信託將其資產投資於不動產抵押貸款,並從收取利息付款中獲得收入。
權利金信託
權利金信託指通常於生產石油或天然氣的資產中擁有權利,且權益且通常依賴於外部公司提取石油或天然氣的投資工具。權利金信託通常並無實際業務,亦無管理人員或僱員。權利金信託一般從相關石油或天然氣儲量的生產和銷售中收取的大部分現金流量中向基金單位持有人派息。就權利金收入信託基金單位派付的金額將因生產水平、商品價格及若干費用而有所不同。
第 144A 條規則證券
第 144A 條規則證券乃並非根據 1933 年法註冊的證券,但可根據 1933 年法的第 144A 條規則出售予若干機構買家。優先證券
優先證券屬於相關副投資經理預期評級最低限度達到相關發行人的優先無抵押企業債務證券評級的債務證券發行或類別。然而,若發行人遭索償或破產,不同證券的持有人可能對優先問題提出爭議,而且無法保證相關副投資經理在投資時認為屬優先的證券最終能否被視為優先證券。此外,即使無抵押優先證券被視為優先於其他債務證券類別,但根據適用法例,其相對於一般債權人及發行人的有抵押債務來說可能屬後償證券。
合訂證券
合訂證券由透過合約捆綁的兩隻或以上證券組成,其組成證券不能單獨買賣,且通常屬於彼此有關聯的公司及/或信託。不同類型證券可合訂在一起。通常類型的合訂證券由兩部分組成:物業信託的一個單位,以及管理該信託資產而從該信託收取費用之公司的一股股份。一隻合訂證券亦可由同一實體發行的一隻債務證券及一隻股票證券組成。相比於非合訂證券,合訂證券可能給予外國投資者若干少量稅務優惠。
逐步遞升證券
逐步遞升證券為最初不派息但結果在到期前開始派付票面息率的證券,票面息率可在證券整段期間每隔一段期間提升一次。逐步遞升證券容許發行人避免或延遲賺取現金的需要,以應付目前利息支付,因此所涉及的信貸風險會較目前支付利息或以現金支付利息的債券為大。
本息分割證券
本息分割證券為證券本息分開交易的縮寫。本息分割證券讓投資者可將美國財政部發行的定額本金票據或債券或通脹掛鈎證券的個別利息及本金部分,以個別證券的形成持有及買賣。本息分割證券並非由美國財政部發行,然而可通過金融機構購買。本息分割證券為零息證券。
例如,一xxx 10 年到期的美國國庫券包含於到期時一次支付的本金,以及在該 10 年期間內每 6 個月支付利息一次的 20
次利息支付。當此票據轉換為本息分割形式,20 次利息支付中的每項支付及本金支付將成為個別證券。超國家組織
若干基金可投資於由超國家組織發行的債務證券,例如可自由轉讓承兌票據、債券及債權證。超國家組織為由政府或政府實體指定或支持以推動經濟發展的實體,當中包括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共同體、歐洲投資銀行、美洲開發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世界銀行及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此等組織並無任何徵稅權力,並且依賴彼等的成員支付利息及本金。此外,該等超國家實體的貸款活動限於彼等的總資本(包括由成員國按某實體要求出資的「可認購資本」)、儲備及淨收益的某個百分比。
可變利率及浮息證券
可變利率及浮息證券為具備浮動利率或可變利率調整公式的債務產品。基金可購買的可變利率或浮息證券的條款規定利率可每日以至每隔六個月期間作出調整,而有關調整乃按現有市場水平、銀行最優惠利率或有關證券所指定的其他適用利率調整指數而定。若干此等證券應每日付息,並給予不多於七天的通知。其他每季或每半年作出利息調整的證券可在作出不多於三十日通知的情況下於指定日子贖回。
認股權證及供股權
認股權證賦予基金權利認購或購買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現有的證券股東可以享有供股權,在向公眾發售之前透過購買新發行股份來維持其相應比例的證券所有權。認股權證及供股權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活躍交易。
零息債券
零息債券在其整個年期內毋須向其持有人支付現金利息,雖則利息在該期間內累計。零息債券對投資者的價值為其在到期期限時的面值與其被購買時的價值(一般大幅低於其面值,有時稱為「大幅折讓」價格)之間的差額。由於零息債券通常以大幅折讓買賣,其市值因利率變動而波動的幅度會較定期派息而到期期限相若的債務產品之市值波幅為大。另一方面,由於零息證券不會在到期前有任何定期派發的利息重新投資,故零息證券並無再投資風險,並有固定的回報率直至到期期限。
受監管市場
除 UCITS 規例許可的情況外,各基金所投資的證券會在受監管市場買賣。各基金可進行買賣的受監管市場列於本文件附表三。
遵照投資目標及政策
投資目標的任何更改及投資政策的任何重大更改,均須取得全體股東的事先書面批准或經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以大多數票通過,方可作實。根據組織章程,股東將獲發該股東大會的二十一天通知(刊發當日及召開大會當日不計在內)。該項通知應列明該大會的舉行地點、日期、時間及業務性質,以及投資目標及政策任何更改的建議生效日期。倘若投資目標及政策的更改獲股東批准,有關更改將於股東批准有關更改後的第二個交易日或向股東發出有關建議更改的通知所示的其他日期生效。
納入可持續發展風險
經理在投資決策過程中實施一套有關納入可持續發展風險的政策。經理及/或投資經理將可持續發展風險與機遇納入其研究、分析及投資決策過程。當投資經理就某一基金獲委任時,除非該基金的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否則經理將採納相關投資經理就該基金制定的可持續投資政策。
可持續發展風險指環境、社會或管治(「ESG」)事件或狀況,如若發生,可能或實際上對基金的投資價值造成重大的負面影響。可持續發展風險既可以代表其自身的風險,也可以對其他風險產生影響,並可能大幅增加諸如市場風險、營運風險、流動性風險或交易對手風險之類的風險。
如「風險因素」一節所詳述,可持續發展風險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有助提高投資者的長期風險調整回報,並確定某一基金的策略風險與機遇。除非某一基金的補充文件另有說明,否則投資經理將在投資過程中納入每隻基金的可持續發展風險。納入可持續發展風險或會視乎基金的策略、資產及/或投資組合的組成而有所不同。經理及/或相關投資經理運用特定的方法及數據庫,當中納入外聘研究公司的 ESG 數據以及內部研究結果。可持續發展風險的評估甚為複雜,可能以 ESG 數據為依據,而有關數據卻難以獲取、不完整、屬估計性質、過時或嚴重失實。即使得到識別,亦無法保證有關數據將正確地評估。
若發生可持續發展風險,或者發生的方式未如經理及/或相關投資經理/投資經理的模型所預期,可能對某一投資的價值以至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突如其來的重大負面影響。除非可持續發展風險被認為與某一基金不相關,有關情況在該基金的補充文件中進一步闡述,否則這種負面影響可能導致相關投資徹底損失價值,並對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同等的負面影響。
使用暫時性防禦措施
就各基金而言,在若干情況下,當有關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認為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的情況下,基金可暫時及例外地毋須依循有關補充文件所披露的投資政策。該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1) 當基金因認購或盈利而有高現金水平;(2) 當基金有高贖回水平;(3) 當有關副投資經理採取暫時行動,嘗試在危急市況下或在利率變動下保持基金的價值或限制虧損;或(4)當基金的所有股份將被強制贖回,並已通知基金股東。在該等情況下,基金可能持有現金或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由位於全球的國家政府發行或擔保的短期債務證券;由工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商業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發行的短期公司債務證券,諸如可自由轉讓承兌票據、債權證、債券(包括零息債券)、可換股及不可換股票據、商業票據、存款證及銀行承兌匯票。基金將只可投資於獲一家NRSRO 給予至少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在該等情況下,基金可不遵循其主要投資策略,故或許不能達致其投資目標。前文並非解除各基金遵守附表二所載規例之責任。
派息
派息股份類別
各派息股份類別的名稱之末端括號內的字母,顯示宣派股息頻次及支付股息頻次,詳情載於下表。
派息股份類別的名稱 | 宣派股息的頻次 | 支付股息的頻次 |
(D) | 每日 | 每月 |
(M) | 每月 | 每月 |
(Q) | 每季 | 每季(3 月、6 月、9 月、12 月) |
(S) | 每半年 | 每半年(3 月、9 月) |
(A) | 每年 | 每年(3 月) |
派息股份類別(不包括精選派息(e)、精選派息(u)股份類別)及精選派息股份類別:
就各固定收益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及股票收益基金的各派息股份類別而言,在每次宣派股息時︰(1) 全部或部分淨投資收入
(如有)將被宣派為股息;及 (2) 扣除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後的已變現資本收益的全部或部分,可能(但不一定要)被宣派為股息。
就各股票基金(股票收益基金除外)及多元資產基金的各派息股份類別而言,在每次宣派股息時︰淨投資收入(如有)將被宣派為股息。
精選派息(e)及精選派息(u)股份類別:
針對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Credit Opportunities Fund、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Sovereign Credit Fund、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Macro Opportunities Bond Fund、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U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Fund、Legg Mason ClearBridge Emerging Markets Infrastructure Fund 及 Legg Mason ClearBridge Infrastructure Value Fund:
就各精選派息(e)及精選派息(u)股份類別而言︰(1)在每次宣派股息時,全部或部分淨投資收入(如有)將被宣派為股息;及 (2)在每次宣派股息時,扣除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後的已變現資本收益的全部或部分,可能(但不一定要)被宣派為股息;及(3)可能從資本(而非收入)扣除若干費用及開支。
就其他各基金:
就各精選派息(e)及精選派息(u)股份類別而言︰(1)在每次宣派股息時,全部或部分淨投資收入(如有)將被宣派為股息;及 (2)在每次宣派股息時,扣除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後的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的全部或部分,可能(但不一定要)被宣派為股息;及(3)可能從資本(而非收入)扣除若干費用及開支。
務請注意,精選派息(e)及精選派息(u)股份類別的股息宣派,可能從資本而非收入扣除若干費用及開支,可能會導致該等精選派息(e)及精選派息(u)股份類別的投資者的本金流失,而股東收入的增加將藉著放棄未來資本增長的部分潛力而達致。
精選派息股份類別:
就各精選派息股份類別而言,在每次宣派股息時︰(1) 全部或部分淨投資收入(如有)將被宣派為股息;及 (2) 扣除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後的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收益的全部或部分,可能(但不一定要)被宣派為股息;及(3) 資本的部分可能
(但不一定要)被宣派為股息。
務請注意,精選派息股份類別可能自資本中派息,此可導致投資者於該等精選派息股份類別的本金流失;將以犧牲精選派息股份類別的股東之投資的未來資本增長潛力為代價。未來回報的價值亦可能會減少。這可能循環不止,直至所有資本耗盡。
各派息股份類別的股東,可於申請時選擇是否把股息分派投資於額外股份。除非股東另有要求,否則股息會以股東認購股份的貨幣支付。股息將以電匯轉賬方式支付到股東的賬戶。
累積股份類別
就累積股份類別而言,在正常業務運作情況下,擬不宣派任何股息,而各累積股份類別應佔的任何淨投資收入及淨收益將會在各有關股份類別的有關每股資產淨值中每日累計。就各基金而言,如股息乃就累積股份類別而宣派及支付,該等股息可從淨投資收益分派。如屬固定收益基金1、貨幣市場基金及股票收益基金2,則可從已變現資本收益扣除已變現及未變現資本虧損後的金額分派。累積股份類別的派息政策如有任何更改將會預先通知各股東。
投資限制
各基金的各項投資將會限於附表二所載經 UCITS 規例及(如適用)香港規例、台灣規例及/或韓國規例所准許的投資。各基金亦受有關補充文件所載的有關投資政策所規限,該等政策與 UCITS 規例、香港規例、台灣規例及/或韓國規例如有任何衝突,概以更具限制性的規限為準。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會遵照所有中央銀行規則。
如 UCITS 規例、香港規例、台灣規例及/或韓國規例在本公司經營期間有修改,投資限制會計及任何該等修改而作出更改,並會透過在有關基金下一期的年度或半度報告通知股東該等更改。
上述投資限制的任何更改須經中央銀行的事先批准,方可作實。
各基金的投資政策准許有關基金投資於屬UCITS 規例第 68(1)(e)條所定涵義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各基金概不得投資於每年管理費超過 5%,或表現費超過計劃的資產淨值升幅的 30%的另一項集體投資計劃。該項獲准投資包括投資於本公司其他基金。儘管有上述情況,如另一項基金持有本公司其他基金的股份,則各基金亦不可投資於本公司該另一項基
1 此並不適用於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Credit Opportunities Fund、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Sovereign Credit Fund、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Macro Opportunities Bond Fund 及 Legg Mason Western Asset US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Fund,該等基金僅可從淨投資收入派息。
2 此並不適用於 Legg Mason ClearBridge Emerging Markets Infrastructure Fund 及 Legg Mason ClearBridge Infrastructure Value Fund,該等基金僅可從淨投資收入派息。
金。如某基金投資於本公司另一項基金,作出投資的基金毋須就其投資於本公司其他基金的資產之部分支付任何年度管理費或投資管理費。
當基金投資於另一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時,若該集體投資計劃是(直接或授權)由經理或該基金的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合稱為「投資顧問」)管理,或由任何其他公司(其因共同管理或控制或因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 10%股本或投票權而與經理或該基金的投資顧問有關連)管理,則經理或該投資顧問或其他公司不可因該基金對該項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所作投資而收取管理、認購、轉換或贖回費用。
投資技巧和工具及金融衍生工具
在中央銀行不時定下的條件及限制範圍內,以及除某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另有指明者外,不論為有效組合管理目的(即對沖、減低風險或成本、提高資本或收益回報)及/或投資目的,各基金均可進行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融衍生工具可上市或買賣的受監管市場名單載於附表三。
與基金有關的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交易或有效組合管理的技巧所產生的抵押品將應用的政策,遵循本基金章程「投資技巧和工具及金融衍生工具」一節所載的規定。當中載列抵押品的許可類型、所需抵押品水平及扣減政策以及(若為現金抵押品)中央銀行根據 UCITS 規例規定的再投資政策。基金可能收取的抵押品類別包括現金及非現金資產,如股票、債務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倘視乎具體對手方、收作抵押品的資產的特性、市況或其他情況而認為適當,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可不時及根據本基金章程「投資技巧和工具及金融衍生工具」一節所載規定酌情調整有關所需抵押品水平及扣減的政策。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經考慮資產的信用狀況及/或價格波動等特性以及根據本基金章程「投資技巧和工具及金融衍生工具」一節規定進行的任何壓力測試的結果,應用於收作抵押品的各資產類別的扣減(如有)。每次決定對特定資產類別應用特定扣減或避免應用任何扣減應根據此政策合理地作出。
若基金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用於再投資,則基金承受該投資的損失風險。若出現有關損失,抵押品的價值將會減少,而基金在對手方違約的情況下受到的保護將會較少。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的相關風險與基金其他投資的風險大致相同。更多詳情請參閱下文「風險因素」一節。
借股、購回及反向購回安排等有效組合管理的技巧產生的直接及間接運營成本及費用或會從交付給基金的收益(如收益共享安排產生的收益)中扣除。該等有效組合管理的技巧所帶來的所有收益(扣除直接及間接運營成本)將退還給有關基金。可能獲支付直接及間接成本及費用的實體包括銀行、投資公司、經紀交易商、證券借出代理或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人,並可能為存管人的關連人士。有關報告期內該等有效組合管理的技巧所產生的收益連同所產生的直接及間接運營成本及費用以及此等有效組合管理的技巧的對手方身份,將於基金年度及半年度報告內披露。
獲准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條件為:
(i) 有關參考項目或指數,由以下一項或多項組成:
- UCITS 規例第 68(1)(a)至(f)及(h)條所述的工具,包括具有該等資產的一項或數項特徵的金融工具;
- 金融指數;
- 利率;
- 匯率;或
- 貨幣;及
(ii) 金融衍生工具並不導致本基金承擔其不能在另一方面承擔的風險(例如:投資於本基金不能直接承擔其風險的工具/發行人/貨幣);
(iii) 金融衍生工具並不導致本基金偏離其投資目標;
(iv) 上文 (i) 對金融指數的提述應被理解為對符合以下準則以及中央銀行規則對指數的提述︰
(a) 具有充份的多元性,以致能符合下列準則︰
(i) 指數的組成方式確保整體指數的表現不會因單一組成部分的價格波動或交易活動而受到過度影響;
(ii) 若指數由 UCITS 規例第 68(1)條所述的資產組成,其組成最低限度按照 UCITS 規例第 71 條所述般分散;及
(iii) 若指數由 UCITS 規例第 68(1)條所述以外的資產組成,其分散的方式與 UCITS 規例第 71 條所規定者相當;
(b) 代表所提述的市場的適當指標,以符合下列準則︰
(i) 指數以相關及適當的方式量度相關資產的代表性組別的表現;
(ii) 指數定期修正或重組,以確保根據下列公開準則持續反映其提述的市場;及
(iii) 相關資產具有充份流動性,倘使用者有需要,可複製該指數;及
(c) 以適當的方式公佈,以致能符合下列準則︰
(i) 其公佈過程依賴收集價格、計算及繼而公佈指數價值的健全程序,包括在並無市場價格的情況下為組成部分定價的程序;及
(ii) 可廣泛及適時提供重大資訊,例如有關指數計算、重組方法、指數變動或任何提供適時或準確資訊的運作困難的資訊;及
(v) 倘基金訂立總回報掉期或投資於具有類似特性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則基金所持的資產必須符合 UCITS 規例第 70
條、第 71 條、第 72 條、第 73 條及第 74 條。
若金融衍生工具用作相關投資的資產組合不符合上述 (a)、(b) 或 (c) 的準則,而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符合UCITS 規例第 68(1)(g)條所述的準則,則該等金融衍生工具應被視為屬 UCITS 規例第 68(1)(g)(i)條所述的資產組合的金融衍生工具,惟金融指數除外。
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信貸衍生工具:
(i) 可獨立於上述資產的其他相關風險而轉移該資產的信貸風險;
(ii) 不會造成包括以現金形式交付或轉讓 UCITS 規例第 68(1)及(2)條所述以外的資產;
(iii) 符合下文所述的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準則;及
(iv) 倘本基金與信貸衍生工具的對手方之間因資訊不對稱而產生風險,而資訊不對稱是因對手方可能取得作為信貸衍生工具的相關投資的資產所屬公司的非公開資料所致,但有關風險可透過基金的風險管理程序及其內部控制機制充份掌握。若金融衍生工具的對手方是基金的關連方或信貸風險發行人,則基金必須謹慎地盡所能進行風險評估。
金融衍生工具必須在成員國或非成員國受監管、定期經營、經認可且向公眾開放的市場上買賣,但儘管如此,基金可在場外投資金融衍生工具,「場外交易衍生工具」條件為:
(i) 對手方為(a) 中央銀行規例第 7(2)(a)至(c)條所列的信貸機構;(b) 根據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獲認可的投資公司;或(c) 一家獲美國聯儲局頒發銀行控股公司許可證的實體的集團公司,而該集團公司受聯儲局的銀行控股公司綜合監督;
(ii) 如第(i)段第(b)或(c)分段內的某名對手方:(a) 受限於某個於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SMA)登記並受其監管的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而本公司在信貸評估過程中須考慮該評級;及(b) 如此(ii)段(a)分段所述的信貸評級機構將對手方的評級下調至 A-2 級或更低(或相若評級),則此情況應致使本公司立刻就對手方進行新信貸評估;
(iii) 如屬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合約的後續更替,對手方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i)段所載的實體;或根據歐洲市場基礎設施監管規則(EMIR)獲 ESMA 授權或認可的中央交易對手(CCP);或尚待 ESMA 根據 EMIR 第 25 條認可,經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分類為衍生工具結算組織或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分類為結算機構的實體(兩者均為 CCP);
(iv) 對手方承受的風險並不超出UCITS 規例第 70(1)(c)條所載的限額。本基金應使用與有關對手方的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正市價計算對手方風險。本基金可對銷同一對手方的衍生工具倉盤,惟本基金須能夠與對手方合法執行對銷安排。只有同一對手方的場外交易衍生工具方可進行對銷,且不得與本基金就該對手方承受的任何其他風險有關。本基金可考慮本基金所收取抵押品,以降低對手方風險,惟抵押品須符合中央銀行規例第 24 條第(3)、(4)、(5)、(6)、(7)、(8)、(9)及 (10)段所指明的規定;及
(v) 場外衍生工具須每日進行可靠及可核實的估值,並可通過抵銷交易在本基金提出時以其公允價值隨時出售、清算或終止。
所收取的抵押品在任何時候都必須符合中央銀行規則所載規定。
計算基金承受UCITS 規例第 70(1)(c)條所界定的對手方風險時,必須計及由基金或代表基金轉移予場外交易衍生工具對手方的抵押品。只有在基金能夠與該對手方合法執行對銷安排的情況下,所轉移的抵押品方可以淨額基礎計算。
計算發行人集中風險及對手方承受風險
各基金必須採用承擔方法,以透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而產生的相關風險為基礎,計算UCITS 規例第 70 條所界定的發行人集中限制。計算UCITS 規例第 70(1)(c)條所界定的場外交易對手方限制時,必須結合場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有效組合管理的技巧所承受的對手方風險。基金必須計算就交易所買賣或場外交易衍生工具而存放於經紀的最初保證金及應收取經紀的變動保證金所產生的風險。有關風險不受客戶款項規則或其他以免基金受經紀無力償債所影響的同類安排保障,而有關風險不得超過 UCITS 規例第 70(1)(c)條所界定的場外交易對手方限制。
計算UCITS 規例第 70 條所界定的發行人集中限制,必須計及透過證券借出協議或購回協議產生的任何淨對手方風險。淨風險指基金應收金額減去基金提供的任何抵押品。計算發行人集中風險亦必須計及再投資抵押品所產生的風險。根據 UCITS規例第 70 條計算風險時,基金必須確定有關風險屬場外交易對手方、經紀或結算所風險。
對金融衍生工具相關資產的持倉(包括可轉讓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集體投資計劃的內含金融衍生工具),若在相關情況下與直接投資產生的持倉合計,不可超過 UCITS 規例第 70 及 73 條所載的投資限額。在計算發行人集中風險時,必須考慮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內含金融衍生工具),以釐定最後的持倉風險。計算發行人集中度時必須計及有關持倉風險。在適當的情況下,發行人集中度必須以承擔方法計算,或如較審慎,則以發行人違約所產生的最大潛在虧損計算。不論是否以風險價值方法計算整體風險,各基金必須作出計算。此項規定並不適用於指數金融衍生工具,惟相關指數必須符合 UCITS 規例第 71(1)條所載的準則。
內嵌金融衍生工具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應被理解為符合 UCITS 規例所規定的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準則,而且所含成分符合下列準則的金融工具:
(i) 由於依該成分的性質,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另行所需作為主合約的部分或全部現金流,可根據指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貸評級或信貸指數、或其他變數修訂,因而以類似獨立衍生工具的方式變動;
(ii) 其經濟特徵及風險並非與主合約的經濟特徵及風險密切相關;及
(iii) 其對於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的風險特性及定價具有重大影響。
當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所含的成分可獨立於該等證券或工具而按合約轉讓,則該等證券或工具不應被視為內嵌金融衍生工具。該成分應被視為獨立的金融工具。
風險管理及補倉規定
若干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採用「承擔方法」來計算整體風險。各該等基金必須確保其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整體風險不可超逾其資產淨值總額。因此,各該等基金進行的槓桿投資,包括任何短倉,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100%。在中央銀行規則許可範圍內,該等基金在計算整體風險時可計及對銷及對沖安排。承擔方法的詳情載於下文
「風險管理程序及報告」一節所述的這些基金的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程序。
若干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採用風險價值方法來計算整體風險,並遵守基金的絕對風險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20%(或有關補充文件所規定的較低比例)的限制。除非有關補充文件另有規定,在應用風險價值方法時,會使用下列量化標準:
• 「單側」信心水平為 99%;
• 持有期為 20 日;及
• 歷史觀察期長於一年。
各採用風險價值方法的基金必須進行回溯測試及壓力測試,並符合有關使用風險價值方法的其他監管規定。風險價值方法的詳情載於下文「風險管理程序及報告」一節所述的基金的金融衍生工具風險管理程序。
補倉規定
基金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能夠履行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所產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責任。監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確保這些交易有足夠補倉,必須構成基金風險管理程序的一環。
對基金構成或可能構成日後承擔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須以下列各項補倉:
(i) 如金融衍生工具自動或由基金酌情以現金清付,基金必須在任何時候持有足夠的流動資產以作補倉;
(ii) 如金融衍生工具需要實際交付相關資產,資產必須在任何時候由基金持有。或者,基金可在以下情況下以足夠的流動資產進行補倉:
- 相關資產包括高流通性固定收益證券;及/或
- 本基金認為投資足以作出補倉而毋須持有相關資產,在風險管理過程中提出的特定金融衍生工具載於下文的「風險管理程序及報告」,詳情載於基金章程。
風險管理程序及報告
(i) 本基金必須利用風險管理過程以準確地量度、監控及管理金融衍生工具倉盤所附帶的風險。
(ii) 本基金必須向中央銀行提供其就金融衍生工具活動實施的風險管理程序的詳情。最初的存檔需要包括以下資料:
- 獲准的金融衍生工具類型,包括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的內含衍生工具;
- 相關風險詳情;
- 有關數量限額及如何監察和執行有關限額;
- 估計風險的方法。
基金必須每年向中央銀行提交一份有關其金融衍生工具倉盤的報告。報告內容所載的資料必須真實而公平地反映基金使用的金融衍生工具類別、相關風險、量化限制及用於估計該等風險的方法,並且必須連同本公司的年報一併提交。本公司必須在中央銀行要求的情況下在任何時候提交此報告。
使用此等策略涉及若干特定風險,包括:(1) 對預計被對沖證券的價格變動及利率走勢的能力之依賴;(2) 對沖工具與被對沖證券或市場分類之間的相互關係不完美;(3) 利用此等工具所需的技巧在事實上與挑選本基金的證券所需的技巧不同;(4)任何特定工具可能在任何特定時間並不存在流通市場;及 (5) 由於本基金獨立資產以彌補其債務的百分比,可能對實施有效組合管理或達致贖回要求或其他短期債務構成障礙。
本公司應要求向股東提供有關其所套用的量化風險管理、其所使用的風險管理方法及優先投資類別的風險及收益特徵的任何最新發展。
證券化投資
基金不應投資於證券化倉盤,除非屬證券化法規有所規定,發起人、保薦人或原貸款人根據證券化法規持續保留不少於 5%的重大淨經濟利益。倘基金投資於不再符合證券化法規規定的證券化,則經理或相關投資經理須就相關基金投資者的最佳利益採取行動並採取糾正措施(如適當)。
金融衍生工具的種類及說明
以下例子為各基金可不時投資的金融衍生工具種類:
期權:在中央銀行所訂規定的規限下,若干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可購買或出售交易所交易期權合約(包括傳統債券期權、傳統股票期權、傳統利率期權、傳統貨幣期權及傳統指數期權)。「傳統」是指某期權是一項具有標準特點而容許其在交易所買賣的認沽或認購期權,有別於具有特種、非標準特點且因其訂製性質而一般在場外買賣的期權。本節的以下披露說明各種傳統期權的運作方式,以及可選交付備用承擔(optional delivery standby commitment)及馬鞍式期權組合的運作方式。某期權即使屬於「傳統」類型,亦未必表示其風險低於較為特種的衍生工具。
證券(不論是債券或股票)的認購期權(可視為「傳統」債券或股票期權)乃一份合約,據此,買方有權在到期時(如屬歐式期權)或在期權年期內任何時間(如屬美式期權)以既定行使價購買與期權相關的證券,以作為所付期權金的回報。收取期權金的認購期權賣方(賣家)有責任在行使期權時,就收到行使價而交付相關證券。認沽期權乃一份合約,它賦予買方權利在期權年期內以既定行使價出售相關證券,以作為所付期權金的回報。收取期權金的認沽期權賣方有責任在行使期權時以行使價購買相關證券。當有關基金符合上文「補倉規定」所述補倉要求的條件下可沽出認沽期權。
若干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亦可買賣在場外買賣的期權(或場外交易期權)。與在相關工具、屆滿日期、合約規模及行使價方面均受規範的交易所買賣期權或者上述的「傳統」期權不同,場外交易期權的條款一般透過與期權合約的另一方磋商協定。正因此類安排容許基金有更大靈活性就其所需而特意設立期權,故場外交易期權一般涉及的風險會較在交易所買賣的期權為大,交易所買賣期權獲其進行買賣所在的交易所之結算組織保證。
購買認購期權可作為長倉對沖,而購買認沽期權則可作為短倉對沖。沽出認沽或認購期權可藉由該等期權的買方所支付的期權金而讓基金加強收益。沽出認購期權可作為有限短倉對沖,原因是已對沖投資的價值下滑將會被抵銷(抵銷金額為沽出期權而收取的期權金)。然而,本基金亦可能因出售期權而遭受損失。例如,若認沽期權的相關證券市價跌至低於期權行使價減去收到的期權金後的價格,則本基金將遭受損失。
基金可透過進行平倉交易有效地終止其於期權下的權利或責任。舉例而言,基金可透過購買相等的認購或認沽期權,而終止其於認購或認沽期權下的責任 – 此乃稱之為買入平倉交易。相反,基金可透過沽出相等的認沽或認購期權而終止其於所購買的認沽或認購期權內的倉盤 – 此乃稱之為賣出平倉交易。平倉交易容許基金在行使期權或期權到期前變現期權倉盤的利潤或限制其虧損。概不保證基金可進行任何平倉交易。
其中一種認沽類別為「可選交付備用承擔(optional delivery standby commitment)」,由向基金出售債務證券的各方所訂立。可選交付備用承擔給予基金按特定條款反向賣方出售證券的權利。該權利為購買證券的誘因。
若干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可購買及沽出證券、貨幣或債券指數的備兌馬鞍式權證組合。馬鞍式長倉期權策略為按相同證券、指數或貨幣購買的認購及認沽期權的組合,而認沽的行使價格少於或相當於認購的行使價格。在基金的副投資經理相信利率或貨幣匯率於期權存續期的波動性將可能會較期權定價隱含的波動性為高的情況下,基金將訂立馬鞍式長倉
期權策略。馬鞍式短倉期權策略為按相同證券、指數或貨幣沽出的認購及認沽期權的組合,而認沽的行使價格少於或相當於認購的行使價格。在備兌馬鞍式短倉期權策略中,證券或貨幣的相同發行會被視為抵補基金已沽出的認沽及認購期權。如副投資經理相信利率或貨幣匯率於期權存續期的波動性可能不會較期權定價隱含的波動性為高,則基金將訂立馬鞍式短倉期權策略。在該等情況下,基金將會將價值相當於「價內(in the money)」的認沽金額(即認沽的行使價格超出相關證券的現有市場價值的差價)(如有)的現金及/ 或適當的流動證券分別獨立處理。
指數的認沽及認購(因其受規範性質而可視為「傳統」指數期權)與證券(見上文所述)或期貨合約(見下文所述)的認沽及認購相似,惟所有結算須以現金進行,而收益或虧損取決於對相關指數作出的變更,而非取決於個別證券或期貨合約的價格走勢。在基金沽出指數的認購時,基金接獲期權金並同意,如在到期日前,認購所依據的指數收市水平高於認購的行使價格,則在行使認購後購買認購將會從基金中接獲現金金額。現金金額相當於指數的收市價格及認購的行使價格之間的差價,乘以特定倍數(「乘數」),該金額會釐定各個有關差價點的現金總值。如認沽所依靠的指數收市水平少於認沽的行使價格,而現金金額乃由乘數(見上文有關認購的說明)釐定,則在基金買入指數認沽時,基金會在到期日前支付期權金,並有權要求認沽的賣方在基金行使認沽後向基金交付現金金額。如指數收市水平少於行使價格,則在基金沽出指數認沽時,基金會接獲期權金,且認沽的買方有權在到期日前要求基金向其交付相當於指數收市水平及行使價格之間的差價,再乘以乘數的現金金額。
利率的認購期權(可視為傳統利率期權)賦予持有人受益於利率上升的權利(而非責任)。利率的認沽期權賦予持有人受益於利率下跌的權利(而非責任)。利率期權均以現金結算。
貨幣的認沽及認購可在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貨幣的認沽期權賦予期權買方權利,在期權到期前以行使價出售貨幣。貨幣的認購期權賦予期權買方權利,在期權到期前以行使價購買貨幣。
期貨和期貨期權:在中央銀行所訂規定的規限下,若干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可訂立若干類型期貨合約或期貨合約期權。出售期貨合約構成賣方一項責任,在指定交付月份內按既定價格交付就合約買入的金融工具類型。購買期貨合約構成買方一項責任,在指定交付月份內按既定價格支付及取得交付就合約買入的金融工具類型。與買賣證券或期權不同,買賣期貨合約毋須支付或收取任何價格或期權金。反之,現金、美國政府證券或其他流動資產中一筆一般不超過期貨合約面值 5%的金額必須存放於經紀。此筆款項稱為最初保證金。其後每日支付予經紀及由經紀支付的款項稱為變動保證金,相關期貨合約的價格波動導致期貨合約長短倉的價值有升有跌,過程稱為「按市價計值」。大部分期貨合約在未經作出或進行交付而於結算日前平倉。將沽出期貨合約平倉是指購買一份特定類型金融工具或商品的總額相同及交付日期相同的期貨合約。如期貨合約的最初出售價格高於抵銷購買的價格,買方將獲支付差額並取得利潤。相反,如抵銷購買的價格高於最初出售的價格,賣方會有虧損。同樣地,將買入期貨合約平倉是指買方訂立一份沽出期貨合約。如抵銷出售價高於購買價,買方可獲利潤,及如購買價高於抵銷出售價,買方就會有虧損。
期貨策略可用於更改基金投資組合的存續期。如相關副投資經理有意縮短基金投資組合的存續期,本基金可出售利率、指數或債務期貨合約或其認購期權,或購買該期貨合約的認沽期權。如副投資經理有意延長基金投資組合的存續期,本基金可買入債務期貨合約或其認購期權,或出售其認沽期權。
利率、貨幣或指數期貨合約規定未來在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出售或購買特定數量的金融工具、貨幣或指數的現金價值。指數期貨合約是一份協議,據此,一方同意支付或收取一筆現金,金額相等於指數在合約最後交易日結束時的價值與指數合約最初撰寫時的價格之間的差額。在方差期貨合約中,對手方的義務是基於參考指數的波動性。此等期貨與下文「掉期」一節項下所述的波動性或方差掉期相似。
在期貨合約或期權的價格較相關證券或指數的價格更為吸引的情況下,期貨合約亦可用作模擬對相關證券作出全額投資等其他目的,同時為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目的而保留現金結餘、用以替代對證券作出直接投資、用以促進交易、減少交易成本、或尋求更高的投資回報。
掉期:在中央銀行所訂規定的規限下,若干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可訂立掉期交易(包括信貸違約掉期、利率掉期 (包括不可交割型)、通脹掉期、總回報掉期、掉期期權、貨幣掉期(包括不可交割型)、差價合約、波動性掉期及利差鎖定)或掉期期權交易。利率掉期涉及基金與另一方交換彼等各自支付或收取現金流量的承擔(例如:浮息付款交換定息付款)。購買上限的買方可在特定指數高於預先釐定價值的情況下,從出售上限一方收取所付的名義本金額。購買下限的買方可在特定指數低於預先釐定價值的情況下,從出售下限一方收取所付的名義本金額。「頸圈」(上下限)將購買上限及出售下限的元素合併。「頸圈」乃透過購買上限或下限及出售下限或上限而建立。上限(或下限(如適用))的溢價藉著就下限(或上限(如適用))收取的溢價而部分抵銷。因此,「頸圈」是以低成本對沖風險的有效方法。利差鎖定為保證
可按高於若干基準利率的預先釐定利率訂立利率掉期之合約的能力。不可交割掉期指交換不同貨幣的付款,其中一種貨幣是較少交易或不可兌換的貨幣,而另一種貨幣是可自由兌換的主要貨幣。於各付款日,以不可兌換的貨幣為單位的到期付款,將按每日參考匯率,交換為主要貨幣,而淨額結算則以主要貨幣進行。掉期期權是一份合約,賦予對手方權利(但非義務)在未來某個指定時間以特定條款訂立新掉期協議或縮短、延長、取消或以其他方式修訂現有掉期合約,以換取期權金款項。
若干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可訂立信貸違約掉期協議,條件為:(i) 信貸違約掉期協議必須每日由各基金進行估值及最少每星期一次進行獨立核實,及 (ii) 信貸違約掉期所附帶的風險必須每半年進行獨立評估,有關報告必須提交董事審閱。基金可以是信貸違約掉期交易的買方或賣方。信貸違約合約的「買方」須在合約期間內定期向「賣方」付款,條件為概無拖欠相關參考債務。如基金為買方,且並無任何違約事件,本基金將損失其作出的投資,且無法取回任何投資。另一方面,如基金為買方,且發生違約事件,基金(買方)將收取參考債務的全數名義價值,惟金額可能很小或甚至無價值。反之,如基金為賣方,且並發生違約事件,基金(賣方)必須向買方支付參考債務的全數名義價值或「面值」以換取參考債務。作為賣方的基金可於通常為六個月至十年的合約期間整段期間內收取定息收益,但條件為並無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如發生違約事件,賣方必須向買方支付參考債務的全數名義價值。
總回報掉期為一項衍生協議,據此,一對手方可為投資及有效組合管理目的將總體經濟表現(包括利息及費用收入、價格變動的收益及虧損,以及參考債務的信用損失)轉移予另一對手方。透過掉期,基金可持有相關資產的長倉或短倉,該等持倉可構成單一證券或一籃子證券。通過掉期進行的投資,差不多複製實物沽空(就短倉的情況)或實物擁有(就長倉的情況)的經濟表現,惟在後者的情況,並無擁有直接實物擁有所附帶的投票權或實益擁有權。若基金投資總回報掉期或具有相同特性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相關資產或指數可能包括股票或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與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一致的其他合資格投資。該等交易的對手方通常為銀行、投資公司、經紀交易商、集體投資計劃或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人。總回報掉期的對手方違約風險及其對投資者回報的影響載於「風險因素」一節。由基金訂立的總回報掉期的對手方將不會取得基金投資組合的組成或管理或就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任何酌情權,且毋須就基金進行的任何投資組合交易取得對手方的批准。
在波動性掉期(亦稱為遠期波動性協議)中,對手方同意就相關參考工具(例如貨幣、利率、指數、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波動性的變動(亦即特定時期內變動幅度)支付款項。波動性掉期允許訂約方嘗試因應相關參考工具的預計未來波動性而對沖波動性風險及/或作出持倉。例如,基金可訂立波動性掉期,以表示其認為參考工具的波動性在某個期間將會上升。若參考工具的波動性在特定期間上升,基金將會從對手方收取一筆款項,視乎參考工具的變現波動性超出雙方協定的波動性之程度而定。若參考工具在特定期間的波動性並未上升,基金將會向對手方支付一筆款項,視乎參考工具的變現波動性低於雙方協定的波動性之程度而定。若付款是基於波動性的算術平方(亦即計量波動性的平方,稱為「方差」),就波動性掉期支付的款項將會較大。這類波動性掉期通常稱為方差掉期。
差價合約(「CFD」)是買方與賣方之間訂立的協議,用於交換相關資產(證券、貨幣、指數等)的當前價格與合約結束時其價格之間的差額。若合約結束時差額為負值,則買方向賣方支付款項。
掉期協議,包括上限、下限及頸圈(上下限)掉期協議可就多種不同類型投資或市場因素而個別議付及結構而成。掉期協議會視乎其結構而提高或減低基金投資及其股價與收益率的整體波幅,原因為在某程度上,此等協議影響本基金對長期或短期利率、外幣價值、按揭抵押證券價值、公司借貸率或諸如證券價格或通脹率等其他因素的反應。掉期協議傾向將基金的投資從某類投資轉為另一類投資。例如:如基金同意將美元付款交換為以另一國家的貨幣付款,掉期協議會傾向減低本基金在美元利率的投資而增加其在另一國家貨幣及利率的投資。上限及下限掉期協議有與買賣期權類似的效果。
遠期貨幣外匯合約:若干採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在管理其資產及負債時,可採用投資技巧及工具來對沖匯兌風險,即是進行貨幣對沖,此乃透過增持一種或以上的外國貨幣,或改變基金所持證券的貨幣風險性質(即是活躍貨幣持倉)來進行。若干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亦可為嘗試提高基金回報之目的採用該等技巧及工具。
遠期貨幣外匯合約涉及在未來某日子按在合約時間所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種貨幣的責任,其在合約期內可減低將予交付貨幣價值的轉變對基金的影響,及提高所收取貨幣價值的轉變對基金的利益。基金價值所受的影響與出售以某種貨幣計值的證券及購買以另一種貨幣計值的證券類同。沽出貨幣的合約會限制因被對沖貨幣價值上升而變現的任何潛在利益。不可交割遠期貨幣外匯合約(「不可交割遠期」)是就某隻較少交易或不可兌換的貨幣的現金交收合約。該貨幣將會被指定與另一隻可自由兌換的主要貨幣兌換。在合約內規定不可兌換貨幣的金額、指定到期支付日及協定遠期匯率。到期時將每日參考匯率與協定遠期匯率比較,而差額必須於支付日以可兌換貨幣支付。
若干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可交割及不可交割均可),以對沖匯兌風險、增加對某貨幣的投資、將有關貨幣波動風險從某貨幣轉移至另一貨幣,或有助提高回報。各固定收益基金亦可訂立遠期外匯合約(可交割或不可交割均可)的期權,讓基金可透過支付期權金於指定日期前某時間訂立遠期外匯合約的選擇權(非責任)。
適當的對沖交易未必可在所有情況下進行,概無保證基金會在任何指定時間或不時進行該等交易。此外,該等交易未必成功,亦可能令基金失去從有關外幣波幅中獲利的任何機會。如某兩種貨幣的匯率有正面的相互關係,基金可利用某種貨幣
(或一籃子貨幣)對沖另一種貨幣(或一籃子貨幣)價值的不利轉變。
資產抵押證券、可換股證券、按揭抵押證券、結構性票據、認股權證及供股權:請見名為「各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的其他資料」的章節,以了解與該等證券有關的其他資料。
低行使價認股權證(「LEPW」):LEPW 是一種於發行時行使價相較相關工具的市價而言極低的股本認購產品。LEPW 的買家實際上在一開始時支付相關工具的十足價值。LEPW 旨在複製在若干新興市場直接買入一隻證券的經濟風險,通常會在透過當地證券賬戶投資當地市場並不可行或並不有利時使用。
金融指數:若干基金(如相關補充文件中所示)可使用與符合中央銀行資格要求的指數相關的金融衍生工具。基金持有投資的合資格指數詳情可於投資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查閱。更多有關該等指數的資料可向投資經理索取。
TBA 循環交易
基金可就由 GNMA、FNMA 及 FHLMC 發行的按揭抵押證券而訂立即將宣佈的(「TBA」)循環交易。在 TBA 循環交易中,基金向諸如銀行或經紀交易商的財務機構出售按揭證券,同時同意在較後日期按協定價格從該機構購買類似的證券。雖然具有類似特徵,例如息票率,但所購買的證券由對手方在交易中釐定,並不一定與出售證券相同。在出售與購回之間的期間,有關基金將無權收取所出售證券的利息及本金。出售所得款項將會投資於短期工具,而此等工具的收益,連同就出售而收到的任何額外費用收益,將為有關基金帶來多於所出售證券收益的回報。TBA 循環交易涉及的風險為基金所收到
(購買)證券之質素比所出售證券的質素差。基金不可就並非其擁有的證券訂立 TBA 循環交易。
基金必須根據正常市場慣例訂立 TBA 循環交易,而根據交易所得的代價必須為現金。基金訂立 TBA 循環交易的對手方必須為具備標準普爾或穆迪評級A-2 或P-2 級或以上或任何其他NRSRO 給予的同等評級。在TBA 循環交易結算前,相關證券的購回價在任何時候必須由存管人保管。
假定發行、延遲交付及遠期承諾證券
基金可以「假定發行」基準購買證券及可以「遠期承諾」基準購買或出售證券。一般以收益率計值的價格在作出承諾時訂定,但會於較後日期交付證券及就該等證券付款。
假定發行證券及遠期承諾可於交收日期前出售,惟基金通常會在有意實際收到或交付證券時或避免貨幣風險時(視乎情況而定)方會訂立假定發行及遠期承諾。已在交付證券前根據遠期承諾或按假定發行基準購買的證券並無累計任何收益。由於按照假定發行或延遲交付基準購買或出售的證券價值波動,從該等證券所得的收益可高於或低於在證券實際交付予買方的各個日期在市場上可得的收益。如基金在其收購前出售其購買假定發行證券的權利或出售其交付或收取遠期承諾的權利,基金或會有盈利或虧蝕。此亦存在證券未必可以交付的風險,即本基金可能招致虧損。
購回協議、反向購回協議及證券借出協議
各基金可將部分資產持作附屬流動資產。倘若基金的投資政策中有指明,為了作出有效組合管理,基金可在中央銀行規則所載條件及限制的規限下訂立購回協議、反向購回協議及證券借出協議。基金亦可將證券借予經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批准的對手方。為有效組合管理,基金可訂立購回協議、反向購回協議及證券借出協議。
與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相關,及為有效組合管理而使用的投資技巧及工具,應被理解為符合下列準則的投資技巧及工具︰
(i) 因其可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變現而在經濟上合適;
(ii) 其是為達到下列一項或多項特定目標而採用︰
(a) 降低風險;
(b) 減低成本;
(c) 為基金帶來額外的資本或收益,而其風險水平與基金的風險特性,及 UCITS 規例第 71 條所述的風險分散規則相符;
(iii) 可經基金的風險管理程序充份掌握風險;及
(iv) 其不會導致基金公佈的投資目標改變,或增加相對於銷售文件所述的一般風險政策顯著的附加風險。購回協議及反向購回協議(統稱為「購回協議」)及證券借出協議必須根據正常市場慣例訂立。
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因有效組合管理的技巧而收取的全部資產應被視為抵押品,並應符合下文所述的準則。特定規則適用於貨幣市場基金,該等規則載於各貨幣市場基金的補充文件。
抵押品在任何時候都必須符合下列準則:
(i) 流動性:所收取的抵押品(現金除外)應具有高度流動性,並於受監管市場或具有透明定價機制的多邊交易場所買賣以便能夠按接近出售前估值的價格迅速出售。所收取的抵押品亦應符合 UCITS 規例第 74 條的規定。
(ii) 估值:所收取的抵押品應至少每天進行估值,而價格波動較大的資產不應接受為抵押品,除非作出適當保守的扣減。
(iii) 發行人的信貸質素:所收取的抵押品應具有高質素。本基金須確保:
(a) 發行人受限於某個於 ESMA 登記並受其監管的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而本公司在信貸評估過程中須考慮該評級;及
(b) (a)分段所述的信貸評級機構將發行人的評級下調至低於兩個最高的短期信貸評級,則此情況應致使本基金立刻就發行人進行新信貸評估;
(iv) 相關性:所收取的抵押品應由獨立於對手方的實體發行。基金應有合理依據以預期抵押品將不會與對手方的表現存在很大的相關性。
(v) 多元化(資產集中度):
(a) 在下文(b)分段的規限下,抵押品就國家、市場及發行人而言應充分多元化,特定發行人的最高風險應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當基金承受不同對手的風險時,不同抵押品籃子應合併計算,以確定單一發行人風險不超過 20%的限額;
(b) 基金擬可能以成員國、其一個或以上地方機關、第三國或一個或以上成員國所屬的公共國際機構所發行或擔保的不同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進行全面抵押。本基金應收取最少六種不同發行類別的證券,但任何單一發行類別的證券不應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發行或擔保基金能接納超過其資產淨值 20%為抵押品的證券之成員國、地方機關、第三國或公共國際機構應來自以下名單:
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政府(前提為相關發行屬投資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巴西政府(前提為發行屬投資級別)、印度政府(前提為發行屬投資級別)、新加坡政府、歐洲投資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央行、歐洲理事會、歐洲鐵路運輸融資公司、
非洲開發銀行、世界銀行、美洲開發銀行、歐盟、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房利美)、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房地美)、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吉利美)、學生貸款市場推廣協會(xx美)、聯邦家庭貸款銀行、聯邦農業信貸委員會、田納西河谷管理局以及 Straight-A Funding LLC;及
(vi) 可即時動用:所收取的抵押品應能夠由基金隨時全面執行,而毋須參照或取得對手方批准。在管理風險的過程中,應確定、控制及減輕與抵押品管理相關的風險,如營運風險及法律風險。
基於所有權轉讓而收取的抵押品應由存管人持有。對於其他類型的抵押品安排,抵押品可由第三方保管人持有,而該保管人須接受審慎監管,且不與抵押品提供者有任何相關及關連。
非現金抵押品不可出售、質押或再投資。
現金抵押品不可投資於以下各項以外的工具:
(a) 中央銀行規例第 7 條所述的信貸機構的存款;
(b) 優質政府債券;
(c) 購回協議,惟須與中央銀行規例第 7 條所述的信貸機構進行交易,且基金能夠隨時按應計基準收回全額現金;
(d) 貨幣市場基金法規第 2(14)條界定的或中央銀行規例第 89 條界定的短期貨幣市場基金(如該投資是於 2019 年 1 月 21
日前作出)。
已投資的現金抵押品應根據適用於非現金抵押品的多元化規定進行多元化投資。已投資的現金抵押品不得以存款方式存放於對手方或與對手方相關或關連的任何實體。
就其至少 30%資產收取抵押品的基金應落實適當的壓力測試政策,以確保在正常及異常流動性情況下定期進行壓力測試,以使基金得以評估抵押品的流動性風險。流動性壓力測試政策應至少規定以下事項:
(a) 設計壓力測試情景分析,包括校準、核證及敏感度分析;
(b) 影響評估的經驗方法,包括流動性風險估計的回溯測試;
(c) 申報頻率及限額/損失承受水平;及
(d) 降低損失的保護措施,包括扣減政策及缺口風險保護。
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將予採用的扣減政策適用於收作抵押品的各資產類別。扣減政策將考慮資產的信用狀況或價格波動等特性,以及根據中央銀行規定進行壓力測試的結果。扣減政策予以存檔,且每次應根據相關政策合理地決定對特定資產類別應用特定扣減,或避免應用任何扣減。
如基金所訂立的回購協議或證券借貸協議的對手方:(a) 受限於某個於 ESMA 登記並受其監管的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而本公司在信貸評估過程中須考慮該評級;及(b)如(a)分段所述的信貸評級機構將對手方的評級下調至 A-2 級或更低(或相若評級),則此情況應致使基金立刻就對手方進行新信貸評估。
基金應確保能夠隨時收回已借出的任何證券或終止已訂立的任何借股協議。
訂立反向購回協議的基金應確保能夠隨時按應計基準或市值基準收回全額現金或終止反向購回協議。當現金可隨時按市值基準收回時,反向購回協議的市值應用於計算基金的資產淨值。
訂立購回協議的基金應確保能夠隨時收回購回協議下的任何證券或終止已訂立的購回協議。
購回協議及證券借出協議並不構成 UCITS 規例第 103 條及第 111 條分別所指的借入或借出事項。
若證券借出交易將在交易時導致基金的借出額度佔其資產淨值(包括借貸抵押品的價值)的 20%以上,則基金均不得進行有關交易。任何基金向本公司的證券借出代理支付的費用最多佔基金的證券借出收益的 25%。
若購回協議將導致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的資產淨值的 25%以上在合約訂立時受到購回協議所規限,則基金均不得訂立有關購回協議。所有來自購回協議的收益將撥歸相關基金所有。有關適用於貨幣市場基金的購回協議具體規定,載於各貨幣市場基金的補充文件。
貨幣交易
若干採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在管理其資產及負債時,可採用投資技巧及工具來對沖匯兌風險,即是進行貨幣對沖,此乃透過增持一種或以上的外國貨幣,或改變基金所持證券的貨幣風險性質(即是活躍貨幣持倉)來進行。若干基金(如有關補充文件所示)亦可採用這種技巧及工具,以嘗試提升基金的回報。各基金可(除非相關補充文件另有指明)利用即期及遠期外匯合約及貨幣期貨、期權及掉期合約實施貨幣對沖策略。有關此等類別獲准金融衍生工具及其限制的更多資料載於上文「金融衍生工具種類及說明」及「投資技巧和工具及金融衍生工具」各節內。
就各基金中以有關基金的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為單位,且名稱中並無包含「(已對沖)」的股份類別而言,有關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不會採用任何技巧,以對沖此等股份類別的基礎貨幣與股份類別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風險。故此,每股資產淨值及該等股份類別之投資表現,將會因基礎貨幣價值相對相關股份類別的計值貨幣的價值的變動而受到正面或負面影響。同樣地,由於基金的貨幣持倉可能與基金的證券持倉不一致,因此股份類別的表現可能會受到匯率變動的重大影響。當進行認購、贖回、轉換及分派時,會按當時通行的匯率進行貨幣兌換。
各基金擬根據中央銀行不時刊發的 UCITS 規例及詮釋,除指數對沖股份類別及投資組合對沖股份類別外,就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與基礎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為各已對沖股份類別進行對沖。有關對沖管理可由相關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或貨幣管理人進行,並將包括運用遠期貨幣匯兌交易。
儘管有前述規定,布xx環球投資管理(「布xx」)管理的若干基金,以及 ClearBridge RARE Infrastructure International Pty Limited(「ClearBridge RARE」)管理的基金有提供特別已對沖股份類別,即指數對沖股份類別及投資組合對沖股份類別。就布xx所管理的基金的指數對沖股份類別而言,布xx擬就股份類別對特定貨幣的風險承擔,於該特定貨幣佔如下所述股份類別的相關指數的比重範圍內,進行對沖。倘基金對於該貨幣的加權風險值高於或低於如下所述股份類別的相關指數加權風險值,此相對過高或過低的風險承擔將予以維持且不被對沖。該等指數對沖股份類別會就對於基金投資策略屬重要的貨幣,維持一定程度的風險承擔,根據該等貨幣的市值變動,可能導致其績效優於或低於其他已對沖股份類別。
投資組合對沖股份類別會由 ClearBridge RARE 所管理的 Legg Mason ClearBridge Infrastructure Value Fund 及各隻由布xx管理的基金所發行。
就各有關投資組合對沖股份類別而言,布xx、ClearBridge RARE 或其各自的代表擬對沖任何股份類別貨幣與基金投資貨幣之間的任何貨幣風險。
就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High Yield Fund 及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Defensive High Yield Fund 的各個指數對沖股份類別而言,相關指數為xx巴克萊全球高收益指數,對沖至指數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
就 Legg Mason Brandywine Global Sovereign Credit Fund 中的各個指數對沖股份類別而言,除 BW 優先股份類別及 BW LM 股份類別外,相關的指數為xx巴克萊 60/40 主權信貸指數(在岸人民幣除外),對沖至指數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
就美盛布xx環球主權信用基金中屬於指數對沖股份類別的 BW 優先股份類別及BW LM 股份類別,其相關的指數為xx巴克萊全球國債自訂指數。就該等股份類別而言,布xx並不會對基金以xx巴克萊新興市場本地貨幣政府自訂指數(在岸人民幣除外)所呈列貨幣持有的任何倉盤進行對沖。倘某一貨幣於xx巴克萊新興市場本地貨幣政府自訂指數(在岸人民
幣除外)及xx巴克萊全球國債自訂指數中均有呈列,則為了本段所述的對沖目的,該貨幣將被視為於xx巴克萊新興市場本地貨幣政府自訂指數(在岸人民幣除外)呈列, 因此該貨幣的倉盤不會被對沖。
並非有意購入的對沖過度及對沖不足的倉盤,可能因相關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或貨幣管理人控制以外的因素而產生。對沖過度的倉盤不得超過某類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的 105%,而對沖不足的倉盤則不得低於將予對沖的已對沖股份類別資產淨值部分的 95%。已對沖持倉將受到監察,以確保已對沖持倉不會大幅超過或低於允許的水平。有關監察亦將包括執行一些程序,以確保對沖不足的倉盤及顯著超出 100%上限的倉盤不會按月結轉。否則,基金將不會因訂立對沖交易而產生槓桿效應。
雖然相關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或貨幣管理人一方面將嘗試對沖相關的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與基礎貨幣及/或對基金的投資策略(視乎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就有關基金所遵循的策略)來說重要的貨幣之間的價值變動風險,但另一方面,不保證可以成功對沖。在成功對沖的情況下,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表現(無論按絕對表現或相對其已對沖指數而言)可能與相關資產的表現相一致。對沖交易將清楚歸屬於某指定股份類別。對沖交易的所有成本及盈虧,將僅由有關的已對沖股份類別承擔,惟該等成本及盈虧不得影響有關已對沖股份類別以外的股份類別的資產淨值。就已對沖股份類別(指數對沖股份類別及投資組合對沖股份類別除外)而言,使用股份類別對沖策略,可能大大限制有關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股東從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相對基礎貨幣下跌中的得益。就指數對沖股份類別而言,使用股份類別對沖策略,可能大大限制有關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股東從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價值相對基金投資策略中屬重要的貨幣下跌中的得益。就投資組合對沖股份類別而言,股份類別對沖可能大大限制有關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股東從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價值相對基金投資組合需承擔風險的貨幣(股份類別貨幣除外)下跌中的得益。
證券融資交易法規
x基金的投資政策中有所說明,則每個基金均可為投資和有效組合管理目的而訂立總回報掉期(包括差價合約)(「總回報掉期」),亦僅可為有效組合管理目的而訂立其他證券融資交易。於此情況下,有效組合管理目的包括:為基金對沖、降低風險、降低成本以及產生額外資本或收入,而該基金的風險水平與相關基金的風險描述一致。
若基金投資於總回報掉期或證券融資交易,相關資產或指數可能是由與相關基金之投資目標和政策一致的股票或債務證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合資格的投資組成。就依照其投資政策獲准投資於總回報掉期或證券融資交易且有意進行該等投資的所有基金而言,其可投資於該等工具的最高比例以及預期佔其資產淨值的比例於相關補充文件中披露。基金只能與符合附表二所列標準(包括與法律地位、原產國和最低信用評級有關的標準)之對手方訂立總回報掉期及證券融資交易,並由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採納。
基金可能收到的抵押品種類列於附表二,包括現金和非現金資產,如股票、債務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基金收到的抵押品將按照「釐定資產淨值」一節中規定的估值方法進行估值。基金收到的抵押品將每日按市價調整計算,並使用每日變動保證金。
若基金因訂立總回報掉期或證券融資交易而收到抵押品,基金持有的抵押品可能會有貶值或流動性不足的風險。此外,有關提供予基金任何抵押品進行清算以收回對手方在總回報掉期或證券融資交易下的義務,可能亦無法保證在對手方違約時能夠履行對手方的義務。若基金因為訂立總回報掉期或證券融資交易而提供抵押品,則存在對手方可能無法或不願履行義務退還所提供抵押品的風險。
有關適用於總回報掉期和證券融資交易的若干其他風險的摘要,請參閱「風險因素」一節下的「使用掉期的風險」、「購回及反向購回協議」和「證券借出協議」部分。
基金可就總回報掉期及證券融資交易向對手方提供其若干資產作為抵押品。若基金就該等交易過度抵押(即向對手方提供超額抵押品),則在對手方無力償債時,該基金可能成為這種超額抵押品的無擔保債權人。若存管人或其副保管人或第三方代表基金持有抵押品,則在此類實體無力償債的情況下,相關基金可能成為無擔保債權人。
訂立總回報掉期或證券融資交易涉及法律風險,可能因無法預期的法律或法規的適用情況,或因合約在法律上無法強制執行或沒有正確存檔而導致損失。
在附表二所列中央銀行規定的限制下,基金可以將其所收到的現金抵押品再投資。若基金收到的現金抵押品被再投資,則基金面臨該等投資損失的風險。若出現損失,抵押品的價值將會下跌,而且若對手方違約,基金的保障將會減少。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的風險與相關基金其他投資適用的風險大致相同。
總回報掉期或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直接及間接運營成本及費用可從交付予相關基金的收益中扣除。該等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技巧產生的所有收益(扣除直接及間接運營成本)將退還予相關基金。可獲支付直接及間接成本及費用的實體包括銀行、投資公司、經紀交易商、證券借出代理或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人,並可能為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或存管人的關連人士。
歐洲基準法規
就基準法規所指的使用基準的該等基金而言,本公司可確認某基金所用的每項基準的基準行政管理人載入 ESMA 根據基準法規維持的登記冊。一般而言,只有在某基準以追蹤其回報為目標(就各基金而言均非如此)或就界定某基金的資產配置而計量該基金的表現的情況下,該基準才會視作是基準法規所指的由該基金使用。
經理已採納一項計劃,以根據基準法規處理基準(基準法規所指的正被使用者)出現重大變更或不再提供基準的突發情況。根據該計劃,各使用基準的基金投資經理負責監察基準的任何重大變更或中止,以及於任何突發情況發生前提供替代基準。投資經理建議的任何新基準由經理審閱,以評估基準對基金的合適性。建議新基準(如合適)將提交予經理批准。本公司將通知基金股東任何對基金投資政策構成影響的基準變更,倘該變更屬重大,將會提交予股東以供批准。基金章程將作出相應更新。
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注意以下風險因素。以下內容目的不在列出所有與基金投資有關的風險因素的詳盡清單,投資者應注意「各基金可投資的證券的其他資料」一節所載之工具描述。
投資風險:概不保證各基金將達致將其投資目標。由於基金所投資證券的資本價值會有波動,故股份價值可升可跌。各基金的投資收益乃按照其所持有證券所賺取的收益扣除當中招致的開支而定。因此,預期各基金的投資收益會因應該等開支或收益的變動而波動。鑑於在認購各 A 類股份類別(除原狀股份類別外)及D類股份類別的股份時可能支付最多佔認購款項 5%的佣金,以及在認購各E類股份類別的股份時可能支付最多佔認購款項 2.5%的佣金,且在贖回 B 類股份類別及 C 類股份類別時可能支付或有遞延銷售費,以及攤薄調整可能適用於所有各基金的所有股份類別(除貨幣市場基金以外),故在任何時候股份的認購價與贖回價之間可能會出現差距,這意味著投資於該等股份應被視為中至長期的投資。適用於貨幣市場基金的具體流動性管理程序,載於各貨幣市場基金的補充文件。
債務證券風險:
利率風險:債務證券的價值在利率上升時可能下跌。相反,當利率下跌,此等投資的價值可能上升。距離到期期限的時間越長,該等變動越大。
流通性風險:債務證券於購買後可能會流通性降低或不流通,尤其是於市場動盪期間。當基金持有不流通投資時,該基金的投資組合可能會變得難以估值,而倘該基金為滿足贖回要求或因其他現金需求而被迫出售該等投資,該基金可能蒙受虧損。
信貸風險:各基金均受信貸風險所規限(即該等風險指證券發行人將未能在到期時支付本金及利息,或證券價值將因為投資者相信發行人支付能力降低而下跌)。此風險大概由基金所投資證券的信貸評級而估計。然而,信貸評級只為發出評級的機構之意見,並非對質素的絕對保證。
政府證券風險:政府發行債務證券對宏觀政策及有關利率趨勢變動、政治和經濟不穩定性、社會動盪及潛在違約十分敏感。並非所有政府債務證券均獲有關政府的十足真誠及信用所保證。若干該等證券由發行代理機關、機構或保薦實體的信用保證,雖則其可能由有關政府隱含保證。所有政府證券,特別是並無由有關政府的十足真誠及信用所保證的政府證券,均有違約的機會。
高收益證券風險:倘若基金投資於中度或低評級證券及類似質素的未獲評級證券,該基金可變現的流動收益率會較具較高評級的證券所變現的收益率為高,但投資於該等證券會涉及較大價格波動及收益和本金虧蝕的風險,包括該等證券發行人
違約或破產的可能性。低評級及類似的未獲評級證券(統稱為「低評級」證券)可能有質素及保護的特徵,在評級機構作出判斷時,會被大量不明朗因素或重大風險承擔蓋過,而就發行人根據債務產品的條款支付利息及償付本金的能力而言,主要屬於投機性。儘管低評級證券對利率轉變的敏感度一般較高評級證券為低,但低評級證券的價格對不利經濟轉變及有關個別發行人的發展的敏感度可能較高。
在經濟狀況轉壞時,不論當時的利率,中度或低評級證券的價值會因對信貸質素要求的提升而下降。投資者應仔細考慮投資於高收益證券的相關風險,並應明白該等證券一般不持作短線投資。
不利經濟發展可擾亂低評級證券的市場,並嚴重影響發行人,特別是採取高度槓桿作用的發行人提供彼等的債務產品或在到期期限時償付彼等債務的能力,以致該等證券出現違約的情況增加。低評級證券特別受發行人所從事行業的逆轉及發行人財務狀況轉變的影響。
高槓桿式發行人在利率上升的期間亦會有財政壓力。此外,集中在相對較少市場莊家的低評級證券第二市場,可能不及較高評級證券的第二市場流通。因此,基金出售此等證券會比較困難,或只可按低於該等證券獲廣泛買賣時可得的價格出售。故此,在此等情況下,出售該等低評級證券所實現的價格可能較在計算基金資產淨值時所用的價格為低。
低評級證券亦有預期付款的風險。如發行人要求進行贖回,本基金可能需要以收益率較低的證券取代有關證券,以致投資者的回報減少。如本基金遇到不可預期的淨贖回,其可能被強制出售其高評級證券,導致基金投資組合的整體信貸質素下降,並增加本基金承受有關低評級證券的風險。
與較高評級的債務證券比較,有關個別中度或低評級證券發行人的經濟狀況或發展之轉變,會較容易導致該等證券的價格波動及削弱該等證券支付本金及利息的能力。投資於該等低評級債務證券會限制基金以公平價值出售該等證券的能力。與在較活躍市場的證券比較,為該等證券定價時更需要作出判斷。不利的市場消息和投資者的觀點,不論是否按照基礎分析而作出,亦會減低較低評級債務證券的價值和流通量,尤其是在交投較少的市場。
獲得評級及未獲評級證券風險:NRSRO 的評級代表該等機構的意見。該等評級乃相對而言及主觀意見,並非絕對的質素標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的質素未必低於已獲評級的證券,然而,該等證券可能無法吸引很多買家。NRSRO 可在毋須作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彼等對某些由基金持有的債務證券的評級,而評級下調可能對有關債務證券的價格造成不利影響。投資級別的證券可能涉及評級遭下調至投資級別以下的風險。如上文所討論,該等低評級的證券一般被視為信貸風險及違約機會高於評級較高的證券。若發行人違約,或該等證券無法變現或表現遜色,基金及其股東可能蒙受巨額損失。此外,與評級較高的證券的市場比較,評級低於投資級別及/或信貸評級較低的證券的市場的流動性及活躍程度一般較低,而基金因應經濟或金融市場的變動變現所持投資的能力,亦可能因聲譽及投資者的觀感負面等因素而受到進一步的限制。
無抵押歐洲銀行債務工具風險:若干基金可能投資於受銀行復原與處理指令(指令 2015/59 / EU,「BRRD」)影響的歐盟境內金融機構(銀行)發行的資本或無抵押優先債務。BRRD 旨在消除政府對銀行資本和債務工具以及其他無抵押銀行金融工具的信用和投資者的隱含支持和保障,並在該等金融機構失敗時提供處理工具和權力。該等金融機構的無抵押債務工具受制於 BRRD 處理機制,一旦進行處理:
1. 未償還金額可減低至零,或可將證券轉換為普通股或其他所有權工具,以維持穩定和吸納損失;
2. 將資產移轉至過渡式銀行或出售業務可能會限制金融機構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
3. 工具到期日或該等工具的利率可以改變,付款可能會暫停一段時間。此外:
• 任何無抵押債務工具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可能易受金融市場變化的影響;
• 現有的流動性安排(例如發行金融機構的購回協議)可能無法保障相關基金,在發行金融機構遭遇財務困難的情況下不得不以低於其本金額的大幅折讓出售該等工具;
• 若賠償責任持有人在處理程序中獲得的待遇不如在正常破產程序下所享有的待遇,則賠償責任持有人有權獲得補償。此等評估必須基於金融機構的獨立估值。賠償金支付(如有)可能大幅遲於合約付款日期(同樣地,若出現無力償債,可能會延遲復原價值)。
新興市場的風險:若干基金將投資於在新興市場設立或從事其主要業務活動的公司之證券。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引起若干風險,其中某些風險載述如下。
經濟及政治因素:投資於位處新興市場國家的發行人之證券涉及特殊考慮因素及風險,包括與不同經濟體系高通脹率和高利率有關的風險、新興市場國家證券市場的有限流通量和相對較小的市值、相對較高的價格波幅、大額外債及政治、經濟和社會不明朗因素,當中包括可能施行會影響投資機會的外匯控制或其他外國政府法律或限制。此外,若干新興市場國家可能會出現資產沒收、沒收性稅項、政治或社會不穩或外交發展,影響在該等國家的投資。再者,個別新興市場經濟在國民生產總值、通脹率、資本投資、資源、自給自足及付款結餘各方面可能受已發展國家經濟的有利或不利影響。若干新興市場的投資亦可能需繳納外資預扣稅。此等及其他因素會影響基金股份的價值。
若干新興市場國家的經濟在過去曾遭遇相當大的困難。儘管若干情況在近年已有顯著的改善,惟某些國家的經濟仍有重大困難,包括高通脹和高利率。通賬及利率急速波動已經及可能會繼續對若干新興市場國家的經濟和證券市場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若干新興市場經濟及證券市場的發展將需要在過去一直缺乏的持續經濟及財政紀律,以及穩定的政治和社會狀況。復甦情況亦受國際經濟狀況,尤其是美國的經濟狀況及世界油價和其他商品價格所影響。概不保證經濟措施將會成功。若干與國際投資及投資於較小規模資本市場有關的風險會因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而提高。例如:若干新興市場國家的貨幣相對美元平穩貶值,並定期對若干該等貨幣作出大量調整。此外,若干新興市場國家的政府曾經及繼續對私人行業多個範疇行使重大影響力。在若干情況下,政府擁有或控制某些公司,包括國內最大的公司。因此,政府在未來的行動會對該等國家的經濟狀況造成重大影響,從而影響私人行業公司及基金組合內的證券價值。
市場流通性及波動性:新興市場國家證券市場的細小規模與美國和歐洲主要證券市場的規模相距甚遠,流通性較弱而波動性則較高。大部分(如非全部)新興市場國家證券市場的有限數目發行人在市值和交投量方面佔有不合比例的龐大百分比。在若干情況下,該等市場的特徵為市場莊家數目相對較少、市場參與者大部分是機構投資者,包括保險公司、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投資公司。在若干情況下,新興市場國家證券市場的價格波動和低流通性的性質會影響基金按所願的價格和時間收購或出售證券的能力,從而最終對基金的投資表現帶來不利影響。
資訊標準:除規模較小、流通量較低及波動性較大之外,新興市場國家證券市場在披露、報告及規管標準方面的發展亦較美國及歐洲證券市場的發展遜色。在此等市場可公開取得有關證券發行人的資訊較在美國和歐洲的發行人定期公佈的少。再者,有關受信責任及股份持有人保障的公司法律之發展大大遜於在美國和歐洲的公司法律。新興市場發行人未必受與美國及歐洲公司相同的會計、審計及財務報告標準規限。若干新興市場國家的通脹會計規例規定各公司就稅務及會計目的而保留以當地貨幣計值的會計記錄,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重列若干資產及負債,以反映規限該等公司的高通脹率。通脹會計會間接為新興市場國家若干公司產生虧損或溢利。故此,報表及已報盈利可能與在其他國家,包括美國的公司之報表及已報盈利不同。
保管風險:由於本公司會投資於保管及/或結算系統並未全面發展的市場,本公司在該等市場買賣及託付予副保管人的資產可能會承受在存管人不負任何責任的情況下之風險。存管人在若干新興市場國家設有副保管網絡。本公司已同意,其不會投資於在新興市場國家發行的證券或位於新興市場國家的公司,直至存管人信納該等國家備有副保管安排為止。然而,概無保證存管人與任何副保管人之間作出的任何安排或訂立的任何協議將獲任何新興市場國家法院所接納或存管人或本公司就任何該副保管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法院取得的任何判定將獲任何新興市場國家的法院強制執行。
沙特阿拉伯風險:外國投資者(例如本基金)投資於沙特阿拉伯發行人的能力是相對較新且未經考驗。沙特阿拉伯政府可隨時限制或撤銷這種能力,而且由於此類證券的外國擁有權,可能會發生不可預見的風險。沙特阿拉伯的經濟以石油出口為主。油價持續下跌可能會對整個沙特經濟造成負面影響。投資於沙特阿拉伯發行人的證券所涉及的風險通常與投資於較成熟國家發行人的證券無關,可能會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產生負面影響。此類風險包括資產被沒收及/或國有化、對國際貿易施加限制及政府干預、沒收性稅收、政治動盪(包括獨裁及/或軍事介入政府決策)、武裝衝突以及由於宗教、種族及/或社會經濟動盪造成的不穩局勢。沙特阿拉伯的證券市場相對不太成熟,因此可能更容易遇到交易清算及結算以及當地銀行、代理商及存託機構持有證券的問題。
股票風險:投資於股票證券帶來龐大資本增值的潛力。然而,該等投資亦涉及風險,包括發行人、行業、市場及一般經濟相關的風險。儘管投資經理或有關副投資經理將嘗試利用本文件所載的不同技巧減少此等風險,惟其中一個或多個此等範疇的不利發展或所意識到的不利發展會導致基金所擁有股票證券的價值大幅下跌。
中國市場的風險︰若干基金可投資於在中國市場進行投資的證券或工具。基金可直接投資於中國 B 股,或透過如下文所述滬港通或深港通或債券通的方式投資於合資格中國 A 股或合資格中國債券。
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涉及新興市場風險以及中國的特定風險,包括中國的政治、社會或經濟政策可能出現重大變動的風險,因而可能對該等投資的資本增值及表現構成不利影響。中國的資本市場及股份公司的法律及監管框架不及已發展國家發達。
此外,與投資於中國證券相關的特別風險包括 (a) 中國A 股及 B 股市場的流動性較低,與其他市場比較,中國 A 股及 B 股市場的合併市值相對較小,可供投資的 A 股及 B 股數目亦較少,因而可能導致價格顯著波動,(b) 適用於中國發行人的中國會計準則有別於國際會計準則,(c) 中國的稅項,包括預扣稅及中國當局徵收的其他稅項,可不時變動(且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以及當局提供稅務優惠,可能影響中國發行人的財務業績,以及基金於該等發行人的投資,及 (d) 中國當局對外匯及匯率變動施加的管制可能影響基金投資的中國公司的營運及財務業績。
滬港通是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連結計劃。深港通是由聯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共同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連結計劃。滬港通和深港通(「互聯互通」)旨在實現中港兩地股市互相接通。
滬港通包括滬股通(Northbound Trading Link)和港股通(Southbound Trading Link)。根據滬股通之規定,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相關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經紀商及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透過向上證所下達路由指令買賣上證所上市的合資格中國 A 股(「上證所證券」)。根據港股通之規定,中國內地的投資者可以買賣若干聯交所上市的股票。兩個交易通道分別受限於每日交易額度,此會限制滬港通每日的跨境交易最高買入淨值。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Northbound Shenzhen Trading Link)及港股通(Southbound Hong Kong Trading Link)。根據深股通之規定,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相關基金)可透過其香港經紀商及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透過向深交所下達路由指令買賣深交所上市的合資格中國A 股(「深交所證券」)。 根據深港通下港股通之規定,中國內地的投資者可以買賣若干聯交所上市的股票。兩個交易通道分別受限於每日交易額度,此會限制深港通每日的跨境交易最高買入淨值。
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將負責其各自的市場參與者及投資者所進行交易的清算、結算及提供代名人及其他相關服務。透過互聯互通買賣的上證所證券和深交所證券以無紙化形式發行。
儘管香港結算並未聲稱對在其綜合股票賬戶中持有的上證所證券和深交所證券擁有所有權權益,但作為上證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過戶登記機構,中國結算在處理該等證券的公司行動時仍將香港結算視為股東。香港結算無法或延遲履行職責時可能會導致該等證券及/或有關款項無法結算或產生虧損。
根據互聯互通之規定,相關基金將須負擔上證所證券和深交所證券買賣和結算時,由上證所、深交所、中國結算、香港結算或中國內地相關機關所徵收的費用及徵費。
以下額外風險適用於透過互聯互通進行投資:
• 額度限制。如上文所詳述,互聯互通受額度限制所規限。特別是,互聯互通受限於與相關基金沒有關聯的每日額度,只可按先到先得的原則使用。一旦北向每日額度的餘額降至零或更低,新的買入指令將被拒絕(儘管投資者無論額度餘額多寡,均獲准出售其跨境證券)。因此,額度限制可能會限制相關基金透過互聯互通適時投資上證所證券和深交所證券的能力。
• 稅務風險。財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總局」)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分別於 2014 年 11 月 14 日及 2016 年 12 月 1 日聯合發佈財稅[2014] 第 81 號文件(「81 號文」)和財稅[2016]第 127 號文件(「127 號文」),規定了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基金)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國 A 股所獲得的收益暫時豁免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分別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及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生效。豁免的期限尚未說明,可能會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終止,且最壞的情況是具有追溯效力。若臨時豁免被撤回,相關基金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國A 股所得的收益將須繳納中國企業所得稅(一般是以 10%的扣繳稅率計算),除非根據相關稅收協定獲得減免。投資於中國 A 股的外國投資者(包括基金)從中國 A 股公司獲得的所有股息或分派均需繳納 10%的預扣所得稅。派發股息的中國實體須預先扣除該稅額。概不保證有關預扣稅的稅務政策未來不會改變。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於 2016 年 3月 24 日聯合發佈財稅[2016] 36 號文件(「36 號文」),規定外國投資者(包括基金)透過滬港通買賣中國 A 股所獲
得的收益將豁免繳納增值稅(「增值稅」)。 外國投資者(包括基金)透過深港通買賣中國 A 股所獲得的收益亦可根據 127 號文豁免繳納增值稅。概不保證有關增值稅的稅務政策未來不會改變。中國稅務機關可以執行其他具有追溯力的稅收規定,可能對相關基金構成不利影響。以上內容不構成稅務意見,投資者應就其投資於相關基金可能產生的稅務影響徵詢獨立稅務顧問的意見。
• 法律/實益所有權。相關基金透過互聯互通收購的上證所證券和深交所證券將記錄在香港結算於中國結算開設的代名人戶口中。中國法律並無妥為界定相關基金透過以香港結算為代名人作為實益所有人的確切性質及權利。中國法律項下相關基金權利及權益的確切性質和執行方法亦不明確。投資者應注意,香港結算作為代名持有人並不保證透過其持有之經互聯互通收購的上證所證券和深交所證券的所有權,且亦無義務代表相關基金在中國或其他地方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執行任何權利。相關基金可能在香港結算無力償債時蒙受損失。
• 參與公司行動和股東大會。香港結算將保持由香港結算建立並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知悉上證所證券及/或深交所證券的公司行動。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相關基金)將需要遵守由各自作為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之經紀商或保管人/副保管人所指定的安排及截止日期。他們為上證所證券或深交所證券(視情況而定)部分類型的公司行動採取措施的時間可能短至只有一個營業日。因此,相關基金可能無法及時參與部分公司行動。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相關基金)將透過其經紀商或保管人/副保管人持有經互聯互通買賣的上證所證券及/或深交所證券。根據中國內地現行慣例,不允許多名代表的方式。因此,相關基金可能無法委任多名代理人出席或參與上證所證券及/或深交所證券之股東大會。
• 清算和結算風險。若中國結算違約,則香港結算在其與結算參與者的市場合約下的北向交易之責任僅限於協助結算參與者對中國結算進行申索,且相關基金可能會延遲回收或可能無法完全收回因中國結算所產生的虧損。
• 暫停交易風險。為確保市場有序公平,且風險獲得謹慎管理,聯交所、上證所和深交所可能會暫停透過互聯互通買入上證所證券和深交所證券之交易。暫停透過互聯互通進行北向交易將使相關基金無法透過互聯互通進入中國內地市場。
• 交易日的差異。互聯互通將僅會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市場均開放交易以及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結算日均營業的日子營運。因此,部分情況下,當上證所或深交所市場是正常交易日時,相關基金可能無法經互聯互通進行任何上證所或深交所證券交易。在此期間,相關基金可能面臨上證所證券和深交所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 前端監控對出售的限制。中國法規要求,在投資者出售任何股份之前,賬戶中應有足夠股份,否則,上證所或深交所將拒絕相關出售指令。聯交所將對參與者的上證所證券和深交所證券賣出指令進行交易前審查,以確保不會發生超賣現象。若基金有意出售若干上證所證券和深交所證券,而該等證券並非存於由香港結算建立及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下的特別獨立賬戶(SPSA),基金應確保在賣出日(「交易日」)開市之前,其經紀商已確認該等證券是否可取得。否則,基金將無法在交易日出售該等股份。
• 營運風險。中國內地和香港市場的證券機制和法律制度差異很大,市場參與者可能需要持續處理該等差異所引起的問題。概不保證聯交所及市場參與者的系統運作正常或將繼續適應兩地市場的變化及發展。若相關系統無法正常運作,透過互聯互通於兩個市場進行交易可能會中斷。
• 監管風險。目前關於互聯互通的規例並未經測試,亦不確定如何應用。使用互聯互通進行投資,將導致交易受到通常在交易所直接交易不會發生的額外限制,或會導致更大或更頻繁的投資價值波動,投資可能更難以清算。目前的規例可能會發生變化,概不保證互聯互通將不會被取消。
• 召回合資格股票。倘若股票經互聯互通從合資格買賣股票的範圍中被召回時,股票只能賣出,買入則受到限制。這可能會影響相關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
• 概無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護。經互聯互通投資於上證所證券和深交所證券乃透過經紀商進行,因此須承擔該等經紀商違約的風險。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相關基金於互聯互通下的投資。
若干基金可直接或間接(包括透過債券通)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中國債券市場主要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是 1997 年成立的場外交易(OTC)市場。中國的人
民幣債券交易活動大部分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於此市場上交易的產品包括中國政府和xxxxxxxxx。xxxxxxxxxxxx的主要風險包括價格波動,以及因在該市場交易的若干債務證券的低成交量而導致的潛在流動性不足。因此,投資於該等市場的基金受到流動性和波動性風險的影響,並且於買賣中國境內債券方面可能會遭受損失。
若基金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基金亦可能面臨與結算程序和對手方違約相關的風險。與本基金訂立交易的對手方可能無法透過交付相關證券或支付價值而履行交易結算義務。
債券通是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跨境債券交易及結算系統。債券通包含滬股通。在滬股通下,香港及合資格的海外投資者
(包括相關基金)均可透過香港進行合資格債券的交易。
在債券通系統下,只可與中國監管機構所核准的在岸莊家(作為對手方)執行交易指令。透過債券通購買的債務證券,一般在按照適用規則透過債券通進行的情況下方可予以出售、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轉讓。這可能會使基金在其對手方違約的情況下承受結算風險。已與相關基金訂立某交易的對手方,在透過交付相關保證物或作出有值付款而進行交易結算方面或會違責。由於藉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須先透過一名離岸保管代理開戶,故相關基金須承受該離岸保管代理的違約或錯誤風險。
債券通將須承受監管風險。透過債券通進行投資的相關規則及規例可予變動,並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倘若相關的中國當局暫停透過債券通進行開戶或交易,則相關基金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能力將受到限制並可能對相關基金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乃因相關基金可能須出售其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持倉。相關基金亦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相關基金透過債券通收購的證券將記錄在香港金融管理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於上海清算所及/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開設的代名人戶口中。中國法律並無妥為界定相關基金透過以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為代名人作為實益所有人的確切性質及權利。中國法律項下相關基金權利及權益的確切性質和執行方法亦不明確。投資者應注意,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作為代名持有人並不保證透過債券通收購或透過其持有之證券的所有權,且亦無義務代表相關基金在中國或其他地方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執行任何權利。相關基金可能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無力償債時蒙受損失。
根據 UCITS 規定,存管人應透過其全球保管網絡為在中國的基金資產提供保管。該等保管要求存管人始終保持其對中國證券的控制權。
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投資者可能會因影響金融市場整體表現的多種因素而蒙受損失,該等因素包括:利率變動;各地政府的貿易、財政、貨幣及外匯管制計劃及政策;全國性及國際政治與經濟事件;大流行對全球及本土的影響;以及市場未能運作的任何其他情況。全球經濟體及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繫愈趨緊密。某一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金融或政治事件、貿易及關稅安排、公共衛生事件、恐怖主義、自然災害及其他情況可能會對全球經濟或市場帶來深遠影響。無論基金有否投資於位處正面臨經濟、政治或金融困境的國家,或對該等國家存在重大風險承擔的發行人的證券,該基金投資的價值及流通性均可能受到負面影響。
英國脫歐風險:2016 年 6 月,英國公民透過公投表決通過英國脫離歐盟。英國脫歐的相關貿易談判結果的不明朗性可能導致政治和經濟持續不穩定,英國和歐洲金融市場波動(包括貨幣匯率波動)以及英鎊走弱。這可能會對大幅持有英國或歐洲發行人的基金價值和流動性產生負面影響,並可能使基金執行對沖交易更加困難或昂貴。
於英國脫歐生效日期後的某個時候,基金可能不再獲准為於英國公開銷售股份維持註冊,這可能意味基金不再可供某些英國投資者投資。
歐元區風險:歐洲一眾國家均已深陷嚴重的經濟及金融困境,包括非政府發行人乃至若干政府違約。歐洲及其他地區的金融市場急劇波動,資產的價值及流通性下滑。這些困境可能會持續、惡化或在歐洲境內及境外蔓延。無論基金有否投資於位處歐洲或對歐洲發行人或國家存在重大風險承擔的發行人的證券,該等事件均可能對基金投資的價值及流通性帶來負面影響。
與股票聯繫的證券的風險:與股票聯繫的證券(「ERS」)所涉及的風險一般與其相關的股本證券或股本證券籃子的風險相同。在 ERS 到期時,基金一般按照相關證券的資本增值收取本金回報。若相關證券的價值下跌,ERS 在到期時的回報將下跌。ERS 的交易價亦取決於相關證券的價值。ERS 涉及與買賣票據相關的進一步風險,包括匯率波動及 ERS 發行人的信
貸質素下降。ERS 可以抵押品擔保。若發行人違約,基金將以任何相關抵押品彌補其損失。ERS 發行人的評級僅反映發行人的信用及相關抵押品的質素,並不顯示相關證券的潛在風險。
賦予購買證券的權利的認股權證及供股權可能產生的盈虧或許高於相關證券的同等投資。認股權證及供股權的價格走勢不一定與相關證券相同,而且可能波動。認股權證及供股權並無投票權、不支付股息,而除認購權外,亦不賦予有關發行人的資產的任何權利。若基金持有的認股權證或供股權於到期日前尚未行使,基金將失去認股權證或供股權的全部認購價。
LEPW 可能會受到若干市場中斷事件的影響,例如外匯兌換困難、當地司法管轄區施加資本管制或外資投資相關法律出現變動,這些事件可能導致 LEPW 的行使日期或結算貨幣出現變動,或者延遲結算日期。在某些情況下,若市場中斷事件持續一段較長時間,LEPW 的價值可能會受到嚴重影響。
儘管基金只會選擇被視為信用可靠的實體發行之 LEPW,投資於任何 LEPW 均涉及到工具發行人可能不履行其行使或出售時交付現金的義務之風險。倘若發行人出現財務困難,LEPW 的價值可能跌至低於相關股票的價值,在此情況下,基金或只能收回最初投資的一部分,甚至完全無法收回最初投資。
某些 LEPW 未必有二級市場,或者只有細小的二級市場。
可換股證券風險:儘管波幅一般較債務證券小,可換股證券的市值會隨著利率上調而下降,反之,會隨著利率下調而增加。此外,由於其可轉換性質,可換股證券的市值會隨著相關普通股市值的波動而變化,因此,亦將對一般股本證券市場的變化作出反應。
如同債務證券,可換股證券投資的收益普遍較普通股的收益率為高。像所有債務證券一樣,概不保證流動收益,原因是可換股證券的發行人或會不履行其義務。可換股證券一般較具類似質素的不可換股證券提供更低的利息或股息收益率-此乃由於其可轉換性質帶來的資本增值的潛力所致,其可令持有人受益於相關普通股市價的增長。然而,由於證券價格會出現波動,故概不保證一定會資本增值。
可換股證券一般次於同一發行人發行的其他類似但不可換股債務證券。由於其後償性質,可換股證券通常較類似不可換股證券的評級為低。
或有可換股證券(或稱「CoCo」)涉及額外風險。由於需要評估發生轉換事件的可能性,其可能難以進行估值。CoCo 的票息付款是由發行人酌情決定,發行人可以取消票息付款而不構成發行人違約。即使同一發行人所發行股票的持有人並未蒙受資本虧損,CoCo 的投資者仍可能會蒙受資本虧損。CoCo 是作為永久證券發行,只有經相關機構批准後,方可在預定的水平贖回。在贖回日期或任何其他日期,投資者未必能收取預期的本金回報。CoCo 的結構屬創新性質,但在受壓市場環境下未曾經歷考驗。
集中風險:誠如補充文件所披露,若干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在作出投資決定時可能主要依據與公司相關的因素,可能導致基金的投資大部分包含從事某一行業或產品領域的公司的證券。其他基金可集中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資產集中可能會增加波動性及虧損風險,尤其當市況顯著波動的期間。
投資風格風險:誠如補充文件所披露,若干基金可能持有據有關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認為被市場低估的證券的重大長期倉盤。該等基金所投資的公司,或許在一段長時間內仍然不被市場看好。只要有關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繼續認為市場對該證券錯誤估值,該等基金便會繼續持有或在某些情況下增持該等弱勢倉盤。因此,該等基金面對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就基金投資的公司進行基本因素分析時可能出現錯誤估計的風險。該等基金的表現不一定與特定市場指數隨著時間的走勢密切掛鈎,可能會有一段長時間跑輸大市。
微型、小型及中型公司股票的風險:誠如補充文件所述,若干基金可投資於微型、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股票證券。投資於該等證券涉及特殊風險,當中包括:微型、小型及中型公司證券的價格一般較大型公司證券的價格更為波動;較小型公司的證券一般流通性較低;較小型公司一般較易受疲弱經濟或市場狀況的不利影響。微型公司的價格一般比小型及大型公司更波動,而其市場之流通性相對於小型及大型公司的流通性亦較低。投資於市值較小的公司之證券一般被認為會提供較大的增值機會,但所涉及的風險亦較更穩健的公司通常附帶的風險為大。較小型公司的證券與較大型和更穩健的公司之證券比較,其市價會更為突然波動。較小型公司擁有的生產線、市場或財政資源有限,或可能依賴有限的管理集團。除了波幅較
大外,較小型的公司在某程度上會獨立於較大型的公司而波動(即小型及/或微型公司股票價格下跌時,大型公司股票價格上升,相反亦然)。
基礎設施風險:基礎設施公司的證券和工具易受到影響其行業的不利經濟或監管事件的影響。
基礎設施公司可能受到各種可能對其業務或營運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影響,包括與資本建設計劃相關的高利息成本、高槓桿率、與環境和其他法規相關的成本、經濟放緩的影響、產能過剩、來自其他服務提供者的競爭加劇、合理價格燃料供應的不確定性、節能政策的影響和其他因素。
若在施工階段對新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投資,該計劃仍面臨無法在預算或議定的時間範圍內完成,或達到協定的特定規格。基礎建設項目的營運可能面臨諸如颶風、地震、山泥傾瀉、洪水、爆炸、火災、恐怖襲擊、重大設備故障、管道或電線破裂或其他災難等重大災難性事件導致的意外中斷。營運中斷以及供應中斷均可能對該等資產可得的現金流量產生不利影響。
基礎設施公司亦可能受到或受限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其中包括)不同政府部門的法律及規例,包括繳費管制以及因環境、營運或其他事故造成的服務中斷。該等法律及規例針對健康和環境質素的若干方面確立標準,同時亦規定了違反該等標準的處罰和其他責任,並規定在若干情況下修復和恢復現有和原有設施以及當前或過往營運所在地的義務。該等法律及規例可能會對基礎設施項目的財務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保管及結算風險:由於基金會投資於保管及/或結算系統並未全面發展的市場,各基金在該等市場買賣及託付予副保管人的資產,在使用該等副保管人屬必要的情況下,可能會承受在存管人不負任何責任的風險。該等市場包括(當中包括)印尼、韓國和印度,以及該等風險包括 (i) 非真實交付對付款結算,(ii) 現貨市場,導致偽造證券流通,(iii) 有關企業行動的不良資訊,(iv) 影響可動用證券的登記過程,(v) 缺乏適當的法律/財政基礎意見,以及 (vi) 缺乏有關中央預託機關的補償/風險基金。此外,儘管基金以交付對付款基準與對手方結算交易,其仍會遇上與其交易的各方之信貸風險。
若干中歐及東歐市場存在有關證券結算及保管的特殊風險。導致出現此等風險的原因為若干國家(例如俄羅斯)並不存在實物證券;因此證券的擁有權只可以發行人的股東名冊作為憑證。各發行人負責委任其本身的註冊處。如在俄羅斯,此導致有成千上萬的註冊處遍佈整個俄羅斯。俄羅斯的證券及資本市場聯邦委員會(Federal Commission for Securities and Capital Markets)(「委員會」)已界定註冊處活動的責任,包括構成擁有權的憑證及過戶程序。然而,強制執行委員會規例的困難在於仍可能存在損失或錯誤,以及概不保證各註冊處將根據適用的法律及法規行事。獲業內廣泛接納的慣例尚在設立當中。如有註冊事宜,註冊處會編製股東名冊在某特定時間的摘錄。股份的擁有權由註冊處的記錄證明,但並非只擁有股東名冊摘錄則可作憑證。摘錄只作為已作登記的憑證,其不可轉讓,亦無任何固有價值。此外,註冊處通常不予接納摘錄為擁有股份的憑證,以及如或在修改股東名冊時,亦無責任通知存管人或其在俄羅斯的當地代理。因此,俄羅斯證券並無以實物形式存放於存管人或其在俄羅斯的當地代理。故此,存管人或其在俄羅斯的當地代理機關不可被當為履行傳統上的實物保管或保管職能。註冊處並非代理,亦毋須對存管人或其在俄羅斯的當地代理負責。投資於俄羅斯上市或買賣的證券只可以在莫斯科中央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而作出。存管人的責任延伸至其疏忽或故意不履行其義務,而並不延伸至因任何註冊處清盤、破產、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的損失。如有該等損失,有關基金將需直接向發行人及/或其委任註冊處採取追索權利。上述有關在俄羅斯保管證券的風險會以類似形式出現於基金可能投資的其他中歐及東歐國家。
公平價值定價風險:計算基金每股資產淨值的方法詳載於基金章程「釐定資產淨值」一節。在通常情況下,於受監管市場或已可取得市場報價的若干場外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資產應按照於交易日估值時間的最新可供中間價估值。然而,行政管理人可使用一套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系統化公平估值模式以為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股票證券及/或固定收益證券估值,以就於外國交易所收市與有關交易日估值時間之間產生的過期定價作出調整。如證券以公平價值定價估值,基金對該證券作出的估值似乎與該證券可得的最新中間價有所不同。
指數證券、信貸掛鈎票據及結構性票據的風險:投資於指數證券、信貸掛鈎票據及結構性票據涉及若干風險,包括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及價格因應利率變動而變動的一般風險。再者,就若干該等工具而言,參考工具降低可能導致利率減少至零,而參考工具的任何進一步降低可能會減少到期時應付的本金額。該等工具可能較其他證券類別的流通性為低,而其波動性可能較相關參考工具更高。
通脹掛鈎證券風險:通脹掛鈎證券是與按照先前各段期間的通脹率計算之指數掛鈎的特別類型指數證券。通脹掛鈎證券,包括美國 TIPS 的價值一般就實際利率的變動而波動。實際利率與名義利率及通脹率之間的關係掛鈎。如名義利率上升的速
度較通脹快,實際利率會上升,導致通脹掛鈎證券價值下跌。相反地,如通脹上升的速度較名義利率快,實際利率會下跌,導致通脹掛鈎證券價值上升。
如本基金在第二市場購買通脹掛鈎證券,而該等證券的本金價值自發行以來已因通脹而向上調整,則本基金會在其後出現通縮期間蒙受虧損。另外,如本基金在第二市場購買通脹掛鈎證券,而該等證券的價格已因實際利率上升而上調,則本基金會在實際利率其後上升時蒙受虧損。如通脹在本基金持有通脹掛鈎證券期間較預期低,本基金就該證券所賺取的會較從傳統債券所賺取的少。如本基金於美國 TIPS 到期期限前在第二市場將其出售,則本基金可能會有虧損。
如實際利率上升(即如利率因通脹以外的理由上升(例如:因貨幣匯率變動)),本基金投資組合內的通脹掛鈎證券之價值會下跌。此外,由於通脹掛鈎證券的本金額會於通縮期間下調,本基金將會因其在此等證券的投資而受到通縮風險的規限。概不保證該等指數可準確量度實際的通脹率。
此外,與若干其他證券市場比較,通脹掛鈎證券的市場之發展會較慢或流通性會較低,亦會較為波動。儘管美國財政部正在考慮發行額外的通脹掛鈎證券,但並未就此作出任何保證。目前可供本基金購買的通脹掛鈎證券數目有限,故此導致與美國財政部及代理機關市場比較,其市場的流通性較低及較為波動。
美國財政部儘管在未來可發行其他年期的美國 TIPS,惟目前只發行十年期的美國 TIPS。以往,美國 TIPS 曾以五年、十年或三十年期的形式發行。即使在通縮期間,原有債券本金仍獲保證於到期期限時償付(經通脹調整)。然而,普遍就通脹掛鈎證券而言,由於美國 TIPS 的本金額會於通縮期間調低,本基金將會就其在此等證券的投資而受到通縮風險的規限。此外,債券的現有市值概不獲保證,並且會波動。如本基金在第二市場購買美國 TIPS,而其本金價值自發行以來已因通脹而上調,則本基金會在其後出現通縮期間蒙受虧損。如通脹在本基金持有美國 TIPS 期間較預期低,本基金就該證券所賺取的會較從傳統債券所賺取的少。
超國家組織的證券的風險:超國家組織為由政府或政府實體指定或支持以推動經濟的實體,當中包括亞洲開發銀行、歐洲共同體、歐洲投資銀行、美洲開發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國、世界銀行及歐洲復興開發銀行。此等組織並無任何徵稅權力,並且依賴其成員支付利息及本金。此外,該等超國家實體的貸款活動限於其由成員國按某實體要求出資的總資本(包括「可認購資本」)、儲備及淨收益的某個百分比。
貨幣風險:各基金如投資於以其基礎貨幣以外貨幣計值的證券,或投資於以其基礎貨幣以外貨幣計值的債務證券及持有以其基礎貨幣以外貨幣計值的活躍貨幣倉盤,則會承受貨幣兌換風險。例如:貨幣之間或由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的匯率變動會導致本基金的投資價值減少或增加。貨幣匯率可在短時間內波動,並一般由貨幣兌換市場內的供求及在不同國家投資的相對優點、利率的實際或預計變動及其他複雜的因素而釐定。貨幣匯率可因政府或中央銀行干預(或未能干預)或貨幣控制或政治發展而受到不可預計的影響。
如基金的組合證券的計值貨幣相對基金的基礎貨幣升值,該證券的基礎貨幣價值將上升。相反地,貨幣匯率下跌會對以基金的基礎貨幣計值的證券之價值有不利影響。基金可進行外幣交易以就其相關投資與其基礎貨幣之間的貨幣波動作出對沖。基金的對沖交易一方面可能會減低基金在其他方面所承受的貨幣風險,而另一方面會涉及若干其他風險,包括對手方違約的風險,以及有關副投資經理對貨幣走勢的預測不準確的風險。
就以有關基金的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為單位,且名稱中並無包含「(已對沖)」的股份類別而言,有關投資經理及副投資經理不會採用任何技巧,以對沖此等股份類別的基礎貨幣與股份類別貨幣之間的匯率改變的風險。故此,每股資產淨值及該等股份類別之投資表現,將會因基礎貨幣價值相對相關股份類別的計值貨幣的價值的變動而受到正面或負面影響。
就以有關基金的基礎貨幣以外的貨幣為單位,且名稱中包含「(已對沖)」的股份類別而言,相關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或貨幣管理人將嘗試對沖基礎貨幣與相關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就指數對沖股份類別而言,為對有關基金的投資策略屬重要的貨幣,以及就投資組合對沖股份類別而言,基金投資組合需承擔風險的貨幣)之間的價值變動風險。概不保證相關投資經理、副投資經理或貨幣管理人可以成功對沖。使用股份類別對沖策略,可能大大限制有關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股東從已對沖股份類別的貨幣相對基礎貨幣、對有關基金的策略來說重要的貨幣及/或有關基金投資組合需承擔風險的貨幣(如適用)下跌中得益。
貸款參與權及轉讓權的風險:證券化貸款參與權通常導致基金只與貸款人而非借款人維持合約關係。基金有權在貸款人出售貸款參與權時及在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付款時獲得其應享有的本金、利息及任何費用。就購買貸款參與權而言,基金一
般無權強制借款人遵從有關貸款的貸款協議條款,亦無對借款人進行撇銷的權利,而基金未必可從已購買貸款參與權的貸款之任何抵押品中直接獲益。因此,基金將承擔借款人及出售貸款參與權的貸款人之信貸風險。倘若出售貸款參與權的貸款人無力償債,基金可被當作貸款人的一般債權人,並且不可從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任何抵銷中獲益。
基金可能難以出售證券化及非證券化貸款參與權或貸款。該等金融工具的流通性有限,只可售予少數機構投資者。這會對該等證券的價值及基金能否為滿足其資金需要或回應特殊經濟事件(例如借款人信用可靠性轉差)而在必要時出售某些貸款參與權造成不利影響。此外,亦會導致難以就估計基金的投資組合價值及計算其資產淨值而給予該等貸款參與權或貸款價值。
按揭證券的風險:按揭證券提供每月付款,當中包括利息及本金付款。額外付款可從因出售相關物業、轉按或止贖在扣除所招致的費用及支出後所得的未有預定本金還款中作出。按揭證券本金的預付款項會因利息下跌將按揭轉按而傾向增加。預付款項可轉手予每月定期支付本金及利息的登記持有人,並導致日後的付款減少。倘若預付款項,各基金會有虧損(如有關證券被基金購買時的價格較其面值溢價,則代表證券在還款後將予贖回的價格)或盈利(如有關證券被基金購買時的價格較其面值折讓)。倘若本基金以溢價購買按揭證券,按揭人止贖按揭及預付本金(可在任何時候作出而不會被罰款)會導致本基金的本金投資有相當於所付溢價的損失。在按揭利率下跌期間,預付款項出現的次數會較頻密,當中的理由包括按揭人可以較低利率轉按彼等未償還的按揭。當市場利率上升,按揭證券的市值下跌。然而在同時間,按揭轉按放緩,將此等證券的有效到期期限延長。因此,利率上升對按揭證券市值造成的負面影響通常較其對其他類型固定收益證券造成的影響更為明顯。
由私人機構設立的按揭組合提供的利率一般較政府及政府相關組合所提供者為高,原因為私人設立的按揭組合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付款保證。然而,私人機構組合準時支付利息及本金可獲不同形式的私人保險或保證,包括個人貸款、所有權、組合及潛在危機保險所支持。概不保證私人發行人可使彼等的證券符合各項政策規定。各基金的收益會受到以高於或低於原有投資的利率將預付款項再投資的影響。此外,一如其他債務證券,按揭證券,包括政府及政府相關按揭組合的價值一般會因應市場利率而波動。
結構性按揭抵押證券可採用槓桿,涉及到預付款項、延期、利率及/或其他市場風險的不同組合。傳統的按揭轉手證券和抵押按揭債務產品涉及到上述所有風險,但通常不會採用槓桿。計劃攤銷債券、目標攤銷債券及其他接續和平行還本的優先級抵押按揭債務產品涉及到的預付款項、延期及利率風險低於其他按揭抵押證券,前提是預付率始終介乎預期預付款項範圍或「頸圈」(上下限)內。提前預付款項的風險是與按揭純利息債券、超級浮息證及其他槓桿浮息按揭抵押證券相關的主要風險。與COFI 浮息證、其他「滯後利率」浮息證、具上限浮息證、反向浮息證、純本金債券和槓桿反向純利息債券相關的主要風險是平均年期可能延長及/或加息造成貶值。其餘類別的抵押按揭債務產品涉及到預付款項和延期風險。其他類型的浮息衍生工具債務證券涉及到類型更複雜的利率風險。例如,假如指定利率的浮動超出特定利率幅度或「頸圈」,勒束式浮息證涉及到票息跌至低於市場利率的風險。倘若兩項指定利率之間的息差出現不利變動,雙重指數或收益率曲線浮息證涉及到貶值風險。除了上述利率、預付款項及延期風險之外,這些證券交易相關的風險可能包括:(1)槓桿及波動性風險;及(2)流動性及估值風險。
本息分割證券的風險:分割按揭證券的只限利息或只限本金類別之到期收益率不只對現行利率,亦對相關資產的本金付款率(包括預付款項)極為敏感。急速的本金預付率會對本基金投資於只限利息債券在到期期限時可得的收益有重大不利影響。如與只限利息債券相關的資產大於預期的本金預付,各基金未必能全面補償其在此等證券的最初投資。相反地,如預付款項大於預期者,只限本金債券傾向增加價值,而預付款項小於預期者,只限本金債券價值會下跌。與其他按揭證券相比,分割按揭債券的第二市場波動較大,流通性較低,可能會限制各基金在任何特定時間買賣該等證券的能力。
資產抵押證券的風險:資產抵押證券之本金可隨時預付。因此,如該等證券以溢價購買,較預期快速的預付率將減低到期時的收益率,而倘若較預期緩慢的預付率將帶來相反的效果。反之,如證券以折讓購買,較預期快速的預付率將增加到期時的收益率,而較預期緩慢的預付率會減低到期時收益率。加快預付款項亦減低收益率的肯定性,原因為各基金必須以當時現行的利率重新投資資產。加快預付以溢價購買的證券亦會承受損失本金的風險,因為溢價未必在悉數償還本金時獲全面攤銷。
非公開買賣證券的風險:非公開買賣證券會涉及高度商業及財務風險,並會導致重大損失。與公開買賣的證券比較,非公開買賣證券的流通性會較低,基金可能需要較長時間進行平倉。儘管此等證券可以私人協商交易的形式轉售,惟因此等出售而變現的價格可能會較基金原本支付的低。此外,證券並非公開買賣的公司,不會受如其證券屬公開買賣所適用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