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PKZC-2021GK0048
(服务)
项目编号:PKZC-2021GK0048
项目名称:浦口区彩虹桥综合整治项目结构健康监测及桥梁动静载试验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 2021年6月28日
第一章 投标邀请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浦口区彩虹桥综合整治项目结构健康监测及桥梁动静载试验(项目名称)进行网上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PKZC-2021GK0048
2.项目名称:浦口区彩虹桥综合整治项目结构健康监测及桥梁动静载试验
3.采购项目最高限价:900000元
4.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5.合同履行期限:90天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4)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
(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服务。
(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_%。
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_%。
(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标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xx。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投标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2)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的法定准入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即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地点: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方式:网上自行下载
售价:免费
四、网上投标时间、开标时间:
网上投标开始时间:2021年6月29日 09:30:00
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1年7月20日 09:30:00开标方式: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在线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在法定媒体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无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xx);
(0)满足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供应商须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8)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如有);
《分包意向协议》(如有)。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中载明的诚信指数为零分的。 3.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4.集中考察现场及答疑时间、地点:签到开始时间:2021年7月8日9:30,签到截至时间:2021年7月8日10:30,地点:xxxxxxxxxx00x,具体地址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投标人自备交通工具)。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集中考察或答疑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原件)前往并认真、仔细地进行勘查,随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以此为依据。
5.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00x联系方式:025-584051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地址:xxxxxxxxx0xXx
联系方式:025-69659058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000
6.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7.供应商诚信档案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信用南京”(xxx.xxxxxxxx.xxx.xx)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xxxxx://xxxx.xxx.xxx)主页“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进行注册登记。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注册的供应商可先行获取招标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两天前办理。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供应商应登陆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登记,否则,影响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9.供应商应办理南京市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详见: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交易服务>下载中心>示范文本>《南京市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申请表》)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
1.2 采购方法
1.2.1 本次采购采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发布全程电子化。 2.定义
2.1 “供应商”“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产品”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相关服务。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接受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后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2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4〕68号。
3.3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投标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7〕141号。
3.4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
3.5 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投标,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6 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国家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认证的节能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
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3.7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组成
4.1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验收标准、付款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 招标的最小单位是包。招标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部分投标;招标服务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投标。
4.3 招标文件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不接受备选方案。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 交易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交易中心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3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三、投标
6.网上投标
6.1 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在规定的网上投标时间内,凭CA数字证书登陆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编制投标文件(电子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
6.2 供应商应对CA数字证书妥善保管,如被他人盗用投标,后果自负。
6.3 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电子投标系统逐条应答。
6.4 供应商应对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技术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
6.5 供应商应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产地、性能参数。
6.6 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应扫描上传认证证书复印件。
6.7 投标产品属于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在投标系统说明。
6.8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6.9 应急保障: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制作及投标过程中如出现无法完成制作或无法上传投标文件的,请及时(投标截止时间2小时前)与招标文件编制人及系统维护人员联系,系统维护人员24小时联系电话:00000000000;CA 签章维护人员24小时联系电话:00000000000。如供应商未能及时联系而导致投标不成功的,责任有供应商自行承担。
7.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技术标准和编制
7.1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交易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7.4 供应商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应遵循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 8.联合投标
8.1采购项目如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8.2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10%的价格扣除。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8.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8.4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项目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标供应商与分包供应商之间应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
8.5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8.6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中,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9.投标费用
9.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
9.2 本次采购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供应商予以关注。 10.投标文件组成
10.1 供应商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条款偏离表》《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响应对照表》等处逐条标明满足与否。对带 “★”的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审时不予认可。(采购需求中另有规定的,也可从其规定
)
10.2 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0.3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11.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1 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投标函(投标申请及声明);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扫描件;
(3)★ 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4)《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合同条款;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12.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2.1 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投标报价表中的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12.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2.3 提供的技术如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并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逐条予以说明。
12.4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3.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
13.1 价格部分是对投标货物和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每一项货物仅接受一个价格。 13.2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13.3 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3.4 供应商应在《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标明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总价以及分项报价。供应商系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和服务的,须在《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中注明,供应商应当如实申报,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优惠政策。
14.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5.投标保证金
x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6.1 自开标之日起六十日内投标有效。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交易中心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投标保证金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报价
17.1 供应商应对投标系统内的《产品清单》分别报价,投标总价由系统自动汇总。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数据)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18.2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文件不得撤回,如果撤回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19.投标文件盖章
19.1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需要加盖公章上传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系统。
19.2 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加盖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四、开标、评标与确定中标供应商
20.开标
20.1 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开标。
20.2 供应商凭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看开标信息。
20.3 投标截止时间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开标。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可按监管部门规定转为其他采购方式。如果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与参加投标的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21.评标
21.1 评标组织
21.1.1评标工作由交易中心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1.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1.2 评标程序
21.2.1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
21.2.1.1 采购人代表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1.2.1.2 采购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1.2.1.3 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对投标供应商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1.2.1.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
(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3)《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中载明的诚信指数为零分;
(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21.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1.2.2.1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1.2.2.2 实质性要求是指本招标文件中带“★”的商务和技术要求。
21.2.2.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1.2.2.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章的;
(2)投标总价超出采购项目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帐户转出;
(8)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9)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10)不同供应商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招标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
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1)属于投标邀请中第六条第2款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的;
(12)没有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产地、性能参数,而是直接拷贝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13)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21.2.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6)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
21.2.3 投标文件的进一步评审 21.2.3.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进行修正。只有在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才能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2.3.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1.2.3.3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1.2.3.4澄清有关问题。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入“有关问题澄清”,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在线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3.5 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3 评标方法和标准 21.3.2评标标准详见文件第三章。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22.1 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第三章“评标标准”说明中确定的评分因素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根据排名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
22.2 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1)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2)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按第二种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交易中心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2.3 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2.4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22.6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2.7 所有投标文件不论中标与否,交易中心均不退回。 23.编写评审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 交易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4.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24.3 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五、签订合同
25.签订合同
25.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3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评审报告未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应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25.4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26.询问
供应商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询问,交易中心或采购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7.质疑
27.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凭CA锁登录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进入“我要质疑”栏目,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质疑提交和回复查看。
27.2 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行为应符合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27.3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自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自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7.4 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事项。
27.5 交易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7.6 交易中心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违规质疑或多次质疑不成立的,将报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28.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交易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交易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
部门投诉。 29.诚实信用
29.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9.2 供应商不得以向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9.3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否则,一经查实,交易中心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如果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9.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
29.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x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总分为:100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细则 | 分值 | 分值类型 |
价格 | ||||
1.1 | 价格 |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 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4.00 | 14 | 自动计算 |
技术 | ||||
服务 | ||||
3.1 | 质量保证 |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桥梁荷载试验及健康监测总体服务实施方案、实施计划的科学性、全面性、合理性 、可行性、针对性等酌情打分:(1)检测方案科学全面的得12分;(2)检测方案科学、完整性较好的得9分;(3)检测方案合理、完整性一般的得6分; (4)检测方案合理、完整性差的得3分;(5)未提 供实施方案的不得分。 | 12 | 主观分 |
3.2 | 质量目标及控制措施 |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目标及控制措施及对服务的质量责任承诺酌情评分:(1)质量目标合理、控制措施得力的得5分;(2)质量目标较合理、控制措施较得力的得3 分;(3)质量目标一般、控制措施一般的得1分;(4)未提供的质量目标及控制措施的 不得分。 | 5 | 主观分 |
3.3 | 进度目标及控制措施 |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进度目标及进度控制措施(含制定项目进度及保障措施,计划合理,措施得力)等酌情评分:(1)进度目标合理、进度控制措施得力的得5分;(2)进度目标较合理、进度控制措施较得力的得3分;(3)进度目标一般、进度控制措施一般的得1分;(4)未提供的进度目标及进度控制措施的 不得分。 | 5 | 主观分 |
3.4 | 安全目标控制措施 | 评委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目标控制措施及安全生产的责任承诺等酌情评分:(1)安全目标控制措施得力且作出安全生产的责任承诺的得5分;(2)安全目标控制措施较得力且作出安全生产的责任承诺的得3分;(3)安全目标控制措施一般且作出安全生产的责任承诺的得1分;(4)未提供安全目标控制措施及 安全生产责任承诺的不得分。 | 5 | 主观分 |
3.5 | 仪器设备投入 | 供应商自有桥梁检测车一辆得4分,自有登高车一辆得4分,自有精密水准仪的得1分,自有全站仪的得1分。(桥梁检测车、登高车需提供购置发票扫描件, 其他设备需提供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原件扫描件) | 10 | 客观分 |
3.6 | 难点、重点分析 | 评委根据供应商针对桥梁检测项目的难点、重点进行分析,且能提出明确的针对性的措施方法,并能提出积极可行的合理意见等酌情评分:(1)重难点分析全面、措施合理可行的得4分;(2)重难点分析较为全面、措施较为合理可行的得2分;(3)分析不太全面、措施合理可行的得1分;(4)未提供重难点分析 及合理措施的不得分。 | 4 | 主观分 |
3.7 | 本项目投入人员 |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研究员级 (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师证得5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二级注册结构师证书得3分;具有工程师职称及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师证书得1分,没有不得分; 2、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研究员级(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桥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得4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桥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 得2分;具有工程师职称且具有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桥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得1分,没有不得分; 3、供应商拟投入的本项目技术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5分,没有不得分。 (本项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人员列表、上传相关证书及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须是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机构公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 明电子专用章) | 14 | 客观分 |
业绩 | ||||
4.1 | 业绩 | 2018年6月1日以来(按完工时间来计算),供应商完成过桥梁荷载试验项目或桥梁健康监测项目的,每有一个得4分,最多得16分。(须上传合同、完工证明材料扫描件,时间以完工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 为未提供。) | 16 | 客观分 |
履约能力 |
信誉 | ||||
6.1 | 资质资信 | (1)供应商同时具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 系(GB/T19001-2016/ISO9001-2015)、环境管理体 系(GB/T24001-2016/ISO14001-201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2011/OHSMS18001:2007)三体 系审核认证证书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须上传证书扫描件); (2)供应商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资质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须上传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3)供应商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获得过国家科学进步奖(桥梁类)的得3分,省级科学进步奖(桥梁类)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具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桥梁类)的得3分,具有省级重点实验室(桥梁类)的 得1分,没有不得分;具有结构安全监测领域国家级科研平台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须上传有效证明 材料扫描件) | 15 | 客观分 |
合计 | 100分 | |||
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评分(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 | 三星级的加1分,四星级的加2分,五星级的加3分;被评为南京市政府采购“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 加5分 | 5分 | ||
诚信指数在40-30分的扣2分;诚信指数在29-20分的扣3分;诚信指数在19-10分的扣4分;诚信指数在9分 以下的扣10分。 | -10分 |
说明:
1、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评分以系统从政府部门网站自动获取的信息为准,如因网络原因无法正常获取,依照供应商上传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中信息进行评分。
2、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第无项评分因素优劣排序。
3、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5、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
5.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其中,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享受10%的价格扣除
。 5.2.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说明: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第一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本项目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的采购项目中。
6、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
6.1. 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2. 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6.3. 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
7.1. 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2. 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7.3. 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9、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或电子件为依据。
第四章 采购需求
4.1 项目概况
4.1.1 项目背景
彩虹桥位于珠泉路,建于2001年1月20号,设计荷载:城-A级。桥梁全长59.6m,跨径组成为1×58m,桥面总宽25m,横向分布
为3.3m人行道及护栏+1.2m吊杆区+0.5m防撞墙+7.35m机动车道+0.3m绿化带+7.35m机动车道+0.5m防撞墙+1.2m吊杆区+3.3m人行道及护栏。
4.1.2 项目建设遵循标准
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4.1.3 建设目标
城市桥梁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的生命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脉,是保持城巿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桥梁结构的使用年限必须在正常的设计、正常的施工、正常的使用及正常的维护下才能得以保证。消除桥梁安全隐患、改善城市交通状况、降低交通运营成本。
4.2 产品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浦口区彩虹桥综合整治项目结构健康监测及桥梁 动静载实验 | 1 | 项 |
4.3 功能、性能、配置要求
1 浦口区彩虹桥综合整治项目结构健康监测及桥梁动静载实验
序号 | 名称 | 功能、性能、配置要求 |
1 | ★实质性要求 | 1、服务范围 检测服务的工作范围:xxx、动载试验检测及结构健康监测。检测服务的工程范围:浦口区彩虹桥。 2、检测服务的内容 (1)静载试验:测试跨主要构件控制截面在试验荷载下的静应变;检测跨主要构件控制截面在试验荷载下的静挠度;桥墩在试验荷载下的水平位移及竖向位移;检测桥跨在试验荷载下的水平位移及竖向位移。 (2)动载试验:脉动试验、跑车试验、刹车试验、跳车试验。 (3)结构健康监测:对彩虹桥进行运营期健康监测系统设计与施工、 后期运营维护,主要包括:关键截面应力(温度)监测、线形监测及吊杆索力监测。 3、报价应包含完成本工程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 4、本项目合同以招标文件附件合同为准。 |
2 | 非实质性要求 | |
3 | 参考图片 | 暂无内容 |
4.4 实施要求
序号 | 名称 | 采购要求 |
1 | 总体要求(完全响应) | 报价为全包费用报价,报价应是本采购文件所包含确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本采购文件未说明但完成该项目必须包含的所有全包费用的价格体现。投标最终报价应包含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 要的其他费用等 |
4.5 服务要求
序号 | 名称 | 采购要求 |
1 | 质量保证 | 供应商提供桥梁荷载试验及健康监测总体服务实施方案 |
2 | 进度目标及控制措施 | 供应商提供进度目标及进度控制措施(含制定项目进度及保障措施,计划合理, 措施得力) |
3 | 质量目标及控制措施 | 供应商提供质量目标及控制措施及对服务的质量责任承诺 |
4 | 安全目标控制措施 | 供应商提供安全目标控制措施及安全生产的责任承诺 |
5 | 仪器设备投入 | 供应商自有桥梁检测车一辆、自有登高车一辆、自有精密水准仪、自有全站仪 |
6 | 难点、重点分析 | 供应商针对桥梁检测项目的难点、重点进行分析 |
7 | 本项目投入人员 | 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研究员级(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师证书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及二级注册结构师证书或具有工程师职称及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师证书; 2、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研究员级(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桥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桥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工程师职称且具有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桥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 3、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 。 |
4.6 付款条件
1、所有服务完成,提交检测报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经审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80%的工程款。
2、一年后xxx款。
3、结算方式: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价格不随工程量的增加而调整。
4.7 交货时间和地点
合同签订90个工作日内交付,交货地点为采购人所在地
4.8 本项目相关附件
序号 | 附件名称 | 上传时间 |
1 | 合同 | 2021-06-25 12:01:52 |
合同书
工程名称:浦口区彩虹桥综合整治项目结构健康监测及桥梁动静载试验
工程地点:浦口区彩虹桥
建设单位: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检测单位:
签订日期:
1
一、合同协议书及条款
甲方: xxxxxxxxxxx (xxx)
xx: (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就 浦口区彩虹桥综合整治项目结构健康 监测及桥梁动静载试验 ,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检测的工程名称: 浦口区彩虹桥综合整治项目结构健康监
测及桥梁动静载试验
委托检测工程的使用性质: ;
工程地址: 浦口区彩虹桥
二、检测项目
1、桥梁荷载试验:xxx载试验,桥梁动载试验
2、桥梁监控检测系统的设计及安装,主要内容包括关键截面应力、挠度及长吊杆索力监测。
三、检测工期: 90 日历天
四、付款
1、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大写: 元 ,小写:RMB 元。
2、付款方式:
1)、所有服务完成,提交检测报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经审计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 80%的工程款。
2)、一年后xxx款。
3、结算方式: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价格不随工程量的增加而调整。
四、违约责任
1、本项目严禁分包和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由承包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2、如发生因投入检测人员和仪器不足导致影响施工进度、或检测报告错误较多、或检测报告未能及时提交等违约行为,则发包人有权扣减检测费作为罚金直至全部扣完。
3、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单位如发生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人员和相关施工单位有不正当交易等严重违约行为,则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扣留未支付的检测费作为罚金,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力,并另选合适的检测单位执行剩余合同,罚金
2
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4、乙方须按规范要求完成所有检测工作,检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定标准,并满足验收,确保一次验收通过。如因承包人原因致使验收延期,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无条件重新检测直至通过验收。
5、若任何一方严重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经双方协商无效后 30 日内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若是乙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乙方应退还全部付款;若是甲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甲方应按照工作日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特殊风险
由于不可抗拒力(山崩、火灾、地震、战争和其它不可抗拒力)所造成的影响,致使甲方、乙方或双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规定时,受影响的一方必须就不可抗拒影响的详情,以书函(电函)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其后 15 日内,将
有关机构签发的证明书寄予另一方,以供确认。倘若不可抗拒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30日,双方必须解决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倘若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就赔偿问题通过协商解决。
六、人员更换和人员组成
道路检测项目负责人、外业负责人人员更换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甲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人员。
七、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应依法遵守相应的安全方面的法规条例,若因检测单位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检测单位如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失,或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物或其它损失,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甲方均不负责。
八、廉政要求
承包单位应自觉遵守相应的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处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
甲方:(xx) 乙方:(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
第五章 合同条款
合同编号: PKZC-2021GK0048
政府采购计划号: 浦财管-2021207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xxxxxxxxxxx
xxx:(xxxxxx)
xxx:
xxxxxxxxxxxxxxxxxxx00x
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浦口区彩虹桥综合整治项目结构健康监测及桥梁 动静载实验 | 1 | 项 |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x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 (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本合同总价款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南京市政府采购PKZC-2021GK0048(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2)服务一览表; (3)交付一览表; (4)技术规格响应表; (5)投标承诺; (6)服务承诺;
(7)中标通知书; (8)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供的服务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约定,以及乙方的承诺。
2.除特别说明外,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后 ,在此期间,乙方提供免费服务。第六条 交付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完成服务事项。
2.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和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缴纳。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3)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该项目免费维护期满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七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八条 合同款支付
1.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 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自行支付,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
3. 付款条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如乙方不能交付服务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5%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按第3款xx,xx,x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9.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监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投标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 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3.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采购人):
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
乙方(供应商):
(xx) (盖章)
代表人:xxx xx人: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交易中心: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盖章)
第六章 附件
6.1 投标声明格式
投标声明
致: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
根据贵方 浦口区彩虹桥综合整治项目结构健康监测及桥梁动静载试验 (项目名称) PKZC-2021GK0048 (项目编号)投标邀请,我方授权 代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并声明如下: 1.我方的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招标要求,我方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投标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我方的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3.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我方在全国范围内未受过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已满。
6.我方没有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7.我方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的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招标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止日当月未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8.我方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无夫妻、直系血亲关系。
9.我方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的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10.我方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放弃对招标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对招标文件本身提出质疑。否则,属于不诚信和故意扰乱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我们将无条件接受处罚。 11.我方同意从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12.一旦我方中标,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按承诺的时间完成服务的启动/集成、调试等服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13.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交易中心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评委进行商业贿赂、决不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4.与本次投标有关的联系方式为: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供应商名称(xx): 日 期:
6.2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浦口分中心:
根据 浦口区彩虹桥综合整治项目结构健康监测及桥梁动静载试验 (项目名称) PKZC-2021GK0048 《项目编号》的投标邀请,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如我方中标,将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是: 乙方承当的工作和义务是:
甲方:(xx) 乙方:(xx)
住所: 住所: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