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优势,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就风光资源开发 及风光发电项目,即在赵虎镇建设规模为 200MW 的风力发电场和 15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签订《青岛天能(德州)风光互补发电项目协议书》。
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17-003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青岛天能(德州)风光互补发电项目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青岛天能(德州)风光互补发电项目协议书》
(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公司”、“乙方”)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的原则性、意向性合作协议,并非正式合同,不构成法律责任和正式承诺,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合作具体事项以各自有权部门批准后正式签署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为准;甲方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各项法定程序及文件以落实本协议约定内容。公司最终能否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具有不确定性。
2、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因本协议是意向性合作协议,并非正式合同,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尚未签订,故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3、截至目前,最近三年公司未出现签订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不达预期的情况。一、协议基本情况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的优势,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就风光资源开发及风光发电项目,即在xx镇建设规模为 200MW 的风力发电场和 15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签订《青岛天能(德州)风光互补发电项目协议书》。
1、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于 1992 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2012 年 3 月,由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山东省第十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公司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次签订协议为意向性合作协议,并非正式合同,不构成法律责任和正式承
诺。如根据勘测结果,风能资源具备开发条件,并且符合地方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公司将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签订的意向性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为 200MW 的风力发电场和 15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2、项目地点: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镇。
3、项目建设内容:乙方经过现场勘查,确定在xx镇政府东南方、以废弃窑厂为中心开发建设 200MW 的风力发电场和 15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乙方将对上述区域进行测风、测光,并根据勘测结果进行整体开发规划。
4、项目投资:规划风电场建设规模为 200MW ,预计总投资 16 亿元;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建设 15MW,预计投资额 1.2 亿元。
5、合作安排: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在xx镇开展立塔测风,并开始收集整 理、分析数据;获得测风数据后,乙方将进行测风数据详细分析,收集有关材料。如果风资源情况及电场建设符合开发条件,乙方将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的资源评估、场址规划,2017 年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以及项目核准等前期工作,2017 年 12 月开工建设风电场,并在 12 个月内完成(如遇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时间顺
延)。
7、合作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甲方:(1)协助乙方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以及其他一些与申报相关工作。(2)协助解决乙方在风力资源测量、项目审批、风电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与交通、土地、林地
等各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3)甲方承诺乙方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以及其他一些应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乙方:(1)乙方要在所选定的风场区域按时安装测风塔,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工 作,落实电场项目建设各项条件和任务,并提出所选开发区域内整体开发规划。(2)
负责募集项目前期以及建设所需资金,根据风电场建设需要和合同章程规定,分期注入资本金。(3)乙方获得测风数据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开发投资本协议所涉及风电场决
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因本协议是意向性合作协议,并非正式合同,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尚未签订,故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如公司最终能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如该项目成功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在xx镇建设规模为 200MW 的风力发电场和 15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有协同效应。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3、本协议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因具体合作业务协议尚未签订,故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本协议仅是意向性合作协议,并非正式合同,不构成法律责任和正式承诺。具体合作事项包括实施时间、金额、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等仍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后确定,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如公司最终能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3、关于本协议涉及的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战略合作协议。
5、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限售股份即将解除限售或减持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青岛天能(德州)风光互补发电项目协议书》。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