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版本号:SPDB202006
附件1-1-1
编号:
贷款额度合同
(适用xxx企业在线签约及申请提款)
合同版本号:SPDB202006
贷款额度合同
(适用xxx企业在线签约及申请提款)
公 司: (下称“借款人”)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银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贷款人”)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特别提示:
1. 本合同以电子合同方式签署,本合同的生成及保存均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系统中。
2. 借款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应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3. 借款人一经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贷款人指定的电子渠道在线点击或勾选“同意”并确认签署后立即生效,即视为借款人已经充分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本合同即对借款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4. 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的签署系其自身采取的行为,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人完全认可该等在线签署的合同的效力,并同意将该合同作为证明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等权利义务的真实有效证明文件。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如下:
第一部分 一般条件和条款
1. 小微企业在线签约及申请提款业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业务,是指对于符合贷款人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贷款人指定的电子渠道在线签署本合同后,在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内登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贷款人指定的电子渠道在线提交提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发放贷款资金的业务。在本业务项下,借款人应登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贷款人指定的电子渠道进行线上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申请提款、还款、查询等贷款相关操作。
2. 贷款额度 (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或“额度”),本合同双方确认:
(1)借款人应在该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向贷款人在线申请使用贷款额度,借款人超出该额度使用期限提出申请的,无论贷款额度是否已经用尽,贷款人均可予以拒绝。
(2)在该额度的使用期限内,借款人在满足提款先决条件的情形下,可申请循环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但在该额度的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额度。
(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为可撤销额度。贷款人有权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或受政府宏观货币政策或金融监管政策限制,或发生其他重大情势变更,或基于市场情况、资金头寸及财务成本情况、自身业务需要、借款人的履行能力或财务状况等考虑调整、增加贷款发放先决条件,并可暂缓、减少或取消贷款额度及放款。
3. 占用的贷款额度 是指任何时候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且未获借款人偿还的金额之和。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相关业务,借款人不得挪用、挤占本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或其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活动。
5. 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从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占用天数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xxxxxxx/30,月利率=年利率/12。
(2)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不做调整。
(3)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具体结息方式详见借款人提交且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并发放贷款的提款申请书。
(4)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本合同所称“到期”包括贷款正常到期和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应付未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
(5)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
(6)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
(7)利率市场瘫痪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果在相关利息期的报价日无适用的 LPR 利率,则借款人应与贷款人进行协商以确定替代利率;如在协商开始后的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借款人应在无法达成一致之日起的三十(30)个银行营业日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6. 担保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额度是有担保的,则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使用贷款额度进行提款的附加前提条件是该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且担保权已设立。
7. 提款先决条件
(1)在首次提款之前,借款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提款申请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以及其他有
关文件;
② 本合同及共同还款人的还款确认书(如有)、相应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签署并持续有效,担保权已有效设立;
③ 提交借款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提款日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当期报表);
④ 提交借款人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机构作出的借款决议、法定代表人对于授权代表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样本正本;
⑤ 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相关账户;
⑥ 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⑦ 借款人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提取借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相关公司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或手机银行服务协议、以及借款人或贷款人与合作方平台之间的协议(如有)始终有效;
⑧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条件。
(2)除首次提款外,在每次提款之前,借款人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 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发生任何可能影响贷款清偿的事
件;
②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提款申请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信息(包括借款人与贷款相关的贸易背景相关资料,该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③ 借款人拟申请提款的金额未超过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可用余额;
④ 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在额度使用期限内提出,且指定的放款日是贷款人的银行营业
日;
⑤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xx与保证持续有效;
⑥ 借款人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⑦ 借款人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提取借款的,其与贷款人签署的相关公司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或手机银行服务协议、以及借款人或贷款人与合作方平台之间的协议(如有)始终有效;
⑧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或条件。
贷款人有权豁免上述一项或多项提款条件,且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8. 提款申请
(1)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借款人可在累计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的前提下,向贷款人申请提款。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及贷款人内部规定的情形下,借款人可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提款。
(2)借款人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提款的,应在线提交提款申请书,并需经贷款人审批同意,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作为证明和处理本合同项下借贷关系的凭证。贷款人有权因提款先决条件不满足等原因而拒绝放款。借款人承诺遵守贷款人关于小微企业在线签约及申请提款业务的业务规则,并承诺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相关交易规则,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
(3)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交贷款人要求的材料的;或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贷款人关于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在线申请提款业务的业务规则及时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确认提交完整的在线提款申请书的;或在借款人提交在线提款申请书后发生额度不足等任何不符合提款先决条件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不予放款或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4)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填妥《借(贷)款凭证》(如需)并提交贷款人。
(5)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应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支付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证明文件;
② 商务合同及真实反映借款人支付义务的书面文件。对于无需签订合同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应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③ 相应发票或收据,如支付的同时无法取得,则借款人应在支付完成后及时补交对应的用款发票或收据;
④ 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
⑤ 贷款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贷款人有权豁免上述一项或多项证明材料,且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9. 账户开立与管理
(1)借款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已在贷款人处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参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用于核算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申请的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前述账户后,贷款资金由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可同户名划转。
(2)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以监督贷款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3)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借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人的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及支付方式约定。
(4)借款人确认,资金回笼账户(参见本合同第二部分)为本合同项下的收入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收入应当进入该账户。借款人特此授权贷款人,在还款资金进入该账户后,无论贷款是否到期,贷款人有权立即直接扣划账户中的资金用以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等。
10. 还款
(1)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可约定以下任一种还款方式:
① 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② 按月结息,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
③ 按期等额本金还款,具体“期”和还款日由借款人申请提款时与贷款人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应偿还所有本金及未结利息。
每笔贷款的具体还款方式以借款人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并放款的在线提款申请书及电子回单等相关借款电子记录记载为准,该贷款人审核确认的提款申请书及电子回单等相关借款电子记录是本合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于贷款到期日或在满足本合同约定情况时从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资金回笼账户或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主动扣划前述债权金额,不足部分借款人应另行足额偿还。
(3)借款人主动提前归还贷款的,可通过柜面、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和/或合作方平台向贷款人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未征得贷款人事先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还本付息。经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视为该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主动提前还贷应按借款人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利息应与提前还贷的本金一并归还。
(4)借款人应当确保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等。借款人应确保在约定还款日 22:00 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回笼账户资金充足,如借款人在还款日 22:00 前未能在资金回笼账户中缴足资金而错过浦发银行系统自动批扣时间导致浦发银行系统自动扣划还款未能成功的即视为借款人逾期。借款人因正当理由无法按期还款而需要展期还款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前三十(30)个银行营业日之前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展期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办理有关展期手续。本合同项下贷款有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是否同意展期由贷款人自行决定,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贷款人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
(5)借款人特此确认,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署《共同还款确认书》后即作为本合同项下的共同还款人与借款人共同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相关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等)共同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还款义务。共同还款人签署的《共同还款确认书》一经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在线同意即视为签署确认即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声明和保证 借款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且该声明和保证应视同在贷款人每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由借款人重复做出并始终有效。
(1)借款人系依其适用法律成立,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完整财务制度和还款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
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借款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项下的法律包括借款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下同)、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借款人的章程或其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借款人及其任何股东、关联公司未涉及任何清算、破产、重整、被兼并、合并、分立、重组、解散、关闭、歇业或类似法律程序,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法律程序的情形。
(5)借款人未卷入任何可能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其卷入该等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的情形。
(6)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借款人之任何重要资产未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留置、监管措施,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措施的情形。
(7)借款人保证其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如有)符合其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公正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自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出具以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及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和/或合作方平台提交的全部信息和资料以及向贷款人提供的包括其自身、担保人等全部资料、文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自筹资金落实证明、财务报表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而无任何隐瞒或遗漏。
(9)借款人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监管规定,严格按照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规定的或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注册年检(如需)手续,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拥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10)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披露其所知或应当知道的、对贷款人决定是否给予借款人本合同项下授信重要的事实和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外担保情况等)。
(11)借款人保证不存在对借款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或事件。
(12)借款人不放弃任何到期债权,也不以无偿或其他不合适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13)借款人保证,其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14)借款人保证完成为本合同的有效并能合法履行所需的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
(15)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从第三方渠道获取借款人有关历史融资还款行为等数据,以供其为本业务项下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提供授信决策参考。
12. 承诺事项 借款人作出如下承诺,且该承诺应视同在贷款人每次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由借款人重复做出并始终有效:
(1)借款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2)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具体要素以本合同第二部分及经贷款人审批同意的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为准。
(3)在获悉其卷入任何可能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类似仲裁程序之日起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或在获悉其任何重要资产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留置、监管措施之日起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详细说明所构成的影响及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补救措施。
(4)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且该等清偿可能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
(6)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会:
①对外重大投资、进行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发生变化、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进行清算、重整、破产、被兼并、合并、分立、产权转让、减资、重组、解散、关闭、歇业或类似法律程序及其它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行为;
②除日常经营需要外,出售、出租、赠与、抵债、交换、转移、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分其任何重要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③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发生新的重大债务或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且该等清偿可能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
④股权结构发生任何变更、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发生变化;
⑤签署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在遇到特定情形或发生特定变化时,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该特定情形或特定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重整、破产、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的、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以及要求解除担保合同等。
(8)经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借款人自愿接受该强制执行。
(9)借款人应当随时通知贷款人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的事件。
(10)借款人承诺,其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有关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以及合作方平台系统(如有)的各项交易规则,将妥善保管借款人的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数字证书以及其他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申请或处理相关的全部信息、资料和工具,凡使用借款人的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数字证书或借款人的其他信息等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系统进行的操作及发出的全部指令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证明和处理本合同项下借贷关系的凭证。借款人认可合作方平台自行或通过其合作机构(如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对借款人进行的身份认证的真实有效性,以及所传递的指令和进行的全部操作的真实有效性。借款人将严格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提示进行操作,保证在办理业务中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借款人确认其已经对代表借款人办理和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事宜的人员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授权,借款人认可线上操作行为的真实、有效性以及法律约束力,承诺自行承担以其名义、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和相关信息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的操作所产生的全部结果和责任。
(11)关于绿色信贷的特别保证 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包括:①
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内部管理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切实执行;②不存在涉及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借款人承诺接受贷款人监督,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12)借款人确认并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对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交易等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在贷款人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及/
或本合同项下交易涉嫌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活动、或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以及内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同时,贷款人有权不经通知借款人,直接限制、暂停、终止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业务,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3)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采集要求,有权将有关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信息,包括与上述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履约信息的相关情况,以及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提供给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具有查询资格的单位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亦有权将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信息及履约情况等提供给担保人、贷款人的贷款合作方及其相关系统。同时,贷款人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关借款人/担保人的信贷信息、有权查询和使用贷款人的贷款合作方及相关系统提供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的相关信息等。该授权事项覆盖本合同签署前后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业务进行必要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效期随本合同实际终止而失效。
(14)借款人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贷款人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xx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贷款人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15)借款人确认并同意:贷款人有权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要求第三方为借款人在本合同 项下的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无须另行取得借款 人的同意;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在代偿后将在代偿范围内取得对借款人的追偿 权,借款人应当在担保人代偿后立即向担保人全额偿付担保人代偿的款项。并且在借款人实 际清偿代偿款项之前,担保人有权自行或委托贷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人的救济权利。
13. 扣划约定及抵销
(1)借款人特此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对于贷款人有任何到期债务未获偿付的时候,不论该债务是否属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贷款人均有权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的款项(不论币种如何)扣划并直接用于偿付前述债务,本项授权不可撤销,如涉及汇率换算,由贷款人按照自行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2)贷款人有权将所得款项选择用于清偿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等。同时有多笔债权到期未付的,由贷款人自行决定债权的清偿顺序。
(3)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清偿的币种不一致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 如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则按照贷款人扣划当时公布适用之该扣划款项币种与人民币兑换之买入价结汇折算成人民币后,清偿贷款本息。
② 如贷款币种为非人民币,扣划币种为人民币的,则直接按照贷款人扣划当时公布适用之贷款币种与人民币兑换之卖出价购汇折算成贷款币种后,清偿贷款本息。
③ 如贷款币种和扣划币种均非为人民币且不一致的,则先按照贷款人扣划当时公布适用之该扣划款项币种与人民币兑换之买入价结汇折算成人民币后,再按照贷款人当日公布之贷款币种与人民币兑换之卖出价购汇折算成贷款币种后,清偿贷款本息,相关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若折算后资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4)借款人知悉并确认,其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涉及的资金收付和划转相关事项,存在通过贷款人合作方平台发出交易请求的情形,借款人认可通过合作方平台发出的指令以及操作的有效性并愿意自行承担全部结果和责任,对于非因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划转过程出现差错的,由相应过错方与借款人之间自行解决,与贷款人无涉。
14. 债权证明 贷款人将按照其一贯的业务操作准则(包括在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系统上自助操作所生成的数据信息),在其会计账簿及/或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上保持一套与本合同及所涉及的业务活动相关的会计账目及凭证和数据,以证明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利息及费用等。借款人承认本合同贷款债权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借款人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和/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并经贷款人审核确认的提款申请书、公司网上银行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接收到的借款人录入/确认信息、指令以及记录的数据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为准。借款人确认,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的申请信息、指令以及所产生的交易记录均以公司网上银行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形成的电子记载和电子凭证为准,该记载和凭证与纸质资料和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具有证据效力。借款人承诺不得以其借款行为存在线上操作环节等原因否定本合同
以及在线提款申请书对借款人的法律效力或约束力。
15. 转让 借款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贷款人可以随时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者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借款人特此授权贷款人可向该第三方披露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担保人为本合同的目的向贷款人所提供的任何信息。
16. 信息披露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与借款人相关的融资审批及发放、归还等环节所需的有关数据信息提供给本合同业务项下贷款人的合作方;对于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信息,贷款人可向其总部、分支机构、关联机构以及这些机构所聘请的人员披露,同时,贷款人根据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于信息采集、加工、分析、使用、处理等的授权、任何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监管部门、政府机构或司法机构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也属于允许披露的情况。
17. 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xx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约定而作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2)借款人已违反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已违反本合同第二部分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有)的。
(3)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违反其所签署的其他任何借贷合同、协议的约定;或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其签署的其他借贷合同、协议项下的债务的。
(4)借款人的投资者或股东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权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如有)资信状况或担保财产状况。
(6)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受到立案侦查、受到刑事处罚或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 (7)担保人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
的。
(8)借款人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重整、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
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
(9)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使其不能按照订单按期、按质、按量交货,或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的。
(10)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或未按期还本付息。 (12)申请贷款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信息虚假、有误。
(13)不符合或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财务指标约束。
(14)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开立或使用相关账户,结算账户、资金回笼账户以及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各类账户内的资金流动出现异常。
(15)借款人发生重大负面事件或出现重大信用风险。
(16)借款人在贷款人合作方(如有)平台或网站上注册的账户出现异常现象。
(17) 借款人在贷款人合作方(如有)平台或网站上的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虚假交易、退货等原因被合作方平台或网站处罚、与合作方平台或网站合作关系终止等。
(18)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损及贷款人正当利益的行为。
18. 违约处理
(1)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
②取消借款人未使用贷款额度,停止发放和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③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所欠利息结清,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或担保人立即追索;
④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
⑤从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如有)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任何分
支机构的任一账户进行扣划;
⑥要求借款人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
⑦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⑧通知贷款人的合作方(如有)采取止付借款人的合作方平台账户、扣除保证金等措施或从借款人的合作方平台账户中扣收款项用以偿还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特此授权同意,对贷款人、合作方平台及相关合作方在贷后管理和监控中发现借款人存在违约情况或违约可能、或合作方平台和/或贷款人基于其风险判断标准自行认定的其他风险情况的,贷款人、合作方平台及相关合作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额度、控制或冻结借款人名下账户和其他缓释措施、要求借款人接受现场检查等措施,借款人应无条件配合;
⑨若借款人在贷款人合作方处有任何应收或留存款项,贷款人有权直接通过其合作方自前述款项中扣划相应金额用以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欠款;
⑩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除以上措施外,贷款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部分)。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贷款人所受损失的,借款人应赔偿贷款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贷款人有权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债务催讨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讨,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由此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各种其他应付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如贷款人发现:a)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中的行为数据或其他信息发生异常变化;或 b)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出现异常现象;或 c)借款人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 d)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 e)借款人不履行或违反与贷款人或其合作方的其他任何合同(如有)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基于合理怀疑调整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
19. 免责事由
贷款人业务平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系统、合作方平台或网站因下列事由无法正常运作,使借款人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或使贷款人无法
履行本合同时,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该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合作方平台或网站及/或贷款人业务平台及/或贷款人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系统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暴乱、恐怖袭击、流行病、瘟疫、政府行为、通讯失败、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贷款人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20.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并按其解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1. 通知及送达
(1)贷款人确认,本合同首页列明的地址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贷款人的通知,应发往本合同首页列明的地址,直到贷款人公告更改该地址为止。借款人同意其向贷款人发送的所有通知均须在贷款人实际收到时被视为送达。
(2)借款人确认,本合同首页列明的地址及传真、电子邮箱等送达信息为其有效的邮寄或电子送达地址。对本合同项下非诉时各类通知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诉讼
(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任何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过程中对其发出的函件、传票、通知等法律文书,只要以邮寄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邮寄或电子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具体送达日期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日期的规定。上述邮寄或电子送达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贷款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仍然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3)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亦可通过上述送达方式及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向双方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
22. 其他条款
(1)本合同项下所称“全部债权”,是指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本合同项下所称“银行营业日”,是指贷款人住所地的贷款人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3)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可约定并记载于本合同第二部分中,也可以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参见本合同第二部分)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其他行为予以宽限或延缓采取行动,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据法律或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或权益,也不能作为贷款人对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认可,更不能视为贷款人放弃对借款人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5)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无效时,借款人仍应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欠贷款人一切债务的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贷款人有权立即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可立即向借款人追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的一切债务。
(6)贷款人可以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或义务,且无需获得借款人的另行同意,并且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应对借款人享有及/或承担其若作为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应当享有的同样的权利和/或义务。借款人在收到贷款人有关债权转让或者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约定向受让人承担责任。
(7)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附件中相关用语和表述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含义。
(8)本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参阅方便之用,不作为该标题项下内容的依据。
23. 生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贷款人指定的电子渠道在线点击或勾选“同意”并确认签署后立即生效,对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24. 双方同意,以贷款人保留存档的合同版本以及贷款人保留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作为本合同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
(第一部分 完)
第二部分 商业条款
1.贷款种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
3.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的使用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该贷款额度的使用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申请使用本合同项下贷
款额度,但在该贷款额度的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上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
4.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 单笔贷
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借款人每次提款的贷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每笔
提款申请书中约定的还款日止,以借款凭证及或借款人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并放款的在线提款申请书及电子回单等相关借款电子记录记载为准,该借款凭证及/或贷款人审核确认的提款申请书及电子回单等相关借款电子记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发放时按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加约定的利差进行计算。若计
算后利率小于 0%则按 0%执行。每笔贷款具体利率及利差详见借款人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且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并发放贷款的在线提款申请书及电子回单(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本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利率系固定利率,每笔贷款发放后在贷款期内若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则每笔贷款的利率不作调整。
6.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利率为:
(1)本合同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 %执行。
(2)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挪用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 %执行。
7.账户开立: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资金回笼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借款人在合作方 的平台开立的商户号账户为:
商户号账户:
8.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及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 保证人 《保证合同》编号【 】;
□ 抵押人 《抵押合同》编号【 】;
□ 质押人 《质押合同》编号【 】;
□ 其他担保
9.违约处理
违约金:相当于贷款本金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或
10.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提款申请书》。
(2)《 》。
(3)《 》。
(4)《 》。
(5)《 》。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
《贷款额度合同(适用xxx企业在线签约及申请提款)》项下提款申请书(样本)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鉴于我司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
《贷款额度合同(适用xxx企业在线签约及申请提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合同》)。按
《贷款额度合同》约定,我司拟于 年 月 日提取金额为人民币 元
整(大写)的贷款,该笔贷款的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利率为 (即LPR + BPS)。
该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请√选)
□ 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 按月结息,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每月结息日具体为(请√选):
□ 结息日为每月的二十(20)日;
□ 结息日为按照起息日采用对月对日方式,如下月无对应起息日的日期,则下月最后一日作为结息日。
□ 按期等额本金还款,具体“期”及还款日为:
“期” 是指 个月 (如:以每3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3”,
所填数字不得超过 12 个月) ;每期还款日为 。
请贵行根据《贷款额度合同》的约定审批同意后,将该笔款项发放至我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如下单位结算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我司在此确认,截至本申请书发出之日为止,我司没有发生任何事件或情况构成《贷款额度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亦不存在可能违约的情况。我司进一步确认,《贷款额度合同》中规定的所有xx与保证及承诺事项均已遵照执行且该合同中约定的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对于本次所申请提取的款项,我司已经向贵行提交或通过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贵行公司网上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等)提交了符合《贷款额度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并确认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对于本次所提取的贷款款项(请√选):
□ 由我司以自主支付方式对外支付;
□ 由贵行受托支付。请贵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审核同意后在 年 月
日将所提借款本金按下述要求划入交易对象的以下账户:
序号 | 金额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我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提交本申请书并承诺履行本申请书项下的到期债务。我司在此确认,本申请书自我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在线确认提交后即对我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贵行同意不可撤销。我司确认,本申请书的作出系由我司自身操作,且均为我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司自愿承担全部结果。
本申请书需经贵行批准同意,本申请书是《贷款额度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申请书构成我司对贵行所负债务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我司额度不足等各种原因导致贵行不能放款的,由我司承担全部后果。对于上述提款所采取的支付方式将以贵行审核确认的为准,贵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核、调整支付方式。
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确认,在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完成本合同签署前,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合同有关权利义务与责任限制或免则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附件1-1-2
个人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
(适用xxx企业互联网融资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授权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被授权人”)根
据本授权书查询、获取、保存、分析、使用、共享和提供授权人的信息。
★一、授权业务种类
1、授权人个人信息的查询和使用
勾选 | 业务种类 | 对应个人信息授权原因选项 |
🞎1 | 审查本人的贷款等融资申请 | 贷款审批(仅限借款人本人) |
对本人已发放的贷款/融资/授信额度进行贷后管理 | 贷后管理(仅限借款人本人) | |
🞎2 | 审查本人作为借款人/融资申请人的配偶、共同还款人等关系人的信用状况 【借款人/融资申请人姓名: 本人与其关 系: 】 | 资信审查 |
🞎3 | 审查本人的担保资格【借款人/被担保人姓名: 】 | 担保资格审查 |
🞎4 | 审查本人作为借款人机构的法人代表、负责人、高管等的资信情况 【借款人/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等资信审查 |
🞎5 | 审核 POS 机等特约商户申请及跟踪管理时,审查本人作为其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信用状况 | 特约商户实名审查 |
🞎6 | 审查本人作为私人银行、支票业务等非信贷业务客户的准入资格 | 客户准入资格审查 |
(1)授权人在办理以下业务时,被授权人基于授权人资格审查、授信方案制定、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债务追索、担保方案制定、担保资产质量监控、担保责任追索、关联关系查询等相关目的,有权查询、获取、保存、分析和使用授权人的个人信息,被授权人亦有权按照本授权书对授权人的信息进行共享和提供。
【注:以上 2、3、4 项,在个人/法人贷款发放前、发放后均使用该选项对授权人进行信息查询、获取、保存、分析、使用、共享和提供】
合同版本号:SPDB202006
★(2)授权人🞎同意 🞎不同意
(二者选其一;若授权人选择“不同意”,将导致授权人无法正常或成功办理上述业
务)
被授权人有权自行或通过被授权人的关联方、被授权人的合作方以及第三方(包括但
不限于大数据公司、征信机构、司法机关等行政机关及合法留存授权人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公积金管理部门、社保、物流、民政、税务、电子商务平台、
通信运营商、银联等机构等)等,以下同)查询、获取或核实授权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住所、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信息、银行账
户信息、交易信息、资产信息等),且被授权人、被授权人的关联方、合作方以及前述第三
方出于授权人在本授权书项下的业务办理服务相关目的,有权收集、保存、加工、分析授
权人的前述信息。被授权人、被授权人的合作方、被授权人的关联方以及第三方有权基于
前述业务审查、管理等需要,向授权人发送相关信息或进行相关服务内容及信息的推送,
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
2、授权人信息的对外提供
★(1)被授权人有权将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信息及履约情况等提供给被授权人的合作方以及被授权人的关联方及其相关系统和平台。
(2)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或被授权人基于贷款管理等需要或被授权人认为有必要时,同意被授权人向与授权人所办理业务相关的合作方以及其他第三方共享授权人的信息(被授权人根据其内部管理要求认为不应对外提供的信息,被授权人将不会对外提供)。 3、授权人知悉并确认,授权人对被授权人的前述授权可能会对授权人的信用状况构
成负面影响或因信息泄露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等后果,授权人同意承担前述不利后果并依然同意作出本授权书项下的授权。
★二、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被授权人的授信项下发生的业务(如有)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授权人经审核拒绝接受本授权人的申请,则授权期限至被授权人正式通知本授权人之日止。
三、其他
授权人确认,在线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授权书,与纸质授权书中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授权书经授权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在线点击或勾选“同意”即视为签署本授权书并立即生效。本授权人在此确认知悉并完全
理解本授权书的内容,尤其是标记★的条款,本授权书项下的授权是本授权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人: 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客户电子签名约定书
(适用xxx企业互联网融资业务电子版)
本约定书构成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为维护客户的权益,客户在同意本约定书之前,应仔细阅读本约定书的全部内容,若不同意本约定书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得办理浦发银行电子签名业务。客户在线点击或勾选“同意”即视为签署本约定书并同意接受和愿意遵守本约
定书的所有条款。
一、本约定书适用于客户自愿通过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以及随着技术发展浦发银行陆续为客户提供的各类电子渠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法律文本及确认其关联的交易行为,包括客户通过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办理互联网融资业务项下相关业务时,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相关授权书、业务协议、共同还款确认书、提前还款申请书等各类电子文本。
二、本约定书由客户在浦发银行电子渠道通过短信验证码及人脸识别等方式核实身份后,辅以数字证书对签署过程进行加验签,确保相关签署信息的完整、不可抵赖和不可篡改。本 约定书经客户在线签署后生效。
三、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客户可通过第一条所述的浦发银行电子渠道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客户通过身份验证后,登录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基于客户业务办理的真实意愿,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对相应法律文本进行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本约定书第一条所述适用业务的相关电子文本。客户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对相关法律文本进行签署的,视为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确认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书,与在纸质合同及文书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四、客户知晓并授权浦发银行使用客户提供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手机号等信息)向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申请电子认证工具(即数字证书,下同),并提供认证服务,确保电子签名及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赖性。
五、如客户使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互联网融资业务办理的,客户应对所办理的业务特点、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权利义务等已有全面清晰足够的了解,并在充分考虑自身的偿债能力后申请办理业务或确认作为共同还款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浦发银行如对本约定书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将修改后的约定书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约定书即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可
合同版本号:SPDB202006
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约定书下的服务。客户因对本约定书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本约定书下服务的,且客户在浦发银行在线办理的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业务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的,可通过向浦发银行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提出终止本约定书项下的服务,浦发银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终止服务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约定书,修改后的约定书即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客户应妥善保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用户名、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等个人信息,客户使用个人信息登录浦发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后,通过数字证书认证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相关电子合同和文书即视作客户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客户本人自愿行为,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本约定书自客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浦发银行指定的电子渠道在线点击或勾选 “同意”即视为签署本约定书并立即生效,至客户在浦发银行在线办理的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业务终止且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时终止。
客户在此确认,在通过浦发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完成本约定书签约前,已仔细阅读本约定书,对本约定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约定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完全同意和接受本约定书的全部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约定书中约定的义务。
客户:
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客户电子签名约定书
(适用xxx企业互联网融资业务电子版)
本约定书构成公司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为维护客户的权益,客户在同意本约定书之前,应仔细阅读本约定书的全部内容,若不同意本约定书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得办理浦发银行电子签名业务。客户在线点击或勾选“同意”即视为签署本约定书并同意接受和愿意遵守本约
定书的所有条款。
一、本约定书适用于客户自愿通过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包括公司手机银行、公司网上银 行以及随着技术发展浦发银行陆续为客户提供的各类电子渠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浦发银 行电子渠道”),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法律文本及确认其关联的交易行为,包括客户通过 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办理互联网融资业务项下相关业务时,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相关授权书、业务协议、融资协议、提款申请书、提前还款申请书等各类电子文本。
二、本约定书由客户在浦发银行电子渠道通过密码等登录方式核实身份后,辅以公司 Ukey 及 CA 证书等数字证书对签署过程进行加验签,确保相关签署信息的完整、不可抵赖和不可篡改。本约定书经客户在线签署后生效。
三、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客户可通过第一条所述的浦发银行电子渠道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客户通过身份验证后,登录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基于客户业务办理的真实意愿,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对相应法律文本进行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本约定书第一条所述适用业务的相关电子文本。客户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对相关法律文本进行签署的,视为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确认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书,与在纸质合同及文书上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四、客户知晓并授权浦发银行使用客户提供的有关信息向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申请电子认证工具(即数字证书,下同),并提供认证服务,确保电子签名及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赖性。
五、如客户使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互联网融资业务申请和办理的,客户应对所申请和办理的业务特点、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权利义务等已有全面清晰足够的了解,并在充分考虑自身的偿债能力后申请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浦发银行如对本约定书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
合同版本号:SPDB202006
道将修改后的约定书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约定书即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约定书下的服务。客户因对本约定书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本约定书下服务的,且客户在浦发银行在线办理的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业务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完毕的,可通过浦发银行网点或电子渠道提出终止本约定书项下的服务,浦发银行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终止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约定书,修改后的约定书即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客户应妥善保管公司手机银行、公司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用户名、查询密码、交易密码、Ukey 等企业信息,客户使用企业信息登录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公司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后,通过数字证书认证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相关电子合同和文书即视作客户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客户自愿行为,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本约定书自客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浦发银行指定的电子渠道在线点击或勾选“同意”即视为签署本约定书并立即生效,至客户在浦发银行在线办理的小微企业互联网融资业务终止且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时终止。
客户在此确认,在通过浦发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完成本约定书签约前,已仔细阅读本约定书,对本约定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约定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完全同意和接受本约定书的全部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约定书中约定的义务。
客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1-5
共同还款确认书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编号:
鉴于借款人 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
订了编号为 的《贷款额度合同(适用xxx企业在线签约及申请提
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合同》”)。按照《贷款额度合同》的约定,贵行授予借款人人民币 元整(大写)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贷款额度的使用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申请使用
贷款额度合同项下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为人民币元整(大写金额), 单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为 个月。借款人每次提款的贷款期限、利
率、结付息方式、还款方式等以贷款额度合同、借款人的每笔提款申请书约定及每笔借款的借款凭证(包括电子记录)记载为准。
本人同意作为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特此确认,对于《贷款额度合同》以及借款人基于
《贷款额度合同》每笔提款提交的《提款申请书》项下发生的借款人对贵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相关费用以及贵行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等)(以下称“全部债务”),本人确认作为借款人的共同债务人向贵行承担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共同还款责任,本人将按照《贷款额度合同》的约定对《贷款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还款义务,贵行有权直接对本人或借款人或其他共同还款人(若有)中的任一或全部进行追索。对于《贷款额度合同》项下任一笔贷款或债务到期、提前到期或在贵行确定的应还款日,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人进行清偿,并有权直接从本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扣划有关款项用于偿还《贷款额度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
本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共同还款的个人账户(如有)为:开户行:
账号/卡号: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有权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或贷款到期日或在满足本合同约定情况时从本人开立在贵行的上述个人账户或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主动扣划前述债权金额,不足部分借款人应另行足额偿还。
合同版本号:SPDB202006
共同还款确认书
本人已清楚知晓借款人与贵行签署的《贷款额度合同》之全部内容,并同意在贵行向本人提起清偿主张时接受法院等机构对本人财产的执行,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若出现贵行提前收回《贷款额度合同》项下的贷款、提起诉讼等情形,本人对贵行就相关债权之任何主张及执行、保全等行为,均不持任何旨在减少、免除债务或主张贵行权利无效或瑕疵之异议。
本人特此确认,在线签署本确认书前,本人确认已仔细阅读《贷款额度合同》的全部内容,清楚知晓并理解《贷款额度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且无任何异议,同意作为共同还款人受《贷款额度合同》的约束,并清楚理解本确认书中关于共同还款人的相关责任义务,完全同意和接受本确认书的全部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本人确认,在线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确认书,与纸质共同还款确认书中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本确认书自本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等浦发银行指定的电子渠道在线点击或勾选“同意”即视为签署本确认书且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确认,本确认书的在线签署系由本人自身操作,且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承担全部结果。
确认人(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