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以下安捷伦服务条款(以下简称为本“条款”)连同相应的服务描述(“服务附件”)及报价单中所载明的条款,适用于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安捷伦”)的产品服务与软件更新授权。如上述文件之间存在任何冲突,以服务附件中的规定为准。“产品”是指安捷伦根据一个或多个服务附件(如果适用)的要求予以支持的安捷伦或第三方硬件。“服务”是指任何对于产品的标准服务。
1. 双方的责任
a) 安捷伦应采用专业、熟练的方式提供服务。安捷伦应做出合理的努力,以按照报价单或适用服务附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并且,安捷伦可以选择合格的、信誉良好的分包商提供服务。
b) 产品应为当时指定的修正版本且可能需要客户自费获得安捷伦证明其处于良好之操作状况。
c) 搬移产品可能会导致额外的服务费用及更改服务响应时间。产品搬移至另一个地方时,其服务须视当地有否提供而定。
d) 客户必须将不符合服务条件的产品去除以使安捷伦得以提供服务。如因此增加工作量,则可能产生额外费用。
e) 服务不涵盖下列因素所致之损毁或缺失:
1) 使用非安捷伦之媒介,供应品及其它产品;
2) 场地状况不符合安捷伦之规格;
3) 客户之疏忽,不当使用,火损或水损,电器干扰,搬运,非安捷伦员工或分包商之工作或修改,或其它非安捷伦控制之原因。
f) 客户应负责保存产品外部程序以重建丧失或改动之文件,资料或程序。安捷伦于客户场地提供服务时,应有客户代表在场。如产品于存在潜在健康危害的环境下使用时,客户应告知安捷伦;安捷伦可要求客户于安捷伦之监督下维护此产品。
2. 订单及订单取消
a) 所有订单须经安捷伦接受后始生效。
b) 除非其他服务附件另有约定,客户要求取消订单必须事先取得安捷伦的同意,并按要求支付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c) 在发出书面通知 60 日后,安捷伦可以删除安捷伦服务目录中已不存在的产品,或者取消某个服务附件。
3. 装运、丢失风险及验收
a) 客户应自付所有费用负责将产品运送至安捷伦服务中心。安捷伦应按照安捷伦的标准运输方法自付费用将产品返送给客户。
b) 有形交付物的丢失和损坏风险应在报价单中或订单确认书中所规定的地点转移至客户。
c) 服务履行完毕即视为验收合格。
4. 价格与支付
a) 价目不包括由客户支付的任何营业税、增值税或其它类似税项。各方应承担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由该方承担的税收和税项,如在销售条款或定单存续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或税率发生变化,应依照最新的税收政策及税率执行。
b) 列于报价单或确认文件中的支付条款可基于客户之财政状况或付款纪录随时更改。如果客户未支付该付款项或未履行此协议或任何安捷伦其它协议,并且在安捷伦作出书面通知 10 天后仍无改正的情况下,安捷伦可停止提供服务。
5. 保修
a) 自维修服务提供之日起 90 天内,安捷伦负责免费更换维修产品中有瑕疵部件。
b) 安捷伦保证安捷伦软件更新如安装妥当且使用于安捷伦指定之设施时,不致因材料或制造之瑕疵而无法执行其程序,并保证安捷伦之标准软件与规范具体上相符。安捷伦不保证软件更新可于客户自行配搭之软、硬件上运作,或符合客户之特定要求。安捷伦不保证软件更新不中断或无错误。
c) 安捷伦服务可以使用效能等同于新制品之重新整理过的再造组件。
d) 上列保修不适用于客户或非安捷伦授权之第三方之不当使用或安装、或不正确保修或校正、客户或第三者供应之硬件或软件,接口或供应品,未认可之修改,不依产品规范使用或操作、滥用、疏失、意外、运送之灭失或损坏,不当之场地。
e) 以上为安捷伦之所有保修责任。除此之外,不再有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明示或默示保证。xxxxx声明不为产品之整体适合出售要求,特殊适用要求及非授权作任何保证。
6. 授权
除非软件更新中已含有授权条款,根据本条款所授权的任何软件更新均适用于最新的主要授权规定。
7. 知识产权争议
a) 安捷伦对客户就依本条款交付物,于使用或销售之国家内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加以辩护或协议和解争议,但客户须立即书面通知安捷伦;且在法律容许下就其辩护或协议和解与安捷伦合作并授权安捷伦全权处理。
b) 若有 7a)项的侵权行为争议出现,安捷伦将支付辩护费用,和解款项及法院判定之损害赔偿。如侵权指控可能成立时,安捷伦得依其意向修改相关的交付物、或取得所有必要之授权,或替换之。如认为无法合理解决时,安捷伦将退还全部货款。
c) 对下列侵权指控安捷伦不负责:
1) 安捷伦配合或使用客户之设计、规范、指示或技朮资料;
2) 经由客户或第三者修改;
3) 软件更新之使用为安捷伦规范或相关规定所禁止;或
4) 交付物与非安捷伦提供的产品联合使用;
d) 本条款为安捷伦对知识产权侵害之所有责任。
8. 责任限制范围与补救方式
a) 安捷伦、其分包商或供货商无论在任何情形下不为特种、附带性、间接性或相随产生的损失赔偿负责(包括未能运作成本、资料灭失、修复成本或利润损失),不论这些争议是基于合同、民事侵权、保证或者任何其它法理原则,即使该等赔偿的机会率已清楚。此免责条款独立于在本条款中任何补救方式。
b) 上列于第 8(a)条的限制不适用于第 7 条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争议或者是人命伤亡的赔偿。
c) 本条款所列之补救方式为客户之唯一与全部补救方式。
9. 期限与终止
a) 在下列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订单或服务协议可立即终止:(a)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在发出书面通知后可立即终止订单或服务协议,除非另一方在接到违约书面通知书后 30 日内改正了违约行为;(b)如果客户未能按照全额付清以上第 4(b)条下的金额,安捷伦在发出书面通知后可立即终止订单或服务协议。
b) 如果一方正在自愿申请破产或被要求提出破产申请、已经破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停止当前业务、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进行财产让与或达成其它和解,正常业务活动出现明显停止或者被指定了财产接管人或信托管理人,则任何订单或服务协议将自动终止。
c) 订单或协议根据 9 a) 或 9 b)中的规定终止之后,客户应向安捷伦支付截止到终止之日安捷伦已完成的所有服务的费用以及相应的花费。如果此类金额低于安捷伦所收到的预付款,安捷伦应在接到客户退款申请表之日起 30 日内向客户退还多余款项。客户应接收其已支付的、尚未全面完成的所有工作。
d) 任何条款如依其性质于服务终止后仍应维持有效者,将于履行完成前继续有效。
10.通则
a) 为了确保安捷伦履行这些条款,安捷伦将处理有关于可识别个人或允许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非敏感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并与客户及其雇员,代理商和分包商(“客户个人数据”)相关,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 号 码 和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安 捷 伦 将 根 据 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的安捷伦隐私声明存储和使用客户个人数据。 客户应确保向其员工,代理商和分包商提供安捷伦的隐私声明。如果安捷伦同意代表客户处理个人数据,则双方均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隐私权和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和业务守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法规。
b) 未经安捷伦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将服务协议转让或转移,该转移或转让可能会有相应的费用及适用的条
款。在通知客户后,安捷伦可以将其在本条款及适用的服务附件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移。
c) 双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客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安捷伦可中止履行其义务。
d) 客户将所购买的产品、技术或技术资料出口、再出口或
移转应遵守美国及所有其他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适用法律”)并取得必要的出口授权。 除非取得适当的政府授权,客户在此明示同意不得将产品、技术或技术资料出售或移转至禁止销售名单(Denied Parties List)、特殊指定国(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及禁售黑名单(Blocked Persons List)中所列公司或个人,或其他为适用法律所禁止的实体或个人,或限制的销售目的地。如果客户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安捷伦有权中止履行。有关限制目的地的进一步信息可从以下网址获得:xxxxx://xxx.xxx.xxx.xxx
e) 本条款之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处理。
f) 各方之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得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地:北京。仲裁将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例进行,而该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g) 若本条款有任何部份被判定为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本条款的其它部份仍保持有效。
h) 本条款与所附的所有服务附件构成全部安捷伦与客户之协议,取代先前双方任何有关之口头或书面通讯,意思表示或协议。客户追加或与此不同之条件均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