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JY-SDJA-SG 标段)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
(2024JY-SDJA-SG 标段)
招标文件
项目专用本
招 标 人 :江 阴 市 公 路 事 业 发 展 中 心招标代理 :常州市长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 ○ 二 四 年 八 月
说明
一、《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以下简称《项目专用本》)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结合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编写而成。
二、《项目专用本》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的补充、细化,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共同使用。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本》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等一起阅读和理解,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
章节 | 编制说明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内容见项目专用本。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细化,内容见《项目专用本》。 |
“投标人须知”正文 | 不加修改地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内容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 | 合理低价法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是对“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正文的补充、 细化,内容见《项目专用本》。 |
三、《项目专用本》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各章的引用情况详见下表:
“评标办法”正文 | 不加修改地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内容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第一节 项目合同条款 | 内容见《项目专用本》。 |
第二节 合同附件格式 | 内容见《项目专用本》。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内容见《项目专用本》。 |
第六章 图纸 | 另册 |
第七章 技术规范 | 内容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 内容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 内容见《项目专用本》。 |
招标文件附件 | 内容见《项目专用本》。 |
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要求编制,完整反映《项目专用本》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的要求和内容,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此投标文件。
总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和资料
第七章 技术规范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江阴市交通运输 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项目流程实施单(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常州市长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江阴市。
2.2 工程规模: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主要涉及:(1)本次标线更新 工程包含我市 27 条道路;(2)X302 镇澄路与江市路交叉口整治。
2.3 招标范围: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xx、路面、安全设 施的施工以及为实施以上永久工程而必须的临时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
2.4 计划工期:5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按开工令为准。 2.5 标段划分:2024JY-SDJA-SG 标段
2.6 其它: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养护作业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3.3 投标人具备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 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质,且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3.5 投标人拟投入 1 名项目总工。
3.6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要求:
①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
②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③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在其他项目上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任职,虽然项目尚未
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a.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
b.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3.7 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并提供其在社保系统打印的一个月
(2024 年 7 月或以上)本单位的社保缴费明细【社保缴费明细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3.8 信誉要求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2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当 天 , 投 标 人 未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9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0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评标办法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 年 8 月 30 日 8 时 30 分至 2024 年 9 月 9 日 14 时 30 分;
5.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投标申请人至“ 江 阴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综 合 交易 ( 乡 镇 )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江苏 CA数字证书”会员系统登录获取。
5.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系统工具使用费 100 元,投标人通过会员系统内网上支付方式支付,售后不退。
6、投标截止时间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 14 时 30 分。
6.2 开标时间 2024 年 9 月 9 日 14 时 30 分,开标地点: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x 000 x)。
6.3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 江 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综 合 交 易 ( 乡 镇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招标发布。
9、其他
( 1 ) 所 有 投 标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开 标 前 必 须 通 过 江 阴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办理好企业库信息申报和更新。
(2)x CA 无法登陆系统,需要进行会员注册,并绑定 CA 锁。
(3)所有投标人必须以自已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
招标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地址:xxxxxxx 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联 系 人:xxx
招标代理机构:常州市长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 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 址:xxxxxxx 000 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常州市长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 x 000 x联系人:孔维 电 话:0519-81182336 转 805 |
1.1.4 | 项目名称 |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江阴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市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
1.3.4 | 安全目标 | 安全无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2)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 (http;//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时 |
1.11.1 | 分 包 | √□允许分包,投标人仅允许对xx、路面进行分包,其他内容不允许分包。 若投标人不具备公路养护作业xx路面养护乙级资 质,应将xx、路面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 年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4]6 号)、《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5)2 号、苏交规(2022)6 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若投标阶段可明确分包计划的,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招标补遗书; (2)附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 5 天前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的澄清函(若有)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为玖拾玖万柒仟贰佰叁拾贰圆 (¥997232 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给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含上限值)的,作无效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限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90 日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为固化格式,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或运算定义等,否则一律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必须注意投标函中投标价大写金额与报价清单汇总中投标价小写金额应该一致,若两处数值不一致(精确到元),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万元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公路养护作业类型)的从业单位投标保证金减少 50%,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 (红名单)(施工类型)的从业单位免缴投标保证金。须提供列入红名单(施工)的投标人的公示截图。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基本账户本票或汇票 递交方式:复印件应在投标文件内,原件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代理或招标人。 开户名称:常州市长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账 号:4060 1010 0100 7947 45 □不要求 |
3.4.4 | 其他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在第 3.4.4 项中补充(3):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a、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b、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c、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 其他要求:中标单位需要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提供相 应数量的投标文件副本。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包封在一个封套中, 封套应分别加贴密封条,并在密封条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是,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 14:30 时。招标人定于江阴市公路 事业发展中心五楼 511 会议室(xxxxxxx 000x)。公开开标,逾期未完成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投标人须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场参加。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核查, 授权代理人还应单独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将拒绝其 投标文件。 |
5.2.1 | 开标程序 | 本款补充: (4)密封情况检查:由第一个签到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其他投标人均可查验;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未在投标文件拆封前提出异议的投标人,过后不得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以及封套上载明信息提出任何异议,否则人招标人不予受理; (5)开标顺序:随机 |
5.2.4 | 开标程序 | 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报价; (3)投标函大写金额、小写金额与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总价不一致;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 号不一致。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 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口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名(不足三名,则按实际数量推荐)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10%签约合同价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公路养护作业类型)的从业单位履约保证金减少 50%,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施工类型)的从业单位履约保证金减少 80%。须提供列入红名单(施工类型)的投标人的公示截图。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银行保函、支票等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及其以上银行。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递交履约保 证金并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及时递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1、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工程实施期间,招标人保留要求中标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力。 2、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调整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 队伍、设备等并导致其水平实质上有所降低,或发现承包人名不符实、资质外借、项目经理非本单位职工,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部分或全部工程,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10.2 | 关于本投标人须知 3.2,补充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如下: (1)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目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 (2)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及施工计划,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充分调查,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设备配备等选择合适的方案。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根据要求合理编制施工方案和工期计划。 (3)投标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投标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4)本项目投标报价将视为优质工程报价。投标人中标后应精心组织施工,充分考虑各项保证措施。若投标人未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补救,所需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或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6)凡是标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管线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调。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铁路、公路不能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承包人应在主要交叉点实行道路两侧围档施工,设立规范的安全禁示和指示标志,在人员密度大、流动大的地段以及其它需要地段也必须采取围挡施工,以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满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机械操作手在作业时必须遵守《公路筑养机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7)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8)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做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措施。 (9)本项目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已有的土建和安装成品,由于自身施工等原因而对其它工程造成污染、损坏、损失等,均应立即免费修复或足额赔偿。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同意,禁止随意开洞、开槽。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同意,施工中对已有的土建和安装成品造成破坏的,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做好恢复工作,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支付。 (10)拆除各类材料按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施工,拆除出的材料除发包人有另行要求外,其余 归承包人所有,由承包人自行处理,投标人报价时需充分考虑残值,所需要的拆除、运输等全部相关费用包括在相关报价中。 | ||
10.3 | 第 7.4 项细化为: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11 项、第 7.7.2 项或第 7.8.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 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
10.4 | 增加:8.6 款末补充以下内容: 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不参加投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天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如无故不参加投标而造成投标人不足 3 家而重新招标的,若重新招标的招标范围、规模、最高投标限价和资格条件要求未发生改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参加重新招标的投标。 | |
10.5 |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 |
10.6 | 根据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保障工程运输安全的通知》(详见招标文件附件)精神,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涉工程运输工作必须由本单位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完成,或必须委托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完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工过程中所用运输车辆及移动机械均达到国Ⅱ以上标准,如果委派的单位不满足资质要求或是运输车辆证照不全,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必须赔偿,否则扣留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上述事项予以重视,并在 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 | |
10.7 | 承包人应针对工程实际,分析扬尘来源,制定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应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整治工作。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苏交建〔2018〕17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招标文件贯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意见”、锡交污防办〔2021〕7 号《关于印发<无锡 市交通运输局 2021 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的通知》等现行文件规定。 | |
10.8 | 按照国务院 724 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部交公路规〔2020〕5 号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无锡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现行文件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同时要求承包人建立健全的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并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 |
10.9 |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委派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单位的工 作,本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以结算审计单位的结算审定价作为结算依据。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0 | 根据锡安办〔2021〕3 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包人应为在锡建设工程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承包人必须为其设备投保设备险、雇员(包括临时工和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事故险(人员意外伤 害保险赔付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 ,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 |
10.11 | 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履约考核办法每季度对承 包人及其主要人员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 |
10.12 | 承包人是文明施工组织实施的主体,负主要责任。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落实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4 号)、锡市路发〔2020〕 33 号《无锡市公路管理处关于印发无锡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锡交计发〔2020〕16 号《无锡市交通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锡政办发〔2020〕34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江阴市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2023 年)等现行文件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编制详细的文明施工方案,报监理、发包人审批后严格实施。承包人必须加强现场管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现场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材料堆放、工程 运输等文明形象。 | |
10.13 | 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履约考核办法每季度对承 包人及其主要人员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 |
10.14 |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如发现有上述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且在本项目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如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如在合同签订后发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 金。 | |
10.15 |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江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澄政发〔2012〕16 号文)。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评标价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施工类型)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分值(公路养护作业类型)的投标人优先(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定结果为准);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若仍不能确定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 | ||
期及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签章、投标人的单位章齐 | ||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 | ||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字,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 | ||
版签名代替; |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 ||
2.1.1 2.1.3 | 形式评审标准 | 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字,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 签名代替; |
(6)允许分包,投标人仅允许对路基、路面进行分包,其他内容不允许分包。 | ||
若投标人不具备公路养护作业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应将路基、路面工作内 | ||
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 | ||
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4 年版)》的 | ||
通知(交办公路[2024]6 号)、《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 | ||
规(2015)2 号、苏交规(2022)6 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
若投标阶段可明确分包计划的,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 | ||
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7)投标函中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报价; | ||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
(9)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
(10)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 |
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中投标价大写金额、小写金额一致。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标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养护作业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b. 投标人具备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当 天 , 投 标 人 未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b.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 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 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质; b. 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质,且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c. 投标人拟投入 1 名项目总工。 d.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要求: ①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 ②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③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在其他项目上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a.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 b.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若投标过程中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有在岗项目,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若评标公示过程中经查处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有在岗项目,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5)投标人拟投入人员社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并提供其在社保系统打印的一个月(2024 年 7 月或以上)本单位的社保缴费明细【社保缴费明细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缴费单位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b.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1)不支持联合体形式投标。 (2)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4)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6)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人信用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书”,按照文件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各类承诺书及承诺函,按照文件要求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
2.1.4 | 凡属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的重大偏差,或者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未做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投标人的文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 分) | 评标价得分:10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大写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 |
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 | 评标价(10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 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1; 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5。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若通过形式性、响应性、资格评审的投标人人数小于 3 家,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则进入下一步评审,若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可否定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
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通过形式性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通过资格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形式性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通过响应性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即评标价得分)。
3.2.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投标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投标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i.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的账户;
j.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k.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
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中相应内容。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 “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 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 址:江阴市滨江中路 207 号 电 话:0510-80601321 联 系 人:张红军 |
2 | 1.1.2.6 | 监理人及其地址、邮编:发包人另行通知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另行商定。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补和补充的,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无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14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接受发包人相关资料后 7 天内。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 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发包人不予奖励 |
14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不适用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适用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不适用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0‰/天 |
20 | 17.3 | 支付方式: (1)本项目无开工预付款,工程完工且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一次性结清余款(不计利息)。 (2)实际付款以上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9】2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公路养护作业类型)为 AA 级的从业单位质量保证金金额为 2%合同价格,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施工类型)的从业单位质量保证金金额为 1.5%合同价格。须提供列入红名单的投标人的公示截图。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4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3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试运行:否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不计免赔)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风险程度自行投保,其费用包括在清单报价内,不另行支付。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的风险程度自行投保,其费用包括在清单报价内,不另行支付。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 一般约定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以总额计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4 款内容修改为:
本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本项补充:
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
(3)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沉降观测、监控和科研试验等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对因此而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
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1.10 其他义务 4.1.10(3)款补充:
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民工工资负总责。
4.1.10(4)款约定为: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本目细化为:
1.因征地拆迁和设计变更影响,承包人应因时制宜及时对施工组织和生产要素(工、料、机等)作好调整安排,避免造成停工停机损失。若承包人未及时做好妥善调整和安排,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和补偿。
2.凡是标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管线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在桥梁施工中要保证河道的通航要求;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路基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标段内含有跨河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工期以尽可能避开汛期进行水中施工,确保汛期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需要的施工用水、用电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执行有关部门的用电、用水等管理,为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投标价格中。
4.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会发生的由于施工或其他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
5.施工中用水、用电、机具、材料等皆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施工中留下的杂物、废料以及施工垃圾,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影响路容路貌,否则发包人可按考核办法给予扣分扣款。
6.如发包人认为必要,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有关人员提供必要之交通工具,用于质量检查与验收。
7.在工程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废渣或废料,应由承包人集中处理,且应满足环保要求,不得因此给发包人带来投诉、争议或索赔。
8.发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若在一周内承包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则该通知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9.施工期间服从发包人和监理组的现场管理,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组的监督、检查和验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发包人委托的施工任务,并保证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
10.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管理、考核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工作。
11.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施工车辆等,专门用于本次工程项目。
12.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健全组织制度,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安全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安全。
承包人上路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公安、路政部门的管理;作业人员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作业封闭区内作业,严禁随意穿越车道;在作业封闭区内的车辆和设备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并开启黄色警示灯和双跳灯;运输车辆进出作业封闭区应遵守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严禁私自开启中央分隔带开口调头;白天滞留在公路上的施工设备应整齐地停放在紧急停车带内,不得侵占行车道,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和隔离标志。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交通、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故,发包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3.遵守《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服从公安、路政部门的管理,在封道施工作业前须到路政、交警部门报备并取得许可,自觉保护施工公路路产;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部门的处罚。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环境符合有关规定,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任何施工及生活垃圾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抛洒在公路用地界内,在施工中应加强设备和材料的管理,不得抛、洒、滴、漏污染路面,否则发包人或其代表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14.交工验收前认真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交工验收后应做好工程质量缺陷期内工程缺陷的修复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承包人应针对工程实际,分析扬尘来源,制定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应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整治工作。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苏交建〔2018〕17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招标文件贯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意见”、锡交污防办〔2021〕7 号《关于印发<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2021 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的通知》等现行文件规定。
16、承包人是文明施工组织实施的主体,负主要责任。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落实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4 号)、锡市路发〔2020〕
33 号《无锡市公路管理处关于印发无锡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锡交计发〔2020〕16 号《无锡市交通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锡政办发〔2020〕
34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江阴市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2023 年)等现行文件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编制详细的文明施工方案,报监理、发包人审批后严格实施。
承包人必须加强现场管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现场施工人员、车辆机械设备、材料堆放、工程运输等文明形象。
1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4.2 履约保证金
1、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前,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缴纳 10%的签约合同价的履约保证金。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 2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公路养护作业类型)为 AA 级(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定结果为准)的从业单位履约保证金减少 50%,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施工类型)的从业单位履约保证金减少 80%。须提供列入红名单(施工类型)的投标人的公示截图。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银行保函、支票等形式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及其以上银行,由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接收并保管。
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递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及时递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2、除另有规定外,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将被发包人全部没收或部分没收;
①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擅自撤换本合同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②合同签署后,承包人承诺的设备不能全部到场,或到场后在合同期内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撤出。
③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擅自撕毁合同、撤离工地、终止施工。
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确实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责任和义务,致使工期严重滞后,工程质量无法达标,且拒不执行发包人为此而签发的指令,不能限期改正,已经或将要对工程建设造成巨大损失,最终经发包人批准,终止合同,并限期撤离工地。
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4 劳务分包
本项补充 4.3.4(5)目
(5)承包人承建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承包人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应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 1 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由承包人先行垫付欠款。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4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 4.5.5 项:
4.5.5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原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 21 天在工地现场。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若确需更换必须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
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承包人更换一次项目经理则将被处以违约金 10 万元。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满足条件的合格的项目经理,若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更换合格并经发包人同意的项目经理并处违约金 10万元。
根据以上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在当期工程价款支付中扣除。其标准是:
项目经理:10 万元/人•次项目总工:5 万元/人•次
主要技术人员:1 万元/人•次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补充第 4.8.7、4.8.8、4.8.9、4.8.10 项:
4.8.7 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 14 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则,按第 22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8.8 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8.9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 724 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部交公路规
〔2020〕5 号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 2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无锡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现行文件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同时要求承包人建立健全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并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2)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视情节严重程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拖欠等失信行为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布。
(3)对因相关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自者极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直接评为差,在资金支持、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不良信用记录报送至相关信用管理部门,对其实行联合惩戒。
4.8.10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劳务用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等费用,且应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劳务用工工资,如果出现此种现象,一经查实后,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
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将报交通主管部门。
4.10 承包人现场踏勘 增加 4.10.3 条款: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并组织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产权单位给予承包人必要的交底。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与安排,积极配合及协助有关部门迁移或保护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相关配合、协助费用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增加或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增加 4.10.4 条款:
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扰,因自身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 100 章报价及其他相关细目报价中。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1 项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 图纸中已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地下和水文条件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如下内容:
5.1.4 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设备(含试验和自检测量等设备)、器材、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包括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合同计划及时运到现场,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5.1.5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发包人批准。
5.1.6 工程设备进场要求
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对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填报主要机械设备进行现场核验,若发现中标单位弄虚作假,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中标单位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细化为: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第 6.3 款细化为: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7.交通运输
补充第 7.2.3 款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第 7.5 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
(b) 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第 8.1.2 项细化为:
8.1.2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 2 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8.2 施工测量
补充 8.2.3、8.2.4 款:
8.2.3 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
同规定为止。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5 项细化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资〔2022〕136 号)等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不低于控制价上限的 1.5%。在投标报价时,按控制价的 1.5%进行填报,投标时不作竞争,该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保持不变,不随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的变化而调整。安全生产费支付时应由业主根据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若超出该金额的,超出部分计入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人需投入至少 1 名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的专职安全员。
9.3 治安保卫
补充 9.3.4 项: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 公众的便利;
(2)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3) 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
(4) 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
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合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及灰土拌合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等。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
本款新增第 9.4.12 项“扬尘排污费”:承包人应针对工程实际,分析扬尘来源,制定有效的扬尘治理方案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应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整治工作。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苏交建〔2018〕1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招标文件贯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意见”、锡交污防办
〔2021〕7 号《关于印发<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2021 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的通知》等现行文件规定,控制好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污染,在施工中采取有理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标准。承包人是文明施工组织实施的主体,负主要责任。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落实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锡建质安[2020]24 号)、锡市路发〔2020〕33 号《无锡市公路管理处关于印发无锡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文明施工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锡交计发〔2020〕16 号《无锡市交通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锡政办发〔2020〕34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江阴市交通建设(养护)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2023 年)等现行文件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编制详细的文明施工方案,报监理、发包人审批后严格实施。
9.5 事故处理
增加 9.5.2 条款:
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关键线路法(CPM)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其他方法。所提交的逻辑网络图、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线路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地标明。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和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
10.2 分阶段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 14 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c. 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1.6 工程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的,监理人与承包人应共同协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经发包人同意并最终实现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 13.1.4 项
1、以发包人或其代表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变更通知或施工指导意见、国家颁发的施工技术或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依据。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确保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工程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评定等级为优良。工程安全目标:不发生安全事故。
4、在养护维修过程中,不允许采用回收料施工。在维保过程中,若发包人对相关施工材料有疑义,发包人有权要求进行抽检,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本款补充第 14.5 项~第 14.7 项:
14.5 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14.6 承包人在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应及时在质监部门完成备案。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
14.7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15.2 变更权
本款补充:监理人无变更权限。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 15.3.5 款: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澄政发〔2012〕16 号文)的相关规定。
16 价格调整
本条约定为:本项目不调价。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款内容细化为:
监理人在收到上述进度申请付款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监理人仅对验收合格并且工程档案资料归档齐全的已完工程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支付方式:
(1)本项目无开工预付款,工程完工且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一次性结清余款(不计利息)。
(2)实际付款以上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
18.7 竣工验收
本款补充 18.7.3 款:
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权
归属发包人。
20. 保险
本条细化为: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投标人应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考虑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并将保险费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此费用不单独列支。
20.2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完成投保并将保单副本原件上报发包人。投标人应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考虑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并将保险费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此费用不单独列支。
20.3 工伤保险
根据苏人社规【2023】2 号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承包人必须为本项目使用的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该部分保险费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2.5‰作为不可竞争费在清单汇总表中计列。
20.5 其他保险
根据锡安办〔2021〕3 号“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承包人应为在锡建设工程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承包人必须为其设备投保设备险、雇员(包括临时工和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事故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 ,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
第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款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 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
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 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 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
上述 a~c 项风险应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补充:
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项(1)款补充:
a、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b、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
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
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发包人可按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1%—5%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或
(2)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他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或
(3)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1) 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或月出勤未满 21 天发包人将按 1000 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或月出勤未满 21 天发包人将按 500 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直至缺员进场为止,违约金从当期工程计量款中扣除。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管理,使用发包人规定的项目管控系统和考勤系统,出勤天数以考勤系统记录为准。
(2) 无论是否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情况导致工地人员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除外),投入本项目的工地人员中项目经理更换按 10 万/人•次、项目副经理(如有)、项目总工更换按 5 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专职安全员、专业工程师等更换按 1 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从当期计量工程款中扣除。若出现项目经理(不含项目副经理)、总工均更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3) 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报表表 9、10 所列的主要机械及试验、测量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 1 天,发包人将按照该设备的台班费的三倍扣除违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
(4) 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5) 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并努力完成工期目标。若承包人不能完成工期目标,则按 1 万元/天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6)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 1 万元/次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7)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每次 2 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8)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或偷工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发包人将按每次 1 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9)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得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经监理人认可后,每次按照 1 万元/次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除上述约定外,发包人还将按《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将违约情况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补充第 25 项~第 30 项:
25 廉政建设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26 履约考核
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履约考核办法每季度对承包人及其主要人员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27 节能要求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国家、江苏省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节能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上述所有工作发生的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28 审计费用
(1)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委派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单位的工作。
(2)本项目工程结算款以结算审计单位的结算审定价作为结算依据。
29 标准化建设
本工程发包人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内容中有所体现。工程实施时发包人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与考核办法,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指导与监督,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所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不另计量与支付。
30 合同终止的情况
若发现承包人存在下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发现有串标围标并查实的情况;
(2)非法分包;
(3)承包人发生施工力量低于投标承诺、施工进度滞后或施工质量低劣等违约情形,在总监办发出二次书面警告后仍无明显改观的,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清退承包人,或签订补充协议减少承包人承担的工程范围。对于已收回工程,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如不具备招标条件,应根据有利于确保质量与工期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确定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原合同承包人承担。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注:合同附件应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结合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本节内容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不一致之处,以本项目招标文件为准;本项目招标文件本节未列明内容以《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为准。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
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为实施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总工: 。主要人员见投标文件。
5.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标准。工程安全目标:安全无事故。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
(1)本项目无开工预付款,工程完工且质量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一次性结清余款(不计利息)。
(2)实际付款以上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
8. 本合同工程的期限为: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按开工令为准),缺陷责任期为实际交工验收后 年。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委任书格式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 (合 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 展中心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2024JY-SDJA-SG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2024JY-SDJA-SG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2024JY-SDJA-SG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2024JY-SDJA-SG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江阴市公 路事业发展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 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 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 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
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详见工程量固化清单】
第六章 图纸和资料
(详见电子交易平台附件)
第七章 技术规范
(“第七章 技术规范”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及本项目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执行。)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
2024JY-SDJA-SG 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无)
四、投标保证金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六、报价清单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补充证明材料附件清单九、其他材料
一、 投标函
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 2024JY-SDJA-SG 标段的招标文件(含第 号至第 号补遗书),并考察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安全目标:安全无事故。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2024 年市道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维修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 2024JY-SDJA-SG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投标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为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无)
四、投标保证金
注:未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本票或汇票的复印件。
五、 拟分包项目情况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工程内容 | 备注 |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 ||
六、报价清单
【此处放置已标价的工程量固化清单】
七、资格审查资料
表 1 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 2 拟投入主要人员情况表
表 3 拟投入主要人员经历表
表 4 企业已建工程表
表 5 拟投入的设施和设备
表 1:
企业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全称 | ||||
主营业务 | ||||
营业范围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 | |||
企业资质 | 资质等级: | |||
建立日期 | 现有职工总人数(人) | |||
联系方式 | 1.地址: | 2.邮编: | ||
3.电话: | 4.传真: | |||
法人代表 | 1.姓名: | 2.职务: | 3.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1.姓名: | 2.职务: | 3.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1.姓名: | 2.职务: | 3.联系电话: | |
基本户开户行 | 基本户户名 | |||
基本户帐号 |
表 2:
拟投入主要人员情况表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 姓名 | 年龄 | 技术职称 | 工作年限 | 学历专业 | 执业资格及有 效期 |
注:表格可自行扩展。
表 3:
拟投入主要人员经历表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 姓名 | 完工时间 | 已完项目名称 | 在已完项目中所担任的 职务 | 合同价 (万元) | 已完项目简介 |
注:表格可自行扩展。
表 4:
企业已建工程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承担的工作(合 同段) | 完工日期 | 项目经理 | 备注 | 项目简介 |
注:表格可自行扩展。
表 5:
拟投入的设施和设备
申请人/投标人 | 仪器、设备与设施名称 | 型号、 产地 | 用途、 功能规格 | 数量 | 设备寿命 (年) | 已使用年限 (年) |
注:表格可自行扩展
八、补充证明材料附件清单
证明材料名称 | 页码 | |
企业法人(或事业)营业执照 | ||
企业资质证书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项目经理 | 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质 |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或《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 ||
项目总工 | 资质证书(若有) | |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并提供其在社 保系统打印的一个月(一个月为 2024 年 7 月或以上)本单位的社保缴费明细 | ||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本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录网页 截图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本企业的失信行为记录网 页截图 | ||
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 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 ||
近年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 |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
注:1、投标人需按本表中已列明的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应予提供。
2、所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统一集中放置在投标文件最后,不同类别的证明文件间也应用彩页隔开并在彩页上注明对应的附表名称。
九、其他材料
A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我单位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并郑重承诺:
1.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2.投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为我单位真实意愿表达,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3.无弄虚作假,无围标串标行为。
4.若我方中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5.我方如有违背承诺,愿意接受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以及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信用档案,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B 江苏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主要从业人员信用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在此郑重承诺:
1.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中录入的有关本人信用信息均由本人亲自确认,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准确的。
2.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更新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
3.同意依法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示、公布相关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同意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依法对本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5.如有违背承诺,愿意接受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以及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本人信用档案,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
承诺人(项目经理): (签字或签章)
承诺人(项目总工): (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由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共同签署。
C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函
致: (招标人全称)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以 (投标人全 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 (项目名称) 标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 1 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发包人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按照国务院 724 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交通部交公路规〔2020〕5 号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无锡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现行文件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同时要求承包人建立健全的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并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D 承诺函
致: (招标人全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
诺:
我方已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涉工程运输工作由本单位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完成,或将委托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完成,我方承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工过程中所用运输车辆及移动机械均达到国Ⅱ以上标准。
本项目运输的车辆保证定期检测合格,并安装符合省颁标准的 GPS 定位系统,加装转弯、倒车蜂鸣提示器及车辆尾部喷涂放大号牌。
本项目工程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保证通过年审合格。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E 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专项整治承诺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单位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我公司承诺:本项目的工程运输,保证使用本单位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或有资质且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的车
辆。
本项目运输的车辆保证定期检测合格,并安装符合省颁标准的 GPS 定位系统,加装转弯、倒车蜂鸣提示器及车辆尾部喷涂放大号牌。
本项目工程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保证通过年审合格。
若违反该承诺我公司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不良后果,并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公司做出的相应处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F 无行贿承诺书
致: (招标人全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投标,我方在此承诺:投标人 (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码: ) 及拟投入的项目经理 ( 身份证号
码: )近三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若评标公示过程中经查处我方企业或
法定代表人或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存在行贿犯罪行为,招标人将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G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目前状况表
序号 | 投入主要人员姓名 | 拟在本合同段担任职务 | 该人员是否正在某在建工程中任职 | 是否正在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或资格 预审) |
1 | 项目经理 | |||
2 | 项目副经理(如有) | |||
3 | 项目总工 | |||
4 | ||||
5 | …… | …… | ||
6 | ||||
7 | ||||
注:
1、请按照人员目前所属状况分别在“该人员是否正在某在建工程中任职”与“是否正在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或资格预审)”栏填写“是”或“否”;
2、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若正在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或资格预审),则需在本表中说明,并说明参加的其他项目的名称。
3、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如有)、项目总工若有在岗项目,则必须在此处提供可撤离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投标人未投入该人员。
4、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本表,如有弄虚作假,则其投标将被否决,且招标人将把本情况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