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191201908140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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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退货运费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网络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以下简称“买方”)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以下简称“网购平台”)交易商品成功后,发生退货时网络商品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运费。
本保险合同的商品仅限实物类商品,不包括数字商品、票务商品、旅游服务类商品等非实物类商品。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参与网络商品交易并实际承担网购退货运费的网络商品经营者。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xxx的网购平台上交易商品成功后,由于送达的商品与销售展示描述不符或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依照网购平台的退货政策,买方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退货,且被保险人允许买方退货并返还相应货款,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退货产生的运费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或退货物流开始的时间早于被保险人发货物流结束的时间;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未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所发生的的退货行为;
(八)商品被召回;
(九)在非保险xxx的网购平台购买商品的;
(十)被保险人销售的商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销售有质量缺陷的商品、不合格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
(十一)未通过有经营资质的运输服务企业进行退货的;
(十二)被保险人销售的商品超过安全使用期、有效期或保质期;
(十三)被保险人未发货,或买方未收到货物。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单约定期限外发生退货导致的运费损失;
(二)网购商品本身的损失、损坏;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正式发货之时起,至买方、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可退货有效期截止之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本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
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发生退货商品的网络商品交易记录和交易订单编号;
(四)被保险人确认同意买方退货的证明;
(五)网络交易商品的物流信息及运单跟踪记录(包括物流公司名称、买卖双方信息、收件人和寄件人地址、运单编号等);
(六)退回网络交易商品的物流信息及运单跟踪记录(物流公司名称、买卖双方信息、收件人和寄件人地址、运单编号等);
(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经过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八)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退货运费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
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 金。
第二十五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民
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变更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三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总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